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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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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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一、划转的具体范围 一是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二是原由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 基金”)。 二、划转的相关背景 此前,一些地区的水利建设基金已经交由税务部门征收或者代征。自 2019 年 1 月 1 日 起,14 个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的重大水利基金,已经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本次 划转后,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上述项目的缴费人“对一个部门、填一张表单、跑一个窗口”。 三、划转的时间安排 为了保持年度汇算清缴等工作的延续性,便于缴费人办理有关事宜,《公告》明确,所 属期为 2019 年度的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2020 年 1 月份申报缴纳的费款所属期为 2019 年 12 月份,按前述规定仍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 征收。2020 年 2 月份开始申报缴纳的费款所属期为 2020 年,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四、申报的有关事宜 一是项目的申报可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实现“多费一表”,减轻缴费人填写 表证单书的负担。 二是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即可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便缴 费人及时享受优惠政策。
Regulations 法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 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 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好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方便缴费人进行申 报缴费,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 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2022税务非税练兵线练习试题

2022税务非税练兵线练习试题

2022税务非税练兵线练习试题1.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A.法律B.国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C.国家权力D.政府信誉2. 彩票公益金收入取得的依据是()。

A.特许经营权B.国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C.国家权力D.政府信誉3. 下列不属于非税收入职能的是()。

A.经济管理职能B.组织收入职能C.稳定经济职能D.优化营商环境4. 哪次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明确,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职责?A.十九届三中全会B.十八届三中全会C.十九届四中全会D.十九届四中全会5. 非税收入项目在政府财政收支中分布在()项预算中?A.1B.2C.3D.46. 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确定收费标准,应当向省财政、价格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中()。

A.收费项目的设立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价格部门批准,收费的标准由省价格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批准B.收费项目的设立由省价格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批准,收费的标准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价格部门批准C.收费项目的设立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价格部门审定,收费的标准由省价格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定D.收费项目的设立由省价格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定,收费的标准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价格部门审定7. 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应当及时将其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确定收费标准的批准文件向社会公布,并自批准之日起()内报国家财政、价格部门备案。

A.十五日B.三十日C.四十五日D.六十日8.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

A.截流B.占用C.挪占D.支用9. 我国非税收入收缴实行()收缴制度。

A.国库集中B.现收现付C.集中收付D.省级统筹10. 下列有关非税收入的表述正确的是()。

土地出让非税收入征管规程解读

土地出让非税收入征管规程解读

土地出让非税收入征管规程解读(实用版)目录一、土地出让非税收入征管规程简介二、土地出让非税收入的具体内容三、土地出让非税收入的征管职责划转四、土地出让非税收入的缴费指引五、土地出让非税收入的缴费流程六、土地出让非税收入的注意事项正文一、土地出让非税收入征管规程简介土地出让非税收入征管规程是指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涉及的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程序。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土地出让非税收入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和土地闲置费两项。

二、土地出让非税收入的具体内容1.土地出让收入: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受让方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2.土地闲置费:指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内,土地使用权人未进行开发建设而产生的费用。

三、土地出让非税收入的征管职责划转根据《关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土地出让非税收入的征管职责也相应划转至税务部门。

四、土地出让非税收入的缴费指引税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土地出让收入费源信息,通知缴费人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费。

涉及分期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税务机关按期提醒缴费人及时缴费。

五、土地出让非税收入的缴费流程1.缴费人收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后,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

2.缴费人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规定的金额和付款期限进行缴费。

3.土地闲置费的申报缴纳期限为自然资源部门向缴费人送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之日起 30 天内。

六、土地出让非税收入的注意事项1.缴费人应按照规定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非税收入,避免产生滞纳金等额外费用。

2.缴费人在缴费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确保缴费顺利进行。

财政与税务部门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研究

财政与税务部门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研究

财政与税务部门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研究李贞张瑞婷(中央财经大学,北京102206)内容提要: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但如何界定“依法保留、适宜划转”的要求?应将哪些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本文通过辩证分析财政、税务两部门征收非税收入的优劣势,提出非税收入征收划转的三条原则,认为非税收入征收划转应当满足“合理、适宜”的原则、符合“六保六稳”工作目标,并对适宜保留财政部门、适宜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项目进行具体分析,提出加强非税收入征管的建议。

关键词:非税收入非税收入征收划转非税收入征缴系统中图分类号:F8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544(2020)11-0060-06〔收稿日期〕2020-07-13〔作者简介〕李贞,财政税务学院教授、中财-中证鹏元地方财政投融资研究所教授,研究方向为财政税收理论与政策;张瑞婷,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财政理论与政策。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实质性减税降费与经济高质量发展”(项目号:19ZDA07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①详见《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此处实现划转的11项非税收入分别为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以及国家留成油收入、石油特别收益金。

一、引言2018年3月,中共中央发布《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指出合并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后,税务部门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

2018年7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出台,要求按照便民、高效原则,合理确定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的范围,对依法保留、适宜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成熟一批划转一批,逐步推进。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依据党中心、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水土保持补偿费等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税务部门根据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非税收入项目,详细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税务局根据"便民、高效'原则确定。

三、水土保持补偿费自2023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

按次缴纳的,应于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头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按期缴纳的,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自2023年2月1日起,由缴费人按月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已征收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地区自2023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

其他地区有关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管事项,待国务院相关部门确定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后,由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自2023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依据人防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七、缴费人原则上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各地可与其他项目合并申报资料、简并申报流程。

八、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与生态环境、水利、人防等部门的合作,持续优化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推行"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便利缴费人缴费。

九、各地税务部门应会同财政、生态环境、水利、人防等部门做好业务连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准时共享非税收入计征、缴款等信息。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政策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政策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政策概述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征收至2025年12月31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自2020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重大水利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征收对象和征收范围重大水利基金根据纳入计征范围的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下同)和国家规定的征收标准计征。

纳入计征范围的销售电量主要包括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具体包括:(一)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二)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三)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子公司的电量和对境外销售电量;(四)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五)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的电量);(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交易,计入受电省份销售电量。

●征收标准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目前我省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标准为1.96875厘/千瓦时。

●申报缴纳(一)重大水利基金按月申报缴纳。

(二)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基金,由拥有自备电厂企业于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照属地原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除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外,重大水利基金由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于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申报缴纳。

办税指南-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申报

办税指南-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申报

1.3.16.8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申报一、事项名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申报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缴费人➢办结方式:即办➢全省通办:是➢网上办理:是➢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缴费人依照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缴费人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缴费义务,采用自行申报方式,提供相关资料,填写《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办理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

符合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四、设定依据1.《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全文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全文五、办理材料填报需知:1.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

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六、办理流程七、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八、表证单书1.A06854《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A06854《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填写样例))九、注意事项1.税务机关根据应补费额判断是否需要缴款开票;对于应补费额大于零的,办理“缴款开票”业务。

2.缴费人既有应退费款又有欠缴费款的,可以办理抵缴欠费业务。

3.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不得延期缴纳。

如发生延期缴纳,税务机关应责令其尽快足额缴纳基金,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2‰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4.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七项税收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七项税收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不考虑“三险一金”等各项扣除情况下,按照原 预扣预缴方法,小张1月份需预缴个税 (10000-5000)x 3%=150(元),其他月份无需预 缴个税;全年算账,因其年收人不足6万元,故通 过汇算清缴可退税150元。

采用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法后,小张自1月份起即可直接扣 除全年累计减除费用6万元而无需预缴税款, 年度终了也就不用办理汇算清缴。

这项改革进一步简化了税收征管程序,方 便了纳税人,给广大中低收人群体更多便利和 税改实惠,使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前获得可支 配收人的支配权。

由于中低收人群体的边际消 费倾向相对较高,这一新规可以促进及早消费 和投资,加快国内大循环速度。

二、 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发布《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自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 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免征车辆购置税 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 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根据公告,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 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 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自 《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人《目录》的新能源 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 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此外, 对2020年12月31日前已列人《目录》的新能源 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对已列人《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 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以下简 称汽车企业)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 辆电子信息)时,在“是否符合免征车辆购置税 条件”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

工业和信 息化部对汽车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 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至 税务总局。

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 后的免税标识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有效 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A06854《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分类索引】业务部门社保费和非税业务组业务类别自主办理事项表单类型纳税人填报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表单】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缴费人名称缴费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征收项目征收品目征收子目费款所属期起费款所属期止应缴费基数应缴费基数减除额计费依据征收标准扣除数征收比例本期应纳费额减免费额减免性质本期已缴费额本期应补(退)费额⑴⑵(3)(4)(5)(6)(7)(8)=(6)-(7)(9)(10)(11)(12)=[(8)×(9)-(10)]*(11)(13)(14)(15)(16)=(12)-(13)-(15)合计———————————————————主管单位名称主管单位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注谨声明:本申报表是根据非税收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内容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缴费人签章:代理机构签章: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办人签字: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受理人:受理税务机关(章):受理日期:年月日【表单说明】1.缴费人名称、缴费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须填写。

2.征收项目:必须填写。

填写非税收入项目名称。

3.征收品目:必须填写。

填写非税收入征收品目名称。

4.征收子目:非必须填写。

非税收入品目下设定细目时,按相关规定填写。

5.费款所属期起(止):必须填写。

按期缴纳的,填写所属期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按次缴纳的,填写缴费义务发生日期。

6.应缴费基数:必须填写。

填写总数量、收入总额、销售数量、应缴费人数、原值、面积、利润总额等非税收入计费的基数。

7.应缴费基数减除额:非必须填写。

填写允许减除的数量、金额、面积、人数等。

8.计费依据:必须填写。

填写应缴费基数减去应缴费基数减除额的余额。

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优惠政策及注意事项

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优惠政策及注意事项

税政解析42报率,进而可能打击美国本土的稀土矿供应,也会由此影响国内轻稀土的供应,这一点值得后续关注。

然而考虑到美国稀土矿项目仍有的较多非流动资产、往来款项、负债压力、产品较高的毛利率以及可能存在的变通方式,此方面或许存在一定变数。

钕铁硼磁粉、稀土永磁体也在将加征25%关税的清单内,这将有利于提高国内高端磁材的竞争力。

其实影响较大的商品分别包括氧化镧、氧化铈、钕铁硼速凝永磁片等,至于5%的商品则未发生变化。

此外,风电机组、压缩机等稀土下游应用产品也位于加税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原由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以及国家留成油收入、石油特别收益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目前,全国性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主要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社会保险费等。

本文结合现行相关政策文件,就税务征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优惠政策与注意事项进行整理归纳(并分系列详细对各费种优惠进行实例解析)。

一、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一)主要政策1.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政策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政策

关于国有产权(资产)无偿划转的税收政策及分析作者:sunyanmin无偿划转作为一种特殊的国有产权流转方式,对合理配置经济资源,实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起着重要的作用。

因其非市场和无对价以及与有偿转让方式相比可以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等特点,被国有企业广泛使用。

一、无偿划转制度的历史变迁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制度的由来,可以追溯到1979年6月8日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和1979年7月6日财政部《关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试行部分有偿调拨的通知》,这两个文件在规定实行资产有偿调拨的同时,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无偿划转资产也做了相应规定。

对企业国有资产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在国有企业间流动,是我国特有的也是最具有计划经济色彩的资产整和方式,原指在政府直接干预下,将目标企业无偿划转给收购方的资产转移行为。

在八十年代末,这种无偿划转的做法被广泛采用,主要是政府部门将经营不善、陷入财务困境的国有企业划转给效益比较好的国有企业,且在划转过程中不剥离富余人员、不良债务和企业办社会。

随着时代的发展,无偿划转的模式已经不仅局限于政府部门主导型,企业主动型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模式也在蓬勃发展,在国有企业改制特别是在国有企业集团资产重组过程中被经常采用。

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以前,关于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1]257号)和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

前者对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实为无偿划转)的行为审批做出了规定,为实体性规范;后者侧重于办理划转手续,为程序性规范。

机构改革后,尤其是随着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上述两个文件的体制基础发生了变化。

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对无偿划转事项以行政管理为主,分为企业管理关系变更和办理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两个阶段。

财政部关于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7号

财政部关于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7号

财政部关于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7号)财政部驻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江苏、上海、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广东省(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最近,财政部驻一些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反映,对企业自备电厂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等一些具体政策仍不尽明确,给基金征收工作带来一定困难,要求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确保基金应征尽征,提高征管效率,对企业自备电厂应缴纳的基金,不再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直接征收,改由省级电网企业代征,并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月征缴。

具体征缴方式、时间和程序,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规定执行。

二、财综[2009]90号文件已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煤矸石发电等)、热电联产的企业自备电厂纳入基金征收范围,各地应按此规定对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的企业自备电厂征收基金,不得免征。

三、对重庆市电力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目前为24家)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全部销售电量,均应计征基金,自2010年1月1日起至今尚未计征基金的,应足额补征。

四、各地应严格按照财综[2009]9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调整基金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也不得擅自减免基金。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征免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1.10.30
•【文号】国税函发[1991]1403号
•【施行日期】1991.10.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水电,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1年10月30日国税函发〔1991〕1
4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我局(88)国税国字第073号文规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综合经营免征所得税期限已满,为加强税收管理,进一步支持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利用自用拥有的自然资源,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不包括独立核算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取得的所得,在“八五”期间继续免征国营企业所得税。

(二)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的农产品初加工所取得的所得和服务于水利工程自身的建筑业所得,在“八五”期间继续免征国营企业所得税。

(三)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的其它综合经营项目,按现行的税收政策规定
征、免所得税,对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批准后,给予适当减税、免税照顾。

二、关于集体企业所得税问题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举办的集体性质的经营单位和地方集资举办的集体性质的水利工程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八五”期间给予定期减税、免税照顾。

三、上述政策规定适用于水库管理局、处、所以及灌区、堤防闸坝、机电排灌站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所属的经营单位和水利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划转直属征收职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划转直属征收职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划转直属征收职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8.09.18
•【文号】国税函[1998]550号
•【施行日期】1998.09.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划转直属征收职能的通知
(国税函〔1998〕550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73号)的有关精神,原由国家税务总局承担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投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铁道部、邮电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内贸易总局国家物资储备局、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共24个单位集中缴纳税款的征收管理工作交由你局承担,有关职能划转的接收管理工作请商有关部门办理。

1998年9月18日。

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6年第45号
佚名
【期刊名称】《当代会计》
【年(卷),期】2016(0)7
【摘要】现将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委托保险企业代征。

【总页数】1页(P72-72)
【关键词】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城市维护建设税;保险企业;代理服务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
【相关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J], 国家税务总局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J], 国家税务总局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2018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J],
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J],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1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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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好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方便缴费人进行申报缴费,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现解读如下:
一、划转的具体范围
一是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二是原由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

二、划转的相关背景
此前,一些地区的水利建设基金已经交由税务部门征收或者代征。

自2019年1月1日起,14个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的重大水利基金,已经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本次划转后,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上述项目的缴费人“对一个部门、填一张表单、跑一个窗口”。

三、划转的时间安排
为了保持年度汇算清缴等工作的延续性,便于缴费人办理有关事宜,《公告》明确,所属期为2019年度的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

2020年1月份申报缴纳的费款所属期为2019年12月份,按前述规定仍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征收。

2020年2月份开始申报缴纳的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四、申报的有关事宜
一是项目的申报可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实现“多费一表”,减轻缴费人填写表证单书的负担。

二是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即可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便缴费人及时享受优惠政策。

(本资料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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