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的区别
奴隶制与封建制区别
奴隶制与封建制区别奴隶制在全世界的古文化历史中都有出现,最典型的是古罗马帝国,而封建制在我国出现在奴隶制之后。
下面是分享的奴隶制与封建制区别,一起来看看吧。
——以中西同时期的法律为切入点众所周知,中国奴隶制时期是夏商周三个朝代,到了春秋时奴隶制开始瓦解,战国时是封建制形成时期,秦朝是中国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社会国家,直到1911年清朝灭亡,历经2000多年的封建制度在中国消失.中国是在“手无寸铁”地进入了奴隶社会,西方是在铜器大量使用的时候进入奴隶社会的.而西方(或称西欧)的奴隶制远比中国的要晚,希腊奴隶城邦国家雅典才产生于公元前800年,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则产生于公元前600年.而西欧的封建制度是从公元476年西罗马灭亡后逐渐在西欧建立起来的,相比之下,中国的奴隶时期早且长,封建时期长,这是为什么呢?这是个庞大的言语工程….(一)划分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的依据,主要是看法建立在什么样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什么样的阶级意志,中国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的本质区别在于夏商周时期实行以井田制为主的“国家所有制”经济体制,对国王私人所有的土地制等存而不论(长期存在,并发挥不小作用),反映奴隶主阶级的利益的法律;而封建制法是维护地主阶级的统治地位,是实现这个阶级统治的工具,在学术上有一个争议,说中国的严格意义上的封建制是在秦汉之前,秦汉时及其后的朝代叫帝国制也可以叫高度集权制叫郡县制也可以,反正就是叫封建制不合适的的说法,但在这里只是狭义的封建制度(亦即是分封制)其实简单点说就是封邦建国,封地的诸侯对于封地内的一切事物都有决定权,成为国中之国,对于周天子只有帮助打仗和纳贡的义务,分封也是集权,但是权利是集中到以国王为核心众多诸侯手中,而不是国王一个人,这是一种贵族共有天下的制度.这与欧洲早期的希腊城邦贵族政体以及后期的西欧领主国家都有相似地方,贵族政治、列国分立是那个时代最大的特点.周代的整体类似西欧封建制时期,但西周政治同时有希腊城邦时代的特点(贵族政治),只是规模比西欧封建制国家和希腊城邦制国家都要大的多,西欧中世纪的那种政治状态是传统社会的一种具体形式(由日耳曼社会发展而来),大大小小的君主受封后各自为政,“坐寇”性质统治集团的规模和控制的地域较小,而且统治集团内部的组织化程度较低,松散涣散,国王对于封建诸侯的控制力非常有限,没有形成强有力的中央集权统治,这种具体形式可以称作“狭义的封建主义”, 在马克思主义社会历史理论中,“封建”一词引申为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生产关系(必须指出的是,这种引申是需要建立在西周封建论的基础之上的).引申意义上的封建制度包括了封建领主制(即本来意义上的封建制)和封建地主制两种社会形态,这样就更好的解释了所谓广义和狭义的封建制,于此,我们不免慨叹,汉字意思的深邃和中国历史的的丰富,汉字和拉丁文的丰富内涵,做人助学观念都要严谨啊,望文生义要不得,但中国历史的丰富久远,难免会对中国历史有曲解,并以讹传讹.在这里姑且引用别人对于中国历史上社会形式的划分,应该这样对应地改称为:传统称谓: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修正称谓:原始社会---封建社会---宗法专制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历史不应该是象牙塔里的古老学说,暂且这样让大家理解吧,即使表述不很正确!(二)中国奴隶制法是建立在土地国有制基础上的,而同时期的希腊、罗马奴隶制法一般是以私有制为基础.夏商周时期的中国,生产力水平很低,因而商品经济很不发达,经济基础主要表现为以君主为代表的奴隶主阶级对土地的国有制,这里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中国和希腊所处的地理环境所致,开阔的海岸线对希腊的工商业的发展和造就希腊人们的意识都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古希腊、罗马一般曾达到土地私有制高度发展、商品生产较为发达的程度,其法制特别是罗马法,充分地反映了私有制和商品生产的发展.而中国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商品生产所占比重较小.因而中国体现私有制和商品生产关系的法很少.中国的奴隶制法维护奴隶制君主专制,而西欧的古希腊、罗马奴隶制法维护奴隶制民主和奴隶制共和国.古希腊的雅典形成奴隶制民主制,古罗马形成奴隶制贵族共和国,古希腊、罗马的法在促进和巩固这种政治制度方面起了重大作用,在立法上,希腊、罗马的立法权的行使基本上是由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共同讨论决定的在司法上,希腊、罗马的民事、刑事案件由不同的法院审理.而中国的民刑不分,司法职能由行政机关行使,中国奴隶制法长期以习惯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成文法不发达,无专门负责立法和司法的机关,立法权多由君主掌握,西欧的成文法较为发达.到罗马帝国前期,已形成职业法学家集团,罗马帝国的一些皇帝领导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查士丁尼大帝.中国奴隶制法中,神权色彩更为浓厚,强调法是神授的,以某种神的意志作为立法的依据,肯定“君权神授论”. “天命,神罚”,而中国国奴隶制时代刑罚极为残酷.例如,商朝就以酷刑著称,奴隶制五刑是很残酷的,但奉行恤刑制度,而雅典的《德拉古法》连懒惰要被处以死刑.被比作是“血写成的的恶法”.(三)中国在战国时期,各诸侯国新兴的地主阶级刚从奴隶主手中取得政权,就纷纷制定和颁布法律,用来维护初生的封建统治,李悝造《法经》六篇,公之于众,为以后的封建立法奠定了基础.封建制法代替奴隶制法只能是在封建制生产关系代替奴隶制生产关系之后.但奴隶制法仍然长期影响封建制法,封建制法中的五刑受到奴隶制法的影响,宗法制度影响始终.周礼是奴隶制法的代表,道德是法,董仲舒的新儒家思想的内儒外法,道德和法律融合,德主刑辅的理论,而西欧法律和宗教并立,形成两法并存的二元局面.从秦朝起还建立了户籍管理制度,不仅把农民紧紧束缚在土地上,使农民无法逃避封建国家的田租、赋税和徭役,而且通过这种方法推行连坐之法,强迫农民互相监视互相举发,以便及时发现和镇压农民的反抗活动.在欧洲的封建制法中,广泛通行着凭借武力或借私刑来解决纠纷的原态复仇的规定,而中国封建制法似乎没有此明文规定.在中国,从《法经》开始,刑罚就是种类多而手段残暴的.一人犯法,满门抄斩,株连亲朋,殃及无辜,斩尽杀绝,殊灭族类,这种遗毒在中国根深蒂固.刑法发达,民刑不分,诸法合体,没有存在公私法之分,重刑轻民,但重农抑商这个经济政策对中国的法律仍然有不可或缺的作用④,而西欧则私法发达……补充说明:封建制度(Feudalism)简称封建或封建制是一种社会制度。
法律历史类型
法律历史类型
法律的历史类型:
1、奴隶制法。
2、封建制法。
3、资本主义制法。
4、社会主义制法。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构。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而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
两者既相互区别,却又相互渗透,相互支持,相互转化,相辅相成。
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欧洲封建经济与奴隶经济的区别
欧洲封建经济与奴隶经济的区别欧洲封建经济与奴隶经济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等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阐述这两种经济模式的不同之处。
一、政治结构奴隶制度下,所有权力和决策都掌握在奴隶主手中。
奴隶主统治着奴隶,而且唯一的法律是奴隶主的意志。
奴隶主在社会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他们有权利剥夺奴隶的自由,指挥她们的工作,收获她们的成果。
因此,奴隶主是奴隶制度下权力的集中体现。
而在封建制度下,权力被分为各个层次,封建君主处于政治权力的顶端。
封建领主只对他的封臣负责,而封臣只对他的农民负责。
封建制度不像奴隶制度那样强调直接统治和控制,而是通过层级体系来分配和行使政治权力。
二、经济结构奴隶经济是基于奴隶主对奴隶的控制来达到利润的经济。
奴隶们的生产力被控制在奴隶主的手中,他们只能为奴隶主效劳,而不能拥有任何自己的产权。
这个制度中,奴隶没有劳动力的自由,不能选择自己的工作,甚至不能享有稳定的收入。
而封建经济是基于封建主对农民的控制来获取利润的经济。
在封建制度下,封建主拥有对土地的所有权,只有他们才能决定有关土地的一切事宜。
农民只有通过为封建主而工作,他们才能享受到土地的收益。
虽然农民的工作是有限制的,但是相比奴隶制度,农民有更多的自主权。
他们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的工作,并且有一定的自由度来选择劳动的时间。
三、社会结构奴隶制度是一个极度自下而上的社会结构,奴隶处于社会的最底层。
奴隶在社会中没有任何地位,他们只能被视为财产或物品。
而奴隶主却享有显著的权力和地位。
奴隶制度还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奴隶的价值只能通过他们的工作和生产力来衡量。
因此,奴隶制度强调的是体力劳动和生产力。
封建制度则是强调地位、财富和教育的社会结构。
在封建制度下,封建主拥有土地和农民,这使得他们在社会上拥有极高地位和财富。
封建主家族的财富、身份和荣誉也是影响封建制度的关键因素。
封建主们的地位和财富不仅仅基于体力劳动,还高度依赖教育程度和社交技能。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划分标准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划分标准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两个重要阶段,它们的
划分标准涉及到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多个方面。
首先,从经济方面来看,奴隶社会的划分标准主要是基于生产
关系。
在奴隶社会中,奴隶制度是其最显著的特征。
奴隶制度下,
奴隶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所拥有的财产,他们被迫从事生产劳动,
而无权享有劳动成果。
而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制度是主要特征,封
建主对农民实行剥削,农民则依附于封建主,形成了封建的生产关系。
其次,从政治方面来看,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划分标准在于
统治阶级的性质和统治方式。
在奴隶社会中,统治阶级是奴隶主,
统治方式是奴隶制度。
而在封建社会中,统治阶级是封建地主阶级,统治方式是封建制度。
此外,从社会结构和文化传统来看,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也有
明显的差异。
在奴隶社会中,社会结构相对简单,文化传统以奴隶
主的文化为主导;而在封建社会中,社会结构复杂,文化传统则以
封建地主阶级的文化为主导。
总的来说,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划分标准涉及到生产关系、政治制度、社会结构和文化传统等多个方面,只有全面地考量这些方面,才能对它们进行准确的划分。
奴隶制五刑与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与封建制五刑1.从夏、商时期奴隶制刑罚,及至演变到封建社会的“五刑”,刑罚的变化,同当权者的统治思想有着密切的联系。
中国古代社会一直是集权的家长制统治,王或皇帝是国家的主宰,所谓家天下。
“溥天之之下,莫非王土。
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所以,法律也集中体现了维护王权统治的基本指导思想。
崇尚刑法,重视刑罚。
使我国古代不管民事、行政、刑事的制裁,无一例外的采用刑罚的手段。
法律不但凭借严酷的刑罚手段惩办危及王权统治的政治性犯罪,同时也严厉制裁破坏国家统治、扰乱社会程序的刑事犯罪。
统治者从长期的实践中体会到,既要使犯罪者受到惩罚,又能保存劳动能力,是更为有利的。
2.我国古代刑罚发展变化的进程中人为的痕迹浓重。
总趋势是朝者宽缓的方向,但是其中也多有反复。
隋初,制定《开皇律》、《大业律》,强调用法宽缓,然而隋炀帝并不依律行事,他“更立严法”,并恢复枭首、灭九族等等酷刑,自毁法制,滥施淫刑。
武则天时期,酷吏索元礼非法使用酷刑,造成冤案无数。
有一个老外,叫索元礼,不远万里来到中国从事逼供工作,此人性情残忍凶暴,最喜欢诬告陷害他人,并且就是这个人发明了两大刑讯逼供的法宝---狱持和宿囚,狱持即御史以种种酷刑虐待囚犯。
宿囚即整夜逼供犯人,不让他吃饭睡觉上厕所,知道犯人承认罪行为止。
3. 战国时期,群雄并争,天下大乱,当时刚刚兴起的地主阶级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就特别强调重典重刑,用刑严酷。
唐时,社会经济的发展较为迅速,国家实力明显增强,所以,这一时期奉行用刑持平,“刑平国,用中典”的策略,体现到刑罚上,变化为宽严适中,简约易明由此带来的后果是社会更加稳定,经济更加繁荣,使唐帝国成为当时亚洲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
宋、元、明、清时期,统治者都是在天下大乱,群雄纷争中夺取天下,都认为身处乱世,强调治乱世用重典。
所以这一时期的刑罚一反隋唐以来的轻刑中典政策,又将刑罚导入峻法酷刑的时期,走上了回头路。
4. 中国早期刑罚制度萌芽于征战,即“刑起于兵”、“兵刑同一”,因此, 最初的刑罚起源就对在氏族战争中的战败者、叛乱者和违反军纪者的处罚。
奴隶制度与封建社会的转变
教育普及与文化传承机制变化
教育机会均等化
随着奴隶制度的废除和封建社会的转型,教育逐渐从贵族 特权向平民普及,更多的人获得了接受教育的机会。
文化传承方式多样化
教育的普及推动了文化的广泛传播,书籍、印刷术等的发 展使得文化传承不再依赖于口耳相传,而是有了更为多样 化的方式。
知识分子阶层崛起
成为推动社会文化进步的重要力量。
科学理性精神的传播
03
科学的发展和理性精神的传播,使得人们开始以科学的眼光看
待世界和自身,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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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制经济以农业为主,手工业和商业也有一定发展, 但受到奴隶主阶级的严格控制。
在奴隶制度下,土地、劳动力、生产工具等生产要素都 被奴隶主阶级所垄断,形成了极端不平等的社会经济结 构。
02
封建社会概述
Chapter
封建社会定义与特点
封建社会定义
封建社会是指地主或领主占有土地以及剥削农民或 农奴的社会形态,西方学者的“封建社会”指由共 主或中央王朝给王室成员、王族和功臣分封领地。
封建社会下的社会经济结构
商业和手工业在封建社会中处于 次要地位,受到重农抑商政策的 影响,发展缓慢。
封建社会经济运行呈现出周期性 波动,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时有 发生。
农业生产方式 商业与手工业 阶级关系
经济周期与危机
封建社会以农业生产为主导,采 用落后的生产工具和技术,生产 效率低下。
封建社会中存在尖锐的阶级矛盾 ,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之间的矛 盾是主要矛盾,同时还存在其他 社会矛盾和冲突。
奴隶制度的特点包括:人身依附关系 、强制劳动、无偿劳动、世袭制等。
奴隶来源与地位
奴隶来源主要有:战俘、罪犯、负债 者、被拐卖者等。
法的分类
三、法的分类:1、根据法的历史分类可将法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2、根据法的表现形式不同分类可将法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文件。
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成文法形式如德国、法国等,我国也采用成文法,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不成文法又称习惯法,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不具条文形式的法律。
如英国、美国,在有些法学著作中,在特定意义上将判例法称为不成文法或习惯法。
3、根据法的内容可将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指规定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家庭婚姻等事实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等。
程序法亦称诉讼法,是实体法的对称。
它是为保证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有关诉讼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
4、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进行的分类将法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本法指的是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普通法是指除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由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
5、根据法的适用主体可将法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公认的、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在国际关系中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准则的总称。
国际法的制定者是国家,主体也是国家,国际法通过国家间的协议产生,国际法的渊源是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内法是由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的、实施于本国主权所及领域和范围的法律。
6、根据法的适用范围可将法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是指对—般人、—般事项有效,或在全国范围内、在任何时间都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指仅对特定部分的人、特定的事项、特定的地域或特定的时间有效的法律。
四、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称法的形式。
法的渊源是指法获得成立的方式和表现形式,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何种方式或程序创造出来的,并表现为何种形式的法律文件。
当今我国法的主要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列、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
奴隶制与封建制区别
奴隶制与封建制区别奴隶制在全世界的古文化历史中都有出现,最典型的是古罗马帝国,而封建制在我国出现在奴隶制之后。
下面是分享的奴隶制与封建制区别,一起来看看吧。
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的区别;;以中西同时期的法律为切入点众所周知,中国奴隶制时期是夏商周三个朝代,到了春秋时奴隶制开始瓦解,战国时是封建制形成时期,秦朝是中国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社会国家,直到1911年清朝灭亡,历经2000多年的封建制度在中国消失.中国是在“手无寸铁”地进入了奴隶社会,西方是在铜器大量使用的时候进入奴隶社会的.而西方(或称西欧)的奴隶制远比中国的要晚,希腊奴隶城邦国家雅典才产生于公元前800年,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则产生于公元前600年.而西欧的封建制度是从公元476年西罗马灭亡后逐渐在西欧建立起来的,相比之下,中国的奴隶时期早且长,封建时期长,这是为什么呢?这是个庞大的言语工程….(一)划分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的依据,主要是看法建立在什么样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什么样的阶级意志,中国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的本质区别在于夏商周时期实行以井田制为主的“国家所有制”经济体制,对国王私人所有的土地制等存而不论(长期存在,并发挥不小作用),反映奴隶主阶级的利益的法律;而封建制法是维护地主阶级的统治地位,是实现这个阶级统治的工具,在学术上有一个争议,说中国的严格意义上的封建制是在秦汉之前,秦汉时及其后的朝代叫帝国制也可以叫高度集权制叫郡县制也可以,反正就是叫封建制不合适的的说法,但在这里只是狭义的封建制度(亦即是分封制)其实简单点说就是封邦建国,封地的诸侯对于封地内的一切事物都有决定权,成为国中之国,对于周天子只有帮助打仗和纳贡的义务,分封也是集权,但是权利是集中到以国王为核心众多诸侯手中,而不是国王一个人,这是一种贵族共有天下的制度.这与欧洲早期的希腊城邦贵族政体以及后期的西欧领主国家都有相似地方,贵族政治、列国分立是那个时代最大的特点.周代的整体类似西欧封建制时期,但西周政治同时有希腊城邦时代的特点(贵族政治),只是规模比西欧封建制国家和希腊城邦制国家都要大的多,西欧中世纪的那种政治状态是传统社会的一种具体形式(由日耳曼社会发展而来),大大小小的君主受封后各自为政,“坐寇”性质统治集团的规模和控制的地域较小,而且统治集团内部的组织化程度较低,松散涣散,国王对于封建诸侯的控制力非常有限,没有形成强有力的中央集权统治,这种具体形式可以称作“狭义的封建主义”, 在马克思主义社会历史理论中,“封建”一词引申为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生产关系(必须指出的是,这种引申是需要建立在西周封建论的基础之上的).引申意义上的封建制度包括了封建领主制(即本来意义上的封建制)和封建地主制两种社会形态,这样就更好的解释了所谓广义和狭义的封建制,于此,我们不免慨叹,汉字意思的深邃和中国历史的的丰富,汉字和拉丁文的丰富内涵,做人助学观念都要严谨啊,望文生义要不得,但中国历史的丰富久远,难免会对中国历史有曲解,并以讹传讹.在这里姑且引用别人对于中国历史上社会形式的划分,应该这样对应地改称为:传统称谓: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修正称谓:原始社会---封建社会---宗法专制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历史不应该是象牙塔里的古老学说,暂且这样让大家理解吧,即使表述不很正确!(二)中国奴隶制法是建立在土地国有制基础上的,而同时期的希腊、罗马奴隶制法一般是以私有制为基础.夏商周时期的中国,生产力水平很低,因而商品经济很不发达,经济基础主要表现为以君主为代表的奴隶主阶级对土地的国有制,这里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中国和希腊所处的地理环境所致,开阔的海岸线对希腊的工商业的发展和造就希腊人们的意识都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古希腊、罗马一般曾达到土地私有制高度发展、商品生产较为发达的程度,其法制特别是罗马法,充分地反映了私有制和商品生产的发展.而中国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商品生产所占比重较小.因而中国体现私有制和商品生产关系的法很少.中国的奴隶制法维护奴隶制君主专制,而西欧的古希腊、罗马奴隶制法维护奴隶制民主和奴隶制共和国.古希腊的雅典形成奴隶制民主制,古罗马形成奴隶制贵族共和国,古希腊、罗马的法在促进和巩固这种政治制度方面起了重大作用,在立法上,希腊、罗马的立法权的行使基本上是由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共同讨论决定的在司法上,希腊、罗马的民事、刑事案件由不同的法院审理.而中国的民刑不分,司法职能由行政机关行使,中国奴隶制法长期以习惯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成文法不发达,无专门负责立法和司法的机关,立法权多由君主掌握,西欧的成文法较为发达.到罗马帝国前期,已形成职业法学家集团,罗马帝国的一些皇帝领导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查士丁尼大帝.中国奴隶制法中,神权色彩更为浓厚,强调法是神授的,以某种神的意志作为立法的依据,肯定“君权神授论”. “天命,神罚”,而中国国奴隶制时代刑罚极为残酷.例如,商朝就以酷刑著称,奴隶制五刑是很残酷的,但奉行恤刑制度,而雅典的《德拉古法》连懒惰要被处以死刑.被比作是“血写成的的恶法”.(三)中国在战国时期,各诸侯国新兴的地主阶级刚从奴隶主手中取得政权,就纷纷制定和颁布法律,用来维护初生的封建统治,李悝造《法经》六篇,公之于众,为以后的封建立法奠定了基础.封建制法代替奴隶制法只能是在封建制生产关系代替奴隶制生产关系之后.但奴隶制法仍然长期影响封建制法,封建制法中的五刑受到奴隶制法的影响,宗法制度影响始终.周礼是奴隶制法的代表,道德是法,董仲舒的新儒家思想的内儒外法,道德和法律融合,德主刑辅的理论,而西欧法律和宗教并立,形成两法并存的二元局面.从秦朝起还建立了户籍管理制度,不仅把农民紧紧束缚在土地上,使农民无法逃避封建国家的田租、赋税和徭役,而且通过这种方法推行连坐之法,强迫农民互相监视互相举发,以便及时发现和镇压农民的反抗活动.在欧洲的封建制法中,广泛通行着凭借武力或借私刑来解决纠纷的原态复仇的规定,而中国封建制法似乎没有此明文规定.在中国,从《法经》开始,刑罚就是种类多而手段残暴的.一人犯法,满门抄斩,株连亲朋,殃及无辜,斩尽杀绝,殊灭族类,这种遗毒在中国根深蒂固.刑法发达,民刑不分,诸法合体,没有存在公私法之分,重刑轻民,但重农抑商这个经济政策对中国的法律仍然有不可或缺的作用④,而西欧则私法发达……补充说明:封建制度(Feudalism)简称封建或封建制是一种社会制度。
法的历史知识点整理
第十二章 法的历史第一节 法的起源一、原始社会的调控机制 二、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三、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 四、法产生的标志第二节 法的历史类型 一、法的历史类型释义 二、奴隶社会法律制度 三、封建社会法律制度 四、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五、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知识框架原始社会的调控机制:原始习惯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根本原因)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②从氏族习惯→习惯法→成文法③受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深刻影响,特别是初期法的起源产生方式不同体现意志不同 适用范围不同调整内容不同实施方式不同历史使命不同法的历史类型的释义奴隶社会法律制度: 概念、特征 封建社会法律制度: 特征、中西的差异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特征、原则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本质、基本特征导言法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法的历史法的历史类型了解法的历史是理解法的现状的基础。
只有从理论上充分把握法的历史,才能更为准确而深人地把握法律演进的-般规律以及全球化时代法律发展的趋势。
在讨论法律演进的规律以及当代法律发展问题之前,首先需要明确法的起源及其一般规律法的历史类型等问题。
第一节法的起源法的起源是指法的起始和发源。
在长期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对法的起源问题,存在过神创说、暴力说、契约说、发展说等。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一、原始社会的调控机制1、原始社会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发展阶段,其社会秩序的调整方式:原始习惯2、理由:①生产力水平低下,工具简陋②个人的生产能力和生存能力不足3、表现:生活形态上,群居;经济上,平均分配与消费;政治上,无阶级的划分二、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根本原因)随着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以及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必然产生法,国家和法都是社会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②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③从民族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演进过程从氏族习惯→习惯法→成文法④受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深刻影响,特别是初期印度《摩奴法典》摩奴便是天神的儿子中国古代“重罪十条”三、法和原始习惯联系法和原始习惯都是社会规范,都起着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并且他们都具有某种强制力,相互具有历史的联系,在形式上相似,所以在一定的条件下,原始习惯能够转化为法。
法的历史类型划分标准
法的历史类型划分标准法的历史类型划分标准 1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
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
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
其他的法系还有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犹太法系、非洲法系等。
对资本主义法影响最大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从不同角度看,这四个答案都对。
法的历史型别划分标准法律的历史类型是指根据法律的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对人类历史上已经存在和现实中仍然存在的法律进行的基本分类。
法的历史型别的划分标准是法律的历史类型是根据法律存在的经济基础和国家意志的性质对法律进行的分类。
划分法律的历史类型主要有两个标准:一是法律所依赖的经济基础的性质;第二,国家意志在法律中的本质体现。
一切基于同一经济性质、反映同一类型社会统治集团整体意志的法律,都属于同一历史类型。
按照这个标准,法律发展史上出现过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律,即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
立法的历史型别:按社会分类法的历史型别(划分标准)这是指根据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按照法的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而将法划分为不同社会形态的法。
以奴隶制社会的法、封建制社会的法、资本主义社会的法以及社会主义社会的法,这四种社会形态为标准的划分,通称为法的历史型别。
它不同于法的渊源的分类和一般法的分类(国内法和国际法)、部门法的分类或法系的分类。
50.法的量变与质变:法的发展有质变和量变之分,法的质变可以理解为法的历史型别的变更,也即法所代表的社会基本制度的变化,质的变化一般要通过社会革命。
法的量变可以有多种形式。
将法的社会性质的变化理解为法的质变是科学的,但也应承认,同一社会形态的法律之间,也存在某种性质上的差别。
31.[法的指引作用]:指法的规范作用的首先体现,即对本人行为的指引。
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
从奴隶制五刑到封建制五刑的历史规律
在中国古代,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是指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用来惩罚犯罪的五种刑法。
奴隶制五刑是指在奴隶社会中的五种刑法,包括:死刑、重刑、轻刑、责令改正和鞭打。
其中,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包括斩首、砍头等;重刑是次重的刑罚,包括针扎、割肉等;轻刑是较轻的刑罚,包括捆绑、鞭打等;责令改正是轻微的刑罚,包括罚款、责令改正等;鞭打是最轻的刑罚,包括鞭打、抽打等。
封建制五刑是指在封建社会中的五种刑法,包括:死刑、流放、改判为重刑、改判为轻刑和责令改正。
其中,死刑与奴隶制五刑相同;流放是将罪犯转移到其他地方的刑罚;改判为重刑和改判为轻刑是对原判决的调整,即将原判决的刑罚程度提高或降低;责令改正与奴隶制五刑相同。
从奴隶制五刑到封建制五刑,我们可以看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刑法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奴隶制五刑较为残酷,而封建制五刑则较为温和。
此外,封建制五刑还增加了流放这一刑罚,这表明封建社会在惩罚犯罪方面的思想已经有了一定的进步。
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按照法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法所做的基本分类。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历史类型与社会的基本社会制度相联系,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可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奴隶制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法,它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奴隶制法确认和维护奴隶主阶级对奴隶的占有和统治,具有极端残酷性和野蛮性。
封建制法是继奴隶制法之后出现的一种法的类型,它是随着封建生产关系的建立而产生的。
封建制法确认和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地位,其基本原则是“君权神授”和“等级特权”。
资本主义法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而产生的,它是在封建社会后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
资本主义法确认和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其基本原则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契约自由”。
社会主义法是在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建立无产阶级政权后产生的,它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体现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法确认和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利益,其基本原则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总之,法的历史类型是法的一种分类方法,它揭示了法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对于认识和理解不同社会制度下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制度】法地历史类型
【关键字】制度第十五章法的历史类型第一节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法的历史类型是与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根底及其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按照划分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法律发展史上曾先后产生过四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即:奴隶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
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分别建立在不同的私有制经济关系之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分别来自于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这三种法律制度都属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关系之上,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来自于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因而与体现少数剥削者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制度有着根本的差别,是最高历史类型的法。
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一般规律,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从法的历史类型发生更替的根本原因上看,任何历史类型的法的出现或消失,都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结果。
其次,从法的历史类型发生更替的方式上看,新历史类型的法取代旧类型的法都是在社会革命的过程中实现的。
社会革命的典型形式是自下而上的大规模暴力革命,此外,某些社会由于受当时具体历史条件的影响,也可能以渐进式的社会革命达到社会转型的目的。
第二节古代法律制度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都是古代的法律制度。
一方面,两者各自赖以存在的经济根底及其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有深刻区别;另一方面,多数国家的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又都是建立在自然经济和专制政治根底之上的,因而,在许多方面也有重要的共同之处。
换言之,两者所确认的生产关系不同,所反映的国家意志不同,但是,在体现自然经济关系和专制政治关系的一般规律方面,却是相同的。
一、奴隶制的法律制度奴隶制的法律制度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剥削阶级类型的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
奴隶制的法律制度具有如下重要特征:(一)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公开确认对奴隶的人身占有由奴隶主对奴隶的人身加以占有,是奴隶制生产方式最突出的特征。
奴隶制法律与封建制法律
第一,从法律起源与法律主体内容上看,中国奴 隶制法的源头是“刑”,它是源于赤裸裸的残酷 镇压性的“刑法”; 第二,从立法上看,中国奴隶制立法制度体现了 强烈的专制性,立法权掌握在君主(国王)手中, 国王的诏令是最高的法律;
பைடு நூலகம்
第三,从法律表现形式上看,中国古代的奴隶制社会 长期实行习惯法,保持法律的秘密状态,成文法出现 的非常晚; 第四,从司法上看,由于受到政治体制的影响,中国 古代奴隶制社会司法程序简单,并且是行政与司法二 者合一的,行政官员、军事长官与司法官基本上是不 分的,没有独立的司法机构。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基本特点
1、皇权至上,法自君出 2、以经断狱,礼法融合 3、"三纲"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则 4、大德而小刑,德主刑辅
奴隶制法律和封建制法律的主要共同特征
1、都是建立在人身依附(占有)关系基础上的法律
2、都是公开维护等级特权的法律
3、都是残酷野蛮的法律 4、都是落后的法律
奴隶制法律
Vs
封建制法律
审计2班 第一组
中国奴隶社会的概念及阶级关系
奴隶社会是在原始社会解体的基础上产生的第 一个阶级对抗的社会。亦称奴隶制社会或奴隶占有 制社会。奴隶社会基本的对立阶级是奴隶主阶级和 奴隶阶级。奴隶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没有人身自 由,是“会说话的工具”,可被出卖和任意屠杀。 其主要来源是战俘和破产的小生产者。适应奴隶主 阶级镇压奴隶反抗,维护其阶级统治的需要,就产 生了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
中国封建社会的概念及阶级关系
封建社会是分封制定义的一种社会制度, 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封建地主阶级占有 土地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占有生产劳动者—— 农奴或农民。在封建所有制的基础上,形成了 两个对立的阶级,即封建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 在封建制度下,不仅是封建地主对农民进行剥 削,而且国家也以苛征田赋等财政形式对农民、 手工业者等劳动者进行剥削。
中国法律史
中国法律史1.我国法律发展史以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的建立为起点,中国法制历史传承四千余年,其总体的发展脉络、相互间渊源继承关系是异常清晰的。
不过,四千多年间,朝代不断更替,政权屡经变更。
所以从宏观上观察,各个时期法制的内容、特色也各有不同。
按照发展阶段、风格和特点,中国法制的历史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部分:早期法制、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和现代法制。
一、中国早期法律制度(奴隶制法律制度时代)中国早期法律制度一般指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也称奴隶制时代的法律制度。
在时间上包括自公元前21世纪到公元前476年这一历史阶段。
中国早期法制的突出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是不公开的。
在中国早期法制中,夏、商是奠基时期。
自公元前21世纪夏启建立夏代开始,夏王朝前后存在约五百年时间。
这一时期,中国早期的刑罚制度和体系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商取代夏后,也延续了近500年。
在继承夏代法制经验的基础上,商代在罪名、刑罚以及司法体制诉讼制度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
20世纪初出土的甲骨文资料证明,商代的刑法及诉讼制度已经比较完备。
中国早期法制的鼎盛时期是在西周。
在中国历史上,西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历史阶段。
在西周政权长达五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中国传统的执政方式、执政策略和一些基本政治制度已经初步形成。
作为传统文化基石的哲学、伦理道德等思想文化因素也在此时开始。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西周法制的形式和内容都达到了早期法制的顶峰。
在西周时期所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区分故意和过失等法律原则,以及“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都是具有当时世界最高水平的法律制度,对中国后世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所以,西周法律制度是中国法制史学习的重点之一。
春秋时期处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前期,此时社会变革的重心在于“破”,即西周所建立的家国一体的宗法制度,包括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个层面都受到否定和挑战。
封建法与奴隶制法对比
(二)封建制法律
基本特征有: 一是肯定人身依附关系; 二是封建等级制度; 三是维护专制认自由民之间的等级划本质区别
分。
奴隶制法:维奴隶主的利益;
封建制法:维护大地主和官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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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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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谟拉比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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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四种不同 类型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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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四种不同类型的法:
•
唐律残片
封 建 制 法
钦定大清律
唐 律 残 清片 律
钦 定 大
封建社会的
刑罚:
举例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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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制:
中国
夏商周 时期
西方
希腊奴隶城邦国家 雅典 时期
封建制:
战国到 清亡
西罗马灭到 西欧成立
特征对比
(一)奴隶制法律
主要特征有: 一是具有明显的原始习惯残留
痕迹; 二是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区别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区别奴隶社会是从公元前21世纪夏朝建立开始,到公元前221年秦王嬴政统一中国结束。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有哪些不同点呢?我们应该怎样去区别?今天就让店铺来告诉你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区别。
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根本区别生产力的不同,封建社会的生产力大大发展,客观上要求生产关系与之适应。
这是主要区别。
生产关系不同,奴隶社会主要是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连奴隶也是其私有财产,可以买卖。
这是根本区别。
封建社会是地主占有土地,但不占有农民。
其关系是雇佣关系和租用关系。
当然也有占有关系,如家奴等,但这已不是主要关系了。
到了封建社会,才产生了真正的平民,不属于任何人,是独立的人。
奴隶社会制度1、中国中国的奴隶有很多种类,成因也很不相同,总的趋势是从周朝开始,奴隶或者说主仆的人身依附关系一直在削弱,基本承认到战国开始就没有了奴隶制。
在民国成立后,中国最终从法律上明确消除了奴隶的存在。
夏、商、西周时代,都是奴隶制时代,奴隶多产生于战争,从敌方俘虏的平民成为奴隶,也有因犯罪被贬为奴隶的,有官奴和私属之分。
春秋中期,秦国秦孝公任用法家商鞅变法结束了这个体制,使国民(自由民)与奴隶获得了平等的民权地位。
汉朝,奴隶的产生主要来源于土地兼并而形成的私属,另外东汉末年,人民为躲避战乱,投靠大庄园主,也成为私属。
汉唐时期,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良贱之分,如部曲(奴隶的一种)殴伤良民要处死,良民打死自己的部曲,部曲有罪不论、部曲无罪只判徒刑且可以用钱赎免。
犯叛逆罪的,全家乃至全族要没为官奴。
宋朝以前,长期受雇于人的,其地位低于良民,也是奴隶的一种。
宋朝开始,因雇佣关系形成的主仆关系不再视同于良贱关系。
但实际上,私属奴隶的现象大量存在,不过在法律上禁绝了私属奴隶、也不允许将良民卖为奴隶。
元代,由于蒙古族本身实行奴隶制,所以官奴盛行。
清初也对汉人实行奴隶制,至雍正年间才废止奴隶制,清初经济繁荣,康熙皇帝采低税负,像明朝一样卖身为奴者实际上已大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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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的区别
——以中西同时期的法律为切入点
众所周知,中国奴隶制时期是夏商周三个朝代,到了春秋时奴隶制开始瓦解,战国时是封建制形成时期,秦朝是中国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社会国家,直到1911年清朝灭亡,历经2000多年的封建制度在中国消失。
中国是在“手無寸鐵”地进入了奴隶社会,西方是在銅器大量使用的時候进入奴隶社会的。
而西方(或称西欧)的奴隶制远比中国的要晚,希腊奴隶城邦国家雅典才产生于公元前800年,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则产生于公元前600年。
而西欧的封建制度是从公元476年西罗马灭亡后逐渐在西欧建立起来的,相比之下,中国的奴隶时期早且长,封建时期长,这是为什么呢?这是个庞大的言语工程….
(一)
划分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的依据,主要是看法建立在什么样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什么样的阶级意志,中国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的本质区别在于夏商周时期实行以井田制为主的“国家所有制”经济体制,对国王私人所有的土地制等存而不论(长期存在,并发挥不小作用),反映奴隶主阶级的利益的法律;而封建制法是维护地主阶级的统治地位,是实现这个阶级统治的工具,在学术上有一个争议,说中国的严格意义上的封建制是在秦汉之前,秦汉时及其后的朝代叫帝国制也可以叫高度集权制叫郡县制也可以,反正就是叫封建制不合适的的说法,但在这里只是狭义的封建制度(亦即是分封制)其实简单点说就是封邦建国,封地的诸侯对于封地内的一切事物都有决定权,成为国中之国,对于周天子只有帮助打仗和纳贡的义务,分封也是集权,但是权利是集中到以国王为核心众多诸侯手中,而不是国王一个人,这是一种贵族共有天下的制度。
这与欧洲早期的希腊城邦贵族政体以及后期的西欧领主国家都有相似地方,贵族政治、列国分立是那个时代最大的特点。
周代的整体类似西欧封建制时期,但西周政治同时有希腊城邦时代的特点(贵族政治),只是规模比西欧封建制国家和希腊城邦制国家都要大的多,西欧中世纪的那种政治状态是传统社会的一种具体形式(由日耳曼社会发展而来),大大小小的君主受封后各自为政,“坐寇”性质统治集团的规模和控制的地域较小,而且统治集团内部的组织化程度较低,松散涣散,国王对于封建诸侯的控制力非常有限,没有形成强有力的中央集权统治,这种具体形式可以称作“狭义的封建主义”,在马克思主义社会历史理论中,“封建”一词引申为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生产关系(必须指出的是,这种引申是需要建立在西周封建论的基础之上的)。
引申意义上的封建制度包括了封建领主制(即本来意义上的封建制)和封建地主制两种社会形态,这样就更好的解释了所谓广义和狭义的封建制,于此,我们不免慨叹,汉字意思的深邃和中国历史的的丰富,汉字和拉丁文的丰富内涵,做人助学观念都要严谨啊,望文生义要不得,但中国历史的丰富久远,难免会对中国历史有曲解,并以讹传讹。
在这里姑且引用别人对于中国历史上社会形式的划分,应该这样对应地改称为:
传统称谓: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社会主义社会
修正称谓:原始社会---封建社会---宗法专制社会---社会主义社会
历史不应该是象牙塔里的古老学说,暂且这样让大家理解吧,即使表述不很正确!
(二)
中国奴隶制法是建立在土地国有制基础上的,而同时期的希腊、罗马奴隶制法一般是以私有制为基础。
夏商周时期的中国,生产力水平很低,因而商品经济很不发达,经济基础
主要表现为以君主为代表的奴隶主阶级对土地的国有制,这里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中国和希腊所处的地理环境所致,开阔的海岸线对希腊的工商业的发展和造就希腊人们的意识都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古希腊、罗马一般曾达到土地私有制高度发展、商品生产较为发达的程度,其法制特别是罗马法,充分地反映了私有制和商品生产的发展。
而中国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商品生产所占比重较小。
因而中国体现私有制和商品生产关系的法很少。
中国的奴隶制法维护奴隶制君主专制,而西欧的古希腊、罗马奴隶制法维护奴隶制民主和奴隶制共和国。
古希腊的雅典形成奴隶制民主制,古罗马形成奴隶制贵族共和国,古希腊、罗马的法在促进和巩固这种政治制度方面起了重大作用,在立法上,希腊、罗马的立法权的行使基本上是由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共同讨论决定的在司法上,希腊、罗马的民事、刑事案件由不同的法院审理。
而中国的民刑不分,司法职能由行政机关行使,中国奴隶制法长期以习惯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成文法不发达,无专门负责立法和司法的机关,立法权多由君主掌握,西欧的成文法较为发达。
到罗马帝国前期,已形成职业法学家集团,罗马帝国的一些皇帝领导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查士丁尼大帝。
中国奴隶制法中,神权色彩更为浓厚,强调法是神授的,以某种神的意志作为立法的依据,肯定“君权神授论”。
“天命,神罚”,而中国国奴隶制时代刑罚极为残酷。
例如,商朝就以酷刑著称,奴隶制五刑是很残酷的,但奉行恤刑制度,而雅典的《德拉古法》连懒惰要被处以死刑。
被比作是“血写成的的恶法”。
(三)
中国在战国时期,各诸侯国新兴的地主阶级刚从奴隶主手中取得政权,就纷纷制定和颁布法律,用来维护初生的封建统治,李悝造《法经》六篇,公之于众,为以后的封建立法奠定了基础。
封建制法代替奴隶制法只能是在封建制生产关系代替奴隶制生产关系之后。
但奴隶制法仍然长期影响封建制法,封建制法中的五刑受到奴隶制法的影响,宗法制度影响始终。
周礼是奴隶制法的代表,道德是法,董仲舒的新儒家思想的内儒外法,道德和法律融合,德主刑辅的理论,而西欧法律和宗教并立,形成两法并存的二元局面。
从秦朝起还建立了户籍管理制度,不仅把农民紧紧束缚在土地上,使农民无法逃避封建国家的田租、赋税和徭役,而且通过这种方法推行连坐之法,强迫农民互相监视互相举发,以便及时发现和镇压农民的反抗活动。
在欧洲的封建制法中,广泛通行着凭借武力或借私刑来解决纠纷的原态复仇的规定,而中国封建制法似乎没有此明文规定。
在中国,从《法经》开始,刑罚就是种类多而手段残暴的。
一人犯法,满门抄斩,株连亲朋,殃及无辜,斩尽杀绝,殊灭族类,这种遗毒在中国根深蒂固。
刑法发达,民刑不分,诸法合体,没有存在公私法之分,重刑轻民,但重农抑商这个经济政策对中国的法律仍然有不可或缺的作用④,而西欧则私法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