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交工[2007]32号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交工〔2007〕32号)各省辖市交通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各高速公路项目公司:根据《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河南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施工行业的信用建设,促进施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河南省交通厅《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的公路工程施工单位。
第三条施工企业若同时具有多项资质,按其最高等级的资质确定。
第四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为企业基本状况、业主评价、竣工验收三部分,所占信用分值权重分别为20分、40分、40分。
企业基本状况包括资金能力、近五年奖惩情况等指标;交通主管部门及业主评价包括合同履行和进度质量等指标;竣工验收为参加竣工验收的施工企业的得分。
第五条信用评价工作程序为(一)省内施工企业1、施工企业申报企业基本状况并进行自评;2、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对参建施工企业进行评价及排序,并按项目管理权限上报省辖市交通局或项目主管单位审核;3、各省辖市交通局对本辖区内施工企业的基本状况自评表进行审核后上报省交通厅,省直单位通过其上级主管单位报省交通厅;4、省交通厅组织有关人员对特级、一级、二级施工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复核,省辖市交通局对三级施工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复核;5、省交通厅对全省各项目的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进行复核、汇总,拟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示;6、省交通厅审定信用等级,并公布。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评定方法和标准,增强公路设计企业诚信履约意识,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定标准对具有公路设计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中的从业行为所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定标准;(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对具有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设计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设计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相关部门、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
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信用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第八条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机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二)招标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
公司公路工程项目信用评价奖惩管理办法试行.doc
XXX公司公路工程项目信用评价奖惩管理办法(试行)1XXX公司公路工程项目信用评价奖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路项目重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提升公司企业信誉及社会信誉,鼓励公路项目在各区域获得A及、AA级评价等级,为公司经营工作做更大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公路工程项目。
第二章信用评价等级第一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信用差。
第二条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
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
第三条加强沟通,及时反馈各公路项目部要加强与建设、设计、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等单位的沟通,及时掌握信用评价相关信息,在此期间,对项目上可能影响信用评价的问题,必须及时向区域分管领导汇报,重大问题必须向公司主要领导汇报。
各项目部要及时将本项目信用评价日常检查情况和信用评价结果向区域分管领导汇报,并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
对重大问题,工程管理部要在有关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三章奖惩措施第一条公路项目在区域(省级)范围信用评价中首次获得A级评价结果,给予一次奖励2万元,其中1万元用于奖励项目经理,其余奖金由项目经理视相关人员贡献进行分配。
奖金由公司支付。
第二条公路项目在区域(省级)范围信用评价中由A级升为AA级评价结果,给予一次奖励8万元,其中4万元用于奖励项目经理,其余奖金由项目经理视相关人员贡献进行分配。
四川省公路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和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中的重点公路是指我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国省干线、概算总投资在一亿元以上的重要经济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第三条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实行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制度。
省交通厅根据从业单位从业履历对其信用进行评价并公布。
未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从业单位,招标人不得接受其参与重点公路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动态管理、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五条我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建立从业单位基本情况档案、审定并公布从业信用评价结果。
厅公路局、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川高公司”)负责省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审核上报和日常信用监管工作。
市(州)交通局(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日常信用监管工作,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国省干线、重要经济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考核工作,向上级主管单位和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本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号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9〕7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规章制度;(二)建立和完善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的公路工程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奖惩记录、信用评价结果,以及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等;(三)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和完善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三)发布以下信息:1.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的除外);2.本行政区域内从业单位的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3.公路建设项目信息;4.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提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完善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系对山西境内新、改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二级(含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履约表现情况的客观纪录和评价认可。
第三条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四条省交通厅成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领导组,负责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审定并发布信用评价等级,建立信用信息平台。
信用评价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信用评价、汇总及上报审定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质量监督站。
省交通厅重点办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考核审查工作;省公路局负责国省道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考核审查工作;各市交通局负责本管辖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考核审查工作;省交通质监站负责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考核审查工作。
建设单位在从业单位自检基础上负责本项目所属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日常考核和上报工作。
第二章信用登记第五条省交通厅建立的山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档案,在山西省交通厅网站(,以下同)上公布。
第六条山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档案的更新、维护和管理工作由信用评价领导组办公室负责。
页脚内容1第七条各考评单位应及时向信用评价领导组办公室提供所属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并保证其业绩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三章信用等级考核与评价第八条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考核采取综合评分方法进行定级考核,信用评价按等级和分值大小划分为五个级别,分别是:注:具体评分标准见附表第九条凡参加我省公路工程招投标,通过资格预审后,无故放弃投标的或有围标、串标、出借和借用他人资质,或中标后又无故弃标,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直接确定其信用等级为D级。
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建设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建设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湘交基建[2009]152号•【施行日期】2009.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建设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交基建〔2009〕152号)各市(州)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施工单位行为,提高施工单位的诚信意识,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公路建设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湖南省公路建设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公路建设施工单位行为,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市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管理是指省交通厅组织对全省公路建设活动中施工单位的从业行为进行考核评价,建立信用档案,并定期发布信用信息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施工单位是指从事我省新建、改扩建公路项目的施工单位。
包括公路工程总承包三级和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交通安全设施专项资质、机电工程专项资质、房建工程、绿化工程等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公路建设的施工单位。
第四条信用评价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交通厅统一领导全省公路建设市场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包括建立信用档案,审定、发布信用评价等级信息等。
四川省公路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我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和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中的重点公路是指我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国省干线、概算总投资在一亿元以上的重要经济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第三条 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实行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制度。
省交通厅根据从业单位从业履历对其信用进行评价并公布。
未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从业单位,招标人不得接受其参与重点公路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动态管理、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五条 我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建立从业单位基本情况档案、审定并公布从业信用评价结果。
厅公路局、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川高公司”)负责省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审核上报和日常信用监管工作。
市(州)交通局(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日常信用监管工作,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国省干线、重要经济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考核工作,向上级主管单位和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本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06.11•【字号】冀交基字〔2007〕50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档案的内容第三章信用级别和评价程序第四章信用档案的建立第五章信用评价第六章信用档案的应用第七章附则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建设市场行为,促进企业提高诚信经营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参与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实施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和对信用档案进行信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包括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以及养护项目。
从业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和物资、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和机构。
从业人员包括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职业人员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等主要技术人员。
第三条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实行信用档案制度。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参与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实施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行为进行动态记录,并定期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信用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组织,所属其他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信用信息的认定和评价工作(详见附表一)。
项目法人按照本办法负责对从业单位的考核工作。
第五条信用档案的建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尊重企业和个人隐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倡导诚信。
四川省公路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和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中的重点公路是指我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国省干线、概算总投资在一亿元以上的重要经济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第三条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实行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制度。
省交通厅根据从业单位从业履历对其信用进行评价并公布。
未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从业单位,招标人不得接受其参与重点公路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动态管理、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五条我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建立从业单位基本情况档案、审定并公布从业信用评价结果。
厅公路局、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川高公司”)负责省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审核上报和日常信用监管工作。
市(州)交通局(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日常信用监管工作,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国省干线、重要经济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考核工作,向上级主管单位和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本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9〕731号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9〕7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规章制(二)建立和完善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的公路工程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奖惩记录、信用评价结果,以及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等;(三)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和完善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三)发布以下信息:1.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的除外);2.本行政区域内从业单位的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3.公路建设项目信息;4.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3]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现将《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2.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交通运输部2013年10月28日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评定方法和标准,增强公路设计企业诚信履约意识,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定标准对具有公路设计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中的从业行为所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定标准;(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对具有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设计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设计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相关部门、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
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信用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四川省公路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和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中的重点公路是指我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国省干线、概算总投资在一亿元以上的重要经济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第三条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实行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制度。
省交通厅根据从业单位从业履历对其信用进行评价并公布。
未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从业单位,招标人不得接受其参与重点公路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动态管理、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五条我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建立从业单位基本情况档案、审定并公布从业信用评价结果。
厅公路局、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川高公司”)负责省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审核上报和日常信用监管工作。
市(州)交通局(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日常信用监管工作,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国省干线、重要经济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考核工作,向上级主管单位和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本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
信用管理办法及评分细则
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和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中的重点公路是指我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国省干线、概算总投资在一亿元以上的重要经济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第三条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实行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制度。
省交通厅根据从业单位从业履历对其信用进行评价并公布。
未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从业单位,招标人不得接受其参与重点公路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动态管理、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五条我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建立从业单位基本情况档案、审定并公布从业信用评价结果。
厅公路局、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川高公司”)负责省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审核上报和日常信用监管工作。
市(州)交通局(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日常信用监管工作,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国省干线、重要经济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考核工作,向上级主管单位和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本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构建“褒奖诚信,惩戒失信”的建设市场秩序,搞好铁路、公路及其他项目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提高公司施工水平和信誉度,根据铁道部、交通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集团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项目信用评价的考核与奖罚。
第三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信用评价工作,以系统的工作方法,精心策划,统筹安排,落实责任,全力以赴,确保每个项目都进入前列。
第四条公司将根据评价结果,本着严肃、客观、全面、公正的原则,每年对各在建项目实施一次考核与奖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质量管理委员会是信用评价的管理机构,公司安质环保部负责公司信用评价具体管理工作,工程管理部、综合部、市场开发部、经济管理部、物资部、机械设备部、人力资源部、工会工作部、纪检监察部、财务部、党委工作部、宣传部、社会事业部、法律事务部、审计部等协管。
第六条公司领导、市场开发部、安质环保部主要负责有关单位的公共关系,不定期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履行合同承诺情况,包括人员设备履约、工程进度、质量控制、安全控制、环境保护、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指示、要求和建议,协助项目部处理好与业主、设计、监理及各级主管、监管部门的关系。
第七条工程管理部主要负责指导项目施工生产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物资部主要负责指导监督项目的物资管理工作。
第九条机械设备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负责对项目配置合理的施工生产要素,确保人员设备履约、农民工工资发放等。
第十条党委工作部、宣传部、纪检监察部及其他部门主要负责指导、- 1 -监督项目做好对外宣传和廉政建设。
第十一条项目部负责本项目的施工生产和管理工作,确保质量、安全、进度和文明施工满足要求,并主动及时应对和上报信用评价工作情况。
第三章工作程序与要求第十二条项目部工作程序成立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7.27•【文号】交公路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规〔20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9〕731号)作如下修订: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动态管理中,发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的人员、业绩等指标低于相关资质、资格标准要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交通运输部2021年7月27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公路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公路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公路信用评价工作,进一步规范企业的投标行为、中标后的履约行为和信息管理等一系列工作,不断提升企业信誉,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确保企业持续稳健发展,根据《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9]731号)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09]73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信用评价结果事关企业资质和经营工作,直接决定着企业的市场生存空间,对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意义重大。
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加强指导,精心策划,明确机构和人员,落实责任,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确保每个评价期责任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公司公路项目的信用评价信息收集、管理、考核兑现等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相关部门职责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公司的公路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并对相关单位进行具体业务指导;及时收集、分析各公路项目信用评价情况,网上资料的更新;依据本办法,对信用评价最终结果实施奖罚。
工程技术部:负责已建公路项目信息和在建公路项目信息的动态管理。
公司办公室:负责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变更登记信息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信息的动态管理。
人力资源部:负责企业主要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等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动态管理,以及个人工作业绩信息的收集。
财务部:负责企业基本财务指标、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的动态管理。
经济管理部:负责收集竣工项目的结算价格及公路工程总收入的年度产值。
设备物资运输部:负责自有设备基本信息的动态管理。
经营部:负责不良投标行为评价信息的收集(包括联合体不良投标行为)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项目部负责公路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责任体系。
项目部主管领导为其信用评价工作责任人,对所管辖的项目施工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灵敏、快速、准确的监控预警机制,并加强与项目所在各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做好与业主、设计、质检、安监等提供公路建设项目行为信息方的沟通与协调,掌握项目信用评价动态;并将所属项目有关信用评价检查情况及相关信息、资料等,及时反馈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
湖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7.03.16•【字号】•【施行日期】2007.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湖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武汉市交委、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项目公司):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公路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省厅根据交通部《关于建立公路市场信用体系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实施方案》(试行),现予以印发。
为加强领导,省厅将成立湖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厅长林志慧同志任组长,副厅长张学锋和纪检组长张月斌同志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厅基建处副处长詹建辉、厅法规处处长陈新、厅监察室主任莫惠健、厅重点办副主任宋继宏、厅通讯信息中心主任郝庆云、厅质量监督局局长。
实施时间表:2007年3月至5月,召开动员会,各指挥部(项目公司)按照《实施方案》对本项目内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进行评级并在各自网站上发布。
厅信息中心负责统一编制程序和应用软件,自动汇总各指挥部分级分数,自动生成汇总表。
2007年6至8月,省厅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参评单位加权打分,初步形成被评单位在湖北省的信用评价等级,在湖北交通网站上公布;2007年9至11月,处理投诉、完善系统;2007年年底,湖北省公路信用体系信息平台基本形成。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执行,落实经费,并指派专人负责本项目内的信用体系平台建设和维护。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湖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实施方案(试行)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公路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交通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公路,现阶段特别是高速公路建设实际,制订本方案。
公路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公路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公路信用评价工作,进一步规范企业的投标行为、中标后的履约行为和信息管理等一系列工作,不断提升企业信誉,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确保企业持续稳健发展,根据《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9]731号)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09]73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信用评价结果事关企业资质和经营工作,直接决定着企业的市场生存空间,对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意义重大。
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加强指导,精心策划,明确机构和人员,落实责任,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确保每个评价期责任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公司公路项目的信用评价信息收集、管理、考核兑现等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相关部门职责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公司的公路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并对相关单位进行具体业务指导;及时收集、分析各公路项目信用评价情况,网上资料的更新;依据本办法,对信用评价最终结果实施奖罚。
工程技术部:负责已建公路项目信息和在建公路项目信息的动态管理。
公司办公室:负责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变更登记信息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信息的动态管理。
人力资源部:负责企业主要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等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动态管理,以及个人工作业绩信息的收集。
财务部:负责企业基本财务指标、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的动态管理。
经济管理部:负责收集竣工项目的结算价格及公路工程总收入的年度产值。
设备物资运输部:负责自有设备基本信息的动态管理。
经营部:负责不良投标行为评价信息的收集(包括联合体不良投标行为)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项目部负责公路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责任体系。
项目部主管领导为其信用评价工作责任人,对所管辖的项目施工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灵敏、快速、准确的监控预警机制,并加强与项目所在各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做好与业主、设计、质检、安监等提供公路建设项目行为信息方的沟通与协调,掌握项目信用评价动态;并将所属项目有关信用评价检查情况及相关信息、资料等,及时反馈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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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提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完善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系对山西境内新、改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二级(含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履约表现情况的客观纪录和评价认可。
第三条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四条省交通厅成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领导组,负责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审定并发布信用评价等级,建立信用信息平台。
信用评价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信用评价、汇总及上报审定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质量监督站。
省交通厅重点办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考核审查工作;省公路局负责国省道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考核审查工作;各市交通局负责本管辖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考核审查工作;省交通质监站负责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考核审查工作。
建设单位在从业单位自检基础上负责本项目所属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日常考核和上报工作。
第二章信用登记
第五条省交通厅建立的山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档案,在山西省交通厅网站(,以下同)上公布。
第六条山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档案的更新、维护和管理工作由信用评价领导组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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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各考评单位应及时向信用评价领导组办公室提供所属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并保证其业绩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三章信用等级考核与评价
第八条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考核采取综合评分方法进行定级考核,信用评价按等级和分值大小划分为五个级别,分别是:
注:具体评分标准见附表
第九条凡参加我省公路工程招投标,通过资格预审后,无故放弃投标的或有围标、串标、出借和借用他人资质,或中标后又无故弃标,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直接确定其信用等级为D级。
1、违反廉政建设规定,并追究刑事责任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被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资质等级的;
3、出现其它可直接定级行为的;
第十条从业单位承担多个建设项目时,其评价等级根据分项评价结果,除D级外,其它实行加权平均,作为该企业在该年度的最终评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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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综合评分定级是指省交通厅每年年终根据考核审查单位考评结果的基础上的综合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各考评部门应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方式对从业单位的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考核,AA、A级的考核认定比例一般应控制在5%和10%以内。
第四章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每季度考核一次,每年11月10日前,将所属从业单位的全年考核结果报信用考核审查单位。
8月1日后开工的建设项目,从业单位无不良行为的不参加本年度信用评价,有不良行为的直接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信用考核审查单位每年12月10日前对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信用评价领导组办公室汇总审核。
第十五条考核领导组根据上报的年度考核结果,结合平时检查情况,确定各从业单位信用综合考核结果,并于每年2月1日前在省交通厅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根据公示期间反映的情况,考核领导组进行必要核实后,最终确定从业单位信用考核等级并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综合评分定级工作以年度为周期,每年进行一次,对设计项目采用年度跟踪考核,项目终结评定的办法进行。
考核结果每年年终或下一年初公布,并在省交通厅网站和山西交通报上公布,供社会查询。
第十八条信用评价等级证书由省交通厅颁发。
第五章综合管理
第十九条省交通厅根据考核定级结果,对从业单位进行奖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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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综合考核定级为AA、A、B级的,有效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其中,AA、A级因无在建工程,导致信用评价中断的,信用等级可保留一年,超过一年的,按首次进入我省的企业对待。
考核定级为C、D级的从业单位,其信用处罚执行时限以省交通厅下发文件所确定的时限为准,处罚时限内不再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十一条对信用考核定级为AA和A级的从业单位,参加我省公路工程投标时,在有效时限内给予以下奖励:
1、资格审查阶段,当采用有限数量评分法时,履约信用得分为满分。
2、在评标评分时,根据投标报价排名得分给予AA级和A级分别增加a和0.5a的加分奖励,其中,a值为前五名得分差的平均值(不足5家时,按实际数量计)。
3、诚信保证金可按AA和A级分别给予50%和30%的优惠。
上述奖励可同时使用,并作为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的专用条款。
第二十二条对信用考核定级为B级的从业单位,不奖不罚。
对信用考核定级为C级的从业单位,参加我省公路工程投标时,在规定时限内给予以下处罚:
1、资格审查阶段,当采用有限数量评分法时,履约信用得分为零分。
2、对参加的投标项目,通过资格审查的标段和中标的数量进行限制;
3、在评标评分时,扣减0.5a分的处罚分值(a值计算方法同上)。
对信用考核定级为D级的从业单位,在处罚期限内限制其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准入资格。
第二十三条从业单位拟在项目投标中使用信用奖励时,应在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或投标文件内装入“关于企业信用考核等级的声明”,并附省交通厅颁发的“信用评价等级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评审(标)委员会在进行资格预审评审或招标评标时,对设定信用奖罚的项目,应根据省交通厅每年公布的各从业单位信用考核结果及从业单位奖励期限内已中标情况,进行信用奖罚。
同时评审(标)委员会和建设单位应在评审(标)报告中注明有关信用奖罚的评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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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信用评价等级证书有效期满或未参加过我省公路建设项目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在交通部上一年度信用记录中,有第九条不良行为的,则按D级对待;无信用评价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按B级对待。
第二十六条当从业单位出现第九条不良行为之一时,公路建设项目信用评价领导组将其现有信用等级重新核定为D级,有效期从发现年度算起。
第二十七条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所有成员的信用档案均作为资格预审评审和评标时的重要依据,同时联合体成员中信用等级最低的成员的信用等级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
第二十八条《办法》将是工程合同和招投标文件的重要条款之一,建设单位未对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考核的,该建设项目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参评部门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中所称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是指经由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并做出相应处理的事故。
第三十一条各级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公路养护工程及二级以下农村公路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一:山西省公路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考核评分标准
附二:山西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考核评分标准
附三:山西省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考核评分标准
附四:山西省公路工程()企业信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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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五:山西省公路工程信用评价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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