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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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提高我省产品(服务)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增强经济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推动浙江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8-2010年)》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发展名牌产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产品(服务)。

第三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建立以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为基础,以市场评价为依据,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浙江名牌产品的认定、管理工作,并推进浙江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是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综合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及社会团体和有关专家组成的非常

设机构。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承担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在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评价工作按《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办法(暂行)》进行。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七条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并处理投诉,组织实施对浙江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各市(经济强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浙江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对辖区内浙江名牌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八条申请浙江名牌产品的要求:

1)、申请浙江名牌产品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与申请产品(服务)的注册商标和核准范围一致;

2、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3、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4、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6、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7、用户、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强烈的产品;

8、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评价指标

第十条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发展评价和质量诚信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质量诚信主要评价企业信用状况;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不同产品(服务)评价细则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申请,二季度开始评价,九月由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公布认定结果。

第十四条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浙江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本市(或经济强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五条各市(经济强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对上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中有关企业的经营、产品质量、用户(顾客)满意、质量诚信情况等方面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以及有关材料分送相应的专业评审组。

第十七条各专业评审组按照评价细则对申报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本专业的浙江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第十八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各专业评审组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分析(必要时组织现场考评)后,提交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审议初选名单。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审议确定浙江名牌产品初选名单,采取委员表决方式,并满足以下条件:

1、认定委员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表决;

2、认定委员会主任必须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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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拟认定的浙江名牌产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赞成。

第十九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将经审核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条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审议、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以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的名义授予“浙江名牌产品”称号,颁发浙江名牌产品证书和奖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按《浙江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办法》监督管理浙江名牌产品。浙江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自愿申请复评。

第二十三条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浙江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浙江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浙江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于省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浙江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范围;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合执法部门作好产品真假鉴别工作。

第二十六条从浙江名牌产品中择优向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推荐中国名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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