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词项和概念的辨析何向东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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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卷 第5期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9月V ol.30 N o.5Journal of S outhwest China N ormal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 ocial Sciences Edition)Sept.,2004Ξ

关于词项和概念的辨析

何向东,吕 进

(西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重庆市400715)

摘 要:在逻辑学中,词项作为符号是进行逻辑分析和推演的基本单位,概念是对词项的意义的解释,外延是词项在当下概念所指向的对象的集合下的元素。词项从语法的角度强调它作为命题的一个成分,概念从语义的角度强调它的涵义,二者各有自己的适用范围。简单地用词项取代概念或是用概念取代词项都是不合适的,我们要做的是细心地区分出它们的不同涵义和适用范围,从而正确地理解和使用它们。

关键词:词项;概念;外延;符号

中图分类号:B81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2677(2004)0520015204

对“词项”与“概念”这两个关联性很强但又有根本区别的逻辑学概念,在理解和使用上存在着极其混淆的情况。一些学者只使用“概念”,几乎不提及“词项”;另一些学者又认为应该用“词项”代替“概念”;还有些学者对两个概念的使用是随意的不加区别的。这些倾向都是不正确的。对这两个概念的逻辑学意义应该进行细致分析,将二者的联系与区别清楚地显现出来。

逻辑学主要是从语法的角度来分析词项的。传统形式逻辑在命题的背景下使用“词项”一词。亚里士多德在他的逻辑学著作中不使用“概念”而使用“词项”,卢卡西维茨提到亚氏的观点时说:“一个前提中所包含的两个元素就是它的主项和谓项。亚里士多德把它们叫做‘词项’。他把词项定义为前提分解于其中的那个东西。前提的词项,即它的主项和谓项,乃是前提的限定,即它的开头和结尾。”[1](p11)亚氏强调词项是命题的基本成分,即词项是在命题中存在的。单独的一个语词或符号不是词项,尽管词项通常表现为语词或符号。更重要的是,亚氏强调的是词项的位置———处于命题的开头和结尾———而不是词项的意义,这表明亚氏是把词项看作仅仅是形式的,而与词项具有什么内容无关。这个思想影响了后来的逻辑学。卢卡西维茨就强调命题述说的是词项而不是事物,因此不应该将词项与事物混为一谈。他说:“说一个事物可以表述另一事物是不正确的。事物是不能被表述的,因为一个谓词是命题的一部分,而一个命题是具有某种意义的一系列的口说或书写的词。词项‘加里亚’可以表述另一个词项,但不是加里亚这一事物去表述。”[1](p14)

但是传统形式逻辑中,命题由具体的内容材料构成。词项作为命题的一个部分在命题中往往涉及到内容,这使得常常把语词的语言学意义当作了词项的意义。那么就不得不注意区别语词与作为符号的词项的不同。就自然语言来说,一个语词的意义常常是传统约定的,因为如果不如此,日常语言就无法用语词表达并传递各人的思想。但是传统约定只是习惯,对于逻辑学来说习惯还不应该成为所依据的理由。而且逻辑学不能将每一个传统约定都作为前提使用,否则逻辑学就是过于庞大复杂而没有效率的,并且是充满歧义、矛盾和茫无头绪的。弗雷格说:“这些符号还不是没有意义的,人们仍然要把它们的内容与它们本身区别开,尽管也许只有通过符号才可以把握内容。”[2](p31)对于一个词项我们强调的是它们本身而不是它们的意义。卢卡西维茨强调说:“我们应当注意不要把这个逻辑的词等同于那些心理学的或形而上学的词,如‘观念’(idea),‘意念’(notion),‘概念’(concept)或者德文的Begriff。”[1](p11)因此在逻辑学里词项被强调为仅仅只是一个项,或者说只是一个符号。如果要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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Ξ收稿日期:2004204212

作者简介:何向东(1948-),男,重庆江北人,西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逻辑学;吕进(1972-),男,重庆北碚人,西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逻辑学。

予它一个意义,那么它应该是有规定的而不是任意的或习惯的。一旦对一个词项的意义作出规定,则这个词项是作为概念来对待的。

推理是逻辑学的核心,现代逻辑更是在推理的背景下讨论词项的。在现代逻辑中,逻辑分析和推演的基本单位需要的是符号自身而不是符号的内容。罗素提出:“我们用‘命题’这个词主要地是指一些字或者其他符号组合成的一种形式,这种形式所表达的或者是真或者是假。我们说‘主要的’,因为我们不想把文字符号,甚或有符号性质的纯思想以外的东西予以排斥。但是我们认为命题这个词应该限制于那些表达真假的符号。”[3](p146)这样就可以从纯粹的符号的角度来看待命题,从而词项也就成为只是纯粹符号的东西。前期维特根斯坦有几乎相同的看法,他认为:“基本命题是由名称组成,它是名称的一种关联,一种连结”、“名称只有同基本命题发生关联才能在命题中出现”、“名称是简单符号,我用单个的字母(‘x’、‘y’、‘z’)来表示。”[4](pp54~55)

但是一个纯逻辑的符号命题怎样对应于事实的命题呢?纯符号公式可以表示逻辑真,却无法表示事实的真。于是罗素对“命题”与“命题函项”作了区分:“一个‘命题函项’其实就是一个表达式,这表达式包含了一个或者多个未定的成分。当我们将值赋予这些成分时,这个表达式就成为命题。”[3](p146)这样,在命题函项中,词项就成为一个完全符号化的变元。如果变元都得到解释,公式就成为具体的命题,从而可以判定具体命题的值。于是逻辑命题与事实命题就可以对应起来,逻辑成为每一个具体学科都能运用的工具。

至此,现代逻辑将命题最终演变成完全符号的公式,仅依据这些公式进行推演。符号可能表达的具体内容被抛开并且对结论没有任何影响。作为命题符号化的结果,现代逻辑的“词项”获得了完全独立的形式意义。

现行的一些逻辑学教材已经注意到把“概念”作为与命题、推理并列的基本概念而与逻辑学这门学科的不协调,因此不用“概念”而改用“词项”。但是要消除自阿纳德和尼柯尔在1662年出版的《波尔・罗亚尔逻辑学》一书以来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还任重道远。例如有着广泛影响的《普通逻辑》将词项解释为:“词项是现代逻辑的一个基本概念,它是指概念和词形的统一,即表达概念的语词。”[5](p107)它仍然强调了“词项”的内容,即有内容才是词项,而忽略了词项的根本性质在于它的形式。还有一些教材虽然提到“词项”,但是根本就没有注意到二者的本质区别。如“简单命题的构成成分称作词项,词项是由概念构成的。”[6]它给人的印象似乎是词项与概念为属种关系,只注意了强调词项具有意义而忽视了它的根本性质———形式,可见它们都没有从根本上理清二者的关系。仅仅试图用“词项”一词来取代“概念”而不注意区分二者的本质区别,只会造成更大的混乱。

与一些学者的意见不同,我们认为逻辑学不仅要讨论“词项”,而且同样要研究“概念”。但是并不是一般地研究概念,而是从逻辑学的角度来研究。概念由于强调它自身的认识论意义,被现代逻辑认为是主观的、心理学的,而不是逻辑学的。弗雷格强调说:“要把心理学的东西和逻辑的东西,主观的东西和客观的东西明确区分开来。”[2](p8)这个观点无疑是正确的,它使得逻辑学的学科特点更加明确———作为一门工具性的基础学科,无论一个语词的具体涵义怎样,它的作用都能得到有效体现。因此,所谓从逻辑学的角度研究概念,是指仅讨论概念的逻辑问题,例如概念的定义规则、分类与划分,限制与概括以及由概念断定的外延的范围等等。

概念用来说明主体对客体的认识,因此实质上表达了一个命题。只有命题才能表示概念,因为只有命题才可以陈述对事物的某种认识。一个语词或符号本身不是概念,例如“人”,必须对它进行解释才是概念,因为只有通过解释才能得到认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把提到的一个语词当作概念的时候,实际上涉及到这个语词的内容。如果一个命题被给定为一个词项的内容,或者说,一个命题对一个词项进行了解释,我们就称这个词项是一个概念;相应地称这个解释为对词项的定义。如前所述,词项仅为一个变元,所以一个词项可以有无穷多个解释,就可以表达无穷多个概念,一个概念只是其中的一个解释。此时词项成为概念的形式,概念成为词项的内容。但是词项与概念是有本质区别的:词项是命题的成分,而概念在内容上表达了一个命题,虽然它浓缩成一个词项的形式。

对“概念”的这种认识是从逻辑的角度来说的。科学认识要求概念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或是特有属性,逻辑学不作这种要求,因为逻辑学不能断定一个属性是否是本质属性或特有属性。逻辑学只需要知道这是一个概念,而不需要关心这个命题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是否真实可靠等等。对逻辑学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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