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一、背景公路工程是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之一,其建设质量和安全性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确保公路工程建设和运营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公路行业科学发展,制定了《公路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等相关规范,其中《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是公路工程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2.1 竣(交)工验收申请在施工单位完成建设任务并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后,应向建设单位提出竣(交)工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应在双方协商确定竣(交)工验收时间后,按照规定组织验收。
2.2 竣(交)工验收组织竣(交)工验收组织由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其中建设单位为主体单位,由工程负责人带领验收组成员进行验收。
同时,竣(交)工验收组织应邀请公路技术管理部门的技术人员参加。
2.3 竣(交)工验收项目竣(交)工验收应按照《公路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规范》中有关规定进行,具体验收项目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和复核;•工程质量保证、完工自检和验收计划的审核;•工程完工图纸和档案的归档管理;•工程竣工证和验收合格证等相关文件的签发。
2.4 竣(交)工验收结果处理在竣(交)工验收组织进行验收后,应当汇总验收结果并形成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应明确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各环节的质量状况,同时对不合格的地方提出整改要求,并给予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结论。
对于不合格的部分,应当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并检查整改情况。
三、竣工验收的意义与应用公路工程的竣工验收是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也是公路工程建设和运营的前提和基础。
竣工验收的结果是公路工程使用、维护和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公路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同时,竣工验收的科学实施,也能够提高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促进公路工程行业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健康发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
工 程 竣 ( )工验 收工 作 ,根 据 《 交 公路
( )监 理 单 位 根 据 工 程 实 际 情 二
工程竣 ( ) 交 工验 收办 法 》 交通部令 (
20 0 4年第 3号 ) 定 本细 则 。 ,制
况 、抽 检 资 料 以及 对 合 同段 工 程质 量 评
( ) ; 项 目建议 书、 工 程 可 一 批 隹的
的 ,项 目法人 可 合 并 组织 交 工 验 收。 对
行 性研 究报 告 。
( ) 准 的 工 程 初步 设计 、 施 工 二 批 图 设计 及设 计 变更 文件 。 ( ) 工许 可 。 三 施 ( ) 四 招标 文 件 及合 同文本 。 ( )行 政 主 管部 门 的 有关 批 复 、 五
( )公 路 工 程 技 术标 ; 规 范 、 六 隹、 规程 及 国家 有 关部 门 的相 关规 定 。
.
全部 工 程 内 容 , 且 经 施 工 自检 和 监理
检 验 0 0N 1)
第 六 条 交 工 验 收 的 主 要 工 作 内
行核 查 ,必 要 时可 委 托 有相 应 资质 的检 测机 构 进 行 重点 抽 查 检测 ,认 为合 同段
满足 交 工验 收条 件 时 应及 时 组 织交 工 验
收。
第 三条 公 路 工 程 竣 ( ) 验 收 交 工
的依 据 是 :
( ) 若 干 合 同段 完工 时间 相 近 四 对
定结 果 ,对 施 工单 位 交 工验 收 申请 及 其 所 附 资料 进 行 审查 并 签 署 意见 。 监理 单 位 审查 同意 后 ,应 同时 向项 目法人 提 交 独 立抽 检 资 料 、质 量 评定 资料 和监 理 工 作报 告 。 ( ) 目法人 对 施 工单 位 的交 工 三 项 验 收 申请 、 监理 单 位 的质 量 评 定 资料 进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是指在公路工程建设完成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对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估,判定工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能否投入使用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公路安全运营,制定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2023版)》。
该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验收的基本原则和程序细则明确了验收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依法、科学、透明的原则。
并规定了验收的程序,包括申请验收、组织验收、验收报告、验收结论等环节,确保验收工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二、验收的组织和要求细则明确了验收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分工,包括项目业主、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还明确了工程竣(交)工验收的要求,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工程达到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三、验收的内容和方法细则明确了验收的内容,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方面的内容,并规定了相应的验收标准和方法。
例如,工程质量方面需要对路面平整度、标线质量、桥梁结构等进行检查和评估;安全方面需要对交通设施、交通标志等进行检查;环境方面需要对排污、噪声等进行检查。
四、验收的程序和要求细则明确了验收的程序,包括验收申请、验收资料的准备、验收现场的检查和评估、验收报告的编制等环节,并规定了相应的要求,如验收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
五、验收的结果和处理细则规定了验收的结果和处理,包括合格验收、不合格验收和复验等情况的处理办法。
对于不合格的工程,需要制定整改措施,并进行复验,确保工程达到相关要求。
六、其他规定细则还包含了其他方面的规定,如验收费用的支付、验收报告的归档等。
以上就是《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2023版)》的主要内容要点。
该细则的制定,为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提供了具体的依据和规范,对于保障工程质量、确保公路安全运营具有重要意义。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1.本实施细则的制定目的是规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公路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达到要求。
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3.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竣工验收的程序1.竣工验收应在公路工程全部完成后进行。
2.竣工验收程序包括申请、组织、准备、实施、评定、报批等环节。
3.申请:由竣工方向相关部门递交竣工验收申请,附上相关资料。
4.组织: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成立验收组,确定验收时间和地点。
5.准备:验收组根据公路工程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制定验收方案和验收标准。
6.实施:验收组按照验收方案对公路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和实地勘测,对关键部位进行重点检查。
7.评定:验收组按照验收标准对公路工程的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评定,给出评价意见。
8.报批:验收组将评价意见报送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根据评价意见决定是否批准竣工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内容1.工程质量:验收组对公路工程的基础设施、桥梁隧道、路面、标志标线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估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
2.工程安全:验收组对公路工程的交通安全设施、排水系统、防护设施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估工程安全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3.环境保护:验收组对公路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排污系统、噪音防护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估工程的环境影响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4.工程资料:验收组对公路工程的竣工资料进行检查,包括设计文件、施工记录、竣工报告等,评估工程资料是否完备、符合要求。
5.其他事项:验收组根据需要,对其他可能影响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事项进行检查,如材料采购、施工监理等。
四、验收结果的处理1.合格验收:若公路工程在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均符合相关要求和标准,则通过竣工验收,并颁发竣工验收证书。
2.不合格验收:若公路工程在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不符合相关要求和标准的情况,则不通过竣工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65号文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方法实施细那么〔交公路发〔2021〕65号〕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方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工程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工程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工程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标准、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方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工程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局部〔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本钱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交工验收第四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 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是指公路工程在建设完毕后,由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环境等方面的全面检查和评估,以确定工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是否可以投入使用。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是针对公路工程的竣(交)工验收进行详细规定的指导性文件。
下面将从文件的目的、范围、流程、要求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目的和范围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提高验收质量和效率,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公路交通的畅通和安全。
该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公路工程项目的竣(交)工验收工作。
三、流程和要求1.提前准备:工程竣(交)工验收前,相关责任部门应提前准备验收材料和设备,包括验收表格、检测设备等。
2.验收组成立:验收组应由相关行政和技术部门的专家组成,组长由主管部门确定。
3.现场检查:验收组应对公路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包括对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等多个方面进行细致的检查和测试,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
4.文件评审:验收组应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报告进行评审,对工程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过程进行综合分析,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6.整改验收:建设单位应按照验收报告中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完工后再次申请验收。
验收组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再次检查和评估,确保整改符合要求。
7.验收决定和报批:验收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决定,并将决定报批给主管部门。
验收决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8.验收结果公示:验收决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公示验收结果,以便公众监督。
四、总结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是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进行规范的指导文件,旨在确保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
该细则明确了验收流程和要求,并强调了现场检查、文件评审、整改验收等环节的重要性。
通过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提高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公路交通的发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制定,旨在规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施工质量。
一、总则1.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路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2.施工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竣工验收工作。
3.竣工验收应以合同内容、设计文件、标准规范和工程质量要求为依据,结合施工实际情况,对工程进行验收。
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竣工验收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并报送验收结果。
5.施工单位对竣工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验收单位提出书面异议,其异议处理结果以最终竣工验收结果为准。
二、验收单位1.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等情况,确定验收单位,并将验收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公布。
2.验收单位应当按照《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3.验收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三、验收内容1.验收应包括施工图纸、工程质量检测、工程施工完成情况等内容。
2.具体验收内容应由验收单位组织专家组就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工程施工完成情况等情况,结合施工实际情况,确定。
3.验收时,验收单位应与施工单位进行沟通,对关键技术点、施工难点等进行深入讨论,并对施工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指导。
四、验收程序1.施工单位应提前2个月准备好竣工验收所需材料。
2.验收单位应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组织专家组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3.验收单位应在验收工作完成后,及时出具验收报告,并将验收结果反馈给施工单位,同时将验收结果报送给管理部门。
4.施工单位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验收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由验收单位进行复核,最终以验收单位出具的验收报告为准。
2023年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2023年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23年全国范围内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依法监督,确保正常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竣工验收工作的具体程序、要求和评审标准等,应当按照《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并结合2023年公路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竣工验收人员的培训和指导,确保竣工验收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
第二章竣工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合理配置人员和资金,确保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并修订竣工验收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组织竣工验收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三)组织竣工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协调解决竣工验收中的问题和纠纷。
(五)保障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所需资源。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公布竣工验收工作的相关信息,并与社会各界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应当按照既定程序进行,主要包括:(一)接受申请。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机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二)立项评审。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机构应组织专家对竣工验收申请进行立项评审,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组织评审。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机构应组织评审组对竣工验收申请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作出相应决定。
(四)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机构应在评审结束后,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明确验收结论和意见。
第十条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竣工验收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和反馈有关竣工验收工作的信息,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和要求,保障公路工程质量,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是根据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和验收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确保工程符合要求,保证公路的安全运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维护工程建设和验收中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五条公路工程的竣工验收要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确定不同的验收级别。
第六条竣工验收应按照先评审、后验收的原则进行,建设单位在施工完成后应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评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配备有专业技术人员和验收人员参与竣工验收工作,并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工程勘察和设计,并提供完整的勘察设计资料供施工和验收使用,并为竣工验收提供技术支持。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作业,并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验收,提供施工记录和质量报告。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对竣工验收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包括设计文件审查、工程技术条件的核实和验收及验收报告的编制等环节。
第二章设计文件审查第十三条设计文件审查是竣工验收的重要环节,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第十四条设计文件审查应对道路线形、标准断面、技术标准和材料选用等进行评审核实,并比对设计变更和施工记录。
第十五条设计文件审查应对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进行核对,确保设计文件、图纸、资料的完整和正确性。
第十六条设计文件审查应详细记录审查过程和结果,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设计文件审查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给建设单位,供其整改。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一、竣工验收的范围和对象1. 竣工验收的范围包括公路工程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设施等主要工程部分。
2. 竣工验收的对象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相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二、竣工验收的程序和要求1. 竣工验收的程序包括申请验收、资料准备、现场检查、技术评审、验收结论评定等步骤。
2. 竣工验收的要求包括按照设计要求完成施工、质量符合规范标准、安全设施完善、环境保护措施到位等。
三、竣工验收的资料准备1.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有关竣工报告、工程量清单、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施工图纸等资料。
2. 监理单位应提供有关施工过程记录、监理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等资料。
3. 施工单位应提供有关施工过程记录、质量检测报告、材料采购证明等资料。
四、竣工验收的现场检查1. 竣工验收由验收组对竣工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包括检查施工质量、安全设施、环境保护等情况。
2. 现场检查要结合相关资料进行,发现问题及时记录并提出整改要求。
五、竣工验收的技术评审1. 技术评审由验收组对竣工工程进行综合评价,包括质量、技术、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评估。
2. 技术评审要准确客观,依据相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评估。
六、竣工验收的验收结论评定1. 验收结论由验收组根据现场检查和技术评审结果进行评定,包括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
2. 验收结论评定要有明确依据,并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通报。
七、竣工验收的补救措施和监督管理1. 如发现不合格情况,需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2. 监督管理部门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确保验收结果的客观准确。
以上即为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基本内容,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细化。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是为了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而制定的。
本文将对该细则进行简要介绍。
一、验收主体按照细则的规定,公路建设项目的竣(交)工验收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主体。
•建设单位:负责向主管部门提交公路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并主持竣工验收工作;•设计单位:主要负责公路建设项目方案、施工图、技术标准以及监理和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应按照方案及技术标准要求,承担施工责任;•监理单位:监督工程质量,提出处理建议。
二、验收程序根据细则的规定,公路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分为前期准备、资料汇总、技术审核、现场检查、验收评定、验收备案等环节。
1. 前期准备•制定验收方案•组织验收小组•分派任务2. 资料汇总•填写竣工验收申请书•准备验收相关资料3. 技术审核•将资料送到主管部门进行审核•主管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如有问题需反馈处理4. 现场检查•对公路工程工程质量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工程的质量问题5. 验收评定•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工程项目进行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意见的形成和提交6. 验收备案•根据验收意见,做出验收决定•对验收意见进行公示三、验收标准考核公路工程质量的指标主要包括公路设计标准符合性、专业标准符合性、工程质量符合性、安全保护符合性、环境保护符合性,以及对交通安全的影响等方面。
细则中对验收标准做了详细的规定,对于工程建设主体来说,必须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去做,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四、验收结果细则规定,验收合格的,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需整改后重新提交。
同时,细则也规定了,竣工验收合格证是公路工程的重要证明材料,具有法律效力。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该证书,及时办理使用手续,确保工程项目能够投入使用。
五、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对于公路工程建设中的开发、建设、验收及使用等环节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加强了公路工程建设管理,维护公路工程建设品质。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正式颁附件1: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doc附件2: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doc附件3: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doc附件4: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doc附件5:各单位工作总结报告.doc附件6:公路工程各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一览表.doc附件7: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doc附件8:项目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doc办法修订汇报.doc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路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扩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公路工程,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具体适用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情况确定。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五)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由交通运输部或项目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安排由交通运输部确定;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公路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制定年度竣工验收计划并组织实施。
列入竣工验收计划的项目,项目法人应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八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四)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
对分段通车的项目,项目法人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五)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见附件3)。
(六)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见附件4)。
第六条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
(七)按合同段分别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评价。
(评价表见附件6-2~6-4)。
第七条各合同段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
路基工程作为单独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时,应邀请路面施工单位参加。
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等相关单位参加。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视情况参加交工验收。
第八条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
即: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
即:投资额原则使用结算价,当结算价暂时未确定时,可使用招标合同价,但在评分计算时应统一。
第九条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整改,直至合格。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第十一条对通过交工验收的工程,应及时安排养护管理。
第三章竣工验收第十二条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年初制定年度竣工验收计划,并按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列入竣工验收计划的项目,项目法人应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
(五)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六)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程序:(一)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及时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1.交工验收报告。
2.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3.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4.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5.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6.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二)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
审查同意后报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以上文件齐全且符合条件的项目,由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知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鉴定工作。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要求完成质量鉴定工作,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并审核交工验收对设计、施工、监理初步评价结果,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项目,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及接管养护单位项目使用情况报告(见附件5“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总结报告”)。
(三)听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竣工验收委员会成立专业检查组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阅有关资料,形成书面检查意见。
(五)对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审定交工验收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初步评价(见附件6“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表”)。
(六)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并综合评价建设项目(见附件7“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评价表”)。
(七)形成并通过《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见附件8)。
(八)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九)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见附件9)。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
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
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单位代表参加竣工验收工作,但不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
第十七条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及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工作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接管养护单位负责提交项目使用情况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有多家单位的,项目法人应组织汇总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项目使用情况报告。
竣工验收时选派代表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2。
对于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小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1,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3。
工程质量评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对建设项目出现以下特别严重问题的合同段,整改合格后,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质量鉴定得分按照整改前的鉴定得分,超出75分的按75分,不足75分的按原得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和综合评定等级直接确定为合格。
(一)路基工程的大段落路基沉陷、大面积高边坡失稳。
(二)路面工程车辙深度大于10mm的路段累计长度超过该合同段车道总长度的5%。
(三)特大桥梁主要受力结构需要或进行过加固、补强。
(四)隧道工程渗漏水经处治效果不明显,衬砌出现影响结构安全裂缝,衬砌厚度合格率小于90%或有小于设计厚度二分之一的部位,空洞累计长度超过隧道长度的3%或单个空洞面积大于3m2。
(五)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造成历史性缺陷的工程。
第二十条对建设项目出现以下严重问题的合同段,整改合格后,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质量鉴定得分按75分计算;并视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由竣工验收委员会决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评为优良。
(一)路基工程的重要支挡工程严重变形。
(二)路面工程出现修补、唧浆、推移、网裂等病害路段累计长度超过路线的3%或累计面积大于总面积的 1.5%;竣工验收复测路面弯沉合格率小于90%。
(三)大桥、中桥主要受力结构需要或进行过加固、补强。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委员会对项目法人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中,小于75分为差。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0.3(项目法人占0.15,设计、施工、监理各占0.05)。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发生过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项目综合评定等级不得评为优良。
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要求,竣工验收时需要核验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等情况。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