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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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临时管理规约(通用版)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通用版)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通用版)规定第八条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使用物业,并对物业的维护、保养、修缮等工作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业主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干扰其他业主的正常使用,损害物业的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

第十条业主应当自觉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在公共部位乱扔杂物、乱涂乱画,不得在楼道内堆放物品,不得在阳台外挂晾衣物,不得在室内使用违禁物品等。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妥善保管物业的钥匙、门禁卡等物品,不得私自转借或丢失。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自觉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公共部位乱扔烟蒂、纸屑等易燃物品,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在室内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等。

第十三条业主应当自觉遵守环境卫生规定,不得在公共部位乱扔垃圾,不得在室内倒排污水等。

第十四条业主应当自觉遵守安全规定,不得在公共部位乱停车、乱摆放物品,不得在阳台外乱丢物品,不得在室内使用危险物品等。

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十五条业主违反本规约的规定,给物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业主违反本规约的规定,干扰其他业主的正常使用,损害物业的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业主违反本规约的规定,导致物业发生火灾、水灾、电气事故等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业主违反本规约的规定,导致物业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承担整改费用。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到期之日。

第二十条本规约的修改、补充和解释,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共同商定,并经过全体业主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规约未尽事宜,可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另行制定规定,经全体业主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规定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能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也不能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要求业主遵守法律、法规,以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为原则,处理好与相邻业主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关系,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临时管理规约(范本)

临时管理规约(范本)

临时管理规约(范本)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家物业管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临时管理规约为准。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第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

本临时管理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临时管理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五条“业主”指对该单元拥有或共同拥有所有权的人,并包括其日后的合法继承人或受让人(包括但不限于变卖、赠与及互易等)。

如果该单元已被合法抵押,则“业主”应包括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但以上所述抵押权人只是在抵押权人占有该单元或收取该单元的租金或利益时才算是业主。

“使用人”指物业的承租人或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第六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座落位置:第七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但不限于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供电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三)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为了保障小区的安全、环境卫生以及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业主们制定了以下临时管理规约,供全体业主共同遵守:1. 小区内禁止乱扔垃圾,所有垃圾应当分类投放至指定垃圾收集点。

禁止在小区内乱倒垃圾和倾倒污水。

2. 养宠物的业主须负责照顾好宠物,避免造成噪音、污染等问题。

狗主人应使用牵引绳带狗遛弯,并清理狗的排泄物。

禁止放养凶猛动物。

3. 禁止在小区内摆摊、拉客、乱贴广告等商业行为,以维护小区的安静和整洁。

4. 小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并请抽烟者到指定的吸烟区域。

5. 严禁在楼道、公共区域乱摆放杂物,阻塞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

6. 严禁在小区内大声喧哗、吵闹,尤其在夜间应尽量保持安静。

7. 禁止在小区内违法乱纪、打架斗殴等行为,凡发生纠纷应积极通过和解、调解解决。

若有危险情况发生,应立即报警。

8. 禁止未经允许随意使用他人停车位,停放车辆应按规定停放,不得占用其他业主的车位。

9. 业主有义务维护小区绿化环境的整洁和美观,不得随意破坏花草树木。

10. 每位业主应当积极参与小区议事,共同商议解决小区内的问题,并遵守小区内的其他规章制度。

对于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业主,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扣除星级评定、追究法律责任等。

希望全体业主共同遵守上述规约,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和安全环境,让小区成为一个和谐、宜居的社区。

随着社区规模的不断扩大,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制定变得尤为重要。

这些规约涵盖了小区内生活的各个方面,旨在为业主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每个业主都积极参与,共同遵守和落实规约。

首先,垃圾分类是小区环境卫生的重要一环。

大家应当自觉遵守垃圾分类规定,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分别投放到相应的垃圾桶中。

这不仅能够减少垃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还能够为可回收物的再利用提供方便。

同时,禁止乱扔垃圾和倾倒污水的规定也是为了保持小区环境的整洁和舒适。

物业管理临时业主公约简洁范本

物业管理临时业主公约简洁范本

物业管理临时业主公约物业管理临时业主公约一、前言为了保障小区内的居民生活安宁、和谐的社区环境,特制定本物业管理临时业主公约,以规范临时业主及其行为,维护小区秩序和共同利益。

二、临时业主责任和义务1. 临时业主应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尊重小区的管理人员,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2. 临时业主应保持小区公共区域的整洁,不乱丢杂物,并严禁任何形式的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

3. 临时业主应遵守小区规定的停车条例,合理使用停车位,并确保车辆不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通行。

4. 临时业主应尊重邻里关系,遵守居民和邻居的合理要求,不产生噪音扰民的行为。

5. 临时业主应严禁从事非法活动,不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并积极配合物业和公安部门的工作。

三、违约处理1. 一旦发现临时业主违反公约规定,物业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业主资格等。

2. 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物业有权终止临时业主的权益,并将违规行为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四、其他事项1. 本公约的解释权归小区物业所有,物业有权对公约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

2. 临时业主应及时关注和遵守任何对公约的修改和补充。

3. 临时业主若有任何纠纷或投诉,应通过书面形式向物业提出,并配合物业进行解决。

五、生效与结束1. 本公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2. 本公约有效期届满前,双方如需解约,则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3. 未尽事宜,视物业管理规定执行。

以上为《物业管理临时业主公约》的内容,请各位业主积极配合执行,共同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和社区文明。

业主临时公约(官方范本)

业主临时公约(官方范本)

业主临时公约(官方范本)日期:地点:主持人:记录人:1. 目的本临时公约的目的是为了管理和维护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确保业主们的权益和享受。

该公约将规定业主在公共区域的行为准则,以及必要的管理和维护措施。

2. 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小区内所有业主和租户,包括住宅楼、公共设施区(如游泳池、健身房等)以及停车场等。

3. 行为准则3.1. 公共区域使用规定•业主和租户在公共区域内应保持良好的公共秩序,不得进行吵闹、打闹、喧哗等干扰他人的行为。

•公共区域内禁止携带宠物。

•公共区域内禁止乱扔垃圾,应使用指定的垃圾箱进行分类投放。

•公共区域内禁止摆放大型家具、电器设备等物品,以免占用过多空间。

•公共区域内禁止非法吸烟,必要时可以设立指定吸烟区。

3.2. 公共设施使用规定•使用公共设施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预约,确保公平合理的使用。

•使用公共设施时应保持设施的清洁和完好,不得故意破坏、损坏设施。

•使用公共设施时应遵守设施的使用规范,不得进行危险、违法、违禁行为。

•使用公共设施时应保障其他业主和租户的正常使用权益,不得超时占用或滥用设施。

3.3. 停车场使用规定•租户和业主应按照规定停放车辆,不得占用他人的停车位。

•车辆进入和离开停车场时应按照交通规则行驶,不得超速、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停车场内禁止私自修理车辆,必要时应到指定修车点进行维修。

4. 管理和维护措施4.1. 公共区域管理•小区物业将对公共区域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包括清洁、绿化、照明等工作。

•公共区域内的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或更换时,由小区物业负责及时处理。

•如有重大投诉或纠纷发生,可以向小区物业提交申诉,并由物业进行协调解决。

4.2. 公共设施管理•公共设施的使用由小区物业进行管理,包括设施的预约、维护和清洁等工作。

•如果发现公共设施损坏或者存在使用问题,应及时向小区物业报告,并维持现状,以免加重损坏。

•当公共设施需要维修或更换时,小区物业将根据情况及时处理,并向业主和租户进行通知。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标准版)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标准版)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标准合同范本)甲方:乙方:签订日期:签订地点: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完善、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由建设单位制定,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规约内容认可。

本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其效力及于以后的物业买受人。

第三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第四条(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相邻关系)各业主同意,按照有利于共同生活、和谐相处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六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同意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功能使用物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一致或房屋使用说明书中未列明的,按照规划部门核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第七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时,除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外,并共同承担电梯运行、维修、更新所产生的费用。

第八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按照国家、本市的相关规定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关制度,文明饲养宠物、燃放鞭炮等。

第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车辆行驶和停放方面,遵守以下规定和约定:(一)吨以上货车(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小区;(二)机动车辆在小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禁止鸣号、试车和练车;(三)机动车辆按规定的车位(停车区域)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绿化等场地停放;(四)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车位使用费;(五)爱护停车场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堆放杂物、安装设施或改作他用;(六)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车辆保管协议;(七)。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范本)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范本)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范本)(示范文本)为了维护(以下简称本住宅小区)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第一部分物业的使用第一条(业主、使用人权利与义务)业主是物业管理的责任主体。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规约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本住宅小区内,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未销售的物业,其共有部分应当纳入统一管理。

第二条(相邻关系)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规约约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噪音、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物业使用原则)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当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垃圾投放等管理制度和约定,不从事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四条(物业装饰装修)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一)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本市的相关规定以及本规约约定,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二)装饰装修房屋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会同装饰装修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三)如实填写《房屋装饰装修(零星施工)登记备案表》,随附房地产权证、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交至物业服务企业(小区管理处);属于使用人装饰装修的,还需另附租赁合同、使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业主授权文书。

同时,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出入凭证,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出入小区施工工具、装饰装修材料的查验记载。

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

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

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一、前言作为一个住宅小区的业主,我们共同享有使用和管理小区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更好地维护小区的和谐与安宁,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我们制定了以下业主临时公约,希望每一位业主都能遵守并共同落实。

二、小区秩序1.保持小区的整洁与美观。

每位业主应当定期清理自己的门前和阳台,不随意乱扔垃圾,垃圾需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桶内。

2.禁止在小区内乱涂乱画,损坏公共设施。

如发现有人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应及时向物业报告并配合调查。

3.严禁在小区内放置随意堆放杂物,以免影响小区的环境和安全。

4.禁止在小区内大声喧哗、放置噪音过大的音响设备,尊重他人的休息和生活。

三、停车管理1.每户业主只能在自己的车位停放自己的车辆,不得占用他人车位。

如有需要临时停放,应事先征得车主的同意。

2.禁止在小区内随意停放车辆,以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3.禁止在小区内修理车辆,避免产生噪音和污染。

四、安全管理1.业主应加强对自己家庭的安全意识,保证家门的安全,不随意开放门窗。

2.禁止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以免造成火灾和伤害。

3.禁止在小区内乱扔烟蒂和易燃物品,以免引发火灾。

4.如发现可疑人员或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物业或相关部门报告。

五、生活噪音1.禁止在小区内高声喧哗、放置噪音过大的音响设备,尊重他人的休息和生活。

2.请业主在晚上10点至早上7点期间尽量保持安静,避免影响他人的休息。

六、宠物管理1.养宠物的业主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妥善照顾和管理自己的宠物。

2.禁止在小区内放养凶猛或攻击性动物,以免造成伤害。

3.请业主及时清理宠物的排泄物,保持小区的卫生。

七、互助合作1.邻里之间应相互尊重,保持友好关系,互相帮助,共同营造和谐的居住环境。

2.如有需要,业主可组织邻里活动,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和互动。

3.业主应当积极参与小区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共同维护小区的利益。

八、违约处理1.对于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物业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等。

小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小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小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第二条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第四条浪琴阳光各业主及其使用人同意由开发商全权选择并指定众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该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公司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浪琴阳光座落位置:遂宁市射洪县新华下街与滨江路中段交叉口物业类型:商住总建筑面积平米;其中多层面积平米,高层面积平米,一期商业面积平米,二期商业面积平米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第六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第七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并承诺遵守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维护、统一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第八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第九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办理装修手续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装修服务协议中的各项规定,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第十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第十一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二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第十三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第十四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停车位,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位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第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或改变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音;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8、利用公共场地进行婚丧活动;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七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第十八条业主必须为其自有物业购买保险,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该业主负责第十九条为使物业管理区域协调统一、规范管理,管理公司有权采取规劝、批评等必要措施制止,因其不服从管理造成该楼盘其他业主的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及电梯运行维护的费用和公共水电能耗费用)一、缴纳费用时间:物业管理费从业主所购物业由开发商通知交付之日起计算,业主应于交房当日预交付清第一年的物业管理费,此后业主应于物业管理费到期前10日内预交付清下一年应付的物业服务费二、费用标准:1、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高层住宅元/平米/月,多层洋房元/平米/月商业元/平米/月备注:物业管理费用为开发商通知集中收房之日起计收;2、地下车位按个数:元/个·月备注:该费用仅为地下车位的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不承担车辆和车内物品的保管责任 3、装修垃圾清运费:按建筑面积元/平米一次性收取 4、装修履约金:元/户5、装修管理费:按遂发改号文件精神执行,房屋面积㎡以内有电梯每套元收取装修管理费,无电梯每套元;㎡-㎡以内有电梯每套元收取装修管理费,无电梯每套元;超出㎡有电梯按每套元收取装修管理费,无电梯每套元6、二次供水增压费及公共楼道照明费:元/户/月7、在装修期间,因进出小区人员复杂,为了保证小区公共安全和环境整洁,业主在物业公司客服中心办理4个装修出入证,并向物业公司交纳20元/个的装修工人出入证手续及工本费,装修工人应凭装修出入证进出小区三、空置房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因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原因未办理接房手续或未入住而空置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前述标准向物业公司足额交纳四、业主出租物业时:其应承担的物业服务费可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交纳,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的,业主应将此约定告知物业公司备案并承担连带交纳责任五、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到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备案,并应当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服务费用六、物业服务费用收取标准,可按遂宁市*公布的物价涨跌幅度进行,调整必须与业主委员会协商一致并报请物价管理部门备案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应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付物业服务费的千分之三向物业公司支付滞纳金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第二十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份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份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份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份,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第二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二十四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第二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第二十七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及统一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第二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不论业主是否入住,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应按时足额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上述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第三十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第六章违约责任第三十一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二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份,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份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本规约所称开发商系四川瑞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规约所称物业公司系遂宁市众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规约所称业主系指根据《商品房购买合同》拥有该物业区域房屋所有权及其相应土地使用权的一个或多个法人与自然人,以及他们合法的受让人、继承人、受赠人本规约所称物业使用人系指业主所购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代理人、雇员等业主许可使用该物业的自然人或法人第三十五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承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第三十六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第三十七条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约适用于业主自愿组织、临时管理的住宅小区。

第三条业主临时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民主法制原则,依法行使管理权利,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四条业主临时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尊重邻里关系,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业主临时管理应从优化物业管理、改善小区环境出发,促进邻里和谐,提高小区整体品质。

第六条业主临时管理应公布管理条例,明确业主权益、义务,保障相关权益的实现。

第七条尊重科学、民主决策,听取业主意见,确保决策透明、公正,维护业主权益。

第二章业主权益第八条业主享有合法物业使用权,依法选择或者撤换临时管理组织,并参与管理决策。

第九条业主有权了解小区管理情况,监督临时管理组织运营状况,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第十条业主有权拒绝强制消费,不得被强制和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业主享有公平公正的物业服务,享有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公共设施。

第十二条业主享有个人信息保护权,不得被非法收集、使用和泄露。

第十三条业主享有维护小区安全的权利,有权参与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四条业主享有依法维权的权利,包括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章临时管理组织第十五条业主临时管理组织由业主自行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业主临时管理组织成立前,应公示成立的目的、范围、方式、程序和组织结构,并征求业主意见。

第十七条业主临时管理组织应当制定组织章程,明确组织机构、管理职责、选举制度、经费收支和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业主临时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业主信息管理机制,保障业主信息的真实、准确和保密。

第十九条业主临时管理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选举管理人员,确保管理人员具备合格的管理能力。

第二十条业主临时管理组织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制定重大事项决策。

第二十一条业主临时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障财务收支的公开透明,防止财务违规行为。

第四章管理职责第二十二条业主临时管理组织应当协助物业公司或者责任人做好小区安全防范工作,制定相应安全管理制度。

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为了保障住宅小区居民的生活安全并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特制定本规约。

所有住宅小区居民和管理人员都应遵守本规约。

一、环境卫生1.暴露于公共区域的垃圾和垃圾桶必须每天清理,放置在特定收集点,以维护小区环境的干净整洁。

2.居民应当将其住房内生成的垃圾放入专用垃圾桶,不得将任何种类的垃圾随意搁置,并要妥善处理家电电器设备等物品的废弃物。

3.小区内饲养宠物的居民应负责保持公共区域和其宠物场所的清洁卫生。

4.禁止在公共区域乱丢烟蒂、口香糖和其他垃圾。

5.在小区道路、人行道、车位等处,禁止随意停放车辆和电动车。

二、安全措施1.未经授权,禁止任何人在小区内进行施工等危险作业。

2.禁止在小区内焚烧垃圾、杂草等,以免形成火灾。

3.禁止在小区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危险品。

4.如要报修,应向物业公司或相关部门进行报修,禁止私自拆卸、维修电线、自行安装电力设备。

5.禁止搭建临时棚户,危及小区安全的行为。

三、社区公德1.禁止在小区内大声喧哗、放音乐、吵闹,尊重他人的休息权和正常生活秩序。

2.尊重邻里,禁止私拉乱接电、使用高功率设备等行为,维护小区用电安全。

3.禁止在小区内乱贴乱画、毁坏小区公共设施等行为,要保护公共财产,共同维护良好的小区环境。

4.禁止在小区内晾晒衣物、杂物或造成噪音扰民,遵守小区相应的居住行为规定。

四、其他1.保护绿化环境,不乱采摘、破坏小区内绿化树木等公共设施。

2.小区有特定的小区文明公约,建议居民认真阅读,积极遵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烟花爆竹、不非法上网等违法行为。

4.如遇到紧急情况,应及时向物业公司或公安机关报警,并积极采取措施,不干扰事故处理。

以上规定不限于私人房屋,亦适用于小区内的公共建筑和道路等场所。

任何违反本规约的行为都将接受相应的处理。

希望小区居民共同维护小区的美好环境,营造和谐的居住氛围。

注:本规约由本小区物业公司编辑,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联系物业公司。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及承诺书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及承诺书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临时管理规约为准。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第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

本临时管理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临时管理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第五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物业名称:坐落位置:总建筑面积:物业类型:总户数:容积率:绿化面积:第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共有部分外,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避难层、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包括但不限于柱、梁、楼板、户外墙面等)2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气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置等。

3 、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绿地、沟渠、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小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范本(Word版)

小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范本(Word版)

XXXX项目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并依法、合理使用、维护管理大厦,维护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XX省物业管理条例》、《XX市物业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销售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应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物业类型:;建筑面积:;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阳台及公共楼梯间等;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泵、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智能化系统等;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六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以下部位或设施设备的产权、处置权由开发商所有:1、天台、外墙面规划使用权;2、地下车库停车位;3、信息网络系统;4、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开发商享有产权或使用权部分(如会所等);5、其它由开发商享有产权的部分。

开发商行使以上部位或设备、设施权利时,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本小区的公共秩序,建立全体业主必须遵守的共同行为准则,建设整洁美观、生活有序、和睦相处的住宅小区,特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业主的共同利益、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

物业买受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时,业主买受人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坐落位置:总建筑面积: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2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池、水箱、水泵、二次加压、电梯、供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 、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建筑物外的围墙、供排水管道、排污井、雨水井、化粪池、水沟、水池、水箱、水泵、二次加压、电梯设施、供暖设施、供电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监控设施、出入口管理设施、康体游玩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停车场、车棚等。

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购房人)未公摊的公共配套设施有:物业管理用房、停车场(车位、车库)、商业用房(商店、超市)、幼儿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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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制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1. 本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约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住建部门咨询。

2. 临时管理规约是业主大会设立之前,由建设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在销售物业之前预先制定的,具有过渡性质的基础性文件,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3.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4.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5. 本示范文本中留空处应作填写,经多数业主同意,可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适当补充约定相关内容。

6. 本示范文本中所指物业类型分为:住宅、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类型物业。

当物业管理区域内(整体、单体),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小于60%的,以住宅物业计;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大于60%的,以所占比例最大的物业类型计。

7. 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负责解释。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拉萨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文明、整洁、安全、有序”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名称:;物业管理区域座落:拉萨市(区、县)街道段(巷)号。

物业类型为:,其中包括:、、(多层、高层、别墅、商业)。

物业管理区域构成(包括经济技术指标,见附件一);第三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对于开发建设单位没有销售的物业,属于开发商所有,其共有部分应纳入统一管理。

第四条在业主大会设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依法通过(协议、邀请招投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机构名称),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本规约的约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选择级物业服务等级,其物业服务收费方式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由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以下简称双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由物业服务机构每年3月底前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因物业服务机构撤离等原因,本物业管理区域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机构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机构之前,相关业主应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章业主大会设立第七条各业主同意,当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或者首次交付专有部分之日起已满两年且入住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依法在县(区)住建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设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筹备组的组成、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办法等,均按《拉萨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前期物业服务中,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不享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九条筹备设立业主大会的必要经费由本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章使用与维护第十条小区业主是物业管理的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拉萨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一条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鉴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特性,严禁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办公、仓储等经营性用房;(二)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机构,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

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18时至次日上午8时和法定节假日,以及中、高考半个月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同时,严格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关于中高考期间加强环境噪声污染监督管理的相关要求,禁止影响考生学习和生活;(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在物业服务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指导下,按照统一规范保障安全原则进行安装,并做好噪音预防及冷凝水的处理;(六)不得擅自拆改水、电、气、信息、环卫等共有设施设备,相关管线、设备;(七)使用电梯、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使用和车辆停放有关规定;(八)阳台封闭,不应当对相邻业主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材质与颜色应与建筑物外立面的材料色彩保持一致;(九)将房屋进行出租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法搭建,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十)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第十三条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房(棚)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等共有部分;(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五)违法在房屋内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六)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高空抛物等行为;(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等;(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九)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等;(十)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十二)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十三)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十四)占用消防通道、封堵出入口通道等行为;(十五)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声或产生振动,影响居民生活的行为;(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机构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专有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机构可在通知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3名以上委员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五)当物业服务机构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业共有部分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六)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非使用不当的质量问题或使用功能障碍,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建设单位拒绝维修或者拖延维修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专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前款设施属于业主专有的,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维修费用。

第十六条全体业主应当依法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委托物业服务机构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电梯使用单位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服务机构的管理维护责任。

第十七条业主在使用房屋中,应倡导文明行为,同意遵守以下环境卫生行为规范,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二)不得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蒂、口香糖等废弃物;(三)不得乱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粪便,随意丢弃动物尸体;(四)不得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五)不得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六)及时清除所饲养的犬、猫等宠物的粪便;(七)不得从事其他影响环境卫生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第十八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专有部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告知物业服务机构、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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