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公司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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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公司高管容易涉及哪些罪名?

干货公司高管容易涉及哪些罪名?

干货|公司高管容易涉及哪些罪名?劳动法实务为了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公司员工,尤其是公司的高管,在履职中必须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注意法律风险防范,如果严重损害到公司利益,公司高管人员不仅要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还可能引发相应的刑事风险。

1、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贪污罪【《刑法》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3、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挪用公款罪【《刑法》第272条第2款】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刑法》第272条第一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论公司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

论公司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
险。

二、国有公 司高管独有 的刑事法 律风险
我 国 《 法 》对 国 有 公 司 高 管提 出 了 比非 国有 公 司 高管 更 为 刑
严格 的要 求 ,笔 者认 为原 因有 两 个 :一 是 对 国 家工 作 人 员 的特 殊 要 求 ,二是 对 国有 公 司 的特 殊保 护 。 国 有公 司 高 管 不 仅 是 公 司 的 经 营者 和 管 理 者 ,更是 国 家工 作 人 员 ,他 们 经 营 和 管 理 公 司 的行 为 同 时也 是 履 行 国 家 职 务 的行 为 。我 国 《 法 》基 于 国有 公 司 高 管 的 特 殊 身份 , 以及 经 营 和管 刑
若 是 国有 公 司 高 管 为 上 述 行 为 可 以构 成 贪 污 罪 或 挪 用 公 款 罪 。
滥 用 职 权 或 者 徇 私 舞 弊 ,造 成 国 有 公 司破 产 或 者 严 重 损 失 ,或 者 在 签 订 、履 行 合 同过 程 中被 诈 骗 ,或 者 将 国有 资 产 低 价折 股 、
经; 斋与 法
论公 司高管 的刑事 法律 风险
_黄 波 王笑冬 南昌大学法学 院
[ 要 ]公 司 高管在 经 营管理 公 司 的过 程 中面临 着诸 多刑 事 法律风 险 ,公 司 高管应尽 量 避免 实施 诸 如非 法 处置 公 司资产 、 商业 贿赂 摘 等妨 害公 司经 营管 理秩序 的 行为 。此 外 ,我 国 《 法 》对 国有公 司高管和 非 国有公 司高管提 出 了不 同的要 求。 刑 [ 关键 词 ]公 司 高管 刑 事法 律风 险
公 司高 管 在 公 司 的经 营管 理 活 动 中面 临 着诸 多 法律 风 险 ,有 的财 产 性利 益 的 行 为 ,以及 与 此相 对 应 的收 受 如 《 司 法 》规 定 公 司高 管 关 联 交 易行 为 公

公司股东高管法律风险防范

公司股东高管法律风险防范

公司高管与股东可能涉及的三大领域责任风险及防范一、公司高管的责任风险(一)高管的责任风险来源公司的高管人员面临三种责任风险,主要源于其行为违背了法律法规中关于公司高级职员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上的高管义务规范由概括性条款和禁止性细则组成。

概括性条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公司法》第147、149条)。

规定了董事和高管不得从事的若干行为(《公司法》第147条第2款、第148条)。

在公司诉讼实践中,法院并未将涉及公司高管的纠纷处理工作局限于公司法列举的事由上,判决认定的管理者违反义务的行为样态也不限于公司法列举的禁止行为。

公司高管首先应受《公司法》关于高管忠实、勤勉义务规定的约束。

《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了公司高级职员的一般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149条规定了公司高级职员对公司的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48条第1款规定了公司高级职员的禁止性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此外,公司高管还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进一步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公司所负的忠实、勤勉义务。

【热荐】公司法中的高管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热荐】公司法中的高管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热荐】公司法中的高管的法律责任有哪些?都说职务越高责任越大,在如今,每家公司不管大小企业,都是由员工和公司高管组成的,像我们这些小员工都会觉得公司的高管都是高高在上的,他们每天只要待在办公室里面就好,也不用干活,也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其实我国为了规范和保护公司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那么公司法中的高管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公司法中高管的法律责任:1、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未经本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帐册以外另立会计帐册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公司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国企高管的刑事风险(二)

国企高管的刑事风险(二)

国企高管的刑事风险(二)(接上文)第四部份国企高管的溺职类犯罪现在,谈谈第三个问题,国企高管的溺职类犯罪。

为了方便述,我把国企高管的溺职类犯罪又分为三类:一类是违背忠实义务类犯罪;第二类是违背勤勉尽职义务类犯罪;第三类是违背诚实义务类犯罪。

一、先说第一类,国企高管违背忠实义务类犯罪。

国企高管也是职业经理人,尽管国有企业是一种所有人缺位的企业,无论国资委还是国企的一把手老总,其实,都不是国有企业的真正老板,他们充其量是管理代理人的身份。

从现在企业管理的角度,这些国企高管相对准确的定义应该还是职业经理人的身份定位。

作为一个职业经理人就应该遵守职业经理人的职业道德,公司证券法有规定,我们刑法也规定了此类惩罚性措施,具体来讲有五个主要罪名:第一个罪名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规定在刑法第165 条里面。

犯罪主体针对的国企高管,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普通人无法构成此罪。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超过10 万元的,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比如你所在的公司经营手游,你和朋友再开个公司也经营手游,这是不允许的,你赚的钱越多罪过越大。

第二个罪名,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规定在刑法第166 条里面。

这个罪名对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的职务没有特别要求,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普通工作人员都可能构成该罪。

刑法严禁的三类行为是: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给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说白了就是变相利益输送。

如果行为人本人还从亲友的非法经营行为中的获利中分一杯羹,就有可能涉嫌构成贪污罪了。

第三个罪名,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规定在刑法第169 条里面。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导致国家利益遭受损失30 万元以上的,就构成这个罪。

《公司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金飒剖析

《公司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金飒剖析
公司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主讲人:金飒
目录
一、公司高管犯罪现状--逐年增多,影响巨大 二、公司高管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及原因分析 三、公司高管刑事案件的发案特点 四、公司高管对刑事法律风险的认识误区 五、公司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预防
一、公司高管犯罪现状---逐年增多,影响巨大
提到公司高管的犯罪问题,我们就会想起一连串响当当的企业家的名字。大量鲜活的案例令世人振聋发 聩,发人深省。
三、公司高管刑事案件的发案特点
1、“权利”成为发案的核心要素,表现为“用权”和“买权”。企业中经理以上 管理层人员,掌控了一定的管理实权,包括企业事务的决定权、人事权、财权等等。 如果,企业内部缺乏必要的制约、监管机制,相关人员就很容易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 ,为自己牟利。这也是为什么贪污、侵占、挪用犯罪,高发的原因所在。而在部分国 有垄断行业中,企业的管理者代表国家掌握了大量社会资源、自然资源、经济资源的 控制权,很多周边行业和下游是有些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便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开展类似权力 寻租的活动,出现了不少国企管理层人员受贿的案件。
点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必须要靠法律的权威、法治的理念贯彻始终。企业 和企业家、公司高管和公司负责人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中的任何一次违规行动, 任何一次涉嫌犯罪的事件,都可能引起严重的后果。
公司高管犯罪,不仅关系到个人自由乃至生命,还关系到所在企业的生死存亡,关系到 众多企业员工的就业生活,关系到关联企业的发展和存亡。从一个个体行为发展成一个刑事或 民事案件,经媒体和社会关注,成为一个社会事件。这些案例,均发端于企业高管的违法违规 行为。因此,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需加倍警惕。
根据《中国企业家犯罪研究报告》(法制日报社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和中国青年报社舆情监 测室联合发布《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简称《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2012年,国有企业高管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有85例,占比超过三分之一。2013年,国有 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87件,占比约为四分之一。连续5年的大量案例显示,媒体曝 光的企业家犯罪越来越集中在民营企业家身上,从最初的与国营企业家基本持平到数倍于后者 。 2014年以来,央企的企业家相继落马,是一个“重灾区”。

公司高管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公司高管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公司高管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一、公司的法律风险防控,侧重民事法律风险忽视刑事法律风险现在多数公司都建立了法律风险防控制度,采取诸多措施避免法律纠纷的出现,譬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合同管理制度、进行法律培训等等。

但是,这些防控制度都是侧重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很少涉及刑事风险的问题。

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成为企业管理的“短板”。

二、公司高管犯罪逐年增多,个人身陷囹圄,公司损失惨重甚至遭遇灭顶之灾三鹿奶粉事件,董事长田文华被判无期,大名鼎鼎的“三鹿”奶粉从市场上消失;新疆德隆帝国唐万新进监狱,整个德隆系企业土崩瓦解,多少关联企业关门破产,多少股民倾家荡产甚至跳楼自杀;而香港新鸿基房产的郭氏兄弟被廉署传讯,股市市值蒸发300亿……公司高管犯罪,不仅关系到个人自由乃至生命,还关系到所在企业的生死存亡,关系到众多企业员工的就业生活,关系到关联企业的发展和存亡。

三、公司律师及公司法务人员刑事法律意识及诉讼经验欠缺近几年的“国考”,增加了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

大中型企业中,有一批专门从事公司法务的专业人员。

这些公司法务人员包括公司外聘的律师顾问,在一定程度上缺少诉讼经验尤其是刑事诉讼经验,这就导致在日常的法务工作尤其是项目方案的法律审查中缺少诉讼风险尤其是刑事风险的审查。

所以,公司管理人员及公司法律人员应补上“刑事风险防控”的缺课。

公司高管犯罪现状----逐年增多,影响巨大提到公司高管的犯罪问题,我们就会想起一连串响当当的企业家的名字,像远期的红塔集团褚时健、上海首富周正毅、金融公社孙大午、公路大王张荣坤,像近期的中石化陈同海、科龙电器顾雏军、国美集团黄光裕、80后富豪吴英等等。

对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犯罪数量,目前我没有见到准确的统计数字,估计每年应该以千数计。

但对于公司高管中的代表——公司总裁、董事长、总经理,即所谓企业家犯罪问题,已经有人进行统计和研究。

公司高管犯罪原因——刑事法律风险内容为什么公司高管的犯罪越来越多?有两个大的方面的原因,一是明知犯罪而犯罪,即故意犯罪被追究的越来越多,二是没有犯罪或犯罪事实不清因为其他原因被判犯罪,即“被犯罪”的越来越多。

企业家及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

企业家及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

企业家及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一、刑事法律风险的严重性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为重要的,企业的高管、股东涉及到刑法责任,风险是更为严重,可能导致公司的倒闭。

若个人涉及到刑事犯罪,对以后人生有很大的限制,若有一次犯罪处刑的记录,在以后的经营管理中都会是一个很大的麻烦。

比如:对终身都有一个记录的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在上市公司或者担任公司高管人员有一定的条件限制要求。

刑事责任不仅是限制人身自由,对企业也是很严重,对企业而言是致命的,对个人而言则是终身。

近年来涉及到的企业家的刑事法律案件越来越多。

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家平时对于一些细节没有足够的重视,实际上留下巨大的隐患。

在传统的观念中,在公司法已经实行20多年,特别是在民营企业中,对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的划定不是很清楚,这是一种传统的认识问题。

我创立了一个企业,投入了多少的资金,相应的取得了企业的一定股权,成为企业的老板之一。

企业成立后,与公司老板的资产的相对独立的,但是企业主会将公司的财产认为是自己的。

比如一个企业有三位股东,买了三辆汽车,三位股东分别占有一辆汽车,他们认为他们占有公司一定股权,就有权利能够利用公司的财产。

特别是在财务管理、经营管理或者家族式的经营中体现的更多,从一些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的案例上看,这类案件的存在不是少数,区分不了公司的财产与个人的财产,这是一个隐患的存在。

二、刑事法律风险的成因及引发的问题(一)刑事法律风险的成因(1)党政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显然是引起刑事法律风险的直接原因。

刑事法律风险是可能是隐蔽的、隐性的东西,由于党政机关主动地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引发的刑事法律后果。

如海关查处走私,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某些货物涉嫌走私,如低报货物的价值、属于海关监管的货物被出售或转移,这类的问题,作为海关来说,是属于主管的对象,因此有权主动地追究刑事责任。

或者公司通过集资的手段来销售商品,实际上商品本身的价值不高,但以高于商品的价值出售它,以此来实现集资的目的,经过一段时间,又以更高的价格将商品回赎,用这种手段在社会上募集资金,将资金用于其他的地方,经过多次的这种行为,出现问题,资金收不回来,所以有很多参与资金募集的出资者到期收不回钱,其中有相当多退休的老人家,眼看收不回钱,几百上千人到政府闹,企业家就被抓捕。

企业及高管在企业治理中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及高管在企业治理中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及高管在企业治理中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朱兴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我国经济法律秩序的日益健全,自上个世纪 90 年代以来,我国诞生了一个又一个的创富神话,一个又一个的企业家诞生,与此同时我国的企业家因触犯刑律而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也日益增多。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这类事例更加层出不穷。

企业在市场运行过程中,不但面临着机遇和挑战,还面临着诸如经营管理、法律、政治、经济等一系列风险。

随着法治的进程和权利意识的觉醒,企业高管越来越注重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开始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对企业进行风险控制。

但就当前的形式而言,这种法律顾问服务的领域和范围一般偏重于对经济或者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刑事风险涉及的偏少,而众多的企业和企业高管们面临的最严峻的风险恰恰是刑事风险。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的触犯刑事法律规范,应受刑事处罚行为的风险。

这种风险一旦从可能变为现实,往往会给企业或者企业高管带来致命的打击,引来牢狱之灾。

对企业危害最甚、有可能对企业造成毁灭性打击的风险就是刑事法律风险。

对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任何人都是具有内在需求的。

但在现实生活中,为什么主动谈及防范风险的却很少呢?有人认为自己主动谈防范刑事风险,就可能会被别人怀疑自己是不是犯了什么事了,还有些人认为在大庭广众之下谈防范刑事风险,是主动规避犯罪、是挑战社会、是不光彩的行为,担心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还有些人认为刑事犯罪离自己太远,只要自己不主动去实施犯罪,就不会有什么风险,也就没有必要主动去防范。

其实,这里面存在很多误解,应当先予以澄清。

犯罪当然是应予严惩的,一旦犯罪,不但犯罪的人因此会付出惨痛的代价,国家、社会和他人都可能会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害,因此控制和规避犯罪不论是对个人还是是社会都是尤为重要的。

在实践中,不排除有些企业高管为了个人私利,积极主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但除了积极主动有意犯罪之外,还有不少人陷入刑事风险则是被动的、无意的。

公司法中的高管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公司法中的高管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Believe that you are the only one you can rely on in this world.(页眉可删)公司法中的高管的法律责任有哪些?(1)刑事责任。

企业高管的犯罪主要集中在经济类犯罪,比较常见的是:偷税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企业人员受贿罪等。

(2)民事责任。

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行政责任。

由于行政责任一般只是警告、罚款等,导致很多企业高管容易忽略这项责任。

都说职务越高责任越大,在如今,每家公司不管大小企业,都是由员工和公司高管组成的,像我们这些小员工都会觉得公司的高管都是高高在上的,他们每天只要待在办公室里面就好,也不用干活,也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其实我国为了规范和保护公司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那么公司法中的高管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呢,下面就跟一起来了解下。

公司法中高管的法律责任:1、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及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预防

企业及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预防

企业及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预防企业在市场运行的过程中,不但面临着机遇和挑战,还面临着诸如经营管理、法律、政治、经济等一系列风险。

随着法治的进程和权利意识的觉醒,企业高管越来越注重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开始聘任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对企业进行风险控制。

但就当前的形势而言,这种法律顾问服务的领域和范围一般偏重于对经济或者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刑事风险涉及的偏少,而众多的企业和企业高管们面临的最严峻风险恰恰是刑事风险。

下面针对企业运转中的各个环节,提示并分析企业及高管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以为从业人员提供借鉴。

一、企业设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设立是企业存续的起始阶段,也是企业成立的必经阶段。

我国对企业的设立实行登记制度,只有在取得合法登记,领取相关证照的前提下,企业的成立才属于合法成立。

因此,在企业的设立过程中,申请登记是一个重要环节。

而在这个环节中,申报注册资本及出资又是重中之重,也是最容易印发刑事风险的地带。

1、虚报注册资本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简称《刑法》,下同)第158条】根据刑法的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

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才能构成本罪。

这里的发起人、股东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

3、控制与防范设立中的刑事风险我国对公司的设立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只有具备法定条件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才能登记为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的设立阶段主要分成三个环节:准备环节、申请登记环节和登记后的出资环节。

要控制和防范公司设立中的刑事风险,应当从各个环节着手,防患于未然。

在准备环节,应当审查是否满足法定的设立条件,如确定设立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确定股东、发起人人数符合法律规定;审查公司股东的身份,并确定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具有实际投资能力;确定出资额或者认购、募集的股本不低于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等等。

公司高管与股东法律风险大全(最新整理)

公司高管与股东法律风险大全(最新整理)

公司高管与股东法律风险大全公司高管与股东法律风险大全一、公司高管的责任风险(一)高管的责任风险来源公司的高管人员面临三种责任风险,主要源于其行为违背了法律法规中关于公司高级职员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上的高管义务规范由概括性条款和禁止性细则组成。

概括性条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公司法》第147、149条)。

规定了董事和高管不得从事的若干行为(《公司法》第147条第2款、第148条)。

在公司诉讼实践中,法院并未将涉及公司高管的纠纷处理工作局限于公司法列举的事由上,判决认定的管理者违反义务的行为样态也不限于公司法列举的禁止行为。

公司高管首先应受《公司法》关于高管忠实、勤勉义务规定的约束。

《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了公司高级职员的一般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149条规定了公司高级职员对公司的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48条第1款规定了公司高级职员的禁止性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此外,公司高管还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进一步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公司所负的忠实、勤勉义务。

浅论公司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

浅论公司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

浅论公司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摘要:公司高管在经营管理公司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刑事法律风险,公司高管应尽量避免实施诸如非法处置公司资产、商业贿赂等妨害公司经营管理秩序的行为。

此外,我国《刑法》对国有公司高管和非国有公司高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关键词:公司高管刑事法律风险公司高管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有的来自民商事领域,例如《公司法》规定公司高管关联交易行为限制或禁止义务,竞业禁止义务等,公司高管违背上述义务一般需要承担对公司或股东的赔偿责任。

当公司高管实施诸如上述违背对公司忠实或勤勉义务的行为,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时,则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近年来,许多知名的高管纷纷落马,被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得不让我们对公司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给予更多的关注。

我国《刑法》对公司高管经营管理公司行为的规制具有一个显着特点,即对国有公司高管规定了比非国有公司高管更高的审慎和勤勉义务。

所以,公司高管所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也具有一定的层次性,第一个层次是公司高管普遍具有的刑事法律风险;第二个层次是国有公司高管独有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公司高管普遍具有的刑事法律风险“忠实义务规范是现代公司的核心制度,公司高管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是刑法调控的重点”①。

我国《刑法》对公司高管违背忠实义务的调控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1.对公司资产的正当管理。

《刑法》分则第271条规定了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第272条规定了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

当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挪用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有可能构成犯罪。

若是非国有公司高管为上述行为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若是国有公司高管为上述行为可以构成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

《刑法》对上市公司高管规定了更为严格的资产管理义务,他们必须做到:第一,不得无偿向他人提供资产;第二,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产;第三,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人提供资产或者提供担保,以及无正当理由为他人提供担保;第四,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第五,其他不正当处置公司资产,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高处不胜寒——公司高管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

高处不胜寒——公司高管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

高处不胜寒——公司高管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文/魏玲近年来,我国基本建设投资保持着高速增长的势头,市场主体多元化,建筑领域竞争激烈,交易条件越来越苛刻,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纷繁复杂,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力度不断加强,施工企业在运行过程中涉及众多法律关系,存在较多不可预见因素,使得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呈现出高发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而公司高管个人将直面相关法律风险。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文所指公司高管不仅指上述人员,还包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少公司的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直接代表公司,责任重大,司法实践中通常将法定代表人认定属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认定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行为亦应承担刑事责任。

公司高管的法律责任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最严厉的是刑事责任,近年来公司高管犯罪呈上升趋势。

如何在企业快速发展与稳健经营中寻求平衡点、降低日益增加的法律风险,是值得公司高管认真思考的问题。

安全重于泰山,防范安全事故引发的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据统计,2021年度有48人是因为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而涉及刑事犯罪,主要集中于总经理(18人,占37.5%)、实际控制人(15人,占31.3%)和董事长(7人,占14.6%)三个职位。

另外,就发生在安全生产环节的犯罪行为方式来看,主要集中于重大责任事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污染环境等方面。

建筑施工行业被誉为是世界上最危险的九大行业之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不仅会带来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关系着企业的生死存亡,企业的高管也将会被处以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特别是2021年12月1日起新《安全生产法》施行,公司高管将会面临更加严格的安全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高管们法律风险

企业高管们法律风险

企业高管们法律风险第一篇:企业高管们法律风险企业高管需面对的刑事法律风险文/朱勇律师一、企业高管刑事法律风险现状随着《2012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发布,企业管理层犯罪成为社会、司法界热议的话题。

盘点近几年来的中国企业家刑事犯罪案例,仅2011、2012两年间,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受理的企业经理职务以上管理人员犯罪案件,约占全部职务、经济类犯罪总数的5%。

从国企老总到民企创始人,或贪污受贿、或行贿、或渎职、或合同诈骗、或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逃税,一时间官员高管落马的报道频频见诸报端。

如曾经国美的黄光裕,如当下广药集团与香港鸿道集团“加多宝”与“王老吉”之争等。

从一个个体行为发展成一个刑事或民事案件,经媒体和社会关注,成为一个社会事件。

这些案例,均发端于企业高管的违法违规行为。

因此,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需加倍警惕。

即便如此,目前的企业界仍未对高管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给予足够重视,仍就明目张胆、肆无忌惮,且呈燎原之势。

我们不禁要问,企业高管作为社会精英群体是不懂法还是对法律缺乏敬畏呢?在2012年中国上市公司法律风险管理高峰论坛上,万科集团首席律师给出了答案,那就是目前在中国普遍存在着法律不如法规、法规不如规章、规章不如政府红头文件、红头文件不如领导批示,在这样一种环境下,企业家们拿出大量精力攻领导、弃法律就不足为奇。

尤其目前选择性执法泛滥,法律失去了规则的刚性而变成一种弹性工具,违法者获利,守法者吃亏,谁还愿遵守法律?虽如此但法治在进步,大量案例告诉人们,领导是靠不住的,关系是靠不住的,唯一能让企业家稳健前行的是——法律,这才是企业家内心应当坚守的正能量。

二、公司高管的法律界定。

根据《公司法》第217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从企业高管刑事犯罪的罪名分布来看,常见犯罪类型。

1、贪污侵占挪用类犯罪;2、行受贿类犯罪;3、非法经营类犯罪;4、诈骗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其他犯罪类型。

公司高管混同的法律后果(3篇)

公司高管混同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高管作为公司的重要决策者和执行者,其行为往往对公司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然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部分高管可能利用职务之便,将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混同,造成公司损失。

本文将探讨公司高管混同的法律后果,以期对相关企业和个人起到警示作用。

二、公司高管混同的概念公司高管混同,是指公司高管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将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混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1. 滥用职权:高管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2. 利益输送:高管将公司资源或资产输送给个人或关联方,损害公司利益。

3. 操纵股价:高管通过操纵公司股价,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 恶意诉讼:高管利用公司名义,对公司内部或外部进行恶意诉讼,损害公司利益。

三、公司高管混同的法律后果1. 行政责任根据《公司法》和《行政处罚法》,公司高管混同的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具体包括:(1)警告:对高管进行警告,责令改正。

(2)罚款:对高管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损失程度确定。

(3)暂停或撤销高管职务:对高管暂停或撤销职务,防止其继续损害公司利益。

2. 刑事责任若公司高管混同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将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包括:(1)职务侵占罪:高管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2)挪用资金罪:高管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高管在经营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 民事责任公司高管混同的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追究高管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1)返还财产:高管混同行为所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公司。

(2)赔偿损失:高管混同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赔偿给公司。

(3)承担违约责任:若高管混同行为违反了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4. 损害公司声誉公司高管混同的行为不仅损害公司利益,还会损害公司声誉。

公司高管滥用职权所涉及的刑事责任及实务认定

公司高管滥用职权所涉及的刑事责任及实务认定

公司高管滥用职权所涉及的刑事责任及犯罪构成公司高管滥用职权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就此种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而言,主要指的是其滥用职权使得公司高管自身受益的问题。

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通过职务便利从公司资产中受益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当然,此处所称“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而所侵占的财物为公司财物而非来自于公司之外的主体的财物。

国有企业高管或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此情形下构成贪污罪。

二、通过职务便利从他人处受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该罪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范畴。

“公司”仍然属于非国有类公司。

但是获取的收益为从他人处,通过职务便利方式获取。

国有企业高管或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此情形下构成受贿罪。

三、竞业禁止类犯罪1、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国企高管的刑事风险

国企高管的刑事风险

国企高管的刑事风险国企高管的刑事风险杨航远律师主讲(根据在某企业的演讲整理,文中标题是后加上去的)各位企业家,大家好:非常高兴有机会和大家交流关于国企高管刑事风险的相关问题,希望在接下来的两个小时里,我能给大家提供一些有价值的资讯。

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对企业家一直心存敬意,企业家是社会的精英,是社会财富的重要创造者。

你们的智慧和努力影响着我们每一个普通老百姓的生活。

终会有一天,大家都忘了美国总统是谁,但是,大家会记得乔布斯;大家会记不起国家的基本国策是什么,但是,都会对记得联想的电脑、海尔的冰箱、长虹的电视、格林的空调、苹果的手机等等。

由于企业家的卓越贡献,社会在把财富、荣誉赋予企业家的同时,也要求企业家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

法律对企业家有着很高的要求,对于管理和经营国有资产的国企高管,法律做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刑法领域中制订了更加严厉的惩罚措施,这就使得企业家群体本身也成了一个犯罪率比较高的群体。

第一部分企业家风险警示根据民间机构的研究统计:2012年,中国的企业家涉嫌刑事犯罪案例中,国企高管被追究的有117例。

2013年,北京师范大学和其他社会研究机构一起做了一份调查报告——《2013年企业家犯罪报告》,这份报告被中国社会科学院全文转发,相对比较权威。

报告中称,2013年全年,国有企业的企业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有110例,涉案128人,其中9个全国人大代表,还有很多全国劳动模范等,占企业家犯罪率的23.08%。

这个数额和比例,看起来好像并不高,其实不然。

首先,经过多年的国退民进改革,国有企业的质量上去了,但是数量已经非常少了。

在很多三、四线城市,除了承担公共事业职能的国有企业以外,几乎都没有国有企业了,农村更没有。

其次,这份报告应该是不完全统计。

这份报告的数据都是来源于媒体报道。

一般的中小型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里级别较低的管理人员犯罪,都不会引起媒体的兴趣。

近些年来反腐浪潮一浪高过一浪,大家都形成了“审丑”疲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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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公司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
摘要:公司高管在经营管理公司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刑事法律风险,公司高管应尽量避免实施诸如非法处置公司资产、商业贿赂等妨害公司经营管理秩序的行为。

此外,我国《刑法》对国有公司高管和非国有公司高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关键词:公司高管刑事法律风险
公司高管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有的来自民商事领域,例如《公司法》规定公司高管关联交易行为限制或禁止义务,竞业禁止义务等,公司高管违背上述义务一般需要承担对公司或股东的赔偿责任。

当公司高管实施诸如上述违背对公司忠实或勤勉义务的行为,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时,则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近年来,许多知名的高管纷纷落马,被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得不让我们对公司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给予更多的关注。

我国《刑法》对公司高管经营管理公司行为的规制具有一个显着特点,即对国有公司高管规定了比非国有公司高管更高的审慎和勤勉义务。

所以,公司高管所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也具有一定的层次性,第一个层次是公司高管普遍具有的刑事法律风险;第二个层次是国有公司高管独有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公司高管普遍具有的刑事法律风险
“忠实义务规范是现代公司的核心制度,公司高管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是刑法调控的重点”①。

我国《刑法》对公司高管违背忠实义务的调控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1.对公司资产的正当管理。

《刑法》分则第271条规定了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第272条规定了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

当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挪用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有可能构成犯罪。

若是非国有公司高管为上述行为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若是国有公司高管为上述行为可以构成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

《刑法》对上市公司高管规定了更为严格的资产管理义务,他们必须做到:第一,不得无偿向他人提供资产;第二,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产;第三,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人提供资产或者提供担保,以及无正当理由为他人提供担保;第四,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第五,其他不正当处置公司资产,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所以,如果公司高管实施了上述侵
占公司资产、不正当使用公司资产以及非法处置公司资产的行为,就有可能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2.经营公司活动的正当进行。

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正当获得交易机会。

我国《刑法》明确禁止商业贿赂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商业贿赂可能触及《刑法》规定的所有贿赂犯罪的罪名。

《刑法》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制是相当广泛的,检察机关也将商业贿赂犯罪列为深化治理的对象。

所以,公司高管应该杜绝为了获得交易机会而给予有关单位或它们的负责人、代理人、采购人员以及对交易业务具有决定权的人金钱、实物,以及其他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以及与此相对应的收受行为。

二是正当获取和利用商业信息。

第一,不侵犯其他公司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通常包括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对公司来说,商业秘密往往关系到公司经营的成败,甚至关系到公司的命脉。

《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公司高管如果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泄露或者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或者违反约定及相关要求,泄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二,不利用本人知晓的公司的商业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公司高管不得在对证券发行、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

二、国有公司高管独有的刑事法律风险
我国《刑法》对国有公司高管提出了比非国有公司高管更为严格的要求,笔者认为原因有两个:一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要求,二是对国有公司的特殊保护。

国有公司高管不仅是公司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更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经营和管理公司的行为同时也是履行国家职务的行为。

我国《刑法》基于国有公司高管的特殊身份,以及经营和管理公司的行为所具有的特殊性质,一方面要求他们遵守公司高管的行为规范,另一方面也对他们履行“公职”的行为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他们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一样,都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如果因为国有公司高管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破产或者严重损失,或者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被诈骗,或者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可以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或者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另外,《刑法》基于对国有公司的特殊保护,要求国有公司高管,第一,不得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

第二,不得为亲友非法牟利,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将公司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经营,或者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采购不合格商品。

总的来说,公司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往往来自于为“一己之私利”,而摒弃对公司忠实、勤勉之义务。

公司高管应该重视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因为刑事法律风险不仅会影响到公司的经营,甚至关系到公司的存亡,而且会“严重破坏经济交往中经济群体的诚实信用和相互信赖的道德基础”②。

对公司高管自身而言,刑事法律风险对个人前途带来的打击,往往也是毁灭性的。

参考文献:
邓多文:公司高管忠实义务刑法调控机制的立法完善.商场现代化.20XX 年4 月(下旬刊).
杨秀梅:公司高管侵害公司利益犯罪与刑法控制.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XX年10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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