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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书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

鉴于:出于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规范化法人企业,1.甲方是按。成公司使命,拥有自己的商业秘密在完成工作中知悉或可能知悉甲按甲方的安排完成岗位工作,2.乙方成为甲方的职工,方商业秘密。技能的机会,经验、乙方在职期间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获得商业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3. 同时甲方对乙方的劳动支付了报酬,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避免因乙方泄露甲方商业秘密而使甲方遭受增进员工保密意识,维护甲方合法权益,4.

损害。《科学技术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完全充分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释义:一.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1.商业秘密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分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指甲方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竞争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甲方带来经技术秘密2.: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甲方已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

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样品、数据等。技术信息即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商品中工艺、材料及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份技术要素。

3.经营秘密:甲方经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独特的、有较强竞争力并能带来经济效益,为甲方采取了保密措施,尚未公开的管理方法、经营方案、投资方案、工资、绩效考核、进货渠道、进货价格、销售渠道、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客户资料、供应商信息等数据。

二.公司商业秘密列示:

下列包括但不限于内容直接或通过集成、分析、合成、构成甲方商业秘密:

1.有关公司与财务的信息;

2.有关生产与制造的信息;

3.有关市场研究、营销战略;

4.有关新技术开发的信息;

5.有关公司的法律信息;

6.经营决策;

7.甲方职员的人事档案、工资资料、考核资料;

8.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

9.其他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

1.凡乙方了解的本协议项下商业秘密,无论乙方是否从甲方离职,除甲方许可或因甲方需要外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

2.乙方同意为甲方利益尽勤勉之责,诚实守信,在职期间不组织、参加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常使用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

3.乙方在为甲方工作当中的因工作需要接触到或使用的甲方商业秘密,应按照甲方要求的范围、程度使用,乙方不得将含有甲方商业秘密的资料擅自带离工作岗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复制、交流或转移含有甲方商业秘密的资料,不得在报刊、杂志、信息网络等媒体上或同行竞争对手披露甲方商业秘密。

4.乙方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将接触到的所有甲方商业秘密的文档、记录笔记、数据、程序清单、提纲、软盘及其它媒介形式的资料如数交回甲方。

5.乙方对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但乙方声明且甲方认可的非职务发明与甲方无关。

6.乙方同意将其因职务创造和构思的有关技术、经营秘密为了甲方利益迅速向甲方汇报,并以书面形式做出报告,职务发明归甲方所有。

7.如发现甲方商业秘密被非法使用或泄露时,乙方有义务帮助甲方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商业秘密的进一步扩大和散失。

8.乙方在退休、解聘、辞职之后2年内所做的与其原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应属职务发明,归甲方所有。

9.鉴于乙方在职期间获得或制作对甲方在竞争中能产生较大价值的商业秘密,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后,乙方均承认甲方因投资、培训或提供创造机会而对该商业秘密拥有所有权,因此乙方同意,在劳动合同中止后的2年内:1)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使用或帮助他人在与公司竞争的领域内使用商业秘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劝诱或帮助甲方内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离开甲方;2).

3)不得组建、参与组建或受雇于与甲方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企业,不得自己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4)不得从事与甲方技术本质相同的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工作,不得将甲方的技术用于他人的产品生产或业务;

5)不得利用在甲方工作期间所建立的客户关系及销售网点,自己或假借他人名义销售、经营与甲方产品或业务相竞争的产品或业务。

特别提醒:若违反以上任何一条者,

1、支付违约金;

2、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来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同时追究聘用乙方而获利的第三方直至多方的有关法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3.乙方自愿离职,应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公司调换工作岗位。

四.若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乙方应尽或承诺应尽的保密义务条款,应承担的责任与处罚:

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1000元的罚款。

2.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济损失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00-2000元的罚款。

3.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在2000元(不含)以上的;不论是否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的,均给予记大过1次,并处以2000元及以上的罚款。

4.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利用职权强制

他人,有权依照法律违反保密规定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规定,追究乙方法律(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乙方无论是否在职,都应赔偿因其违反本协议项下保密义务条款而给甲方所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同时追究因乙方泄密而获利的第三方经济赔偿责任或法律连带责任。

五.其他事项:

1.本协议任何部份的修改和无效,不影响其他部份的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我国《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法律法规办理;

3.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甲方盖章即产生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产生争议,应提交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5.双方协商约定的其它内容:

六.乙方承认已阅读本协议,并确切了解协议中的法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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