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窜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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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窜货管理规定

防止窜货管理规定

防止窜货管理规定防止窜货管理规定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约束及制裁窜货扰乱市场的行为,维护公司、经销商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制定本规定。

一、窜货含义第一条本规定所指“产品”为系列产品。

本规定中的“经销范围”指《经销合同书》中公司授予经销商的经销区域、经销渠道,或公司书面授权给经销商的经销区域、经销渠道。

第二条窜货,是指经销商从公司购进的产品,未经公司许可,在经销范围以外销售的行为(包括经销范围以外的商家主动从该经销商及其下级经销商进货)。

“窜货方”指货物窜出地经销商, “被窜货方”指货物窜入地经销商。

二、公司责任、权利和义务第三条公司产品应当标注生产批号或序列码,尽量做到产品在市场流通中方便查找。

第四条公司通过对产品生产批号、序列码或其它信息进行识别,判定产品是否为窜货。

公司有提供“窜货方”相关信息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公司有权对经销商的销售活动进行跟踪调查、对市场产品进行抽查,公司有义务接受经销商及公司销售业务人员的举报,并核查举报事实。

举报电话:三、经销商责任、权利和义务第六条经销商应当在其经销范围开展业务,不得把产品批发或分销到经销范围以外的市场(包括经销范围以外的商家主动从经销商进货),否则视经销商窜货。

第七条经销商应当约束其下级经销商不得把产品批发或分销到经销商经销范围以外的市场(包括经销范围以外的商家主动从经销商下级经销商进货),否则视经销商窜货。

第八条经销商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公司调查处理窜货事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窜货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九条在“被窜货方”经销渠道发现有应当仅在“窜货方”经销范围内销售的产品,公司则认定窜货方有窜货行为。

第十条经销商在其经销范围发现窜货产品,应及时通知公司并向公司提供有效的窜货证据(如产品名称、批号、序列码、现场照片或录音录像等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公司确认窜货方和窜货事实后,以传真方式通知窜货方、被窜货方。

窜货方、被窜货方应按通知要求,在公司监督下对窜货进行回收。

商品溯源与防止市场串货制度

商品溯源与防止市场串货制度

商品溯源与防止市场串货制度一、前言为确保商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品牌形象和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商品溯源及防止市场串货制度。

本制度旨在通过建立严格的商品追踪系统,实现商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全程可追溯,并有效防止产品在分销渠道中的非正常流动(即“串货”现象)。

二、商品溯源管理1. 生产环节每一件商品在生产阶段即赋予唯一的序列号或二维码标签,包含但不限于生产日期、批次号、生产线信息等详细生产数据。

生产完成后,立即录入商品信息至企业内部商品管理系统,形成初始的商品溯源记录。

2. 入库出库管理商品入库时需扫描并核对序列号或二维码,确认无误后方可入库,同时更新系统内的库存及溯源信息。

商品出库发货时,严格按照订单信息进行匹配,再次扫描并登记序列号或二维码,更新商品流向信息。

3. 物流运输过程合作物流公司应具备完善的货物跟踪系统,实时更新商品运输轨迹,确保商品流转的透明化和可追溯性。

三、防止串货措施1. 区域划分与管控根据销售渠道及地域特点,对不同地区设定不同的商品编码或特定标识,明确商品销售区域范围。

对各级经销商或代理商实行严格的区域管理制度,严禁跨区域销售行为。

2. 合同约束与处罚机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规定禁止串货行为,一旦发现违规,将采取扣减返利、取消代理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方式进行处理。

3. 定期稽核与抽查企业不定期对各经销商、零售商进行商品来源核查,包括随机抽取商品检查其序列号或二维码,以验证是否符合正常的流通路径。

对于客户举报或自查发现的串货行为,应及时启动调查程序,核实情况后依法依规处置。

4. 技术支持与监控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如区块链技术、物联网设备等,提升商品溯源精度,实现对商品流通的精准监控,及时发现并预警可能存在的串货行为。

四、培训与宣导定期组织经销商、业务人员进行相关法规及本制度的培训,提高全员对于商品溯源和防止串货工作的认识与执行力度。

公司应持续开展反串货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经营氛围。

服装业窜货管理制度范本

服装业窜货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服装市场秩序,维护公司利益和品牌形象,确保市场销售渠道的正常运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涉及服装产品的销售、配送、仓储等相关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禁止窜货行为。

第二章窜货定义及处罚第四条窜货是指未经授权,擅自将服装产品从原销售渠道调拨至其他销售渠道或地区的行为。

第五条窜货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将产品从原销售区域调拨至其他区域;2. 将产品从原销售渠道调拨至其他渠道;3. 将产品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影响其他渠道的正常销售。

第六条对窜货行为的处罚如下:1. 一经查实,对窜货责任人进行警告,并扣除当月奖金;2. 情节严重者,扣除当月工资的50%;3. 情节特别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预防措施第七条加强市场调研,了解市场动态,制定合理的销售政策。

第八条设立窜货举报热线,鼓励员工、经销商、消费者举报窜货行为。

第九条定期对销售渠道进行巡查,确保产品销售渠道的合规性。

第十条建立窜货预警机制,对疑似窜货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第十一条加强与经销商的沟通,提高其对窜货行为的认识,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公司相关部门对窜货行为负有监管责任,具体如下:1. 销售部门负责对窜货行为进行监控和查处;2. 仓储部门负责对窜货产品进行清点和处理;3.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窜货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市场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市场部负责修订。

第六章举报奖励第十六条为鼓励员工、经销商、消费者积极参与打击窜货行为,公司设立举报奖励制度。

第十七条举报人提供有效线索,经查实为窜货行为的,公司将给予举报人一定金额的奖励。

第十八条举报奖励金额由公司市场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关于窜货问题的防范和处理的管理规定

关于窜货问题的防范和处理的管理规定

关于窜货问题的防范和处理的管理规定窜货,属跨区越界销售行为。

若不对窜货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坚决查处,将严重扰乱企业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既损害企业的整体利益和运营格局,又侵害遵章守纪开展营销工作的本公司产品经销商的正当权益。

为了切实保障本公司产品授权经销商的利益,维护正常合理有序的经营秩序,从源头上遏制各种窜货现象的发生,尽量减少因窜货而造成的损失,本公司特别制定关于窜货问题的防范和处理的管理规定如下:一、本公司各区域管理人员、各地代理经销商须高度认识窜货行为的危害性,分工协作,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自觉杜绝窜货行为,防止窜货现象发生。

(一) 负责货品管理发放的部门原则上不得对同一区域或临近区域的不同经销商所订相同批次的产品发送相同批号的货物,同时须做好产品批号(箱号)的备案、记录和跟踪等工作;(二) 本公司经销商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协助本公司查处窜货行为,应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了解所在地区有无外区域销售。

如有疑问可向本公司负责货品管理的部门进行了解和查询,确认出现窜货现象的,应立即向本公司电话汇报并提供书面举报材料;(三) 本公司在收到书面举报材料后,应及时予以核查,并将结果通知举报人。

在确认窜货行为属实后,由本公司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对窜货人进行处罚,使被窜货人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

二、凡是与本公司签订了授权代理经销协议的经销商,属于下列情况的,不论是什么原因均被认定为窜货:(一) 自然窜货(或无意窜货),是指经销商在获取正常利润的同时,无意识地向本公司所授权区域以外市场销售产品的行为,包含当地装饰公司在经销商授权区域内购买产品,然后再由装饰公司销售到其他经销商所属区域的;(二)恶意窜货,是指经销商为获取非正常的利润,蓄意向本公司所授权区域以外市场销售产品的行为。

特别是以授权经销商的朋友或其他名义购买,并将产品低价倾销到其他授权经销商所属区域的。

三、经销商在所在区域市场上发现可疑窜货产品,应立即向本公司相关人员汇报,一经确认,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举报:(一)应以最快方式(如:电话)向本公司报告窜货实际情况,包括:发现时间、地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箱号、购买方及流通渠道等准确信息;(二)被窜货人在第一时间将关于窜货的书面举报材料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递交本公司。

————窜货管理规定

————窜货管理规定

————窜货管理规定
关于______窜货管理规定
一.渠道管控及窜货管理的目的
为了有效稳固的销售渠道,稳定市场价格,打击跨区域销售、低价窜货,保障该产品各合作方的利益,维护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内的市场秩序。

二.窜货定义
窜货主要是指,“跨区窜货”即各级代理商出现的超出规定的经销范围或低于规定价格的销售行为
三.窜货处罚办法
1.停货处罚,对相应窜货代理商自发现窜货的次日起暂停其发货一周。

情节严重
的取消____首销资格直至取消后续新品首销资格。

2.罚金处罚,对相应窜货代理商,对发现窜货以零售价格赎回,每台视情节严重
扣罚发返利50-1000元。

3.窜货申诉,申诉仅对实物在代理商本库的情况有效,其它申诉无效。

本管理办法自___年___月___日起执行
-------------公司
____年__月__日
————回——执————
我司已经收到以上《---窜货管理规定》并知悉相关处罚条款等信息,将会配合--厂家及----公司维护好市场秩序。

经销商:(签章)
年月日。

销售窜货管理制度

销售窜货管理制度

销售窜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销售业务,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强化销售队伍管理,防范串货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销售串货定义销售串货是指销售人员在接受订单后,通过调包、挪货、私下协商等方式擅自改变订单信息,或在销售过程中以低于市场价出售产品等行为。

第三章销售串货管理职责1. 公司销售总监负责销售串货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关制度和规定;2. 销售经理负责具体执行销售串货管理工作,监督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3. 销售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司销售制度,不得串货行为,如发现串货行为应及时举报。

第四章销售串货工作流程1. 销售订单接受:销售人员接受订单后,应核实订单信息,与客户确认,务必与客户签订正规销售合同;2. 销售订单处理:销售人员应及时将订单信息录入系统,派发相关部门办理,并按规定时间完成订单处理;3. 销售回访:销售人员应及时回访客户,确认订单信息,及时反馈客户需求,确保订单顺利进行;4. 销售结算:销售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结算,不得擅自将款项挪作他用。

第五章销售串货风险防范1. 加强销售人员培训,提高销售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素养,规范销售行为;2. 定期进行销售业绩核查,对业绩异常的销售人员进行全面调查,并对串货行为进行严肃处理;3. 建立销售串货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内部审计,及时发现串货问题,迅速处置;4. 加强对销售环节的监督,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员工揭发串货行为,确保公平竞争。

第六章销售串货惩罚措施1. 对发生串货行为的销售人员,首次给予口头警告,并进行记录;2. 对重复发生串货行为的销售人员,给予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关绩效奖金;3. 对严重串货行为的销售人员,给予停职、降级、开除等处分。

第七章销售串货管理制度执行1. 公司销售总监负责监督销售串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定期进行评估;2. 销售经理负责具体执行销售串货管理制度,监督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3. 销售人员对销售串货管理制度有异议或建议,可向公司销售总监反映,或通过公司内部渠道反馈。

XX乳业公司防窜货管理规定(经销商)

XX乳业公司防窜货管理规定(经销商)

XX省XX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XXXX年防窜货管理规定的通知
XX市第[XXXX-XXX]号
尊敬的经销商:
为规范市场销售,杜绝窜货行为,经市场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自XXXX 年起凡是产品生产日期为XXXX年11月以后的产品,市场窜货行为一经查实,严格执行此规定,如下:一、窜货行为确认:
产品跨区域销售行为,经XX公司防窜货系统查实即确定为窜货行为;
二、收货:
1、被窜货方负责收货(10箱起计);
2、窜货方负责以正常市场零售价收回窜货产品;
3、如窜货方不按要求收回窜货产品,停止发货;
三、通报罚款:
1、罚款:
1)经销商:经销商窜货罚款额度执行销售合同中“窜货规定”;
2)城市经理:城市经理所在作业点第一次发现窜货罚款1000元,第二次发现窜货取消年度岗位津贴,第三次发现窜货予以辞退;
3)销售经理:销售经理所在片区,每发现一次窜货罚款1000元,当月最高罚款额3000
元;
4)区经理:每发现一次窜货罚款1000元,当月最高罚款额度3000元;
2、通报:窜货行为每发现一次,经销商及市场相关人员全国通报一次;
四、建议:
为方便经销商进一步查实窜货柜台,建议经销商自行配置防窜货扫码仪。

请签字回传到XXXXXXXXXXXX
经销商签
字:。

防止窜货管理规定

防止窜货管理规定

防止窜货管理规定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约束及制裁窜货扰乱市场的行为,维护公司、经销商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制定本规定。

一、窜货含义第一条本规定所指“产品”为系列产品。

本规定中的“经销范围”指《经销合同书》中公司授予经销商的经销区域、经销渠道,或公司书面授权给经销商的经销区域、经销渠道。

第二条窜货,是指经销商从公司购进的产品,未经公司许可,在经销范围以外销售的行为(包括经销范围以外的商家主动从该经销商及其下级经销商进货)。

“窜货方”指货物窜出地经销商, “被窜货方”指货物窜入地经销商。

二、公司责任、权利和义务第三条公司产品应当标注生产批号或序列码,尽量做到产品在市场流通中方便查找。

第四条公司通过对产品生产批号、序列码或其它信息进行识别,判定产品是否为窜货。

公司有提供“窜货方”相关信息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公司有权对经销商的销售活动进行跟踪调查、对市场产品进行抽查,公司有义务接受经销商及公司销售业务人员的举报,并核查举报事实。

举报电话:三、经销商责任、权利和义务第六条经销商应当在其经销范围开展业务,不得把产品批发或分销到经销范围以外的市场(包括经销范围以外的商家主动从经销商进货),否则视经销商窜货。

第七条经销商应当约束其下级经销商不得把产品批发或分销到经销商经销范围以外的市场(包括经销范围以外的商家主动从经销商下级经销商进货),否则视经销商窜货。

第八条经销商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公司调查处理窜货事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窜货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九条在“被窜货方”经销渠道发现有应当仅在“窜货方”经销范围内销售的产品,公司则认定窜货方有窜货行为。

第十条经销商在其经销范围发现窜货产品,应及时通知公司并向公司提供有效的窜货证据(如产品名称、批号、序列码、现场照片或录音录像等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公司确认窜货方和窜货事实后,以传真方式通知窜货方、被窜货方。

窜货方、被窜货方应按通知要求,在公司监督下对窜货进行回收。

回收处理方式如下:1)窜货方、被窜货方可自行协商回收窜货,但公司应当参与、监督;2)在公司监督下,窜货方可自行回收窜货;3)在公司现场监督下,被窜货方可按统一零售价集中收购窜货,收购产生的运费按计算。

窜货管理制度

窜货管理制度

窜货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1.1 为保障公司正常销售渠道,打击窜货行为,规范员工的业务行为,保护公司利益;1.2 防止销售场景中的被害者产生投诉和不满,影响公司品牌形象;1.3 管理员工岗位责任,保证行为合法合规,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销售人员、仓储人员、业务管理人员等相关工作岗位。

三、制定程序本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涉及公司领导班子的会议讨论、相关部门的意见汇总和制定、人事行政部门的审定等程序。

四、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4.1 《劳动合同法》4.2 《劳动法》4.3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4.4 《行政管理法》4.5 公司内部政策规定五、制度内容5.1 定义窜货行为5.2 公司员工的角色定义5.3 窜货预警及举报管理5.4 窜货严禁行为5.5 相关奖惩制度5.6 法律责任六、责任主体及执行程序6.1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及颁布本制度,及时提供相关宣传资料。

6.2 各部门中层领导对制度的执行负有责任,要协助人力资源部门推行本制度。

6.3 违反本制度的员工应负有相应的责任。

七、责任追究7.1 对违反本制度的员工依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7.2 对与窜货有关的经销商或供应商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停止与其合作关系。

附:窜货的定义窜货行为指在公司未授权的情况下,销售产品给非官方销售渠道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有可能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可能给合法经销商和厂商带来经济损失,严重的会影响公司的商誉。

因此,窜货行为对于公司是极为严重的。

窜货管理规定

窜货管理规定

窜货管理规定On March 12, 2022, study standards and apply standards.窜货管理制度窜货,又称为倒货、冲货,属越界销售行为;若不对窜货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坚决查处,将严重扰乱企业正常经营秩序,既损害企业又侵害遵章守纪开展营销工作代理的正当权益;为了建立共同抵御和防止窜货的体系,有效减少窜货行为发生,特制订本规定;一、企业各级管理人员、代理商须高度认识窜货行为的危害性,分工合作,防止窜货发生;一负责货物管理的本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同一区域或临近区域的不同代理商发送相同批号的货物,同时须做好产品批号箱号的备案、记录和跟踪等工作;对自提货严格按照关于货物管理的若干规定中的条款执行;(二)代理商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协助本公司查处窜货行为,应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了解有无外区域销售;如有疑问可向本公司负责货物管理的部门进行了解和查询,确认出现窜货的,应立即向本公司中心汇报书面举报材料;(三)本公司在收到书面举报材料后,应及时予以核查,并将结果通知举报人;在确认窜货属实后,由本公司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对窜货人进行处罚,使被窜货人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二、凡是与企业签订了产品区域市场代理经销协议的代理商,属于下列情况的,不论是什么原因均被认定为窜货:一自然窜货或无意窜货,是指代理商在获取正常利润的同时,无意识向自己区域外或限制区域、限制市场场合内销售产品的行为;二恶意窜货,是指代理商为获取非正常的利润,蓄意向自己区域外或限制区域、限制市场场合内倾销产品的行为;三限制市场场合主要指各地药品、药材集散批发市场、以批发流通为主的公司、已平价销售为主业的零售药店及连锁药店;三、代理商在市场上发现可疑货物,应立即向我公司查询,一经确认,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举报:一应以最快方式如:电话向我公司报告窜货情况,包括:发现时间、地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箱号、销售单价及流通渠道等;二将书面举报材料、实物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递回我公司;四、当事人按以下方法及内容提供证明文件,认定窜货行为及数量:一被窜货人提供不同箱号的窜货样品;二由我公司通知涉嫌窜货人或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到现场查证;三涉嫌窜货人提供该批号箱号货物流向有效证明商业单位、医院或其他销售单位书面采购证明材料,如:采购单据、进货账单表等;否则,每一箱号以“件”为单位认定窜货数量 ;五、代理商只要违反本规定发生窜货行为,均按下列条款处理:一代理商在市场上发现可疑货物,可事先征得我公司同意特别是价格的情况下,可全数购买所窜货物并运回我公司,因此而产生的采购成本含运费、保险费等全部有窜货人承担;二不论何种形式的窜货,窜货人均应向被窜货人赔付经济损失,即窜货人按被窜货人销售区域该产品实际零售价乘以窜货数量予以赔付;三对市场上发生的恶意窜货行为,窜货人除须赔付经济损失外,企业可以处以窜货人窜货价值按企业标准结算价计算两倍以上的经济处罚;四赔付金及处罚金由窜货人统一交付我公司,我公司收到赔付金后转付被窜货的代理商;五对拒不接受处罚的窜货人,其赔付金和处罚金由我公司向窜货人追缴,如不赔偿则由本公司拿出窜货人所缴纳市场保证金进行赔偿;六对于屡罚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窜货人,企业有权停止执行该窜货人提交的各种要货请求包括商业合同;对于窜货金额较大或涉及的市场范围较广的,企业有权解除与窜货人的代理关系,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良后果概由窜货人承担;七对于窜货过程中如果有损害企业形象、产品质量包括涂刮产品生产批号或其他编号、效期等,除按前款处理外,涉及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窜货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六、本规定解释权归我公司;陕西省医药工业西都医药经营部。

窜货管理制度

窜货管理制度

窜货管理制度一、引言窜货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企业面临的一大挑战。

窜货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品牌形象,还影响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

为了有效解决窜货问题,我公司现对窜货管理制度进行全面升级和优化,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背景窜货是指经销商或零售商通过违反合同约定、越权销售或未经授权销售等手段,将产品流向非授权渠道进行销售的行为。

窜货行为不仅破坏了企业的销售布局,还导致产品价格混乱和消费者投诉等问题。

为了杜绝窜货问题的发生,加强对销售渠道的监管迫在眉睫。

三、窜货管理制度的目标1. 建立全面有效的窜货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窜货行为;2. 保障合法渠道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提升品牌形象;3. 加强对经销商和零售商的管理和培训,规范市场行为;4. 提高内部流程和制度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四、窜货管理制度的内容1. 窜货预警机制建立窜货预警机制,通过数据分析和市场监测等手段,及时发现窜货风险,提前采取措施进行干预和处置。

2. 渠道审核及管理对所有合作渠道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其合法性和可靠性,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

与渠道建立明确的责任和义务,明确禁止窜货行为,并建立违约责任条款。

3. 渠道管理培训定期组织培训,向经销商和零售商传达窜货管理政策和要求,提高其对窜货风险的认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加强与渠道的沟通和协作,共同建立起窜货管理的长效机制。

4. 窜货举报机制建立举报窜货行为的渠道,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经过核实的窜货举报,及时采取相应的行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窜货行为得到有效打击和消除。

5. 内部控制及流程优化加强内部流程和制度的建设,明确各部门在窜货管理中的责任和权限。

优化销售和供应链管理流程,提高流程的透明度和合规性,降低窜货风险。

养成良好的企业文化和价值观,倡导诚信经营,树立社会责任意识,使窜货行为在企业和社会中得到广泛谴责。

五、窜货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窜货管理制度由公司高层领导亲自负责推动和执行。

经销商窜货管理办法

经销商窜货管理办法

经销商窜货管理办法窜货管理办法第⼀条⽬的为严肃市场营销纪律,维护好市场秩序,加强销售渠道管理,保护各经销商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窜货定义⼀、窜货是指经销商或分销商跨规定区域销售,⼀次销售数量在⼗件以上,或低于被窜市场同等渠道价格在被窜区域销售本公司产品的⾏为。

⼆、窜货分为⼀般性窜货和恶性窜货两种。

⼀般性窜货是指⼀个⽉内⾮本区域销售数量累计在⼗件以下的⾏为;恶性窜货是指⼀个⽉内多次⾮本区域销售数量在五⼗件以上且低于被窜货市场同等渠道价格进⾏销售的⾏为。

第三条窜货预防⼀、各地经销商要慎重选择分销渠道,严把发货关,严格把握好价格和数量关,控制好销售渠道,防⽌货物外流。

⼆、要求各地经销商对其分销商或⼆批商作好货物流向记录,做到⼼中有数。

三、公司营销部将对窜货⾏为进⾏严肃查处,以不定期、不通知等抽查形式对各市场的窜货进⾏监察。

第四条举报及受理⼀、公司营销部负责受理市场窜货事件及举报查实⼯作。

⼆、各地市场⼀旦发现窜货,被窜市场经销商必须如实地向公司营销部提供书⾯举报材料,举报材料上须有经销商的签字,并对其举报事实负责。

三、被窜市场必须⼀次性购买三件作为窜货依据,最好附有购买的凭证,然后将举报材料和凭证⼀起传回公司营销部受理。

第五条窜货查实⼀、营销部接到完整的举报材料后,责成所辖市场区域经理在三个⼯作⽇内查实,并将查证结果反馈给营销总监。

⼆、营销总监根据区域经理的调查结果视窜货情节严重程度,对窜货经销商进⾏相应处罚。

三、营销部将处罚决定通报被窜货区域市场。

四、区域经理必须公正负责地查证,提供相关的书⾯材料,并对其查证结果负责。

第六条窜货处理⼀、对窜货市场经销商,⾸次⼀般性窜货按50元/件予以处罚,⼆次窜货按100元/件予以处罚,屡教不改者,取消其年终返利。

⼆、对恶性窜货和低价倾销⾏为,公司取消经销商经销资格。

第七条本办法⾃董事长签字之⽇起颁布执⾏。

窜货问题的防范和处理的管理规定

窜货问题的防范和处理的管理规定

窜货问题的防范和处理的管理规定关于窜货问题的防范和处理的管理规定为了切实保障客户的利益,维护正常合理有序的经营秩序,从源头上遏制各种窜货现象的发生,尽量减少因窜货而造成的损失,公司特制定本窜货管理及处罚规定。

一、各区域营销人员及客户须高度认识窜货行为的危害性,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自觉杜绝窜货行为,防止窜货现象发生。

(1) 负责货品管理的开票发货部门原则上不得对同一区域不同客户发放相同的产品;(2) 公司片区经理和客户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协助查处窜货行为。

(3) 公司在收到窜货举报或投诉后,应及时予以核查,并将结果通知当事人。

在确认恶意窜货行为属实后,由公司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对窜货人员进行处罚,使被窜货人得到适当的经济补偿。

二、凡是公司片区经理和客户,有下列情况的,不论是什么原因均被认定为窜货:(1)自然窜货或无意窜货,是指客户或片区经理在获取正常利润的同时,无意识地向公司所授权区域以外市场销售产品以及在自己所辖区域内低于公司规定价格销售产品的行为;(2)恶意窜货,是指客户或片区经理为获取非正常的利润,蓄意向公司所授权区域以外市场销售产品并对当地市场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四、对违反本规定发生窜货行为,均按下列条款严格处理:(1)对无意窜货行为首次实行警告,若发生第二次并对当地客户造成了影响则视为恶意窜货行为。

(2)对客户恶意窜货行为处罚:首次按窜货金额(公司出厂价计)50%处以罚款,同时按罚款2倍金额缴纳保证金,方可再次销售所窜货的产品;若发生第二次恶意窜货按窜货金额100%处以罚款,并取消该客户的经销资格。

对客户的恶意窜货行为,片区经理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另按客户罚款金额的50%处以罚款。

(3)对片区经理恶意窜货行为的处罚:首次窜货,不论窜货价值大小,经查属实,按货值50%给予处罚金(最低处罚2000元);第二次窜货,按货值100%给予处罚,并调离本区域或予以辞退。

(4)片区经理怂恿客户窜货行为视为片区经理恶意窜货行为。

窜货管理办法

窜货管理办法

窜货管理办法
窜货管理办法是指为了防止、打击和管理商品窜货现象而
制定的相关规定和措施。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窜货管理办法:
1.加强供应链管理:建立健全供应链管理体系,加强对供应商的审查和管理,确保供应商合规经营。

2.完善销售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商品销售管理制度,包括明确销售政策、目标及销售渠道管理等,规范销售行为。

3.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对市场的监督执法力度,打击窜货行为,对窜货者进行处罚和追责。

4.加强线下门店管理:加强对线下门店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门店经营行为,防止窜货现象发生。

5.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建立跨部门、跨行业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及时获取窜货动态和线索,进行联合执法和打击。

6.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消费者对窜货危害的认识,增强窜货管理的舆论支持力度。

7.加强技术手段应用: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如物联网、大数据等,提高对窜货的监管和追踪能力。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窜货管理办法,具体的实施要根据不同行业和地区的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并加强调查和整治窜货行为的力度,保障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防窜货管理条例

防窜货管理条例

防窜货管理条例
为维护和规范市场,保证各合作伙伴的权益,根据汇讯通讯《防窜货合同书》及湖南市场特点现通知如下:
1.合作伙伴在代理区域若发现异地窜货机,需告知我方详细
串号(尾数7位数以上),我方将及时反馈厂家,查明源头及原因,确认是否收货。

2.合作伙伴在收到我方确认后方可收货。

3.收货方式:数量以单款机型2台、价格以我方批发价基础
上不超过150元为准(特殊机型以即时约定为准)。

以上收货方式均出于通过收货以利于收集窜货证据和阻断窜货源头为出发点。

4.收货要求:必须随机附窜货单位出货票据(店名、地址、
电话)
5.提示:凡发生窜货的主要原因系机子好卖和当地价差太大
两大因素,特建议合作伙伴对窜货一是不要妥协放弃,二是及时调整和平时制定合理利润,以利打击和杜绝窜货。

6.防止和打击窜货是一件任重而道远的长期工作,热切盼望
所有伙伴和我们真诚携手共同努力妥善解决。

长沙数码港通讯
2008年3月20日。

防串货系统管理制度范本

防串货系统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产品销售秩序,防止串货现象发生,保障公司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产品销售环节,包括生产、仓储、物流、销售、售后服务等。

第三条防串货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严格管理,责任到人;3. 技术手段与制度管理相结合;4. 全员参与,共同维护。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防串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防串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防串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以下工作小组:1. 防串货管理制度制定小组;2. 防串货信息收集与处理小组;3. 防串货检查与监督小组;4. 防串货宣传教育小组。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1. 生产部门:确保产品质量,严格按照生产流程进行生产,不得擅自更改产品规格、型号和包装;2. 仓储部门:负责产品储存、保管,确保产品安全,不得擅自调拨、转移产品;3. 物流部门:负责产品运输、配送,确保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安全,不得擅自改变配送路线;4. 销售部门:负责产品销售,严格执行销售政策,不得擅自调整价格、折扣;5. 售后服务部门:负责产品售后服务,及时处理客户投诉,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第三章防串货措施第七条建立防串货信息系统,实现产品信息全流程跟踪,包括生产、仓储、物流、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

第八条实施产品唯一标识制度,为每件产品赋予唯一编码,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

第九条加强产品包装管理,采用防伪标签、防伪包装等手段,防止产品被假冒、窜货。

第十条建立经销商管理制度,对经销商进行资格审查、合同签订、信用评估等,确保经销商合法经营。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销售政策,对窜货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取消经销商资格、赔偿损失等。

第十二条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开展防串货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三条对在防串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公司利益损失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防串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关于窜货的处理规定

关于窜货的处理规定

关于窜货(de)处理规定第一条:为确保企业与各区域利益,维护竞争环境,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销售XXXXXX公司产品(de)所有市场.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XXX产品”与“XXX产品”.第四条:“窜货”(de)定义所谓窜货,是指经销商在协议约定(de)经销区域之外销售产品(de)行为.第五条:“窜货”(de)预防1.为防止“窜货”,营销中心与各经销商及业务人员签订书面合同,约定销售区域.2.各级经销商及业务人员按要求交纳“市场保证金”.3.各经销商、业务人员在要货前需填写发货申请单,标明货物品种、规格、单价、数量.营销中心综合部做好发货记录,以备发生窜货时核对、确认.4.货物发出后由营销中心综合部落实货物是否发到,接收单位是否收到同品种同数量货物.5.各市场经销商及业务人员,严格控制本区域市场与货物,一经发现窜货现象,立即与营销中心市场监察部联系,上报窜货明细,将产品品种、规格、数量、单价、批号、箱号或监管码及供货方准确信息告知营销中心.第六条:“窜货”(de)认定1.经销商及业务人员擅自将经销产品销售至合同经销区域之外(de)行为.2.经销商及业务人员经由第三方在销售区域之外销售经销产品,被发现后拒不处理(de)行为.3.经销商及业务人员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制造,变造药品内外包装(de)行为.4.市场货物出现紧缺时,除公司书面同意外,各市场不准相互调货,否则以窜货论处.第七条:“窜货”(de)处理公司可以依据营销中心(de)销售记录、产品批号、箱号或监管码及医院或药店(de)销售证明、购货证明对“窜货”者进行窜货行为和窜货数量(de)认定.凡被窜货代理商发现本区域有窜货后,应立刻把产品(de)批号、箱号或监管码、数量等,报给营销中心市场监察部,并在5个工作日内把产品(de)完整实物、及医院或药店所开具(de)小票,作为证据一并邮寄给市场监察部存档,市场监察部方可立案.若被窜货方代理商只将产品(de)批号、箱号或监管码、数量等提报给市场监察部,而没有实物、发票(小票)等确凿证据,市场监察部暂不受理.1.确定“窜货”者嫌疑后,监察部向被窜货方销售经理反馈窜货明细表,并以邮件形式向窜货者发出窜货行为协查通知,同时抄送窜货方销售经理、被窜货方销售经理及营销总监.窜货者在收到协查通知后(de)48小时内书面提出确认或异议(de)答复,同时提供相应(de)有关证明材料.否则,公司视为窜货者主动放弃反驳(de)权利.2.“窜货”行为一经认定,“窜货”者或窜货方销售经理在5个工作日内要将所有窜货物中尚未销售(de)货物全部购回,由此产生(de)费用公司不予报销;逾期未购回,按第八条销售经理处罚规定进行双倍处罚.3.由市场监察部依据窜货方与被窜货方提交(de)证明材料确定窜货数量,数量无法核实(de)以一个箱号或对应大箱监管码作为一件处理.4.对窜货方(de)处罚和被窜货方(de)补偿,按如下公式计算:窜货方处罚金额=窜货数量被窜货方零售价2被窜货方补偿金额=窜货数量被窜货方零售价(注:已取消(de)代理商出现窜货由当属销售经理承担全部责任,如因市场调整、岗位调动,由发货时所属销售经理承担全部责任.)5.市场监察部人员将依据窜货行为(de)情节严重程度向窜货方发出窜货行为处理通知.第八条:发生“窜货”行为对销售经理(de)处罚规定1.若销售经理负责区域内部有窜货现象发生,给予该销售经理XXXX元罚款.2.窜货方与被窜货方属同一事业部不同区域①每次给予窜货方所属销售经理XXXX元罚款;每次给予窜货方所属大区经理XXXX元罚款.②任务指标按窜货数量2进行划拨给被窜货方销售区域.3.窜货方与被窜货方属不同事业部①每次给予窜货方所属销售经理XXXX元罚款;每次给予窜货方所属大区经理XXXX元罚款.②任务指标按窜货数量2进行划拨给被窜货方销售区域.③从窜货方所属事业部扣除XXXXX元/件(de)结算款(每一个箱号或对应大箱监管码按一件货),计入被窜货所属事业部(同一箱号或对应大箱监管码不重复处罚).第九条:发生窜货者,不享受公司合同期内(de)任何奖励、激励政策.第十条:本规定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XXXXXXX公司市场监察部所有.XXXXXX公司XXXX年X月X日附:窜货行为协查通知窜货行为处理通知窜货明细-模板。

防窜货管理制度——防窜货十六大策略

防窜货管理制度——防窜货十六大策略

防窜货(anti-channel conflict)防窜货概述窜货是指未经厂家允许,经销商私自将货物转移至非属销售区销售,即厂家发往A 地的货出现在B地销售的现象。

“窜货”现象长久以来严重干扰了企业正常的营销策略和方针,许多企业一直致力于严惩“窜货者”,也想了很多办法并采用了一些科技手段,希望根治窜货。

但窜货依然猖獗,企业仍然有很多问题无法解决。

究其原因,防窜货管理的核心问题是企业如何能掌控产品的流向,企业若不能有效采集到产品在流通环节上的流动定位信息,也就无法监控制约窜货行为。

因此,防窜货是市场销售链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由于信息化的普及,企业都希望有一种自动化的技术,通过自动上传产品最终流向信息实现防窜货,于是有了目前的RFID技术和二维条码技术,这些防窜货技术和系统特点都是通过将产品信息赋予数字标识来进行的。

其中RFID系统成本高、并且无法解决在离开计算机的情况下进行信息采集(即:无法脱机采集产品流动数字信息),二维条码技术也无法脱离计算机进行信息采集。

这样由于技术的限制,需要厂家、经销商增加一些专业的计算机操作人员和一些特别的作业流程来实现产品流向信息的采集,导致经销商销售中的工作量增加,经销商不愿意使用这种系统。

况且,窜货者既然想窜货,就会想尽办法隐瞒产品流向信息,厂家也就无法防窜货。

所以,目前的技术或系统还无法对产品流通中各关键环节的信息进行定位,也就是为什么目前防窜货系统方案提供商都回避这个根本问题,转而侧重于产品防伪问题。

由于目前的信息技术或系统不能有效地解决防窜货问题,但用户的眼睛是雪亮的,企业只好回头采用传统的“市场督察”这一条人工防窜货的路线,侧面辅助一些IT技术。

而“市场督察”的重点是依赖于厂家派遣大量忠诚的监督执法人员,由于是靠人来进行督察,没有对他们外出作业流程的有效监控手段,无法保证获取产品流向信息的真实性,并且组建这样一个庞大可靠的队伍是很不容易的,所以这种办法在实际操作中只是用于一些重点市场,导致市场监督范围小、漏洞大,还是无法有效地解决企业整个市场的防窜货问题。

防窜货管理规定

防窜货管理规定

《防窜货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为近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严禁窜货、低价销售行为,保护经销商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窜货、低价销售定义窜货——指经销商违反合同,将产品销售到授权区域外的行为。

低价销售——指经销商违反公司所规定的价格体系,以低于终端供货价进行销售。

第三条窜货行为范畴1、产品范围公司销售的所有产品。

2、价格范围低于公司规定的终端供货价直接批发或销售。

3、销售区域在合同授权区域以外的销售。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处理程序1、窜货、低价销售的监督及查处部门为市场监督部、客户服务部、信息中心、相关部门配合进行监督。

2、各经销商、赖世家酒业公司及各级业务人员发现有窜货行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我公司反应。

根据情况安排人员收集样品作为证据(货物编码被毁损不能识辨确认来源的应先由市场监督部沟通确认是否是流通产品),拍照后将具体的情况(数量、单价、编码)书面申报给公司市场监督部。

收集的窜货产品实物由市场监督部通知处理。

3、市场监督部根据经销商的书面报告及提供的依据,通过鉴定相应的窜货编码和相应的货物,将窜货的情况通知经销商和窜货方,由相关工作人员查实、反馈结果,并及时采取措施,责成窜货方收回并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4、市场监督部有权要求经销商提供产品库存及流向情况,检查经销商的库存产品和相关记载。

5、窜货数量认定:窜货产品经鉴定确认后,如窜货经销商拒绝或无法提供实物库存查验,窜货数量认定最低为窜货产品该批次进货数量。

6、对直管的区域经理、业务经理呈报的窜货问题,市场监督部应进行调查和核实,根据具体情况及窜货经销商、相关责任人员的态度及补救措施,视其情节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7、公司将根据本规定,视其情节作出处理决定,以文件通报的形式向全公司和各代理商通报。

8、如管辖区域内部窜货,原则上由管辖区域相关工作人员先进行处理;如已妥善处理,将处理结果上报市场监督部。

如上报公司查处的窜货经查实后,属管辖区域相关工作人员内部行为或涉及内部窜货,一律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窜货的界定及对窜货的处理办法

窜货的界定及对窜货的处理办法

窜货的界定及对窜货的处理办法第一篇:窜货的界定及对窜货的处理办法附件十二:分公司间易发生窜货地区政策制定的管理规定为预防窜货,特对分公司提出以下要求:1.对易发生窜货地区,制定政策时,两分公司要充分协商,制定合理的销售政策,避免窜货发生,如分公司协商不成的,可通过销售管理部协调解决。

2.签署经销协议时,分公司要附加要求区域批发商只能在所辖区域内销售的条款,并加大对经销商窜货行为的处罚力度。

3.对关键经销商的销售政策销售管理部将予以审核,并有权责令分公司进行修改。

窜货的界定及对窜货的处理办法窜货的界定:1.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视为窜货:1.1.1商业单位超出协议区域内,向其它区域内商业单位供货。

1.1.2 运输部门未经销售分公司经理签字批准,擅自中途卸货,或擅自改变送货地点(送货地点必须是商业单位所在地或行政所在省份区域内)。

1.1.3省(直辖市)内流通由销售分公司协调,协调不及时导致投诉到销售管理部的认定为窜货。

1.1.4 省内较远地区跨区域批发,或影响市场不稳定的,认定为窜货。

1.2 原则上商业单位只能在公司划定的销售分公司经营区域内销售,不得跨省(直辖市)、跨区销售。

如由于历史原因,原销售渠道跨越省区,需经两分公司经理协商,销售管理部备案,合理划分销量,方可视为正常流通。

销售分公司在制止窜货方面的责任:2.1销售分公司对所辖区域内商业单位的货物流向负责,监督经销商在规定区域内按正常价格销售,制止跨区销售。

2.2如发现商业单位窜货,应以书面形式报销售管理部,并注明窜货单位及车辆牌号、窜货时间、地点、规格型号、产品编号等。

3 对窜货的处理办法:3.1 对有关商业单位的处理:对有关商业单位的处理年度内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性经济处罚8000元,冲减销量200台,销量补给被窜货地区,第二次发现经济处罚16000元,冲减销量500台,销量补给被窜货地区,第三次取消批发商待遇,终止合同,扣除全年返利。

3.2 蓄意窜货并撕掉条形码、更改、涂改机身编号,使查窜过程无法取证、识别货源和不能维护新飞市场美誉度的,直接取消批发商资格,终止合同并扣除全年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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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窜货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
为近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严禁窜货、低价销售行为,保护经销商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窜货、低价销售定义
窜货——指经销商违反合同,将产品销售到授权区域外的行为。

低价销售——指经销商违反公司所规定的价格体系,以低于终端供货价进行销售。

第三条窜货行为范畴
1、产品范围
公司销售的所有产品。

2、价格范围
低于公司规定的终端供货价直接批发或销售。

3、销售区域
在合同授权区域以外的销售。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处理程序
1、窜货、低价销售的监督及查处部门为市场监督部、客户服务部、信息中心、相关部门配合进行监督。

2、各经销商、赖世家酒业公司及各级业务人员发现有窜货行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我公司反应。

根据情况安排人员收集样品作为证据(货物编码被毁损不能识辨确认来源的应先由市场监督部沟通确认是否是流通产品),拍照后将具体的情况(数量、单价、编码)书面申报给公司市场监督部。

收集的窜货产品实物由市场监督部通知处理。

3、市场监督部根据经销商的书面报告及提供的依据,通过鉴定相应的窜货编码和相应的货物,将窜货的情况通知经销商和窜货方,由相关工作人员查实、反馈结果,并及时采取措施,责成窜货方收回并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4、市场监督部有权要求经销商提供产品库存及流向情况,检查经销商的库存产品和相关记载。

5、窜货数量认定:窜货产品经鉴定确认后,如窜货经销商拒绝或无法提供实物库存查验,窜货数量认定最低为窜货产品该批次进货数量。

6、对直管的区域经理、业务经理呈报的窜货问题,市场监督部应进行调查和核实,根据具体情况及窜货经销商、相关责任人员的态度及补救措施,视其情节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7、公司将根据本规定,视其情节作出处理决定,以文件通报的形式向全公司和各代理商通报。

8、如管辖区域内部窜货,原则上由管辖区域相关工作人员先进行处理;如已妥善处理,将处理结果上报市场监督部。

如上报公司查处的窜货经查实后,属管辖区域相关工作人员内部行为或涉及内部窜货,一律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9、对以上的查处由市场监督部负责举证、认定、解释。

第五条针对窜货、低价销售行为的市场管理措施
1、编码发货制度:储运部根据公司的要求,实施编码发货。

2、窜货预防制度:管辖的区域经理,对所管辖的经销商发出的每批货应做详细记录,有效地管理自己区域内的货物流向。

3、罚没制度:
(1)罚没条件:甲地产品窜至乙地,在窜货产品能明确认定来源的前提下,如乙地经销商与公司业务人员认为该产品会对乙地市场价格造成较大冲击的,区域直管的业务经理可以以签呈的形式上报市场监督部,经公司领导同意后,可以组织罚没。

该片区经销商、业务人员必须协助罚没工作。

(2)罚没产品处理:可就地销售,或责令窜货方收回,由市场监督部明确对窜货经销商提出处罚意见。

第六条对于窜货、低价销售行为的处理
1、对于经销商的处理
根据实际情况,公司对有窜货、低价销售行为的经销商进行单项或多项处罚。

(1)蓄意把公司产品编码进行涂改或破坏,情节严重的,公司将授权市场监督部按标识不全,请当地执法部门按涉嫌制售假冒产品进行查处。

(2)根据本合同规定视其情节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信誉金的处罚。

(3)低价销售处罚:视其情节按以上第四条处理。

2、对于本公司相关管理人员的处理
(1)市场监督部经理(公司分管领导)、副总经理、助理对所负责的产品及价格体系负责,直管的区域经理、业务经理对所辖经销商的货物流向和价格体系负责。

(2)市场监督部对所辖市场所有经销商的货物流向和价格体系负责;二级经销商对三级经销商的货物流向和价格体系负责。

(3)市场监督部发现所辖经销商的窜货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窜货行为。

(4)造成产品窜货或低价销售行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认识态度和补救措施,对经销商的管理人员处以1000—50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5)经销商未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价格体系,对市场造成影响的,一经查实,处以罚没信誉金60% 的处罚或取消代理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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