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市县平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应急预案备案实施细则
山东省应急预案备案实施细则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省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山东省企业应急转贷业务相关表单
附件1银行贷款转贷工作联系单山东省新动能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兹有与我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号:),金额人民币(大写),将于年月日到期,该借款人已申请续贷。
现我行已完成该笔贷款续贷审批流程,且该借款人符合我行发放续贷资金归还转贷资金全部所需条件。
依照双方签订的《企业应急转贷基金合作协议》,该借款人使用转贷资金清偿本次到期贷款后,我行保证将于个工作日内发放续贷资金人民币(大写),并将续贷资金受托支付到转贷业务专户:户名:开户行:账号:经办行签章:年月日-17-附件2山东省企业转贷申请表(企业)致:市、县(市、区)转贷运营机构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经营地址企业银行贷款情况经办银行银行联系人银行电话(固话)原贷款金额(大写)到期日期续贷金额(大写)保证人或抵质押物名称贷款账户户名贷款账号转贷资金申请申请借款金额(大写)千万佰万十万万千佰十元申请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公司承诺,本次申请转贷资金的资料真实有效;且资金(以贵单位审批金额或转账记录为准)用于上述借款企业在银行借款的到期周转,绝不挪作他用;本公司与贵单位的权利、义务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为准,以上如有不实,造成的相关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本公司及本法定代表人承担。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申请企业(签章):年月日备注:此表的复印件、扫描件及转贷业务管理系统的上传文件与原件一致,真实、有效。
-18-附件3山东省企业转贷申请表(个人)致:市、县(市、区)转贷运营机构借款人基本信息借款人名称身份证号码配偶名称配偶身份证号码常住地址联系方式经营地址银行贷款情况经办银行银行联系人银行电话(固话)原贷款金额(大写)到期日期续贷金额(大写)保证人或抵质押物名称贷款户户名贷款账号转贷资金申请申请借款金额(大写)千万佰万十万万千佰十元申请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人及配偶承诺,本次申请转贷资金的资料真实有效;且资金(以贵单位审批金额或转账记录为准)用于上述借款企业在银行借款的到期周转,绝不挪作他用;本人与贵单位的权利、义务以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准,以上如有不实,造成的相关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本公司、本人及配偶承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09]82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9.07【实施日期】2009.09.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8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七日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的新型地方金融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合规经营情况开展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以风险监管为核心,以自律承诺为基石,根据持续监管、分类监管、重点监管的要求,依法开展监管工作,鼓励和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及高管人员履行自律承诺,依法合规经营。
第三条省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工商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组成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省级联席会议。
主要职能是:组织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相关的管理办法;组织审定市、县(市、区)申报的试点方案;沟通信息,指导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第四条省金融办是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省级主管部门,在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指导和督促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全省应急转贷服务体系持续放大普惠效应
66STATE-OWNED ASSETS OF SHANDONG国企金融 | STATE-OWNED ENTERPRISES FINANCE“支小助微”走在前全省应急转贷服务体系持续放大普惠效应□ 本刊记者 巩聪聪/通讯员 张丹丹近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2021年度山东省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优秀金融创新产品获奖情况的通报》,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新动能基金公司”)权属公司山东省新动能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动能普惠公司”)推出的“全省应急转贷服务体系”成功入选。
记者从省新动能基金公司了解到,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全省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备案成员机构达219家,签约驻鲁银行163家,累计服务全省中小微企业1.9万余家,提供应急转贷资金超过2900亿元,为全省中小企业降低融资成本超过120亿元,在全省“六稳”“六保”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先行先试,“小”基金引导“大”资金全省应急转贷服务体系的核心是省新动能基金公司发起设立的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省应急转贷引导基金”)。
该基金采取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基金“小”资金引导社会“大”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推动“金融活水”更好惠及全省中小微企业。
省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的设立,源于山东省级层面对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破解路径的积极探索和先行先试。
2019年7月,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指导意见》《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建立应急转贷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省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出资2亿元,设立省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由新动能普惠公司负责运营管理,搭建全省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采取优惠费率为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应急转贷服务,优先解决其融资难甚至融不到资的问题,保障民营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0.18•【字号】鲁金监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担保物权正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3〕7号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属融资担保公司:现将《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标准第三章分类依据第四章监管措施第五章组织实施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促进我省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和《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0〕1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辖区内依法设立且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的融资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有关信息,综合分析评估融资担保公司总体经营管理情况和风险状况,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行为。
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每年对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提出分类监管评级初评意见,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复评。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在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初评意见基础上,对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提出分类监管评级复评意见,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3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3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和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令)精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切实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的重要意义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从小到大,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缓解企业、涉农融资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近年来,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一些融资性担保公司暴露出业务运作不规范、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不足等问题,个别单位违法抽逃资本金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影响了融资性担保专业优势和增信功能的发挥,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
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对于加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单位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推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作为加强地方金融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省级“技改专项贷”贴息和担保补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省级“技改专项贷”贴息和担保补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公布日期】2022.01.27•【字号】鲁财工〔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省级“技改专项贷”贴息和担保补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工〔2022〕2号各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我们研究制定了《省级“技改专项贷”贴息和担保补助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2022年1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三章合作银行管理第四章贷款贴息、担保补助及股权投资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省级“技改专项贷”贴息和担保补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作用,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加快全省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技改专项贷”,主要用于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省级统筹本级财政预算等资金,实施省级“技改专项贷”贴息和担保费补助。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对省级“技改专项贷”业务开展好的金融机构,组织加大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支持力度。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四条享受省级“技改专项贷”支持的项目,须为省级统计体系和省级技改导向目录项目库,且在我省依法办理核准备案等手续、符合“绿色门槛”要求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XX县实体经济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中心要实地调查合作银行报送的借款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情况,对100万元以 下的转贷资金原则上委托合作银行对借款人进行实地调查,必要时,中心可以对借款人进行实地调查;对100万元 以上的转贷资金实行合作银行和中心双调查制度,分别对借款人进行实地调查。对无法按期偿还的借款进行预警和
(二)借款人申请借用应急转贷资金时,须在银行贷款到期日前1个月,向合作银行提出续贷申请,填报《XX 县实体经济借用应急转贷资金申请书》(附件2)和《XX县实体经济借用应急转贷资金审批表》(附件3),并出具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全体股东(投资人)个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信用担保函和借款借据。
(三)合作银行在接到借款人申请后,认真审查、审核,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推荐到XX县政 银企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在《XX县实体经济借用应急转贷资金申请书》(附件2)签署推荐意见,向XX县政银企金 融服务有限公司出具《XX县实体经济应急转贷资金银行承诺书》(附件4),并明确续贷金额。
(四)XX县政银企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将相关资料送中心经实地调查(需要时)后报县金融工作局审批,同意后 批转给XX县政银企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在审核借款金额时,应考虑借款人自筹资金及通过各 种金融融资产品借贷资金情况。XX县政银企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中心、县金融工作局审核通过后,由XX县政银企 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借款人、合作银行三方签订《XX县实体经济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协议书》(附件5),并按规定程 序办理。
(二)应急转贷资金只能用于借款人续贷应急的短期到期资金所需,不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用途。
(三)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时间一般为7~15天,原则上不超过30天。
(四)借款人申请应急转贷资金额度应以其所对应的到期银行贷款金额为限。申请额度1500万元(含)以上的 ,应提前1个星期告知中心,由中心牵头召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中小企业局、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中小企业局、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租赁融资外汇119【发文字号】鲁财工[2018]5号【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中小企业局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发布日期】2018.03.20【实施日期】2018.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中小企业局、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工〔2018〕5号)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为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中小企业局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2018年3月20日山东省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引导我省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全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鲁政发〔2015〕14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5〕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以下简称代偿补偿资金)是指由省财政设立,专项用于对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发生的代偿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资金来源是现已委托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财政资金、利息收入和资金运营收益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山东省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有效存续的,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划型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市县平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市县平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依据《关于建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9〕15号)和《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鲁工信发〔2019〕3号)等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为积极构建全省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加强省市县企业应急转贷平台协作,不断提高政策服务企业转贷的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新动能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管理运营平台(以下简称省级转贷运营平台),负责牵头建立全省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引导企业应急转贷业务规范化管理和运营,筹措和调动资金支持市县应急转贷平台开展业务,承办组织市县应急转贷机构备案,并组织工作调度和指导检查。
第三条市县企业应急转贷机构提出备案纳入省转贷服务体系,应认可省级企业应急转贷管理运营方式,接受资金匹配使用规定和管理要求,维护省级转贷运营平台权益。
第四条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推动企业应急转贷机构和体系建设,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安排财政引导资金和奖补资金给予支持。
对政府主导、财政出资和部门指导管理的应急转贷机构给予优先备案纳入转贷服务体系和降低资金使用费率。
第五条市县转贷运营机构可由市县政府和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财政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银保监部门、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政策性银行及与转贷运营机构合作国有、股份制银行推荐申请备案。
.第六条市县转贷运营机构备案基本条件:一、在当地注册成立,符合法律法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企业、从事过相关业务的类金融机构、受职能部门指导管理的服务机构。
二、有规范的管理体系和风险管理制度,配有专业运作团队。
三、以自有资金合法经营,有可靠的信用能力,债权、债务关系明晰,无对外担保和不良信用记录,没有社会吸储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具有一定资金规模、实力和风险化解能力,县级转贷运营机构注册实缴资本或实有资金原则不少于3000万,市级转贷运营机构不少于5000万。
应急转贷业务总结报告
应急转贷业务总结报告公司始终以服务中小微企业、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为宗旨,坚持“应急、短期、低息、稳定”的原则,一方面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到期银行贷款周转困难,另一方面可以有效遏制民间高利借贷现象,进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转贷风险。
公司作为取得省平台应急转贷机构备案资质的企业,将继续秉承初心,加强业务宣传,切实为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作出应有的贡献。
现将应急转贷业务有关内容汇报如下:一、关于应急转贷基金设立及运营管理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应急转贷业务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高度认可。
金融办积极与我县中小企业对接宣传,助力公司快速开展业务。
公司在通过山东省企业应急转贷服务平台评定给予备案后,与已取得备案资质的机构进行联系并实地拜访,针对应急转贷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学习交流。
公司本着“合规经营、科学管理、高效透明、风险可控”的原则,建立并完善了法人治理结构和管理组织框架,组建了一批具有金融及银行从业经验的风险管控和业务团队。
公司在通过省企业应急转贷服务平台评定给予备案后。
公司董事长带领业务及风控团队主要人员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银行进行业务拜访,与各银行主要领导就目前我司获得的应急转贷资质及转贷业务流程、要求、合作事项等重要内容进行深入沟通。
各行对应急转贷业务一致看好,并表示会在行内对转贷业务进行积极推广。
公司会继续加大与银行深度合作,为中小企业在遇到暂时性资金困难时,提供应急转贷业务,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最大限度减少银行业形成新的不良。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目前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应急转贷业务推进较为缓慢。
在完成第一笔应急转贷业务之后,业务推进缓慢,具体原因如下:经沟通受疫情及行内政策影响,多数银行现有正常业务,均做无还本续贷业务;部分银行预到期客户资质较优,暂无使用应急转贷业务意向;部分银行尚未与省应急转贷基金签约。
所以应急转贷业务工作推进缓慢,针对现状,将继续加强应急转贷业务的学习与宣传,加大与各银行之间业务沟通与交流,全力推进业务开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水平,深化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在坚持主发起人本地化的基础上,将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上限由49%提高到51%,取消本县(市、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60%的限制。
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且前2个年度连续盈利的国内企业或境外机构,拟发起设立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不受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上限、发起地域、设立家数的限制。
二、保持县(市)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不变,稳步扩大城区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
在设区市某个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连续2个年度分类评级达到Ⅰ级的,允许其经营范围扩大至本市其他区。
三、贷款经营继续坚持“小额、分散”原则。
小额贷款的限定标准由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70%的资金应发放给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中,单户在50万元以下的贷款不少于20%。
四、连续2个年度分类评级达到Ⅰ级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在引入优先股股东、向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在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资金拆借、与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合作等方面进行融资创新。
五、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发行私募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借助资本市场依法合规开展直接融资。
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省级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切实发挥省级企业转贷引导基金作用,有效缓解产品有市场、发展前景好的民营中小微企业流动性困难,促进我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和《关于建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9〕15号)等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转贷引导基金主要为实体经济领域生产经营基本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信用信息记录良好、符合流动资金贷款发放条件、资金周转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中小微企业,提供短期资金融通服务,帮助企业按期还贷、续贷。
对于企业挪用于违规领域或限制性行业的到期贷款,不予支持。
第三条省级转贷引导基金坚持政策指导、市场运作,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通过市场化配置资源,实现商业化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基金构成与募集第四条省级转贷引导基金由省级引导资金、社会募集资金、基金运营收益、风险准备金等构成。
第五条省级转贷引导基金本着持续平稳运行、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效率的原则,合理确定基金规模;可根据社会资本供给主体认缴额度和实际业务开展情况,按比例分期到位。
第六条省级引导资金主要发挥引导放大和保证增信作用。
社会募集资金主要面向大型国有企业、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以及经营规范的投资公司等社会资本供给主体进行募集,根据企业应急转贷实际需要稳步增加。
第七条社会资本供给主体提供的资金必须为自有、合法资金,不得从其他市场主体筹集资金,不得面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变相贷款、股权抵(质)押等方式从金融机构募集资金。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起诉和受理【发文字号】鲁发改审批[2007]1156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10.24【实施日期】2007.1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发改审批〔2007〕1156号)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鲁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已经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省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需省发展改革委办理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管理处负责统一受理,并统一向项目申请人发送办理结果。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坚持依法行政,坚持规范、高效、公开、公正,热情为部门、市县、企业和基层单位服务。
第二章审批类建设项目的受理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省级政府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二)省专项建设基金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或提供担保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银行政策性贷款及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
(四)省直机关和省属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
(五)按有关规定应受理的其他审批项目。
上述建设项目的审批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
山东省企业应急转贷业务操作暂行细则
山东省企业应急转贷业务操作暂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关于建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9〕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工信发(2019] 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规范企业应急转贷运营管理,提高服务质效,防范操作风险,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章转贷条件第二条转贷服务是指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服务。
贷款类别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含个人经营性贷款),不包括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贷款。
第三条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企业,在合作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前可申请应急转贷服务,银行依据《企业应急转贷基金合作协议》,出具《银行贷款转贷工作联系单》(以下简称转贷联系单)(附件一)0 对于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方向、引领作用突出、创新能力较强、经营状况良好、政府部门积极推荐的骨干企业,备案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申请配资的,省级转贷引导基金应优先给予足额支持。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四条企业申请。
转贷需求企业一般应在贷款到期前15个以上工作日填写《山东省企业转贷申请表(企业)》(附件二)或《山东省企业转贷申请表(个人)》(附件三),向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或贷款银行提出申请。
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接到企业申请后,应与合作银行及时联系。
第五条银行审核。
银行收到企业转贷申请后,完成内部审核、审批程序,明确是否继续给予贷款,对能够续贷的业务,依据《企业应急转贷基金合作协议》出具转贷联系单,将转贷业务申请表、转贷联系单、企业人行征信等资料提交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
银行审核可与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调查同步进行、独立研判。
合作银行在企业还款前5个工作日内, 将转贷联系单出具给相关市、县(市、区)应急转贷机构,并同步传真至省级转贷引导基金运营机构(传真:0531-******** )0第六条获取银行转贷联系单。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求《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求《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
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7.23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求《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登陆山东政府法制网“政务大厅-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在线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22日。
附件: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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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市县平台备案管理暂行
办法
第一条依据《关于建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9〕15号)和《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鲁工信发〔2019〕3号)等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为积极构建全省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加强省市县企业应急转贷平台协作,不断提高政策服务企业转贷的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新动能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管理运营平台(以下简称省级转贷运营平台),负责牵头建立全省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引导企业应急转贷业务规范化管理和运营,筹措和调动资金支持市县应急转贷平台开展业务,承办组织市县应急转贷机构备案,并组织工作调度和指导检查。
第三条市县企业应急转贷机构提出备案纳入省转贷服务体系,应认可省级企业应急转贷管理运营方式,接受资金匹配使用规定和管理要求,维护省级转贷运营平台权益。
第四条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推动企业应急转贷机构和体系建设,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安排财政引导资金和奖补资金给予支持。
对政府主导、财政出资和部门指导管理的应急转贷机构给予优先备案纳入转贷服务体系和降低资金使用费率。
第五条市县转贷运营机构可由市县政府和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财政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银保监部门、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政策性银行及与转贷运营机构合作国有、股份制银行推荐申请备案。
第六条市县转贷运营机构备案基本条件:
一、在当地注册成立,符合法律法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企业、从事过相关业务的类金融机构、受职能部门指导管理的服务机构。
二、有规范的管理体系和风险管理制度,配有专业运作团队。
三、以自有资金合法经营,有可靠的信用能力,债权、债务关系明晰,无对外担保和不良信用记录,没有社会吸储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具有一定资金规模、实力和风险化解能力,县级转贷运营机构注册实缴资本或实有资金原则不少于3000万,市级转贷运营机构不少于5000万。
由财政出资和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推荐的可协商约定,签定责任承担、损失分担和风险补偿协议。
备案市县转贷运营机构坚持以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和投资主体参股为主。
第七条备案的市县运营机构需提供的材料(加盖公章):
一、备案申请报告书(附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章程、验资报告或入资证明复印件。
三、股东会或董事会向省级转贷运营平台申请备案的决议。
四、人民银行出具的有效征信报告。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文件。
六、最近六个月的银行流水。
七、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及附注(不含新设立机构)。
八、政府财政出资或认定的转贷运营机构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报材料报送省级转贷运营平台,经专家委员会评审,省级转贷运营平台审核后进行公示,提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九条通过备案的市县转贷运营机构与省级转贷运营平台签订转贷合作协议后,函告各合作银行。
第十条备案市县运营机构应统一使用省级运营机构业务管理系统、资金管理系统,接受比例配资,共用统一标识,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备案市县转贷运营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违背省级企业应急转贷规定和运营管理要求的,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取消备案资格。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2019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20日。
附件备案申请报告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