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案例一:二手房面积纠纷李先生在购买二手房时,与卖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的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
然而,在入住后,李先生委托测量公司对房屋进行测量,结果显示房屋实际面积只有90平方米。
李先生要求卖方退还差价,并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但实际测量结果却只有90平方米,属于合同约定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卖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卖方的违约行为,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还购房款、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等。
在这个案例中,李先生可以要求卖方退还差价,即购房款的10%作为补偿,并解除合同。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相应的权利证书。
如果卖方无法提供符合约定的权利证书,买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李先生还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退还购房款。
综上所述,李先生在这个案例中可以要求卖方退还差价,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二手房产权纠纷张女士在购买二手房时,与卖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的房屋为私产。
然而,在购房后,张女士发现该房屋实际上为国有产权。
张女士要求卖方退还购房款,并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房屋为私产,但实际情况却是国有产权,属于合同约定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卖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卖方的违约行为,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还购房款、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等。
在这个案例中,张女士可以要求卖方退还购房款,并解除合同。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相应的权利证书。
二手房买房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二手房交易逐渐成为购房者的主要选择之一。
然而,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不规范等原因,时常会出现各种法律纠纷。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因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二手房交易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提供参考。
二、案例概述2018年5月,张某(以下简称“买方”)与李某(以下简称“卖方”)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买方购买李某名下位于某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房屋总价为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买方支付了首付款50万元,余款150万元约定在房屋过户后支付。
2018年7月,买方开始装修房屋,在装修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面起砂、管道漏水等。
买方遂与卖方协商解决,但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导致纠纷产生。
三、纠纷焦点1.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卖方责任?2. 买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3.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承担何种责任?四、案例分析1.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卖方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在本案中,卖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向买方提供房屋的质量说明,也未保证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2条规定:“出卖人应当保证所售房屋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因此,卖方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房屋质量问题应属于卖方责任。
2. 买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6篇

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6篇第1篇示例:买卖合同是指卖方将某一商品或者服务交付给买方,而买方支付相应的价款的权利义务协定书的通称。
在日常生活中,买卖合同无处不在,尤其是在房地产买卖领域。
由于各种原因,买卖双方之间可能发生争议,引发纠纷。
下面我们以一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为例,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及解决途径。
案例描述:小明与小王在二手房交易平台上达成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小明将位于市中心的一套房产以1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小王。
双方签订了合同并付款,但在交割时,小明拒绝交房,称房产价值已增长,要求重新协商价格。
小王认为合同已生效,拒绝重新协商,双方陷入僵局。
分析:这起案例涉及到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问题。
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旦双方就合同的要素达成一致,且符合法律规定,即构成有效合同。
在本案中,双方已签署了合同,并支付了定金,合同应被认定为有效。
根据合同法,各方应当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
小明未按合同约定交房,构成违约。
解决途径:对于这类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双方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解决:1. 协商解决:双方可在第三方的协助下进行协商,重新确定房产的价值,重新签订合同,达成共识;2. 仲裁申请:双方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专业仲裁员进行调解并做出公正裁决;3. 诉讼起诉: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依法确认合同有效性,强制履行。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买卖合同纠纷时,双方首先要保持冷静,理性分析问题,寻找解决的最佳方式。
避免情绪干扰拖延解决问题的步伐。
建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尽量明确规定各种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和义务与责任,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最重要的是,各方应保持信任和善意,通过公平公正的方式解决问题,共同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买卖合同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双方需要理性对待,积极寻求解决途径,最终达成协议。
只有通过合法、公正的方式解决纠纷,才能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愿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能够遵守合同,守信用,避免买卖合同纠纷的发生。
二手房法律纠纷案例分享(3篇)

第1篇导语: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二手房交易日益活跃。
然而,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也难免出现各种法律纠纷。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从购房合同、产权过户、房屋质量问题等方面,探讨二手房法律纠纷的解决之道。
一、案例背景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张先生购买李女士名下的一套房屋。
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200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首付款50万元,剩余150万元在过户前付清。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支付了首付款。
然而,在过户过程中,张先生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李女士承担违约责任。
李女士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并非其责任,拒绝赔偿。
于是,张先生将李女士诉至法院。
二、纠纷焦点本案的纠纷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范围;2. 张先生是否可以要求李女士承担违约责任;3. 法院如何判决本案。
三、案例分析1.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显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质量标准,属于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范围。
2. 张先生是否可以要求李女士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先生可以要求李女士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房屋质量问题属于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范围;其次,张先生在过户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有充分证据证明。
3. 法院如何判决本案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应当依法判决李女士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如下:(1)要求李女士退还张先生已支付的50万元首付款;(2)赔偿张先生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包括维修费用、搬迁费用等;(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纠纷解决之道1. 明确合同条款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房屋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二手房买房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3月,张先生看中了一套位于某市某小区的二手房,面积为100平方米,总价为200万元。
经过与房东李女士的协商,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先生支付200万元购房款,李女士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房屋过户至张先生名下。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
然而,在合同约定的过户期限内,李女士以各种理由拖延过户,直至2018年11月,仍未将房屋过户至张先生名下。
张先生多次催促李女士履行过户义务,但李女士始终不予理睬。
无奈之下,张先生将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履行过户义务,并赔偿因其拖延过户而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李女士是否应履行过户义务?2. 张先生因李女士拖延过户所遭受的损失应如何赔偿?三、法院判决1. 关于过户义务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李女士作为房屋的出卖方,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在合同约定的过户期限内将房屋过户至张先生名下。
因此,李女士应当履行过户义务。
2. 关于损失赔偿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李女士因拖延过户,导致张先生在购房过程中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失,包括房屋升值损失、贷款利息损失等。
因此,李女士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二手房交易中的法律纠纷案例。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二手房交易中的法律风险: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1)房屋产权纠纷:房屋可能存在权属不清、被查封等情况,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
(2)房屋质量问题:房屋可能存在安全隐患、配套设施不完善等问题。
(3)合同纠纷:合同条款不明确、违约责任不明确等,可能导致交易纠纷。
2. 预防法律风险的建议:(1)在购房前,详细了解房屋的权属情况,确保房屋产权清晰。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4篇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4篇全文共4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也频频发生。
在房地产交易中,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最基本的约定,但有些买卖双方并不能很好地遵守合同,从而引起合同纠纷。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看一个真实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某年某月某日,小王在网上看到了一套心仪已久的二手房,房子地段优越,户型合理,小王决定购买。
经过一番周折,小王与房主达成了初步买卖意向,于是双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交付了定金。
然而,在后续的房屋过户过程中,小王却发现房屋的权属证明并不清晰,存在一定的风险。
小王多次要求房主提供清晰的房屋权属证明,但房主却一直拖延时间。
最终,在离交付尾款的日子越来越近时,小王实在无法再忍受,决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
在合同终止后,双方因为定金的归属问题产生了严重的纠纷。
房主认为小王单方面终止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要求返还定金;而小王则认为由于房屋权属证明不清晰,存在合同履行的风险,因此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随后,小王向法院起诉了房主,要求返还定金以及赔偿损失。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院审查了双方的证据,并邀请了相关的权属证明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最终,鉴定结果证实了房屋权属存在一定争议,这对小王的主张起到了一定的支持作用。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了:因房屋权属存在争议,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小王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同时,法院认定房主应当承担部分违约责任,赔偿小王的损失。
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结束了这场令人头疼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合同的严格履行至关重要。
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同时,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当及时沟通,并有权要求对方解决。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发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篇2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一、案情介绍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因为一些不同意见引发了合同纠纷。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6篇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6篇篇1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一、案情概述小明是一名年轻的上班族,他在之前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在签订合同后不久,便发现了房屋存在一些质量问题。
小明找到了卖方协商,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小明选择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二、合同签订过程在购买二手房之前,小明对这套房屋进行了多次实地考察,并与卖方进行了多次交流,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买卖合同。
合同中约定了房屋的价格、质量保证等条款,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未发现任何问题。
三、问题的发现在小明入住房屋后不久,他发现了房屋存在严重的漏水问题,导致屋内墙面发霉、地板变形等情况。
小明立即联系了卖方,希望卖方对这些问题进行处理。
然而,卖方表示这些问题并非他们在售房时存在的,而是小明自己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
四、双方协商无果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小明选择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法院受理了小明的诉讼,并进行了调解工作。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再次就质量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却未能取得任何进展。
五、法院判决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作出了判决。
法院认定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属于卖方的责任,并判决解除买卖合同,卖方需赔偿小明购房款项及维修费用。
这一判决得到了双方的认可,案件最终落下了帷幕。
六、结论通过这起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双方应该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保证房屋的质量与使用权益。
若出现纠纷,双方应该保持沟通协商,如无法解决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维护自己的权益,保证合同的执行是购房者应该非常重视的问题。
篇2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和二手房交易的增多,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也时有发生。
这些案例往往涉及到买卖双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等问题。
下面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分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常见情况。
案例描述:小王是一名职场新人,他在市区工作,为了方便上下班和生活,决定购买一套二手房。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8篇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8篇篇1甲方(出售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购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二手房买卖事宜存在纠纷,为妥善解决纠纷并明确双方权益,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背景概述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出售给乙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__________原因产生纠纷,经友好协商决定通过本协议解决。
二、争议事项及解决方案1. 争议事项一:房屋交付时间纠纷内容:乙方认为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解决方案:双方确认原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因甲方原因导致延迟交付。
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尽快完成房屋交付。
具体违约金数额及交付时间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
2. 争议事项二:房屋质量问题纠纷内容:乙方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解决方案:甲方需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双方共同确认修复方案及时间表,如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修复,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
3. 争议事项三:交易价格调整纠纷内容:乙方认为交易价格不合理,要求调整。
解决方案:双方经协商,同意对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幅度及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协议条款1. 双方同意以上述解决方案解决纠纷,并严格履行。
2. 甲方需按照约定的时间表完成房屋交付、质量修复及交易价格调整等事项。
3. 乙方同意在甲方完成上述事项后支付购房余款。
二手房纠纷典型案例解析5则

如今,二手房交易多数是通过中介公司牵线搭桥完成的。
因此,分析已发生的典型二手房纠纷案例,对保证交易的安全、顺畅,对上下家和中介来说均有裨益。
下家反悔不买房意向金不能返还案情:秦某通过中介看中定西路上一套二手房,并在《承购意向书》中同意房屋总价为36万元,一周后签订买卖合同。
按意向书约定,秦某当天付了1万元意向金。
一周后,秦某反悔,要中介退回意向金,遭到中介拒绝。
为此,秦某把中介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秦某根据意向书付了1万元意向金,意向书对意向金的用途及处理方法作出明确约定:“议价成功后,意向金转为购房定金,如承购方违约不买或不依约履行,则意向金由出售方没收”。
庭审中,中介出示证据证明,在收到意向金次日,上家张某在承购意向书上签字确认并收取定金人民币1万元。
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秦某的请求。
秦某未上诉。
点评:意向金的处理不同于定金,其遵循“合同自由”原则,根据双方的约定处理。
在实践中,按照法院判决及行业惯例,意向书中对意向金的约定及上下家议价是否成功是意向金能否返还的关键。
在议价成功前,按照规定,上下家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对中介的委托,因此意向金应当返还。
不过,上下家撤销委托给中介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议价成功以上下家就买卖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或定金支付为准。
一般来说,上家收到中介转付的意向金后,上下家产生定金法律关系。
这意味着任何一方拒绝交易,都要按“定金罚则”处理,即上家不卖房需双倍返还,下家不买房不能拿回意向金。
在此,有两点需要说明:一是意向金的处理应当有明确的书面约定;二是中介方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遵守诚信原则,否则不能擅自把意向金转为定金。
中介居间不成下家不能获赔案情:张某通过中介看到广元路上一套二手房挂牌出售,觉得比较合适,随即通过中介联系看房并达成购买意向,当天向中介付了意向金1万元。
但是,当中介联系到上家,确认房屋买卖事宜并转付意向金时,上家反悔,以家庭意见不统一为由拒绝卖房。
无奈,中介只得通知张某,居间不成功,上家不肯卖房,请他另换其他房屋,或取回意向金。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案例一:房屋权属不清导致买卖纠纷卖方张某与买方李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张某名下的一套房产出售给李某。
交易完成后,李某发现该房产实际上存在共有权人,即张某的前妻王某。
王某声称对此次交易不知情,并拥有房屋的部分产权。
李某因此面临无法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风险。
案例二: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买卖纠纷赵某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入住后不久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如墙体开裂、漏水等。
赵某在购房前未进行详细的房屋检查,且卖方钱某未在合同中明确告知房屋存在的瑕疵。
赵某认为钱某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案例三:买卖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导致的纠纷王某与刘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交房时间为“过户后一个月内”。
王某理解为过户完成后一个月内交房即可,而刘某坚持认为应从过户当天起算,一个月内必须交房。
双方对此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导致交房时间产生争议。
案例四:贷款不成导致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纠纷陈某与黄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陈某通过贷款方式支付房款。
然而,由于陈某的个人信用问题,银行拒绝了其贷款申请。
陈某无法按时支付约定的房款,请求解除合同。
黄某则认为陈某违约,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
案例五:卖方未按约定迁出户口导致的买卖纠纷周某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合同中约定卖方吴某在交易完成后一个月内将户口迁出。
然而,吴某迟迟未迁出户口,导致周某无法正常使用房产相关权益,如子女入学等。
周某因此要求吴某尽快迁出户口,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以上案例均涉及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情况,处理这些纠纷通常需要依据合同条款、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双方的协商结果。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进行充分的沟通,并尽可能详细地约定各项条款,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4篇

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4篇篇1买卖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合同形式,是最具有普遍性的一种合同,广泛应用于各类交易活动之中。
在房地产交易中,买卖合同更是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书,规范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交易的顺利进行。
然而,由于房地产交易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买卖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结合一个实际案例,探讨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成因、解决方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广大购房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案例介绍:小明在网上看到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二手房,价格合适,便与卖方联系,并签订了买卖合同。
然而,在交易过程中,小明发现房屋存在结构问题和装修质量问题,要求卖方进行维修或者调整价格,卖方却拒绝。
双方陷入僵局,最终走向法院解决。
造成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信息不对称:在房地产交易中,卖方往往掌握更多的信息,而买方可能只是凭借网上信息或者第三方信息来决定是否购买。
因此,买方很可能在签订合同之后才发现房屋存在问题,导致纠纷的发生。
2.合同条款不清晰:买卖合同中的条款往往是模板化的,可能存在模糊不清或者不完善的地方。
当双方在具体交易中发生分歧时,就会出现理解偏差,导致纠纷的产生。
3.交易环节不透明:房屋交易需要多方参与,包括中介、评估机构、银行等。
如果其中任何一方在交易中出现问题或者有意隐瞒信息,都可能引发纠纷。
针对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协商解决:在发生纠纷之初,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可以约定重新评估房屋价值,或者由卖方承担维修费用等方式解决矛盾。
2.仲裁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寻求专业的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调解。
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有利于迅速解决问题,减少纠纷的扩大。
3.诉讼解决:作为最后的手段,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纠纷。
在法院的审判下,双方将得到公平对待,最终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在预防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发生上,购房者应注意以下几点:1.慎重选择买卖合同签订对象: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应仔细调查卖方的资质和信誉,避免签订虚假合同或者与不良商家交易。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5篇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5篇第1篇示例: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也屡见不鲜。
在二手房买卖中,买卖双方因为合同内容不明确、解释不一致或是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而导致合同无法顺利履行,从而产生了大量的法律纠纷案件。
下面就让我们来看一看一个关于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例。
甲方王先生和乙方张女士就一套位于城市中心区域的二手房进行了买卖合同的签订。
在合同中规定了价格、付款方式、交易日期以及房屋的交付等条款。
但在最后的签约仪式上,双方对合同中关于房屋装修的标准出现了歧义。
甲方认为合同中的装修标准应该是木地板,而乙方则认为合同中并未对装修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可以自行决定。
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双方开始了长期的争执。
甲方认为乙方的行为构成了合同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定金和中介费用。
而乙方则认为自己并未违约,拒绝退还定金和中介费用,并表示自己已经支付了购房的相关税费和费用,也不能接受解除合同的要求。
随后,甲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定金和中介费用。
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了判决:由于合同中未对装修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因此乙方并未违约,甲方的解除合同请求不予支持。
但鉴于甲方对乙方的违约行为的认识是合理的,法院决定责令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次购房交易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装修费用、差价和法律费用等。
乙方对此判决表示不满,随后向上诉至高级法院。
在上诉过程中,高级法院仔细审理了双方的诉讼请求和事实证据,并最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决。
高级法院认为,虽然合同中并未对装修标准做出明确规定,但乙方在交易的过程中并未尽到告知的义务,导致双方在合同内容理解上出现了分歧。
乙方应当对此次交易中的纠纷负有一定的责任,并需要对甲方产生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在此案的裁决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往往由于合同内容不明确、解释不一致等问题引起。
在日常的买卖过程中,双方要对合同条款进行充分的沟通和理解,并在签署前尽可能明确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讲堂房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屋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民事纠纷,涉及物权、合同法、侵权责任等多个法律领域。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房屋纠纷案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为读者提供法律讲堂式的案例分析及法律解读。
二、案例背景2010年,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出售给乙,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50万元定金,甲将房屋过户至乙名下。
然而,在乙入住后不久,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
乙多次与甲协商解决,但甲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责任。
无奈之下,乙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退还定金、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甲的违约行为,以及甲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法律依据(1)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物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3)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案件分析(1)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甲应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至乙名下,并保证房屋质量。
(2)乙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3)甲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质量负有瑕疵担保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甲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法律解读1. 房屋质量问题属于违约行为本案中,甲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承诺保证房屋质量,但实际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
因此,甲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房屋质量问题属于侵权行为甲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其所有房屋负有瑕疵担保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优秀8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优秀8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篇一房地产销售面对形形色色的客户,光说案例是不可能说完的,一百个客户有一百种成交的方法,但通过总结,还是能找出一定的成交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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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4篇

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4篇全文共4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买卖合同是一种双方约定的法律文件,用于规范商品交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房地产交易中,买卖合同的签订是非常重要的,一旦发生纠纷,往往会牵扯到双方的利益,甚至可能导致长时间的诉讼。
今天就我们来看一例关于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例。
案情回顾:甲方是一位名叫小明的卖方,乙方是一位姓王的买方。
双方在二手房交易平台上联系,协商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小明将其名下的位于市中心的一套二手房以1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先生。
王先生支付了100万元的定金,并与小明签订了正式的合同。
但在交房前,王先生发现该房屋存在严重的房屋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买卖合同的解除和返还定金的问题,各位法律专家如何看待这个案例呢?首先,合同是法律规范双方交易行为的最重要文件,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本案中,根据合同约定,小明应当将房屋以合同约定的价格出售给王先生。
而王先生支付了定金,也就是表示了其与小明签订合同的真实意向。
因此,小明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交易义务。
其次,在房地产交易中,房屋的质量问题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尤其是在二手房交易中。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卖方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对房屋的质量问题负责,不能向买方隐瞒房屋质量问题。
在本案中,如果王先生能够证明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那么他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
最后,关于定金的返还问题。
一般来说,如果是因为卖方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不能完成,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在本案中,王先生要求返还定金是因为小明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因此,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小明应当返还定金给王先生。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买卖合同纠纷,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处理。
小明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将房屋出售给王先生,并返还定金给王先生。
同时,买方应当对房屋的质量问题进行认真审核,避免发生类似的纠纷。
二手房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买方)与乙(卖方)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乙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房产出售给甲,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支付了定金20万元,乙承诺在2018年9月30日前办理过户手续。
然而,由于乙的原因,房产过户手续一直未能办理。
甲多次催促乙办理过户手续,但乙以各种理由推脱。
甲无奈之下,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乙是否构成违约?2. 若乙构成违约,甲能否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3. 若甲要求乙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1. 乙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
2. 甲有权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本案中,甲有权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3. 违约金数额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但甲可以要求乙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根据甲提供的证据,甲因乙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定金20万元,故法院判决乙支付甲违约金2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二手房交易法律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的履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乙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7篇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7篇第1篇示例:近日,某小区的居民小王就因为一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小王是一名中年男子,他在几个月前经朋友介绍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在入住后发现了一些问题,导致双方产生了不愉快。
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关注,也给人们敲响了警钟。
据了解,小王在购房过程中并没有请律师进行专业的咨询,而是凭借自己的经验和朋友的建议签订了买卖合同。
入住后,小王发现房屋内存在严重漏水、墙体开裂等质量问题,并向卖方提出维修要求。
但卖方拒不承担修缮责任,双方产生了矛盾。
在这起纠纷案中,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并未明确房屋质量问题的具体条款,导致出现纠纷时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小王认为卖方在房屋质量问题上存在疏忽,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卖方则认为小王在购房时应该自行核实房屋质量,不应该把责任推给卖方。
双方的分歧最终导致了法律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虽然买卖合同没有针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买卖合同在保证房屋质量方面存在隐含义务。
即便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卖方在售房时仍应保证房屋的基本质量,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卖方应承担维修责任,并对小王进行赔偿。
这起案件不仅为广大二手房买卖者敲响了警钟,也对卖方在售房过程中的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
买卖双方在签订二手房合同时应当慎重对待,明确约定房屋质量问题,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此案正是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一定要谨慎对待,不仅要仔细阅读买卖合同的条款,还要请律师进行专业咨询,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唯有如此,才能保障自己的购房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屡有发生,关键在于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充分考虑到各种可能产生的问题,是否明确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
对于购房者来说,应以保护自身利益为首要目标,在购房合同中细致查看各项条款,如有疑问务必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免日后陷入纠纷。
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例

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例引言:二手房交易是一个常见的房地产交易形式,但随之而来的买卖纠纷也不可忽视。
本文将通过介绍几个真实案例,探讨二手房买卖纠纷的发生原因、解决方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并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案例一:虚假房源欺诈李先生在某二手房网站上看到一套心仪的公寓。
他通过网站联系到了卖方王女士,并安排好了看房时间。
然而,在实地看房时,李先生发现房屋的实际情况与网站上的描述不符。
房间的装修程度、环境及朝向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李先生对此感到非常困惑并拒绝购买。
这是一个典型的虚假房源欺诈案例。
卖方王女士在网站上提供了虚假信息,误导了李先生,并试图通过欺诈手段完成交易。
为了解决这个纠纷,李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定金和赔偿损失。
案例二:产权纠纷张夫妇购买了一套二手住宅并完成了交易手续,但没过多久,他们收到了一封法院的传票,被告知购买的房屋存在产权纠纷。
原来,卖方未能如实告知房屋的产权状况,导致买方陷入了纠纷中。
针对这一情况,张夫妇与卖方展开了协商,但由于卖方始终拒绝承认错误,他们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纠纷。
最终,法院裁定返还张夫妇购房款项并承担相关损失。
案例三:第三方中介服务纠纷王先生委托一家知名房产中介公司帮助他出售一套二手房,但中介公司却在交易过程中严重失职。
他们未能按照约定及时推广房源,也没有尽职调查买方的信用状况。
由于中介公司的过错,交易未能顺利完成,并给王先生带来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王先生因此向中介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退还服务费并赔偿损失。
在行业监管部门的介入和法律诉讼的过程中,中介公司最终同意退还全部服务费用,并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
解决二手房买卖纠纷的方法:。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4篇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4篇篇1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近年来,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二手房市场也日益火爆,由此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也逐渐增多。
一些购房者和出售者因为合同条款不明确、法律法规不完善或者双方对房屋状态认知不同等原因导致产生纠纷。
本文将从一个实际的案例入手,探讨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原因、解决方法以及避免纠纷的建议。
案例背景:小明是一位年轻的上班族,他找到一套心仪的二手房,通过中介公司与房主签订了购房合同。
在签订合同时,中介公司承诺房屋属于“毛坯房”,并交纳了一定的定金。
然而在购房交付时,小明发现房屋的地板、灯具、厨房等地方并非按照“毛坯房”标准交付,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纠纷原因:1. 合同条款不清晰: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合同中关于房屋装修标准、交付标准等方面没有明确定义,容易导致双方在理解上产生分歧。
2. 中介公司不实:在案例中,中介公司对房屋的描述存在夸大或者不实之处,导致购房者对房屋真实情况产生误解。
3. 法律法规不完善: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对于房屋买卖的规定比较宽泛,未对二手房买卖合同做出详细的规定,这给各方当事人带来一定的风险和隐患。
解决方法:1. 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发现纠纷时,首先应该通过协商沟通的方式解决问题,尽量避免将矛盾升级为法律纠纷。
2. 寻求第三方调解: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可以寻求有关部门或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调解,通过中立、客观的方式解决双方分歧。
3. 诉诸法律:作为最后的手段,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将纠纷诉诸法律解决。
在此过程中,需要明确合同约定、保留相关证据并寻求律师的帮助。
避免纠纷的建议:1. 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时,购房者和出售者应该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各项要求和承诺均清晰明确。
2. 谨慎选择中介机构: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应该谨慎选择中介机构,避免选择声誉不佳或者不专业的中介公司。
3. 多方协商:在遇到疑问或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应该以开放、诚实的态度进行沟通和协商,保持理性和冷静。
二手房法律小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二手房交易日益活跃。
然而,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因合同纠纷、房屋过户等问题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
本文将以一个真实的二手房交易案例,探讨二手房交易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二、案例描述2018年5月,张先生看中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二手房,该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总价为300万元。
经过与房东李女士的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张先生支付李女士300万元房款,李女士将房屋过户至张先生名下。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100万元,余款200万元约定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2018年6月,张先生与李女士一同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然而,在办理过程中,张先生发现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房屋面积为120平方米,而非合同约定的100平方米。
张先生对此表示质疑,认为李女士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李女士退还已支付的100万元首付款。
李女士则辩称,房屋面积误差是因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错误所致,与自己无关。
双方协商未果,张先生遂将李女士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调查:1. 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的房屋面积是否存在差异。
2. 李女士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3.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四、法院判决1. 关于房屋面积问题:经调查,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房屋面积为120平方米,与合同约定的100平方米存在差异。
法院认为,李女士在签订合同时,未如实告知房屋面积,存在欺诈行为。
2. 关于李女士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法院认为,李女士在签订合同时,未如实告知房屋面积,且在过户过程中也未予以纠正,其行为构成欺诈。
3.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李女士退还张先生已支付的100万元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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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案情
原告:徐某某
被告:周某某
2002年8月2日,被告与案外人上海市宝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鼎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被告购买位于上海市虹梅路3200弄20号401室商品房一套,
合同约定“宝鼎公司”于2003年10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被告,双方办理了预售登记。
2003年5月26日,被告与上海广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达公司”)签订《房地产居问合同(出售)〉〉,约定被告委托广达公司居问出售401室房屋。
同年5月27日, 原、被告通过“广达公司”居问,签订《转让协议》一份。
该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401室商品房作价人民币1,140,000元转让给原告。
原告于签订协议当日将房款人民币114,000元暂
存于中介方“广达公司”,由中介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该笔房款交于被告。
被告于开发商通知交房之日付活所有房款,并通知原告办理进户手续,原告支付房款22.8万元。
开发商大产证办出后,通知被告办理小产证,待被告小产证办出后,办理原告小产证,同时原告通过银行贷款支付剩余房款。
原、被告任何一方,未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相应的义务,且逾期达15日,则守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14,000元。
此外, 原、被告双方还对其他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定。
签约当日,原告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分别取出房款114,000元及中介费5,700元,
广达公司出具收条。
同年10月31日,被告向中介方出具确认书,载明:由于本人自身原因
不出售系争房屋,本人不前往中介方领取原告暂存中介方的首笔房款,现同意中介方将上述房款退还给原告。
另,系争房屋于2003年6月2日经查核准登记的权利人为被告,同年12月16日“宝鼎公司”办理
初始登记取得大产证。
因原告无财产可供担保,故其向代理律师出具书面材料确认不办理财产保全。
在诉讼期间,被告将系争房屋再次转让,并于2004年4月1日办理了
产权过户手续。
诉辩
原告诉称:2003年5月27日,原、被告签订《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且《转让协议》具备履行基础。
因房价上涨因素,被告单方面违约,故请求判令被告履行《转让协议》、履行交房义务并与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004年7月22日,因得知被告已将系争房屋再次转让给了案外人,并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原告被迫变更诉讼请求,撤销原第一条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905,550 元。
被告辩称:被告在签订《转让协议》时并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且现上海市已禁止期房转让,故其与原告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
其次,被告并未收到原告房款,过错责任在原告。
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分高于《转让协议》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焦点
1、《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
2、过错责任问题;
3、赔偿金额过分高于《转让协议》约定违约金的金额问题
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原、被告所签订的《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全面
切实履行。
被告关于协议无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于签约当日取款人民币114,000元、中介公司就此出具收条以及被告出具的确认书,可以认定原告已按约将首笔房款暂存于中介公司处。
而证人刘锋的证言、被告出具的确认书均证实中介公司已尽通知转付义务,而是被告拒绝领取该款并将系争房屋再次转让,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故被告无权单方面解除协议,且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现原告认为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的约定而主张实际损失,鉴于原告仅支付了首笔房款,从均衡双方利益出发,酌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450,000元。
评析
一、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并未与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及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应为有效合同。
对于被告代理律师谈到上海市政府颁布的期房限转的问题。
首先,本案《转让协议》是在此决定之前签订的。
其次,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预售商品房转让问题的决定仅规定:自2004 年4月26日起,预购人购买的预售商品住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前,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预售商品住房转让的预告登记。
市政府未就签订《预售商品房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作出规定,市政府也无权就此问题作出规定。
因此,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切实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