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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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精)

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精)

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

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保护以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包括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等)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三)天气雷达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四)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五)大气本底台站、沙尘暴监测站、污染气象监测站等环境气象监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六)遥感卫星辐射校正场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七)闪电探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八)GPS气象探测站外场环境;(九)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十)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1. 引言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是确保气象观测的准确性和连续性的重要环节。

气象观测数据是气象预报和科学研究的基础,在国家经济建设、环境保护和灾害预防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本文将介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办法,包括环境保护、设施维护和安全管理等方面。

2. 环境保护2.1 确保观测站周边环境干净整洁观测站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对于保障气象观测的准确性至关重要。

应保持观测站周边的土地、水体和空气的纯净状态,避免任何可能影响气象观测的因素存在。

- 定期清理观测站周边的垃圾和杂草;- 禁止在观测站附近进行工程建设和污染源排放;- 加强周边环境的保护意识,禁止破坏环境的行为。

2.2 控制观测站周边的人造干扰人造干扰是影响气象观测准确性的主要因素之一。

为了减少观测数据的误差,需要有一系列措施来控制观测站周边的人造干扰。

- 禁止在观测站附近设置高建筑物,以防止遮挡观测仪器的观测范围;- 限制观测站周边交通流量,避免车辆和行人产生的振动干扰观测设备;- 提高观测站周边的噪声控制和环境保护意识,减少噪声对观测数据的干扰。

3. 设施维护3.1 定期检修和校准观测设备为了确保气象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观测设备需要定期进行检修和校准。

- 制定观测设备的定期检修计划,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定期对观测设备进行校准,保证观测数据的准确性;- 建立设备维护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设备故障,确保设备的可靠性。

3.2 加强设施的防护和维护设施的防护和维护是保障气象观测连续性的重要保障措施。

- 对设施进行定期的巡查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加强设施的防雷和防静电措施,保护设备免受雷击和静电干扰;- 做好设施的防水和防潮工作,避免设备被水或潮气侵蚀。

4. 安全管理4.1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保障气象观测环境和设施安全的关键措施。

-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观测站人员的安全责任和工作流程;- 建立安全操作规程,规范观测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流程;- 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观测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引言气象探测是指利用各种气象仪器和设备对大气的温度、湿度、压力、风速、降水量等要素进行观测和记录,以了解地球大气层的变化和气象现象的发生规律。

为了确保气象探测的准确性和持续性,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1. 选择合适的站点选择合适的站点是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首要任务。

应当避免在城市中心或人口密集区域设立气象观测站点,以免受到人为活动的干扰。

同时,应尽量选择开阔的地方,远离高耸的建筑物、山脉和植被,以减少遮挡和阻挡等现象对观测数据的影响。

2. 防止人为干扰人为干扰是导致气象观测数据不准确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应制定相关规定,禁止在气象观测站点附近进行噪音、震动和辐射等干扰行为。

此外,还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任何人为干扰行为及时制止。

3. 定期维护设备设备的正常运行对气象探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稳定性至关重要。

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应制定定期维护计划,包括设备的检修、校准和更换等工作。

在进行维护和更换时,要确保设备的运行不会对气象探测环境造成污染或损害。

气象设施保护办法1. 设施安全防护气象设施的安全是保护气象探测设施的首要任务。

应在设施周围设置围墙和安全防护设施,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

同时,应设置安全监控设备,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2. 防雷措施气象设施常常需要安装在高标物上,容易成为雷击的目标。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应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如安装避雷针、避雷装置等,以减少雷击的损害。

3. 设备防护气象设施中的设备对探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稳定性起着关键作用。

为了保护设备,应设置专门的设施,如防水、防尘、防震等防护措施,以减少设备受损的风险。

结论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是确保气象观测数据准确性的关键环节。

选择合适的站点、防止人为干扰、定期维护设备,以及设施安全防护、防雷措施和设备防护等办法,都对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起着重要的作用。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一、引言随着气象科技的发展和应用,气象探测设施的建设越来越重要。

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办法,不仅能够确保气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还可以提高气象服务的质量和效益,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1. 合理规划气象站点位置在建设气象站点时,需要科学地选取适合的位置。

应避免设置在城市中心或者密集的人口聚集区,以免人类活动对气象观测的影响。

要考虑到地形、植被覆盖和接触到其他物理和化学物质的可能性,确保观测环境的纯净和稳定。

2. 加强观测环境监测和质量评估对气象观测环境进行监测和质量评估,是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重要手段。

通过建立监测站点,对气象站点周围的土壤、水质、空气质量等环境指标进行监测,及时发现环境污染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治理和修复。

3. 控制人类活动对气象站点的干扰加强对气象站点周边人类活动的管理和监控,控制人类活动对气象站点的干扰。

例如,禁止在气象站点附近进行工地施工、焚烧垃圾等可能对观测环境造成影响的活动。

加强对周边居民和单位的宣传教育,提高对气象观测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减少人为因素对气象观测结果的干扰。

三、气象设施保护办法1. 建设坚固可靠的设施在气象设施的建设中,要注重选用坚固可靠的材料和结构,确保设施能够经受住各种自然灾害的考验。

要进行设施维护和定期检修,及时修复和更换老化、破损的设施,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2. 加强设施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设施的保护和监管。

对设施进行定期巡查和检测,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加强设施的防雷、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提高设施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 实施信息安全保护对气象数据和信息进行安全保护是设施保护的重要内容。

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数据的加密和备份,防止数据泄露和损坏。

加强网络安全建设,防止黑客攻击和侵入。

四、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是提高气象服务质量的重要举措,对于确保气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04.09.07•【文号】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已于2004年7月1日经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秦大河二00四年九月七日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4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94.08.18【实施日期】1994.08.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已经1994年7月4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4年8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工作,准确、及时地制作发布气象预报,开展气候预测,预防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气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国务院授权的主管全国气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主管全国气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实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与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其他设有气象工作机构的部门,依照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气象工作,并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对气象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全国气象现代化建设的布局原则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设主要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有关事业经费分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

第五条气象服务属于气象公益服务范围的,应当无偿提供;属于专业气象服务范围的,可以有偿提供。

第六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从事气象探测和气象预报技术的研究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七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有关气象活动的,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3号《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已经2012年8月22日国务院第2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2012年8月29日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本条例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第三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行分类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并有权对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城乡规划。

第八条气象设施是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合理安排气象设施建设用地,保障气象设施建设顺利进行。

贵州省气象条例(2020年修正)

贵州省气象条例(2020年修正)

贵州省气象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13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气象条例(2009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象工作,提高防御气象灾害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促进气象事业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信息收集与传播使用、科技服务、科学研究及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气象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方气象事业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气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与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规划、协调、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相关工作。

第五条地方气象事业主要包括:天气和气候监测、信息收集与传输、加工处理与服务系统,气象灾害防御系统,应对气候变化系统,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农村气象科技服务网等。

第六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环境保护、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农作物气象产量预测、科技扶贫、节水节能、旅游等气象服务,开展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和气象灾害防御技术、农业气象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完成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项目。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1. 背景介绍气象探测是指通过观测、采集并分析大气中的各种气象要素,以便进行天气预报、气候分析、灾害预警等工作。

气象探测设施包括气象观测站、气象雷达、卫星探测器等。

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办法对于确保气象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至关重要。

2. 确保气象观测环境的保护2.1 避免人为干扰气象观测环境的保护首先需要避免人为干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气象观测站的选址应远离人类活动区域和污染源,避免受到建造、交通噪声等的干扰;- 限制在气象观测站周围进行工程建设,避免土地开辟活动对环境造成影响;- 禁止在气象观测站附近进行焚烧、喷涂等可能产生大量污染物的活动。

2.2 定期维护和清洁为保护气象观测环境,必须定期维护和清洁观测设施。

具体措施包括:- 定期检查和修复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定期清理积尘,清洁设备表面和传感器;- 定期更换传感器的防护罩,避免附着杂质对传感器的影响。

2.3 加强安全防范气象观测设施应加强安全防范,避免遭受盗窃和破坏。

具体措施包括:- 采取防护措施,如安装围墙、监控设备等,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近设施;- 定期检查安防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其正常工作;- 培训观测人员和管理人员,增强安全意识。

3. 设施保护办法3.1 设施选用和布局在建设气象探测设施时,应注重以下因素:- 选择适宜的材料和设备,确保其耐用性和抗风、抗震等能力;- 合理布局设施,避免相互干扰和影响;- 考虑设施维护和管理的便利性,确保能够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3.2 设施维护和保养为保证气象探测设施的正常运行,应采取以下措施:- 制定设施维护计划,明确维护内容、周期和责任人;- 定期对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清理水沟、防止阻塞,保证设施排水畅通。

3.3 危(wei)险因素预防为防止设施受到不可预见的危(wei)险因素影响,应采取一些预防措施:- 安装防雷装置,减少雷击对设施的伤害;- 加强防火措施,定期清理可燃物品;- 定期检查设施的电气路线,防止电火灾的发生。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1. 引言气象探测是指通过各种气象设备和仪器,对大气的各种参数进行测量和观测的过程。

气象探测不仅能提供气象预报和预警信息,还能为气候研究、环境监测等领域提供相关数据。

为了确保气象探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环境和设施保护措施。

2. 环境保护办法2.1 确保气象站周围环境的纯净度为减小人类活动对气象站周围环境的影响,应选择地理位置较为偏远的区域建设气象站,避免附近有大面积的人类活动。

对于已建设的气象站,应严格控制周围环境的开发和使用。

禁止在气象站周围进行焚烧、喷洒农药等可能污染大气的活动。

2.2 加强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和防控大气污染物对气象站观测数据的准确性有较大影响。

应加强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和防控工作。

建立大气污染物监测系统,定期对周围环境中的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2.3 确保气象站设备的正常运行气象站的设备和仪器对气象观测数据的准确性至关重要。

应定期对设备和仪器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对设备和仪器的布局和放置也需要进行合理规划,避免设备间的相互干扰。

3. 设施保护办法3.1 安全防护措施为确保气象站的安全运行,应设置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

包括加装安全门禁系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定期进行设施巡查等。

应建立完善的火灾预防和溢油处理等措施,确保设施的安全性。

3.2 设施的合理布局气象站内部设施的布局应合理、紧凑。

减少设施间的空隙和距离,有利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设施的布局也应考虑到设备的安全性和数据采集的可靠性。

3.3 设施的定期检修和维护定期检修和维护设施是确保设施运行正常的关键。

应建立一套科学的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对设施进行定期的检修和保养,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4.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对于气象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非常重要。

通过加强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气象站周围环境的纯净度;加强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和防控,减少污染物对气象观测的干扰;,加强设施保护措施,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能够有效地提高气象观测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制度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制度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制度》xx年xx月xx日CATALOGUE目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制度概述•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标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措施与机制•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成效与案例•未来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挑战与对策01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制度概述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定义与重要性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定义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是指为气象观测、气候观测、大气成分观测、雷电观测、空间天气观测等气象观测项目所设立的场地、建(构)筑物、设备、系统及配套工程等有形实体以及相关无形资产。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重要性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是开展气象探测的基本条件,是获取准确、完整、连续气象资料的重要保障,也是气象服务社会的重要基础。

如果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受到破坏,将导致气象探测数据失真,给国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重大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

同时规定,禁止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各项措施,包括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立标志、建立档案等。

同时对在保护范围内从事的活动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一直受到高度重视。

早在1954年,原中央气象局就发布了《关于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暂行规定》,之后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文件,不断加强了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历史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要求,中国气象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进一步强化了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同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在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加强了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监管和维护工作。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修订)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修订)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气象综合规定正文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本条例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第三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行分类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并有权对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城乡规划。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包括气象设施建设、气象探测设备、气象数据采集和处理系统、气象仪器设备、气象数据通信网络等。

第三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应当符合保护环境、资源利用效益、安全可靠等原则。

第二章气象设施建设第四条气象设施建设包括气象站、气象观测仪器设备的建设和更新改造。

第五条气象站的选址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确保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代表性。

第六条气象观测仪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并经过相应的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七条气象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不得破坏生态平衡和环境稳定。

第三章气象探测环境管理第八条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包括气象数据采集和处理系统等。

第九条气象探测环境的监测应当定期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条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责任制和考核机制。

第十一条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布局、合理配置、高效运行的原则。

第四章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维护第十二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维护工作应当定期进行,确保设施和环境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维护应当修理及时、保养到位,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持久性。

第十四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维护工作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和记录,以便日后检查和维修。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责任和权限。

第十六条建设、维护和使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违反法律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本条例所称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气象设施:指用于气象观测、预报和服务的各类设施,包括气象站、气象雷达、气象卫星等。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近年来,气象探测技术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不仅在天气预报、气候研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还被广泛应用于军事、航空航天等领域。

然而,气象探测活动对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

本文将探讨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办法和措施。

一、合理规划探测设施的布局在进行气象探测活动时,合理规划探测设施的布局是关键。

首先,应选取合适的地理位置,远离人口密集地区和环境敏感区域,以避免对周边居民和环境造成潜在的风险。

其次,应考虑到设施建设对土地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影响,选择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区域进行建设。

此外,在设施的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应遵循环保原则,尽量减小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加强环境监测和预警为保护环境和设施的安全,必须加强环境监测和预警。

首先,对气象探测设施周边的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包括空气质量、噪声、土壤和水质等指标,及时发现环境变化和异常情况。

对于可能对环境和设施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应迅速启动预警机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和处理。

三、加强设施维护和保养设施的维护和保养是保护环境和设施安全的重要环节。

首先,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针对可能出现的故障和问题,要及时进行修复和更换,避免其对环境和设施造成损害。

其次,加强对设施的管理和监督,严禁违规操作和不当使用设备,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避免对环境和设施造成潜在的风险。

四、开展环境宣传和教育通过开展环境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和行动力。

可以通过组织环境保护讲座、展览和宣传活动,向公众普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知识和技术,引导公众养成良好的环保习惯和行为。

同时,加强对从事气象探测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环境保护意识和技能。

总结起来,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办法和措施包括合理规划探测设施的布局、加强环境监测和预警、加强设施维护和保养,以及开展环境宣传和教育等方面。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随着气象技术的不断发展,气象探测设备的种类也越来越多,从传感器到气象卫星,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

在气象探测过程中,要保护环境,防止对当地的自然生态造成负面影响。

此外,还需要保护气象设施,保障其正常运行。

因此,制定一套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非常必要。

1. 环境保护1.1 生态保护在部署气象探测设备时,应首先考虑周围的生态环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如植被覆盖、设置生态屏障等措施,减少探测设备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

1.2 垃圾处理安装气象探测设备过程中会产生一些垃圾,如设备包装材料、废弃金属等。

应妥善处理这些垃圾,采取分类回收等措施,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1.3 地质灾害防治气象探测设备大多需要安装在地面上,而一些地区可能存在地质灾害,如滑坡、泥石流等。

为了保护探测设备以及周围环境,应该对地质灾害进行预测和防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 设施保护2.1 设备维护气象探测设备是一项精密的技术,需要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应该制定一套完善的维护和管理制度,加强设备的保养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2 落雷防护气象探测设备大多需要安装在高处,容易受到闪电的影响。

应该设置落雷防护设施,如避雷针、接地装置等,保护设备免受闪电侵害。

2.3 物防地灾防护气象探测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容易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如强风、暴雨等。

应该加强物防地灾防护,如加固设备支架、设置雨水斗等,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综上所述,为了保护环境和设施,制定一套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非常重要。

只有同时兼顾生态环境和设施安全,才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正常进行,为社会和政府提供更为精准的气象服务。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引言环境保护1. 选择合适的环境气象探测设施应尽量选择远离污染源、电磁干扰源和建筑物遮挡物的场所,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2. 定期维护和检查对气象探测设施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定期清理设备周围的杂物和积水,检查设备的连接和接地情况,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3. 防雷保护在气象探测设施周围设置适当的避雷装置,以保护设施免受雷电的损害。

定期检查和维护避雷装置,确保其正常运行。

4. 防护建筑物将气象探测设施设置在坚固的建筑物内,以提供良好的保护。

确保建筑物的结构和材料符合安全要求,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设施保护1. 防盗保护为气象探测设施设置合适的防盗措施,如摄像头、闪光灯等。

限制设施的进入权限,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接触设施。

2. 防火保护为气象探测设施配备灭火器、烟感探测器等,以及定期进行消防设施和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并制定灭火和紧急疏散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火灾事故。

3. 养护设备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行状态,及时更换老化或故障的设备部件。

保持设备的清洁和干燥,避免因环境造成的设备损坏。

4. 数据备份保持气象探测设备的数据备份,以防止数据丢失。

定期将数据备份到云端或其他存储设备,并保证备份数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结论通过采取上述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能够有效保护气象探测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行,确保气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这些措施的执行需要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和重视。

只有保护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才能更好地服务于气象工作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
第二十三条国家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筹组织全国气候资源的综合调查、区划工作,组织气候监测诊断、分析、评价以及气候变化的研究和应用,定期发布全国气候监测公报。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气候资源的特点,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重点作出规划。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
【章名】第三章预报与警报
第十四条国家对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的制度。
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各级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公开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宣传媒介向社会公开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发布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向本部门发布专业天气预报,在国家气象台站稀少的边远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同意,也可以为当地有关机关提供气象预报服务。
【章名】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全国统一的气象技术规范和标准、气象技术装备的技术要求和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专业气象业务项目所使用的业务技术规范、技术装备的技术要求,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各类气象台站应当执行全国统一的气象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各级气象台站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及时、准确地制作和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发布补充的或者订正的预报和警报。
第十六条各级邮电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同级气象机构密切合作,确保气象通信畅通,迅速、准确地完成气象情报、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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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本条例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第三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行分类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并有权对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城乡规划。

第八条气象设施是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合理安排气象设施建设用地,保障气象设施建设顺利进行。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配备气象设施,设置必要的保护装置,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在气象设施附近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第十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二)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三)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四)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第十一条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区域气象观测站等气象台站和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的探测环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十二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大气本底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观测场周边3万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城镇、工矿区,或者在探测环境保护范围上空设置固定航线;
(二)在观测场周边1万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在观测场周边100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三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国家基准气候站观测场周边XX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或者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
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四)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五)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第十四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一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观测场周边8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8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四)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五)在观测场周边3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第十五条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区域气象观测站和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的保护,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保护范围和要求。

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和要求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公布,涉及无线电频率管理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征得国务院无线电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建设、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

对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干扰源等,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提出治理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

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在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

第十八条气象台站站址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建设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拟迁新址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在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按照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进行迁移。

申请迁移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由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申请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气象台站迁移、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气象台站探测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失去治理和恢复可能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按照职责权限和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决定迁移气象台站;该气象台站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气象台站迁移用地,并承担迁移、建设费用。

地方人民政府承担迁移、建设费用后,可以向破坏探测环境的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条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在新址与旧址之间进行至少1年的对比观测。

迁移的气象台站经批准、决定迁移的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正式投入使用后,方可改变旧址用途。

第二十一条因工程建设或者气象探测环境治理需要迁移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的,应当经设立该气象探测设施的单位同意,并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复建。

第二十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调查、取证。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直接通报、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及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迁移气象台站的;
(二)擅自批准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无线电台(站)等干扰源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履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职责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的,依照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XX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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