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实施强制措施的几点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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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使用新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7月1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12号),对2006年印发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进行了修订。为保证执法文书的正确使用,我们必须认真学习,明确新版安全生产执法文书与旧版的区别,把握新版的特点与要求,规范使用执法文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一、新版执法文书的特点
2010年执法文书与2006年执法文书相比,从种类、内容看有如下特点。
一是新增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2006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36种,2010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为37种,新增一种,即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这是新版执法文书变化最大的表现。安全生产法第四章第五十六条第三项明确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总局第15号令)第三章第十四条最此进行了重申,并且明确规定,责令暂时停产停业、
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为实施做了程序上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总局第24号令)第二章第十条又对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复查时限进一步进行了明确,要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
二是新增救济权及其实施途径、时限。救济权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一项法定的权利,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职权,作出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一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告之对方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途径和时限。新版执法文书与旧版执法文书在内容上最大的不同就在于,新版执法文书在四类决定书上新增管理相对人权利及其途径、时限的内容。这四类决定书分别是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强制措施决定书。新增的内容如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规定,即“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某某人民政府或者某某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是个别表述更科学合理。新版执法文书与旧版相比,在15处地方进行了修订,既有文书名称的修改,又有新增术语,还有字词变更,修改之后表述更科学,内容更规范,形式更合理。这些修订表现在如下之处: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将旧版
文书的“你(单位)_________行为。”修订为“你(单位)涉嫌_________行为。”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名称由原先的“责令改正指令书”修改为现在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因为新增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立即整改的问题纳入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之中,所以“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删去“现责令你单位对上述第项问题立即整改”。在责令单位整改完毕之后,增加“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在逾期不整改之后,增加”或达不到要求的”,使整改要求更有法规依据,行政处罚面更广,效果更强。3.鉴定委托书,鉴定结果加盖公章,改为加盖单位公章。4.行政处罚告知书,增加“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拟处罚当事人。”5.听证笔录,改主持人为听证主持人,听证人改为听证员。与此对应,听证会报告书,三处主持人改为听证主持人。6..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负责人改为主要负责人。7.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案件移送审批表,案由改为案件名称。
二、规范使用执法文书
规范使用执法文书是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规范使用执法文书,必须加强学习,明确每类每种执法文书的一般要求,全面准确把握各项要素,确保执法文书的使用质量。同时,必须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尽快熟悉新版文书与旧版文书的不同,克服惯性思维,避免使用旧版的习惯
做法,尽快使用新版文书,熟练把握新版文书的基本要求。
规范使用执法文书,必须严格程序。根据执法文书规定的各项要素,按照行政执法的程序严格执法,该做的工作一步也不能少,该写的文书一项也不能漏,不能因为文书上有相关内容而省略应该履行的程序。
规范使用执法文书,必须勤于实践。坚持学习培训与执法实践的有机统一,在学中用,在用中学。通过执法监察岗位练兵活动,定期不定期举行执法文书使用竞赛、执法文书点评等形式,加大规范使用执法文书的学习培训力度,提高执法监察人员行政执法水平。
安全生产实施强制措施的几点注意事项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正确有效地采取强制措施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的需要,也是有效避免发生事故的重要手段。我们在行使这一职权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严格执行职权法定的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查封、扣押的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凡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管理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权限的,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监
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中赋予安全监管人员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2)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我们在实施过程中就必须严格遵照查封扣押所指定的内容和范围,只能查封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扣押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或者临时查封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场所。查封、扣押措施仅限于涉及案情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2、严格强制措施的执行程序。查封、扣押均是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旦发出,行政相对人就可以据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因为不当的强制措施造成相对人的损失还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所以采取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说明当事人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同时必须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执行人员必须两人以上才能实施,执行查封、扣押措施时要通知被执行单位的负责人员到场,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列好清单,办好手续等。
3、严格区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先行登记保存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对该证据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