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的概念
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述
3、建设法规的基本原则 1)工程建设活动中应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 2)工程建设活动中应当符合国家的工程建设安全 标准原则 3)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 4)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5)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4、建设法规的特征 1)行政隶属性 决定了建设法规必然采用直接体现行政命令的 调整方法。即以行政指令为主的方法调整工程建设 法律关系。 调整方式包括:授权、命令、禁止、许可、免除、 确认、计划、撤销。 2)经济性 3)政策性 4)技术性 5、工程建设法规的作用
案例一 诉讼主体确认问题
1、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 一审程序:原告就被告;起诉状、答辩状; 起诉—审查、立案—审理—判决; 当事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第三人。 二审程序:上诉人、被上诉人;上诉状 2、案情简介 从中发现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1)建筑公司于邮电局签订承建邮电楼工程 的承包合同,约定“不得转让二次承包”; (2)建筑公司于四级资质的建筑队签订“联 营协议和实施细则”,做出工作的具体规定, 并委托杨某为工地负责人; (3)建筑对负责人雷某代表工地同砖厂签订 《购砖合同》,盖建筑队的章;之后欠砖款; (4)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欠砖款18 924.50 元仍未付。砖厂向建筑队索要未果。
1、建设行政执法
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授权或被委托的单位, 依法对各项建设活动和建设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并 对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的行为。 包括:建设行政决定;建设行政检查; 建设行政处罚;建设行政强制执行。
4、建设法规的遵守
从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建设 法规的要求实施建设行为,不得违反。
案例二 当事人主体资格问题
第九章建设法规
第一节 概 述
二、建设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
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 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反映在建设法规立法中,就是 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体系。 2)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建设法规立法确立的建设 市场体系具有统一性和开放性。 3)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建设法规立法确立以间接 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建设法规主要运用行政手 段实现对建设行为的调整。 4)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建设法规立法本身具有完 备性。
第二节 建设法规的体系构成
(2)建设行政法规 建设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依据宪法 和法律制定并颁布的,属于建设部门主管业务范围内 的,用以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法规,由国务院总 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3)建设部门规章 建设部门规章是指建设部根据国务 院规定的职权范围,独立或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根 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并 颁布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规章,属于建设部制 定的由建设部部长签署建设部令予以公布。《监理工 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
三、工程建设法规的实施
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社会团体、公民实现建 设法律规范的活动,包括建设法规的执法、司法和 守法三个方面
1.建设行政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被授权或 被委托的单位,依法对各项建设活动和建设行为检 查监督,并对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的行为。包括 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节 概 述
(2)建设行政检查 指建设行政执法者依法对相对人是 否守法的事实,进行单方面的强制性了解。 (3)建设行政处罚 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权力机 关对相对人实行惩戒或制裁的行为。包括财产、行为 和惩戒处罚三种
第三节 相关建设法律法规简介
二、主要相关建设法规简介 (一)建筑法 1.第1章 2.第2章 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申领程序、工程范围、审 批权限以及施工许可证与开工报告之间的关系。 2)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和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时间规 定。 3)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时间和延期的规定。
1建筑法规
③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2)物质资源管理 ①设备的日常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28条规定:未在有较大危险 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安全生产法》第29条规定:安全设备的安装 、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 《安全生产法》第30条规定:未对安全设备进 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不再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4. 《建筑法》关于质量管理的规定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 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 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部署 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它竣 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 可交付使用,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交付使用。
(4)经济保障措施 1)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 2)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要的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土地管 理法实施条例。
7
地方性建设法规
地方性建设法规是指在不与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结合本 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颁布的或经其批准颁布 的由下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只在本 行政区域有效的建设方面法规。
第81号
9
地方建设规章
地方建设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以及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 大城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法规制定 颁布的,只在本行政区域有效的建设方面 的规章。
建设法规(房圆圆)建设法规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建设法规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建设法律关系是指由建设法规调整的,在工程建设和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3.建设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就是建设法律事实。
建设法律事实包括了行为和事件。
4.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制度和地方建设法律法规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系。
5.工程建设,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是形成固定资产的基本生产过程及其与之相关联的其他建设工程的总称。
6.投资意向是投资主体发现社会存在适合的投资机会所产生的投资愿望,它是工程建设活动的起点。
7.项目建议书是拟建项目单位向国家提出的要求建设某一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工程项目建设的轮廓构想。
8.工程竣工验收的概念建设工程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全部完成,并按照规定将工程内外全部清理完毕后,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即可组织竣工验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参加竣工验收。
9.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是指事先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或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才允许其在所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一定建筑活动的制度。
10.工程建设标准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工程建设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11.城乡规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实现一定时期内行政区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事先依法制定的用以确定规划区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土地的合理利用、规划区的空间布置和规划区设施的科学配置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1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指建设工程在立项过程中,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意见书。
1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是由个人和单位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确定建设用地位置、面积、界限的法定凭证。
建设法规概论
1.1 建设法规的概念1.1.1 建设法规及其调整对象建设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1.1.2建设法规的特征1.1.3.建设法规的作用• 1.规范指导建设行为⏹①义务性的建筑行为规定,即有些建筑行为必须做。
⏹②禁止性的建筑行为规定,即有些建筑行为禁止做。
⏹③授权性的建筑行为,即规定人们有权选择。
• 2.保护合法建设行为• 3.处罚违法建设行为我国建设法规体系,是以建设法律为龙头,建设行政法规为主干,建设部门规章和地方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为支干而构成的。
•建设法规按其立法权限可分为五个层次: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发布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
建设法律在建设法规体系框架中位于顶层,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最高,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
国家立法机关颁发的调整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及相关的法律规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文件;指国务院依法制定并颁布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规。
建设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建设法律。
•国家颁发的调整建设活动的行政法规有《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许多规范性文件;指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并发布的建设方面的法规。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1. 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原则2.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原则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原则指在建设管理和协作过程中产生的由建设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
建设法规
一、建设法规概述1. 建设法规的概念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
2. 建设法规体系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同意的框架结构。
法规体系的构成,就是指法规体系采取的结构形式。
建设法规体系是由很多不同层次的法规组成的,他的结构形式一般有宝塔形和梯形两种。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采用的是梯形结构。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由五个层次组成:⑴建设法律⑵建设行政法规⑶建设部门规章⑷地方性建设法规⑸地方建设规章其中,建设法律的法律效力最高,越往下法律效力越低。
法律效力低的建设法规不得与比其法律效力高的建设法规相抵触,否则,其相应规定将视为无效。
3. 建设法规的立法原则建设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建设立法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及要求。
现阶段,我国建设法规立法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⑴市场经济规律原则⑵法制统一原则⑶责权利相一致原则建设行政司法,指建设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进行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以解决相应争议的行政行为。
⑴行政调解,指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以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互谅达成协议。
⑵行政复议,指在相对人不服行政执法决定时,依法向指定的部门提出重新处理申请。
⑶行政仲裁,指国家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对特定的民事、经济的劳动争议居中调解,作出判断和裁决。
二、工程建设程序法律制度1. 概述工程建设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是形成固定资产的基本生产过程及其与之相关联的其他建设工作的总称。
建设法规概述
建设法规概述第一节建设法规概论一、建设法规的概念(一)建设法规的定义和调整对象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者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指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
1、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建设活动与国家的经济发展、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的文明进步息息相关,国家应对之加以全面的管理。
在进行建设活动管理的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会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以及建设监理等中介服务单位之间产生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种关系应由相应的建设法律与法规进行规范与调整。
2、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建设工程活动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需要很多的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参入,在此过程中就产生了彼此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这也应由相关的法律与法规进行规范和调整。
3、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在建设工程活动进行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土地的征用、房屋的拆迁、从业人员及其相关人员的人身与财产伤害、财产及相关权利的转让等有关公民个人的权利问题,将产生国家、单位和公民个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这也应由建设法律与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进行规范与调整。
(二)建设法规的法律地位法律地位是指建设法规在整个法律体系内所处的位置,建设法规应属于哪一个部门法及其所处的层次。
在建设工程活动的三种社会关系中,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主要以行政的手段进行调整;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则采用行政、经济、民事各种手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整;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采用民事的手段加以调整。
此外,建设活动还涉及到其他的事物与相关社会关系,如建设工程活动与环境保护、文物保护、自然风景保护的关系;建设工程活动与土地、水源、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的关系;建设工程活动与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的关系;建设工程活动与招标投标活动、标准化设计之间的关系等。
建设法规部分概念
1..建设法规的概念: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2.建设法规体系的概念: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
广义上,还包括地方性建设法规和建设规章。
3.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4.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补充的,老师没给)1、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2、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3、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5.建设工程纠纷主要分为:民事纠纷、行政纠纷, (行政纠纷)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分为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
6.民事纠纷处理的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和解: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当事人可以不按照和解协议执行。
调解:民间调解,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法院调解和仲裁调解具有法律效力。
诉讼:有强制性仲裁: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仲裁;有法律效应。
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仲裁特点:1.自愿性、专业性、独立性(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快捷性(一裁终局制度)。
7.仲裁法律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2.或裁或审制度3.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和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加以采用。
8.财产保全概念:指当可能因发生有关财产被一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等情形,导致法院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进而另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裁定,由人民法院对有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诉讼法律制度。
建筑法规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建设法律: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相互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2、建设法规:也称,建设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指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3、合同:法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4、建设活动:是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活动,同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息息相关。
5、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是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其有关单位(中介服务机构)之间发生的相应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6、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调关系:是一种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横向协作关系。
一般应当以合同的形式确定。
7、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这是指因从事建设活动中而产生的国家、单位法人、公民相互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8、责权利相一致:是对建设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责任在建设立法上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
9、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0、建设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一定的法律关系是以一定的法律规范为前提的,是一定的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的结果.11、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建设活动,受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也就是建设活动的参与者。
12、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13、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实和事实。
14、行政行为:是指由国家授权的政府及其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对建设业的管理权而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15、立法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内通过规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建设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活动.16、司法行为:是指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能活动。
建设法规概述
建设法规概述第一节建设法规概论一、建设法规的概念(一)建设法规的定义和调整对象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者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指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
1、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建设活动与国家的经济发展、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的文明进步息息相关,国家应对之加以全面的管理。
在进行建设活动管理的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会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以及建设监理等中介服务单位之间产生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种关系应由相应的建设法律与法规进行规范与调整。
2、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建设工程活动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需要很多的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参入,在此过程中就产生了彼此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这也应由相关的法律与法规进行规范和调整。
3、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在建设工程活动进行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土地的征用、房屋的拆迁、从业人员及其相关人员的人身与财产伤害、财产及相关权利的转让等有关公民个人的权利问题,将产生国家、单位和公民个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这也应由建设法律与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进行规范与调整。
(二)建设法规的法律地位法律地位是指建设法规在整个法律体系内所处的位置,建设法规应属于哪一个部门法及其所处的层次。
在建设工程活动的三种社会关系中,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主要以行政的手段进行调整;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则采用行政、经济、民事各种手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整;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采用民事的手段加以调整。
此外,建设活动还涉及到其他的事物与相关社会关系,如建设工程活动与环境保护、文物保护、自然风景保护的关系;建设工程活动与土地、水源、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的关系;建设工程活动与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的关系;建设工程活动与招标投标活动、标准化设计之间的关系等。
建设法规
1、建设法规的概念: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2、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三大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民事关系。
3、建设法规体系的概念:是指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
4、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1)建设法律(2)建设行政法规(3)建设部门规章(4)地方性建设法规(5)地方建设规章5、至2003年5月底,已制定颁布并现行有效的建设法律有3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6、建设法规立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市场经济规律原则、法制统一原则、责权利相一致原则7、工程建设程序法规的概念: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工程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是形成固定资产的基本生产过程及与之相关连的其他建设工作的总称。
8、我国工程建设程序共分五个阶段:工程建设阶段(决策分析)、工程建设准备阶段,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工程验收与保修阶段及终结阶段。
9、工程建设准备阶段的内容:规划、征地、拆迁、报建、工程发包与承包10、什么叫“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是指建设工程在立项过程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同意你对这块地有使用权后,用于建设项目用地,不能作为它用,是土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超过一定用地面积需要国务院批准。
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同意你做什么样的结构和建筑模式,是城市规划局或建设工程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它规定了你的建筑规模,是有红线限制的----包括平面红线、高程红线及地下红线。
建筑法规知识点
建筑法规知识点第一章建筑法规概论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建设法规体系:是指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及其法律效力:(1)建设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行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它们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
(2)建设行政法规:指由国务院制定颁行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规。
(3)建设部门规章: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与国务院其它相关部门联合制定颁行的法规。
(4)地方性建设法规: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颁行的由下级人大或常委会制定的建设方面的法规(5)地方建设规章: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的由其所辖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方面的规章。
建设行政执法: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授权或被委托的单位,依法对各项建设活动和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的行为。
具体包括:建设行政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命令和行政奖励;建设行政检查,包括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建设行政处罚,包括财产处罚、行为处罚和惩戒;建设行政强制执行。
建设行政司法:是指建设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进行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以解决相应争议的行政行为建设行政的司法的内容:1,行政调解,指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以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互谅达成协议。
2,行政复议,指在相对人不服行政执法决定时,以法向指定部门重新处理申请3,行政仲裁,指国家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对特定的民事、经济的劳动争议居调解,做出判断和裁决。
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述
▪ 代理权的终止
• 委托代理的终止
(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的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
•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1)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2)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3)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
(作为国家机关组成部分的审判机关和检察 机关不能以管理者身份成为建设法律关系主 体,是建设法律关系监督与保护的重要机关)
▪ 社会组织
▪ 建设单位 ▪ 中国建设银行
• 是我国专门办理建设贷款和拨款的机构。 ▪ 勘察设计单位 ▪ 施工企业 ▪ 城市综合开发公司 ▪ 其他
客体
▪ 表现为财的客体: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 ▪ 表现为物的客体: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并具有经济价值的
▪ 法律体系 ▪ 建设法规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 建设法规的地位和作用 ▪ 建设法律关系
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 2法律部门 3法律部门的划分,客 观为主,主观为辅。
劳 动
自 然 资
宪 法
行 政 法
民 法
商经 法济
法
法 与 社
源 与 环 境
刑 法
诉 讼 法
会保
保 障
护 法
建设法规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 建设法规的概念
2 建设行政法规 国务院
低于法律
对法律条款的细化,对重大问题的 试行规定,调整各部委的建设行政
关系
3
建设行政规章
国务院各部 低于法律和行政
委
法规
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作业答案
1.简述建设法规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答:(1)建设法规的定义: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2)建设法规调整的对象:任何法律都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是区分法律部门的重要标准。
2.简述建设法规的特征及作用。
答:建设法规的特征:1、行政隶属性;2、经济性;3、政策性;4、技术性。
建设法规的作用:就是保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件生活的需要。
具体来讲,建设法规的作用主要有:规范指导建设行为;保护合法建设行为;处罚违法建设行为。
3.建设法规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1、工程建设活动应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原则;2、工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工程建设安全标准原则;3、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4、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则;5、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
4.什么是建设法律关系?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是什么?答:建设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和调整的人与人或人与社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三要素是:1、建设法律关系主体;2、建设法律关系客体;3、建设法律关系内容。
5.建设法律变更包括哪些变更?答:1、主体变更,包括主体数目发生变化;主体的变化;2、客体的变更:客体范围的变更;客体性质的变更。
3、内容变更。
二、案例分析题某市城投公司委托某招标代理公司就凤凰山公园工程发出招标公告,招标文件3.5规定:“本次招标只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应满足下列要求:有市政公用资质企业作为牵头人,有二级及以上园林绿化资质的企业不少于1家。
”十家投标联合体通过招投标资格审查而参加投标。
经过开标、评标,确定“A市政公司-A园林绿化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B建设集团公司-B园林工程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
建设法规概述
建筑税收的征收方式
02
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税收可以采用查账征收、核定
征收等方式。
建筑税收的优惠政策
03
为鼓励建筑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减
免税、退税等。
03
建设法规实施与监管机制
建设法规执行机构及职责
01
02
0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和执行建设法规 ,监督和管理建设活动, 确保建设活动符合法规要 求。
建设法规概述
汇报人:XX
• 建设法规基本概念与体系 • 建设法规核心内容与原则 • 建设法规实施与监管机制 • 国内外建设法规比较分析 • 建设法规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01
建设法规基本概念与体系
建设法规的定义与作用
定义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旨在调整 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 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 、法规的统称。
绿色低碳发展
随着全球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度不断提高,建设领域将越来越注重绿色低碳发展,如绿色建筑、节能减排等,这将为建 设法规提供新的发展方向和重点。
国际化发展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建设领域将越来越注重国际化发展,如国际工程承包、国际建筑标准等,这将 为建设法规提供新的国际视野和交流平台。
THANKS
施,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03
强化监管和执法度
加强对建设领域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执法体系,
确保法规得到有效执行,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未来发展趋势及机遇把握
智能化和数字化发展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建设领域将越来越注重智能化和数字化发展,如BIM技术、智能建筑等,这将为建设法规带来 新的挑战和机遇。
第五章01建设法规概述
✓ 至1999年底,已制定颁行的建设法律有(《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建设行政规章法规及地方建设规章则有 几百部。
1.3 建设法规立法原则及实施
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衔接起 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 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
• 建设法规体系构成(阶梯型)
➢ 建设法律 ➢ 建设行政法规 ➢ 建设部门规章 ➢ 地方性建设法规 ➢ 地方性建设规章
建 设 法 规 体 系
•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现状与规划
✓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务院(初期为政务院)及其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行了许多有关建设程序、 设计、施工及成本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 立法原则
市场经济规律原则 法制统一原则 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
• 建设法规的实施(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社会团体、
公民实践建设法律规范的活动) 执法(行政决定、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 司法 行政司法(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仲裁) 守法 专门机关司法
建设法规概述
1.1 建设法规的概念
定义
调整国家管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组 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
调整对象 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法律地位
属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范畴
1.2建设法规体系
• 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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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的概念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二、建设法规中的法律关系建设法规中的法律关系由三要素组成:(1) 主体——参与建设方面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2) 内容——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3) 客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如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等。
三、城乡规划的概念及其分类城乡规划是以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根本任务、促进土地科学使用为基础、促进人居环境根本改善为目的,涵盖城乡居民点的空间布局规划。
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四、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日期、编制单位和实施城乡规划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编制单位: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市人民政府;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乡规划、村庄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上级人民政府实施:(1)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2)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3)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4)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5)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6)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7)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8) 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9)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10)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1)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12)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 ;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13) 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4)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5)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16)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
五、两书一证选址意见书:填申报表,写申请,地形图,相关批文用地规划许可证:写申请填表土地出让合同用地范围地形图立项文件工程规划许可证:写申请填表土地证立项文件设计方案六、工程勘察设计的概念工程勘察是指为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及综合治理等,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评定,并提供可行性评价与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资料,以及进行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处理、监测的活动。
七、注册建筑师以及造价师的权利和义务注册建筑师有在其负责的设计图纸上的签字权。
民用建筑特级、一级项目及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施行一级注册建筑师签字制度。
国家规定的一定跨度、跨径和高度的房屋建筑,应当由注册建筑师进行设计。
注册建筑师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无理阻挠其依法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
注册建筑师应履行的义务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②保证建筑设计质量,并在其负责的设计图纸上签字;③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秘密;④不得受聘于两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⑤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权利:①有独立依法执行造价工程师岗位业务并参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权利。
②有在所经办的工程造价成果上签字的权利;凡经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工程造价文件需修改时应经本人同意。
③有使用造价工程师名称的权利。
④有依法申请开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权利。
⑤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意见和决定,有权提出劝告,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的权利。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履行的义务有 :①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②烙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遵纪守法,秉公办事。
对经办的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有经济与法律责任。
③及时掌握国内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发展状况,为工程造价部门制订、修订工程定额提供依据。
④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积极参加职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⑤不得参与与经办工程有关的单位事关本项工程的经营活动。
⑥严格保守执业中得知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八、工程勘察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 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得迫使工程勘察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
(2) 工程勘察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业务。
工程勘察企业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 ;不得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 ; 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业务(3)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
(4)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拒绝用户提出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提出保证工程勘察质量所必需的现场工作条件和合理工期。
(5)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参与施工验槽,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
(6)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并对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7) 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或者注册资格。
(8) 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现场踏勘、调查,按照要求编写《勘察纲要》并对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验收和签字。
(9) 工程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在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勘察质量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勘察文件负主要质量责任 ;项目审核人、审定人对其审核、审定项目的勘察文件负审核、审定的质量责任。
(10) 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严禁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
(11)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
钻探、取样的机具设备、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及测量仪器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12)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勘察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
观测员、试验员、记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方可上岗。
(13)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加强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
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将全部资料分类编目,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九、施工许可证制度(一)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范围1. 建筑施工许可证必须在开工日期之前领取2. 建筑施工许可证是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的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施工许可证的审查和发放机关(二) 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及发放期限(1)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延期及废止(1) 在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没有开工,建设单位又没有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2) 建设单位在申请了两次延期后仍没有开工。
(四) 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1) 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 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建设单位向原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的基本情况,如中止原因、工程现状等。
2) 建设单位在报告的同时还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2) 中止建设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1) 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的有关情况。
2)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核验施工许可证,经原发证机关核验合格,可以继续施工。
(3)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一般都属于大中型的建筑工程,这类工程因故不能按照经批准的开工报告确定的开工期限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除了应当及时向批准开工报告的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4)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向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的开工报告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该建筑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十、工程监理企业的禁止行为1) 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2)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3)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4)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5)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6) 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 ;7) 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8)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