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食鲜切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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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2019年精选范文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2019年精选范文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2019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人类生长、经济腾飞、社会进步、时刻离不开食品,离不开安全、卫生、营养的食品。

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整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欢迎大家阅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确保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况。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即食果蔬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即食果蔬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即食果蔬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即食果蔬制品是指以新鲜蔬菜或水果为原料,采用清理、切割、烫漂(或不烫漂)、调味(或不调味)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即食类产品。

包括蔬菜条、蔬菜沙拉、水果沙拉等。

即食果蔬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要求原则上应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的规定,其他主要具体要求参考如下执行:一、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点(一)基本生产流程(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料清理; 2.包装;3.储存运输冷藏链。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农药残留超标; 2.消毒剂残留; 3.微生物超标; 4.虫卵及夹杂物;5.储存运输冷藏链不符合要求。

二、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即食果蔬制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通则必备的生产环境外,其厂房与设施的设计应当根据产品的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设置足够的洗手消毒设施;并便于卫生管理,便于清洁、清理、消毒。

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库、生产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房等生产场所。

根据产品特性还应设置原料冷库及成品冷库。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即食果蔬制品的必备生产设备包括:a原料清理设施(如清洗、分选、修整设施);b烫漂设施;c包装设施(如封口机、包装机等)。

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无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于滋生微生物的材料制成。

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的机械化程度、规模可依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但必须满足生产需求。

三、产品相关标准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四、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即食果蔬制品所选用的蔬菜原料应新鲜、无异味、无腐烂现象,农药残留及污染物限量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加工过程中所选用的消毒剂应有国家卫生部准许在食品消毒中使用的批文。

如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五、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一)分析天平(0.1mg);(二)天平(0.1g);(三)干燥箱;(四)微生物培养箱;(五)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六)灭菌锅;(七)生物显微镜。

即食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

即食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

即食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即食蔬果生产许可审查。

细则中所称的即食蔬果,是指以新鲜的蔬菜、水果为原料,经预处理、清洗、切配或不切配、消毒、漂洗、去除表面水等加工处理,保持新鲜状态,密封包装后经冷链运输销售的可直接入口食用的产品,包括与隔离的独立密封预包装沙拉酱等酱汁组合包装的,可直接入口食用的食品。

第二条即食蔬果的申证类别为其他食品,类别编号为3101,类别名称:其他食品;品种明细:其他食品(即食蔬果)。

本产品不得分装。

第三条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内容的,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生产场所第四条企业生产场所选址、厂区布局、厂区道路、车间和库房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生产场所相关规定。

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库房、原料清洗间、生产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房等生产场所,并具备相适应的冷库。

第五条企业生产场所面积应不少于2000平方米,生产场所包括清洗、加工、包装和库房等区域。

企业检验室面积不包括在生产场所内。

第六条企业生产场所根据清洁度分为:一般作业区(仓储区等)、准清洁作业区(挑拣区、清洗区、蔬菜截切区、外包装区等)、清洁作业区(水果切配区、消毒区、漂洗区、内包装区等)。

生产场所各区之间应根据生产流程、生产操作需要和清洁度的要求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第七条企业生产场所应有温度控制设备设施,环境温度应不高于15℃,并保证加工产品温度控制在1℃~5℃。

第八条企业原料库和成品库应有温度控制设备设施,环境温度应保持在1℃~5℃。

第九条企业应对清洁作业区空气进行过滤净化处理,加装空气过滤装置并定期清洁,采取初效、中效过滤,每小时换气不少于10次,并有自动监控设备设施。

第三章设备设施第十条企业供排水、清洁消毒、废弃物存放、个人卫生、通风、照明、温控、检验设施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中设备设施的相关规定。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北省即食鲜切蔬果加工技术规范》的公告-2019年第69号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北省即食鲜切蔬果加工技术规范》的公告-2019年第69号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北省即食鲜切蔬果加工技术规范》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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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北省即食鲜切蔬果加工技术规范》的公告
《河北省即食鲜切蔬果加工技术规范》(含《即食鲜切蔬果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已于2019年9月27日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在河北省范围内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河北省即食鲜切蔬果加工技术规范
2.即食鲜切蔬果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30日
——结束——。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产品检验与留样要求
产品检验要求
审查企业是否建立产品检验管理制度,明确产品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频次等,确保出厂产品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留样管理要求
审查企业是否建立留样管理制度,对出厂产品进行留样,并明确留样期限、留样数量等,以便进行产 品质量追溯。
06
生产管理制度审查
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整改报告
企业应在整改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说明整改情况, 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整改后复查安排
01
复查时间
审查人员应根据企业整改情况, 合理安排复查时间,确保复查工 作及时进行。
复查内容
02
03
复查结论
复查工作应重点针对不符合项的 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确认企业是 否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审查人员根据复查情况,给出复 查结论,判定企业是否符合食品 生产许可要求。
核查结论
核查结束后,应出具核查结论,对申请材料 真实性进行评价。
03
生产场所审查
生产场所选址要求
远离污染源
选址应远离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如化工厂、垃圾填埋场 等。
便于监管
选址应便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管和抽样检验。
交通便利
选址应具备便利的交通条件,方便原料运输和产品销售。
生产场所布局和设施设备要求
功能区划分
生产场所内应明确划分原料区、生产区、成 品区、包装区等功能区域,并确保各区域相 对独立,防止交叉污染。
设施设备配备
应根据生产工艺和产品特点,配备必要的生产设备 、检验设备和仓储设施,确保设施设备满足生产需 要。
排水、通风和照明
应合理规划排水系统、通风系统和照明设施 ,确保生产场所具备良好的环境条件。

各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方案及规范汇总

各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方案及规范汇总

各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方案及规范汇总北京:涉及食品(工业化豆芽、冷链即食食品)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工业化豆芽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14版)》的通知(京食药监食生〔2014〕22号)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冷链即食食品生产审查实施细则(2015版)》的通知上海:涉及食品(婴幼儿粉状(非谷类)辅助食品、焙炒咖啡、预包装冷藏膳食、即食蔬果、预制菜)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婴幼儿粉状(非谷类)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沪市监规范〔2023〕11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焙炒咖啡开放式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沪市监规范20220012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预包装冷藏膳食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沪市监规范20220013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即食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沪市监规范20220015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预制菜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沪市监规范20220024号)广东:涉及食品(运动营养食品)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广东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告(2018年第136号)陕西:涉及食品(速冻调制食品、食品预拌粉、食用酵素、运动营养补充品、植物甾醇酯及其制品)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速冻调制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陕市监发〔2019〕274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其他食品(食品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陕市监发〔2021〕322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其他食品(食用酵素)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陕市监发〔2021〕343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运动营养补充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陕市监发〔2021〕399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其他食品(植物甾醇酯及其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陕市监发〔2021〕488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其他食品(膳食纤维)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陕市监发〔2022〕480号)内蒙古:涉及食品(含乳固态成型制品、生乳制民族传统奶制品、地方特色乳制品)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含乳固态成型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0版)》《生乳制民族传统奶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0版)》的公告(内市监公告〔2020〕16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地方特色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5版)》的通知(内食药监〔2015〕93号)宁夏:涉及食品(宁夏特色乳制品)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宁夏特色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宁市监规发〔2023〕2号)江西:涉及食品(胶原蛋白(肽)、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即食人参(人工种植)、即食黄精、糕点预拌粉、食品加工用乳酸菌、汤料、甜酒曲、工业化豆芽、运动营养食品)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胶原蛋白(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修订版)》的公告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的公告(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7年8号)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即食黄精、糕点预拌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的公告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江西省食品加工用乳酸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公告(公告2017年51号)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江西省汤料、甜酒曲、胶原蛋白、工业化豆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的公告(2017年33号)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的公告江苏:涉及食品(运动营养食品)江苏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苏市监规〔2020〕1号)广西:涉及食品(柳州螺蛳粉、广西鲜湿米粉、定型包装餐食制品、酵母深加工产品即食蔬果、食用燕窝(非即食)、桂林米粉)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柳州螺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鲜湿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的通知(桂市监规〔202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定型包装餐食制品和酵母深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桂食药监食生〔201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即食蔬果和食用燕窝(非即食)两个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桂林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8版)》的通知(桂食药监食生〔2018〕4号)甘肃:涉及食品(工业化食用豆芽、兰州牛肉面)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甘肃省食用豆芽工业化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9版)》的公告(甘市监公告〔2019〕第8号)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兰州牛肉面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版)的公告云南:涉及食品(三七花茎叶及其制品)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三七花茎叶及其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云食药监食监〔2017〕33号)天津:涉及食品(冷链即食食品)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冷链即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试行)》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19〕2号)河北:涉及食品(奶片、啤酒用麦芽、运动营养食品、食品预拌粉、食品原料用小麦麸皮、即食鲜切果蔬、食用植物蛋白、酵母及酵母制品、水苏糖)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奶片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冀市监规〔2022〕1号)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啤酒用麦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冀市监规〔2021〕3号)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即食鲜切果蔬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冀市监规〔2021〕4号)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用植物蛋白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等三个审查方案的通知(冀市监规〔2021〕13号)福建:涉及食品(非即食燕窝、运动营养食品)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非即食燕窝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闽市监规〔2021〕4号)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闽市监食生〔2019〕28号)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食品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规范(试行)》的通知(泉市监规〔2023〕5号)黑龙江:涉及食品(N-乙酰神经氨酸、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分装)、食品工业用植物源性蛋白粉、食品工业用植物源性肽粉、乳酸菌粉、软冰淇淋预拌粉、食品加工用酵母、酵母制品、预制微波爆米花、糖葫芦黑蒜及黑蒜制品、食品工业用大豆蛋白粉、食品工业用大豆蛋白和大豆膳食纤维、食品工业用食用大豆粕、食品工业用动物源性肽粉、大豆蛋白制品、胶原蛋白肠衣、牛初乳咀嚼片、绿豆蛋白粉糕点、饼干预拌粉、运动营养食品)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其他食品(N-乙酰神经氨酸)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市监规〔2020〕5号)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分装)生产许可证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市监规〔2019〕17号)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其他食品(食品工业用植物源性蛋白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市监规〔2021〕3号)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其他食品(食品工业用植物源性肽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市监规〔2021〕4号)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其他食品(乳酸菌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市监规〔2022〕1号)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其他食品(软冰淇淋预拌粉)等1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黑食药监食生〔2016〕124号)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其他食品(牛初乳咀嚼片)等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黑食药监食生〔2016〕219号)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黑食药监规〔2018〕18号)山西: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浙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预制菜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浙市监食生〔2023〕3号)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发酵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制菜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辽宁: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预制菜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辽市监发〔2023〕25号)。

冷链即食食品生产审查实施细则(版)

冷链即食食品生产审查实施细则(版)

冷链即食食品生产审查实施细则(版)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企业申请使用粮食、畜禽肉、水产品、果蔬等为主要原料,采用冷链工艺生产,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预先定量制作在密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中,提供给消费者的可直接食用的冷链即食食品(包括主食菜肴类、饭团寿司三明治汉堡类、其他类),对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及其相关检验要求。

冷链工艺是指膳食烧熟后,在内将膳食中心温度降至≤10℃,并将膳食在中心温度≤10℃的条件下进行包装、贮存和运输、陈列和销售。

食用前可加热或不加热。

冷链即食食品的申证单元为个,其食品类别编号为。

生产许可食品名称须注明冷链即食食品(主食菜肴类、饭团寿司三明治汉堡类、其他类)。

生产许可证附页须注明获得许可生产的冷链即食食品(主食菜肴类、饭团寿司三明治汉堡类、其他类)的具体品种明细。

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相关生产工艺条件的,不予生产许可。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

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二、生产许可条件审查(一)管理制度审查1 / 2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规定,对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审核。

主要审核以下内容:.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制度()有技术人员、操作人员上岗培训、考核办法。

()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加工技术、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

()制定实验室人员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应包括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以及有关生物、化学安全和防护、救护知识等培训。

()应按相关规定真实记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情况。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体检制度: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持健康证上岗;新员工必须经体检、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健康档案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按照岗位分类存档,到期前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健康证明持续有效。

()禁止上岗制度:从业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冷链即食食品生产审查实施细则(版)

冷链即食食品生产审查实施细则(版)

冷链即食食品生产审查实施细则(版)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企业申请使用粮食、畜禽肉、水产品、果蔬等为主要原料,采用冷链工艺生产,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预先定量制作在密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中,提供给消费者的可直接食用的冷链即食食品(包括主食菜肴类、饭团寿司三明治汉堡类、其他类),对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及其相关检验要求。

冷链工艺是指膳食烧熟后,在内将膳食中心温度降至≤10℃,并将膳食在中心温度≤10℃的条件下进行包装、贮存和运输、陈列和销售。

食用前可加热或不加热。

冷链即食食品的申证单元为个,其食品类别编号为。

生产许可食品名称须注明冷链即食食品(主食菜肴类、饭团寿司三明治汉堡类、其他类)。

生产许可证附页须注明获得许可生产的冷链即食食品(主食菜肴类、饭团寿司三明治汉堡类、其他类)的具体品种明细。

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相关生产工艺条件的,不予生产许可。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

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二、生产许可条件审查(一)管理制度审查1 / 2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规定,对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审核。

主要审核以下内容:.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制度()有技术人员、操作人员上岗培训、考核办法。

()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加工技术、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

()制定实验室人员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应包括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以及有关生物、化学安全和防护、救护知识等培训。

()应按相关规定真实记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情况。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体检制度: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持健康证上岗;新员工必须经体检、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健康档案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按照岗位分类存档,到期前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健康证明持续有效。

()禁止上岗制度:从业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_细则_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_细则_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方便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方便面产品包括以小麦粉、荞麦粉、绿豆粉、米粉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或面质改良剂,加适量水调制、压延、成型、汽蒸,经油炸或干燥处理,达到一定熟度的方便食品。

包括油炸方便面、热风干燥方便面等。

保鲜湿面不纳入发证范围。

方便面的申证单元为1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方便面。

方便面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7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生产的基本流程。

配粉→压延→蒸煮→油炸(或热风干燥)→包装(二)关键控制环节。

配粉;设备的清洗;油炸(或热风干燥)。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和超量使用。

2.设备残留物质变质、霉变等。

3.微生物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方便面生产企业除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

生产方便面的生产线应是连续的。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自动或半自动配粉设备(调粉机、和面机等);2.成型设备(压延机等);3.熟制设备(蒸煮机、油炸设备或热风干燥设备等);4.自动或半自动包装设备包装机。

四、产品相关标准GB17400-20xx《方便面卫生标准》;LS/T3211-1995《方便面》;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企业生产方便面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企业应制定调料包的验货制度,保证调料包的质量。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一)分析天平(0.1mg);(二)干燥箱;(三)恒温水浴锅;(四)分光光度计;(五)灭菌锅;(六)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七)微生物培养箱;(八)生物显微镜。

七、检验项目方便面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按下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

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2015年3月起北京即食鲜切蔬果必须包装后才可销售

2015年3月起北京即食鲜切蔬果必须包装后才可销售

2015年3月起北京即食鲜切蔬果必须包装后才可销售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包装》
【年(卷),期】2015(0)2
【摘要】2015年3月1日起,如果没有取得相关生产许可,企业就不得再生产销售即食鲜切蔬果产品。

据北京市食药监局发布的《即食鲜切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4版》要求,鲜切水果必须包装好后才能出厂,产品不允许分装,
【总页数】1页(P12-1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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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即食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上海市 即食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即食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2017年10月27日)沪食药监规〔2017〕9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认证审评中心:《即食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已经2017年10月16日第19次局务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1月25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0月25日(公开范围:主动公开)即食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即食蔬果生产许可审查。

细则中所称的即食蔬果,是指以新鲜的蔬菜、水果为原料,经预处理、清洗、切配或不切配、消毒、漂洗、去除表面水、密封包装等工艺,保持新鲜状态,经冷链配送的可直接入口产品,包括含与其隔离的、预包装沙拉酱等直接入口酱汁的组合包装产品。

第二条即食蔬果的申证类别为其他食品,类别编号为3101,其类别名称为:其他食品,品种明细为:其他食品(即食蔬果)。

本产品不得分装。

第三条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的,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生产场所第四条生产场所选址、厂区布局、厂区道路、车间和库房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生产场所相关规定。

第五条生产场所面积应不少于2000平方米,包括清洗、加工、包装、库房等场所,其中,清洗、加工、包装场所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检验室面积不包括在生产场所面积内。

第六条生产场所根据清洁度分为:一般作业区(仓储区等)、准清洁作业区(挑拣区、清洗区、蔬菜截切区、外包装区等)、清洁作业区(水果切配区、消毒区、漂洗区、内包装区等)。

各区之间应根据生产流程、生产操作需要和清洁度的要求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第七条原料库和成品库应有温度控制设备设施。

原料低温库温度应保持在1℃~5℃,原料高温库温度应保持在7℃~10℃;成品库温度应保持在1℃~5℃。

第三章设备设施第八条供排水、清洁消毒、废弃物存放、个人卫生、通风、照明、温控、检验设施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中设备设施的相关规定。

1601蔬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1601蔬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蔬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2006年12月27 日《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其中《酱腌菜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来自2004年12月23日《关于印发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国质检监〔2004〕557号)和2005年9月22日关于加强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5〕775号)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蔬菜制品是指以蔬菜和食用菌为原料,采用腌制、干燥、油炸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各种蔬菜制品,申证单元为4个,即酱腌菜、蔬菜干制品、食用菌制品、其他蔬菜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蔬菜制品具体单元及小类名称,即蔬菜制品[酱腌菜、蔬菜干制品(自然干制蔬菜、热风干燥蔬菜、冷冻干燥蔬菜、蔬菜脆片、蔬菜粉及制品)、食用菌制品(干制食用菌、腌渍食用菌)、其他蔬菜制品]。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601。

酱腌菜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按《酱腌菜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细则》进行。

酱腌菜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酱腌菜是指以新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淘洗、腌制、脱盐、切分、调味、分装、密封、杀菌等工序,采用不同腌渍工艺制作而成的各种蔬菜制品的总称。

酱腌菜的申证单元为1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的名称即酱腌菜。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6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原辅料预处理→腌制(盐渍、糖渍、酱渍等)→整理(淘洗、晾晒、压榨、调味、发酵、后熟)→灌装→灭菌(或不灭菌)→包装(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辅料预处理:将霉变、变质、黄叶剔除。

2.后熟:掌握适宜时间,避免腌制时间不当导致亚硝酸盐超标。

3.灭菌:主要控制灭菌的温度及灭菌的时间以及包装容器的清洗和灭菌。

4.灌装:注意灌装时样品不受污染。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即食鲜切蔬果生产卫生规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即食鲜切蔬果生产卫生规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即食鲜切蔬果生产卫生规范》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起草单位、起草人1.任务来源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1358号),2016年12月5日,国家卫计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与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签订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即食鲜切蔬果生产卫生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委托协议书,项目编号为Spaq—2016-172。

2.起草单位本规范起草单位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北京农学院。

3.起草人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有:李键、祝建华、陈湘宁、杜建萍、武艳如、杨延杰、朱燕平、刘慧君、王骏、张卫民、崔旸、鲍连艳、张倩、石阳、陈昱洁、于艳艳。

(二)简要起草过程2017年1月,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北京农学院的有关专家组成了标准起草组,确定了总体工作方案,提出了时间安排进度表.起草组依照时间安排进度表,先后开展了以下研究工作:1。

国内外相关标准和技术资料研究2017年3月—4月,起草组查阅和收集了我国以及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欧盟(EU)、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加拿大食品检验局(CFIA)、澳大利亚等国家和部门颁布的与即食鲜切蔬果生产加工相关的标准、指南和技术资料,初步形成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为基础,针对即食鲜切蔬果生产工艺和风险特点的标准框架和技术内容。

2。

行业调研情况为确保规范的科学性和先进性,2017年5月-8月,起草组对国内多家即食鲜切蔬果生产企业进行了调研,重点考察了北京、上海、深圳和青岛等地企业的厂区设计和布局、生产工艺、运行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掌握了即食鲜切蔬果生产企业发展现状、厂房车间设计和布局、生产工艺、关键控制内容、设施设备、风险管理等,收集了25家企业环境微生物监测数据、环境温度控制、产品执行标准、作业指导书等技术资料,并征集了企业对“规范"的意见和建议,为“规范”制定提供了充足依据。

即食鲜切蔬果生产卫生规范10.07

即食鲜切蔬果生产卫生规范10.07

ICS 点击此处添加ICS号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地方标准DB XX/ XXXXX—XXXX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即食鲜切蔬果生产卫生标准(Local )food safety standardHygienic standard for production of ready to eat fresh-cut vegetables and fruits(征求意见稿)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由北京市卫计委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即食鲜切蔬果生产卫生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即食鲜切蔬果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验收、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设备、运输工具、人员等的食品安全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2 标准性引用文件以下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但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但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标准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NY/T 1529 鲜切蔬菜加工技术标准NY/T 1987 鲜切蔬菜3 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即食鲜切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即食鲜切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即食鲜切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即食鲜切蔬果是指以新鲜的蔬菜、水果为主要原料,经预处理、清洗(去皮)、截切、消毒漂洗、去除表面水等处理,可以改变形状但仍保持新鲜状态,密封包装后经冷链运输销售的可直接入口食用的产品,包括与有效隔离的独立密封包装的沙拉酱等酱汁、熟制动物源性产品(如畜禽肉、水产品)等组合包装的可直接入口食用的产品。

即食鲜切蔬果的申证单元为个。

在生产许可证书(正本、副本以及副页)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申证单元以及产品品种明细,获证产品名称为其他食品(即食鲜切蔬果),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年,产品类别编号为。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

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原料→挑选修整→清洗(去皮)→截切→消毒漂洗→(护色)→去除表面水→ 包装(金属检测)→成品→冷链运输(二)关键控制环节.原料处理:将不可食部分去除。

.清洗消毒:消毒液浓度、水温及消毒时间控制。

.护色:护色剂的选择及使用浓度(仅针对易褐变,需要护色的蔬果)。

.去除表面水:时间及方式的选择。

.金属检测:有金属探测仪,按设备操作要求使用。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即食鲜切蔬果生产企业总使用面积应不少于平方米,其中生产车间使用面积不少于平方米。

生产企业选址、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等整体条件应遵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

生产地址应选在交通方便、水源充足,远离粉尘、烟雾、有害气体及污染源的地区;其厂房与设施应根据不同蔬果的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便于卫生管理、清洗和消毒。

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库房、生产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房等生产场所。

企业应具备冷库及冷藏运输条件。

生产区应与生活区分开。

生产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排水条件,室内温度符合低温要求,配有降温、排污、杀菌、防蝇、防虫、防鼠等设施。

河北省即食鲜切蔬果加工技术规范、生产许可审查方案

河北省即食鲜切蔬果加工技术规范、生产许可审查方案

附件1河北省即食鲜切蔬果加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即食鲜切蔬果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验收、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与设备、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即食鲜切蔬果生产企业。

2 术语和定义2.1GB 14881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2即食鲜切蔬果即食鲜切蔬果是指以新鲜的蔬菜、水果为原料,经预处理、清洗、去皮、截切、消毒、漂洗、去除表面水等处理,可以改变形状但仍保持新鲜状态,密封包装后经冷链贮运销售,可直接入口食用的产品。

3 选址及厂区环境3.1应符合GB 14881的相关规定。

3.2选址3.2.1厂区不应选择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

如某地对食品安全和食品宜食用性存在明显的不利影响,且无法通过采取措施加以改善,应避免在该地址建厂。

3.2.2厂区不应选择有害废弃物以及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能有效清除的地址。

3.2.3厂区不宜择易发生洪涝灾害的地区,难以避开时应设计必要的防范措施。

3.2.4厂区周围不宜有虫害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难以避开时应设计必要的防范措施。

3.3 厂区环境3.3.1厂区应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并有适当的分离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3.3.2厂区内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沥青、或者其他硬质材料;空地应采取必要措施,如铺设水泥、地砖或铺设草坪等方式,保持环境清洁,防止正常天气下扬尘和积水等现象的发生。

3.3.3厂区绿化应与生产车间保持适当距离,植被应定期维护,以防止虫害的孳生。

3.3.4厂区应有适当的排水系统。

3.3.5宿舍、食堂、职工娱乐设施等生活区应与生产区保持适当距离或分隔。

4 厂房和车间4.1应符合GB 14881的相关规定。

4.2设计和布局4.1.1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食品卫生操作要- 2 -求,避免食品生产中发生交叉污染。

4.2.2厂房和车间的设计应根据生产工艺合理布局,预防和降低产品受污染的风险。

冷链即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

冷链即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

冷链即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试行)一、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企业申请使用粮食、豆类、水产品、蔬菜、水果、畜禽肉等为主要原料,采用冷加工或部分热加工后快速冷却工艺生产、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预先定量制作在密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中,并在低温条件下贮存、运输及销售的提供给消费者可直接入口食用的产品。

冷链即食食品的食品类别属于其他食品,类别编号为310 1,品种明细为冷链即食食品。

本规范应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适用于冷链即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二、生产许可条件审查(一)场所核查1. 企业厂房选址和设计、内部建筑结构、辅助生产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要求总使用面积应不少于4000平方米。

2. 有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车间和辅助设施。

生产车间一般包括原料处理车间(清洗区、解冻区、切配区、洗蛋间等)、暂存间、冷加工车间、热加工车间(根据生产需要)、冷却车间、内包车间、外包车间、工器具清洗间(用于清洗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等,辅助设施包括检验室、原辅料仓库(冷冻库、冷藏库、常温库等)、包材仓库、成品冷库等,生产车间和辅助设施使用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原料处理车间应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食品原料的清洗槽和加工台案,清洗槽和加工台案的数量或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应明确标识。

3. 生产车间和辅助设施的设置应按生产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而合理布局。

应根据生产流程、生产操作需要和清洁度的要求进行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冷却间、内包装车间及外包车间应有温度控制及监控设施。

4. 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生产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排油烟、排水等条件,有低温要求的加工场所应配有降温设施,生产区应配有排污、杀菌、防蝇、防虫、防鼠等设施。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精品文档8页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精品文档8页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2019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人类生长、经济腾飞、社会进步、时刻离不开食品,离不开安全、卫生、营养的食品。

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整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欢迎大家阅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确保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况。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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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食鲜切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4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即食鲜切蔬果是指以新鲜的蔬菜、水果为主要原料,经预处理、清洗(去皮)、截切、消毒漂洗、去除表面水等处理,可以改变形状但仍保持新鲜状态,密封包装后经冷链运输销售的可直接入口食用的产品,包括与有效隔离的独立密封包装的沙拉酱等酱汁、熟制动物源性产品(如畜禽肉、水产品)等组合包装的可直接入口食用的产品。

即食鲜切蔬果的申证单元为1个。

在生产许可证书(正本、副本以及副页)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申证单元以及产品品种明细,获证产品名称为其他食品(即食鲜切蔬果),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产品类别编号为2801。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

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挑选修整→清洗(去皮)→截切→消毒漂洗→(护色)→去除表面水→ 包装(金属检测)→成品→冷链运输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料处理:将不可食部分去除。

2.清洗消毒:消毒液浓度、水温及消毒时间控制。

3.护色:护色剂的选择及使用浓度(仅针对易褐变,需要护色的蔬果)。

4.去除表面水:时间及方式的选择。

5.金属检测:有金属探测仪,按设备操作要求使用。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即食鲜切蔬果生产企业总使用面积应不少于4000平方米,其中生产车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生产企业选址、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等整体条件应遵循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

生产地址应选在交通方便、水源充足,远离粉尘、烟雾、有害气体及污染源的地区;其厂房与设施应根据不同蔬果的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便于卫生管理、清洗和消毒。

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库房、生产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房等生产场所。

企业应具备冷库及冷藏运输条件。

生产区应与生活区分开。

生产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排水条件,室内温度符合低温要求,配有降温、排污、杀菌、防蝇、防虫、防鼠等设施。

生产加工处理区域应按照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区分出低清洁区和高清洁区。

各区之间应给予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车间入口处应设有洗手、更衣、鞋靴消毒、风淋等设施。

应制定科学的即食鲜切蔬果产品保质期,保证产品安全,并将产品贮存在1℃~5℃清洁卫生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存放。

如生产的即食鲜切蔬果产品直接供应餐饮服务企业,供需双方应签署协议明确产品包装、保质期等食品安全相关责任,确保产品安全。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清洗消毒设备(不锈钢水槽、清洗机等)
2.去除表面水设备(离心机等)
3.截切设备(切菜机等)
4.包装设备(半自动或自动包装机、生产日期打印装置、计量称重设备等)。

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滋生微生物的材料制成。

四、产品相关标准
NY/T 1987-2011《鲜切蔬菜》;NY/T 1529-2007《鲜切蔬菜加工技术规范》;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相关的地方标准、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选用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

如原辅材料、包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如采购的动物源性原料有检疫要求的,必须提供检疫合格证明;采购进口原辅料时,应有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该产品的卫生证书。

与即食鲜切蔬果组合包装的沙拉酱等酱汁、熟制动物源性产品(如畜禽肉、水产品)等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及农业部公告等相关规定。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等标准规定。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采用地下水的应具有地下水取水许可证明。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二)天平(0.1g);(三)灭菌锅;(四)微生物培养箱;(五)显微镜;(六)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七)干燥箱;(八)水浴锅。

七、检验项目
即食鲜切蔬果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表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

出厂检验项目中有“√”标记的应批批检验;有“*”标记的,企业应按规定每月检验1次,可自行检验或选择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第三方检验机构送检。

表1 即食鲜切蔬果检验项目表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的产品品种,抽取2-3种产品样本进行检验;如果产品中加入了畜禽肉制品、水产品等动物源性食品,优先抽取该产品。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

抽样基数:产品不得少于50kg。

抽样数量:同一批次的产品不少于2kg,且不少于10个独立包装,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存封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一)本类产品不允许分装。

(二)即食鲜切蔬果产品必须包装出厂并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三)在发证检验中,如果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和产品标签上标注了审查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指标,发证检验时也要进行检验,并按相关标准、产品明示值进行判定。

(四)本细则仅适用于北京市即食鲜切蔬果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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