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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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
域名管理办法
1998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域名使用和管理,保障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广大用户服务,维护有关各方的正当权益,根据《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办法》和《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所有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域名的申请单位和个人、使用单位和个人以及所有其它相关人员和清华大学所属各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3条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顶级域的域名为。
第二章域名管理
第4条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域名实行分级管理制。
顶级域由清华大学信息网络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会同清华大学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办)共同管理。
各个二级及二级以下子域由其申请单位负责管理。
第5条二级及二级以下各级域名的具体规划、设置、申请、使用、注销、服务、管理等有关的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由各域名服务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其内容不得违反本办法的有关条款。
第6条上级域的管理单位有权对其各下级子域的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其中所存在的问题,有权责令相应的管理单位予以改正。
第7条上级域的管理单位如认为必要,可直接对其下级子域进行管理。此时,被管理的下级子域的申请单位不对此管理的结果负责。
第8条各单位可委托其它单位代为管理其所申请的子域。
本条第1款中的受托单位对委托单位负责,委托单位对受托单位的相关管理结果负责。
第9条各单位若委托其它单位代管本单位所申请的域名或域名服务器,或借用其它单位的主机做为本单位的域名服务器,应予先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三章申请及注册
第10条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顶级域(以下简称顶级域)下为本单位申请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二级域(以下简称二级域)域名:
1.清华大学直属单位,包括:
1)校机关各处和校直属各部、室、中心及各党派、人民团体的校级机关
2)校直属各学院、系和各馆、社
3)清华大学所属的各国家级、部级和校直属各院、中心、所、部、室
4)各附属单位、校属各集团、工厂、公司、企业
5)其它以清华大学名义进行对外联系的正式机构
2.至少有1台固定的、每日连续24小时通过网络提供域名解析服务的域名服务器
3.域名服务器必须使用由有关管理员正式为其分配的固定的网络地址连网
4.此域中至少包含1台计算机每日连续24小时通过网络对外提供除域名以外的其它公共信息服务
5.有固定的且具有相应能力的在职职工担任所申请的域名服务的管理员
6.有相应的技术人员负责所申请域及其域名服务器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7.有关于域名服务器及域名申请和注册的管理制度
第11条申请二级域域名的单位,必须填写《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域名服务申请表》(以下简称《域名服务申请表》)。此表从如下网址处下载:
/nic/application
第12条域名拼写中的大、小写字母等价。二级域域名的拼写方案最终由清华大学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办)按统一规范确定。
第13条《域名服务申请表》填写完毕后,须将有关域名服务的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作为附件,由申请单位一并送交清华大学信息网络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进
行初审。初审一般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14条通过初审的《域名服务申请表》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交校办信息组审批。
第15条《域名服务申请表》在获校办批准并确定域名拼写、加盖公章后,由申请单位取回并按照所批准的域名对所申请域的域名服务器及其它相关的不间断服务的服务器进行配置。
第16条除非另有约定,在域名服务器配置中严禁经过校内或国内其它服务器转收本域E-Mail。
本条第1款中的“另有约定”是指上述转收行为已由所述服务器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同意并签有书面协议,此书面协议须作为《域名服务申请表》的附件报网络中心备案。
第17条所有域名服务器必须以dns做为其主机名或将dns作为其主机别名之一。
第18条申请单位在完成所申请域的域名服务器及其它相关的不间断服务的服务器的配置后,将获校办批准的《域名服务申请表》及相关附件送交网络中心进行技术审查。
网络中心对技术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向申请单位指定的域名管理员提出改进要求。
技术审查工作应在最后一次改进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19条网络中心应在域名申请通过技术审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所申请域名在顶级域的注册工作。在其工作正常后,网络中心应向域名申请单位签发书面的《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域名使用通知》。此后所申请的域名即可正常使用。
第20条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计算机可以作为主机在顶级域中申请域名:
1.代表清华大学提供信息服务,或者为整个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提供管理服务
2.有固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3.每日连续24小时连网运行
4.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21条在顶级域中为主机申请域名者,必须填写《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主机域名申请表》(以下简称《域名申请表》)。此表从如下网络地址处下载:
/nic/application
第22条《域名申请表》填写完毕后,须将有关主机的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作为附件,送交网络中心审批。
网络中心在收到《域名申请表》及其附件后应及早对有关内容进行审批,并就其中所
存在的问题尽早通知申请者改进。
第23条网络中心应在收到《域名申请表》后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拒绝相应申请的决定。
若拒绝申请,应将决定及其理由填在相应的《域名申请表》中,并将此表退给原申请者。
若批准申请,则将批准决定填在相应的《域名申请表》中然后由申请者取回,由其所在直属单位(指清华大学各直属院、系、部、处、室、中心、馆、所、社、厂、校、集团、公司、企业,下同)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本直属单位公章后送网络中心备案。
第24条网络中心应在收到已获批准并加盖公章的《域名申请表》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所申请域名在顶级域中的注册工作。在其工作正常后,网络中心应向域名申请者签发书面的《清华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域名使用通知》。此后所申请的域名即可正常使用。
第25条二级域名管理单位的各下级单位(如系属各科、室、教研组等),可以在其所在的二级域名管理单位所管理的二级域中,为本单位或本单位所属入网计算机及网络互连设备申请三级域名。依此类推。
第26条域名一般应反映相应的域特征、服务类型、主机的主要功能,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面向全校或面向社会的正式信息服务,应以正式的英文缩写、中文缩写、常用英文名作为域名
2.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批准,不得使用含有china、chinese、cn、national、中国、中国人、国家等字样的域名
3. 不得使用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名称、外国地名、国际组织名称
4. 未经相应地方政府批准,不得使用县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全称或者缩写
5. 未经相应机关批准,不得使用行政机关名称
6. 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
7. 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
8. 不得损害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
9. 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10. 不得使用庸俗或有伤风化的名称
11. 不应过分夸张或故弄玄虚
第27条域名注册采用“使用在先”原则,若所申请的域名已被他人使用,则申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