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和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闽备案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闽政办[2010]94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9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建设厅承担的主要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能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四)建立健全全省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和公积金管理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
(五)加强全省城乡建设规划统筹,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全省城镇化健康发展。
(六)加强全省风景名胜资源管理,促进风景名胜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担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
起草并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城建监察和稽查工作;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业务进行指导。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闽建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建设局、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强化工程建设领域项目数据信息维护和分级管理,进一步提高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简称“省公开平台”)和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四库一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项目过程数据采集(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信息,原则上通过业务系统在业务活动中采集,并通过对接方式归集到省公开平台,由省公开平台统一对外公开展示。
1.项目基本工程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采集;2.项目施工图审查信息,通过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信息系统采集;3.项目施工许可信息(含单体信息)和竣工验收备案信息,通过各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采集;4.项目竣工验收信息,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采集。
(二)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通过各业务系统录入信息时,应当认真核对填写信息,并对录入项目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业务系统采集信息的审核确认,确保工程项目信息及时采集、工程档案完整准确。
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福建
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福建(总7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程的实施方案和通知》(闽委办[2009]93号)要求,结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闽建筑[2007]36号)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依法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一)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二)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批准概算12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项目;(三)单项工程批准概算15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招标项目;(四)单项批准概算6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五)虽在限额以下,但业主自愿采用本办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比选,是指由省或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通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能力、业绩、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比较,从中优选一批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名录库,招标人从名录库中公开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并委托其代理建设工程招标事宜。
同一个项目,招标人可一次性选定招标代理单位。
第四条名录库分省和设区市二级。
各县(市、区)不得设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
省级名录库在全省使用,设区市级名录库在本设区市内使用。
第五条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定一次。
省级名录库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通过对申请进入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综合评分,按照得分从高到低选择20名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名录库(第20名出现得分并列时同时进入名录库)。
在名录库排名前10名的招标代理机构方可参加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3.13•【字号】闽建设[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设[2009]5号)各设区市建设局:为做好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闽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工作,汲取霞浦“10.30”工程事故教训,方便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闽承接业务,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省厅制定了《福建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原《加强外省勘察设计单位进闽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设[2007]11号)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在闽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行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设[2006]12号)同时废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5月1日起,《办法》实施前省外企业备案的资料同时失效。
有关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如需在闽承接业务,应按《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二、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可以登录“福建建设信息网”查询有关备案情况。
福建省建设厅二○○九年三月十三日福建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加强入闽勘察设计企业市场活动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原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4年4月1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实现公正、公平竞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是指包括基础、土建、水电、消防及其他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工程的建筑安装活动。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大型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招投标活动,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型建设项目和政府所在地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建设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取得《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质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可以承担大、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承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单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1人以上;(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5人以上;(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第八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3000至5000万元的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中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第九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1000至3000万元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及通知
第三条 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有满足工程施工监理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三)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动用投标保证金。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投标保证金本金与利息退还投标人。
第七条 工程监理投标资格审查实行资格后审办法。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评审方法。
第八条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拟任招标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到场参加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
投标人不得以监理费低于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下限投标,否则当作废标处理。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第六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按照工程监理费的2%收取,最低不得少于5万元。
投标保证金应当通过投标人单位基本帐户转入招标人的专用帐户,不得用现金或通过私人帐户提交。
第九条 监理投标文件应分为商务标和监理大纲两部分,并分别装订成册,监理大纲应为暗标。
第十条 一位注册监理工程师(包括全国和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项委托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已担任中标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中途不得更换。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将更换情况报监管部门备案。被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在一年内不得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工程施工监理投标活动(因项目本身原因无法按期开工或停工三个月以上的除外)。
为提高工程施工监理评标工作质量,各地应当尽快完善评标专家库专家专业结构,扩大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专家人员。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机制的通知-闽建综[2002]62号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机制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机制的通知(闽建综[2002]62号2002年11月6日)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快省厅职能转变,方便基层和企业,优化投资环境,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务中心是省建设厅具体负责行政审批工作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能是接受咨询、受理申请、组织审查和对外发件。
对有关申请审批事项以“闽建审批”文号对外发布行政审批结果及其他有关信息。
二、政务中心设置五个窗口,承担20个行政审批事项。
(一)个人执业资格类窗口,承办执业注册类人员资格和项目经理资质。
(二)房地产类窗口,承办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三)规划勘察设计类窗口,承办规划编制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包括村镇规划设计专项)资质。
(四)建筑业和市政公用事业类窗口,承办建筑业企业(含省外进闽施工的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园林绿化企业、城市供水企业、城市燃气企业资质。
(五)工程建设类窗口,承办工程监理企业、工程质量检测企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和省管项目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备案。
三、政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分为即办件和承诺件。
(一)即办件一般是审批内容简单能当场办结的事项,如各类资质(资格)证书变更(不包括等级变更)、出省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手续等;(二)承诺件一般是需要公示、审核或现场检查而无法当场办结的事项及需上报审批的事项。
四、即办件实行直接办理制,即由政务中心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加盖“福建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专用章。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2.10•【字号】闽建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2〕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推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下称“工程招标项目”)实际,有关通知如下:一、推行诚信承诺函制度(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下同)实行诚信承诺函制度。
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1-6。
1.招标人及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在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在线监管平台)报备招标条件材料时,上传诚信承诺函。
未提交诚信承诺函的,行业监督部门予以重点监管。
2.评标专家应当签署诚信承诺函并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
3.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诚信承诺函、拟派出项目负责人承诺函,投标人应当予以响应。
4.计价软件开发单位提供用于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计价软件的,应当签署诚信承诺函并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承诺。
(二)投标人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对本单位投标行为负责,加强人员业务学习培训,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及规章,严禁借用资质给他人投标,不得参与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活动。
2.具备自主经营管理能力,配足配齐经营活动所需相应的人员、技术装备。
使用自有办公设备编制、递交、解密投标文件,禁止与其他投标人共用办公设备,禁止使用虚拟机,禁止与他人共享投标文件内容。
榕建招[2008]18号
榕建招[2008]1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投标保证金有关问题(1)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所在地企业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的基本存款帐户以电汇或银行转帐的形式,将投标保证金汇到招标文件中招标人指定的投标保证金帐户。
(2)招标人在投标截止的同一时间到银行查询投标保证金到帐情况,并以银行出具的加盖业务公章的投标保证金到账证明作为投标人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依据。
招标人不得在投标人截止时间以前查询投标保证金到帐情况。
(3)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投标保证金到帐证明作为评审投标人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依据。
(4)招标人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时须提供投标保证金到帐证明原件。
投标保证金到帐证明包括投标人名称、保证金转帐帐号、保证金到帐金额、到帐时间、保证金用途等,并加盖投标截止当日银行业务公章。
(5)投标人投标保证金转帐帐号应与开户许可证上基本存款帐号一致,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监理企业在榕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榕建筑[2007]110号)规定办理企业登记备案后方可参加招投标活动,专业承包企业不作此要求。
三、《福州市关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榕建筑[2007]108号)中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是指“依法必须公开招标以及应急建设和抢险救灾施工总承包工程”。
四、为配合预选承包商制度的实施,在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过程中,取消施工图纸的发售,由购买人提交图纸押金后,招标人提供施工图纸。
施工图纸押金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招标人在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同时退还图纸押金。
《福建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2013]9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2013]9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关于公布福建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报》(闽发改法规[2013]480号)要求,结合我省工程监理市场监管实际情况,省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9月24日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发布时间:2013-10-11 8:38:48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程监理市场监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有满足工程施工监理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三)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确定监理发包价,并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示。
招标人应明确监理服务期,如不能明确的,以确定的施工工期为准。
招标人有要求监理人提供保修期阶段的监理服务的,应按规定另行计算监理服务收费,并在招标文件发包价中单列。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
省级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7.23
•【字号】闽建科〔2024〕32号
•【施行日期】2024.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
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科〔2024〕32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管理,引导建筑业企业总结先进适用施工方法,探索推广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智能建造关键技术研发应用,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和施工效率,提升施工质量安全水平,省住建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23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1.18•【字号】闽建筑[2009]32号•【施行日期】2009.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闽建筑[2009]32号)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为依法履行我厅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能,规范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率,维护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投标活动有序进行,服务项目建设,制定《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该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为依法履行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能,提高监管效率,维护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投标活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厅职责,制订本工作制度。
一、适用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省管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称省管工程)的招投标(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货物招投标,下同)。
本制度所称省管工程,是指进入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称省交易中心)交易,并由省厅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项目,范围包括:省直部门、省直单位、省属企业和省级资金投资或控股的建设项目,中央在我省投资及中央委托我省投资的建设项目。
2、非省管工程原则上不在省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
特殊情况需在省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的,招标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该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签注同意意见,由省交易中心报厅分管领导同意后(抄送相应监管机构),方可在省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并由该项目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二、监管职责分工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由设计处负责监管;工程施工和货物招投标由建筑业处负责监管,具体监管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工程监理招投标由工程处负责监管(以下统称设计处、建筑业处与造价总站、工程处为监管机构)。
闽建建【2013】43号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备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备案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3】4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备案制度,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施工管理主要人员(以下简称“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根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登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中“质量安全监督申报”栏,填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表》(附件2),并下载纸质备案表按要求盖章后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二、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附件1)。
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以及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对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最低标准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及数量应当与该工程项目投标时承诺的一致。
三、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一)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应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实行定岗、定人、定责。
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其中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必须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二)项目负责人必须由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类注册建造师担任。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信息与工程招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信息
与工程招投标活动衔接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闽建办筑[2016]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04.06
【实施日期】201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信息与工程招投标活动衔接的通
知
(闽建办筑[2016]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构建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秩序要求,省厅印发了《关于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闽建筑〔2015〕35号)和《关于规范省外入闽建筑企业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闽建办筑〔2015〕13号),并通过福建省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下称“监管平台”,网址:)发布在福建省行政辖区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相关人员的信息。
为做好监管平台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相关人员信息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应用工作,进
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14]233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14〕2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按照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要求,遵循“提速、优化、服务”的原则,通过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前置环节、招标投标程序和工作职责,营造良好的招标投标环境,推动项目建设提速,助力福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二、适用范围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列入“加快福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行动计划”重大项目,及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
三、优化措施(一)招标投标前置环节1.财政评审中心对资料齐全、设计图纸达到深度的项目, 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财政评审。
2.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工程招标控制价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榕财建〔2013〕251号)规定提供送审资料,并根据《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造价编制和审核的通知》(闽建筑〔2005〕9号)提供相关询价资料,同时把好清单控制价编制质量关。
3.建设单位应规范内业资料管理,优化项目设计及施工方案,为财政评审提供达到施工图纸设计深度的设计材料。
设计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提交设计成果。
4.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杜绝先发布公告后送审的现象,严格控制概算;确需调整概算的,应按规定完成调概的编制、审查和审批。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关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实行自动监管评价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关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实行自动监管评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02•【字号】闽建办建函〔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关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实行自动监管评价的通知闽建办建函〔2024〕12号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进一步压实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省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增设“在建项目人员到岗履职监管”模块,将通过福建省劳务实名制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平台”)人员考勤数据,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关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实行自动监管评价记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对象全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总监、专职安全员等3类岗位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在实名制平台实施电子考勤打卡,具体人员信息以一体化平台登记的为准。
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在一体化平台登记状态为“在建”的项目,不包括按规定登记为“中止评价(暂停)”、“预验收”或“完(竣)工”的项目。
二、评价规则按照《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23年版)》(闽建〔2023〕11号)动态监管评价表第1.1.1条款等规定,将通过一体化平台“在建项目人员到岗履职监管”模块对上述3类岗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自动监管评价记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项目经理记3分、总监记3分,安全员发现1人次记2分:(一)连续5天(含5天)以上没有考勤打卡的;(二)当月累计超过10天(含10天)没有考勤打卡的;(三)上季度到岗率≤40%的(到岗率=季度到岗天数/当季度人员在一体化平台在建项目登记天数)。
有按规定批准,并在一体化平台登记请假的按照动态监管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连续请假超过5天(含5天)或单月累计请假超过10天(含10天)的,施工、监理企业应另行安排相应资格人员顶岗。
闽建筑[2004]80号印发《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印发《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闽建筑[2004]80号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省厅组织制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省厅建筑业处反馈。
福建省建设厅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房屋建筑分部分项或专业工程可以单独发包:(一) 单项施工预算造价大于200万元或1 4层(42米)以上高层建筑的桩基工程;(二) 单项施工预算造价大于200万元或者不与主体结构工程统一设计、施工的装修工程;(三) 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上且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建筑的消防工程;(四) 冷冻机组制冷量30万大卡及以上的中央空调系统;(五) 建筑智能化工程、电梯工程;(六) 工程项目前期“三通一平’’工程。
招标人依法将分部分项工程或专业工程单独发包的,招标人编制工程预算造价和投标人报价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第三条施工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可自行组织施工。
第四条同一招标项目按规定需有两种及以上不同专业资质条件要求的,应当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招标人不得歧视或者排斥联合体投标。
装修、幕墙、智能化、钢结构、消防、环境等专项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分开招标的,允许有相应施工资质的设计中标单位参加施工投标。
主项资质与增项资质具有同等效力,招标人不得歧视或者排斥具有增项资质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第五条所有应公开招标项目均实行资格后审。
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建管[2010]208号)2010-10-18 下午 17:10:30 总点击数:14321 本月点击数:14321 本周点击数:14321 今日点击数:7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起,省外建筑业企业未按《办法》取得《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琼分支机构备案手册》的,不得在我省参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或者委托合同。
二、我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自2010年11月1日起开始受理省外建筑业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申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书面通知现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省外建筑业企业按《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备案手续;各工程交易中心要在本中心网站、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办法》和其它相关的提示信息。
三、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我省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并取得我厅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以在我省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名义在资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订立合同和出具成果文件;省外建筑业企业已在我省设立独立法人企业但未取得我厅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执行《办法》有关规定,由本企业负责承接业务、订立合同和出具成果文件,禁止以在我省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承接业务、订立合同和出具成果文件。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海南省开展业务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福建住建厅:2月1日起,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80%!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
福建住建厅:2月1日起,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80%!
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
佚名
【期刊名称】《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年(卷),期】2024()1
【摘要】12月31日,福建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本通知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我省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评标、定标规则不得排斥民营企业。
【总页数】2页(P34-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8
【相关文献】
1.如何避免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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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2年8月1日起,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提高至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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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和省外工程招标代理
机构进闽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公用局、园林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现就进一步规范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含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下同)和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外单位)进闽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7月1日起,省厅不再办理省外单位进闽备案、报告手续。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省外单位在承接任务前办理备案、报告手续。
建设工程招投标资格预审条件中,不得要求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持有《省外建筑企业在闽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书》。
省外单位应当依法经营,履行承诺。
二、省外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一)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5日内,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2、项目管理班子情况
3、工程承包合同
4、在项目所在地首次办理备案的,还应提交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5、在闽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代理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1、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2、招标代理合同
3、在项目所在地首次办理备案的,应提交资质证书副本
4、在闽设有分支机构的,应提交在闽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及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省外单位在闽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在分支机构营业执照领取之日起15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资质证书副本
(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按要求提交备案材料的省外单位应当登记造册,并
在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省外单位上季度在本地区承接项目的情况上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汇总上报省厅。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维护招投标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对于省外单位未按本通知办理备案手续的,应按不良行为对其予以处理,记录其行为档案,并上报省厅在全省予以通报.
五、本省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跨市、县承接业务的,应按本通知要求,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六、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外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报告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03]4号)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省外建筑企业进闽承包工程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闽建筑[2003]55号)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