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关于发布《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水电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发布《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水电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2537354336c1eb91a375d33.png)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文件可再生能源定额站可再生定额…2016‟25号签发:王忠耀关于发布《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水电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将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建筑业“营改增”后,为保证水电建筑安装工程计价规则及相关费用标准与增值税税制相适应,现发布《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水电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及建议,请反馈至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可再生能源定额站),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号,邮编:100120。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水电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2016年4月27日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各省(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排版:彭鸿校对:周小溪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水电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国内建设的大中型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概算、预可行性研究阶段投资估算和规划阶段投资匡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编制。
其他水电工程和其他阶段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编制可参照执行。
二、调整依据1.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
3.《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
4.《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2016】116号文
![【2016】116号文](https://img.taocdn.com/s3/m/e69ea49f8bd63186bcebbcb3.png)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来源:发布时间:2016-04-08 浏览次数:2471京建发〔2016〕116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4月6日京建发〔2016〕116号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一、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一)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和(或)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1.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2.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6]11号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6]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d2ad70aa4028915f814dc205.png)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信息时间: 2016-4-26 阅读次数:21164 】【我要打印】【关闭】造价〔2016〕11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依据的通知》(建标〔2016〕67号)要求,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的计价依据范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土建、安装分册);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8《安徽省建筑节能定额综合单价表》;2009“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0《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2012《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二、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
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直接工程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1.有关直接工程费的调整。
(1)材料费增值税下的定额材料单价=原定额材料单价×调整系数。
定额材料调整系数见下表。
(2)机械费增值税下的定额机械台班单价=折旧费×调整系数+大修理费×调整系数+经常修理费×调整系数+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调整系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不含进项税)。
补充机械(仪器、仪表)台班单价=原定额台班单价×0.8952。
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的调整系数见下表。
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动态调整(第二号) 建筑装饰综合定额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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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动态调整(第二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6〕116号)的规定,现发布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古建筑工程计价程序动态调整(第二号),调整的计费基数及费率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附表一:房屋修缮(古建筑)工程预算计价程序表
附表二:房屋修缮(古建筑)工程结算计价程序表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6年4月12日
附表一:
房屋修缮(古建筑)工程预算计价程序表
附表二:
房屋修缮(古建筑)工程结算计价程序表。
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https://img.taocdn.com/s3/m/232580f719e8b8f67c1cb9ba.png)
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257号)等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现将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内容通知如下:一、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均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在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动态发布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建设工程材料、施工机具价格信息,并同时公布各类材料价格折算率。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费计入企业管理费中。
四、2016年5月1日起进行招标登记的建设工程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2016年5月1日前发布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本次招标的税金计取方式。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六、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建筑工程老项目”要求,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原计价依据(营业税)。
各相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特此通知。
京建发〔2018〕191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京建发〔2018〕191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67205c15022aaea998f0fda.png)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信息来源:印发时间:2018年04月24日发布时间:2018年04月25日浏
览次数:744
京建发〔2018〕19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要求,现对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含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二、现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以“元”为单位的要素价格和以费率形式计取的有关费用标准不变。
三、实施时间
(一)2018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后开标或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或发包人应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2018年4月30日(含4月30日)前已开标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按照友好协商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4月24日【页面纠错】【大中小】【打印】【关闭】。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新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新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8a3b23ff08583d049649b6648d7c1c708a10b93.png)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新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3.27
•【字号】京建发〔2019〕141号
•【施行日期】2019.03.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新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
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的要求,现对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含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二、现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以“元”为单位的要素价格和以费率形式计取的有关费用标准不变。
三、实施时间
(一)2019年4月1日(含)以后开标或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或发包人应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2019年3月31日(含)前已开标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发、
承包双方按照友好协商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3月27日。
营改增宣贯-北京
![营改增宣贯-北京](https://img.taocdn.com/s3/m/b5192185daef5ef7bb0d3c05.png)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 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二 2 实施意见条款解读 条文解释
【条文】一、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 (一)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 简称“清单计价规范”)和(或)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 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 定额》及配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 1.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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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 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二 1 实施意见条款解读 概述
本实施意见,作为北京市营改增后计价管理规范文件,包括计价依 据实施的时间及范围、调整依据、预算定额的费用组成内容和调整后 具体管理规定等。 本实施意见,针对在施工程、拟招标工程明确了落实营改增的政策 适用,并遵从住建部“价税分离”计价规则对北京市现行计价依据进 行相应调整,详细列出相关数据为市场计价活动提供合理的参考依据 。 下一步,我们正在开展营改增后对建筑市场主体影响的课题研究, 同时我们还将密切关注国家相关政策,深入了解市场实际,及时出台 后续政策规定,确保建筑业营改增的平稳过渡和顺利实施。
营业额包括应纳税额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 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一 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4 建筑业营改增对造价管理的影响分析 1 3 2 3 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改变 工程造价发生变化 造价专业人员计价能力应提高
建筑业营改增后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依据调整办法共12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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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建筑业营改增后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依据调整办法(试行)为满足我省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工程计价工作的需要,保障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顺利、平稳实施,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9〕3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9]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本着遵守规定、简明适用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具体如下:一、调整原则遵循增值税“价税分离”的税制要求和维持营改增前后建设工程项目费用水平基本不变的思路,对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基价、取费标准、计费程序基本不作调整,对包含在材料费、机械费、总价措施费和企业管理费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含税造价中扣除,在除税价的基础上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而形成增值税下的工程总造价{工程总造价价=税前工程总造价×(1+11%)}。
考虑到增值税的价外税属性,将附加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放入企业管理费中。
二、调整依据1.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9]4号);2.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9〕36号);3.ⅩⅩ现行清单计价规范、计价定额和费用标准、工程造价相关管理政策等;4.其他相关资料。
三、调整方法本办法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税制要求,对现行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的计算规则和依据进行调整,把包括在材料费、机械费、总价措施费和企业管理费中的进项税额扣除,具体方法如下:1.材料费(1)材料单价按运到施工现场交货的情况考虑,其费用包括原价、运杂费和场外运输损耗费,另加采保费。
材料费中包括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序号材料种类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平均税率或征收率%1砖、瓦、石灰、砂、土、石、商品水泥混凝土、自来水3 3.042苗木、原木、各类农业产品、)图书、报纸、杂志1312.77 3有色金属、不锈钢制品1716.854其它材料(设备)1716.665其它材料费15.00注:其中采保费按照我省规定费率,保持现有水平不变,其中考虑30%含有可扣进项税额,税率按17%。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dac19808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34.png)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9.06•【文号】税总发〔2017〕99号•【施行日期】2017.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营业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7〕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建筑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以来,通过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妥善解决了原税制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顺利实现了税制平稳转换,为建筑行业的发展营造了更为有利的税收环境。
近期部分企业反映,试点过程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取得抵扣凭证有难度、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有障碍、异地施工预缴税款有困难等方面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相关工作,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更好发挥税制改革对行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一)持续开展宣传辅导。
各级财税部门要将建筑行业,特别是中小建筑企业作为下一步政策辅导的重点,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帮助企业提高对增值税制度的理解和认识,引导企业更充分地享受各类政策安排和优化服务措施,更好地适应新税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加强对培训工作的专业指导,协调整合培训资源,积极为建筑业纳税人的培训、辅导等工作创造条件。
(二)进一步优化发票代开服务。
各地税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建材市场、大型工程项目部等地增设专用发票代开点,为砂土石料销售企业、临时经营企业及建筑材料零售企业代开专用发票提供便利,不断提高建筑企业购买建筑材料获得专用发票的比例。
(三)切实保证政策措施落地。
各地税务部门要深刻领会现行建筑行业各项政策措施出台的意图,盯紧抓牢已出台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地工作,税收减免、简易计税等各类政策安排必须严格落实到位。
2023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23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https://img.taocdn.com/s3/m/b03d5a68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34.png)
2023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作为建筑行业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对于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和施工等环节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023年的新版本将会对北京市的建设工程产生一定的影响,下面我们就来详细分析一下。
1. 背景介绍2023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更新一般都是基于市场行情、政策法规、工程技术等综合因素的变化而进行的。
当前国内建筑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各种新技术、新材料的出现不断推动着建筑行业的发展,政府的政策法规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2023年的新《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必然会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
2. 新政策解读在新版本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我们很可能会看到对于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要求更加严格。
随着人们对于环境问题的重视,建筑行业也在不断推动着绿色建筑的发展,而新的计价依据中可能会有更多的环保、节能要求纳入其中。
另外,在材料和施工工艺方面,也可能会有一些新的变化和要求,比如对于新型建材的使用、施工工艺的更新等方面会有一定的变化。
3. 影响分析新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对于建筑企业、设计院、施工单位等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在项目的立项和规划阶段,项目方需要更加全面地考虑到新的计价依据对于项目的影响,比如在设计方案中更多地考虑环保、节能等要求,选择符合新标准的建材等。
另施工单位也需要根据新的计价依据进行施工方案的调整,以确保项目能够符合新标准的要求。
4. 个人观点作为建筑行业的从业者,在新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出台之后,需要深入学习和理解其中的内容,及时调整自己的工作方式和思维方式。
我们也需要更加注重行业发展的前沿动态,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和技术,以适应行业的发展变化。
总结回顾通过对2023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它对于建筑行业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新的计价依据必然会对于建筑行业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我们需要及时调整自己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以适应新的环境。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模板】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efef4bff10661ed9ac51f38e.png)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一、计价调整范围适用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2版《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版《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版《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6版《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08版《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和《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山东省价目表》等我省现行各专业定额的工程。
(一)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符合国家有关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应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如不符合规定,应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计价依据执行。
(三)2016年4月30日前尚未开标的依法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均应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计价调整依据(一)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 4号)。
(三)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消耗量定额、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三、计价调整内容(一)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计税建设工程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
(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设工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材料(设备)暂估价、确认价均应为除税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营改增后的不含税工程造价。
(四)风险幅度均以材料(设备)、施工机具台班等对应除税单价为依据计算。
京建法〔2016〕20 号
![京建法〔2016〕20 号](https://img.taocdn.com/s3/m/5315c4a8ccbff121dc36833a.png)
京建法〔2016〕20 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 2016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有关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正确执行 2016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以下简称概算定额),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加强设计概算管理,现就有关规定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整体更新改造及复建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应当执行本规定。
二、费用组成(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二)概算定额的计税执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及相关规定的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概算定额基价及各项费用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
三、要素价格及管理(一)概算定额子目中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价格均为定额编制期的市场价格。
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时,概算定额子目中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价格执行概算编制期的市场价格,编制期的市场价格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
(二)概算定额子目中以“元”为单位的其他材料费和其他机具费,应按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设计概算调整系数进行动态调整。
四、计算程序按概算定额及有关规定编制设计概算时,执行《建设工程设计概算计算程序表》(见附表),同时执行下列规定:(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为概算定额各章节费用合计金额。
(二)调整费用是指其他材料费及其他机具费由于价格波动调整的费用。
调整费用以概算定额中的其他材料费及其他机具费之和为基数,乘以调整系数计算。
(三)零星工程费是指在初步设计阶段由于图纸设计深度不足等原因发生的一些工程费用。
零星工程费以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及调整费用之和为基数,视图纸设计深度,按 1%~3%计取。
(四)费率应当执行概算定额规定的费率标准。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9057245031126edb6f1a10c4.png)
京建发〔2016〕116号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一、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一)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和(或)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1.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2.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请预览后下载!(二)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且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可按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三)按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及配套定额编制设计概算的建筑工程,按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实施依据(一)《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
(四)现行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预算定额、造价管理办法等。
(五)其他有关资料。
三、费用组成内容(一)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预算定额的内容一致。
[最新]建筑业营改增调整现行计价依据实施意见宣贯讲义
![[最新]建筑业营改增调整现行计价依据实施意见宣贯讲义](https://img.taocdn.com/s3/m/3fb5734a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2c.png)
调整系数
含税价格 319.48
314.45
5.03
32.5 级 水泥
除税价格 273.06 314.45÷(1+17%)= 268.76 4.30
273.06÷319.48=0.8547
“两票制”材料:
材料 价格 名称 形式
单价
原价
运杂费
运输损耗 采购及 费 保管费
调整系数
含税 32.5 价格 319.48 285.93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 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宣贯
2016年4月28日
建筑业“营改增” 改什么? 怎么做?
自2016年5月1日起, 中国将全面实施营改增, 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 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 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 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 深刻变革。
相关规定: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1.建筑业营改增后为什么要调整现行的 计价依据?
2.如何认识增值税下工程造价中的税金?
3.增值税下税金的计取能否达到“收支平 衡”?
4.现行计价依据如何调整?
1.建筑业营改增后为什么要调整现行的计 价依据?
目前,我省现行计价依据计算的工程造价 均以含税价款为基础。由于“营改增”的 实施,增值税税率11%相比营业税税率3%大 幅提高,若仍按照现行计价规则计算,施 工企业税负将提高,工程造价将大幅度增 加。而且增值税下,进项税可以抵扣销项 税,工程造价若按营业税模式计算显然与 实际不相符。这种情况下,采用“价税分 离”的原则计价,可适应税制变化的根本 要求。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fc879f16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dc.png)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8.30•【字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营业税,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7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9月1日起,北京市将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要求,纳税人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以及使用发票等。
现将税收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税务登记北京市凡符合《通知》规定范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12年8月31日前,应到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信息核对等相关手续。
(一)试点纳税人2012年9月1日前已在国税机关申报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并兼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的,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安排,携带有关资料,办理税种认定等手续;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的同时办理一般纳税人重新认定手续。
(二)试点纳税人2012年9月1日前未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的,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安排,携带有关资料,办理税务登记信息核对、税种认定等手续;符合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同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此类纳税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详见附件1)。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0fafd779ec3d5bbfc0a74b5.png)
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257号)等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现将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内容通知如下:一、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均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在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动态发布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建设工程材料、施工机具价格信息,并同时公布各类材料价格折算率。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费计入企业管理费中。
四、2016年5月1日起进行招标登记的建设工程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2016年5月1日前发布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本次招标的税金计取方式。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六、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建筑工程老项目”要求,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原计价依据(营业税)。
各相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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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16〕116号附件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
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一、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
(一)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和(或)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
1.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2.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5年
《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且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可按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三)按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及配套定额编制设计概算的建筑工程,按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实施依据
(一)《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
(四)现行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预算定额、造价管理办法等。
(五)其他有关资料。
三、费用组成内容
(一)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预算定额的内容一致。
(二)企业管理费包括预算定额的原组成内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增加的管理费用等。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
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其他有关说明
(一)预算定额的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调整依据的规定和要求等修订完成,不改变清单计价规范和预算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及费用计价程序等。
预算定额依据“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调整的相关内容详见附件。
(二)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古建筑工程各费用项目的计费基数均做调整,调整的计费基数详见附件。
(三)预算定额的调整内容对应定额编制期的除税价格及费率。
(四)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具体要素价格适用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五)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规定。
(六)材料(设备)暂估价、确认价均应为除税单价,结算价格差额只计取税金。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营改增后的工程造
价。
(七)总承包工程合同项下的专业分包工程、材料(设备)按照总承包工程合同的计价规则执行。
专业承包工程合同项下材料(设备)按照专业承包工程合同的计价规则执行。
(八)风险幅度确定原则:风险幅度均以材料(设备)、施工机具台班等对应除税单价为依据计算。
(九)《北京工程造价信息》(营改增版)中的除税材料(设备)市场信息价格,包括除税的材料(设备)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和采购及保管费。
五、现行造价管理办法中与本实施意见内容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六、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尚未开标且不能在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合同签订的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均应按本实施意见要求执行。
附件: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表
附件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表
一、以“元”为单位的要素价格
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中对应编码的要素数量调整。
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
01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02 仿古建筑工程
03 通用安装工程
04 市政工程
05 园林绿化工程
06 构筑物工程
07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轨道工程
三、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
01 土建工程
02 古建筑工程
03 安装工程
四、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
01 土建、轨道工程
02 供电、通信信号、智能机电工程
五、税金
说明:1.税金适用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