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导则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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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等。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
第八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必备的城市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承担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和调整。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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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02•【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5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7年7月2日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地下空间综合、系统开发,集约节约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城市整体防护和综合承载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文物保护、遗产要素、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式地下空间和单建式地下空间。
结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和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实施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式地下空间。
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生态环保、公益优先,合理利用、确保安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地下空间应当优先用于建设地下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空防灾等项目;鼓励建设商业、工业、仓储以及体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项目;禁止建设住宅、学校、幼托、养老等项目。
第六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领导,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浙江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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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编制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二o_o年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总体规划阶段 (3)第三章专项规划阶段 (1)第四章详细规划阶段第五章附则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附表附录三:现状基础资料主要内容附录四:相关专题研究浙江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城市土地综合利用效率,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运行效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本省范围设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县城和中心镇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是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划范围、期限及规模应与相应城乡规划一致,并纳入相应城乡规划同步实施。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与土、交通、市政、防灾、环保、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与协调,其规划应着重落实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地下公共空间设施。
第四条根据相对应的城乡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
总体规划阶段应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内容,规模较大的城市应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行专题研究。
总体规划批准后,各地应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详细规划阶段,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个层次,都应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内容。
第二章总体规划阶段第五条总体规划阶段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主要任务: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和建设方针,对地下空间开发需求量进行初步预测,初步划定地下空间管制区范围,确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功能、开发强度、总体布局和竖向分层规划, 提出各类地下设施的布局要求,提出地下空间建设时序和重点建设区域,提出保障规划实施的对策和建议。
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编制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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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编制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优化城市空间结构,促进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发展,缓解城市土地资源紧张,推动地下空间及人防工程规划与建设有序开展,加快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经济建设的融合发展,提升城市整体防护和综合承载能力,指导AA省《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以下简称《综合利用规划》)编制,规范编制内容和技术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AA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AA省内的城市及县城《综合利用规划》的编制,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编制《综合利用规划》除应符合本导则要求之外,还应符合国家、AA省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三条规划地位与作用《综合利用规划》是属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专项规划,原则上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同步编制,并将其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涉及到地下空间和人防工程的内容应当依据《综合利用规划》补充相关控制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综合利用规划》应涵盖地下空间规划和人防工程规划的全部内容,原则上不再单独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人防工程规划。
第四条编制原则(1)先规划、后建设,增强地下空间规划的科学性。
《综合利用规划》应与城市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科学规划,合理确定地下空间和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规模、时序和发展模式,稳步推进地下空间和人防工程建设。
城市地下空间和人防工程建设应当以《综合利用规划》为前提和依据,严格按照规划实施。
(2)统筹开发,合理利用,提高地下空间的系统性。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
坚持平战结合、地上地下相协调的方针,鼓励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开发,提高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3)生态优先,公共利益优先,保障公共安全。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应当基于生态底线和生态保护的具体要求,进行合理开发和利用,严格控制不适宜开发的地下空间;同时,应当优先安排市政基础设施、地下交通、人防工程、应急防灾设施,并兼顾城市运行最优化和相邻空间发展的需要,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地下空间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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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8号公布,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20日建设部令第108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发展规划。
实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有关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具体的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以及地下工程的具体位置,出入口位置,不同地段的高程、各设施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地面建筑的关系,及其配套工程的综合布置方案、经济技术指标等。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
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应采用准确、可靠的城市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资料,具体编制工作应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浙江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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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编制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二〇一〇年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总体规划阶段 (3)第三章专项规划阶段 (6)第四章详细规划阶段 (12)第五章附则 (13)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附表附录三:现状基础资料主要内容附录四:相关专题研究浙江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城市土地综合利用效率,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运行效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本省范围设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县城和中心镇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是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划范围、期限及规模应与相应城乡规划一致,并纳入相应城乡规划同步实施。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与国土、交通、市政、防灾、环保、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与协调,其规划应着重落实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地下公共空间设施。
第四条根据相对应的城乡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
总体规划阶段应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内容,规模较大的城市应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行专题研究。
总体规划批准后,各地应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详细规划阶段,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个层次,都应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内容。
第二章总体规划阶段第五条总体规划阶段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主要任务: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和建设方针,对地下空间开发需求量进行初步预测,初步划定地下空间管制区范围,确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功能、开发强度、总体布局和竖向分层规划,提出各类地下设施的布局要求,提出地下空间建设时序和重点建设区域,提出保障规划实施的对策和建议。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a73dc2084b73f242336c5f64.png)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城市地下空间发展规划”修改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将第二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等。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必备的城市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承担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和调整。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附着地面建筑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应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删除第十二条第二款。
八、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地下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审查。
”九、删除第二十二条中的“对一些特殊专用设备、器材的定型、生产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十、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地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地下空间规划导则(DOC)
![地下空间规划导则(DOC)](https://img.taocdn.com/s3/m/4fc525c3856a561253d36f09.png)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联合编研组二零零七年五月;编制说明;近年来,随着以城市轨道交通为代表的基础设施建设力;《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主要是针对我国大;《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联合编研组;2007-05-18;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联合编制研究单位:;一.主编单位与负责人;同济大学束昱二.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联合编研组二零零七年五月编制说明近年来,随着以城市轨道交通为代表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逐步加大,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已经成为我国城市现代化规划建设的新领域、新热点。
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日益庞大、功能日趋复杂,并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和谐城市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作为城市规划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下空间规划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但是,作为一项全新的规划领域,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缺乏统一的技术规范,不利于城市规划的衔接和统一管理。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主要是针对我国大中城市的中心城区以及重点规划建设地区编制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需求,借鉴国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成功经验与最新科技,分析总结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与规划建设的成功积累与经验教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并充分考虑与我国现行城市规划体系的衔接,对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编制层次、内容、方法、深度、成果文件、以及编制与审批的程序等提出要求,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编制工作,并为正在研究制定的《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提供科学依据。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联合编研组2007-05-18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联合编制研究单位:一.主编单位与负责人同济大学束昱二.参编单位与负责人 1.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李迅 2.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石晓冬 3.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徐国强 4.中国人民解放军理工大学陈志龙 5.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彭瑶玲 6.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院顾新 7.清华大学童林旭、祝文君2007-05-18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与审批第三章总体规划第四章详细规划第五章附则第六章附件第一节名词解释第二节条文说明(征求意见稿)目录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导则。
地下空间规划导则
![地下空间规划导则](https://img.taocdn.com/s3/m/55b9fb5f79563c1ec5da7152.png)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联合编研组二零零七年五月;编制说明;近年来,随着以城市轨道交通为代表的基础设施建设力;《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主要是针对我国大;《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联合编研组;2007-05-18;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联合编制研究单位:;一.主编单位与负责人;同济大学束昱二.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联合编研组二零零七年五月编制说明近年来,随着以城市轨道交通为代表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逐步加大,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已经成为我国城市现代化规划建设的新领域、新热点。
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日益庞大、功能日趋复杂,并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和谐城市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作为城市规划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下空间规划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但是,作为一项全新的规划领域,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缺乏统一的技术规范,不利于城市规划的衔接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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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联合编研组2007-05-18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联合编制研究单位:一.主编单位与负责人同济大学束昱二.参编单位与负责人 1.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李迅 2.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石晓冬 3.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徐国强 4.中国人民解放军理工大学陈志龙 5.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彭瑶玲 6.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院顾新 7.清华大学童林旭、祝文君2007-05-18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与审批第三章总体规划第四章详细规划第五章附则第六章附件第一节名词解释第二节条文说明(征求意见稿)目录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导则。
地下空间规划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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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联合编研组二零零七年五月;编制说明;近年来,随着以城市轨道交通为代表的基础设施建设力;《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主要是针对我国大;《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联合编研组;2007-05-18;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联合编制研究单位:;一.主编单位与负责人;同济大学束昱二.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联合编研组二零零七年五月编制说明近年来,随着以城市轨道交通为代表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逐步加大,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已经成为我国城市现代化规划建设的新领域、新热点。
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日益庞大、功能日趋复杂,并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和谐城市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作为城市规划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下空间规划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但是,作为一项全新的规划领域,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缺乏统一的技术规范,不利于城市规划的衔接和统一管理。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主要是针对我国大中城市的中心城区以及重点规划建设地区编制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需求,借鉴国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成功经验与最新科技,分析总结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与规划建设的成功积累与经验教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并充分考虑与我国现行城市规划体系的衔接,对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编制层次、内容、方法、深度、成果文件、以及编制与审批的程序等提出要求,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编制工作,并为正在研究制定的《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提供科学依据。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联合编研组2007-05-18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联合编制研究单位:一.主编单位与负责人同济大学束昱二.参编单位与负责人 1.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李迅 2.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石晓冬 3.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徐国强 4.中国人民解放军理工大学陈志龙 5.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彭瑶玲 6.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院顾新 7.清华大学童林旭、祝文君2007-05-18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与审批第三章总体规划第四章详细规划第五章附则第六章附件第一节名词解释第二节条文说明(征求意见稿)目录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导则。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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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日益庞大、功能日趋复杂,并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和谐城市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作为城市规划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下空间规划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但是,作为一项全新的规划领域,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缺乏统一的技术规范,不利于城市规划的衔接和统一管理。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主要是针对我国大中城市的中心城区以及重点规划建设地区编制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需求,借鉴国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成功经验与最新科技,分析总结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与规划建设的成功积累与经验教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并充分考虑与我国现行城市规划体系的衔接,对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编制层次、内容、方法、深度、成果文件、以及编制与审批的程序等提出要求,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编制工作,并为正在研究制定的《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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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地下空间综合化、系统化开发利用~集约节约城市空间资源~提升城市整体防护和综合承载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
法律、法规对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生态环保、公益优先~合理利用、确保安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优先和禁止] 地下空间应当优先用于建设地下交通、城市基础设施、防空防灾等项目,鼓励建设商业、工业、仓储以及体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项目,禁止建设住宅、医院、学校、幼托、养老等项目。
1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统一领导~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部门职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统筹推进工作~并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用地和不动产产权登记管理。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构,筑物交易、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公共停车场、地下道路、地下公共连通通道、地下综合管廊等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的管理。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涉及人民防空防护设施的规划、建设、审批、使用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管理。
(整理)浙江省单建掘开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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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建掘开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导则》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人民防空地下室2011年11月目录1 总则2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2 符号3 基本规定4 建筑设计4.1 主体4.2 出入口4.3 孔口4.4 辅助房间4.5 平战功能转换5 结构设计5.1 材料5.2 结构构件承载力计算5.3 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结构等效静荷载5.4 内力分析和截面设计5.5 构造规定6 通风设计7 给排水设计8电气设计9 本导则用词说明10 引用规范名录1 总则1.0.1为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符合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功能要求,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依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指导单建掘开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防需要(以下均简称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的设计,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应满足预定的战时防常规武器的防护要求,工程内防化措施采取个人防护。
轨道交通工程的人民防空设计按《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执行。
坑道式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设计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的要求执行,抗力级别为防常规武器5级;工程内防化措施采取个人防护。
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应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执行,小区内的其它单建掘开式地下空间可不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1.0.3掘开式工程的单体建筑面积小于1000m2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中的局部空间可不兼顾人防需要:1 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距离小于100m的;2 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大于该地下空间净高1/2的;3 从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小于2.00m的。
1.0.4 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的设计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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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8号发布2001年11月20日建设部令第108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等。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
第八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必备的城市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浙江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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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是我省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深入 实施新型城市化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效率、改善 民生、建设“两美”浙江的有力抓手。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 高度重视和持续推动下,全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取得显 著成效,地下空间开发规模和效益不断提升,各项管理制度和政 策不断完善。
3、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实践 ——地下空间规模化开发利用成效显著。从历年累计城市地 下空间开发利用规模看,杭州、宁波两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总量最高,在 1000 万平方米以上;温州、台州、绍兴、嘉兴、 金华其次,在 500 万到 1000 万平方米之间;湖州、丽水在 250 万到 500 万平方米之间;舟山、衢州在 250 万平方米以下,地下 空间开发利用规模呈现出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城市化发展阶段相 关的地区差异特征。从年度数据看,2014 年全省城市地下空间 竣工面积为 1644.65 万平方米。
一、发展背景 (一)现实基础
—1—
1、制定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政策法规 2011 年,省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 利用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17 号),强调了城市地下空 间开发利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以及保障措施。2012 年,省建 设厅会同省人防办联合发布了《单建掘开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导则(试行)》,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兼顾人防需要。2013 年,省建设厅制定出台了《浙江省地下建 筑物登记暂行办法》,为地下建筑物登记提供了重要依据。2013 年,省建设厅、公安厅联合发布了《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 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规范了城市地下停车设施的建 设和管理。各地也制定出台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政策 文件,如丽水市制定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鼓励政策,杭州、 温州、金华等城市对地下空间权属、用地管理、土地登记等进 行了规定。以上探索有力地推动了我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政策法规的完善。 2、开展了多样化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实践 为规范全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2010 年 省建设厅制定出台了《浙江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 导则(试行)》。作为全国省级层面首个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 导则,该导则对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等阶段城市地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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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土地资源的日益紧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成为了一种重要手段。
为了统一管理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改善城市地下环境,保障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以下管理规定:一、开发利用规划1.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参考城市建设布局、地下管网等相关要素,科学确定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范围和定位。
2. 开发利用规划应充分考虑地下空间与地上空间的联动关系,合理规划地下通道、停车场、地下商业等功能区域,提高城市空间的综合利用效益。
二、开发利用管理机构1. 设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市民参与的地下工程施工,做好市政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监测。
2. 管理机构应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地下工程的审批和监管,确保地下施工符合规划要求和安全标准。
三、开发利用审批程序1. 开发利用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开发利用项目的申请,包括项目的规划方案、建设设计、施工图等。
2. 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进行审批,并根据规划要求对开发利用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核。
四、使用权出让1.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可以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出让使用权,容积率、租赁期限等制约条件应明确规定。
2. 出让方式应公平、公正,符合市场规律和法律法规。
出让合同需合法、有效,明确开发单位和使用单位的权益和责任。
五、资金管理1.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投资资金应列入城市建设投资计划,由相关部门拨付。
投资资金的使用应经过监督,用于改善地下环境、提升城市品质。
六、安全管理1. 开发利用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施工安全标准,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和施工质量。
2. 开发利用项目竣工后,应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地下设施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七、环境管理1. 开发利用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保护地下水资源,防止地下水污染。
2. 完成开发利用项目后,应进行环境保护工作,恢复并维护地下环境的功能和生态平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11法信汇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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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11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1.01.26•【文号】•【施行日期】2011.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8号发布2001年11月20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法信”平台根据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等。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0b66b8165727a5e9856a6156.png)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城市地下空间发展规划”修改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将第二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等。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必备的城市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承担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和调整。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附着地面建筑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应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删除第十二条第二款。
八、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地下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审查。
”九、删除第二十二条中的“对一些特殊专用设备、器材的定型、生产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十、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地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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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编制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二〇一〇年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总体规划阶段 (3)第三章专项规划阶段 (6)第四章详细规划阶段 (12)第五章附则 (13)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附表附录三:现状基础资料主要内容附录四:相关专题研究浙江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城市土地综合利用效率,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运行效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本省范围设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县城和中心镇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是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划范围、期限及规模应与相应城乡规划一致,并纳入相应城乡规划同步实施。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与国土、交通、市政、防灾、环保、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与协调,其规划应着重落实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地下公共空间设施。
第四条根据相对应的城乡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
总体规划阶段应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内容,规模较大的城市应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行专题研究。
总体规划批准后,各地应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详细规划阶段,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个层次,都应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内容。
第二章总体规划阶段第五条总体规划阶段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主要任务: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和建设方针,对地下空间开发需求量进行初步预测,初步划定地下空间管制区范围,确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功能、开发强度、总体布局和竖向分层规划,提出各类地下设施的布局要求,提出地下空间建设时序和重点建设区域,提出保障规划实施的对策和建议。
规模较大的城市应当进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题研究。
第六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题研究:应在对地下空间资源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地下空间发展目标、战略与建设方针,确定地下空间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的划定原则,结合城市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发展趋势,对地下空间需求进行初步预测,重点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区域、开发强度和开发模式及配套政策等进行研究。
第七条总体规划阶段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主要内容:1、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原则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节约、集约和有序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文资源;坚持地上与地下相协调的原则,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结合城市地面规划和城市建设,尤其要与地下交通设施和城市重点地区建设紧密结合,促进城市地上、地下全面协调、和谐、可持续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发展目标与战略,做到近远期结合;坚持平灾(战)结合、综合利用的原则,地下空间应兼顾平时防灾和战时防空的要求。
2、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布局(1)平面布局规划:结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地上空间功能,确定地下空间平面布局结构和形态,初步划定地下空间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的范围,提出地下空间重点开发区域、开发利用内容与对象。
(2)竖向利用规划:地下空间竖向层次大致可分为浅层(0~-10米)、中层(-10~-30米)、深层(-30米以下)三个层次。
地下空间竖向分层划分必须符合地下设施的性质和功能要求。
3、地下空间专项设施布局要求对地下公共服务设施、地下交通设施、地下工业设施、地下仓储设施、地下市政设施、地下人防设施和地下综合体等专项设施提出布局要求。
4、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第八条总体规划阶段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成果要求:1、规划文本在总体规划文本中应单独设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章节,其条款内容应包含: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目标和建设方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主要类型和分层定位、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布局结构和开发重点等。
2、规划说明在总体规划说明中应单独设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章节,规模较大的城市应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题研究报告。
其主要内容:一、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及存在问题二、规划指导思想、原则和建设方针三、规划内容(一)地下空间需求预测(二)地下空间管制(初步划定地下空间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的范围)(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主要类型(四)地下空间平面布局规划(地下空间布局结构、地下空间重点开发区域)(五)地下空间竖向利用规划(六)地下空间专项设施布局要求(七)地下空间近期建设重点和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八)附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题研究报告3、规划图纸在总体规划图集中必须包含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内容的图纸。
第三章专项规划阶段第九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主要任务:在深入调研现状资料的基础上,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及城市实际情况,提出符合该城市发展的地下空间需求量预测及建设能力测算,明确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和建设方针,研究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功能、规模、总体布局与分层规划,制定各阶段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统筹安排近期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期限和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和规划范围相一致。
基础数据一般以规划编制的前一年为准。
第十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1、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分析与评价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位置、数量、功能、深度等进行分析评价。
2、地下空间资源调查与评估掌握地下空间资源规模与容量,对其开发规模、开发深度、开发价值、发展目标,以及技术、经济的可行性、地质条件等进行评估,为制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提供基础数据和科学依据。
3、地下空间需求分析与预测从社会经济发展要求、人均GDP水平、城市空间发展形态、城市功能布局优化等角度,分析对地下空间的需求并对地下空间需求量进行预测,科学合理的确定地下空间需求量。
4、规划目标近期、远期和远景规划目标应根据各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城市建设情况确定;近期规划重点以地下交通设施、地下人防工程为主,适当兼顾平战结合的地下公共服务设施等为目标;远期规划以建设地下综合体、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扩大城市空间容量、缓解城市各种矛盾、建立城市安全保障体系为主要目标;远景规划以全面实现城市基础设施地下化、提高城市生活质量、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建立地下城为目标。
5、地下空间总体布局规划主要包括地下空间管制、平面布局、竖向利用和功能布局等内容。
地下空间管制:划定地下空间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的范围,界定开发内容、开发深度及具体利用条件。
地下空间平面布局:提出地下空间布局要求,根据地下空间管制要求,明确地下空间布局结构与形态。
地下空间竖向利用:根据地质调查资料,通过分析对比不同工程地质结构区、不同工程地质层、不良地质作用分布区,确定不同工程地质层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影响及规划期内地下空间开发的竖向深度。
地下空间功能布局:充分考虑与地面建筑功能相协调,根据不同地面建筑功能确定适宜开发利用的地下空间功能。
6、各类地下设施规划主要包括地下公共服务设施、地下交通设施、地下市政设施、地下工业设施、地下仓储设施及地下综合体等。
(1)地下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地下商业设施、地下娱乐设施、地下文化设施、地下体育设施、地下医疗设施和地下办公设施等。
明确各类地下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针对不同地区提出不同的适建内容和具体建设项目。
如地下商业街应明确其起点、终点、开发深度、开发规模、与周边地下空间连通和地面出入口等。
(2)地下交通设施主要包括地下动态交通、地下静态交通和地下连通。
根据城市发展水平和地下空间资源条件,提出符合交通需求的地下交通发展战略。
地下动态交通:包括地下铁路、地下轨道交通、地下机动车通道、地下人行通道等。
地下铁路和地下轨道交通的规划设置应根据不同城市的实际情况确定;地下机动车通道包括地下交通隧道、地下车行立交、地下快速路等,其建设应以“高效实用”为原则;地下人行通道的设置应以缓解地面人流交通压力,实现人车分流,缩短步行距离为目的,明确地下人行通道的设置位置和数量。
地下静态交通:包括地下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
应以解决停车难和弥补地面停车设施不足为目标,重点建设地下机动车社会停车场,鼓励充分、合理利用广场、绿地、山体等公共空间建设地下社会停车场。
明确地下社会停车场开发深度、建设规模和停车规模。
地下连通:包括地下空间(含人防工程)与地下空间之间的连通和地下空间与地面空间的连通。
(3)地下市政设施主要包括各种地下管道(如给水、污水、供热、煤气、运输和电缆、供电、通信)以及综合管道(即“共同沟”)。
各城市应根据自身实际发展需求,开展地下共同沟、地下变电站、地下污水处理设施、地下垃圾收集转运设施等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提出各类地下市政设施建设要求及规划设想。
(4)地下工业设施结合地下空间自身优越的自然条件,综合权衡经济、社会、环境和防灾各方面的效益,确定适宜安置于地下的工业设施项目。
(5)地下仓储设施结合地下空间自身优越的自然条件,综合权衡经济、社会、环境和防灾各方面的效益,确定鼓励安置于地下的战略物资、平战物资、防灾物资等仓储设施项目。
7、地下人防工程规划主要包括人防自建工程、结建工程和兼顾工程。
提出各类人防工程的配建标准及建设要求,明确地下空间兼顾人防要求及地下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的重点项目。
8、地下空间防灾及灾时利用规划地下空间防灾规划主要包括防火、防水、防震和防高温,提出各类防灾规划要求及规划措施,明确地下空间灾(战)时利用规模、用途及容量等。
9、地下空间近期建设与建设时序地下空间近期建设规划应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相结合,针对城市近期存在的各类问题,提出地下空间近期建设目标、重点建设区域和重点建设项目,并进行初步投资估算,明确实施近期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政策保障措施。
10、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研究制定从规划、开发、建设、管理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加强统一规划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相关鼓励机制和地下空间数据库系统,积极引导多元化的地下空间投融资开发模式。
第十一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成果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成果由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三部分构成。
附件包括规划说明、基础资料汇编和专题研究成果等。
1、规划文本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规划目的、依据、范围、期限、指导思想和原则、目标和主要内容等)第二章地下空间总体布局规划一、地下空间管制规划二、平面布局规划三、竖向利用规划四、功能布局规划第三章地下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第四章地下交通设施规划第五章地下市政设施规划第六章其它地下设施规划第七章地下人防工程规划第八章地下空间防灾规划第九章地下空间近期建设规划第十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2、主要规划图纸(1)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图按地下空间利用形式、开发深度、平时使用功能、战时使用功能分别绘制不同现状分析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