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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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责任

经济法责任作为一种新型法律责任,给传统的法律责任理论带来了巨大冲击,以传统理论难以解释的情况下,必然形成自己完善的理论框架,更为完善的、适应现实需要的责任理论才能够建立起来,才能更好的推进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发

展。标签: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具体形式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90262021经济法责任概念界定如何

界定经济法责任概念?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者对其违反经济法义务或者不当行使经济法权利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还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有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或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有的学者认为,根据一般的法理,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是因实施了违法行为,侵害了经济法所保护的法益,而应受到的经济法上的制裁。综合理论界对经济法责任下的定义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通过经济违法行为来界定经济法责任,经济法责任是因经济违法行为而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2)以经济法这一部门法来厘定经济法责任,认为经济法责任是违反了经济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应该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3)通过经济法规的违反与特定事实的出现来界定经济法责任,经济法责任是因违反一般经济法规或特定的法律事实出现而承担的法律后果;(4)通过经济法权利义务来界定经济法责任,认为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对其违反经济法义务或者不当经济法权利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综上,经济法责任就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范的明确规定,包括经济权利的滥用和不履行经济法义务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或根据法律的明

文规定,为维护公共利益而依法承受的某种不利后果。2经济法责任的分类

经济法责任的分类根据标准的不同有不同的分类,依据违反经济法的具体部门法的不同分为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和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上述法律责任可经进一步划分,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可以分为财政法律责任、税收法律责任、金融法律责任、计划法律责任等。每一类法律责任又可细分,财政法律责任可以再分为预算法律责任、国债法律责任等;金融法律责任可再分为银行法律责任、证券法律责任、保险法律责任等;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进一步可分为垄断法律责任、反不当竞争法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依据行为主体的不同可划分为调制主体的经济法责任、调制受体的经济法责任;根据经济法责任承担的方式可以分为财产和其他经济利益方面的责任、经济行为方面的责任、经济信誉

方面的责任和经济管理行为方面的责任。3归责原则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

结,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执行法律责任的活动。归责原则是归责的基本规律,它是确定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归责原则的核心问题是责任依据问题。对此,在法律中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由于经济法在立法宗旨、经济

法所保护的法益、调整手段、调整领域、主体特征及主体权利结构等方面与民法、行政法不同,因此经济法的归责原则也有自己的特点。根据责任主体的不同,适用的归责原则也不同。对被管理主体,应当采用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追究其相应的责任;而对国家管理主体,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原则与违法原则归责。市场规制与国家宏观调控是经济法最主要的部分。在市场规制和国家宏观调控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应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即主要适用于政府机关不当行使经济法权利,且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条件。管理主体的责任借鉴了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以行为违法为归责标准,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国家就应承担责任。违法归责原则是一种客观归责原则,有利于克服主观过错与客观过错分别在主观和客观方

面认定的困难。4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

的条件和因素。一般地,法律责任的构成包括责任主体、违法行为与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等五个方面。在不同的归责原则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也不同。经济法主体可以分为管理主体和被管理主体。追究被管理主体的经济法责任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追究管理主体的经济法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违法原则。(1)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时,责任主体与法律责任的有无、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以及承担法律责任的大小有着密切的关系。经济法责任构成要件有经济法责任主体即被管理主体与管理主体。(2)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时,不以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但应当强调法律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的限制。(3)在适用违法原则归责时,许多情况下不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必要。而突出强调管理主体行为的违法。行为人即使暂时还没有给特定人造成损害,但基于其行为的违法性也要承担

法律责任。5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式 5.1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是经济违

法主体对社会所承担的责任,经济法责任之所以具有社会惩罚性,完全是惩戒经济违法行为的需要,为了有效地遏制经济违法行为,保护其他法律主体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惩罚性的经济法责任,提高违法成本,以使违法者感到违法代价沉

重,风险极大,从而不敢以身试法。5.2资质减免资质减免是指国家通过对

经济法主体(特别是市场活动主体)的资格减损或免除来对其做出惩罚。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体资格是非常重要的,它与主体的产生、存续等都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取消各种资格使其失去某种活动能力,特别是市场准入资格,就是对经济主体的一种重要的惩罚。我国在金融方面的经济法律都有相关的规定,并对一些直接责任人员也有相关的资质减免规定。如《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二十六条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纠正,并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拒不纠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克尽职守或竞业禁止的义务的,其从事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格也应当

被限制和取消。5.3信用减等市场经济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一种信用经济。

因此,如果对某类主体进行信用减等的话就是一种惩罚。在罗马法中就有名誉减损的制度,在我国现阶段象信誉评估制度、纳税信息公告制度、上市公司的制度、黑名单制度等等,都涉及到了信用减等问题并使信用减等成为相关主体需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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