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馆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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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体育馆建设标准(a4)11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2
(体育馆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建标――20xx
20xx北京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2
(体育馆建设标准)
建标――20xx
(限国内印发)
主编部门:国家体育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年月日
出版社
20xx北京
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xx]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发展改革委,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
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函
[20xx]172号)的要求,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编制的《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予以发布,自年月日起实施。
本建设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九年月日
前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要求,加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济技术规则的管理,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规范公共体育场馆
的建设,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针对目前常见的体育场、体育馆和游泳馆提出了场馆建设选址的要求,确定了此类项目的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指标,明确了在实施过程中的基本要求,具有指导作用。本标准为《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体育馆建设标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2号,邮编:100763),主编单位是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参编单位有: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华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体育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北京中体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目录
第一章总则 (5)
第二章选址和建设条件 (6)
第三章建设规模 (7)
第四章主要项目构成与建筑面积指标 (8)
第五章建筑标准 (10)
第六章主要经济指标 (11)
用词和用词说明 (12)
条文说明 (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体育馆的建设,贯彻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提高体育馆建设项目决策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体育馆项目建议书、(体育馆建筑设计规范)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体育馆项目。政府投资建设的改建、扩建工程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体育馆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服务于竞赛体育及群众体育的需要,做到规模合理、功能适用、经济高效。
第五条体育馆的新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按实际情况考虑发展需要,避免重复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六条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体育馆的建设,尚应符合《体育馆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同时也应符合国际体育竞赛规则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的规定。
篇二:运动场设计规范
运动场设计规范
前言
根据建设部(83)城科字第224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通用规定;5.体育场;
6.体育馆;7.游泳设施;8.防火设计;9.声学设计;10.建筑设备。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2号,邮政编码:100045)本规范的主要起草人:马国馨单可民曹越魏春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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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5体育场
1总则5.1一般规定
2术语5.2径赛场地
3基地和总平面5.3田赛场地
4建筑设计通用规定5.4足球场地
4.1一般规定5.5比赛场地综合布置
4.2运动场地5.6练习场地
4.3看台5.7看台、辅助用房和设施补充规定
4.4辅助用房和设施5.8田径练习馆
6体育馆8防火设计
6.1一般规定8.1防火
6.2场地和看台8.2疏散与交通
6.3辅助用房和设施9声学设计
6.4练习房10建筑设备
7游泳设施10.1给水排水
7.1一般规定10.2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7.2比赛池和练习池10.3电气
7.3辅助用房与设施本规范用词说明
7.4训练设施
1总则
1.o.1为保证体育建筑的设计质量,使之符合使用功能、
安全、卫生、技术、经济及体育工艺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o.2本规范适用于供比赛和训练用的体育场、体育馆、游泳池和游泳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设计。1.0.3当体育建筑有多种用途(或功能)时,其技术标准应按其主要用途确定建筑标准,其他用途则适当兼顾。1.0.4体育建筑设计应为运动员创造良好的比赛和训练环境,为观众创造安全和良好的视听环境,为工作人员创造方便有效的工作环境。
1.o.5体育建筑设计应结合我国国情,根据各地区的气候和地理差异、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民族习惯以及传统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应遵循可持续性发展的原则。
1.o.6体育设施,尤其是为重大赛事所建的设施应充分考虑赛后的使用和经营,以保证最大地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o.7体育建筑等级应根据其使用要求分级,且应符合表1.0.7规定。
表1.0.7体育建筑等级
等级
主要使用要求
特级
举办亚运会、奥运会及世界级比赛主场
甲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