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审计失败案例分析10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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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01] 银广夏审计失败案
--案例主题:道德风险\专业判断\职业谨慎
一、案情简介
银广夏股份公司以“倒推”的方法,根据“成本”计算出“销售量”和“销售价格”,并据此安排每个月的进料和出货单以及每月、每季度财务数据,同时采取虚开增值税发票(实际交纳税金)、伪造销售合同、采购合同、银行票据、出口报关单手法:
(1) 1999年虚增利润1.7亿元;
(2)2000年虚增利润5.2 亿元。
其注册会计师没有发现并出具无保留意见,被移交司法机关侦察,2003年9月16日银川中级法院作出判决:
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判处注册会计师刘某某、徐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2年3个月,并各处罚金3万元。
二、法院审理
(一)公诉人起诉
1.明知YGX及天津GX的财务报告可能虚假,却未实施有效询证、认证及核查程序;
1)指派的审计人员在对天津GX进行审计时,严重违反审计规定,委托天津GX董博等人代替审计人员向银行、海关等单位进行询证,致使董博得以伪造询证结果;
2)两位会计师在不辨真伪、不履行三级复核有关要求的情况下,仍先后为银广夏出具了1999年度、2000年度“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银广夏虚假审计报告向社会公众发布,造成投资者利益的重大损失。
2.具备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中介机构人员
2)主观要件:属于主观故意
3)客体要件:中介管理制度
4)客观要件: 提供虚假证明
(二)会计师答辩
1.起诉书认定的注册会计师明知财务报表“可能虚假”就存在主观推定;
2.检察机关随意不能以“可能“为理由办案,否则严重当事人合法民权益;
3 .现有审计技术手段难以发现公司系统化造假;
4.会计师行为不具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观故意要件
1)没有明知行为
2)没有串通舞弊
3)没有证据证明“明知”
(三)法院的判决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三、失败原因
(一)审计理念与方法缺陷
1.审计模式选择错误:帐目审计—制度审计—风险审计
2.审计理念偏颇倾向
1)偏袒熟人与客户的心理失去应有职业谨慎
2)喜新厌旧的思维对高科技产品深信不疑
3)权利崇拜的媚骨对政治高官的钦定盲从认可
3.审计程序不当简化
1)期末审计未能实施存货盘点程序;
2)外销收入的政府佐证—退税凭证
3) 外销收入的现金来源---境外收入
4)审计疑点的后续审计—海关报关单
5)分析性测试程序不当–计划阶段与报告阶段
6)没有利用专家工作—高科技产能
(二)客观审计障碍
(1)现代化舞弊对独立审计提出挑战;
(2)与国外客户交易给函证带来困难;
(3)向海关等政府部门函证尚有法律障碍;
(4)高科技产品带有诱惑欺骗性;
(5)执业环境与社会诚信---尤其是政府诚信缺失
(6)有现金流量配合有一定蒙蔽性.
四、借鉴启示
1.技术创新:审计理念与方法–-观念重于方法
2.组织创新:事务所模式选择—制度重于技术
3.监管创新: 政府行为的理性
4.协会定位: 权益维护与诉求
5.合并教训:责任配置与防范
[案例02]麦科特审计失败案
---案例主题:政府认定与审计确认之责任
一、案情介绍
某公司在1996年—1999年上市重组期间:
(一)虚增资产9074万
1. 签订虚假融资租赁合同;
2.提高进口设备报关价格9000多万;
3.制作虚假进口设备发票;
4. 海关出证明提前解除设备监管.
(二)虚构利润9320万
1.虚开进出口发票,虚增利润
2.伪造承包合同,增加中方利润
3.签订虚假合同,虚构销售收入
4.改变来料加工企业为进料加工
(三)虚构股东
1. 倒签时间虚构股权转让,将3家股东变为5家
2. 将虚构利润9000多万转为实收资本达到上市规模
2000年7月21日交易所上市,11月证监会立案调查,01年5月17日移交公安部,某省公安厅01年7月15日立案侦察。会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01年8月15日被监视居住,8月19日刑事拘留,9月14日逮捕,02年6月20日提起公诉并审理,02年8月14日取保候审,02年10月17日一审判决。该法人代表提出上诉不服一审判决。
二、法院审理
(一)检察院公诉--虚假证明文件罪
1.99年1月中下旬在华仑酒店会议室举行两次中介机构协调会议,事务所参与了虚假变更\虚增
资产和虚增利润指标的预谋;
2.被告法定代表人直接授意审计人员作假:
1)明知报表有虚假内容,会计凭证没有按规定装订而给予审计;
2)明知报关单\承运单\入库单和银行票据伪造,仍确认进口设备价格1.08亿,虚增9463万元;
3)明知公司是来料加工而故意以进料加工核算进行审计;
4)仅仅凭公司提供的合同和发票而没有去实地盘点和产权确认就认可4800万元的在建工程;
5)没有按照执业规则和工作程序提取相关证明和凭证;
6)在审核工作底稿时明知有虚假内容,仍同意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为01年1月20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提供了虚假的会计数据
(二)被告人答辩
公诉人的所有指控都是有罪推定或者是合理想象,其证据都是主观臆断。
1.本所对公司报表虚假并不知情;
2.在执行审计时并没有参与造假;
3.本人没有签署审计报告和主观故意;
4.某没有证券资格的事务所出具证据不能佐证;
5.根据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应依法宣告其无罪.
(三) 法院判决
2002年11月18日法院《刑事判决书》:欺诈发行股票罪.
1.被告是会计师事务所与公司共同欺诈发行股票的直接主管人员;
2.是以欺诈发行股票为目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应予以纠正;
3.公司会计报表作假很容易发现,但仍然予以认可;
4.为法院举证不需要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三、法理分析
(一)CPA出具审计报告失实能认定为欺诈发行股票罪吗?
1.侵害客体:国家对股票发行的管理制度和股东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犯罪主体:股票的发行人,包括单位和自然人;
3.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制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的行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行为人具有非法募集资金的目的.
《刑法》第160条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单位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至5%以下罚金。单位实行双罚制。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如何认定?
《刑法》229条第1款: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量刑幅度为:5年以下并处罚金;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并处罚金.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
1.犯罪主体可以是个人;
2.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 实行双罚制,单位判处罚金,直接人员判处徒刑或拘役.
(三)本案存在的法律问题
1.拘押期间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2.指控罪名与判决罪名不符
3.指控证据先入为主且不充分
4.犯罪主体认定不清
5.判决罪名严重错误
6.审理期限超过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