银监会_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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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精品课件】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精品课件】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 指引
***金融学院
授信的内涵
第二条 本指引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 表内外授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 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 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 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 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 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三)开立信用证是否对信用证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贸易关 系予以核实;申请人是否按照信用证开立要求填写有关书面材料; 受理因申请人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汇票时,是否按照票据法和监管 部门要求对汇票本身的形式和实质要件进行审核。
一、主要授信种类的风险提示
(四)公司贷款是否严格审查客户的资产负债状况,认真 独立计算客户的现金流量,并将有关情况存入档案,提示 全部问题。
尽职问责制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授信工作尽职问责制, 明确规定各个授信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 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 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风险提示
第十条 本指引的《附录》列举了有关风险提 示,商业银行应结合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风险防 范工作要求
一、主要授信种类的风险提示
样本等。 (九)若为有限责任客户、股份有限客户、合资合作客户
或承包经营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 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 明。
客户基本信息提示
(十)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 (十一)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 (十二)授信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客户法定代
(五)项目融资除评估授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及未来现金流量预测情况外,是否对质押权、抵押权以 及保证或保险等严格调查,防止关联客户无交叉互保。 (连环担保的作用有多大?国内的几大担保圈、政府态 度!)

2020年(金融保险)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2020年(金融保险)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金融保险)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审慎运营,进壹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壹年以内(含壹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壹年之上的授信。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壹)授信工作指商业银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和实施、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商业银行参和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授信工作尽职指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第四条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进行统壹管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整的授信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壹的授信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及时对授信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创造良好的授信工作环境,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授信工作人员明确授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不断提高授信工作能力,且确保授信工作人员独立履行职责。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加强授信文档管理,对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各种形式的往来及违约纠正措施记录且存档。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授信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授信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定,且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二、框

第一章 总则 明确了本准则的宗旨、授信的定义、尽 职调查的定义、对商业银行建立健全保障办 理授信业务尽职的制度要求、对相关业务环 节尽职后的免责条款以及银监会的监督条等
第二章 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尽职要求
主要要求商业银行业务人员按照本行确定的 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战略所确定的目标市场寻求 客户,从授信客户的选择条件、档案的建立、授 信客户资料的收集、索取和补充,客户调查报告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方面做好尽职调查工作。


第一部分: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出台的背景
第二部分: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指导思想
第三部分: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出台的目的、 意义 第四部分: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遵循的原则 第五部分: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特点 第六部分: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使用范围 第七部分: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主要内容 和框架
一、主要授信种类的风险提示
主要对兑票据承兑、贴现票据、开立信 用证、公司贷款、项目融资、关联企业授信、 担保授信七个授信种类的风险提示进行了详 细的说明。
二、客户基本信息提示
客户的基本信息应包括:营业执照和年 检证明、法人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近三年经审计的报 表、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 况、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 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合同或章程、 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 和签字样本、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 等必要资料。
3.必须保证授信尽职调查的专业性。 指引要求从事授信尽职调查的人员应具 备较完备的授信、法律、财务等知识,并接 受相关培训,依诚信和公正原则开展工作。 调查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进行。必要 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特 定的授信尽职调查工作。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三、从工作人员来讲,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 机构所有参与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 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 信管理的所有人员,以及对授信工作人员的 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的授 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都要根据指引的规定履 行相应的职责。
第七部分 主要内容和框架
一、主要内容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共分7章57 条,基本覆盖了授信业务的整个 流程的各个 环节,对授信业务的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授 信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后管理和问 题授信管理等四个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对 尽职调查和问责制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六章 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研究
一、重要性 尽职调查是国际银行业的一项基本制度。2001 年10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银行客户尽职调查》, 提出了尽职调查的指导性框架,并建议各国的商业 银行以此为范本,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国的 尽职调查制度。独立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制度和追 究责任机制是尽职调查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国际 上管理良好的商业银行普遍采用的一个行之有效的 制度
第四章 授信决策与实施尽职要求
主要规定商业银行对不符和国家法律法规、国 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产品、项目、 行业等不应予以办理授信业务。同时对贷款发 放合同条款的规定、相关法律文件的制作以及 对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监测等方面提出尽职 要求。
第五章
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 处理尽职要求
主要要求对已授信的业务进行持续监测, 并要求商业银行建立授信业务的预警分析和 报告制度。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及时发 现授信主体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风险提示。 同时对问题授信应采取的措施也进行了明确 的要求。
四、强化商业银行自身控制授信风险的主观 能动性:要求商业银行根据指引基本精神指 定实施细则。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授信 尽职工作要求和授信调查,为此附录专门列 出近200条的风险提示,便于商业银行授信 工作人员按图索骥。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 贷前调查是了解和掌握客户信息的主要环 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随后几个流程对 企业信息的把握
发展规划及风险战略
•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确定的业务 发展规划及风险战略,拟定明确的目标客 户,包括已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和潜在客 户。
客户的基本要求
•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确定目标客户时应明 确所期望的客户特征,并确定可受理客户 的基本要求。商业银行受理的所有客户原 则上必须满足或高于这些要求。 • 贷款准则对借款人基本条件的规定
调查方法
•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对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 的验证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 必要时,可通过外部征信机构对客户资料 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资料核实的特殊规定
•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酌情、主动向政府有 关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索取相关资料,以 验证客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作备案。
客户资料变动的处置
财务报表分析的要求
•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认真评估客户的财 务报表,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因素 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客户未来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必要时应进行利率、汇率等的敏 感度分析。 • 国外信贷管理中预测财务报表的重要性
非财务因素的分析
•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对客户的非财务因 素进行分析评价,对客户公司治理、管理 层素质、履约记录、生产装备和技术能力、 产品和市场、行业特点以及宏观经济环境 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识别,风险提示参见 《附录》中的“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 示”。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施继元 上海金融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 信息不对称是银行管理的永恒主题 股东——管理层——信贷管理人员 • 他们尽忠职守了吗? • 我们需要承担责任吗? • 需要了解信息不对称的基本原理吗?

银监会_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银监会_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外授信。

表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一)授信工作指商业银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商业银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授信工作尽职指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第四条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整的授信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授信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及时对授信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创造良好的授信工作环境,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授信工作人员明确授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不断提高授信工作能力,并确保授信工作人员独立履行职责。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加强授信文档管理,对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各种形式的往来及违约纠正措施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授信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授信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要加 快生 态补偿 机制 建立 步 伐 , 过 区域 、 通 流域 间的 生 态补 偿机 制的 建立 , 决生 态保 护资 金投 入不足 问题 。 解
业综 合 绩效 评 价实 施细 则 》 ,该 细 则 于 20 06年 l 0月 1 2日起实施 。该 细则规 定 , 根据 2 个财 务绩效 定 量评 2 价指 标和 8 管理绩 效 定性 评价 指标 ,央 企的 综合绩 个 效将 被 划分为 优 、 、 、 、 五类 。 中 , 企做 出重 良 中低 差 其 央 大科 技创 新将 被加 分 ,而发 生属 于当 期责 任的 重 大资 产 损失 、 生 重大 安全 生产 与质 量事 故 、 在 巨额 表外 发 存
然 实施 了林业 六大 工程 , 沙 漠化 趋势 得到 减缓 , 土地 但 北方 干 旱 、半 干 旱地 区荒 漠 化 土地 分 布仍 很 广 泛 , 水 蚀 、 蚀 , 盐 渍化 与 土壤 污 染并 存 , 风 土壤 土地 的 生态 服
度, 健全举报机制 , 充实举报力量 , 提高处置水平, 扩大
小 企 业 授信 工 作 尽 职 指 引 》 。该 指 引共 七 章 四 十 八 条 , 为 总 则 、 信 调 查 尽 职 要 求 、 信 审 查 尽 职 要 分 授 授
分 以上 的 为中 ,0分 以上的 为低 ,0 以下的 为差 。 4 4分 财 务绩效 的评 价 主要包 括企 业盈 利能 力 、 质 量 、 务 资产 债 风 险和 经营 增长 4 方面 ,分 别有 基本 指标 和修 正指 个


订蝴
簿

资产 、 存在巨额逾期债务等情况将被扣分 。 央企综合绩 效评价指标权重实行百分制,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
权 重确 定为 7%,管 理绩效 定性 评价 指标 权 重确 定为 0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作为商业银行的重要业务之一,授信工作在金融体系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商业银行在进行授信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法规政策,审慎评估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同时也要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经济发展。

本文将针对商业银行授信工作的尽职指引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广大银行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首先,商业银行在进行授信工作时,必须遵循“审慎经营、风险可控”的基本原则。

银行在评估借款人信用风险时,需全面了解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等关键信息,确保授信资金用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违法违规活动。

同时,在确定授信额度和期限时,需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制定授信方案,确保风险可控,杜绝因授信业务而导致的资金风险。

其次,在授信审批过程中,商业银行必须做到严格尽职调查,确保资金安全。

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信贷管理制度,明确各类授信的审批权限与程序,确保审批流程合理顺畅。

在进行尽职调查时,银行应充分收集、核实借款人资料,并对担保物、抵押品进行评估,依法合规开展担保工作。

此外,银行在审批授信时,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判断风险等级,谨慎确定授信条件,避免因过度扩张信贷而导致的风险暴露。

除此之外,在授信后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商业银行也需做好资产质量的监控与处置工作。

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诊断和处理各类信贷风险。

同时,银行应科学制定不良资产处置方案,严格执行风险分类、计提准备金等制度,确保不良资产及时清收,有效保护银行资金安全。

总之,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对于银行机构的风险管理和资产质量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从业人员必须切实履行尽职调查、审慎评估和风险管理的责任,做到严格遵循法规政策,确保授信工作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只有如此,银行才能保证资金安全,支持实体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监会(一)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监会(一)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监会(一)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监会为了规范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提高市场风险监测和控制能力,银监会正式实行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

该指引将为商业银行授信客户提供更准确、更全面的风险评估,并为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提供必要的监督和调整。

以下是指引的主要内容:1. 客户调查项目商业银行应根据市场特征及业务实际情况,结合客户的特定需求,选择适用的客户调查项目。

调查项目应协调、有序,覆盖面广、实际且能提供恰当的决策咨询。

2. 客户过程评估银行应在客户评估的过程中,对其经营情况进行基础的风险评估。

这应包括客户营运情况、行业竞争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盈利状况和资产负债状况。

3. 客户象征性评估客户象征性评估是银行为了更全面有效地评估其客户信用状况所做的补充性工作。

这种方法可以帮助银行准确了解客户的行业地位、关键业务政策、必要的财务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业务的政策和机制。

4. 借款工业领域的风险评估银行应运用多项指标和产业分析技术,对借款工业领域素质进行利用、产品销售和存款管理。

此外,银行还应对借款单位的主要业务、竞争状况、现金流情况、财务指标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相关规则进行全面评估。

5. 客户维持与关注客户维持和关注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客户信用状况的持续稳定和金融协议的有效执行。

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风险分类进行分析,监督、调查客户风险潜在、违约风险和监测风险变化,提高银行的资产质量水平。

6. 意外事件的应对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意外事件处置方案,充分准备应对突发风险。

在发生突发风险之后,银行应及时采取行动,展开适当的处置、调节计划,尽力保护客户利益和银行利益。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实行,将极大增强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水平和提升市场风险监测能力。

银监会发挥其在银行业监管中的权利和地位,通过监督检查,加强对商业银行适当关心和措施的监督和管理,推进了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水平的提高。

银行授信审查尽职工作指引

银行授信审查尽职工作指引

银行授信审查尽职工作指引为进一步规范授信审查行为,明确和落实授信审查工作尽职要求,防范授信业务风险,促进公司稳健、审慎经营,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公司的《业务管理流程办法》、《授信政策指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指引中的授信指对企业或个人的贷款、担保及其他授信业务。

包括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保理担保、保函担保、信用证担保、一般贷款、过桥贷款等。

第二条概念释议:一、本指引所称授信审查工作尽职,是指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履行了尽职要求。

二、本指引所称授信审查,是指授信审查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信贷政策、制度,对业务部门移交的授信调查材料进行审验、核对,对拟授信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风险性和可行性做出客观、独立的评价,并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授信工作人员须熟练掌握并严格遵守国家经济金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熟悉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熟练掌握信贷风险管理技术,不断提高授信审查工作能力,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授信审查人员按制度、按程序独立履行审查职责。

公司应为授信审查人员独立履行审查职责创造必要条件,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妨碍授信审查人员独立、客观、公正的发表审查意见。

第二章尽职审查的基本目的和核心第五条授信审查的基本目的和任务,是以业务部门移交的基本资料为基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政策、公司授信政策指引、经营规划、风险战略以及信贷政策制度等,通过财务分析与非财务分析等手段,对授信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安全性、可行性等进行复核和审查,充分揭示授信业务风险,并提出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为授信审议和审批提供依据。

第六条授信审查以风险审查为核心,主要内容包括:二、授信申请人及反担保人基本资料是否齐备,调查程序和方法是否合规,调查环节是否存在重大纰漏,调查内容是否全面、有效,调查结论及意见是否合理;三、授信申请人及反担保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规;授信用途及条件等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及公司的信贷政策、制度;四、客户申请的授信额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过度授信的现象;五、授信业务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分:通过财务分析与非财务分析,评价与授信业务相关的行业风险、政策风险、财务风险、经营风险、市场风险以及可能的操作风险,并提出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六、授信业务第二还款来源是否充分;反担保保证人是否具备偿还能力;抵质押是否合法、足值、易于变现;七、授信业务定价是否合理,是否综合考虑了风险、收益、市场竞争、资金成本和管理成本等因素;八、综合评价分析。

4.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监会

4.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监会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监发〔2006〕69号2006年9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机制,规范小企业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促进小企业授信业务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是指商业银行从事小企业授信业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后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履行了本指引规定的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对微小企业的小额授信,商业银行可视情况简化上述授信环节,适当扩大客户经理授权。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小企业授信政策,建立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并及时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四条商业银行制定的小企业授信政策应体现小企业经营规律、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特点,并实行差别化授信管理。

(一)应注重实地调查和信息收集,了解和掌握客户经营动态和资信状况。

(二)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设定对小企业授信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三)应建立风险定价机制,对不同小企业或不同授信实行差别定价,并随风险变化及时调整。

(四)应对小企业授信业务单独核算。

(五)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小企业信贷人员的收入与业务量、贷款风险、贷款收益等指标挂钩。

(六)应积极开展产品创新,推出符合小企业需求的授信产品和金融服务。

(七)应以客户为导向,建立灵活适用的授信工作机制,在授信金额、利率、期限等方面满足小企业灵活、多样的信贷需求。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小企业授信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

小企业授信业务应实行客户经理制,坚持双人进行业务调查。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鼓励客户经理在商业银行服务所在社区建立广泛的、经常性的社区关系,以收集信息,提高效率,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小企业授信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更新理念,掌握小企业授信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方法,提高营销和收集、整理、分析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的能力,熟悉小企业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逐步形成良好的小企业信贷文化。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共44页PPT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共44页PPT

第二章 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尽职要求
主要要求商业银行业务人员按照本行确定的业 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战略所确定的目标市场寻求客 户,从授信客户的选择条件、档案的建立、授信 客户资料的收集、索取和补充,客户调查报告的
5. 为了进一步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防范和化 解授信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规范商业银行授信 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严格的授信问责制,对勤勉尽 责的授信行为及授信运行机制予以维护,对勤勉尽 责的授信人员予以制度保障,根据《商业银行法》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监会在总结实践经验, 充分听取意见,吸收国际先进做法的基础上,研究 制定了《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以下简称指 引)。
二、从范围上来讲,指引中的授信指对非自 然人客户的授信,包括表内授信和表外授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 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 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 等。从期限上看,授信可分为短期授信和中 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授信业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业务.需要再确定明确时限。
2.与有关规章制度相衔接:《贷款通则》等;
3.可操作性:200条风险提示
4.前瞻性:例如注重授信后管理和授信后评价
5、针对性。在总结我国商业银行授信业务风险管 理经验的基础上,认真总结以往商业银行实践中不 符合市场要求的做法并提出相应的尽职要求,从而 使《指引》更具针对性;
6、灵活性。《指引》仅就授信中必要环节提出了 尽职的最低要求,要求商业银行按照“独立性、专 业性和充分性”原则,建立授信业务岗位职责和相 应的尽职调查制度,制定细化方案,从而使得《指 引》既具有规范性特征,又兼顾了灵活性的要求。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21、没有人陪你走一辈子,所以你要 适应孤 独,没 有人会 帮你一 辈子, 所以你 要奋斗 一生。 22、当眼泪流尽的时候,留下的应该 是坚强 。 23、要改变命运,首先改变自己。

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

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

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全文)-------------------------------------------------------------------------------- 2004年07月25日19:37 中国新闻网中新网7月25日电据中国银监会网站消息:近日,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全文附后——本网注)。

据悉,这是中国银行监管部门首次对商业银行征信、授信和授信尽职调查提出详尽的尽职要求和评价标准,对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加大银行自主审贷、自担风险责任,规范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和防范化解信用风险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近年来,商业银行授信业务不断暴露出各类重大信贷风险案件,给银行业带来了很大的风险,暴露了商业银行授信业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即征信、授信和授信管理缺乏规范的工作尽职要求和独立的调查评价标准,或尽职要求不明、责任不清。

因此,银监会颁布《指引》有利于不断提高商业银行授信的科学性,降低授信风险,引导商业银行建立健康的信贷文化和科学规范的操作要求。

《指引》确立了我国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的全面覆盖性、授信审批双线制衡原则和授信尽职调查制度,从授信的前、中、后台的全过程对尽职行为予以制度规范,指引共分7章57条,从授信的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授信分析和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管理等四个方面对授信尽职作了详细的规定,基本覆盖了商业银行授信过程的各个主要业务环节,对尽职调查和问责制提出了明确要求。

此外,《指引》还列出了近200条风险提示,主要包括主要授信种类的风险提示、客户基本资料清单提示、授信业务特点分析风险提示、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示、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条款提示和预警信号风险提示等,突出了授信工作尽职的全面性。

《指引》还借鉴巴塞尔委员会的监管理念及国外银行监管的有效做法,引入了授信尽职调查的概念,要求各商业银行建立授信业务岗位职责和建立贯穿业务发起、决策、授信实施后管理以及问题授信等的全过程的授信尽职调查制度,对授信业务进行调查、监控、制衡和纠偏,以进一步增进授信业务决策的科学性。

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doc 11页)

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doc 11页)

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doc 11页)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一)授信工作指商业银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商业银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授信工作尽职指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第四条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整的授信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授信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及时对授信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创造良好的授信工作环境,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授信工作人员明确授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不断提高授信工作能力,并确保授信工作人员独立履行职责。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加强授信文档管理,对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各种形式的往来及违约纠正措施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授信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授信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授信行为,明确和落实授信工作尽职要求,防范授信业务风险,促进##银行稳健、审慎经营,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中国##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国##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规章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授信是指##银行对非自然人客户的各类表内外信贷业务,既包括客户统一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国际贸易融资额度等额度的核定,也包括额度项下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

第三条概念释义:(一)本指引所称授信工作,是指授信业务受理、调查、评估、审查、审议、审批、实施、授信后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本指引所称授信工作人员,是指##银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授信调查人员、评估人员、审查人员、审议人员、审批人员、实施人员、授信后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三)本指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是指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履行了尽职要求。

(四)本指引所称授信调查(包括评估,下同),是指授信调查人员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序与方法,针对授信客户和业务进行信息搜集、资料核实、分析论证,并提出调查意见和建议。

(五)本指引所称授信审查,是指授信审查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信贷政策、制度,对移交的授信调查材料进行审验、核对,对拟授信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风险性和效益性做出客观、独立的评价,并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六)本指引所称授信审议,是指各级行的贷款审查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对授信业务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

(七)本指引所称授信审批,是指有权审批人根据授信业务调查、审查、审议等情况和结论对授信业务做出决策。

(八)本指引所称授信业务实施,是指授信实施人员按照要求落实限制性条款、签订授信合同、办理担保等有关手续并根据审批要求和合同约定发放信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9.26•【文号】银监发[2006]69号•【施行日期】2006.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6]69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机制,规范小企业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促进小企业授信业务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是指商业银行从事小企业授信业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后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履行了本指引规定的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对微小企业的小额授信,商业银行可视情况简化上述授信环节,适当扩大客户经理授权。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小企业授信政策,建立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并及时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四条商业银行制定的小企业授信政策应体现小企业经营规律、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特点,并实行差别化授信管理。

(一)应注重实地调查和信息收集,了解和掌握客户经营动态和资信状况。

(二)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设定对小企业授信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在商业银行的授信工作中,尽职调查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尽职调查不仅是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了解,也是对银行自身风险的有效控制。

因此,本文将从尽职调查的定义、流程、方法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够为商业银行的授信工作提供一些指导。

一、尽职调查的定义。

尽职调查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授信业务前,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进行全面、客观、细致的调查和分析。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银行自身的利益,降低授信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二、尽职调查的流程。

1.确定调查对象,首先需要确定调查对象,包括客户的基本信息、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状况等。

2.收集资料,通过客户提供的资料、银行内部资料以及第三方信息,全面收集客户的信用信息。

3.分析比对,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分析比对,评估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

4.形成报告,将分析结果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包括客户的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评估、风险提示等内容。

5.审核批准,尽职调查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批准,确定是否给予客户授信。

三、尽职调查的方法。

1.客户走访,通过与客户面对面沟通,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发展规划等,获取第一手资料。

2.财务分析,对客户的财务报表进行深入分析,评估客户的还款能力和偿债能力。

3.资信调查,通过征信机构查询客户的信用记录,了解客户的信用历史和信用状况。

4.抵押评估,对客户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和可贷款额度。

四、尽职调查的注意事项。

1.客户信息真实性,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风险提示,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及时发现和提示,避免授信后出现不良后果。

3.合规性审查,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授信业务的合规性。

4.保密原则,尽职调查过程中涉及客户的隐私信息,要严格遵守保密原则,确保信息安全。

五、结语。

尽职调查是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对于降低风险、保护银行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银监会:商最新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银监会:商最新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一)授信工作指商业银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商业银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授信工作尽职指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第四条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整的授信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授信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及时对授信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创造良好的授信工作环境,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授信工作人员明确授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不断提高授信工作能力,并确保授信工作人员独立履行职责。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加强授信文档管理,对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各种形式的往来及违约纠正措施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授信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授信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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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外授信。

表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一)授信工作指商业银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商业银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授信工作尽职指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第四条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整的授信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授信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及时对授信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创造良好的授信工作环境,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授信工作人员明确授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不断提高授信工作能力,并确保授信工作人员独立履行职责。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加强授信文档管理,对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各种形式的往来及违约纠正措施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授信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授信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条本指引的《附录》列举了有关风险提示,商业银行应结合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风险防工作要求。

第二章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尽职要求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确定的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战略,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包括已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和潜在客户。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确定目标客户时应明确所期望的客户特征,并确定可受理客户的基本要求。

商业银行受理的所有客户原则上必须满足或高于这些要求。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客户调查应根据授信种类搜集客户基本资料,建立客户档案。

资料清单提示参见《附录》中的“客户基本资料清单提示”。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关注和搜集集团客户及关联客户的有关信息,有效识别授信集中风险及关联客户授信风险。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对客户提供的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对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

必要时,可通过外部征信机构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酌情、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索取相关资料,以验证客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作备案。

第十八条客户资料如有变动,商业银行应要求客户提供书面报告,进一步核实后在档案中重新记载。

第十九条对客户资料补充或变更时,授信工作人员之间应主动进行沟通,确保各方均能够及时得到相关信息。

授信业务部门授信工作人员和授信管理部门授信工作人员任何一方需对客户资料进行补充时,须通知另外一方,但原则上须由业务部门授信工作人员办理。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了解和掌握客户的经营管理状况,督促客户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保证授信安全。

第二十一条当客户发生突发事件时,商业银行应立即派员实地调查,并依法及时做出是否更改原授信资料的意见。

必要时,授信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同授信业务部门派员实地调查。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督促授信管理部门与其他商业银行之间就客户调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建立相互沟通机制。

对从其他商业银行获得的授信信息,授信工作人员应注意,不得用于不正当业务竞争。

第三章分析与评价尽职要求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授信品种的特点,对客户申请的授信业务进行分析评价,重点关注可能影响授信安全的因素,有效识别各类风险。

主要授信品种的风险提示参见《附录》中的“主要授信品种风险分析提示”。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认真评估客户的财务报表,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客户未来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必要时应进行利率、汇率等的敏感度分析。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对客户的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价,对客户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履约记录、生产装备和技术能力、产品和市场、行业特点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识别,风险提示参见《附录》中的“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示”。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予以记载。

必要时可委托独立的、资质和信誉较高的外部评级机构完成。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方针政策以及本行信贷制度,对授信项目的技术、市场、财务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评审,并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对第二还款来源进行分析评价,确认保证人的保证主体资格和代偿能力,以及抵押、质押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各环节授信分析评价的结果,形成书面的分析评价报告。

分析评价报告应详细注明客户的经营、管理、财务、行业和环境等状况,容应真实、简洁、明晰。

分析评价报告报出后,不得在原稿上作原则性更改;如需作原则性更改,应另附说明。

第三十条在客户信用等级和客户评价报告的有效期,对发生影响客户资信的重大事项,商业银行应重新进行授信分析评价。

重大事项包括:(一)外部政策变动;(二)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动;(三)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四)客户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五)客户涉及重大诉讼;(六)客户在其他银行交叉违约的历史记录;(七)其他。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对发生变动或信用等级已失效的客户评价报告,应随时进行审查,及时做出相应的评审意见。

第四章授信决策与实施尽职要求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应在书面授权围进行,不得超越权限进行授信。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应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授信。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在授信决策过程中,应严格要求授信工作人员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发表决策意见,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不得对以下用途的业务进行授信:(一)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第三十六条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文件之一的,或虽然取得,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和超授权批准的,商业银行不得提供授信:(一)项目批准文件;(二)环保批准文件;(三)土地批准文件;(四)其他按国家规定需具备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做出后,授信条件发生变更的,商业银行应依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应的合同条款重新决策或变更授信。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对拟实施的授信应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件并审核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法律文件的主要条款提示参见《附录》中的“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条款提示”。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授信实施时,应关注借款合同的合法性。

被授权签署借款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员在签字前应对借款合同进行逐项审查,并对客户确切的法律名称、被授权代表客户签名者的授权证明文件、签名者身份以及所签署的授信法律文件合法性等进行确认。

第五章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处理尽职要求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授信实施后,应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并形成书面监测报告。

重点监测以下容:(一)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二)授信项目是否正常进行;(三)客户的法律地位是否发生变化;(四)客户的财务状况是否发生变化;(五)授信的偿还情况;(六)抵押品可获得情况和质量、价值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对已实施授信进行准确分类,并建立客户情况变化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应通过非现场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授信主体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参见《附录》中的“预警信号风险提示”,授信工作人员应及时对授信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客户违约时应及时制止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偿还能力和现金流量,对客户授信进行调整,包括展期,增加或缩减授信,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并决定是否将该笔授信列入观察或划入问题授信。

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对列入观察的授信应设立明确的指标,进一步观察判断是否将该笔授信从观察中删去或降级;对划入问题授信的,应指定专人管理。

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对问题授信应采取以下措施:(一)确认实际授信余额;(二)重新审核所有授信文件,征求法律、审计和问题授信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三)对于没有实施的授信额度,依照约定条件和规定予以终止。

依法难以终止或因终止将造成客户经营困难的,应对未实施的授信额度专户管理,未经有权部门批准,不得使用;(四)书面通知所有可能受到影响的分支机构并要求承诺落实必要的措施;(五)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追加担保或行使担保权;(六)向所在地司法部门申请冻结问题授信客户的存款账户以减少损失;(七)其他必要的处理措施。

第六章授信工作尽职调查要求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应设立独立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从事授信尽职调查的人员应具备较完备的授信、法律、财务等知识,接受相关培训,并依诚信和公正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应支持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独立行使尽职调查职能,调查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进行。

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特定的授信尽职调查工作。

第四十九条商业银行对授信业务流程的各项活动都须进行尽职调查,评价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勤勉尽责,确定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免责。

被调查人员应积极配合调查人员的工作。

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应及时报告尽职调查结果。

第五十条商业银行对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发现的问题,经过确认的程序,应责成相关授信工作人员及时进行纠正。

第五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的调查结果,对具有以下情节的授信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重大疏漏的;(二)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的;(三)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的;(四)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对授信和担保物进行授信后检查的;(五)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时,未及时实地调查的;(六)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七)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八)不配合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九)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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