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办地名标志设置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我市地名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我市地名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我市地名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最近,省民政厅、公安厅转发了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这是全国首个关于地名标志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进一步加强标准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完善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系统化建设,维护地名标志作为国家法定标志物的严肃性,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省民政厅、公安厅结合我省的实际,也对我省地名标志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我市自2003年开展地名设标工作以来,大部分镇街已完成路、街、巷、楼(门)牌设标工作,到目前止,全市共设置路、街、巷牌46000余座,楼(门)牌50万块,2008年前我市还将完成市、镇(街)、村(社区)等系列地名标志的设置,形成一套实用、美观的城乡标准地名标志,为广大群众提供地名指路、导向服务。
为加强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确保地名标志长期发挥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一、继续大力推进地名设标工作尚未完成路、街、巷、楼(门)牌设标工作的镇(街),要按照《关于在全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东府办〔2005〕11号)要求,今年底前,要按时按质完成设标任务;同时,全市从今年起开展设置市、镇(街)、村(社区)标志牌工作,各镇街要大力配合,抓好落实,力争在2008年前达到我市市、镇(街)、村(社区)标志与路、街、巷、楼(门)牌齐全配套,实现我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提出的“一套实用、美观的城乡系统标准地名标志”的目标。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规定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规定规定了地名标志的管理办法和要求,目的是加强对地名标志的统一管理,保护地名文化遗产,提升城市形象。
下面将详细介绍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地名标志的管理范围和目标该规定适用于国内各地的地名标志管理,包括城市乡村、道路桥梁等地名标志。
其管理目标是确保地名标志的一致性和准确性,提高地名标志的美观性和信息传达效果。
二、地名标志的设置要求1.地名标志的命名应遵循地名规范和历史文化传统,不得随意变更或创新。
2.地名标志的设计应结合当地的地理、人文环境,遵循统一的设计风格原则。
3.地名标志的内容应包括地名信息和图形标识,地名信息应采用清晰易读的字体,图形标识应符合地名含义和地方特色。
三、地名标志的安装要求1.地名标志应安装在醒目的位置,易于被公众察觉。
2.地名标志的高度和尺寸应符合人们观看的距离,避免造成视觉障碍。
3.地名标志的材质和颜色应与周围环境和建筑相协调,不得影响市容市貌的整体和谐。
四、地名标志的维护和更新1.地名标志的维护应定期进行,确保标志的清晰度和可读性。
2.地名标志的更新应根据地方发展和需求进行,不得过时和滞后。
3.地名标志的修复应及时进行,避免因破损或老化导致的信息错误和市容污染。
五、地名标志的管理机构和责任1.地名标志的管理应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确保责任明确和协调有序。
2.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地名标志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强对标志的监督和检查。
3.地名标志的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人员,具备设计、安装和维护等相关能力。
六、地名标志的使用和宣传1.地名标志的使用应遵循管理规定,不得随意擅自使用或移除。
2.地名标志的宣传应注重地名文化的传承和宣扬,提高公众对地名标志的认知和重视。
七、地名标志管理的监督和奖惩1.地名标志管理应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地名标志的监测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2.对于违反地名标志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此外,地名标志管理试行规定还强调了加强地名标志的数字化建设和技术支持,鼓励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地名标志的管理效率和质量。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民地标〔2006〕1号关于印发《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办公室:全国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完成后,根据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总体部署,从2005年开始,民政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县乡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地名标志管理问题逐渐凸现出来。
为进一步加强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管理,以维护地名标志作为国家法定标志物的严肃性,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地名标志管理办法》,请各地参照执行。
附:《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二00六年十二月七日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包括(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
(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
(三)门(楼)编码名称标志。
(四)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
(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地名标志实行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地名标志产品由民政部门监制。
第四条地名标志是社会公益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界交流交往服务。
第五条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宣传,增强公民依法保护地名标志的意识。
第六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具体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门(楼)编码可采用序数编码或量化编码(也称距离编码)进行。
采用序数编码的,从街(路、巷)起点起,每户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采用量化编码的,以街(路、巷)起点到门户中心线距离量算,每2米为一个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民政部、交通部、国家工商局、国家质量技监局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
民政部、交通部、国家⼯商局、国家质量技监局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号:民发[2000]67号颁布⽇期:2000-03-09执⾏⽇期:2000-03-0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办公室、交通厅(局)、⼯商局、质量技监局: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贯彻执⾏城乡地名标牌国家标准,规范我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推动我国地名标准化,以适应改⾰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决定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从2000年初⾄2004年底,⽤5年时间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即:街、路、巷、楼、门牌)。
地名标志的内容、规格和材料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的GB17733.1―1999《地名标牌城乡》强制性国家产品标准(见附件)执⾏。
各地要制定年度城市地名标志设置⼯作计划,于2000年6⽉底前将第⼀批设标城市名单上报民政部。
⼆、全国城市中的街、路、巷、楼、门均应设置地名标志。
已设置地名标志的城市应在5年内更换标准的地名标志,使全国城市地名标志规范统⼀,符合国家标准。
三、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办公室与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在当地政府统⼀领导下,把城市设标⼯作列⼊议事⽇程,充分发挥各级地名管理部门的职能作⽤。
各级交通、⼯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给予积极⽀持和密切配合,把城市设标⼯作做好。
四、设置地名标志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各地⾃⾏解决,其中部分地名标志设置可采⽤⼴告招标形式解决所需经费。
各地在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开展⼴告招标时,应遵守⼴告管理有关法制、法规,并依照《户外⼴告登记管理规定》履⾏户外⼴告审批登记⼿续。
附: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名标牌城乡》(GB17733.1―1999)(1999年4⽉19⽇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1999年10⽉1⽇起实施)前⾔本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参考了⽇本JISZ9100―1987《蓄光安全标志板》和JISZ9105―1984《反射安全标志板》。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28•【字号】乌政办[2003]188号•【施行日期】2003.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乌政办[2003]188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市民政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乌鲁木齐市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方案实施细则为了积极有序地开展我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转发乌鲁木齐市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2〕117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断提高我市地名的文化品位、展示我市良好的城市形象,实现我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使地名工作成为弘扬先进文化的重要载体,更好地为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我市“建经济强市,创旅游名城”目标服务,逐步形成“各级领导重视、民政部门负责、政策法规配套、相关部门支持、经费渠道畅通、管理制度健全”的地名管理工作运行机制。
二、设置地名标志我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分今年和明年两批完成。
今年在水磨沟区进行试点,探索解决地名标志设置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经验和方法,2004年全面推开此项工作。
(一)地名标志设置试点。
1、试点的内容:(1)建立“各级领导重视、民政部门负责、政策法规配套、相关部门支持、经费渠道畅通、管理制度健全”的地名管理工作运行机制,使全市地名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标准化轨道。
(2)积极探索我市设置地名标志的原则、技术规范、规格、样式和以牌养牌的路子。
民政部办公厅对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地名标志设置管理职能归属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民政部办公厅对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地名标志设置管理职能归属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9.02.04•【文号】厅办函[1999]11号•【施行日期】1999.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对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地名标志设置管理职能归属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厅办函[1999]11号1999年2月4日)辽宁省民政厅:你省《关于地名标志设置管理职能归属问题的请示》(辽民区函[1999]9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关于地名标志设置管理职能归属问题,民政部曾在《对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地名管理工作中地名标志设置管理职能归属问题的紧急请示>的答复》(民行函[1997]222号)中作了明确答复。
针对你省提出的省政府机构改革中将涉及街路楼门牌管理的归属问题的实际情况,现就街路楼门牌管理的归属问题再次明确如下: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居民地名称”是地名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
城乡街路楼门牌是居民地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缺少了对街路楼门牌的管理,就不可能实现对居民地名称的有效管理。
1996年民政部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将街路楼门牌的管理列入居民地名称的管理范围。
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0号)中明确规定了民政部是我国地名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根据上述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街路楼门牌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广泛使用的重要的居地名称,其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应为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重视并积极做好街路楼门牌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工作,为方便人们日常生活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20•【字号】•【施行日期】2015.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推动地名管理工作实现法制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认识地名是社会交往和经济活动中最广泛使用的媒介之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区规模的不断扩大,加强和规范地名命名与管理,推广使用标准地名越来越重要。
近年来,我区地名命名与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地名命名与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做好地名命名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地名命名与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提升地名命名与管理工作水平。
二、明确要求(一)地名命名、更名原则1.应遵循《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审批。
2.应用词规范,含义健康,要广泛征求当地(村)居民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地名设置密度应适当、合理,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
3.应尊重历史、民俗文化和地理特征。
原则上不以中国、中华、中央、环球、世界、国际、宇宙等名词或企业名称、注册商标名称以及数字作地名专名。
4.应便民使用,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街、巷、居民住宅区、建筑物名称分层命名,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二)各类通用地名的使用规范道路、住宅区、建筑物等地名的命名应当根据具体建设情况,分别使用大道、路、街、巷、小区、花园(苑、园、花苑)、山庄、大楼(大厦)、广场、城等通用地名。
1.大道:路面宽度在40米以上的城市主要干道,具有交通功能,大街还应具备商贸功能。
2.路:宽度在25—40米的区域干道或次干道,具有交通功能或商贸功能。
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2.03.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地名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9月1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2年3月30日地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行政区划名称;(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五)街路巷名称;(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八)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命名、更名,以及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涉及国家领土主权、安全、外交、国防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
地名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
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第五条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反映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指导、督促、监督地名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下称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民政部对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地名管理工作中地名标志设置管理职能归属问题的紧急请示》的答复
民政部对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地名管理工作中地名标志设置管理职能归属问题的紧急请示》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7.12.04•【文号】民行函[1997]222号•【施行日期】1997.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民政部对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地名管理工作中地名标志设置管理职能归属问题的紧急请示》的答复(民行函[1997]222号1997年12月4日)江苏省民政厅:你省《关于地名管理工作中地名标志设置管理职能归属问题的紧急请示》收悉。
现答复如下:1993年国务院根据精简非常设机构的原则,撤销了中国地名委员会,明确地名管理工作由民政部承担。
同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中规定:民政部“主管地名管理工作,制定地名管理法规,指导地方地名管理工作”。
因此,民政部门是我国地名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条例所称地名包括“居民地名称”。
城乡的楼、门号码是街、路、巷线性地名的延伸,是居民地地名群体中的点状地名,街巷楼门牌应属于地名标志序列。
1996年6月18日,民政部颁发的《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将楼门号码及其标志列入居民地名称管理范围。
因此,城乡楼门牌号码的命名和其标志的设置是地名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民政部门实施地名管理的重要职责。
对于今年6月10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中涉及地名工作的有关问题,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与配合。
一是要切实把街巷、楼门牌命名和标志设置工作做好,以便及时向公安部门提供翔实、准确的楼门牌号;二是尚未开展楼门牌设置工作的地区,应尽快抓紧楼门牌号的编排和地名标志设置工作,以适应即将开展的农村户籍制度管理工作需要。
由于目前农村楼门牌管理体制和楼门牌设置情况较为复杂,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有关部门要互相协商、互相配合,把农村地名管理和户籍登记管理工作共同做好。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地名标志管理活动。
第三条地名标志是指用于标示地名的标志、牌匾、路牌、指示牌、围墙、大门等物体,以及通过文字、图片、符号等形式呈现的地名信息。
第四条地名标志管理应坚持服务大局、规范管理、统筹协调、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地名标志的管理单位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和乡镇级。
国家级地名标志由国家地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省级地名标志由省级地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市级地名标志由市级地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区县级地名标志由区县级地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乡镇级地名标志由乡镇级地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地名标志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地名标志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第七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地名法规定的地名标准进行,确保地名标志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应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人群的需求,促进地名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第二章设计与制作第十条地名标志的设计应符合地名标志的功能要求和审美要求,体现地域特色和文化内涵。
设计要突出地名文字,简洁明了,易于辨识。
第十一条地名标志的材料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防腐、防晒、防雨、抗震等特性的材料,并经过防腐处理和耐久性测试。
第十二条地名标志的制作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制作质量。
制作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尺寸、字体、颜色、图案等要素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十三条地名标志的文字符号应清晰、精细,不得有错别字和乱码等情况。
地名标志的文字字体应统一,大小适宜,内容合理。
第十四条地名标志的图案、符号等图形设计应与地名的特点相契合,表达地区特色和文化内涵。
图案、符号应清晰可辨,宜选择有代表性的元素。
第十五条地名标志的制作过程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确保制作的准确、完整、一致。
关于规范地名命名和标志建设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地名命名和标志建设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地名命名和标志建设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近年来随着我县城乡建设和社会发展速度的加快新建街、路、巷、住宅区、商业区、建筑物大量涌现地名命名和地名标志建设出现了诸多问题:如有先建后命名的有边建边命名的甚至有很多是谁建谁命名的;有违反地名管理法规用外国人名、地名命名的也有用名不副实、格调低俗的名称命名的;地名标志(街、路、巷、楼、门牌)建设滞后部门缺乏协调等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推进加强地名管理和服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日益凸显为更好地履行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省民政厅、公安厅、建设厅《关于地名标志建设实施动态管理的通知》(__民字[20__]257号)和省民政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城镇地名命名工作的通知》(__民字[20__]15号)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我县标准地名命名和地名标志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类通用地名的命名标准(一)大道:宽度(包括人行道下同)40米以上的道路;(二)路:宽度4—40米的道路;(三)街:商贸集中、繁华的中心地段;(四)巷(弄):宽度在4米以下的小路;(五)城:用地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商业、办公等用途的建筑群;(六)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有配套公共设施的居民住宅区;(七)园、花园(苑、花苑):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绿地或人工景点面积占30%以上环境良好居民住宅区;(八)广场: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四周由道路围成相对完整的非居住用途建筑群且有2000平方米以上集中的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九)中心: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某种专门功能的非居住用途的建筑物;(十)大楼(大厦):8层以上或者建筑高度在30米以上的建筑物;(十一)别墅: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以2—3层低层为主绿地面积在45%以上环境良好的高标准住宅区;(十二)公寓:单一高层住宅楼或多幢住宅楼群;(十三)山庄:依山而建以低层为主的建筑群;(十四)楼:7层以下的建筑物。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一、总则地名标志作为城市的门面和城市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市容市貌的提升有着重要的意义。
为了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保护地名标志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地名标志的分类和设置地名标志分为区域性地名标志和建筑物地名标志两类。
1. 区域性地名标志区域性地名标志是指设置在城市特定区域的地名标志,以突显该区域的特色和独特性。
区域性地名标志的设置要遵循以下原则:(1)与该区域的文化、历史、地理特点相符合;(2)具有可识别性和辨识度;(3)符合城市整体形象和市容市貌的要求。
2. 建筑物地名标志建筑物地名标志是指设置在建筑物外部的地名标志,以标识建筑物的名称和位置。
建筑物地名标志的设置要符合以下要求:(1)字体清晰、简洁,易于辨认;(2)与建筑物的风格、氛围相协调;(3)符合城市的建筑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
三、地名标志的管理责任地名标志的管理责任主要由以下部门承担:1. 城市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地名标志的统一规划和设置标准;2.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地名标志的具体设置和管理工作;3. 市场监督部门负责地名标志的合规审查和监督管理。
四、地名标志的审查和批准程序1. 地名标志的审查程序(1)申请:地名标志设置单位或个人需向城市管理部门递交地名标志申请材料;(2)审查:城市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身份和合规性;(3)评估:城市规划部门对申请地名标志的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评估和审定;(4)批准:城市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批准或驳回地名标志申请。
2. 地名标志的批准程序(1)审定:城市规划部门对地名标志的设计方案进行审定;(2)制作:地名标志制作单位根据设计方案进行制作;(3)安装:地名标志制作完成后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安装。
五、地名标志的维护管理地名标志的维护管理包括定期的保养和维修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关维护管理计划,确保地名标志的良好状态。
地名标志设置单位或个人也应承担相应的维护责任。
河北省地名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居民地名称和标志设置管理规范》的通知
河北省地名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居民地名称和标志设置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地名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8.15•【字号】冀地[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河北省地名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居民地名称和标志设置管理规范》的通知(冀地〔2013〕1号)各地级市、省直管试点县地名委员会: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制定的《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地名标志》(GB17733-2008)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我省居民地名称和标志设置,提高地名管理水平,省地名委员会制定了《河北省居民地名称和标志设置管理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河北省居民地名称和标志设置管理规范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街巷、门户、楼院、居民区、建筑物名称和标志设置的管理,推进地名标准化进程,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对外交往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地名标志》(GB17733-2008)强制性国家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街巷、门户、楼院、居民区、建筑物等名称的命名、更名、销名、使用和标志的设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街巷、门户、楼院、居民区、建筑物等名称管理,应当尊重地名形成的历史演变和现状,保持名称的相对稳定。
对历史悠久、具有纪念意义的地名予以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和更名。
第一章命名、更名与销名第一条街巷、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
专名应富有文化内涵,标准规范,各具特色。
通名用于分类和区分层次。
第二条街巷、居民区、建筑物通名均划分为三个层次:街巷第一层次为主干道,用大街、大道、路;第二层次为次干道,用街、道、路;第三层次为支路,用小街、巷、胡同、条;死胡同统称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东府办[2005]11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东府办[2005]11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民政部、交通部、国家工商局、国家质量技监局《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即路、街、巷、楼、门牌)的通知》要求:从2000年初至2004年底,用5年时间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
目前,市区已于去年12月份按国家标准开展了道路设标,启动了全市地名设标工作。
鉴于各镇区城镇化已达相当规模,而我市地名标志(即路、街、巷、楼、门牌)设置相对落后,普遍存在地名标志不合国家标准,数量偏少(有的甚至无地名标志),样式不美观、不牢固等实际情况;同时由于全市“村改居”、“居改社区居委会”工作的开展,村(居)委会的地名标牌名称也相应发生了大的变化,决定在全市各镇区设置标准地名标志。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5年初至2007年底,用3年时间在全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即:路、街、巷、楼、门牌),其中市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及城市化程度高的长安、虎门、常平、石龙及邻近市区的松山湖、厚街、寮步、石碣等区镇在2005年前完成设标;城镇化程度较高的塘厦、樟木头、清溪、大朗、黄江、大岭山、桥头等镇在2006年前完成设标;其它镇要在2007年前完成设标。
地名标志的内容、规格和材料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的GB17733.1―1999《地名标牌城乡》强制性国家产品标准执行。
二、全市各镇区的路、街、巷、楼、门均应设置地名标志,已设置地名标志但格式、样式及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的镇区要在3年内更换新的地名标志,确保全市地名标志的规范统一,符合国家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地名命名、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地名命名、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4•【字号】新政办发[2013]125号•【施行日期】2013.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地名命名、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12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地名命名、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1月14日自治区地名命名、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随着我区城市的快速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快速推进,我区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城乡新建道路、房屋增加较快,街路巷、小区、村、户无命名、无编号、命名不标准等问题较为普遍。
加之有的地方存在城乡地名命名不全、不规范,街路巷、村、户无编号、标志设置不落实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给治安、消防、户籍、邮电、交通以及医疗急救、抢险救灾等社会服务管理工作带来不便,也给处突、维稳、警务信息、社会治安管理和各种应急处置造成很大困难。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街路巷、小区、户的命名、编号和标志设置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标准GB17733-2008《地名标志》为依据,以完善公共服务功能,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强化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目的,积极稳妥地开展地名命名、编号、地名标志设置工作,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任务目标这次地名命名、地名标志设置工作重点是对原有未命名的街、路、巷、居民区、楼、院、门和村、户等地名进行普查、命名、门牌号编制、地名标志设置;对新建未命名和未设标的街、路、巷、居民区、楼、院、门和村、户等地名进行普查、命名、门牌号编制、地名标志设置;对不规范、不标准、不符合要求的街、路、巷、居民区、楼、院、门和村、户等地名进行重新普查、命名、门牌号编制、地名标志设置。
民政部、交通部、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在国道两侧设置地名标志的通知
民政部、交通部、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在国道两侧设置地名标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交通部(已撤销),公安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2.18•【文号】民行发[1995]31号•【施行日期】1995.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民政部交通部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在国道两侧设置地名标志的通知(1995年12月18日民行发[1995]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委员会、交通厅(局)、公安厅(局)、建设厅(建委):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1991年邢台全国地名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全国先后在城市和乡村进行了地名标志的设置工作。
通过城乡地名标志的设置,提高了我国地名管理水平,推进了地名标准化进程,促进了当地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农村地名标志的设置,虽经全国地名工作者的积极努力,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设标工作在全国开展还不普遍,发展还不够平衡。
根据我国地名管理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有计划地将全国村镇地名标志设置工作逐步引向深入,不断提高地名标志和地名管理水平,以便更有效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决定首先在国道两侧的村镇统一设置村镇名称标志。
公路是我国客货运输的主动脉,是活跃市场经济、沟通城乡交流、保证生产与生产供给的主渠道。
目前,我国现有国道近百条,形成了四通八达的交通网。
在国道两侧的村镇设置名称标志,是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名管理、推广标准地名的重要工作内容,是充分发挥地名的社会交际工具和信息传播媒体、有利公路交通顺畅运行的重要措施,是地名管理工作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重要途径。
为了做好我国国道两侧村镇名称标志的设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1996年初至1998年底,用3年时间首先在全国国道两侧(含高速公路)的村镇设置名称标志。
为加强统一组织和有计划的分期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1996年率先完成本辖区内任务的三分之一,1997年底前完成本辖区内任务不少于至三分之二,至1998年底,全部完成任务。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地名标志工作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地名标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6•【字号】常政办发[2006]44号•【施行日期】2006.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地名标志工作的通知(常政办发〔2006〕4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地名标志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地名标志工作的通知贯彻执行城乡地名标志牌国家标准,在全市城镇区域内设置标准地名标志,是规范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的重要内容,也是适应我市对外开放,提升城市形象,服务经济建设,方便社会交往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根据民政部、交通部、国家工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民发〔2000〕67号)和省民政厅、省交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局《关于转发国家四部局〈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的通知》(苏民行〔2000〕111号)精神,以及上级关于城市地名设标和乡镇地名设标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城镇地名标志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在城乡镇(区)设置的地名标志包括路名牌、街名牌、巷名牌、楼幢牌、单元牌、室号牌、门牌等。
1.凡新建的城乡镇(区)的道路、街、巷(里、弄)名牌和两侧的门牌,城镇居民住宅区的楼幢、单元、室号牌,必须按国家标准设置。
2.现尚未设置、已设置未达国家标准或安装位置不规范的路、街、巷(里、弄)名牌,城市在2006年底按标准完成设置工作,各镇(区)在2007年底按标准完成设置工作。
3.现已设置但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城镇居民住宅区楼幢、单元、室号牌和道路两侧门牌,结合城镇建设改造,逐步按标准完成更新工作。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地名标志设置管理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地名标志设置管理的通
知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鸡政办发[2009]73号
【发布部门】鸡西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16
【实施日期】2009.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地名标志设置管理的通知
(鸡政办发〔2009〕7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鸡西市区地名标志规范化设置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地名标志主要是指城区街牌、路牌、巷牌和主要街路两侧楼门牌。
地名标志的主要内容包括:标准地名汉字的规范书写形式,标准地名汉语拼音字母的规范拼写形式。
地名标志设置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GB17733.1-1999《地名标牌城乡》所规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地名标志牌的制作实行政府采购,中
标单位需持有全国地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颁发的地名标志牌制作《资质证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落实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落实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新民发[2008]115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8.07.07
【实施日期】2008.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落实的通知
(新民发〔2008〕11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政局,各地、州、市民政局:
为确保全区城乡地名标志设置工作顺利开展和完成,及时纠正城市设标工作中出现的程序不规范、标准不高和标牌质量以次充好等问题,我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97号)精神,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城乡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通知》(新民发〔2007〕49号)和《关于规范我区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民发〔2008〕38号),对标志设置工作作了进一步规范,提出了具体要求。
大多数单位都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严格按照“四统一”要求开展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但目前仍有少数单位领导
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贯彻不力,擅自进行地名标志招投标,出现了标牌质量以次充好,文字书写、内容、颜色和尺寸不规范等问题,甚至还有个别单位至今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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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办地名标志设置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道路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推动全区道路标志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上级要求,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于年底前,在对全区道路标准地名标志全面摸排的基础上,进一步完
善全区道路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完善标准地名标志设置的重要意义
标准道路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对于提高城市内在质量,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区因区划调整、城乡改造、道路修建等原因,存在新建路、街、巷没有依法进行命名、有路无名和一地多名的现象,不能发挥正常的指
位功能,给区域交通、社会治安、工商注册、邮政通讯、抢险救灾等各项事业带来不便。
因此,进一步提升道路标志标准化管理水平势在必行。
二、标准道路标志设置的范围要求和方法步骤
范围:设置标准道路标志是指对路、街、巷等地名标牌,按照《地名标牌城乡》,实
行标准化管理。
其范围是全区范围内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标志牌的路、街、巷。
要求:道路起点、终点、交叉路口必须设置标志,必要时适当地段增设标志。
主要道
路标牌规格为:1700&>15;500MM(不含广告位置),其它道路标牌规格为:
1200&>15;300MM(不含广告位置),所设标牌应为反光标牌或长余辉蓄光标牌。
要合理确
定道路标志牌设置位置、数量,充分体现道路标志指位功能。
方法步骤:
(一)摸排准备阶段(年9月30―10月31日):各级各单位完成区域内路、街、巷
地名标志设置情况摸排,制定辖区内道路需命名、更名和道路标志设置方案,于10月15
日前送地名办初审后,报区政府审批。
重点是三个街道办事处的背街小巷,各镇(街道、
开发区)政府驻地,各村(居)内的主要街道。
(二)制作安装阶段(年11月1日―11月30日):各级各单位要落实好设置经费,于11月底前,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标志牌的制作与安装任务。
区地名办将全程现场监督。
(三)检查验收阶段(年12月1日―31日):各级各单位完成标准道路标志设置工
作任务后,区里将对道路标志设置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对道
路标志设置不合格或完不成任务的责令其限期完成,并进行通报批评。
三、加强组织领导
标准道路标志设置工作时间紧、任务重。
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真正做到组织领导
到位,经费落实到位,工作扎实到位,确保道路设标任务圆满完成。
标准道路标志设置完成后,各单位要加强辖区内道路标志的维护和管理,及时建立地名档案,充实、更新地名资料,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地名服务。
感谢您的阅读。
祝语:好朋友快乐同分享,好朋友同舟共相济,好朋友不需多言语,好朋友心灵总相契,好朋友时时来惦念。
轻松随意的日子,愿亲爱的朋友心情愉快,万事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