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属于谁
讨论职务发明专利的认定标准与其拥有的权利归属
讨论职务发明专利的认定标准与其拥有的权利归属一、职务发明的定义及立法宗旨各国专利法关于职务发明的概念规定不尽相同,但核心内容大体一致,即强调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或者在执行所在单位指令过程中完成的新发明。
由此可知,判断职工的某一项发明是否为职务发明,应当以该项发明是否为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为标准,既包括本职工作也包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外的其他工作,既可能是正常工作时间内,也可能是额外的其他时间。
此外,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家的专利法明文规定发明人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同样是职务发明。
例如,泰国《专利法》第11 条规定雇佣合同并未要求受雇者进行发明活动,但受雇者曾利用过职务上供其支配的设备、资料及报告的,属于职务发明。
法律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单位的设备、场地、技术资料以及资金等物质技术资料对于职工的发明创造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离开了单位的这些物质技术资料,发明创造将无法完成或者达不到目前所具备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二、职务发明的认定标准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职务发明的认定标准分为两类: 其一是职责标准,即执行本单位的任务而完成的发明创造; 其二是资料标准,即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而完成的发明创造。
同时,《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上述两项标准做了进一步解释,然而这种列举式的解释必然无法涵盖实践中可能发生的所有实际情况,又因为缺乏一个高度概括统一的标准( 如岗位责任制和聘任合同内容) 供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导致实务中出现了划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困难。
下文将对几种主要的判断标准进行分析和评价:( 一) 单位的业务范围以单位的业务范围为标准划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是指职工完成的属于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发明创造均为职务发明。
例如《日本专利法》第35 条第1 款规定,职务发明是指其性质属于单位业务范围,且完成发明的行为属该单位管辖下的工作人员现在或过去职务范围内的发明。
职务发明专利是什么意思
职务发明专利的定义和意义什么是职务发明专利职务发明专利是指由个人在其职务期间创作的发明,其专利权属于其所在公司或组织的一种专利保护方式。
职务发明专利与个人发明专利有所不同,后者是指个人在个人时间和资源内进行的发明创造,并由个人拥有专利权。
在某些公司或组织中,员工在履行其职务或与其职务相关的任务期间,有可能产生了可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
这些发明创造可能与其个人的创造能力和经验无关,而是与其所在公司或组织的业务范围紧密相关。
因此,根据知识产权法律,这些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其所在公司或组织所有,这就是职务发明专利的概念。
职务发明专利的关键特点是,它鼓励员工在其职务范围内进行研究和创新,并将发明创造纳入公司或组织的知识产权体系。
从工作角度来看,职务发明专利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1.发明与职务相关:职务发明专利要求发明创造与员工的职务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即是员工在履行其工作职责的过程中产生的发明。
2.专利权归公司所有:根据公司或组织设立的知识产权政策,职务发明专利的专利权通常归公司或组织所有,而不是由员工个人所有。
3.奖励和激励:为了鼓励员工进行创新和发明创造,一些公司或组织会根据职务发明专利授予一定的奖励和激励措施,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职务发明专利的意义职务发明专利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商业运作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以下是职务发明专利的几个重要意义:1. 保护企业利益职务发明专利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确保这些成果不被竞争对手所复制或盗用。
通过获得专利保护,企业可以在市场上营造出一定的竞争优势,并在经济利益上获得更多回报。
2. 鼓励创新和发明职务发明专利制度为员工提供了一种创新和发明的激励机制。
员工在创作过程中知道他们的发明可以得到专利保护,并获得相应的奖励,这将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企业的创新能力。
3. 促进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职务发明专利的保护促进了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
通过激励员工进行创新和发明,企业可以不断推动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为社会带来更多的创新产品和服务,提高生产效率和生活品质。
职务发明专利的判断标准
职务发明专利的判断标准
职务发明专利是指在服务期间,由职务人员创作、设计的发明,属于单位所有的发明专利。
对于职务发明专利的判断,有以下的标准:
1. 确认职务关系
职务发明专利的判断关键是职务关系的确认。
职务关系是指发明者与其所在单位的雇佣和工作关系。
只有发明人与其所在单位在职务关系上的相关协议或法律关系得到确认,才能确认所提出的发明专利为职务发明专利。
2. 确定职务范围
职务范围是指发明者在服务期间从事的工作职责范围,只有在其职务范围内创造的发明,才能被视为职务发明专利。
如果发明并不是在职务范围内完成,即使是在工作期间完成也不视为职务发明专利。
3. 确认创新程度
职务发明专利必须具备创新程度,也就是说,必须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要求。
与创新程度相关的另一个关键要素是“权益转移”,即在职务关系期间把该发明的权益转移给了单位。
4. 确认与工作相关
职务发明专利通常是与职业相关的发明,因此必须与工作职责相关。
因此,专利的内容应该是专业技能范畴内的创新。
只有那些与职业相关的创新才能被认为是职务发明。
5. 确认未被公开
职务发明的发明者在服务期间完成或完成临界点前,必须未曾公开该发明。
否则,该发明将不被视为职务发明专利。
总之,职务发明专利的判断标准是多方面的,仅仅根据一个或几个因素去评估,很难对职务发明专利做出准确的判断。
正确的评估和审查需要专业的知识和实践经验,必须遵循严密的判断流程和程序。
我国职务发明如何确定归属与报酬
我国职务创造如何确定归属与报酬一、职务创造概述职务创造制度是专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局部,职务创造制度是基于创造人与所在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或者雇佣关系而产生,以职务创造创造成果为调整对象,以创造人与所在单位在职务创造活动和职务创造成果转化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为调整内容的法律制度。
职务创造制度在世界各国的《专利法》中均有相关规定。
我国于1984年的《专利法》首次提出了“职务创造〞的概念,所谓职务创造创造是指创造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创造创造。
我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也进一步解释了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创造创造。
为了进一步保护职务创造人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务创造人与单位的创新积极性,提高创新能力,推动职务创造及其知识产权的运用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开展,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才强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11月12日公布了《职务创造条例草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4月2日历经四年三稿的《职务创造条例草案〔送审稿〕》再次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由此可见,我国对职务创造制度也在不断的探索与完善。
二、职务创造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根据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职务创造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创造创造,单位与创造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我国规定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创造创造均属于职务创造创造,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创造创造的归属规那么属于强制性规那么,不允许创造人与单位协议变更所有权。
专利权属于财产权,我国对财产的处分权问题向来是采取以权利人意思自治为原那么,笔者认为,如果单位〔尤其是私人企业〕愿意将本属于自己的职务创造的相关权利转让给创造人享有,通过合同对职务创造的归属作出不同于法律的规定的安排,即约定将相应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属于创造人也未尝不可。
专利的归属问题
专利的归属问题专利是指国家经过审查批准,授予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创造性解决方案的独占权。
专利的归属问题涉及到专利权的所有者以及专利权归属的确定。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讨论专利的归属问题。
一、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根据专利法相关规定,专利权的归属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原创原则:专利权的归属应归属于发明人或创作者。
只有当发明或创作是由个人完成时,才能够享有专利权。
2. 单位原则:在某些情况下,专利权可以归属于一个单位或组织,即使发明或创作是由个人完成的,但它是作为工作职责的一部分而创造出来的。
3. 雇佣原则:如果发明或创作是由雇佣关系中的雇主委托于雇员进行的,专利权通常归属于雇主。
在雇佣关系中,专利权可以在双方达成协议后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转让。
二、按照不同类型的专利根据不同类型的专利,其归属问题也存在一些差异:1. 发明专利:发明专利通常由发明人申请,并归属于发明人。
但在某些情况下,如雇佣关系中,专利权可能会由雇主拥有。
2. 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归属一般遵循与发明专利相同的原则。
3. 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通常归属于设计师或作者,并由其申请。
在某些情况下,如雇佣关系中,专利权可能会由雇主拥有。
三、按照协议或合同约定除了以上法律规定的原则外,专利的归属问题也可以通过协议或合同进行约定。
在涉及合作研发、技术转让、投资或合作等方面的专利申请时,各方可以通过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专利的归属。
协议或合同中应明确阐明专利权的归属、维护和使用等方面的细节,以及在可能发生争议时的解决办法。
这对于保护每个当事人的权益,并为专利的有效使用和商业化打下基础是非常重要的。
四、按照专利权的转移专利权的归属问题还可以通过专利权的转移来实现。
专利权的转移通常需要签订专利转让协议或合同,将专利权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
专利转让可以是有偿或无偿的,但需要双方达成一致,并在相关机构完成转让手续,确保专利归属的变更合法有效。
在专利权的转移中,双方应明确转让的专利范围、期限、转让费用等关键要素,并通过书面文档或合同记录下来,以确保专利权的清晰归属。
专利权归属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专利权是指国家依法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其合法继承人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
专利权的归属是指专利权的主体是谁,即谁有权行使专利权。
专利权归属的法律适用,即确定专利权归属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从专利权归属的概念、法律依据、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专利权归属的概念专利权归属是指专利权的主体是谁,即谁有权行使专利权。
专利权归属包括专利权人的确定和专利权的转移两个方面。
1. 专利权人的确定: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我国,专利权人包括发明人、设计人、共同发明人、共同设计人、职务发明人、职务设计人、委托发明人、委托设计人等。
2. 专利权的转移:专利权的转移是指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
专利权的转移包括专利权的转让、专利权的许可、专利权的赠与等。
三、专利权归属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作为我国专利制度的根本法律,规定了专利权的归属原则和具体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涉及专利权归属的合同,如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许可合同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涉及专利权继承的问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涉及专利权归属的,如公司设立、股权转让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涉及专利权归属的民事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四、专利权归属的司法实践1. 发明人、设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设计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专利权。
在司法实践中,发明人、设计人可以单独申请专利,也可以与他人共同申请专利。
2. 职务发明人、职务设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职务发明人、职务设计人对其职务发明创造享有专利权。
在司法实践中,职务发明人、职务设计人可以单独申请专利,也可以与他人共同申请专利。
专利法第3章
案例:公司甲与业余发明人乙订立了一份技 术开发协议,约定由乙为甲开发完成一项电 冰箱温控装置技术,由甲为乙提供开发资金、 设备、资料等,并支付报酬。在约定的时间 内乙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任务,并按约定将全 部技术资料和权利都交给了甲公司。此外, 乙在完成开发任务的过程中,还开发出了一 项附属技术T,并以自己的名义就技术T申请 专利。甲公司知道此事后,认为技术T的专 利申请权应归甲公司所有,因此,甲、乙双 方就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归属发生争议。请 你根据本案所提供的材料,分析以下问题
1、外国优先权 2、本国优先权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 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 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 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 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 可以享有优先权。
衡先发明人与先申请人的利益关系
案例 甲厂于2002年7月研制一种N23型高压
开关,于2002年8月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 2003年5月专利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乙 厂于2001年5月下达N23型高压开关试制任 务书,但该任务书未涉及具体技术方案。 2001年12月乙厂所在县工业局向乙厂下达 通知,决定将N23型高压开关列入2002年新 产品开发计划。
(1)该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所有?请说 明理由。
(2)该纠纷可通过哪些渠道解决?
四、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继受
人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可以依 照法律规定被继承和转让。
专利申请权在专利申请提出前的转让是不要式的, 受让人被推定为申请人,但为避免纠纷,应提交 专利申请权转让的证明。专利申请权在专利申请 提出后的转让是要式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 同,经专利局登记并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的转 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职务发明人申请专利流程及权利(知识产权)
职务成果发明人或设计者申请专利按以下程序办理:(1)发明人或设计者申请专利前需进行必要的国内外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资料的查新工作,保证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2)发明人或设计者撰写专利并填写《专利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初审和技术研发中心预审,经技术总监审批后,由技术研发中心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
(3)国际专利申请,由技术研发中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再委托有国外申请经验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定义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职务发明创造:(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公司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申请职务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
专利申请被授权后,专利权归属公司,任何人不得私自进行转让、传播和泄密。
非职务发明:职务发明之外,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的专利。
职务发明人有哪些权利完成本职工作或本单位交付工作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如果申请授权,单位即是专利权人。
但作为完成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合同法》规定了一定的权利。
一.署名权即表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者的权利。
《专利法》第十七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进一步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公司专利归谁管理制度规定
公司专利归谁管理制度规定
公司专利归属制度应当明确指出,所有在职期间由员工单独或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
利权归公司所有。
这一点是基于员工在履行职务或者使用公司资源进行研发活动时,所产
生的成果应归属于公司的原则。
同时,公司应当对员工的创新成果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补偿,以体现对其智力劳动的尊重和鼓励。
公司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专利申请和审批流程。
这包括对研发项目进行定期评估,确保有
潜力的创新成果能够及时申请专利保护。
同时,公司应指定专门的专利管理部门或人员,
负责专利的申请、维护和维权工作。
这些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交专利申请、缴纳年费、监控专利使用情况以及处理侵权事宜等。
公司专利管理制度还应包括对外部合作和专利许可的规定。
在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合作研发时,应明确合作协议中的专利归属条款,避免未来因权属不明而产生的纠纷。
对于公司不
打算直接利用的专利,可以通过许可或转让的方式实现商业化,从而为公司带来额外的收益。
公司专利管理制度应当强调保密和合规的重要性。
任何涉及专利信息的交流和披露都应严
格遵守公司的保密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公司还应定期对员工进行知识产权法律和
公司专利政策的培训,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公司专利归属与管理制度规定是确保公司知识产权得到有效管理和保护的关键。
通过明确
专利归属、建立专利申请和审批流程、规范外部合作和专利许可、强化保密和合规措施,
公司不仅能够激发内部创新活力,还能在外部竞争中保持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
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理解
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理解
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是指在员工或者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创造的发明、创造或者技术成果所涉及的权利归属问题。
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和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可能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属于个人的权利,即员工在工作时间以外、不使用公司资源独立完成的发明创造,这种情况下,发明创造权利通常归属于个人;二是属于单位的权利,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或使用公司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这种情况下,发明创造权利通常归属于单位。
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中,对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问题有着详细的规定,包括员工与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明创造的申报程序、奖励和报酬等方面的规定。
企业也会在劳动合同或者公司规章中对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进行明确规定,以便员工和企业双方都能够清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总的来说,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是一个涉及法律、劳动合同
和企业规章制度的复杂问题,需要在法律框架和企业政策的指导下进行处理。
论我国职务发明成果归属
也打击 了发 明人的主观积极 性。
责任 编 辑 : 勇 潘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好 的效果。 首先 , 前提仍是职务成果归
( 者单位 : 作 全椒县科技局 )
如签订合 同, 其本质单位决 近 几 年 的 法律 实施 效 果 却 证 明 单位所有。 《 专利法》 第六条未 能起到其预 期的作 定“ 让与多少利 益” 给科技人 员。 其次,
发 设 上。 此, 因 必须 从 法律 上保 证 技 术 人 员 虑,应 当确认这种补偿 的强制性质, 建 行 专利法 的规 定, 明人 、 计人却 不 与其单位 的利益平衡 ,只有双 方对职 立 法定 的补偿机 制。
务 发 明拥 有 平 等 的权 利 , 才 能确 保 合
能获得 报 酬, 这是 不 公平 、 不合 理 的 。 此时,可以通过 知识产权 评估来确定 专利 的价值,以评 估价值为基 数确定 发 明人 、 计人 的报 酬。 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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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人 员与其所在单位本身 就是 行政 由对方在 发 明创造活动 中的付 出所决 而不在 于收益 的具体 实现形 式。企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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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第1题:著作权侵权诉讼时效期间为()。
A:1年B:3年C:5年D:2年第2题: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归()所有。
A:单位B:单位和作者共有C:国家D:作者第3题: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
A:发明人B:设计人C:委托人D:单位第4题: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
A:发明B:作品C:实用新型D:外观设计第5题: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所有。
A:委托人B:受托人C:第三人D:单位第6题:确定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时间点是()。
A:申请日B:公告日C:首次公开日第7题:发明专利权的有效期是()。
A:20年B:10年C:50年D:长期第8题: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是( )。
A:客体的非物质性B:时间性C:专有性D:地域性第9题:著作权侵权适用的归责原则是()。
A:无过错责任原则B:过错责任原则C:公平责任原则D: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第10题: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有效期为()。
A:20年B:10年C:50年D:长期二、多项选择题第11题: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是()。
A:专有性B:地域性C:时间性D:合法性第12题:演绎作品是经()而产生的作品。
A:改编B:翻译C:注释D:整理第13题:专利权的客体有()。
A:发明B:实用新型C:外观设计D:知识产权第14题: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包括()。
A:复制权B:发行权C:出租权D:展览权第15题: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记有()。
A: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B: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C:缺乏显著特征的D:带有民族歧视性的;第16题: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
A:新颖性B:创造性C:实用性D:秘密性第17题: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措施有()。
A:反向工程B:善意使用或披露C:自行研发D:以利诱的方式获取第18题:商业秘密的特征有()。
A:秘密性B:价值性C:保密性D:竞争性第19题:从消费者的角度具体地说,商标具有的功能有()、()。
员工职务发明专利奖励办法
XXXX有限公司员工职务发明专利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员工将工作中的发明创造、创新以及智力创作以专利的形式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实施细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类型及职务发明1.我国专利的种类主要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
2.本办法所指的职务专利为上述三种专利的统称,职务专利是员工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以及工作时间等形成的专利。
第三条专利权属1.职务专利是公司的无形资产,不因发明人的工作调动、退职而转移,其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占有。
委托开发或以公司为主合作开发的产权,原则上归公司所有,另有约定除外。
2.公司员工的职务发明、创造,其形成的专利权归公司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将职务发明专利转让。
3.与外单位合作或受外单位委托研究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专利后,专利权的归属由两单位鉴定协议确定。
第四条专利申请程序1.准备申请专利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或发明人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领导同意后,由知识管理工程师协助在中国知识产权网上查询筛选,对相关技术的法律状态进行检索,并确认拟申请项目的创造性及新颖性等。
2.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召开评审会议,对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提出评审意见。
3.与外单位合作研究或委托外单位研究的科研项目,提交专利申请时,必须取得合作单位或委托单位的书面同意。
4.专利起草人将起草好的相关文件经公司分管领导审阅后,由知识工程师统一办理专利申请的相关手续和费用支付。
5.凡提交专利申请的相关文件、资料,由知识管理工程师存档一份以备查阅第五条激励规定1.员工申请的专利获得国家专利机构受理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XXX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一次性奖励XXX元。
2.员工申请的专利获得国家专利机构批准后,公司再次给与一次性奖励,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XXX元,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一次性奖励XXX元。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经典试题样例
附件3经典试题样例一、专利法律知识(一)单选题1. 乙公司委托甲公司研发某产品,甲公司指定员工吕某承担此项研发任务,吕某在研发过程中完成了一项发明创造。
在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形下,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谁?A.吕某B.甲公司C.乙公司D.甲公司和乙公司【答案】B【知识点】职务发明、委托开发【解析】《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本题中,甲公司接受乙公司的委托研发某产品,吕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在执行所属公司甲公司的任务的过程中完成的,因此该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在甲公司和乙公司没有协议的情形下,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甲公司。
B选项正确。
2. 甲乙二人于2014年5月10日就同样的面包机分别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如果甲乙二人的专利申请均符合其他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则专利权应当授予谁?A.甲B.乙C.甲和乙共有D.经甲和乙协商确定的人【答案】D【知识点】禁止重复授权原则【解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2.1.2节中规定,在审查过程中,对于不同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分别提出专利申请,并且这两件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应当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论职务发明专利的认定标准及其权利归属
论职务发明专利的认定标准及其权利归属作者:郑悦迪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3期摘要:我国《专利法》第6条第1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尽管专利法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已经对职务发明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和争议,这主要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条文解释,导致法律规定本身的可操作性不强。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问题,首要解决的是如何认定职务发明,也就是职务发明的认定标准。
不管是理论上还是立法实践中,存在着多种不同依据的划分标准。
这些标准虽然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难免有所偏颇。
在设定职务发明判断标准时,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出发,始终坚持知识产权法的本质属性,即“权利平衡”,除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外,还应当考虑发明人与其所在单位之间的利益均衡。
长期以来,职务发明专利的权利归属问题是学术界争议的焦点之一。
纵观国际社会,根据不同的国情和立法习惯,各国采取了不同的做法。
在兼顾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合同的作用是解决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问题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职务发明;认定标准;权利归属;利益均衡中图分类号:D923.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027-03作者简介:郑悦迪,女,汉族,硕士研究生,就职于北京市翔龙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国际商法。
一、职务发明的定义及立法宗旨各国专利法关于职务发明的概念规定不尽相同,但核心内容大体一致,即强调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或者在执行所在单位指令过程中完成的新发明。
[1]由此可知,判断职工的某一项发明是否为职务发明,应当以该项发明是否为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为标准,既包括本职工作也包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外的其他工作,既可能是正常工作时间内,也可能是额外的其他时间。
此外,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家的专利法明文规定发明人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同样是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的法律解读
2 世 纪 9 年代 , 国第 一 次修 正 《 利 法》 0 o 我 专 。其 中 ,
18 94年《 专利法》 6 的内容未被做任何修 正 , 第 条 而为 19 92
主观积极性造成不 良影 响。本 文就 《 利法》 6 的补 专 第 条
为“ 不可或缺 或者需要重大代价方可替代” 之要件 , 以及承认 意思 自治原则在职务发 明中的限制适用 。
关 键 词 职务发 明 第六条 缺 陷 意思 自治
根据我 国《 专利法》 职务发 明创造 包括 了职务发 明 、 , 职务实用新 型 和职 务外 观设 计三 类 。其 中 , 职务 发 明是
主要是利用 本单 位 的物 质条件 所完 成 的职 务发 明创 造 , 申请专利 的权利 属于该单位 ; 职务发 明创造 , 非 申请专利
职务发 明创造 的核心。在我国《 专利法》 第 6 中, 条则是专
门规范 职务发 明创造与非职务 发 明创 造 的专 利 申请 权归 属的条款 , 职务 发 明 同样为 其调 整 。由于专 利 申请权 后 续产生 的经 济效 益的激励 作用 , 决定 了第 6 条合理与否不
我国学界对《 专利法》 6 第 条颇有争 议 , 要求修 正第 6
条 的呼声不断 。 目前 , 针对《 专利 法》 6条 , 国学界 主 第 我 要提出 了 以下 两 个 问题 。第 一 , 务 发 明 范 畴 的 问题 。 职 有学者指 出由于域外各 国职务 发 明的立法 例都将 职务发 明限定在 “ 执行 本单 位 的任务 完成 的发 明” 所 以应 当效 ,
仅会直接影 啊到单 位从 事科 研 活动 的积 极性 , 同时 也会
专利法第三版解读【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
专利法第三版解读【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第十六条【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第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应当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的报酬。
【解释】本条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
本条的规定有两层含义:第一,在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不论发明创造是否已经实施,专利权人都应当对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第二,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专利权人应当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这种报酬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从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发明创造所获得的利润中提取一部分作为报酬;另外一种情况是从专利权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所收取的转让费或者使用费中提取一部分作为报酬。
奖金和报酬的数额、标准及其计算方式,专利权人不依法给予奖励和报酬的处理等问题,在专利法实施条例中予以具体规定。
本条规定的是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
这就是说,这种奖励是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本人的,不是给研究小组的。
所谓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所谓其他辅助工作,例如有撰拟文件、整理资料等。
究竟谁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当由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在请求书中写明。
如果有人对申请文件所填写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依法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人认为,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与其单位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单位是否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和报酬,应当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专利法中没有必要作强制性规定。
我们认为,我国专利制度不仅是调整发明创造的归属关系的民事法律制度,更重要的是国家用以鼓励发明创造的产生及其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最终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的法律制度。
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归谁所有
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归谁所有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网友咨询:
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归谁所有?
律师解答:
1、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律师解析:
职务发明创造有: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
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中关于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的规定的辨析
《专利法》中关于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的规定的辨析
徐昊;杨如馨
【期刊名称】《知识经济》
【年(卷),期】2018(000)002
【摘要】《专利法》第六条规定了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问题,这一法律规定成为了单位制定知识产权管理政策的一个主要依据.目前,几乎所有的单位都依据这一条法律规定,默认单位为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负责人为专利发明人.本文根据相关法条规定的讨论,重新探讨职务发明的专利权的权属法定依据.并指出,单位与专利发明人共享专利权,是符合专利法要求的一种举措,有利于调动专利发明人的转移转化积极性,促进技术的转移转化.
【总页数】2页(P30-31)
【作者】徐昊;杨如馨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 730030;山西财经大学 030006【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职务发明权属制度变革的立足点——兼析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6条 [J], 李晓秋
2.论高等学校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界定——兼谈《专利法》第6条的修改 [J], 杨姝玲;石晶玉
3.职务发明权属国家所有研究——兼论中国专利法中的国家所有权 [J], 肖尤丹
4.我国职务发明权属与实施运用关系的实证分析——兼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
第6条 [J], 唐素琴; 卓柳俊; 曾心怡
5.我国职务发明权属与实施运用关系的实证分析——兼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第6条 [J], 唐素琴; 卓柳俊; 曾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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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属于谁
一、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属于谁
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为所供职的单位。
二、专利申请的原则
1、形式法定原则。
申请专利的各种手续,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以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形式办理的各种手续,或者以电报、电传、传真、胶片等直接或间接产生印刷、打字或手写文件的通讯手段办理的各种手续均视为未提出,不产生法律效力。
2、单一性原则。
是指一件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创造。
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3、先申请原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的人。
4、优先权原则。
三、发明专利的审批
1、初步审查。
专利主管机关查明该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关于申请形式要求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