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11•【字号】杭政办函〔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11日杭州市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和《省编委办、省法制办、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编办发〔2015〕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
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为核心,以建立健全基层行政执法体系为重点,以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整合规范执法主体、优化执法力量配置为主要内容,全面推进城乡统筹的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积极探索部门内集中行政执法和部门联合执法,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统一协调指挥机制,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增强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重心下移、属地管理。
明确界定不同层级执法部门的权限与责任,进一步下放执法权限,减少执法层次,做到重心下移、以块为主,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统筹基层执法管理工作。
2.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破。
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职责交叉、重复执法、执法缺位和执法队伍膨胀等突出问题,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执法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立项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立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27•【字号】杭政办函[2005]267号•【施行日期】2005.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立项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26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规范政府立法计划项目的立项工作,增强地方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立法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杭州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立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杭州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立项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的立项工作,增强地方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包括新制定项目、修订项目)的立项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法制办在每年年底拟制次年立法计划项目草案之前,应当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办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分以下几种途径:(一)向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定向征集;(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市各民主党派和市各群众团体定向征集;(三)通过在报刊、政府网站上发布公告,向社会各界不定向征集。
第五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应当高度重视立法计划项目的立项论证工作,并将其纳入日常工作中。
对本单位拟申报的立法建议项目,应当采取自行组织立项论证或者委托有关专家以课题研究的形式加强立项论证工作。
第六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在申报立法建议项目时,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草案文本;(二)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起草说明;(三)立项论证报告。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县(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县(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中共杭州市委•【公布日期】2001.07.11•【字号】市委[2001]18号•【施行日期】2001.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县(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2001]18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现将《杭州市区、县(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二00一年七月十一日杭州市区、县(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乡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2001]5号)精神,结合杭州市实际,现就我市区、县(市)机构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改革的目标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水平;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理顺各方面关系,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精干公务员队伍,降低行政成本,减轻财政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区、县(市)政府作为行政管理体系中最基本的一级政权,要通过改革和精简,逐步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同时,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干部队伍。
改革的原则是:(一)加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
有利于党委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把政府职能转变到提供服务、加强管理上来。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许可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杭府法发[2013]5号【发布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11.18【实施日期】2013.1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许可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杭府法发[2013]5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许可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13]2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许可规定专项清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清理任务和范围(一)清理任务。
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查找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与行政许可法和国发[2013]39号通知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并根据不同情况作相应处理。
(二)清理范围。
规章是指市政府制定的所有现行有效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包括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及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制定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通知、意见、批复等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在杭州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中查找。
查找市政府规章目录路径:中国杭州→法规规章;查找2011年前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路径:中国杭州→文件公告→最新文件→政府文件→非行政规范性文件→综合类→其他→[A001-2013-1-0231]杭州市政府和办公厅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3-08-30];查找2011年后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路径:中国杭州→文件公告→最新文件→政府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法制办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法制办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1•【字号】杭政办函[2011]346号•【施行日期】2011.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法制办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4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法制办《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市法制办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综治委〔2011〕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71号)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发〔2011〕98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市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优先、积极主动、分工协作”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方法,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构建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平台,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平稳较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属地管理原则。
行政机关对发生在本地区、本部门的矛盾纠纷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要求,落实目标责任,积极履行职责,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手段努力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以下简称“三个化解”)。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杭府法[2012]24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杭府法〔2012〕2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2005年以来,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关于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杭府法发〔2005〕11号)的要求,在深化完善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未按要求落实,有的未将梳理确认的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职权依据、执法流程、执法责任分解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等内容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公众无法查阅;有的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对执法责任制内容进行适时调整,致使公布的内容有些已过时或失效;有的行政执法责任分解不到位,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执法责任追究不落实等等,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推进。
为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进一步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现就机构改革落实“三定”规定中,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借本次机构改革之契机,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职权依据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确保职权法定。
二、各单位要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的实施意见》(市委发〔2008〕67号)和杭府法发〔2005〕11号文的要求,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一步调整本部门职权依据、执法流程、执法责任分解,及时公布,并确保对外公布的一致性。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杭政办函[2012]131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13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2011〕10号)精神,设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简称市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是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新增的职责。
1.划入原杭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与口岸管理办公室反走私与口岸管理的职责。
2.划入原市信息化办公室承担的组织、指导和推动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和组织、协调政府系统信息化建设的职能。
3.划入原市公安局承担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协调相关工作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不再管理杭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杭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不再管理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信访局,杭州市档案局,杭州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和杭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二)受理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公文,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受市政府委托或交办,组织开展有关协调工作。
(三)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重点和市政府领导指示,组织和参与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强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强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1.15•【字号】杭府法[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强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杭府法﹝2011﹞2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浙政发〔2011〕72号)要求,现对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强制专项清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1、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2、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各区、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通知、规定、意见、批复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确需保留的,要抓紧提出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建议。
(一)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二)扩大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象、条件、种类范围的;(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以及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12月15日前全部完成,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报送备案。
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三、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一)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法制办负责组织清理,确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主要执行部门作为清理责任单位(列入清理范围的市政府规章目录及清理责任单位见附件1,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清理意见表在市法制办网站http:///公告栏中下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9•【字号】杭政办函[2005]281号•【施行日期】2005.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28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实施《杭州市人民政府2005—2008年依法行政实施方案》,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明确任务,各负其责,抓好落实。
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任务、责任的细化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指导,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并做好情况汇总和上报工作。
市政府将把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实施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考核内容,以督促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五年十月十九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方案一、转变政府职能,着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1、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
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发改委、经委、建委、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贸易局、财政局、民政局。
2、不断深化政府投资体制,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积极探索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分开的办法,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大力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部门职责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部门职责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09•【字号】杭政办函[2014]53号•【施行日期】2014.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部门职责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5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发〔2013〕9号文件精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依法行政,加快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部门职责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要求,以转变政府职能和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为核心,通过清理部门职责和权力事项,制定和公布权力清单,加快简政放权,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改进履职方式,规范权力运行,推进依法行政,着力构建职责定位清晰合理、履职程序便捷高效的部门职责体系,打造群众满意的“有限、有为、有效”的现代政府。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精简效能、方便办事原则,按照一件事由一个部门为主负责的要求,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强化行政责任,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二)坚持权力法定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部门“三定”规定行使行政权力;(三)坚持权责一致原则,在依法行使权力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坚持简政放权原则,加大向下级政府、市场和社会放权力度,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全方位、全过程公开机构职责和履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目标根据中央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要求,通过理顺职责关系、厘清行政权力、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建立完善权力清单制度,做到“清单以外无权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杭州创新发展动力,实现杭州高起点上的新发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法规类别】公文处理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07]367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12.30【实施日期】2007.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6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7〕2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38号)精神,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47号)要求,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目前已不适用的244个文件予以废止,即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废止文件目录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废止文件目录一、杭政文件1.《关于批准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及收费的规定的通知》(杭政〔1985〕218号)2.《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杭政〔1996〕4号)3.《关于加快发展杭州连锁商业的通知》(杭政〔1996〕7号)4.《关于积极实施农科教结合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通知》(杭政〔1996〕8号)5.《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部门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及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杭政〔1996〕11号)6.《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杭政〔1996〕20号)7.《批转市劳动局、市乡镇企业局关于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杭政〔1996〕21号)8.《批转市环保局关于加强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1996〕23号)9.《批转市计委关于杭州市社会发展规划〔1996-2010年〕的通知》(杭政〔1996〕25号)10.《关于实施杭州市市区商品交易市场开发审批办法的通知》(杭政〔1997〕4号)11.《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1997〕5号)12.《批转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关于推进杭州市纺织化纤工业公司、丝绸〔控股〕集团公司再就业工程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1997〕6号)13.《关于进一步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杭政〔1997〕7号)14.《批转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杭州市职工教育统筹经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1997〕12号)15.《批转市土管局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1997〕14号)16.《关于建立杭州市城区街道(乡镇)城市综合管理监察队和配备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通知》(杭政〔1997〕15号)17.《批转市人事局关于杭州市国家公务员培训“九五”规划的通知》(杭政〔1998〕1号)18.《关于鼓励发展外贸出口若干规定的通知》(杭政〔1998〕2号)19.《关于印发进一步简化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1998〕10号)20.《关于我市城市重点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拆迁安置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杭政〔1998〕11号)21.《批转市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在杭州市全面实施总量排污收费意见的通知》(杭政〔1998〕12号)22.《关于市区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劳动参加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杭政〔1998〕13号)23.《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通知》(杭政〔1998〕15号)24.《关于进一步完善生猪定点屠宰和流通管理的通知》(杭政〔1998〕17号)25.《关于印发杭州市旅游业发展规划〔1998-2010年〕的通知》(杭政〔1998〕18号)26.《关于坚决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切实保护森林资源的通知》(杭政〔1998〕21号)27.《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杭政〔1998〕22号)28.《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1999〕2号)29.《关于杭州市造地改田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1999〕4号)30.《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拆除各类违法建筑的通知》(杭政〔1999〕11号)31.《关于印发杭州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杭政〔1999〕12号)32.《关于鼓励科技人员在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1999〕13号)33.《关于我市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1999〕17号)34.《关于开拓市场促进消费的通知》(杭政〔1999〕18号)35.《关于杭州市区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后参加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杭政〔1999〕21号)36.《关于市区乡镇工业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和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2000〕7号)37.《关于印发〈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2000〕15号)38.《关于印发杭州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杭政〔2000〕18号)39.《关于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2001〕3号)40.《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2001〕9号)41.《关于加快杭州市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杭政〔2001〕10号)42.《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乡镇三产企业补办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2〕5号)4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杭政〔2002〕7号)4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6号)45.《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杭政〔2004〕13号)二、杭政发文件46.《转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等单位关于贯彻南京战区和省人防工作深化改革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发〔1995〕1号)47.《关于实行杭州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杭政发〔1996〕140号)48.《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限期治理老污染问题意见的紧急通知》(杭政发〔1996〕148号)49.《关于改善市区大众化早点供应工作有关扶持措施的通知》(杭政发〔1997〕80号)50.《关于实施滨江区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杭政发〔1997〕82号)51.《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基础建设提高统计工作质量的通知》(杭政发〔1997〕130号)52.《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外贸出口补充规定的通知》(杭政发〔1998〕178号)53.《关于切实加强城市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及实施工作的通知》(杭政发〔1999〕79号)54.《关于调整和完善市区生猪屠宰与流通管理体制的通知》(杭政发〔1999〕209号)55.《印发关于拆迁住宅房屋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费用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杭政发〔2000〕31号)56.《关于加快杭州市畜牧业发展的通知》(杭政发〔2000〕97号)57.《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通知》(杭政发〔2000〕109号)58.《关于下达矿山及矿产品加工企业关停转迁计划和有关政策的通知》(杭政发〔2000〕233号)59.《关于加强国有资产转让收益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杭政发〔2001〕49号)60.《批转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市级资产营运机构重组调整中资产交接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发〔2001〕217号)三、杭政函文件61.《印发关于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搬家补贴费和临时过渡费标准规定的通知》(杭政函〔2002〕88号)62.《关于防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蔓延的决定》(杭政函〔2003〕49号)6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决定》(杭政函〔2003〕51号)64.《关于印发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隔离控制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杭政函〔2003〕52号)65.《关于印发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制度的通知》(杭政函〔2003〕53号)66.《关于对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发生地区返杭人员来杭人员实行健康检测的通告》(杭政函〔2003〕65号)67.《关于调整完善非典型肺炎防治有关措施的通知》(杭政函〔2003〕82号)68.《关于抗击非典影响保障工业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3〕99号)69.《关于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常态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函〔2003〕108号)70.《关于市属事业单位实施分类管理的意见》(杭政函〔2003〕140号)71.《关于贯彻落实扶持家禽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杭政函〔2004〕52号)72.《批转市建委关于杭州市一纵三横道路综合整治工程考核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05〕136号)73.《关于贯彻落实扶持家禽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5〕234号)7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6〕14号)四、杭政办文件75.《关于进一步落实人民防空工作有关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2〕17号)76.《转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等单位关于贯彻南京战区和省人防工作深化改革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立法协商机制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立法协商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7.07•【字号】杭府法[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立法协商机制的实施意见(杭府法﹝2009﹞17号)为加强政府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建立政府立法协商机制,加强市政府法制办与市政协社会法制和港澳台侨委员会在政府立法工作中的联系与合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政府立法协商机制的指导思想本意见所称政府立法协商机制,是指在政府立法过程中,市政府法制办与市政协社会法制和港澳台侨委员会开展立法项目的计划确定、委托起草、调研、论证、后评估等协商活动,并将其经常化、制度化所形成的长效机制。
党的十七大对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提出了若干重要举措,同时明确把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
政协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作用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主立法的一个重要形式。
同时,政协参与政府立法具有天然的优势,各方面人才荟萃,地位相对超脱,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包容性。
政府立法项目在立项、起草、论证过程以及实施后的立法后评估工作中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民主协商,是体现民意、集中民智的必然要求,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因此,有必要把近年来行之有效的市政协参与政府立法的做法通过制度化形式加以固定。
二、政府立法协商机制的内容政府立法协商机制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1、市政府法制办起草制定年度立法计划时,与市政协社会法制和港澳台侨委员会就立法项目的确定开展协商。
2、市政府法制办在协商立法重点项目的起草论证过程中,与市政协社会法制和港澳台侨委员会就立法项目草案的内容开展协商。
3、市政府法制办在重要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过程中,与市政协社会法制和港澳台侨委员会开展协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11.06•【字号】杭府法发[2007]12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杭府法发[2007]1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决定在我市开展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
现将《关于开展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六日关于开展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为全面贯彻落实这一要求,深入开展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现就开展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评估原则和目的开展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及时的原则。
通过开展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及时发现立法工作的不足,以便有针对性地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通过总结执法经验和分析评估客体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制度设计和应对措施;通过引入立法后评估的社会调研,深入了解社情民意,推进实施机关和社会的良性互动。
二、评估主体规章中确定的主要实施机关作为评估主体,负责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
有两个以上实施机关的,应当联合开展评估工作。
市法制办根据工作实际,每年选择1-2个规章和实施机关共同开展评估工作。
三、评估客体对2005年1月1日以后施行且施行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规章,应当按照本意见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
对2005年1月1日以前施行的规章,实施机关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逐年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许可案卷质量规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许可案卷质量规范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许可案卷质量规范》和《杭州市行政许可案卷质量评查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杭府法[2009]16号【发布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日期】2009.07.01【实施日期】2009.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许可案卷质量规范》和《杭州市行政许可案卷质量评查标准》的通知(杭府法﹝2009﹞16号)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许可案卷质量,现将《杭州市行政许可案卷质量规范》和《杭州市行政许可案卷质量评查标准》印发给你们,实施中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办联系。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杭州市行政许可案卷质量规范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评查行政许可案卷,适用本规范。
二、评查行政许可案卷,应当遵循实体和程序均合法的原则。
实体合法包括:(一)主体合法1、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行政机关;2、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经过本级政府的审查备案;3、实施的行政许可在其法定职权或法定授权和委托范围之内并报本级政府备案;4、新近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必须按程序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省政府确认公布。
5、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上岗。
(二)许可事项合法1、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属于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2、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是经过省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布的事项。
(三)适用依据合法1、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无误(引用全称,条、款、项、目引用到位);2、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无误(引用全称,条、款、项、目引用到位);3、依据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作出决定的,引用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准确无误。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市政府部门及区、县(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市政府部门及区、县(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备案【发文字号】杭府法[2012]19号【发布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日期】2012.06.26【实施日期】2012.07.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市政府部门及区、县(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府法[2012]19号)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现将《杭州市市政府部门及区、县(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备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实施中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办联系。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杭州市市政府部门及区、县(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备案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对市级部门及区、县(市)政府制定和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22号)、《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37 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及《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浙府法发〔2011〕8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市政府部门及区、县(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备案工作规定如下:一、本办法所称法律审查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市政府部门制定或区、县(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负责法律审查备案工作。
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法律审查通过不得发布。
三、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材料要求:市政府部门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材料应当包括:(一)要求市法制办准予公布的报告(须注明发文主体、文件施行日期、有效期等);(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三)制定说明;具体包括:1、制定的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2、征求意见情况,如需要组织听证事项的,还应包括听证情况;3、拟规定的主要制度(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具体条文;4、重大分歧问题的协调处理情况;5、施行日期自报送之日起少于30日的,应当说明相关事由并附相关依据;6、载明有效期的,应当说明涉及的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7年修订)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6•【字号】杭政[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杭政〔2007〕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二○○七年四月十五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杭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积极实施“五大战略”,引领“和谐创业”,破解“七难问题”,建设“名城强市”,构建平安、法治、和谐杭州,全力打造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生活品质之城”,努力实现杭州从中等发达水平向发达水平的历史性跨越。
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第四条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切实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立健全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确保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五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138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13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1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央、省关于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决定建立市政府法律顾问组(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组),并制定如下工作规则。
一、市政府聘请若干名法律专家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二、市法制办具体负责法律顾问组的日常联络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法律顾问组组长由市法制办主任兼任,副组长由市法制办分管副主任兼任。
三、法律顾问由市法制办在市内知名法律专家中推荐,经征求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并由市政府聘任。
四、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二)从事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等领域的教学、研究和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和法律职业资格;(三)熟悉市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四)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五、法律顾问每届聘期3年,可连聘连任,原则上连续聘任不超过两届。
六、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为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市政府立法项目的研究、论证和重要规范性文件、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三)参与市政府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疑难信访案件的研究讨论;(四)协助市政府处理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五)受市政府委托,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合同和协议的签订等工作;(六)对涉及我市的社会公共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七)办理市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全市非典防治工作中切实发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职能作用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全市非典防治工作中切实发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职能作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3.04.30•【字号】•【施行日期】2003.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全市非典防治工作中切实发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职能作用的通知各区、县(市)政府法制办公室:4月27日,市委王国平书记对我办提了“要认真研究依法防治非典工作的办法,当好市委、市政府的参谋和助手”的指示。
为了贯彻落实王书记的指示精神,切实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作用,确保全市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维护社会的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区、县(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通过学习,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十六大精神的高度、从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从维护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出发,加深认识防治非典型肺炎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二、各区、县(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当前要积极当好本地党委、政府在法制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及时收集和掌握群众对预防非典型肺炎工作中的反映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市民关心的有关隔离控制措施等方面的法律解释工作,消除有关市民和防治工作人员的思想顾虑,保证非典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对于市民在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提出的一些问题,在作出回答难以掌握的应及时向杭州市政府法制办汇报,不得随意扩大解释。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00三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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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2]5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1.14
【实施日期】2012.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一月十四日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2011〕10号)精神,设立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简称市法制办)。
市法制办是主管综合性法制工作事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新增的职责。
1.增加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工作职责。
2.增加负责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工作职责。
3.增加负责市政府各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牵头和组织协调的工作职责。
4.增加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经济社会发展中紧迫性、重要性问题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责。
2.加强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协助市领导办理法制工作事项;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二)承担统筹考虑、统一安排市政府立法工作的职责,研究拟订市政府立法工作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负责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负责审查起草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协调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审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五)负责市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市政府规章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