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的规范和完善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依法合规的投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事项:(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保证金收取和退还;(二)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保证金收取和退还;(三)违约责任金的收取和退还。
第二章保证金的收取第三条建设单位向招标人、承担工程监理职责或工程设计等其他单位和个人征收保证金时,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合理、相对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保证金收取的形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的特点,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和质量安全,同时避免对投资方形成过大经济负担,可选择以下方式:(一)保证金缴存到银行或者担保公司,由招标人或者建设单位作为委托人签订管理协议,由委托方负责资金管理;(二)采取验收质量符合要求、不需要履行违约责任等条件后予以退还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五条收取保证金前应当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规定的保证金应当收取的条件。
第六条保证金收取应当在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办公地点收开发票的前提下实施。
第三章保证金的管理第七条招标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专门管理,保证金的存储、支出、退还等必需经过监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审核确认。
第八条保证金应当及时到位,如有滞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催办缴纳。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承建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质量计划中统筹考虑保证金退还,及时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第十条保证金存储期限一般为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如有特殊情况可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调整。
保证金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
第四章保证金的退还第十一条保证金退还必须经过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承建单位应当按照质量安全规定和建设工程计划验收合格后及时退还保证金。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其他履约承诺不履行等情况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取违约责任金进行保障。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履约保证金是一项重要的条款,它是指承包人为了保证工程合同的履行,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供的一定金额的金钱担保。
履约保证金的存在,旨在确保承包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保障发包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履约保证金的定义、作用、数额确定、退还条件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履约保证金具有双重性质,既是承包人履行合同的担保,也是对发包人可能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一种方式。
当承包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时,发包人可以扣除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或损失赔偿。
然而,履约保证金并非违约金,违约金是在一方违约时自动产生的,而履约保证金是需要承包人主动提供的一种担保。
其次,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为中标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这个比例的设定是为了确保承包人有足够的资金来履行合同,同时也不会过重地增加承包人的经济负担。
然后,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条件一般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根据承包人的合同履行情况,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退还。
如果承包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且没有违约行为,那么发包人应当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给承包人。
此外,履约保证金的存在也有助于规范建筑市场,维护市场秩序。
在建筑市场中,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承包人可能存在违约的风险。
履约保证金作为一种担保手段,可以增加承包人的违约成本,降低违约风险,从而保障发包人的利益。
然而,也需要注意到,履约保证金并非万能的,它只是一种经济手段,不能完全替代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
在实践中,应当结合合同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的具体情况,合理设定履约保证金的数额,明确履约保证金的使用和管理规则,以确保合同的履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合同的履约保证金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它既能够保障发包人的利益,也能够规范建筑市场。
在实践中,应当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合理设定履约保证金的数额,明确履约保证金的使用和管理规则,以确保合同的履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履约保证金详细规定及编制办法大全
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一、目的为加强建设项目履约保证管理,保障履约保证金的资金安全,规范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保管、使用及退还程序,特制订本规定。
二、范围及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所实施的建设项目,按规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包括项目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履约保证金。
三、履约保证金的形式1、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格式、有效期、银行等级等应严格按招标文件,银行保函应由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行政辖内的银行开具的保函,是不可撤销银行保函。
2、现金保证金(或支票):现金保证金(或支票)按规定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专用账户,并受财政部门管理。
四、履约保证金额及有效期限1、各类履约保证金额为中标价(人民币)的10%。
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限从合同签订直至项目完成结算财政评审,取得财政投资评审处理意见通知书之日止。
3、银行保函格式须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管理规定,如无特别要求,则应出具无固定期限保函。
4、服务类项目无法出具无固定期限保函的,承包人须事前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在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可出具固定期限保函,同时承包人须按发包人的要求对保函作无条件延期的书面承诺(附件1);固定期限银行保函有效期应不低于5年。
固定期限银行保函所承保的项目,当保函的有效期已满达3年但项目未完工或未完成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应主动办理新保函续保,且新保函有效期不低于5年;以此类推,每当固定期限保函有效期满达3年而项目却未完工或未完成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均应及时办理新保函续保。
5、施工类项目无法出具无固定期限保函的,承包人须事前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在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可出具固定期限保函,同时承包人须按发包人的要求对保函作无条件延期的书面承诺(附件1)。
固定期限银行保函有效期原则上应不低于6年。
固定期限银行保函所承保的项目,当保函的有效期已满达4年但项目未完工或未完成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应主动办理新保函续保,且新保函有效期不低于6年;以此类推,每当固定期限保函有效期满达5年而项目却未完工或未完成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均应及时办理新保函续保。
工程质保金制度范文
工程质保金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质保金制度,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提升,维护建设工程质保基金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质保金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为履行质量保证责任而缴纳的一定金额的款项,用于工程质量问题的赔偿。
第三条工程质保金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质保金的缴纳、管理、使用、退还等事宜均应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工程质保金应按照工程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并由专门的质保金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第五条工程质保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确保工程质量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第六条工程质保金的具体数额和缴纳方式,应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明确。
第七条工程质保金制度的相关规定应当与法律法规保持一致,且不得违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本制度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管理,负责监督工程质保金的缴纳、使用、退还等事宜。
第二章工程质保金的缴纳管理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施工前按照规定的比例将工程质保金一次性交纳到指定账户上,并在合同中明确指定质保金的数额和缴纳时间。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施工单位交纳的工程质保金后,及时将其转交给指定的质保金管理部门,并签署相关的质保金管理协议,明确工程质保金的管理权限和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质保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质保金账户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保金的安全和有效管理,并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对质保金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质保金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并根据调查结果适时对工程质保金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十三条工程质保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规定,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质保金管理部门应保证工程完工后及时办理工程质保金的退还手续,并退还给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质保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质保金使用和退还制度,确保工程质保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十六条工程质保金的使用和退还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确认,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项目合同的约定。
国办发〔2016〕4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2016.6.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为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
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二、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
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三、按时返还保证金。
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可行的办法,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按时返还。
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四、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
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六、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
对保留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
对取消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或废止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
在清理规范保证金的同时,要通过纳入信用体系等方式,逐步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七、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
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
天津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10•【字号】津建招标函〔2016〕143号•【施行日期】2016.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工作的通知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的要求,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现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收取标准,不得超期返还。
二、全面核查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情况,发现超过法定比例和金额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应及时退还超出法定部分金额;发现逾期未退还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应及时退还。
三、凡发现应当返还或超额收取投标保证金但尚未返还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改正,并如实填报《未按时返还和超额收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投标保证金情况明细表》和《清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投标保证金情况月度汇总表》(可在天津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加盖单位公章于2016年8月12日前报送市建委招投标处,电子版发送至**************。
四、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发现采用现金方式超额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责令改正,并如实填报《超额收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履约保证金情况明细表》和《清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履约保证金情况月度汇总表》(可在天津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网址:),加盖单位公章于2016年8月12日前报送市建委招投标处,电子版发送至**************。
建设施工承包合同履约保证金怎样约定(一)
建设施工承包合同履约保证金怎样约定(一)在建设施工领域,为了确保工程的顺利完成和合同的履约,很多合同中会约定承包商需要缴纳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作为一种保障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建设项目的风险,并保障业主的利益。
那么,在建设施工承包合同中,履约保证金的约定应该遵循哪些原则呢?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首先,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应合理合法。
履约保证金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承包商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其金额应根据工程的规模、风险程度、合同价款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一般来说,履约保证金的金额通常为合同价格的一定比例,如5%至10%。
然而,在具体约定时,还需要考虑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市场行情等因素,以确保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过高也不过低。
其次,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应明确清晰。
在承包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
一般来说,履约保证金可以分期缴纳,即按工程进展的不同阶段划分,按比例逐步缴纳。
另外,还可以约定一次性缴纳,即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缴纳全部金额。
无论采取何种缴纳方式,都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加以具体规定,以免引发争议。
还有,履约保证金的用途和退还方式应明确约定。
履约保证金的用途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用于弥补承包商违约造成的损失;二是用于支付给业主因承包商违约而引发的第三方索赔费用;三是用于抵扣承包商尚未结清的款项。
因此,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的使用范围和相关规定。
另外,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合同约定的退还条件时,履约保证金应及时予以返还,并约定退还的方式和期限。
最后,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和监督应严格执行。
为了确保履约保证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性,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管理和监督。
一般来说,履约保证金应由业主管理,并专门设立监管账户用于存储和管理保证金。
业主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保证金的安全性,并及时做好相关的账务记录和报告。
综上所述,建设施工承包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的约定应遵循合理合法、明确清晰、用途退还规定明确以及严格管理和监督等原则。
合同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
关于规范合同履约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基层各单位、项目经理部:为规范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对化建发2011年70号《工程分包管理办法》中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 现予下发, 望遵照执行。
项目管理处2011年9月30日合同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一、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1.收取时间与收取程序1.1合同签订以后投标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不足部分10日内由分包单位向项目部或基层单位财务补足。
履约保函到期前30日, 财务部门通知分包方重新办理。
1.2未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 财务部门不得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不得以扣除工程款的方式抵缴履约保证金。
2.收取金额2.1合同价款低于1000万元时, 收取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证金;合同价款高于1000万元时, 收取100万元履约保证金。
2.2合同履行中, 如果合同价款变化幅度大于20%, 应按照变化后的合同价款调整合同履约保证金额度。
增加时由项目部或基层单位通知分包单位补缴, 降低时由分包方提出申请, 项目部或基层单位、预算中心同意后, 退还降低部分履约保证金。
二、合同履约保证金的退还1.退还条件1.1工程分包类施工完成, 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部或基层单位工程验收合格, 竣工资料整理完成并验收合格后退还;1.2专业分包类施工完成, 经监理单位、项目部或基层单位验收合格, 完成中间交接手续后退还。
2.退还程序由分包单位提出申请, 经项目各责任部门及项目总工、质量安全经理、项目经理签字确认, 到财务部门办理退还手续。
合同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表明。
2、项目部或基层单位应如实评价合同履约情况, 提出退付意见,如有扣罚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涉及多个专业时应增加相关专业工程师意见。
施工履约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
施工履约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承包方)的合同履约行为,避免承包方因违约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并保证发包方的损失能够得到及时补偿,特制定《施工履约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一条承包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包括现金转账、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承包方不能提供履约保证金时可以提供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
第二条承包方范围:集团入围库中的签约施工单位、中标施工单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约的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公司,与劳务分包公司签约的承包队伍。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收缴主体为工程项目发包方,工程项目包括以年度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以单位工程发包的建设项目。
承包方与项目公司签约时,可不用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按以下方式进行:1、承包方直接与项目公司签约时,以合同为单位,由项目公司进行收取。
2、承包方以专业分包形式与签约时,以授权委托书为单位,由收取。
一份授权委托书只能对应一个区域管理中心的地域范围,跨区域的要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3、承包方以劳务分包形式与签约时,以劳务分包公司为单位,由中燃宏远取.与劳务分包公司签约的承包队伍,由劳务分包公司收取,并与共管。
4、履约保证金在签约后15日内交给发包方。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的收取额度按照以下方式进行:1、以年度发包形式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每份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低于50万元。
2、以专业分包形式与签约的工程建设合同,专业分包队伍每份授权委托书履约保证金不低于50万元。
3、以劳务分包形式与签约的工程建设合同,劳务分包公司每份履约保证金不低于50万元。
4、与劳务分包公司签约的承包队伍,要求每支承包队伍交纳履约保证金不低于20万元。
5、以单项工程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每个单项工程收取合同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根据成本变化、管控要求、项目类型等因素,集团总部有权对履约保证金的额度进行调整。
第七条保证金的管理1、履约保证金由发包方专项管理。
某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某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1. 背景为了保障某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规范履约保证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 定义2.1 履约保证金指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在工程合同签订前,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保证金,以确保承建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按规定完成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各项要求,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2.2 保证金账户指履约保证金专用开设的银行账户,由建设单位在当地监管银行中开立,所有履约保证金的存储、划转、退还等操作均应在该账户中进行。
3. 履约保证金缴纳3.1 缴纳时间承建单位应在签订工程合同之日起30天内,一次性向建设单位缴纳合同价款5%作为履约保证金。
3.2 缴纳方式履约保证金应以人民币存入开立保证金账户的银行中,不得以物品等形式代替。
3.3 缴纳凭证承建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银行开具的履约保证金缴纳凭证,并在合同中注明履约保证金缴纳额及账户信息。
4. 履约保证金管理4.1 保证金存储建设单位应将承建单位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存入专门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不得挪作他用。
4.2 保证金使用在下列情况下,建设单位可使用履约保证金:1.承建单位中途停工或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2.承建单位实施违约行为,导致项目工期延误、损失加大等。
4.3 保证金划转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结束并未出现质量问题、已全额支付承包价款,且未发生违约行为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应当将承建单位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予以清退。
如有其他相关事宜,可与承建单位协商处理。
4.4 保证金收益履约保证金存储于银行,其收益归建设单位所有。
5. 监督与管理5.1 监督部门建设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和监督,并委托当地监管银行进行监督。
5.2 监督内容监督内容包括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存储、划转、退还等各项操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合同约定。
5.3 违约责任如承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擅自挪用履约保证金、违约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2016.6.23工程建设质保金的税会处理<何广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为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
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二、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
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三、按时返还保证金。
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可行的办法,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按时返还。
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四、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
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六、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
对保留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
对取消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或废止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
在清理规范保证金的同时,要通过纳入信用体系等方式,逐步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七、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
建设工程诚信履约提升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项目履约监管,促进建设工程项目各方主体诚信履约,参照《市建设工程项目诚信履约提升行动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考察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紧紧围绕推进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有效引导各方主体诚信履约,促进建设工程项目履约现场健康发展,助力新阶段现代化建设。
二、总体目标通过建设工程项目诚信履约提升行动(以下简称“提升行动”),引导各方主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承诺和合同约定组织施工,规范履约行为,完善现场管理,加强信息公开,强化两场联动,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履约监管,提升全区建设工程项目诚信履约水平。
三、工作任务(一)加强教育引导。
通过组织中标约谈、签订履约承诺等方式,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中标通知书发放前,向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宣讲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和省市区关于标后履约的监管政策,帮助各方主体充分认识诚信履约的重要性、必要性,增强严格履约、信守承诺的主动性、积极性。
1.开展标后联合约谈。
对中标价在2000万元以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建设工程项目,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中标通知书发放之前,开展联合约谈。
参加约谈人员为区标后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被约谈对象为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中标候选人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公司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等。
在联合约谈会上,相关监管部门对中标候选人提出要求,现场宣读各方主体职责、发放职责清单并让各方主体签收等。
通过联合约谈,进一步增强项目各方主体诚信履约意识,明确各方主体履约责任,为项目各方主体诚信履约打牢基础。
(责任单位:区标后办、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2.签订履约承诺。
项目各方主体在合同签订之前,中标候选人要签订履约承诺,对合同签署、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施工(监理)组织、工程进度,以及施工人员、材料、设备、资金投入等内容作出书面承诺,书面承诺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在联合约谈会现场向招标单位进行宣读。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金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金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履约金。
简而言之,履约金是发包方为了保证承包方履行合同义务而预先支付的一笔款项。
这笔资金通常由第三方金融机构保管,并在合同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后释放给承包方或退还给发包方。
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建设工程合同履约金范本的主要结构:一、合同当事人信息- 甲方(发包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乙方(承包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合同标的详细描述工程项目的内容、规模、地点、标准及要求等。
三、履约金的数额与支付方式- 确定履约金的具体金额,通常为合同总额的一定比例;- 规定履约金的支付时间、方式和程序。
四、履约金的管理与使用- 明确履约金由哪个第三方金融机构管理;- 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动用履约金。
五、违约责任- 如果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如果发包方未能按时提供履约金,应承担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时的解决途径,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七、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如保密协议、知识产权归属等。
在制定履约金条款时,以下几点值得特别注意:1. 履约金的数额不宜过高,以免对承包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压力;2. 履约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公开透明,避免产生误解和纠纷;3. 违约责任应明确具体,便于实际操作和执行;4. 争议解决机制要合理高效,确保问题能够及时得到妥善处理。
一份完善的建设工程合同履约金范本,不仅能够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还能促进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整,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实施的可行性。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履约保证金的问题与对策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履约保证金的问题与对策摘要:近年来,虽然招投标相关法规及办法对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与管理有了相关规定,但具体操作时依然没有统一标准,各地的操作方法都不一样。
甚至出现不少招标人在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上动起了心思,并以此来限制投标人,达到自己限制排斥投标人的目的,甚至是联合投标人围标串标。
本文通过了解履约保证金的收缴依据,指出定义与特点,通过实际操作现状来发现履约保证金缴纳与清退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建议性对策。
关键词:履约保证金;问题;对策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人经常要求中标人提交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这在督促中标人完全履行合同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意义,能够有效地保证招投标后施工合同的依法订立及顺利履行,对规范工程承包行为,防止承建人以次充好、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等具有重要作用。
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制定相关的对策。
一、履约保证金的交纳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还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这是我国在法律层面首次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履约保证金作出的规定,普遍认为这两条法律规定标志着我国履约保证金制度的确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建设单位要求关于标后履约的通告
尊敬的各位建设单位:根据我单位与贵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及相关约定,为加强双方的合作与交流,特向贵单位发出以下关于标后履约及相关事宜的通告:一、关于标后履约的要求1. 根据合同约定,贵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相关施工任务,并且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工作。
2. 贵单位应配合我单位的监理人员进行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验,积极响应监理人员提出的合理要求,并及时整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3. 贵单位必须保证施工过程中的文明施工,不得发生乱挖乱堆、乱涂乱画等违规行为,确保施工现场的整洁和安全。
二、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1. 根据合同约定,贵单位须在合同签订后的规定时间内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的缴纳标准及缴纳方式须符合合同约定。
2. 在贵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且合格验收后,我单位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将履约保证金予以退还。
三、变更和索赔事宜1. 如果贵单位因遇到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合理变更原因,需提出变更合同的申请,应依据合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变更。
2. 贵单位在履约过程中遇到因我单位原因导致的损失,应当及时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经双方协商后进行结算。
四、违约责任1. 如果贵单位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未按合同要求完成施工任务,我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违约责任处理措施,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2. 如果我单位未按时支付贵单位施工款项或未按合同要求提供必要的配合,我单位同样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其他事项1. 双方应建立定期的交流协调机制,定期召开项目进展会议,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 贵单位应加强施工人员的培训和安全教育,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特此通告,希望双方能够共同遵守合同约定,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
谨此通告(以上内容如有不符合实际情况或需要补充的地方,请与我单位通联,以便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建设单位:XXX 公司年月日尊敬的各位建设单位:针对前期通告所提及的关于标后履约的要求以及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等事项,我单位认为还有一些重要的事项需要进一步说明和规范,特向贵单位续发以下通知:六、现场管理要求1. 贵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管理规定一、总则本规定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管理,规范合同的履行过程,保障合同各方的权益,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效益。
二、合同签订1. 合同签订应通过书面形式,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附有必要的附件和技术规范。
2. 合同中应明确工程的质量要求、进度计划、费用支付方式、工程变更和索赔处理等相关条款。
3. 对于重大工程项目,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批,并签订法律效力的合同。
三、履约保证金1.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约保证金是保证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一种方式。
2.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应根据工程金额的比例来确定,一般为合同价款的5%至10%。
3. 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缴纳,并由受款人进行管理。
四、工程进度管理1. 工程进度计划应明确工程各阶段的时间节点、工作内容和责任人。
2. 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进度计划安排施工,并定期向监理单位和业主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3. 如遇到工期延误或其他有关工期变更的情况,应及时向业主提出变更申请,并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五、质量管理1. 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质量管理,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2. 建设单位应建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和监控,并及时整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3. 如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不合格的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由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六、费用支付与索赔处理1. 工程款项的支付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付款方应如期支付应付款项。
2. 如发生工程变更或索赔事项,应及时向业主提交变更或索赔申请,并附上必要的证据和报价表。
3. 双方应在接到变更或索赔申请后进行协商,并尽快达成一致意见,并及时支付或补偿相应的费用差额。
七、合同纠纷解决1. 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先进行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可采取其他解决争议的方式。
2. 双方可选择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关于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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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的规范和完善
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的规范和完善完善立法:虽然担保法、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对履约保证金也作出了一些规定,但鉴于建设工程方面的行业特殊性,还必须建立符合建筑业和工程建设特点的配套法规,使得工程履约保证金的运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比如对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提交方式,金额比例、大小等做出规定。
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
但是我国目前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规范、完善,本文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测算办法,交纳标准、方式及退还时间等没有明确规定。
由于立法滞后,政府引导、监管的缺位,造成目前我国建筑领域有关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呈现一定程度混乱状况。
发包人、承包人为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均从各自利益出发,导致履约保证金的表现五花八门,尤其是处于建筑市场弱势地位的建筑企业叫苦不迭,抱怨法律法规的这一疏漏给建筑企业增添不少烦恼和负担。
履约保证金已经成为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突出问题之一。
▲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的规范和完善:我们认为,应当从公平、公正,权利义务相一致等原则,来规范和完善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合同目的的实现。
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范和完善履约保证金:1、完善立法。
虽然《担保法》、《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对履约保证金也作出了一些规定,但鉴于建设工程方面的行业特殊性,还必须建立符合建筑业和工程建设特点的配套法规,使得工程履约保证金的运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比如对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提交方式,金额比例、大小等做出规定。
近日,我们注意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经公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第五十五条:“[履约担保]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履约保证金可以是银行保函、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等。
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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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的规范和完善
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
但是我国目前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规范、完善,本文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测算办法,交纳标准、方式及退还时间等没有明确规定。
由于立法滞后,政府引导、监管的缺位,造成目前我国建筑领域有关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呈现一定程度混乱状况。
发包人、承包人为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均从各自利益出发,导致履约保证金的表现五花八门,尤其是处于建筑市场弱势地位的建筑企业叫苦不迭,抱怨法律法规的这一疏漏给建筑企业增添不少烦恼和负担。
履约保证金已经成为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突出问题之一。
▲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的规范和完善:
我们认为,应当从公平、公正,权利义务相一致等原则,
来规范和完善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合同目的的实现。
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范和完善履约保证金:
1、完善立法。
虽然《担保法》、《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对履约保证金也作出了一些规定,但鉴于建设工程方面的行业特殊性,还必须建立符合建筑业和工程建设特点的配套法规,使得工程履约保证金的运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比如对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提交方式,金额比例、大小等做出规定。
近日,我们注意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经公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第五十五条:“[履约担保]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履约保证金可以是银行保函、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等。
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百分之十。
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但中标人能够合理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适当提高履约担保,但最高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百分之十五。
”
2、建议出台合同示范文本,对建设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明确其性质,履约保证金属于物权的范畴,是一种质押担保方式。
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中标的承包人直接支
付现金,另一种形式是由中标的承包人提供招标人同意接受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
3、应制定并落实履约保证金的具体管理细则,特别是向招标方提交现金时,对履约保证金的详细管理办法十分重要,不仅对承接工程的投标方是否投标产生重要影响,同时也是防止招标方将履约保证金充作工程款或挪作他用的重要保证。
履约保证金的管理,重要的是确定履约保证金的管理机构,应该由信誉好,与招投标方没有利害关系的金融机构、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管理,绝不能由建设单位、总承包商、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管理,也不能由他们的上级进行管理,以提升承包人对履约保证金管理的安全感。
4、违约的处理问题必须经合同当事人各方一致认可,或者经过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才能执行,这也是履约保证金制度能够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
综上,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的规范和完善的方法有:完善立法;建议出台合同示范文本;应制定并落实履约保证金的具体管理细则;违约的处理问题必须经合同当事人各方一致认可。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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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含义及特点工程保证金合同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