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对外经济合作处关于请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参加
关于《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试行办法》 …
关于《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试行办法》的解读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探索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新方式,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融资环境,更好的帮助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度过国际金融危机难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由于《办法》中所称的债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与企业之间的债,是在企业设立后形成的,因此,债权转股权只适用于企业变更,而不适用于企业设立。
(二)关于债权转股权的实施对象。
考虑到企业外方股东对企业的债需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其真实性、合法性较易确定,因此,本次债权转股权政策先将债权转股权的实施对象限定为企业的外方股东,有利于具体操作的执行。
根据《办法》实施后的情况,再适时逐步扩大实施对象的范围。
(三)关于债权转股权的方式。
债权转股权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企业的外方股东以其对企业的债权作为出资,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二是企业已经办理增加注册资本手续,但尚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额,外方股东视情将原有的出资方式变更为债权。
(四)关于可转为股权的债权范围的界定。
由于企业外方股东对企业的债需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其价值相对明确,因此,政策将可转为股权的债权限于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的外债。
目前,外债主要分两种:一是现汇;二是非货币(设备、原材料等)。
从可操作性方面考虑,《办法》只将可转为股权的债权范围明确为: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现汇外债。
(五)关于债权转股权的出资时间。
首先,由于《办法》所指债权是企业外方股东与企业间已经形成的债权,外方股东实际已完成资金注入的行为,并不存在分期缴付的情形,企业应一并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手续。
其次,按照现行规定和企业登记的实际操作,企业股东的出资时间是以验资报告载明的股东出资时间为准,因此,对于债权转股权的,也应以验资报告载明的股东外债转为资本金的时间为准。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5.25•【字号】沪发改规范〔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提振民间投资信心、支持民间投资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5月25日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民间投资是全社会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是上海市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耕耘者、建设者、分享者。
为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营造公平的市场准入环境1.落实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
对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支持民营企业依法平等进入,依法开展投资。
各区、各部门推进民间投资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编制服务办事指南,细化服务标准,明确办理时效,服务事项办理条件不得含有兜底条款。
在浦东新区试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通过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从事特定行业许可经营项目须具备的全部条件和标准,市场主体书面承诺其已经符合要求并提交必要材料,即可取得行政许可。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审改办、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政府)2.支持民间投资参与重大项目。
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发布和重要政策宣传推介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我市列入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的项目及上海“十四五”规划重大项目。
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滚动列入年度市重大工程项目清单,由市重大办负责协调推进。
我国零供关系发展回顾
我国零供关系发展回顾在短缺经济时期,流通环节分为批发与零售,工商关系主要矛盾是商品“多与少”的矛盾,需求量大,供应量少,供不应求。
改革开放以后,生产发展,商品丰富,批零一体化经营,工商关系主要表现为“零供关系”,即供应商(制造商、代理商、分销商)与零售商之间的矛盾,其实质是“利益关系”,是争利关系。
供应商要利用大型零售企业的终端通道扩大销售,零售商则要利用自己投资创建的终端网络获取更大的利润。
于是,就产生了进场费或叫通道费,供应商想在零售渠道销售商品,必须向零售商支付一定的费用,包括进场费与后续费用。
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在业务交往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纷争,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2011年5月13日,央视经济半小时节目甚至将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通道费”的行为定性为助推物价上涨的一个重要因素。
1.早在2001年,因为有几家供应商就连锁超市的进场费问题向有关部门投诉,由此引起社会上对零供关系与进场费问题的广泛关注。
为此,当时的上海市商业委员会(现改为“上海市商务委”)及市领导专门组织连锁公司召开了“规范企业行为,发展连锁经营”座谈会,上海连锁商业协会(现改为“上海连锁经营协会”)于2001年9月18日向全市连锁超市、大型综合超市、便利店企业发出了十点倡议,要求规范连锁公司采购行为以及收费标准。
2.2002年9月19日,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规范超市收费的意见》(沪商委[2002]210号),同时上述两部门共同推荐了《超市收费合同示范文本》。
该示范文本列举了新品进场费、特殊上架费、促销广告费和返佣(利)四项项目费用。
3.2002年11月,在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举办的第四届连锁业大会上,会长郭戈平表示,进场费该不该收,是一个永恒的讨论话题,是一个没有结论的话题。
而做出结论的惟一依据是消费者满意不满意。
在这次大会的“对阵与合作工商关系论坛”上,代表供货商的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客户业务发展部副总监翟锋认为,工商关系的基本问题是要分清孰敌孰友,工商分属不同领域,应该是友非敌。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你委商请我部支持上海外经贸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你委商请我部支持上海外经贸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7.02.13•【文号】商办运函[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你委商请我部支持上海外经贸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商办运函〔2007〕9号)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你委《关于请商务部进一步支持上海外经贸工作的请示》(沪经贸办〔2007〕4号)收悉。
经研究,我部提出以下答复意见:一、关于加强宏观政策和法律工作指导近年来,你委在配合我部进行宏观政策研究和商务立法调研中做了大量工作。
今后,我部将进一步加强与上海市的沟通与联系,共同探索和研究商务发展新模式,支持和推进上海商务事业全面发展。
在宏观政策调整和商务立法制定的调研过程中,尽可能邀请包括你委在内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参加,及时征求和听取地方意见;在新政策、新法规出台实施时,加大对地方商务法律工作的指导和培训,帮助各地系统了解和掌握商务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研究和解答地方提出的商务法律问题;在法律培训和对外法律交流活动中,更多考虑你委的参与,积极协助做好上海商务系统普法工作。
二、关于改善投资环境我部积极欢迎你委参与由我部牵头的双边投资促进机构组织的有关活动,也欢迎将“上海投资”平台与我部“中国投资指南”网对接,并将重要信息选送我部网站。
对于外商投资工作中的难点以及审批方面的政策,我部将通过召开片会、实地调研等方式加强培训和沟通,希望你委积极参加有关活动。
三、关于支持服务贸易加快发展我部高度重视发展服务贸易,并于2006年4月成立了服务贸易司,主要是统计分析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情况,研究制定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促进我国服务贸易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大力推动我国服务贸易出口。
2007年我部在促进服务贸易发展方面拟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推动建立和完善全国服务贸易协调管理机制,加强各地的服务贸易工作队伍建设;二是尽快出台《中国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建立和完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三是研究制定服务贸易中长期发展规划;四是研究提出推动促进服务贸易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五是把服务贸易作为多双边谈判的重点,促进发达国家开放更多的服务贸易市场。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2023年修订)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0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际经济合作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二十号《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2012年11月21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应当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升级货物贸易,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数字贸易,推动贸易数字化绿色化,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内外贸一体化,统筹发展和安全,营造公平、非歧视、可预期的贸易环境,将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成为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的重要枢纽。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规划,深化与国家商务部门等合作,强化上海国际贸易中心与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航运、科技创新中心的系统推进、相互促进,提升资源配置能级和引领辐射功能。
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推进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市总体要求和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等功能承载区建设贸易投资创新高地。
上海市《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
1月12日消息,上海市金融办昨日发布,在国家相关部门的支持下,上海市金融办、上海市商务委和市工商局制定了《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QFLP(合格的境外有限合伙人)获得绿灯放行,海外LP(有限合伙人)可以在外管局批准的额度前提下,直接投资设立在上海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1、有五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2、有二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3、有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股权投资经历或在中国的金融类机构从业经验;
4、在最近五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一)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至少拥有一个投资者,该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的经营范围应当与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相关。
本办法所指的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
(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具有至少两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境内进行股权投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办理。
(四)合伙制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须及时凭工商登记注册等材料至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办理外汇登记、核准开户等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委托境内符合条件的银行作为资金托管人。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托管银行应将相关托管制度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除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股权投资基金”字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沪府发〔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循环经济发展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发〔2021〕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29日上海市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加快建立健全本市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总体目标到2025年,本市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持续优化,绿色产业比重明显提升,基础设施绿色化水平不断提高,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明显,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稳步提高,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持续增强,生态环境稳定向好,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更加完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流通体系、消费体系初步形成。
到2035年,绿色发展内生动力显著增强,绿色产业高地初步形成,重点行业、重点产品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成为全国典范,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质量更为优良,生态之城基本建成。
二、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一)推进工业绿色升级。
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进一步提高新增项目能耗准入门槛,加快推动制造业低碳化、绿色化、高端化优化升级,持续深入推进落后产能淘汰调整。
推行产品绿色设计,大力推进绿色制造体系。
上海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19•【字号】沪商外资[2012]490号•【施行日期】201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上海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商外资〔2012〕49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外资研发活动健康、有序发展,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外资研发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本市投资设立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外资研发中心”)的意见。
第二条(定义)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依法设立的、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开发等方面,但不得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也不得从事非本研发成果的其他技术贸易和除中试外的生产活动,研发方向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外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包括外国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或是设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非独立法人的独立研发部门或分支机构。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公布本市首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公布本市首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公布本市首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本市推荐的92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试点企业应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各项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业务情况和客户需求,抓紧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如遇相关政策问题,请及时向市商务委或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附件:上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名单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二○○九年八月六日附件上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1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中化上海公司3上海上实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4上海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实业有限公司6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实业浦东有限公司7上海飞马进出口有限公司8上海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9宜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10三信国际电器上海有限公司11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12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3上海振华港口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4上海城建(集团)公司15中国建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16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7上海中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8上海电气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19上海环宇进出口有限公司20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21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22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23上海惠普有限公司24星科金朋(上海)有限公司25巴斯夫应用化工有限公司26上海米其林回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7上海船厂船舶有限公司28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利泰进出口有限公司29上海三凯进出口有限公司30上海八达纺织印染服装有限公司31中国上海外经集团有限公司32中国东风汽车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33上海顶达进出口有限公司34上海海程经贸有限公司35上海东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6上海建浦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37上海锦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38上海原子能工业有限公司39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40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41上海民光进出口有限公司42上海市轻工业品进出口有限公司43上海汉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44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45上海申达进出口有限公司46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7中冶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48上海玩具进出口有限公司49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0中钢集团上海有限公司51上海宝轻资产经营有限公司52上海宝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53上海森联木业发展有限公司54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55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6上海港口技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57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8上海化工供销有限公司59上海东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60上海申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61上海奥颂实业有限公司62上海崇商贸易有限公司63上海题桥纺织染纱有限公司64上海奔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65上海三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66宁波联合集团上海进出口有限公司67上海天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68强生(中国)有限公司69上海晋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70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71上海奈那卡斯电子配件有限公司72上海兰生大宇有限公司73益美高(上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74上海宝山太平货柜有限公司75拜耳(上海)聚氨酯有限公司76瀚斯宝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77上海太平国际货柜有限公司78上海胜狮冷冻货柜有限公司79科凯精细化工(上海)有限公司80科宁化工(中国)有限公司81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82上海富士施乐有限公司83上海伊诺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84上海英联食品饮料有限公司85三菱电机上海机电电梯有限公司86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87上海新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88三林万业(上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89拜耳涂料系统上海有限公司90拜耳(上海)聚合物有限公司91上海嘉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92上海奥托立夫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结束——。
上海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上海海关市国税局关于上海市外资研发中心享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上海海关市国税局关于上海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税收政策资格认定的通知【标 签】外资采购国产设备,采购设备税收政策【颁布单位】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沪商外资﹝2011﹞765号【发文日期】2011-12-06【实施时间】2011-12-0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外资研发中心: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令﹝2007﹞44号),现就开展上海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资格认定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主管部门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海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审核部门)。
二、关于可享受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一)外资研发中心应由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上海市商务委、浦东新区商务委、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批准或确认; (二)外资研发中心的研发费用、人员及设备原值标准 1.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作为独立法人的,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载明的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 2)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3)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4)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2.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作为独立法人的,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载明的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
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9月25日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2020年9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本市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和稳定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加快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及其促进、保护、管理、服务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原则,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国民待遇,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与保护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第四条本市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针对外商投资设置准入限制。
本市根据国家规定,在设立、运营、处置等各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类似情形下给予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议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商务、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市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外商投资相关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1•【字号】沪府办发[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64号)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21日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进本市服务贸易发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商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合作协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上海服务贸易全面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2009〕4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鼓励各区(县)结合实际,根据沪府发〔2009〕24号文的要求,对获得发展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和项目安排配套资金。
第三条(使用范围)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服务贸易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促进服务贸易扩大规模,提升能级。
具体用于以下方面:(一)鼓励本市服务贸易企业(单位)申请国家各类服务贸易发展促进资金,并按国家规定提供配套资金。
(二)重点支持《商务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上海市服务贸易发展的合作协议》中明确优先发展的国际物流、信息技术、文化、专业服务等领域,根据商务部、国家中医药局等十四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商服贸发〔2012〕64号)的要求,支持中医药服务,并逐步扩大试点领域范围。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4.03•【字号】沪府办规〔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3日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更大力度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充分发挥外资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就本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提出若干措施如下:一、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一)推动更多领域开放和项目落地。
落实最新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深入实施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加快推进金融、航运等开放领域项目落地。
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证券、基金、期货、人身险、养老金管理、理财、财务公司率先落户上海,扩大经营范围。
鼓励符合条件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开展沿海捎带业务试点,进一步扩大沿海捎带政策效应。
积极争取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扩大开放措施在本市先行先试。
(责任部门、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市交通委、上海海关、市市场监管局)(二)支持重点区域率先对外开放。
实施上海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对标《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率先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
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扩大全球维修产品范围,试点成熟后积极向国家争取向上海自贸试验区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
上海市商务委外商独资公司章程示范文本
附件二:本章程系根据投资方自愿选择的格式化章程范本制订,除填入内容外,不修改原范本其他条款。
投资方:甲方:乙方:丙方:……日期:年月日第一条国 (地区) 公司 (与国 (地区)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外商投资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 通过友好商议,允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共同投资举办外资企业,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投资各方为:甲方:(内容包括名称、注册地址、注册国别、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乙方:(同上)丙方:[注:若有丙、丁…… 方,依此类推。
])第三条 外资企业名称为: 。
(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法定地址: 。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担任, 并依照 中国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 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不伤害中国的社会公 共利益。
公司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 内, 自主经营和管理,不受干涉.第七条 公司宗旨:经营范围: 。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 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九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 (含币种) 。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含币种) 。
其中:甲方以 (含币种)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乙方以 (含币种)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间有差额的情况下合用)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部份,由公司自行筹措解决。
外汇与人民币折算汇率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第十一条公司注册资本缴付期限: .第十二条公司在经营期内普通不减少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 (如境外投资方合资)投资各方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权的,须经投资他方允许,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投资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权时,投资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1.12•【字号】沪府办发〔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12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0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优化机电和高科技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项目申报及验收的审批。
2.取消机电产品评标结果备案通知的审批,后续监管措施改为“机电产品评标结果网上通知”。
3.取消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初审的审批。
4.将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符合城市发展的审查并入对本市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
5.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并入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6.将摩托车出口生产企业资质申报和授权经营、汽车出口生产企业资质申报和授权经营合并为汽车和摩托车出口生产企业资质申报和授权经营。
7.将软件出口合同登记并入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二)下放的职责1.将加工贸易合同审批下放到区县商务管理部门和电子商务促进中心,临港、金桥工业园区管委会。
2.将加工贸易不作价进口设备审批下放到区县和有管理职能的开发区。
(三)整合的职责将畜禽屠宰行业规划定点、资质审核、行业统计等职责,划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四)加强的职责1.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的战略和政策,提高市场开放度,创新市场发展模式,加强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31•【字号】沪府办规〔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31日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更大力度支持全市外贸稳规模、提质量,巩固和放大经济向稳向好态势,制定若干政策措施如下:一、促进外贸规模稳定增长(一)支持重点外贸企业稳定发展。
深入实施“四个一百”专项行动,制定新一批外贸进口、出口、新业态和自主品牌百强企业名单,加强通关、外汇和退税等便利化政策支持。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为一、二类的出口企业办理正常出口退税,平均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对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同收汇,办理出口退税申报实施“免填报”。
支持各类企业在本市设立贸易型总部,对经认定的贸易型总部企业给予人才落户、融资担保、出入境等便利化支持,鼓励各区依法依规在开办企业、租房等方面给予支持,在法定权限内对区域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市税务局、上海海关、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边检总站、各区政府)(二)发挥重点产业进出口带动作用。
支持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企业拓展多元化市场,鼓励企业加大市场开拓力度。
支持符合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临时申请汽车出口许可。
对符合条件的通过中欧班列等铁路运输的新能源汽车等产品不按危险货物管理。
研究推进中欧班列监管场所建设,进一步夯实中欧班列运行基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2.26•【字号】沪商外经[2013]110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商外经〔2013〕11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2012第620号令)的精神和《商务部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有关工作的函》(商务部商合函〔2012〕644号)的要求,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3年3月1日起颁布实施,望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2月26日《上海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和保障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对外劳务合作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本市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会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具体负责本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国外雇主)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市注册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经营资格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须经市商务委许可,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领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上海航运服务业能级助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上海航运服务业能级助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29•【字号】沪府办发〔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上海航运服务业能级助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3〕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提升上海航运服务业能级助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29日提升上海航运服务业能级助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行动方案为加快构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新格局,提升航运服务业能级,促进航运服务业更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发展目标到2025年,基本形成功能完备、服务优质、开放融合的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体系,数智化发展水平、低碳化发展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上海航运”服务品牌的国内示范作用和国际影响力显著增强,参与国际航运事务的能力明显提升。
到2035年,全面建成现代航运服务体系高度发达、引领全球航运服务创新发展、深度融入国际航运治理体系、具备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航运中心。
二、主要任务(一)推动航运基础服务业转型升级1.促进港口服务功能创新打造“中国洋山港”籍国际船舶登记地,实施有国际竞争力的船舶登记制度。
推进船舶法定检验开放政策落地。
建设洋山保税船舶供应公共服务平台。
推动设立医药器械船舶供应公共服务平台。
拓展保税燃油、LNG加注业务规模。
探索船用燃油对外开放准入可行性。
推进东北亚空箱调运中心空箱调运功能在外高桥港区复制推广。
试点集装箱中转集拼多业态同场作业。
(责任单位: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海事局、市商务委、上海海关、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上海边检总站、浦东新区政府、申能集团、上港集团等)2.加快航空服务产业发展促进国际航空客运市场恢复,巩固亚洲国际航线网络,拓展洲际航线网络,建设国内骨干快线网络。
上海市商务委关于请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参加2012年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关于请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参加2012年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07•【字号】•【施行日期】2013.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上海市商务委关于请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参加2012年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各对外直接投资企业:根据国家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我委于近期全面开展2012年境外投资项目统计年报工作,填写统计年报是企业申报各类专项资金和扶持政策的基本要求,请各企业高度重视年报申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并于2013年6月21日(周五)前上报有关数据。
上报方式一:通过CA电子钥匙直接登陆“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管理”,在线填报;上报方式二:网上(详细网址见下)下载相关表格,填妥后传真至62751602并请确认,确认电话23110780。
注意事项1:已按要求申领CA电子钥匙的企业,上述两种填报方式请尽量选择上报方式一自行准确填报。
尚未申领CA电子钥匙的企业请尽快申领,今后须自行填报,今年上报方式可选择上报方式二。
电子钥匙申领或更新网址:/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表格下载网址:上海市商务委网站()—“工作通知”—“对外经济合作”栏目下“上海市商务委关于请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参加2012年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及附件。
注意事项2:填报过程中如有问题可登陆上述网址下载表格,下载附件2012版《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请详细参阅填表说明后填报,切勿漏报、错报,以免造成无法申请专项资金的后果。
注意事项3:请各单位填报人员在填报时注意各表的单位。
附件:1.2012版《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2.对外直接投资年报表2012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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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对外经济合作处关于请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参加2014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工作及完善其它统
计数据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对外经济合作处
【发布日期】2015.05.15
【实施日期】2015.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对外经济合作处关于请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参加2014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工作及完善其它统计数据的通知
各对外直接投资企业:
按照国家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我委于近期全面开展2014年度境外投资项目统计年报工作,根据《统计法》、《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规定,填写统计年报是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也是申报各类专项资金和扶持政策的特定要求,未履行年报义务的企业,一票否决,不予支持。
请各企业及企业领导高度重视年报申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同时,因2014版《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修改和调整,除完成2014年度对外投资统计年报外,请各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完善其它统计数据。
一、年报上报截止日期
请于2015年6月22日前上报相关年报数据,未按时上报的企业将不予补报。
企业因未上报年报导致无法申请专项资金的自行负责。
二、其它统计数据填报截止日期
请于2015年6月30日前上报完善其它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