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分则重点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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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 (P467)

相同:主观上都是出于故意;客观上都发生了死亡的结果。

区别:故意杀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内容;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只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是过失。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P461)

主体:一般主体。凡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1)致人自杀行为的定性。一般自杀行为不为罪。

①行为人的合法正当行为(如批评、处分、打骂)引起自杀,不为罪。

②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如强奸、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自杀,仅构成相应

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③行为人具有致他人死亡的故意,并凭借权势或以暴力、胁迫、诱骗等手段促使

他人自杀(即“借刀杀人”),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帮助自杀、得承诺杀人行为的定性。

①帮助自杀:是指他人已有自杀意图,行为人对其在精神上加以鼓励,使其鉴定

自杀的意图或者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使他人得以实现自杀的行为。

精神鼓励:不追究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物质帮助: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从轻或减轻处罚。

②得承诺杀人行为:应自杀者要求实行帮助,却直接动手将对方杀死,构成故意

杀人罪,但从轻处罚。

(3)教唆自杀行为的定性

教唆自杀:是指唆使没有自杀意图的人产生自杀决议,实施自杀行为。构成故意

杀人罪,但情节较轻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特殊情况按一般故意杀人罪论处

(教唆者不是共同犯罪的教唆犯)

教唆无责任能力人自杀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的间接实行犯对待,依法追究其

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4)相约自杀行为的定性

①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未对他方实施教唆、帮助或诱使行为。自杀未成功一

方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②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要求对方先杀死自己,后者应对方请求先将对方杀死,

然后自杀未成功或又放弃自杀行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处理上从轻考虑。

③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为自杀提供条件,另一方利用此条件自杀身死,而提

供条件者自杀未能成功的,依照帮助自杀的原则处理。(性质:帮助自杀)

④诱使他人共同自杀,而自己未能成功的,依照教唆自杀从宽处理。(教唆自杀)

⑤一方诱骗对方相约共同自杀,而行为人根本没有自杀的意图和自杀的行为的,

构成杀人罪。

(5)受嘱托杀人行为及“安乐死”问题

①受嘱托杀人:也称为“得承诺杀人”,是指受已有自杀意图的嘱托而直接将他人

杀死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从轻处罚。

②“安乐死”本质是受嘱托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可免除或减轻处罚。

(6)“间接杀人”行为的定性

间接杀人是只教唆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实施杀害他人的行为。事实上是教唆者的“杀人工具”,教唆者成为“间接正犯”

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事后抢劫型抢劫罪(准抢劫,转化型抢劫)

盗窃、诈骗、抢夺(前行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后行为,实际行为)+为窝脏、拒捕、毁灭证据(目的)=抢劫罪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

概念:故意或过失实施危害不特定的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不特定: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实现无法确定。

并不是:行为人没有特定侵犯对象或目标。

五,洗钱罪的上游犯罪(P418)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六,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P345)

对象: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一般不包括简单陆用交通工具。但如果大型拖拉机若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本罪论处)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P359)

客体:交通运输安全。(主要是只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水路交通运输)

主体:一般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如行人,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即无论是否是交通运输人员,只要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

严重后果的,均可构成本罪。

特:属于航空人员(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和铁路职工(具体从事铁路运营业务、与保障列车运营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的交通运输

人员在违反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时,只能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或者铁路运

营安全罪。(均为特殊主体)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为发生重大伤亡事

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P265)

客体:生产、作业的安全,即从事生产、作业的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构成要素:

1,行为人必须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2,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与生产、作业有直接联系。

3,必须因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重……后果”:①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的。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的。

主体:一般主体。是人员不是单位。

主观方面: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过失,也可是过于自信过失。治愈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则可能是明知故犯。

七,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P629)

客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索取贿赂: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构成本罪。

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①已经许诺(许诺包括明示与默许)为他人谋取利益,

但尚未着手进行。

②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尚未谋取到利益。

③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尚未完全实现。

④为他人谋取利益,已经完全实现。

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

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

“斡旋受贿”与基本受贿的区别:(间接受贿与直接受贿)

1,行为人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是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

请托人谋取利益。即简介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又称“间接受贿”。

2,必须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八,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组织:是指对自愿出卖自己人体器官人所实施的指挥、策划、控制的行为。(P468)

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5年分界+罚金)

九,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诬陷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要件:1,本罪的客体为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作为对象的“他人”

可以是任何人。(P480)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进行告发,情节严重的行为。

①有捏造他人犯罪事实的行为——夸大犯罪事实是检举失实

②有捏造的是犯罪事实—————捏造生活隐私是诽谤罪

③告发行为

④特定的诬告对象

⑤本罪是行为犯

⑥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

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必须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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