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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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提高我省产品(服务)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增强经济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推动浙江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8-2010年)》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发展名牌产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产品(服务)。

第三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建立以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为基础,以市场评价为依据,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浙江名牌产品的认定、管理工作,并推进浙江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是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综合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及社会团体和有关专家组成的非常5、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顾客)满意程度高。

2)、申请浙江名牌的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批量生产已满三年,达到一定经济规模,年销售额、实现利税、本行业前列,工业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1亿元(高新技术产品5000万元)以上,农产品的养殖规模或生产规模、第三产业的产品(服务)收益居全省同类产品(服务)前茅,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2、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服务)中处于省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3、产品(服务)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及我国现行标准组织生产(服务);农产品应建立农业标准化体系,按照产品标准或农业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均实施标准化管理;4、产品(服务)必须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

“浙江制造”认证模式与认证要求(重改)

“浙江制造”认证模式与认证要求(重改)

“浙江制造”品牌建设宣讲课件(二)——“浙江制造”标准制定与“浙江制造”认证实施讲义提纲一、《“浙江制造”评价规范》解读1、通用要求:什么是“浙江制造”,“浙江制造”的主要内涵,以及追求“浙江制造”品牌的企业所需要达到的基本条件。

2、管理要求二、“浙江制造”产品标准的研制1、产品的选取:市场占有率高、技术国际先进、掌握产品核心技术、符合当前产业发展导向2、标准的申报3、标准制定的程序(八步)4、标准的要求5、企业的对标达标三、“浙江制造”认证的实施1、“浙江制造”认证介绍1)“浙江制造”认证的意义和特点2)“浙江制造”认证流程介绍2、“浙江制造”认证要求介绍1)管理职责2)资源管理3)过程管理4)测量分析改进创新3、“浙江制造”认证的责任和权利1)认证机构的责任2)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权利和责任引言:2014年,国家认监委发文明确支持我省人民政府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积极支持以认证机构联盟形式开展“浙江制造”产品认证试点工作。

2014年11月,“浙江制造”认证联盟在杭州成立。

同时,已经有包括方太厨具、雅戈尔集团、杭州汽轮机股份和浙江菲达环保公司等四家试点企业成为“浙江制造”的首批获证企业。

下面,我们就浙江制造认证模式和如何认证实施方面展开重点讲解。

一、“浙江制造”认证介绍1、“浙江制造”认证的意义和特点GB/T 27000-2006中对认证的定义是“与产品、过程、体系或人员有关的第三方证明”。

而第三方证明又是需要针对认证对象满足规定要求的情况,对选取和确定活动及其结果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验证的,以证实规定要求已得到满足。

我们日常认识较多的为管理体系认证、自愿性产品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CCC 认证等。

从2014年,国家认监委发文明确鼓励和支持省人民政府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支持以认证机构联盟形式开展“浙江制造”产品认证试点工作后,我省对“浙江制造”认证模式进行了创新,赋予了“浙江制造”认证显著的特点和内容。

关于印发《浙江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质标发﹝2009﹞75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规范标准化项目管理,省局制定了《浙江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标准化处联系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浙江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的管理,提升我省服务业标准化整体发展水平,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服务业标准化发展规划(2008-2012)》,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是指在生产性或生活性服务业领域中,建立符合科学发展所需的标准体系,并实现有效运行,以建设一批服务科技含量高、组织管理科学、示范带动作用强的服务企事业单位为目标的推广项目。

第三条试点项目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协调和管理。

按照“谁受理谁负责”原则,省服务业主管部门负责省属单位试点项目受理、申请初审、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和验收初审。

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试点项目受理、申请推荐、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和验收推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项目申请初审、业务指导和验收初审。

在试点项目选择、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加强与服务业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共同做好试点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项目类型第四条试点项目重点领域为:(一)现代物流标准化。

以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第三方物流企业为重点,建立服务单位现代物流标准体系,促进物流标准的推广实施,使现代物流管理、技术、信息、服务和安全等各环节有标可依、按标实施、促标提升,提高现代物流效率和服务工业的能力。

(二)旅游标准化。

围绕旅游安全、旅游诚信、旅游景区景点配套服务等内容,构建和实施具有浙江省地方特色的旅游服务业标准体系,规范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等项目的经营和服务行为。

'浙江老字号'认定办法doc

'浙江老字号'认定办法doc

附件1:“浙江老字号”认定办法一、名称浙江老字号Zhejiang Time-honored Brand二、对象和范围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企业品牌。

浙江省境内的有关单位(企业或组织)。

三、认定条件参加认定“浙江老字号”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二)品牌创立50年以上(含50年);(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四)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五)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六)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七)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控股或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认定方式由“浙江老字号”评审委员会全面负责“浙江老字号”评审工作。

“浙江老字号”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专家委员会。

秘书处设在省商务厅商贸发展处,负责评审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浙江老字号”的评审,并参与相关工作的论证。

五、认定程序具备“浙江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并由市级商务部门审核后报省商务厅。

具体步骤:(一)申请提出:有关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报表,并报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二)提交资料: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评,确认申请有效的,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有关资料,并报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三)调查鉴别: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查与鉴别,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报省商务厅。

(四)专家评审:省商务厅组织专家对资料进行分析,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评审意见,撰写认定报告。

(五)公示:省商务厅在有关媒体公示拟认定为“浙江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名单,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省商务厅提出异议。

浙江省名牌产品申报办事程序

浙江省名牌产品申报办事程序

浙江省名牌产品申报办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国家总局12号令)、《浙江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8-2010)》、《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发展名牌产品的通知》,以及《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办法(暂行)》、《浙江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管理工作。

二、服务范围本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自愿申请认定名牌产品的企业及其产品。

三、申报条件1、浙江名牌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2、中国名牌产品符合当年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目录要求。

四、服务程序(一)申请和受理1、企业在自愿申报浙江名牌的基础上,到所在地的市(或经济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或登陆相关网站下载《浙江名牌产品申请表》,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如实填写,在当年3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所在地的市或经济强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a)《浙江名牌产品申请表》;b)企业营业执照和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c)上年度企业资产损益表和申报名牌产品的销售额证明;d)省和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证明(如有);e)计量体系合格(确认)证明;f)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如有)证明;g)产品质量检验结果证明;h)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证明(如有);i)强制性管理产品取得的证书;j)符合清洁生产的证明;k)企业主要用户名单(单独装订)。

2、市(经济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浙江名牌产品申请条件、填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方面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签署推荐意见后,在4月底前统一报送认定办;对不符合浙江名牌产品申请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并说明理由。

(二)初审及评价1、认定办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对上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并对申报材料中有关企业经营、质量管理、产品质量、用户(顾客)满意、质量诚信等方面进行初审,提出初选名单,在6月底前将初选名单内的申报材料分送省级综合部门和相应的专业评审组。

新一批浙江老字号名单公布,柯桥金蝉布艺上榜

新一批浙江老字号名单公布,柯桥金蝉布艺上榜

新一批浙江老字号名单公布,柯桥金蝉布艺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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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纺织服装周刊》2024年第07期
近日,浙江省商务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文物局正式发布《浙江省商务厅等4部门关于公布前六批“浙江老字号”复核名单及第七批“浙江老字号”认定结果的通知》,正式认定“天堂”等108个字号(品牌)为第七批浙江老字号。

其中,位于绍兴市柯桥区的浙江金蝉布艺股份有限公司以“金蝉”品牌(字号)上榜。

据了解,新一批浙江老字号认定坚持“动态管理,优中选优”原则,重点考虑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的优秀品牌,并且贴近人民生活,关注民生消费,突出创新导向,能够在传承发扬优秀文化、促进品牌消费、自主品牌国际化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作为家居装饰行业的领跑者,金蝉布艺凭借着独特的品牌优势、精美的设计、多功能性等优势,不断创新发展,在市场上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受到众多消费者青睐,是窗帘窗纱行业内首家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產品”的企业。

此次入选名单不仅是对金蝉布艺在行业中卓越表现的认可,同时也是对柯桥本土品牌的再次肯定和激励,将有效推动更多本土面料品牌的创建培育,助力柯桥面料产业的进一步升级。

(本版整理_周榆清)。

省级首台套认定办法

省级首台套认定办法

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对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台(套)产品扶持政策,鼓励我省企业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装备工业产品,提升我省装备制造业的整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浙委〔2007〕76号)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首台(套)产品是指本省企业首次自主研发生产并经用户单位使用且符合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及年度扶持重点的单台产品或成套设备,包括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两种基本类型。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管理工作,并依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研究确定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及年度扶持重点,组织开展全省首台(套)产品的申报、认定和监督管理,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

第二章认定范围、条件第四条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并在浙江省境内的研发、生产企事业单位,其产品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领域,均可申请认定。

第五条申请认定首台(套)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产品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即申请单位经过其投资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

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二)申请单位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产品市场前景好,且能够实现批量生产和销售,满足售后服务需要。

(三)产品创新程度高。

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

(四)产品技术先进,对于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省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于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国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下放事项目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下放事项目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下放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3.08.02
•【字号】浙政办发〔2013〕101号
•【施行日期】2013.08.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
保留、下放事项目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3〕10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发〔2013〕19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级保留的96项和下放的1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认真做好保留和下放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规范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大力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

同时,要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责任制,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提高政府管
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浙江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下放事项目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日附件
浙江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下放事项目录。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机构确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机构确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机构确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浙质监发〔2011〕216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关于印发《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机构确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浙质监发〔2011〕216号各市、义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机构确定工作规范(试行)》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该规范和相关制式表格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机构确定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产品质量鉴定工作,规范确定程序,确保鉴定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和《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产品质量鉴定的机构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全省地区特点、产业结构、技术条件等,按照统筹协调、合理布局、有序发展和择优确定的原则,对全省产品质量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的设置进行统一规划。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鉴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鉴定办)负责鉴定机构确定事项中有关能力评估和监督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属鉴定机构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申请从事质量鉴定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从事质量鉴定工作的业务背景和技术能力;应当设置专门的鉴定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三)鉴定管理部门应具有6名以上专门从事质量鉴定的管理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3名以上;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与质量鉴定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四)每项鉴定领域至少拥有3名以上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专家库成员。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12.31•【字号】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5号•【施行日期】1995.12.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已于1995年12月26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31日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6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和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产品的质量管理,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办法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引导、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对举报属实和协助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第六条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查制度。

“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规范

“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规范

“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浙江制造”CZJM-201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规范(第一版)1刖言为了加强对“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管理,确保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维护“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权威性和“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的信誉,制定并执行本规范。

2.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获得“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所有组织。

3.职责认证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具体实施“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4.认证证书内容与格式4.1认证证书内容“浙江制造”认证证书是证明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和许可认证合格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

根据认证类别不同,“浙江制造” 认证证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认证证书名称应明确产品认证领域(认证制度),如“浙江制造认证证书”等字样。

(2)认证委托人(证书持有人)的名称、地址;(3)产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4)生产企业名称、地址;(5)认证标准;(6)认证模式;(7) 产品名称;(8) 发证日期及证书有效期;(9) 发证机构公章、“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公章及签发人。

4.2认证证书格式“浙江制造”认证证书一般有中、英文两种版式,一般提供中文 证书,需要时可提供英文证书;当英文内容发生争议时,以中文证书 为准。

4.3证书变更5. 认证标志的图案与说明“浙江制造”认证标志的基本图案由方形和品字的基本图形,“浙 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 的中文简写为“浙江制造” 、英文简写“ZHEJIANGMADE 组成。

方形和品字象征着“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的认证制度的公正性和“浙江制造”产品的质量保证。

“浙江 制造”表明认证标志的所有权和授权使用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责任。

“浙江制造”认证标志基本图案如下:6. 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要求(1) 证书持有人在认证有效期内,可在产品广告、产品宣传材发布日期:2015年04月30日 ~ 3 ~ 修订日期:2016年08月30日断江制造料上使用认证证书,可在投标、产品销售过程中,向顾客出示“浙江制造”认证证书。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农副产品【发文字号】浙农政发[2008]8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农业厅【发布日期】2008.07.04【实施日期】2008.07.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浙江省农业厅公告第12号——关于浙江省农业厅继续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政发[2008]8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浙江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若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附件:浙江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农业厅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附件:浙江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工作,加强对浙江名牌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实施农业品牌化发展战略,提高浙江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名牌农产品是指经评选认定获得“浙江名牌农产品”称号,并获准使用“浙江名牌农产品”标志的农产品。

第三条浙江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范围为本省范围内的种植业、畜牧业类的食用农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

第四条浙江名牌农产品的发展实行“企业为主、市场导向、政府推动”的机制。

第五条浙江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坚持自愿、无偿、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对获得“浙江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产品营销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章组织管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三名”工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3]5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三名”工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3]5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三名”工程的若干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三名”工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3〕5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全面实施知名企业、知名品牌、知名企业家培育工程(以下称“三名”工程),努力打造浙江经济“升级版”,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实施“三名”工程,为打造浙江经济“升级版”注入强大动力(一)重要意义。

知名企业是浙江经济的骨干支撑,知名品牌是浙江产品和服务的品质标志,知名企业家是浙商群体的杰出代表。

实施“三名”工程是打造浙江经济“升级版”的有效途径。

当前,中小企业多、龙头骨干企业少,品牌数量多、知名品牌少,大小老板多、知名企业家少等“三多三少”问题,仍是制约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的突出问题。

全面实施“三名”工程,有利于加快改变“三多三少”状况,增强创新驱动能力,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对于加快推进浙江经济强省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

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围绕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分类指导与重点扶持、整合资源与优化机制相结合,以创建“名企、名牌、名家”为载体,强化扶优扶强政策导向,大力实施名企战略,培育一批龙头骨干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大力实施名品战略,创建一批享誉国内外的区域知名品牌,培育一批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品牌企业;大力实施名家战略,打造一支由知名企业家领衔的管理团队和技术团队,推动我省由工业大省向工业强省、制造大省向智造强省、品牌大省向品牌强省转变。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2005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同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和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保障本条例的施行。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鼓励生产者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创建著名品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规划,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奖励制度和著名品牌保护制度,积极实施名牌发展战略。

第五条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对举报属实和协助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依法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七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索取并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等单证。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依法对销售的产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八条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一)《产品质量法》等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地方标准的产品;(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产品;(四)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产品;(五)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证明的产品;(六)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专供出口的产品除外。

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

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

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对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台(套)产品扶持政策,鼓励我省企业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装备工业产品,提升我省装备制造业的整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 号)、《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浙委〔2007 〕76 号)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首台(套)产品是指本省企业首次自主研发生产并经用户单位使用且符合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及年度扶持重点的单台产品或成套设备,包括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两种基本类型。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管理工作,并依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研究确定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及年度扶持重点,组织开展全省首台(套)产品的申报、认定和监督管理,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

第二章认定范围、条件第四条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并在浙江省境内的研发、生产企事业单位,其产品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领域,均可申请认定。

第五条申请认定首台(套)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产品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即申请单位经过其投资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

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二)申请单位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产品市场前景好,且能够实现批量生产和销售,满足售后服务需要。

(三)产品创新程度高。

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

(四)产品技术先进,对于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省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于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国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经贸技术[2001]27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经委(计经委)、省级厅(局):根据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规范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的组织管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重新修订的《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1996年印发的《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同时予以废除。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00一年三月五日主题词:工业新产品鉴定办法通知抄送:国家经贸委技装司、省府办公厅、省计委、省科技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室2001年3月7日印发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省委、省政府科教兴省战略,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关法律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罹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创新或较原产品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工业产品。

用进口元器件组装的产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外观、包装的产品均不作为新产品。

第三条列入省级计划的工业新产品,在完成试制试产后,应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验收。

对于涉及人身、社会安全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其鉴定验收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鉴定验收的组织管理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归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工业新产品的鉴定验收工业。

一、列入国家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的新产品,受国家委托的,由省经贸委组织鉴定验收。

二、列入省工业新产品试制试产计划和重点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的新产品,除少数重点项目由省经贸组织鉴定验收外,其它均委托各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省级有关部门主持鉴定验收。

三、实行许可证管理等产品,按省经贸委浙经贸办字(2001)6号文件规定组织管理和鉴定验收。

海宁亭溪包装有限公司三项新产品通过省级鉴定

海宁亭溪包装有限公司三项新产品通过省级鉴定

磋匿
通过 省级新产 品鉴定 。
水 墨柔印纸 箱采用水性环保油墨和瓦楞纸板直接在 柔 东 南”塑料 包装薄膜 ,飞鹰集 团有限 公司生产的 “ 鹰” 飞
版下 印刷技 术 ,网线高达 8 0~1 0 ,图文清晰 ,色彩柔 不锈钢 保温制 品 ,浙江大 发包装有 限公司生 产的 “ 1线 龙发 ”
海 宁亭溪包装有 限公 司
三项新产 品通过省级鉴定
受浙江省科 技厅委托 ,嘉兴市科 技局于 2 0 年 1 0 6 2月 2 2日在杭州主持 召开 了由海宁市亭溪包装有限公 司研制开 发 的 “ 墨柔版下 印彩色环保 纸箱 ” “ 水 、 高抗水环 保型冷藏 食 品纸 箱” “ 和 环保防震 异型纸护 垫” 三项新 产品鉴定 会。 经鉴 定委 员会鉴 定认为 ,三项 产 品的开发是成 功的 ,同意
和 ,层次感 强 , 到胶印效 果 ,其印刷技 术处于 国内领先 镀 铝聚酯薄膜 , 达 宁波 海天集 团有限公 司生 产的 “ 海天 ”注
水平 。 塑机 ,杭华油墨 化学有 限公司生产 的 “ 杭华 ”油墨 。
高抗水冷藏纸箱 采用食醋浸润后烘烤干燥的物理加工
方法 ,达到纸 箱各பைடு நூலகம் 位均匀上蜡 ,以获得高 抗水性 、高强
宁波 :瓦楞纸箱整体提价 5 ~1% % 0
从 本 月起 , 宁波 市 包 装 行 业 将 瓦 楞纸 箱 整体 提 价 度功效 。经 2 小时淋 水试验 , 4 不渗透 、不变形 ,抗压强度 5 %~1%。 0 据业 内人士分 析 , 包装纸盒 费用的提价 将会波 保持淋水前 的 8 %以上 。产品具有 高抗水性 、高强 度、冷 0 及 商品售价 ,消 费者可能会 为此 多埋 单。 藏 贮运下性 能好和绿 色环保等特 点 , 工制 作方法 有创新 加 在 宁波 ,消费类 产品的制造 业发达 ,大 到家电 ,小到 性 ,达 到国内同类产 品领先水平 。 食 品, 要用到 以瓦楞纸箱 为主的纸制 包装 。 都 而瓦楞 纸箱 异 型纸 护垫采用 多层见坑 瓦楞纸板粘 合叠加 , 过专 通 的主要 原料是纸 张 , 纸张 占行业成 本7 %左右 。 目前 , 0 “ 包 门裁割 工具 制成异 型纸护垫 , 良好的 防震缓冲功 能 , 有 可 装市场 各种原材 料涨幅 已达 1 %~1%, 3 5 另外油价 , 煤价 , 有 效替 代E S P ,避免 白色污 染。产品构思 有创新 性 ,可充 运 费等 各相关费 用也 相继上扬 , 瓦楞纸生产 企业难以 通过 分 利用小幅 面纸板 , 有利 于节约 资源 , 加工 技术达到 国内 企业 内部 挖潜来 消化吸收 ,很多企业 面临亏损 。 ”宁波市 先 进水平 。 包装行 业协会秘 书长扬素 贞称 , 包装费 用约 占到 整个 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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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提高我省产品(服务)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增强经济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推动浙江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8-2010年)》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发展名牌产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产品(服务)。

第三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建立以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为基础,以市场评价为依据,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浙江名牌产品的认定、管理工作,并推进浙江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是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综合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及社会团体和有关专家组成的非常
设机构。

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

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承担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在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评价工作按《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办法(暂行)》进行。

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七条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并处理投诉,组织实施对浙江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各市(经济强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浙江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对辖区内浙江名牌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八条申请浙江名牌产品的要求:
1)、申请浙江名牌产品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与申请产品(服务)的注册商标和核准范围一致;
2、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3、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4、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6、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7、用户、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强烈的产品;
8、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评价指标
第十条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发展评价和质量诚信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质量诚信主要评价企业信用状况;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不同产品(服务)评价细则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每年一季度由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申请,二季度开始评价,九月由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公布认定结果。

第十四条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浙江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本市(或经济强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五条各市(经济强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对上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中有关企业的经营、产品质量、用户(顾客)满意、质量诚信情况等方面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以及有关材料分送相应的专业评审组。

第十七条各专业评审组按照评价细则对申报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本专业的浙江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第十八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各专业评审组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分析(必要时组织现场考评)后,提交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审议初选名单。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审议确定浙江名牌产品初选名单,采取委员表决方式,并满足以下条件:
1、认定委员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表决;
2、认定委员会主任必须参加。

1
3、对拟认定的浙江名牌产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赞成。

第十九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将经审核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条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审议、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以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的名义授予“浙江名牌产品”称号,颁发浙江名牌产品证书和奖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按《浙江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办法》监督管理浙江名牌产品。

浙江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自愿申请复评。

第二十三条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浙江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浙江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限。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浙江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于省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浙江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范围;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合执法部门作好产品真假鉴别工作。

第二十六条从浙江名牌产品中择优向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推荐中国名牌产品。

第二十七条对已获得浙江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服务)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浙江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八条浙江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未获得浙江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浙江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浙江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浙江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浙江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

第二十九条参与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

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

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浙江名牌产品称号者,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浙江名牌产品申请。

第三十一条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名牌战略的推进工作,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协助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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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除按本办法规定的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浙江名牌产品评价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浙江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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