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的含义
国际商法的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的名词解释国际商法是指涉及跨国贸易和国际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和规则。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国际商法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对一些与国际商法相关的重要名词进行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领域的法律术语。
1. 国际商法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国际商法是指用于调节跨国贸易、国际商事合作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集合。
它包括国内法和国际公约,如国际商事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等。
国际商法的目的是为全球贸易和投资提供稳定、公平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
2.公约 (Convention)公约是一种国际协议,其签署国同意以共同规则和原则调整特定领域的国际行为。
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由77个国家签署的公约,旨在调整跨国货物销售合同的相关事项。
公约的签署国必须遵守其规定,并将其纳入其国内法律体系。
3.仲裁 (Arbitration)仲裁是一种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
当合同或协议中包含有关仲裁条款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处理,而不是通过诉讼解决。
仲裁的优点包括效率高、专业性强、适用于跨国争议等。
4.合同 (Contract)合同是双方或多方之间达成的法律协议,规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国际商法中,合同是贸易和商业活动的核心。
合同通常包括商品的描述、价格、交付条件、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
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规则,否则可能会导致违约或诉讼等后果。
5.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创造性劳动的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这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在国际商法中,知识产权保护是重要的议题。
为了鼓励创新和提供合理的竞争环境,国际组织制定了多项协议和公约,旨在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使用。
6.适用法 (Applicable Law)适用法是指在国际商事争议中用于确定适用的法律。
国际商法
第一章导论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惯例的总和。
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这种关系是各国商事组织在跨国经营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是指人们在实施商事行为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国际”的含义是指“跨越国境”的意思。
现代国际商法的调整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已经从传统国际商法的范围:商事组织、合同、代理、买卖、海商、保险、票据等领域,拓展到技术贸易、服务贸易、投资、金融、产品责任等众多的国际经济领域。
二、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国际商法主要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1) 商人习惯法阶段具有跨国性和统一性(2) 国内法阶段把国际商法的内容写进国内法(3) 现代国际商法阶段新形式的国际性和统一性三、国际商法的渊源(表现形式)国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及其具体的表现形式。
国际商法有三个主要渊源: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或公约是指国家间共同制定的商事规范,双边性质的称条约,多边性质的则称公约。
2.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活动中形成的,由某些国际组织或某些商业团体整理编纂成文的,为广大国际商事当事人所普遍接受的贸易规则。
3.国内立法国内立法作为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各国制定的关于调整涉外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一)大陆法的结构和特点大陆法各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公法又细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公法等调整国家和国家以及国家和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而私法可以分为民法和商法等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
大陆法的特点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它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
另外,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
(二)大陆法的渊源大陆法强调成文法的作用,所以法律是大陆法的主要渊源。
但是,习惯、判例和学理也在大陆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英美法系的结构英美法系在结构上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普通法又称习惯法或判例法,其原意是指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国际商法概述
国际商法概述国际商法是关于国际商业交易和跨国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国际商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对国际商法的定义、特点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进行简要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定义国际商法又称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私法的一个分支,旨在调和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业交易关系。
它规定了各国之间商业交易的法律规则,减少交易不确定性,促进跨国经济合作。
二、国际商法的特点1. 多元性:国际商法是涉及多个国家以及其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法律体系,因此其规则多元复杂,需要各国之间进行协商和合作。
2. 国际性:国际商法适用于跨国经济活动,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领域,其适用范围广泛。
3. 合同自由原则:国际商法倡导合同自由原则,即各方在商业交易中享有自由选择合同对象、签订合同内容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4. 国际仲裁:为应对跨国商业纠纷的解决,国际商法常使用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争议解决,以提高效率和减少成本。
三、国际商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国际商法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规范经济活动:国际商法通过立法、公约等形式规范各国之间的经济活动,为商业交易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促进跨国经济合作发展。
2. 降低交易成本:国际商法通过制定统一的法律规则和商事仲裁机制,降低跨国交易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减少纠纷的发生,从而降低交易成本。
3. 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国际商法推崇合同自由原则,为各国之间的商业交易提供了自主选择合同内容和合同对象的权利,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
4. 维护合同权益:国际商法为各方在商业交易中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护,当合同发生违约或争议时,可以依据国际商法进行维权,维护合同权益。
5. 促进国际经济合作: 国际商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不同国家之间加强经济联系和合作,促进国际贸易的繁荣与发展。
四、国际商法的挑战与展望随着全球经济格局的不断变化和技术的快速发展,国际商法面临着一些挑战。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和表现形式,主要有三个,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三是各国有关商事和国际贸易的国内法。
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并被相关各方所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一种行为规范。
大陆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主要代表国家是法国和德国。
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以普通法为基础的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典:是把有关同一类内容的各种法规和原则收集起来,加以系统化,汇编为一个单一的法律文件。
衡平法:为了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而产生的,当时由国王指示枢密大臣在处理案件时可不受普通法的约束,而按照“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作出判决,这些判决就形成了衡平法。
《法律重述》:美国法学会把同经济活动有密切联系的商法和部分民法的判例法进行综合审理,编纂成各种判例法汇编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主要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生活某一方面问题的法律文件。
法律从属于宪法,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司法解释:是指对于法院审判的工作和检察院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这些解释对其下级法院和检察院的审判和检查工作具有约束力。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根本违反合同:是指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预期违反合同: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已有根据预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合同义务,即为预期违反合同。
其救济方法是中止履行合同。
对价:指合同一方的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
国际商法概述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随着经济的一体化不断发展,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已经扩展到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三大贸易领域,并且增加了融资租赁、工程承包等新型国际商事行为。
注意一种社会关系受国际商法调整的几个条件:法律关系跨越国境,具有国际性;主体必须是商事主体;行为是商事行为。
国际商法含义的几个特征:1.国际商法源于传统商法,但其调整对象和范围比后者更为广泛。
2.国际商法中的“国际”不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而是指“跨越国界”。
3.国际商法的性质属于跨国私法。
4.国际商法主要是实体法。
二、国际商法的起源和发展国际商法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如下阶段:1.中世纪商人的习惯法时期。
2.国内法时期。
3.20世纪,尤其是60年代以后的现代国际商法时期。
商人习惯法(Law merchant):是各港口、集市之间的商人们约定俗成的采用重罗马法流传下来的商事交易习惯规则。
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维护共同利益,他们自愿接受这些习惯的约束,自发的推举“法官”运用习惯法,采用简洁、迅速、灵活的程序,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裁决商事纠纷,建立起类似于现代的国际商事仲裁或调解制度。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表现形式)现代国际商法有两个方面的渊源:一是国际法方面的渊源;二是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商事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共同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有关商事权利义务的各种协议。
按照条约的缔约方数目划分,可以分为双边,区域性和全球性国际条约。
条约必须遵守;条约仅对缔约国有效;国际商事惯例(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Practices) :是在长期反复的国际商事交往实践中逐步形成,并得到各国普遍承认或遵守的商事活动的习惯做法,由此成为公认的国际商事原则或规则。
国际商法概述
2. 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和
A. 国际意为“跨越国界”,国际商事关系是指处于不
同国家的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商事关系,而不是国家 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后者由国际公法调整。 B. 商事关系包括: (1)商事组织关系 (2)商事交易关系:传统商法仅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 现代商法除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外,还调整无形商品 的交易,如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投资、国际融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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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商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规范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 保障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它与道德规范的不同。 (1)起源不同: 道德起源于原始社会 (2)表现形式不同: 道德存在于认的思维中 (3)具体内容不同: 道德强调义务 (4)实现方式不同: 道德依靠社会舆论 (5)调整的范围不同: 道德更为广泛,深刻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二、国际商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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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是调 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法律规范 的总和。
概念分析 1.国际商法是法律规范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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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商法的特点
公私混合 实体程序混合 国际国内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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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
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一、国际商法概述国际商法,又称国际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商业交易的法律体系。
它为跨国公司和个人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以便解决在国际贸易中出现的争议和问题。
国际商法的主要任务是规范国际贸易中的各类活动,如合同订立、货物运输、支付方式、知识产权保护等。
它的出现和发展与全球化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国际贸易的繁荣和发展。
二、国际商法的来源国际商法的主要来源包括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的规则。
国际惯例是国际商法的基础,它是由长期实践形成的一种普遍行为准则。
国际条约是由各国签署并批准的法律文件,对国际贸易达成共识。
国际组织的规则是由国际组织制定和发布的规范,如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
三、国际商法的主要原则国际商法的主要原则包括自由裁量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诚信原则。
自由裁量原则是指各当事人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应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进行协商和决策。
契约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自由订立合同,合同一旦成立就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诚信原则是指各方在国际贸易中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交易,不得采取欺诈行为。
四、国际商法的典型案例国际商法有很多典型案例,如《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支付方式》等。
在这些典型案例中,各方需遵守合同约定和国际贸易规则,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五、国际商法的挑战与发展随着全球化经济的深入发展,国际商法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机遇。
一方面,技术的进步和贸易方式的变革给国际商法带来了新的问题,如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等;另一方面,国际商法的发展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解决方案,如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国际仲裁法等。
六、国际商法作为规范国际贸易的法律体系,对于促进国际贸易的繁荣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为跨国公司和个人提供了法律保障,解决了在国际贸易中出现的争议和问题。
随着全球化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商法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需要不断完善和进步,以适应全球经济的发展需求。
国际商法概念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活动及规范国际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点:跨国性)、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商事立法法典:是把有关同一类内容的各种法规和原则收集起来,加以系统化,汇编为一个单一的法律文件。
衡平法:为了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而由国王指示枢密大臣在处理案件时可不受普通法的约束,而按照“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作出判决,这些判决就形成了衡平法。
《法律重述》:美国法学会把同经济活动有密切联系的商法和部分民法的判例法进行综合审理,编纂成各种判例法汇编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主要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生活某一方面问题的法律文件。
法律从属于宪法,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国际商法的两个主要渊源:国际公约、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3)契约自由商事组织: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合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通过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有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人的权利:分享合伙企业利润的权利;合伙人直接相互代理的权利;获得补偿的权利;监督和检查合伙企业账目的权利;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合伙人的义务:缴纳出资的义务;忠实义务(没有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也不得从事与合伙企业的营业相竞争的行业。
)合伙的主要特征:1.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的一类企业。
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规定各合伙人在合伙中的权利和义务。
即使合伙企业设有一定的组织机构负责日常的业务,其内部关系仍然主要适用合伙协议的有关规定。
2.合伙强调的是“人的组合”,从法理上说,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等都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存续。
国际商法定义
国际商法定义国际商法是指不同国家之间进行商业交易时所遵循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际商法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凸显。
本文将从国际商法的定义、发展历程、重要原则以及对国际商务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国际商法是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它主要规范了跨国商业交易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商法的定义可以分为两个层面:狭义上的国际商法是指涉及跨国商业交易的法律规则,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等;广义上的国际商法则是指包括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以及国际商事仲裁等在内的一系列法律规范。
国际商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的海商法时期,当时不同国家的商人通过海上贸易进行商业活动,为了解决跨国商业纠纷而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则。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和加深,国际商法也逐渐发展完善。
特别是在二战后,国际贸易的快速增长使得国际商法面临了更多的挑战,各国纷纷通过国际协议和组织来加强对国际商法的管理和规范。
国际商法的重要原则有多个,其中包括合同自由原则、契约精神原则、公平原则等。
合同自由原则强调各方在商业交易中的自主权,即各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达成合同并约定条款。
契约精神原则则要求各方在履行合同时诚实守信,遵守已经约定的条款。
公平原则强调在商业交易中各方应当平等互利,不能利用优势地位对弱势方进行不公平的压榨。
国际商法对国际商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国际商法为各国商人提供了一个稳定和可靠的法律框架,增强了各方的信心和合作意愿。
其次,国际商法的发展促进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通过消除贸易壁垒和减少行政手续,降低了跨国贸易的成本和风险。
此外,国际商法还推动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为商业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种高效和便捷的途径。
国际商法在促进国际商务发展、维护各方权益和加强国际合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推进,国际商法的地位和作用将进一步凸显。
因此,各国应加强对国际商法的研究和理解,积极参与国际商事活动,推动国际商法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国际商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商法知识点总结国际商法是指涉及跨国商业交易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商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国际商法的定义、适用范围、主要法律制度和争议解决机制等方面进行总结。
一、国际商法的定义国际商法是指涉及跨国商业交易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它包括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两个方面。
国际私法是指涉及私人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如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
国际公法是指涉及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如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
二、国际商法的适用范围国际商法适用于跨国商业交易。
跨国商业交易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商业交易。
跨国商业交易的主要形式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
国际商法适用于跨国商业交易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如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国际货运关系等。
三、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制度1.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是指由各国政府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协议。
国际公约是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制度之一。
国际公约包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
2.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指在跨国商业交易中形成的、被广泛接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惯例。
国际惯例是国际商法的另一个重要法律制度。
国际惯例包括国际商业惯例、国际货运惯例等。
3.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指涉及私人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国际私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私法包括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仲裁法等。
四、国际商法的争议解决机制1.仲裁仲裁是指由仲裁庭对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
仲裁是国际商法中最常用的争议解决机制之一。
仲裁的优点是快速、灵活、保密。
仲裁的缺点是费用较高、裁决结果不一定得到法律强制执行。
2.诉讼诉讼是指由法院对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
诉讼是国际商法中较少使用的争议解决机制之一。
诉讼的优点是裁决结果得到法律强制执行。
诉讼的缺点是费用较高、程序较为繁琐。
3.调解调解是指由调解员对争议进行调解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
国际商法 名词解释
1.International commerce law: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和国际商事行为的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强调的是各国商人之间从事跨国境的商业活动,尤其是跨国间贸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mon law :普通法, 在不同时期的判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具备司法连贯性特征并在一定的司法共同体内普遍适用的各种原则、规则的总称3.Equity :衡平法, 是英国自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4.大陆法系;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总称5.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等。
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国际贸易法:国际之间的贸易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其他各种关系的法律规则。
(商事交易)国际商法: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公司、投资)与商事交易(买卖)的各种法规的总称。
强调各国商人(企业)之间从事商业活动,尤其是贸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
英美法系:中世纪以来英国的法律以及受其影响或仿其模式制定的美国及其他国家法律的总称。
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一中法律指读。
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独资企业(个人企业):由一个出资者单独出资,并以自己的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点:企业非法人,无独立财产合伙企业: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通过订立协议,约定共同出自、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
特点:企业非法人,无限责任。
合作企业:由法定人数以上的社员出资组成的,在互助的基础上,以共同经营的方式谋求社员经济利益或提供生产和生活服务的社团法人。
国际商法概念
国际商法概念: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间商事行为和商事组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以权力义务为内容。
国际商法渊源:1、国际条约。
一是指两个以上国家为何确定相互之间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协议。
二影响大较大的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国际惯例。
一是指国际贸易领域中常用的习惯做法。
二影响较大的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原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英美法系:1、特点:A、以商事习惯法、判例法、衡平法、商事成文法并存为特征,遵循判例原则。
B、民事法律与商事法律无区别2、英国法结构:A、普通法。
B、衡平法(两者本质都是判例法)3、英国法渊源:A、判例法。
B、成文法。
C、习惯4、美国法结构:A、联邦法。
B、州法5、美国法渊源: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制订法作为补充中国法律渊源:A、制定法。
B、法律解释——有权、无权解释——学理解释无效,但是为参考。
C、判例——判例无效。
合伙概念特点及合伙企业:1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共同目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利润、共担风险所组成的企业。
2纽带:订立的合伙协议3、合伙企业不是法人,每个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外部关系:是指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中哪些需得到全体合伙人同意:A应告知未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B、竞业禁止。
C、合伙人不得与本企业交易(合伙协议有规定或全体合伙人同意除外)什么是公司?有限和股份的组织结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
公司是指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组织分类:1无限责任公司2有限责任公司3两合公司:由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股东和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混合组成的公司4股份有限公司代理法的概念:是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在特定的法律活动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相关关系,即由于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已被代理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活动所产生的相互关系的总和。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国际商法是指涉及跨国贸易和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
它涵盖了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运输、国际投资、国际商标、国际知识产权等多个方面,为保障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首先,国际商法的特点之一是其适用范围广泛。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国际商业交流日益频繁,各国间的贸易往来不断增加。
而国际商法就是为了处理这些涉及多国交易的商业活动而设立的。
无论是跨境合同纠纷、国际仲裁还是国际商标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际商法的框架下都有相应的规则和机制。
其次,国际商法的发展与国际贸易紧密相连。
国际商法作为国际贸易的法律保障,其发展与国际贸易的发展紧密相连。
随着贸易模式的多样化和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国际商法也在不断演化和完善。
例如,国际贸易合同的标准化和国际仲裁的普及,一方面减少了跨国贸易的风险和成本,另一方面也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再次,国际商法的核心原则是公平、合理和互惠。
在国际商法的规范下,各国主体在跨国贸易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合同自由原则保障了各方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合同;最惠国待遇原则确保了不同国家的投资者享有同等的待遇;公平竞争原则保护了市场的公正竞争和消费者的利益。
这些原则的贯彻使得国际商法在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此外,国际商法还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是国际商法的适用问题。
由于不同国家之间法律制度的差异,跨国商业活动往往涉及到不同的法律体系。
因此,当发生争议时,如何确定适用的国家法律和仲裁地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次是国际商法的司法管辖和执行问题。
由于跨国商业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涉及到的司法管辖和法院执行问题也常常引发纠纷。
因此,建立有效的国际仲裁机制和加强司法协助合作至关重要。
总之,国际商法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为跨国贸易和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国际贸易的稳定和发展。
然而,由于国际商法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对其深入研究和完善仍然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
国际商法的概念
㈠国际商法的概念: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是指“跨越国界”目前,在国际上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基本上是公司、企业、法人等商事组织而不是国家。
㈡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法方面的渊源,1.国际条约2.国际贸易惯例;3.各个国家关于商事方面的国内立法. 大陆法系的渊源:成文法、习惯、判例、学理;普通法系的渊源:判例㈢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体系基本相同: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三级:1 第一审法院2上诉法院3 最高法院(由低向高排列);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并存㈣要约:是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要约的构成要件:1)、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2)、要约应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内容必须明确,肯定)3)、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
4)、要约应当表明,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要约人愿受其约束的意思。
5)、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例:交错的要约要约。
要约邀请本身并不是一项要约,而只是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如商业广告、招标通告、拍卖人首次开价等。
要约邀请的特点(1)不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 (2)内容不十分明确肯定. (3)通常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
以下特殊情况被作为要约:寻人启事;自动取货机;公交车上车;电影院买票。
要约生效: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对要约人的约束力:A.要约的撤回 B.要约的撤销:1英美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无拘束力,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之前,任何时候都可以撤销或更改要约内容。
除非要约人采用签字腊封式的要约,或者该要约有对价的支持。
2德国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
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注明有不受拘束的词句。
3法国法认为:原则上允许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可以撤销要约,但要承担赔偿责任.4意大利民法典规定:凡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者,在期限届满以前,不得撤销要约;如在要约中未规定期限的则在受要约人承诺前可撤销要约,但如受要约人善意信赖要约,并为履行作了某种准备,则要约人应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的责任。
什么是国际商法
什么是国际商法国际商法,又被称为国际私法或国际贸易法,是指调整跨国商业交易中涉及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法律体系。
随着全球贸易的蓬勃发展和跨国企业的兴起,国际商法日益成为重要的法律领域。
本文将对什么是国际商法进行探讨。
一、国际商法的定义国际商法是一门涉及国家间商业交易的法律学科。
它包括了国际贸易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等多个学科范畴。
国际商法通过法律制度和机制,调整各国商事主体在跨国商业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国际商法的特点1. 跨国性质:国际商法适用于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业交易,因此需要考虑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国际公约的规定。
2. 私法性质:国际商法主要调整私人之间的商业交易,与国际公法略有不同。
3. 民事性质:国际商法主要调整商事关系,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的规制。
4. 法治性质:国际商法注重法律制度和法治原则,以保障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和交易的稳定。
三、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国际商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跨国贸易规则:国际商法通过调整贸易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和运输等规则,保障跨国商业交易的顺利进行。
2. 跨国投资规则:国际商法通过调整外国投资、跨国并购和知识产权保护等规则,鼓励和规范跨国投资行为。
3. 跨国争端解决:国际商法通过建立仲裁机构和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跨国商事纠纷,保障商事主体的权益。
4. 国际商法片面性:国际商法还包括了一些专门领域的规则,如国际金融法、国际货币法和国际电子商务法等。
四、国际商法的意义国际商法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具有重要的意义:1. 促进国际贸易:国际商法为跨国商业交易提供了清晰的法律规则和机制,降低了跨国交易的风险和成本,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2. 保护商事主体权益:国际商法通过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提升了商事主体的信心和合作意愿。
3. 维护经济秩序:国际商法通过规范跨国商业交易行为,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经济秩序。
4. 解决商事纠纷:国际商法建立了跨国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保障了商事主体的权益。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1、国际商法: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法: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国际商事仲裁:是指不同国家的公民、法人将他们在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中所发生的争议,以书面的形式,自愿交由第三者进行评断和裁决。
4、世界贸易组织:是负责监督成员经济体之间各种贸易协议得到执行的一个国际组织。
5、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
6、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7、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8、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9、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10、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以及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缺陷产品所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后承担赔偿责任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11、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合意: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在客观上意思一致的表示。
13、票据关系:是因为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保证等形成的以金钱利益为内容的财产关系。
二、简答1、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类型:一是以美、法为代表的严格责任型;二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中间责任型,即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三是过错责任型,通常用“事实自证”来缓和受害人不利地位。
2、合同即告终止的情况:1.合同已按约定条件得到履行;2.由于障碍(不可抗力),履行合同义务成为不可能;3.双方当事人就终止合同达成协议。
4.宣告合同无效。
3、代理人的义务:(一)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二)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三)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
国际商法的名词解释
1.国际商事法,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强调的是各国商人(企业)之间从事商业活动,尤其是贸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
2.(英国法的)担保:如果合同双方认为某一条款不是实质性的,而是附属性的或第二位的,则该条款为一项担保。
在一方违反担保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要求得到赔偿,但不能解除自己的合同义务。
3.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以前,已有根据预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
4.错误:指合同当事人对有关事实情况的误解,如果没有这样的误解,该当事人本来不会依现有的合同条件签约。
5.最终裁决是指整个案件审理终结之后,仲裁庭就全部提交仲裁争议事项所做出的终局性裁决。
最终裁决一经做出,除了并不多见的裁决更正、修改或补充外,整个案件的仲裁程序即告结束。
1.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2.(英国法的)条件:如果合同双方认为某一条款具有实质性(essential),则该条款为一项合同条件。
当条件被违反时,受损害方有权解除自己的进一步履约的义务。
与此同时,该方也有权就其蒙受的损失让另一方做出赔偿。
3.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4.实际履行:就是令违约方实践其诺言,即让他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其对受损害方承担的义务。
5. 部分裁决:是指对整个争议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问题已经审理清楚,为了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有利于继续审理其他问题,仲裁庭先行做出的对某一个或某几个问题的终局性裁决。
1. 承诺:是受要约人按要约限定的方式对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中包含的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
2.根本违反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国际商法知识点的总结
国际商法知识点的总结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是指国际商业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和规则。
这些法律问题可能涉及国际贸易、跨国投资、国际金融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国际商法是国际私法的一部分,它规范了跨国商事活动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跨国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1. 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跨国贸易活动中的合同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问题。
国际贸易法还包括了跨国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支付结算等方面的规定。
2. 跨国投资法:跨国投资法是规范跨国投资活动的法律规定,它适用于跨国公司的设立、经营、合资合作、收购并购等方面的活动。
跨国投资法还包括了国际投资协定、投资仲裁、外国投资者保护等规定。
3. 金融市场法:金融市场法是规范国际金融市场活动的法律规定,它适用于国际货币兑换、国际信托、国际证券交易等领域的法律问题。
金融市场法还包括了外汇管理、金融监管、金融衍生品等方面的规定。
4. 国际商事仲裁法:国际商事仲裁是国际商法中的一种解决商业纠纷的方式,它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纠纷、国际投资争端、国际金融纠纷等领域。
国际商事仲裁法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仲裁庭的组成、仲裁裁决的效力等问题。
5. 国际商事诉讼法:国际商事诉讼是国际商法中的另一种解决商业纠纷的方式,它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纠纷、国际投资争端、国际金融纠纷等领域。
国际商事诉讼法规定了管辖权、适用法律、执行程序等问题。
三、国际商法的特点1. 跨文化性:国际商法适用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事活动,因此具有跨文化性。
在国际商法中,要考虑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避免法律冲突和文化冲突的发生。
2. 多元性:国际商法适用于多种商事活动,涵盖了贸易、投资、金融等多个领域。
因此在国际商法中,需要考虑不同商事活动的特点和规则,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
3. 协调性:国际商法需要协调各国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保护各国法律体系的合法权益。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什么是国际商法?国际商法,也称为国际贸易法,是指涉及跨国经济交易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
它主要是研究和规范国际商业合作、跨国投资、国际贸易和相关争议解决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商法有几个基本原则:1. 合同自由原则: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由订立合同,享有自主选择合作对象、合同内容和条款的权利。
2. 诚信原则:合同各方应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和可靠性。
3. 平等原则:国际商法倡导各方在商业活动中平等相待,尊重各方的权益和合法利益。
4. 公正原则:国际商法追求公正,保障各方在合同履行和争议解决中的公正权益。
5. 国家主权原则:国家拥有自主决定和管理本国经济活动的权力,但也要尊重国际法和国际经济组织的规定。
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 国际贸易规则:涉及国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国际运输和支付等方面的规则。
2. 国际投资规则:规定了跨国投资的条件、限制和保护措施,以及对外商投资的准入规则。
3.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包括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业调解和跨境诉讼等方式解决商事争议。
国际商法的重要组织和法律文书国际商法的重要组织包括:1.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负责制定和推广国际贸易法规则的机构。
2. 世界贸易组织(WTO):负责协调和解决全球贸易相关的争端和问题。
3. 国际商会(ICC):提供商业行为准则、争议解决服务和国际商事标准的非政府组织。
国际商法的重要法律文书包括: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规范跨国货物销售合同的国际公约。
2. 统一的国际商事仲裁法(UNCITRAL仲裁规则):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规则。
3. 国际商会国际商事调解规则(ICC调解规则):用于国际商事调解的规则。
以上是关于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的基本概述,它在促进全球贸易和经济合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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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法、股份法、 票据法、、破产法、 心,由商事习惯和判
保险业法、支票法等 支票法、有限公司法 例组合而成
等
第二节 国际商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
国际商法的渊源有三个:国际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各国关 于商事的国内立法。
(二)国际条约:
1.定义: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签订的确定它们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三)我国商法:
· 夏朝—— 出现保护商品交换的法律 · 西周—— 市场、价格、税收、外来商人和商业奴隶等 · 秦朝——《秦律》 商业规定 · 汉朝——《汉律》 得到进一步发展 · 明朝——《大明律》“致臻完备”
(四)世界主要国家的商事立法:
1.法国: ·路易十四 1673 《商事条例》 1681 《海事条例》 ·拿破伦一世 1807 《法国商法典》
另法、德、意等国设行政法院并构成独立的审级层次
(四)英美法的结构
1.起源:
中世纪 日耳曼 习惯法
2.范围:
英国、美国及英联邦国家
3.渊源:
判例
4.特点:
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 美国-联邦法与州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
① 救济方法 ② 审理方式 ③ 禁令制度 ④ 内容上 ⑤ 法律术语
5、英国法院组织:
* 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
1883年《巴黎公约》、1891年《马德里协定》等
* 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条约:
1958年纽约公约 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仲裁规则》
(三)国际商事惯例:
1. 定义: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并为大家普遍 接受认可的商业惯例。
2. 国际商会(ICC)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500》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975年《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
❖ 伊斯兰法系 ❖ 印度法系 ❖ 中华法系
《十二铜表法》→《国法大全》 ❖ 《学说汇编》(Digest) ❖ 《法学阶梯》(Institute) ❖ 《优士丁尼安法典》(Code)
(三)大陆法的结构:
1.起源: 13世纪西欧 源于罗马法 2.标志: 1804年《 法国民法典》1900年《 德国民法典》 3.范围: 主要是欧洲大陆国家 4.特点:
1929年《华沙公约》、 1955年《海牙议定书》、 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
* 调整国际铁路运输关系的国际条约:
1890年《国际货约》、1951年《国际货协》
* 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合运输的国际条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 调整国际票据关系的国际条约:
1930年、1931年《日内瓦公约》
2. 分类: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国际公约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3.有关国际商法的国际条约:
*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条约:
1974年《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条约》 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的公约:
1924年《海牙规则》、 1968年《维斯比规则》、 1978年《汉堡规则》
* 调整国际航空运输关系的国际条约:
2.德国: 《商法法典》旧商法
1897年 《商法典》 旧:商行为法 新:商人法
3.日本:
4.英国、美国:
1890 《日本旧商法》 英:无民商之分
1899 《日本商法典》 只有普通法(Common
旧:仿德国商法 新:折衷
Law)和衡平法 (Equity Law)之分
商事单行法:
商事单行法:
美:以美国普通法为 基础,以习惯法为中
二、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
(一)国际商法的起始阶段 ——罗马法
(二)国际商法的发展阶段 1.中世纪,以商人习惯法的形式出现 商人习惯法的特点: 它具有跨国性和统一性 它的解释和运用由商人自己组织的法院来掌执 其程序简易、迅速,不拘泥于形式 它强调按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 2.国家主权概念的产生时期,商人习惯法被纳入各国国内法律 制度 3.19世纪以后,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国际商法 二战后,尤其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商法进入到一个新 的发展阶段。
高等法院 A、高级法院 (1)王座法庭:海事法庭/商事法庭; (2)枢密大臣法庭:公司法庭/破产法庭 (3)亲属法庭 B、王冠法院 C、上诉法院
(四)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国际商法的重要的补充
第三节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一)法系:(Legal Family)
(二)罗马法:(Roman Law)
❖ 大陆法系 Continental Law System Civil Law System
❖ 普通法系 Common Law System Case Law System Anglo-American Law Sys
transnational not between nations
*一切跨越国 界的商事关系
3.国际商法的内容:
· 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律规范 · 有关国际商事交易方面的法律规范 · 有关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律规范
Notice: 本课程侧重介绍与国际货物买卖有关的法律制度
4、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结构上强调逻辑性、条文性、法典化、系统化; ·法律分为公法( Public Law )和私法( Private Law ); ·主张编纂法典( Code )。
(三)大陆法的结构:
6.法院组织:层次基本相同,有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
三级普通法院: 第一审法院 上诉法院 最高法院
专门法院: 商事法院 亲属法院 劳动法院
第一章 绪论
本章共四节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国际商法概述 国际商法的渊源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中国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述
一、国际商法概念:
(一)国际商法的含义:
1.商法---Business Law / Commercial Law
调整市场经济中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 总和。
市场行为法
合同法等
市场经济 中的商法
体系
市场主体法 宏观调控法
公司企业法等 产品责任法等
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等
2.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International” · 政治意义—国家与国家之间(F) · 地理意义—跨越国界(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