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罪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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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简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经 济 利 益 或 其 他 非 法 利 益 为 目的 , 但 犯 罪 目的 的 成 就 与 否 斤
不影响本罪的成屯。
器官移植技术 突 猛 进 的 发 展 给 人 们 带 来 了 巨 大 的 利
和福 祉 , 解 决 r医 学 领 域 多 种 类 型 的 疑 难 杂 症 , 人 类 对 同 类器 官 的渴 求 也 达 到 r空 前 阶段 。统 计 数 据 显 示 , 我 周 每 年 大约钉 j 百 万 病 人需 要 器 肓 移 植 , 仪有 1 的患 者 才 能 成 功得 到供 体 。可 供 移 植 的人 体 器 官 的 稀 缺 性 , 在 现 实 中催 生
Aug . ,2O1 3
简 论组织出 卖人体器 官罪
李 璞
( 许 昌 陶 瓷 职业 学 院 基 础 教 学 部 , 河南 许昌 4 6 1 6 7 0 )
摘 要: 随着 人体 器 官 移 植 技 术 的 不 断 发 展 , 人 体器 官 的“ 地 ” 交 易 活 动 也 愈 加 猖 獗 。通 过 强 迫 、 欺骗 、 诱 导 等方 式 摘 取 他
填补 _ r 我 国存 对 人体 器 官艾 卖 刑 事 处 罚方 面 的 空 白 , 有 效 保 护 r我 吲 人 民 的 牛 命 健 康 权 和 正 常 的 器 官 移 植 医疗 管 理 秩 序, 促 进 r国 内器 官 移 植 技 术 等 医疗 技 术 的 正常 稳 定 发 展 。
二、 组 织 出卖 人 体 器 官罪 的犯 罪 构 成 与 罪 数 形 态
康权 , 同 时也 扰 乱 了 正常 的 国家 器 官 移 植 医疗 管 理 秩 序 。 丽 者是主要客体 , 后 酱 是 次要 客体 ”。
( 四) 本 罪 的 客 观 方 面 为 非 法 组 织 他 人 出 卖 人 体 器 官 的

刑法对于贩卖人体器官的认定

刑法对于贩卖人体器官的认定

刑法对于贩卖人体器官的认定人体器官的贩卖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也严重损害了人类社会的道德底线。

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刑法对于贩卖人体器官作出了明确的认定和相应的惩处。

本文将探讨刑法对于贩卖人体器官的认定。

一、刑法对贩卖人体器官行为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贩卖人体器官是指有组织地或者经营性地,非法买卖人体器官,以牟取利益为目的的行为。

贩卖人体器官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一是行为必须是有组织地或者经营性地进行的,即属于有计划、预谋的犯罪活动;二是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法律规定和伦理道德准则;三是目的是为了牟取利益,即以赢利为主要动机。

二、贩卖人体器官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贩卖人体器官的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刑事责任的追究。

贩卖人体器官的犯罪分为数个情节,根据情节的轻重,刑法规定了不同的刑罚。

1. 贩卖少量人体器官的情节贩卖少量人体器官是指贩卖不足以危害社会安全、人体健康的人体器官,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于贩卖少量人体器官的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 贩卖大量人体器官的情节贩卖大量人体器官是指贩卖数量较多,足以危害社会安全、人体健康的人体器官。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于贩卖大量人体器官的犯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贩卖人体器官获利特别巨大的情节对于贩卖人体器官获利特别巨大的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更严厉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如果犯罪分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贩卖人体器官获利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

三、刑法对贩卖人体器官的相关罪名根据《刑法》的规定,贩卖人体器官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罪名:1. 盗窃罪当贩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伴随着非法获取他人器官的情节时,犯罪行为涉嫌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侵占了他人的财物的行为,如果在贩卖人体器官过程中存在盗窃行为,将会受到盗窃罪的相关处罚。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处罚是什么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处罚是什么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处罚是什么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你推荐】合同诈骗罪电信诈骗信用卡恶意透支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刑事责任年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无论是否征得双方当事人及其家人同意,都是不合法的。

鉴于这种行为严重威胁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社会危害性严重,我国出台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那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处罚是什么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什么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在征得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以获得非法利益。

本罪名为行为犯,不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标准。

对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收购人体器官、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应当纳入本罪的范畴。

▲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认定关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认定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组织”、“出卖”的内涵及范畴。

所谓“组织”是指行为人实施领导、策划、控制他人进行其所指定的行为活动。

因此对“组织”做广义理解的同时需要把握此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转化问题。

组织者往往以给器官捐献者支付报酬为诱饵,拉拢他人进行器官的出卖。

这种出卖行为应当是基于受害人本人的同意,即受害人能够意识到其行为是出卖器官,并且能够认识到出卖器官对身体造成的影响。

倘若受害人没有上述意识,则组织者侵犯了受害人的意思自由,违背了受害人捐献器官的自主选择意识,此种情况下组织者的行为已经超出了“组织”的范畴,已经对受害人的身体健康权造成威胁,应当依照该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

(二)、“人体器官”的理解。

从医学角度来讲,器官是指动物或植物机体上由多种生物学组织共同构成的有机结构,用来完成特定生理功能。

人体器官十分复杂,种类繁多,因此脱离医学考察法律意义上的器官是没有意义的。

▲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处罚是什么我国刑法上关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处罚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对非法摘取、骗取他人器官:以故意伤害罪论的情况。

人体器官交易案件的法律分析

人体器官交易案件的法律分析

人体器官交易案件的法律分析人体器官交易案件是指以非法的方式获取、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这种行为涉及到人体尊严、健康权、生命权等重要法律权益,对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造成严重冲击。

为了保护人体器官的合法使用和保护人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和惩治人体器官交易行为。

首先,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人体器官交易行为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规定,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刑法》还规定了非法移植、出售、购买人体器官的处罚,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处以不同程度的刑罚。

其次,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人体器官移植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条例,人体器官捐赠和移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捐赠者是自愿、无偿捐赠,并经过完全告知、充分同意;捐赠者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必须通过医疗机构的临床评估并获得医生的书面同意。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器官移植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人体器官移植的程序和管理。

该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必须设立专门的器官移植机构,明确机构的组成、职责和操作流程。

同时,该办法还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完善的器官捐赠和移植管理制度,保证器官的合法来源和严格的操作规范。

此外,我国还参加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人类人体器官移植和移植医疗活动的指导原则》,该指导原则对于人体器官移植行为也进行了规范。

根据指导原则,人体器官移植必须遵循以下原则:捐赠者必须是自愿、无偿的;捐赠者必须对移植过程有完全的知情权;器官移植必须通过合法和透明的程序进行。

总结来看,我国法律对于人体器官交易案件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和严厉的惩罚,为保护人体尊严、健康权和生命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外,相关法律还规定应建立完善的器官移植机构和管理制度,以确保人体器官的合法来源和合理使用。

然而,人体器官交易仍存在一定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难题,需要加强各方合作和监管,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保护人权、维护社会秩序。

组织出卖_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犯罪的刑法规制

组织出卖_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犯罪的刑法规制

●法学论坛第26卷第3期2011年5月法 治 论 丛The Rule of Law ForumVol. 26, No.3May, 2011组织出卖、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犯罪的刑法规制刘静坤1 陈 晖2(1.最高人民法院,北京 100745;2.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摘要:非法买卖、摘取人体器官行为现已形成复杂的利益链条,并且衍生了大量关联犯罪,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破坏社会道德风尚。

《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针对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专设罪名予以处罚,并且规定对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关联犯罪予以定罪处罚,有利于依法打击该类犯罪的利益链条,进而有效惩治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和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犯罪行为。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人体器官;组织出卖;非法摘取中图分类号:DF6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525(2011)03-028-06《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在《刑法》第234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234条之一。

本条规定为新增规定,对于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专设罪名予以定罪处罚;对于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摘取其器官的行为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对于违背当事人生前意愿或在当事人生前未表示同意的情况下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行为,依照盗窃、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

该新增条款填补了该领域刑法规范的空白,弥补了行政手段规制的不足,旨在打击近年来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非法买卖、摘取人体器官等犯罪行为。

一、立法内容与意义为依法打击非法买卖、摘取人体器官犯罪,切断该类犯罪的利益链条,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活动,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刑法》第234条之一针对该类犯罪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对于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专设罪名予以定罪处罚,同时规定了该罪的法定刑。

由于人体器官供体和患者之间进行器官移植需要配型合适,这就形成了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犯罪链条既独立经营又松散合作的特殊方式。

刑法中的贩卖人体器官罪与其刑罚

刑法中的贩卖人体器官罪与其刑罚

刑法中的贩卖人体器官罪与其刑罚在刑法中,贩卖人体器官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涉及到对人体的侵犯和商业利益的利用。

本文将对贩卖人体器官罪以及相关的刑罚进行探讨。

一、贩卖人体器官罪的定义和构成要素贩卖人体器官罪是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售他人的人体器官,或者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购买他人的人体器官,侵犯良好人际关系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

要构成贩卖人体器官罪,需要满足以下要素:首先,必须以非法获利为目的。

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而不是出于其他道义或人道主义的目的。

其次,必须存在出售或购买他人的人体器官的行为。

这可以涉及到直接的交易,也可以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的。

最后,这种行为必须侵犯良好人际关系和社会公共利益。

人体器官的贩卖对捐赠者和接受者都会造成极大的伤害,同时也严重违背了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原则。

二、贩卖人体器官罪的危害和社会影响贩卖人体器官罪的存在对个体和社会都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影响。

首先,贩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伤害了人的尊严和自由权利。

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自己的身体和器官是否用于捐赠,贩卖人体器官犯罪剥夺了个体的自主权和自由意志。

其次,贩卖人体器官的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的人际关系。

人体器官的贩卖背离了社会道德和伦理的原则,破坏了公民之间的互信和相互关心。

最后,贩卖人体器官犯罪也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和参与者之间的其他违法行为,如人口贩卖、恶劣的工作条件和人权侵犯等。

三、贩卖人体器官罪的刑罚对于贩卖人体器官罪,不同国家和地区设定了不同形式和程度的刑罚。

在中国刑法中,贩卖人体器官罪被视为严重犯罪,根据罪行情节的严重程度,判决可能从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十年以下甚至无期徒刑。

对于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法院可以判处死刑。

刑罚的设定旨在制止和惩罚犯罪行为,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权益的平衡。

严厉的刑罚可以起到震慑和威慑的作用,减少这类犯罪的发生。

此外,刑罚还应该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和社会背景等因素,采取教育、改造和惩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浅谈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浅谈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浅谈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犯罪,对于打击我国人体器官非法交易,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均具有重要的意义,认定该罪首先应正确界定刑法意义上的人体器官,不能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确定,而应当根据刑法的目的与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确定;应当承认违法的相对性,进一步明确本罪的立案追诉及情节严重定标准,何为本罪的组织者,本罪与其他罪的关系,本罪的法定刑等方面本文做出了自己的评价。

关键词:组织;人体器官;犯罪主体;适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器官移植技术的日臻成熟,该技术在临床医学上被广泛的应用,但供体器官紧缺现象严重,自然捐赠更是少之又少,器官移植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人体器官买卖或变向买卖的行为时常发生。

非法买卖人体器官行为的犯罪化问题越来越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

2011年2月25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对这一罪名的规定,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如何正确理解并使用这一条文,以至于发挥刑法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惩治与防范作用具有更为重要的实践价值。

一.人体器官的法律认定从医学的角度而言,人体器官是指人体中具有一定的生理功能,有多种组织构成的结构单位。

然而医学上认定的器官的意义毕竟不等同于法学上的概念,对于法律意义上人体器官的内涵界定,不同国家或学者之间也认识不同,这与每个国家的国情,历史传统,法制完善程度以及个人看法据有关系。

对人体器官的刑法学解释和范围限定,直接关系到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的罪与非罪,也是司法实践对此类行为定罪量刑所涉及的基础性问题。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替代其病损器官的过程,我认为,对于本罪的人体器官没有必要按照条例进行解释。

条例没有规范其他器官的移植。

人体器官交易案件的法律分析

人体器官交易案件的法律分析

人体器官交易案件的法律分析人体器官交易案件是一种涉及人类尊严、伦理道德以及法律法规等复杂问题的犯罪行为。

为了深入了解该类案件的法律特点和分析其相关法律问题,本文将从既有的实践案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角度展开讨论。

一、案件背景人体器官交易指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和交易人体器官的行为。

这一行为违反了国际通行的伦理原则和法律法规,极大地损害了人类尊严和权益。

近年来,人体器官交易案件逐渐增多,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和伦理道德危机。

二、法律分析(一)国际法层面在国际法层面,涉及人体器官交易的重要法律文件包括《世界卫生组织器官移植伦理原则》、《联合国人权事务办公室对人体器官移植和器官提供论的排斥》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人体器官交易,并强调人类尊严和伦理原则的重要性。

各国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人体器官交易,维护全球公共安全和人权。

(二)国内法层面在我国法律层面,刑法明确规定了相关的犯罪行为和处罚措施。

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非法交易人体器官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人体组织、器官罪,最高可判处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相关的刑法解释和规定也对人体器官交易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案件分析在具体案件中,人体器官交易往往牵涉到多个环节和参与主体。

首先,有组织的犯罪团伙往往充当人体器官交易的“黑中介”,从中牟利。

其次,一些医疗机构、医生和护士也会参与到非法器官移植手术中。

最后,有些受害人往往因贫困、组织犯罪等原因被迫卖掉自己的器官,成为整个案件中的弱势群体。

针对这些案件的犯罪特点,执法部门应采取有效的打击手段。

首先,应加强对犯罪团伙的侦察和打击,打击其经济来源,破坏其非法交易网络。

其次,对涉案的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法律法规的执行。

此外,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和帮助,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医疗救助,妥善处理案件的善后工作。

四、加强国际合作人体器官交易是世界性的犯罪问题,需要各国加强合作,共同应对。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理解和适用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理解和适用
违 背 其 近 亲 属 意 愿 摘 取 其 尸 体 器 官 的 ,依 照 本 法 第 3 2条 的 规 定 定 罪 处 罚 。《 法 修 正 案 ( )将 组 织 人 0 刑 八 》 体 器官 买 卖行 为 纳人 刑 法 规 范 的 视 野 .弥补 了我 国在
俄 罗斯刑法规定. 了移植. 为 以暴 力 或 暴 力 相 威 胁 强 行摘 取 他 人 器官 或 组 织 的 ,判 处 4年 以 下 剥夺 自由.
期 徒 刑 或者 1 0万里 拉 以下 罚金 。 0
世 界 上 许 多 国 家 和地 区法 律 中均 有 关 于买 卖 器 官 刑 事责 任 的规 定 法 国 1 9 9 4年 刑 法 规定 了买 卖 人体 器 官罪 、 迫摘取人体器官罪 、 强 医疗 机 构 非 法 开展 人 体 器 官 移植 罪和 走 私 人体 器 官 罪 例 如该 法 规 定, 款人 从 付
法 的法 理 要 求 .又 能 在很 大 程 度 上 减 少 非 法 买 卖 人体
当具 体 . 具 有 较 强 的 可 操 作 性 。澳 门 以捐 赠 、 取 及 并 摘 移植 人 体 器 官及 组 织 为 目的之 行 为 的 法 令 对 器 官移 植 行 为 的 具 体 刑 事 处 罚 如 下 : 一 . 果 为 从 尸 体 中摘 取 其 如
人 身 上 取 得 器 官 之 行 为 . 论 形 式 如 何 , 7年 监 禁 并 无 处
}江 苏省 南 通 市通 州 区人 民检 察 院检 察 长 , 法律 硕 士 [ 2 3 0 26 0 ]
江 苏省 南通 市通 州 区人 民检 察 院政 策研 究 室主 任 , 国检 察 理 论 研 究 人 才 [ 2 3 0 全 26 0 ]
2 1 年第 4期同 法 实务)总第 1 1期 01 / 2

刑法罪名 之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简析

刑法罪名 之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简析

刑法罪名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简析概念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在征得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以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

一量刑与处罚1.1 犯本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2 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3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摘取,不包括出于医学治疗需要摘取、切除,而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医学治疗需要的摘取人体器官。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是指在没有得到被摘取器官的本人的同意,就摘取其器官的行为。

包括在本人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摘取其器官和未经本人同意,采取强制手段摘取其器官两种情况。

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是指采取强迫、欺骗的手段,使他人捐献器官的行为。

1.4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以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

二刑法条文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在征得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以获得非法利益。

2.2 《刑法修正案(八)》三十七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构成要件——犯罪构成3.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3.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以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

3.3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罪与罚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罪与罚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罪与罚——对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解读内容摘要:自器官移植技术被临床应以来,在半个世纪内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然而,我国一直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规范,目前刑法修正案(八)顺应形势对其作出规定,正式将组织他人非法出卖人体器官、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行为纳入刑法处罚的范围。

本文将对其中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进行解读,弄清其具体的含义及适用。

关键词:器官、组织、出卖一、立法背景自20世纪50年代器官移植技术被临床应用以来,器官移植在挽救人生命中所起到的成效越来越显著。

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将器官移植技术应用于临床,经过多年发展,达到相当水平。

目前,世界性的问题是移植器官需求量与供给之间严重的不平衡,导致每年都有很多人因得不到合适的器官移植而死亡,由此还滋生了一个新兴行业——买卖人体器官。

由于人体器官具有不可再生性,买卖人体器官不符合人道主义,因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严禁买卖人体器官。

在这一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八)将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纳入刑法处罚范围,符合世界趋势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器官移植”概述及适用刑法规制“器官移植”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器官移植”的涵义及其存在状态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相关规定,“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

”这里对器官作了狭义解释,“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

”器官的存在状态有三种。

第一种是活体器官,公民基于身体权对其享有全部的处分权。

第二种是从活体摘取的器官,一般不认为器官是物,但根据社会生活常识和伦理规则,仍然认为个人对其自身器官具有处分权,只是该处分权应以符合伦理道德规范为原则。

我国法律如《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公民捐献器官实行完全的自主、自愿原则。

而买卖器官的行为则因其不符合尊重生命、健康的一般社会伦理认知而为法律所禁止。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解读: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doc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解读: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doc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解读: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这是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作出的规定。

为了保证禁止人体器官商业交易原则得以落实,条例对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规定,对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买卖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买卖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国家工作人员参与买卖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据职权,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对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根据条例,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新华网。

了解刑法中的贩卖人体器官罪

了解刑法中的贩卖人体器官罪

了解刑法中的贩卖人体器官罪在当代社会,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医疗技术的发展,人体器官移植已经成为一种可以挽救生命的重要手段。

然而,贩卖人体器官的问题也凸显出来。

在刑法中,贩卖人体器官罪被视为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本文将就这一罪名展开讨论。

刑法中的贩卖人体器官罪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非法交易、非法收购、非法运输、非法移植人体器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对于贩卖人体器官行为的刑事制裁。

首先,了解贩卖人体器官罪的概念十分重要。

贩卖人体器官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以非法手段获取并出售人体器官、非法进行人体器官移植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人类的尊严和身体权益,而且也涉及到了涉及人体生命和健康的重大问题。

其次,贩卖人体器官罪的危害性和社会影响不容忽视。

贩卖人体器官行为的背后往往伴随着非法组织的存在,他们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人体器官,再以高额的价格出售给有需求的人。

这种行为不仅使得有需求的人被迫付出高昂的代价,而且也加剧了贫富差距,使得穷人更加难以获得生命的拯救。

此外,贩卖人体器官罪也涉及到了医疗伦理和社会伦理的问题。

人体器官移植需要严格的医疗伦理和社会伦理规范,确保移植过程的安全和透明。

而贩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往往绕过了这些规范,使得移植手术的风险和后果难以预测和控制。

要惩治和预防贩卖人体器官罪,除了法律的约束和制裁,还需要加强相关的社会教育和宣传。

公众应该增强对于人体器官移植的理解和认识,避免盲目相信所谓的“高效”和“安全”的移植手术。

医疗机构也应该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人体器官移植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最后,对于犯罪分子,要严惩不贷。

司法机关应该对贩卖人体器官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人体器官移植的合法性。

此外,还应该建立起完善的监管机制和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跨国贩卖人体器官的犯罪行为。

总结起来,贩卖人体器官罪是一项严重侵犯人权和伦理道德的犯罪行为。

简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简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Analysis on the Crime of Organizing Other Persons
to Sell Organs
作者: 李璞
作者机构: 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基础教学部,河南许昌461670
出版物刊名: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页码: 26-27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4期
主题词: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构成要件 犯罪认定
摘要:随着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体器官的"地下"交易活动也愈加猖獗。

通过强迫、欺骗、诱导等方式摘取他人器官进行买卖或者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活动,严重危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健康。

有鉴于此,《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列入刑罚的规制范围。

本文通过分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构成要件,明确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犯罪既遂和未遂的相关问题,为司法实践中的定罪与量刑提供理论上的依据。

买卖人体无效法律规定(3篇)

买卖人体无效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体器官移植、人体组织捐赠等涉及人体买卖的行为日益增多。

然而,买卖人体器官、组织、血液等人体部位,不仅违背了伦理道德,也违反了法律法规。

为了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买卖人体无效。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买卖人体无效的规定及其意义。

二、买卖人体无效的法律依据1. 宪法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这为买卖人体无效提供了宪法依据。

2. 法律(1)刑法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买卖人体器官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民法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违反了这些原则,因此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也对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禁止。

三、买卖人体无效的规定内容1. 买卖人体器官、组织、血液等人体部位的行为无效。

2. 买卖人体器官、组织、血液等人体部位所得的收益应当返还。

3. 买卖人体器官、组织、血液等人体部位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国家机关、医疗机构、红十字会等组织和个人,不得买卖人体器官、组织、血液等人体部位。

四、买卖人体无效的规定意义1. 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买卖人体器官、组织、血液等人体部位的行为,往往涉及非法采集、贩卖、使用人体器官,严重威胁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明确买卖人体无效,有利于打击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买卖人体器官、组织、血液等人体部位的行为,违背了伦理道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明确买卖人体无效,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认定争议问题研究》范文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认定争议问题研究》范文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认定争议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人体器官移植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医疗治疗方法。

然而,伴随着这种医学进步,一些非法活动如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犯罪也随之产生。

近年来,关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认定争议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概述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该罪行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生命健康安全,同时也给社会秩序和伦理道德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因此,正确认定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具有重要意义。

三、认定争议问题的分析1. 主观方面:故意与过失的界定在认定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时,首要的问题是区分故意与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健康安全,仍积极追求或放任其发生;而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未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成为了一大难题。

2. 客观方面:犯罪构成要件的争议在认定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时,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犯罪构成要件的争议。

首先,关于“组织”的界定存在分歧。

有人认为,“组织”应包括策划、指挥、拉拢等行为;而有人则认为,“组织”应仅限于具有明确组织架构和成员的犯罪集团。

其次,关于“出卖”的界定也存在争议。

有人认为,“出卖”应包括以任何方式转让人体器官的行为;而有人则认为,“出卖”应仅限于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交换条件的转让行为。

此外,关于犯罪的既遂标准、证据的收集与审查等问题也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四、解决认定争议问题的建议针对上述认定争议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构成要件、主观故意与过失的界定、既遂标准等,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加强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加强对此类犯罪的司法解释,统一司法标准,减少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之间的判决差异。

根据刑法规定,组织买卖人体器官罪要判多久

根据刑法规定,组织买卖人体器官罪要判多久

根据刑法规定,组织买卖⼈体器官罪要判多久组织他⼈出卖⼈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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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规定,组织买卖⼈体器官罪要判多久1、组织他⼈出卖⼈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3、未经本⼈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周岁的⼈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百三⼗四条、第⼆百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违背本⼈⽣前意愿摘取其⼫体器官,或者本⼈⽣前未表⽰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四条组织他⼈出卖⼈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周岁的⼈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百三⼗四条、第⼆百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组织出卖⼈体器官罪构成要件如下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不满16周岁的⼈不是本罪的主体。

2、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应该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3、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具有双重性。

组织他⼈出卖⼈体器官的⾏为,既侵犯了器官出卖者的⾝体健康权,也危害了国家有关器官移植的医疗管理秩序。

4、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是组织他⼈进⾏出卖⼈体器官的⾏为。

在这⾥有需要对“组织”“出卖”“⼈体器官”三个词语需要进⾏分析,这也是区分罪与⾮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

组织他⼈出卖⼈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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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修正案(八)》中的人体器官犯罪

论《刑法修正案(八)》中的人体器官犯罪

论《刑法修正案(八)》中的人体器官犯罪王志祥;张伟珂【摘要】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加以认定,可以说是在法律未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犯罪加以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所采取的权宜之计.<刑法修正案(八)>对人体器官犯罪的规制,有助于从根本上惩治人体器官犯罪,强化刑法对民生的保护.<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所规定的人体器官犯罪涵盖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盗窃、侮辱尸体罪等四种犯罪.作为人体器官犯罪的对象,人体器官既包括活体器官,也涵盖尸体器官,但不包括同属人体材料的人体组织和人体细胞.在"摘取未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的场合,只有在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未满18周岁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故意的成立.<刑法修正案(八)>未将单位规定为人体器官犯罪的主体,且在对精神病人人体器官的特殊保护方面处于缺位状态,这实属立法缺憾.【期刊名称】《山东警察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23)003【总页数】8页(P25-32)【关键词】人体器官犯罪;非法经营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人体器官【作者】王志祥;张伟珂【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4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尽管我国刑法没有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加以惩治,但基于对该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考量,司法机关往往借助刑法手段来惩罚这类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比如,全国首例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案的主犯刘强胜、杨世海于2010年9月15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0万元。

[1]2011年2月18日,刘韫璐、董兵岗因非法买卖人体器官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和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

刑法人身权利罪

刑法人身权利罪

2. 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侵入他人住 宅的行为侵害了他人住宅安宁,并且希望或者 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侵入 的是“他人”“住宅”。一方面,将他人住宅 误以为自己的住宅或者自己有权进人的住宅而 进入的,不成立本罪。 另一方面,“住宅”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 要素,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侵入的是刑法 意义上的“住宅”,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侵 入的是他人、进行日常生活的场所即可。
例如, 将尸体抬入他人住宅内甚至埋藏在他人住宅内,使 他人不能或者难以在住宅内生活的; 以撬门扭锁、破坏门窗等方式进人他人住宅的;
携带凶器进入他人住宅的 以犯罪意图进入他人住宅的; 多次进入他人住宅的; 应认定为侵害了他人住宅的平稳。
关于本罪的法益,德日刑法理论一直有争议。 (1)安宁说或平稳说认为,本罪的法益是个人利益 中的居住平稳或者安宁。其中有人认为是事实上的居 住的平稳状态,有人认为是在自己支配下的住宅中的 意思活动的平稳状态。 (2)公共秩序说认为,侵入住宅罪的法益是公共秩 序或者社会利益。
(3)住宅权说认为,本罪的法益是他人的住宅权。 其中,旧住宅权说认为,住宅权的内容是居于家长 地位的人对他人进人住宅的许诺权。新住宅权说认 为,住宅权不是家长的许诺权,而是管理住宅的一 种权利以及是否许可他人进入的自由权利(许诺 权)。 其中,有人重视住宅权中的意思活动的自由, 有人重视住宅权中的决定的自由或主观的决定意思。 有人重视住宅权中的处分意思,有人重视住宅权中 的排除的权利,有人则正面肯定包含多种要素的住 宅权。
因此,供人起居的帐篷以及供人住宿的宾馆房 间,也属于住宅。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别墅也属于住 宅。住宅只需是事实上供人从事日常生活所使用的 场所,不要求居住者一直生活在其中,即居住者暂 时不生活在其中时,也应认为是住宅。新购住宅可 以直接入住的,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不能直接 入住的住宅,难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住宅不要求是建筑物的全部,住宅的屋顶、周 围相对封闭的围绕地,同样可以成为本罪对象。根 据刑法规定,只有侵入“他人”住宅的,才可能成 立本罪。“他人”包括住宅所有权人、对住宅有居 住或出入权利的人,以及暂时在某住处的人。换言 之,只要不是行为人生活在其中的住宅,就认为是 他人的住宅。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刘毫强无胜 疑获问体得,1这移5将万有植元利。于器打击官这类供犯罪求和在数司法量实践之中掌间握统巨一的大定罪的量刑差标准距。,成为人体器官买卖的 现实基础。在保住生命的大背景下,巨大的人体器官市场需 26 岁的刘强胜是四川农民, 2008 年,他因父亲生病急着要用钱,便通过网络搜索到了一家收购肝、肾的中介公司,在北京以4. 5 万
国长时间以来人体器官移植受体与供体数量差距非常悬殊, 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但这只是一种行政规定,我国刑法并无照应性规定,因而难于达到有效规制相关行为的目的
据统计,我国每年有100 万人左右需要器官移植,但大约只 在这里首先强调这里的器官需要是真正的人体器官,而不是人造的人体器官或者是动物的器官。
官罪。 这起贩卖人体器官案属于新型案件,在北京乃至全国都是首例。 2.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人体器官。
一、全国首例非法买卖人体 器官案的处理
2010 年4 月15 日,由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 诉的全国首例非法经营人体器官案开庭。19 岁的小杨 来自湖北,他听说出卖自己的器官可以挣到钱,便于 2009 年2 月24 日进入一个名叫“肾源世界”的网站。 从QQ 群了解到,人体器官的黑市行情是卖一个肾 4. 5 万元,卖肝4 万元。小杨和一个自称阿阳( 真 名杨世海) 的中间人取得了联系。3 月14 日,小杨来 到郑州。阿阳把他带到了一个住处。这里还住着十多 个和他一样被中间人养着准备随时出卖器官的“供 体”。4 月底在北京“揽生意”的刘强胜给阿阳打来 电话,称找到一个患肝癌想换肝的客户,阿阳给小杨 开出的价钱是卖掉自己60%的肝脏,给他3. 5 万元。 小杨同意后被带到北京。5月13 日,小杨在医院将自 己肝脏卖给了等着移植肝脏的谢某。刘强胜获得15 万 元。手术后刘强胜只给了小杨2. 5万元。小杨打电话 要余下的1 万元,刘强胜说: “就给你这么多,不行 你就去死吧。”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小杨在被打后向 警方报警。5 月27 日,刘强胜等四名人体器官贩子被 警方抓获,这个组织买卖人体器官的非法团伙成员全 部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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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罪与罚——对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解读内容摘要:自器官移植技术被临床应以来,在半个世纪内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然而,我国一直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规范,目前刑法修正案(八)顺应形势对其作出规定,正式将组织他人非法出卖人体器官、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行为纳入刑法处罚的范围。

本文将对其中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进行解读,弄清其具体的含义及适用。

关键词:器官、组织、出卖一、立法背景自20世纪50年代器官移植技术被临床应用以来,器官移植在挽救人生命中所起到的成效越来越显著。

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将器官移植技术应用于临床,经过多年发展,达到相当水平。

目前,世界性的问题是移植器官需求量与供给之间严重的不平衡,导致每年都有很多人因得不到合适的器官移植而死亡,由此还滋生了一个新兴行业——买卖人体器官。

由于人体器官具有不可再生性,买卖人体器官不符合人道主义,因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严禁买卖人体器官。

在这一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八)将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纳入刑法处罚范围,符合世界趋势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器官移植”概述及适用刑法规制“器官移植”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器官移植”的涵义及其存在状态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相关规定,“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

”这里对器官作了狭义解释,“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

”器官的存在状态有三种。

第一种是活体器官,公民基于身体权对其享有全部的处分权。

第二种是从活体摘取的器官,一般不认为器官是物,但根据社会生活常识和伦理规则,仍然认为个人对其自身器官具有处分权,只是该处分权应以符合伦理道德规范为原则。

我国法律如《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公民捐献器官实行完全的自主、自愿原则。

而买卖器官的行为则因其不符合尊重生命、健康的一般社会伦理认知而为法律所禁止。

最后一种是尸体器官。

在相关法律规定中,通常有三种做法,一种是死者生前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愿意死后捐献器官;一种是死者生前没有表示,死后其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愿意捐献器官;三是死者生前没有表示,死后无人认领尸体或者近亲属拒绝认领尸体的,基于科学研究或者其它合理的理由,由相关的机关决定摘取。

尸体器官摘除后,可能要保存一段时间。

那么,从尸体上合法摘取的器官的所有权又归谁所有?人体器官能否成为某些犯罪客体?这都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二)器官移植中,器官的来源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活体器官,一种是尸体器官,另外还有胎儿作为器官移植供体的情形。

1、活体器官的移植,法律有严格的限制,要求医院在器官移植前进行相关的风险告知。

同时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严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活体器官移植。

活体器官移植所面临的一大问题是近亲属关系如何认定以及由谁来认定。

2008年10月31日,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在“第四届全国器官移植学术会议暨2008医学前沿论坛”开幕式上表示,中国的活体器官移植事业发展很快,器官供体有相当一部分是属于“假的亲戚”。

卫生部调查结果显示,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非法公司,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渠道,向医院和患者发出信息,承诺可以办理公证双方属于亲属关系的手续,这些公司的存在,让器官买卖成为可能。

1[1]2、尸体器官移植涉及到的主要问题是死亡认定标准。

目前世界上关于死亡认定有两套标准,一是心跳呼吸停止,一个是脑死亡。

脑死亡的认定标准是科学进步形成的一个新的概念,它与尸体器官移植具有紧密的联系。

尸体器官移植是以判定人已经死亡为前提的,而人心跳停止死亡几分钟后,血块完全凝结,器官就不能用于移植了,所以器官必须在心跳停止几分钟之内进行灌注、保存,器官才能保持几个小时到十几个小时,如果以心跳呼吸停止作为判定死亡的标准,对于器官移植是非常不利的。

然而就中国的国情来看,绝大部分的民众对死亡的认识还停留在心跳呼吸停止上,很难接受脑死亡说,要实行这一认定标准存在相当的难度,这也是为什么《器官移植条例》未将脑死亡认定标准确定的原因。

但是,基于这一问题在器官移植方面的重要性,笔者认为,还是要尽快确认相关的认定标准。

3、关于胎儿器官的移植,虽然在医学界存在胎儿器官移植的情形,但相关的法律并未对胎儿器官移植的情形作出规制。

要适用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器官移植的相关法律,不能避免的一个问题是关于胎儿是否是“人”的认定。

我国传统的民法理论都认为,胎儿不是自然人,不享有法律上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胎儿不能成为“人”,那么胎儿器官移植就不能适用刑法修正案(八)中的相关规定,对于买卖胎儿器官的行为便不能适用买卖人体器官的刑罚处罚。

那么对于买卖胎儿器官用于移植的行为又该如何规制呢?三、关于“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理解与适用。

此款主要针对的是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从《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及《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来看,我国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人体器官买卖行为。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三条、第七条分别规定了禁止买卖人体器官和人体器官捐献的自愿、无偿原则,第十八条第(二)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收到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后,应当审查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并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意见”。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人体器官不得买卖。

”从上述相关法律规定来看,不仅组织出卖他人的人体器官是违法的,出卖自己的器官也是违法的。

而刑法修正案此款的处罚对象,只是组织买卖人体器官的组织者,那么,对于个人出卖自己器官、组织他人出卖他人的器官以及组织他人出卖尸体器官的行为,能否适用本条?第一,将个人出卖自己器官的行为纳入刑法处罚的范围并不合理。

首先,个人对自己身体的完全排他的处分权,法律应该给予充分的尊重。

其次,从实际效果来看,此种行为毕竟是不利于己而有利于他人,并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所侵害的法益也只是人道主义的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关于组织活体的人出卖其自身器官的行为,刑法罪名中,与本罪类同的有非法组织卖血罪、非法组织卖淫罪。

非法组织卖淫罪处罚的仅仅是组织者,对被组织的卖淫者进行的是行政处罚。

另外,刑法在非法组织卖淫罪之外规定了强迫卖淫罪,在非法组织卖血罪之外规定了强迫卖血罪,将有组织的行为与单个强迫的行为区分开来。

那么,为什么刑法修正案(八)未规定强迫出卖人体器官为犯罪?这里的强迫行为从实际看包括两种:一种是强迫活体捐献器官,另一种是强迫近亲属捐献尸体器官。

刑法修正案(八)除了规定非法组织他人买卖人体器官的为犯罪之外,还规定“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按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按照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

另外,组织他人出卖尸体器官的行为,也应以犯罪论处。

尸体器官是特殊的物,具有一般物的形态,因此可以依照一般的组织他人出卖禁止买卖之物的规定。

那么,在死者生前未明确表示反对死后捐献遗体的情形下,如果组织死者的近亲属出卖尸体器官,死者的近亲属能否构成犯罪?笔者认为,这种情形应当包容死者近亲属的刑事责任,但是死者近亲属擅自出卖死者身体器官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此款在适用方面必须明确相关法律术语的涵义,主要是“组织”、“出卖”的涵义及其在具体操作中的适用。

“组织”在我国刑法不同的法条中有不同的意义,它包括领导、指挥、策划、招募、安排、控制等多种含义,在具体的犯罪构成中,符合其中一种的即可认定为组织。

非法组织买卖器官罪中的“组织”的具体形式,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应当对此予以明确。

“出卖”在目前的刑法罪名中,仅有三处被使用,包括“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刑法第329条第2款)、“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刑法第439条)、“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刑法第442条),其余与买卖相关的罪名中所使用的法律术语包括“买卖”、“购买”、“收买”、“贩卖”、“销售”、“出售”、“收购”,每一术语的含义均不相同,有仅针对购买行为的,有仅针对出卖行为的,还有的包括为出卖而购买的行为等等。

笔者认为,人体器官中的“出卖”应当针对的仅仅是出卖人,不包括购买人或者为了出卖而购买的人。

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私自摘取其器官,说明成年人对自身的器官是具有自主处分权的,虽然目前我们在实行器官捐赠时都是无偿的,但法律并未规定收取适当的营养费是违法的。

从常理来看,捐献者本人的身体也会因为捐献器官而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因此收取适当营养费也是合情合理的。

但是如何认定是否在“合理”范围,应该就各地情形制定不同的标准。

“无偿原则并非绝对,如果过分地强调“无偿”,那么,当器官捐献者在进行器官捐献之后,身体健康出现问题,则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障,将是很不公平的,而其产生的社会影响将是巨大的,这非常不利于鼓励潜在的器官捐献者捐献自己的器官。

这种补偿制度,无疑是对无偿捐献者最大的尊重和保护,也是对潜在捐献者的一种激励,使他们在捐献自己的器官的时候没有后顾之忧。

”2[2]第四,关于本罪特殊的犯罪主体的认定。

无论是移植活体器官还是摘取并保存尸体器官,在供体、受体与器官之间紧密相联的便是医院及医生。

根据法律规定,移植人体器官必须由具有资格的医院及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医生进行。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

”第十六条:“不具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

具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不得到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

”活体器官的移植包括器官的摘取和移植,均由具有相应资格以及技术条件的医院进行,那么,如果医院或者医生参与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又该如何处罚?《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此作出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 0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从此处的规定来看,对于医院或者医生参与从事买卖人体器官的活动仅仅给予相关的行政处罚,那么是否能够追究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医生的刑事责任?如果医院参与从事人体器官买卖的,可以视为单位犯罪,除追究单位的行政责任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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