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58-2017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合集下载

GBT 50358-2017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GBT 50358-2017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 50358-2017 新旧总承包规范解读与实施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 50358-2017 新旧总承包规范解读与实施

2020/1/21
5
3.《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GB\T50358-2017修改起草的重大调整和补充
前一版规范中的工程总承包管理内容与程序 一章为本次修订删除内容,项目风险管理、项目 收尾两章为本次修订新增内容。
理念是国际化的管理思路
价值观是符合改进总承包管理的发展趋势
实际行动是实事求是,合理超前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程总承包企业和项目组织 对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
行全过程的管理。
1.0.3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除应遵循本规 范外,尚应符合相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020/1/21
8
3. 工程总承包管理的组织 3.1 一般规定 3.1.1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建立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
2020/1/21
3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2014 年 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建标[2013]169 号)文件的要求,《建设项目 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修订编制组充分调
查研究,系统总结实践经验,借鉴相关国际先 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
制了本规范。
5.1.2 设计应满足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质量标准和 工程的可施工性、可操作性及可维修性的要求。
5.1.3 设计管理应由设计经理负责, 并适时组建项目 设计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经理应接受项目 经理和工程总承包企业设计管理部门的管理。
5.1.4 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将采购纳入设计程序。设计 组应负责请购文件的编制、报价技术评审和技术谈 判、供应商图纸资料的审查和确认等工作。
项目管理组织,并行使项目管理职能,实行项目经理负 责制。 3.1.2 工程总承包企业宜采用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的形式, 并明确项目目标和项目经理的职责、权限和利益。 3.1.3 项目经理应根据工程总承包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 范围、时间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内容,对工 程总承包项目,自项目启动至项目收尾,实行全过程管 理。 3.1.4 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宜采用 矩阵式管理。项目部应由项目经理领导,并接受工程总 承包企业职能部门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3.1.5 项目部在项目收尾完成后应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批准 解散。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新规范解读 ppt课件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新规范解读  ppt课件
分阶段进行动态管理。 9.1.5 项目风险管理宜采用适用的方法和工具。 9.1.6 工程总承包企业通过汇总已发生的项目风险
事件,可建立并完善项目风险数据库和项目风险损 失事件库。
ppt课件
15
10 项目进度管理
10.1 一般规定
10.1.1 项目部应建立项目进度管理体系,按合 理交叉、相互协调、资源优化、高效利用的原 则,对项目进度进行控制管理。
5.新形势下企业面临的机遇与对策 1)企业提升竞争力的机遇 2)企业提升管理水平的机遇 3)企业转型升级的机遇 4)企业国际化的机遇 5)企业改变经营领域是机遇
应对机遇的对策
ppt国内国际化项目 国内项目
ppt课件
15.1.3 项目部应充分利用各种沟通工具及方法,采 取相应的组织协调措施,与项目干系人以及在项目 团队内部进行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沟通。
15.1.4 项目部应根据项目规模、特点与工作需要, 设置专职或兼职项目信息管理和文件管理控制岗位。
ppt课件
23
16 项目合同管理
16.1 一般规定
14.1.3 项目资源管理的全过程应包括项目资源 的计划、配置、控制和调整。
ppt课件
22
15 项目沟通与信息管理
15.1 一般规定
15.1.1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建立项目沟通与信息管理 系统,制定沟通与信息管理程序和制度。
15.1.2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及通信 技术,以计算机、网络通信、数据库作为技术支撑, 对项目全过程所产生的各种信息,及时、准确、高 效地进行管理。
4
2. 新旧《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的区 别;
本规范的内容有 17 章,包括:总则,术语, 工程总承包管理的组织,项目策划,项目设计 管理,项目采购管理,项目施工管理,项目试 运行管理,项目风险管理,项目进度管理,项 目质量管理,项目费用管理,项目安全、职业 健康与环境管理,项目资源管理,项目沟通与 信息管理,项目合同管理,项目收尾。其中, 前一版规范中的工程总承包管理内容与程序一 章为本次修订删除内容,项目风险管理、项目收 尾两章为本次修订新增内容,使得本规范更具 有系统性、适用性和实践指导性。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新规范解读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新规范解读

14
项目资源管理 14.1 一般规定 14.1.1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建立并完善项目资源 管理机制,使项目人力、设备、材料、机具、 技术和资金等资源合理投入,适应工程总承包 项目管理的需要。 14.1.2 项目资源管理应在满足实现工程总承包 项目的质量、安全、费用、进度以及其他目标 需要的基础上,进行项目资源的优化配臵。 14.1.3 项目资源管理的全过程应包括项目资源 的计划、配臵、控制和调整。
7
项目施工管理 7.1 一般规定 7.1.1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 施工资质和能力的企业承担。 7.1.2 施工管理应由施工经理负责,并适时组 建施工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经理应接 受项目经理和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管理部门的 管理。
8
项目试运行管理 8.1 一般规定 8.1.1 项目部应依据合同约定进行项目试运行 管理和服务。 8.1.2 项目试运行管理由试运行经理负责,并 适时组建试运行组。在试运行管理和服务过程 中,试运行经理接受项目经理和工程总承包企 业试运行管理部门的双重领导。 8.1.3 依据合同约定,试运行管理内容可包括 试运行执行计划的编制、试运行准备、人员培 训、试运行过程指导与服务等。
最新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规范》 与承包管理实务
工程总承包的特点
工程总承包的内涵
工程总承包的需求
(案例贯穿全部课程)
1《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GB/T50358-2017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国务院19号文件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促进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意

--建筑市场的发展趋势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6
项目采购管理 6.1 一般规定 6.1.1 项目采购管理应由采购经理负责, 并适时 组建项目采购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经 理应接受项目经理和工程总承包企业采购管理 部门的双重领导。 6.1.2 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 则。应保证按项目的技术、质量、安全、数量 和时间要求,以合理的价格和可靠的供货来源, 获得所需的设备、材料及有关服务。 6.1.3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 审。

GBT 50358-2017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指导规范

GBT 50358-2017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指导规范

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 范(GBT50358-2017(2018.1.1执行))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    范(GBT50358-2017(2018.1.1执行))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编号:GB/T50358-2017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 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试点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试点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 BIM 建造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国家部委对于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承发包管理 第五条(发包阶段)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施: (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二)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查, 并已完成依法必须进行的勘察和设计招标,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第六条(发包条件)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 (四)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情形发包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设计方案、功能需求、技术标准、工艺路线、投资限额及主要设备规格等均应确定,并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一)经核定的重点产业项目; (二)建设标准明确的一般工业项目; (三)功能需求可由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程确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及维修项目、园林绿化项目; (四)受汛期等因素制约的中、小型水利项目; (五)采用装配式或者 BIM 建造技术的中、小型房屋建筑项目; (六)列入市级重大工程且对建设周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七)其他前期条件充分且功能技术符合工程总承包发包的项目。

GB50358-2017-《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系统要求规范》

GB50358-2017-《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系统要求规范》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第1535号公告,批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8-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出台有关的背景、重大内容的调整和补充以及问题解决的方法,工程建设相关各方需要深入了解。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试点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试点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BIM 建造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国家部委对于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承发包管理第五条(发包阶段)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施:(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二)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查, 并已完成依法必须进行的勘察和设计招标,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第六条(发包条件)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四)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GB50358-2017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系统要求规范》

GB50358-2017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系统要求规范》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第1535号公告,批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8-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出台有关的背景、重大内容的调整和补充以及问题解决的方法,工程建设相关各方需要深入了解。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试点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试点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BIM 建造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国家部委对于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承发包管理第五条(发包阶段)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施:(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二)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查, 并已完成依法必须进行的勘察和设计招标,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第六条(发包条件)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四)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 50358-2017解读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 50358-2017解读
2.0.7 项目实施计划 project execution plan 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制并用于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文件。
术语
2.0.8 赢得值 earned value 已完工作的预算费用(budgeted cost for work performed),用以度量项目进展完成状态的尺度。赢得值具有反映进度和费用的双重特性。
工程总承包管理的组织
3.5 项目经理能力要求 3.5.1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明确项目经理的能力要求,确认项目经理任职资格,并进行管理。 3.5.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 具备决策、组织、领导和沟通能力,能正确处理和协调与项目发包人、项目相关方之间及企业内部各专业、各部门之间 的关系; 3 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及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和标准化知识; 4 具有类似项目的管理经验; 5 具有良好的信誉。
请插入您的标题内容
02
术语
术语
2.0.1 工程总承包 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 (EPC) contracting/design-build contracting 依据合同约定对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2.0.2 项目部 project management team 在工程总承包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和支持下,为实现项目目标,由项目经理组建并领导的项目管理组织。
2.0.12 设计 engineering 将项目发包人要求转化为项目产品描述的过程。即按合同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过程。
2.0.13 采购 procurement 为完成项目而从执行组织外部获取设备、材料和服务的过程。包括采买、催交、检验和运输的过程。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新规范解读(1)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新规范解读(1)

4.《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GB\T50358-2017修改起草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一般规定 --重点工作要求 --工作内涵
1 总 则
1.0.1 为了提高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水平, 促进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规范化,推进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与国际接轨,制定本 规范。
--建筑市场的发展趋势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2014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建标[2013]169 号)文件的要求,《建设项 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修订编制组充分调
查研究,系统总结实践经验,借鉴相关国际先 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
制了本规范。
5.新形势下企业面临的机遇与对策 1)企业提升竞争力的机遇 2)企业提升管理水平的机遇 3)企业转型升级的机遇 4)企业国际化的机遇 5)企业改变经营领域是机遇
应对机遇的对策
6.典型案例分析。 国际化项目 国内国际化项目 国内项目
1.《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GB/T50358-2017出台的背景、意义及主要内容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程总承包企业和项目组 织对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全 过程的管理。
1.0.3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除应遵循本 规范外,尚应符合相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强 制性标准的规定。
3. 工程总承包管理的组织 3.1 一般规定 3.1.1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建立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相适应
10.1.2 项目部应将进度控制、费用控制和质量 控制等进行统筹决策,协调管理。
10.1.3 项目进度管理应按项目工作分解结构逐 级管理。项目进度控制宜采用赢得值管理、网 络计划和信息技术。

GB50358-2017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GB50358-2017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第1535号公告,批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8-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出台有关的背景、重大内容的调整和补充以及问题解决的方法,工程建设相关各方需要深入了解。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试点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试点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BIM 建造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国家部委对于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承发包管理第五条(发包阶段)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施:(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二)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查, 并已完成依法必须进行的勘察和设计招标,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第六条(发包条件)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四)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精品】GB50358--《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精品】GB50358--《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第1535号公告,批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8-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出台有关的背景、重大内容的调整和补充以及问题解决的方法,工程建设相关各方需要深入了解。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试点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试点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BIM 建造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国家部委对于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承发包管理第五条(发包阶段)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施:(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二)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查, 并已完成依法必须进行的勘察和设计招标,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第六条(发包条件)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四)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2018.1.1执行))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2018.1.1执行))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编号:GB/T50358-20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试点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试点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 BIM 建造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国家部委对于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承发包管理第五条(发包阶段)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施:(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二)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查, 并已完成依法必须进行的勘察和设计招标,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第六条(发包条件)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四)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情形发包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设计方案、功能需求、技术标准、工艺路线、投资限额及主要设备规格等均应确定,并满足下列情形之一:(一)经核定的重点产业项目;(二)建设标准明确的一般工业项目;(三)功能需求可由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程确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及维修项目、园林绿化项目;(四)受汛期等因素制约的中、小型水利项目;(五)采用装配式或者 BIM 建造技术的中、小型房屋建筑项目;(六)列入市级重大工程且对建设周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七)其他前期条件充分且功能技术符合工程总承包发包的项目。

GBT 50358-2017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GBT 50358-2017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

GB50358-《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GB50358-《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GB50358-《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第1535号公告,批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8-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出台有关的背景、重大内容的调整和补充以及问题解决的方法,工程建设相关各方需要深入了解。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试点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试点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BIM 建造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国家部委对于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承发包管理第五条(发包阶段)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施:(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二)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查, 并已完成依法必须进行的勘察和设计招标,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第六条(发包条件)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四)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新规范解读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新规范解读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2014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建标[2013]169 号)文件的要求,《建设项 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修订编制组充分调 查研究,系统总结实践经验,借鉴相关国际先 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 制了本规范。

2. 新旧《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的区 别; 本规范的内容有 17 章,包括:总则,术语, 工程总承包管理的组织,项目策划,项目设计 管理,项目采购管理,项目施工管理,项目试 运行管理,项目风险管理,项目进度管理,项 目质量管理,项目费用管理,项目安全、职业 健康与环境管理,项目资源管理,项目沟通与 信息管理,项目合同管理,项目收尾。其中, 前一版规范中的工程总承包管理内容与程序一 章为本次修订删除内容,项目风险管理、项目收 尾两章为本次修订新增内容,使得本规范更具 有系统性、适用性和实践指导性。
7
项目施工管理 7.1 一般规定 7.1.1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 施工资质和能力的企业承担。 7.1.2 施工管理应由施工经理负责,并适时组 建施工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经理应接 受项目经理和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管理部门的 管理。
8
项目试运行管理 8.1 一般规定 8.1.1 项目部应依据合同约定进行项目试运行 管理和服务。 8.1.2 项目试运行管理由试运行经理负责,并 适时组建试运行组。在试运行管理和服务过程 中,试运行经理接受项目经理和工程总承包企 业试运行管理部门的双重领导。 8.1.3 依据合同约定,试运行管理内容可包括 试运行执行计划的编制、试运行准备、人员培 训、试运行过程指导与服务等。
9 项目风险管理 9.1 一般规定 9.1.1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制定风险管理规定,明确 风险管理职责与要求。 9.1.2 项目部应编制项目风险管理程序,明确项目 风险管理职责,负责项目风险管理的组织与协调。 9.1.3 项目部应制定项目风险管理计划,确定项目 风险管理目标。 9.1.4 项目风险管理应贯穿于项目实施全过程,宜 分阶段进行动态管理。 9.1.5 项目风险管理宜采用适用的方法和工具。 9.1.6 工程总承包企业通过汇总已发生的项目风险 事件,可建立并完善项目风险数据库和项目风险损 失事件库。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 50358-2017解读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 50358-2017解读
2.0.17 项目进度控制 project schedule control 根据进度计划,对进度及其偏差进行测量、分析和预测,必要时采取纠正措施或进行进度计划变更的管理。
2.0.18 项目费用管理 project cost management 保证项目在批准的预算内完成所需的过程。它主要涉及资源计划、费用估算、费用预算和费用控制等。
术语
2.0.15 试运行 commissioning 依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项目发包人或项目承包人组织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2.0.16 项目范围管理 project scope management 对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工作范围进行的定义、计划、控制和变更等活动。
通过组织策划、人员获得、团队开发等过程,使参加项目的人员能够被最有效地使用。 2.0.23 项目信息管理 project information management
对项目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处理、存储、传递与使用等活动。 2.0.24 项目风险 project risk
由于项目所处的环境和条件的不确定性以及受项目干系人主观上不能准确预见或控制等因素的影响,使项目的最终结果与项目干系人的期望产生偏离,并给项目干系 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2.0.25 项目风险管理 project risk management
2.0.3 项目管理 project management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的各方面进行策划、组织、监测和控制,并把项目管理知识、技能、工具和技术应用于项目活动中,以达到项目目标的全部活动。
2.0.4 项目管理体系 project management system 为实现项目目标,保证项目管理质量而建立的,由项目管理各要素组成的有机整体。通常包括组织机构、职责、资源、过程、程序和方法。项目管理体系应形成文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第1535号公告,批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8-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出台有关的背景、重大内容的调整和补充以及问题解决的方法,工程建设相关各方需要深入了解。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试点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试点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BIM 建造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国家部委对于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承发包管理第五条(发包阶段)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施:(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二)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查, 并已完成依法必须进行的勘察和设计招标,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第六条(发包条件)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四)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情形发包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设计方案、功能需求、技术标准、工艺路线、投资限额及主要设备规格等均应确定,并满足下列情形之一:(一)经核定的重点产业项目;(二)建设标准明确的一般工业项目;(三)功能需求可由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程确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及维修项目、园林绿化项目;(四)受汛期等因素制约的中、小型水利项目;(五)采用装配式或者BIM 建造技术的中、小型房屋建筑项目;(六)列入市级重大工程且对建设周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七)其他前期条件充分且功能技术符合工程总承包发包的项目。

第七条(承包人资格)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备与发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和事务所资质除外)或施工总承包资质,且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

第八条(承包禁止条件)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

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情形发包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还不得是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或者总体设计文件的设计单位或者与其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资格)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拥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并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条(再发包情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办法称为工程总承包再发包:(一)工程总承包企业具备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可以自行实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业务,也可以将工程的全部设计或者全部施工业务再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仅具备相应的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应当自行实施其资质承揽范围内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并将其资质承揽范围外的全部施工或者全部设计业务再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设计单位;(三)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将工程的全部勘察业务再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单位。

上述工程总承包再发包,可以不再通过招标方式,但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暂估价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工程总承包招标范围内的,达到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重要设备、材料以及专业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工程总承包暂估价招标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体作为招标人。

第十二条(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转包,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全部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再发包给其他单位。

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一)招标文件中应当提供完备、准确的水文、地勘、地形、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材料等基础资料,以保证投标方案的深度、准确度、针对性以及对工程风险的合理评估;(二)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招标的内容及范围,主要包括:设计、勘察、设备采购以及施工的内容及范围、功能、质量、安全、工期、验收等量化指标;(三)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招标人和中标人的责任和权利,主要包括:工作范围、风险划分、项目目标、奖惩条款、计量支付条款、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条款、价格调整条款、索赔程序及条款、工程保险、不可抗力处理条款等;(四)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明确再发包和分包内容;(五)采用BIM 技术或者装配式技术的,招标文件中应当有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对承诺采用BIM 技术或装配式技术的投标人应当适当设置加分条件;(六)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

第十四条(评标办法)工程总承包评标宜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因素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勘察设计技术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计划、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及信用等。

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不少于9 人的单数。

第十六条(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建设单位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情形发包的,不得少于45 日;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情形发包的,不得少于30 日。

第十七条(专业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再发包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承包工程范围内的主体工作,但可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将其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非主体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

第十八条(分包要求)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承包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再发包承包单位对承包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征得工程总承包企业同意。

分包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三章合同和结算第十九条(合同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包干的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除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一般不予调整。

第二十条(风险分担原则)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招标文件以及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风险的合理分担。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包括:(一)建设单位提出的工期或建设标准调整、设计变更、主要工艺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二)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工程费变化;(三)主要工程材料价格和招标时基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总承包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四)难以预见的地质自然灾害、不可预知的地下溶洞、采空区或障碍物、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损失与处置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因总承包单位施工组织、措施不当等造成的上述问题,其损失和处置费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五)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的增加。

除上述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可以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

第二十一条(结算和审计)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计价结算和审计时,仅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审计部门可以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固定总价的依据进行调查。

第四章参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工程总承包项目正式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与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相关的动拆迁、管线搬迁、三通一平等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工程总承包企业项目组织)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备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建立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项目团队,实施工程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性能检测、试运行、验收配合和交付等工程内容的总协调、总集成,督促再发包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加强现场管理,全面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工程总承包企业、再发包承包单位责任)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工程进度等负总责;再发包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再发包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再发包承包单位对再发包承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合同信息报送)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向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工程总承包合同、再发包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

第二十六条(总承包项目人员配备)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勘察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工程质量负责人、施工安全负责人、项目造价负责人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再发包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配备项目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项目负责人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内容的总体组织、协调和实施,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工期和工程造价等负全面管理责任;再发包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连带管理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再发包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应当配备与监理工作相适应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并承担相应监理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