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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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等关于实施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进一步规范工程渣土运输市场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等关于实施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进一步规范工程渣土运输市场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等关于实施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进一步规范工程渣土运输市场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等关于实施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进一步规范工程渣土运输市场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局、交警支(大)队、城管执法局,市公安交警总队,市废弃物管理处:为切实规范工程渣土运输市场,提高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效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查处工程渣土运输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促使运输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降低工程渣土运输的道路交通安全风险,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道交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建筑垃圾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部门协同配合、规范工程渣土运输市场通知如下:一、加强运输单位管理各区绿化市容部门应严格按照《建筑垃圾规定》要求,确定本区域工程渣土的运输单位。

尚未确定的,应根据市绿化市容局督办要求在2019年5月31日前整改。

未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市绿化市容局将依据《建筑垃圾规定》实施行政监督。

各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将安全、规范运输作为运输单位行业准入的重要内容,将渣土运输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招投标评分的重要内容,严格市场准入。

经各区绿化市容部门招标确定的工程渣土运输单位,应及时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2019年6月1日起,绿化市容、公安交警、城管执法部门将联合全面开展对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单位从事工程渣土运输违法行为的整治清理工作。

各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加强对中标运输单位作业运能情况的监测,在日常管理中发现运能不足的,加强指导和监督。

中标运输单位在该中标运输单位其他区域中标的指定运输车辆内部临时调配或租赁其他中标运输单位的车辆的,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及时掌握中标运输单位内部临时调配或租赁时间、服务工程项目以及被租赁运输车辆在租赁期间内未在原中标区域进行运输等信息,确保中标运输单位依法依规承担运输业务,杜绝其他车辆未依法履行招标中标程序,非法从事工程渣土运输业务。

上海市市容环卫行业技术标准

上海市市容环卫行业技术标准

上海市市容环卫行业技术标准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城市废弃物收集、运输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试行).目次围...................................................... 错误!未指定书签。

术语和定义.............................................. 错误!未指定书签。

环卫作业车辆车容卫生质量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及中转过程环境卫生质量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过程环境卫生质量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

粪便收集、运输(中转)................................... 错误!未指定书签。

装潢垃圾收集、运输过程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错误!未指定书签。

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过程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错误!未指定书签。

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中转、餐厨垃圾、粪便、装潢垃圾和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卫生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市城市废弃物收集、运输过程环境卫生质量的保障、检查评价和管理。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的本部分。

餐厨垃圾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建筑垃圾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泥浆指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含水量高的黏土和水混合而成的半流体废弃物。

环卫作业车辆车容卫生质量要求环卫作业车辆车容车貌质量应符合下述要求:外观清洁,无污迹、无积灰、无各类作业污染。

车体完好、无损坏。

环卫作业车辆车容允许存在的缺陷控制标准应符合表的规定车体锈蚀明显,车窗、车灯、反光镜残缺、破损,部件残缺或损坏;轮胎、挡泥板大面积块状泥沙;前后车牌号被垃圾污物遮挡;行驶噪声超标、排放黑烟。

64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方案设计(CJJ134_2009)

64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方案设计(CJJ134_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27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l34—2009。

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2.1、8.0.3、8 0.1 3、9.0.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年H月j日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汁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Z007]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l.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收集与运输;5.转运调配;6.再生利用;7.回填;8.填埋;9.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一I'L-;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蓬议.请寄送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石龙路315弄ll号.邮政编码:200232j。

本规范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本规范参编单位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公司江苏中兴建没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材料研究所同济大学广州市环境卫生研究所秦峰王雷张雪梅张卫东黄海冷发光赵由才郭树波许碧君杨德志李露倪道仁豢琏刊萼隶辱蓦示喜蔫家凌陈伟锋±名术冯其林昧嫱讳王新文钱光人陈钧颐薪著华生更差河象青笺【】冗\查审范规本目次1总则……………………………………………………………l2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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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50号令)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50号令)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2010年12月1日)(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

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07.11.13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建筑垃圾
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地方标准《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已由我局审查批准,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及名称为:
DB31/T398-2007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
本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上海市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

上海市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

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 398—201X代替 DB31/T 398-2007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Requirements forConstruction garbage truck technology and transportation management(送审稿)2015——发布 2015——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整车技术要求 (4)5 标识及颜色 (6)6 在用车辆技术要求 (6)7 装卸运输管理 (7)8 检验规则和检验方法 (7)附录A (规范性附录)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数据传输协议规范 (7)附录B(规范性附录)新车启用检验 (11)附录C (规范性附录)在用建筑垃圾车常规检验 (13)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替代 DB31/T 398—2007《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

与DB31/T 398—2007《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见第1章);——增加了术语定义和建筑垃圾车分类(见第3章);——增加了底盘附件最小离地间隙应不小于450mm的要求(见4.2条);——增加了侧防护装置的要求(见4.3条);——增加了车载监控系统的要求(见4.5条);——修改了车厢和车厢密闭装置的要求(见4.6条);——增加了车辆标识的要求(见5.1条;5.2条);——增加了新车启用检验的要求(见8.3条);——增加了车载监控系统检验的要求(附录B.1);——增加了车厢底部密封性试验方法(见8.6条);——删除了车辆专用装置要求及作业噪声试验。

本标准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标准化汽车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信息中心、上海成生科技有限公司、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三河市新宏昌专用车有限公司、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芜湖中集瑞江汽车有限公司、河南骏通车辆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专用车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青岛重工有限公司、包头德翼车辆有限公司、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渣土管理专业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1号——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1号——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1号——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1.31•【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1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1号《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1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2019年1月31日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9年1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本市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二)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三)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四)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上海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四篇)

上海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四篇)

上海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上海市实施了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建筑垃圾应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等分类进行管理。

施工单位应提前规划建筑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并将垃圾分类情况写入工程施工方案。

2. 建筑垃圾转运处理:建筑垃圾必须由专门的转运车辆运送至指定的建筑垃圾转运站进行处理。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将建筑垃圾送至指定的建筑垃圾转运站,确保垃圾不污染环境。

3.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应符合环保要求,包括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等方面的要求。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选择具备建筑垃圾处理资质的设施,进行垃圾处理和资源利用。

4.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鼓励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合理利用可回收物和其他可利用的垃圾,减少对自然资源的需求。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进行垃圾资源化利用,并填写相关的处理记录。

5. 建筑垃圾管理责任:建筑垃圾的管理责任属于施工单位,负责建筑垃圾的分类、转运和处理工作。

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上海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目的是提高建筑垃圾的处理效率,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

通过规范建筑垃圾的分类、转运和处理工作,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同时降低对环境的污染。

上海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二)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建筑垃圾分类:建筑垃圾应根据不同性质分别分类,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2. 建筑垃圾的收集和运输:建筑垃圾应由相关部门负责收集和运输,要求使用封闭、密封的专用车辆进行运输,以防止垃圾漏洒。

3. 建筑垃圾处置:建筑垃圾应统一送往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置,禁止随意倾倒或焚烧建筑垃圾。

4. 建筑工地建筑垃圾管理:建筑工地应设立建筑垃圾堆放区,加强建筑垃圾分类和收集工作,定期清理垃圾堆放区,并确保建筑垃圾不外溢或破坏环境。

5. 强制性建筑垃圾分类和处罚措施:对于未按规定分类或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批评教育、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市环境卫生局关于建筑垃圾运输车管理方案

市环境卫生局关于建筑垃圾运输车管理方案

市环境卫生局关于建筑垃圾运输车管理方案第一篇:市环境卫生局关于建筑垃圾运输车管理方案为迎接2010年世界博览会,围绕“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主题,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综合建设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要求,决定开展“环卫作业车辆及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添美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一、活动主题让车辆整洁,为市容添美二、活动范围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从事本市环卫作业、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三、活动目标1.从事本市环卫作业及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以下简称车辆单位)应建立健全车辆保洁责任制度,配置车辆清洗保洁设备,落实清洗保洁措施。

2.生活垃圾清运、转运车辆实行密封化运输;消除飞扬散落;控制渗滤液滴漏;减少视觉污染。

3.内环线内,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符合建筑垃圾运输作业扬尘污染防止要求,标识清楚、土不外露、设施完好。

4.环卫作业车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容车貌整洁率分别达到85%和50%。

四、活动步骤(一)组织发动阶段(200*年3月下旬至200*年4月中旬)1.召开全市200*年添美行动动员会,部署具体工作。

2.根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项治理工作和“添美行动”要求,召开全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项整治活动动员会。

3.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根据“添美行动”活动要求,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组织辖区内车辆单位进行动员部署,并将活动方案于4月15日前报上海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处。

(二)治理检查阶段(200*年4月中旬至200*年11月下旬)1.4月中旬至5月中旬,车辆单位根据活动目标,结合重大活动市容环境保障要求,建立健全车辆保洁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开展自查整改工作。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深入各车辆单位进行调研,了解动态信息,在车辆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检查,5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报上海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处。

2.5月下旬至6月上旬和9月中旬至9月下旬,上海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处和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在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车辆单位检查的基础上,对车辆单位的车辆容貌进行抽查。

上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的规定

上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的规定

上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的规定沪绿容〔2010〕207号各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各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属相关单位、建筑渣土运输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等规定,现对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建筑渣土)运输管理,加大市、区(县)管理执法监管力度提出如下要求:一、落实工地现场管理经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招标确定的建筑渣土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建筑渣土运输管理,建立工地现场管理制度,确保运输规范。

(一)运输企业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上海市建设工程建筑渣土承运合同》,配合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申报建筑渣土产生量和处置方案。

建筑渣土处置核准后,建设单位和运输企业应当在工程出土前3个工作日向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领取建筑渣土处置证,确保运输建筑渣土的车辆随车携带处置证。

(二)[u1]运输企业应当每日向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告知当日建筑渣土运输计划,包括建筑渣土运输数量及使用车辆等具体安排。

(三)运输企业用于承运建筑渣土的车辆应当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安装电子标签和顶灯等装置。

(四)运输企业应当建立现场管理队伍,在建筑渣土排放工地配备现场管理员,以加强建筑渣土排放、运输作业现场管理。

现场管理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并着统一标识服上岗。

(五)现场管理员职责:1、在建筑渣土排放工地出入口,对进入工地车辆的车容车况、相关证照开展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不予进入工地。

对完成建筑渣土装载准备驶出工地的车辆,检查其装载情况。

对装载超过车厢栏板上沿、箱盖不密闭的车辆,不予驶出工地;对装载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经冲洗保洁后,准予驶出工地。

2、指挥待装车辆有序停放,保障车辆装卸作业安全,配合施工单位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按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要求,规范使用卸点付费结算系统,并确认运输车辆电子标签阅读成功或者签收纸质联单。

上海市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

上海市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

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398—201X代替DB31/T398-2007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Requirementsfor Constructiongarbagetrucktechnologyandtransportationmanagement(送审稿)2015——发布2015——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本标准按照GB/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替代DB31/T398—2007《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

与DB31/T398—2007《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见第1章);——增加了术语定义和建筑垃圾车分类(见第3章);——增加了底盘附件最小离地间隙应不小于450mm的要求(见条);——增加了侧防护装置的要求(见条);——增加了车载监控系统的要求(见条);——修改了车厢和车厢密闭装置的要求(见条);——增加了车辆标识的要求(见条;条);——增加了新车启用检验的要求(见条);——增加了车载监控系统检验的要求(附录);——增加了车厢底部密封性试验方法(见条);——删除了车辆专用装置要求及作业噪声试验。

本标准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标准化汽车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信息中心、上海成生科技有限公司、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三河市新宏昌专用车有限公司、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芜湖中集瑞江汽车有限公司、河南骏通车辆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专用车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青岛重工有限公司、包头德翼车辆有限公司、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渣土管理专业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迎春、赵胜贤刘绍海、刘静水、王峰、王殿辉、张艳权、陈晓俊、邢昌年、曹磊、崔瑞进、程晓东DB31/T398—201X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31/T398—2007。

建筑垃圾运输公司车辆管理制度(精选5篇)

建筑垃圾运输公司车辆管理制度(精选5篇)

建筑垃圾运输公司车辆管理制度建筑垃圾运输公司车辆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的作用车辆管理制度是为了使车辆管理统一化,制度化,合理有效的调配和使用各种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最真实的反应车辆的实际情况。

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并对公司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

建筑垃圾运输公司车辆管理制度(精选5篇)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

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

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筑垃圾运输公司车辆管理制度(精选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建筑垃圾运输公司车辆管理制度1为进一步加强县境内从事工程运输作业车辆(以下简称“工程运输车辆”)的运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鼓励成立工程运输车辆专业公司或物流公司组建工程运输车队(以下简称“专业公司”)专项开展建筑垃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时产生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土方沙石(项目平整土地、基础开挖等产生的土方,建设中所需的沙、石、砖等物料)等运输业务。

第二条成立专业公司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业车辆取得《道路运输证》;(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三)有50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工程运输车辆(包括低速货车、中重型货车、水泥商砼车辆等);(四)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五)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从业车辆应证照齐全,安装带有行车记录仪的卫星定位监控装置。

专业公司要建立卫星定位监管系统,并与交警、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部门监控系统联网。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正文:----------------------------------------------------------------------------------------------------------------------------------------------------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1992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单位在本市城镇和城乡结合部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渣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渣土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

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公安、交运、规划、环保、土地、建筑、房产、公用、市政、园林等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搞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义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承担处置的责任。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管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渣土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市渣土管理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二)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三)审核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四)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排放处置;(五)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六)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储运场;(七)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八)统一印制处置证及单据。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2010年12月1日)(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

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4•【字号】•【施行日期】2009.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浦东新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ΟΟ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浦东新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顺利举办,加强浦东新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沪府发〔2009〕2号)及《上海市建筑渣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沪建交联〔2009〕266号)等规定,根据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建设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建筑渣土”,工程渣土包含泥浆)的运输处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及分工)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区环保市容局”)是新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的主管部门,浦东新区固体废弃物管理署(以下简称“新区废管署”)受新区环保市容局委托,负责新区建筑渣土处置许可审批、卸点备案等具体管理工作。

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新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新区建筑渣土处置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各功能区域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管大队”)受新区城管执法局委托,负责所辖区域建筑渣土行政执法工作。

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建设交通委”)是新区建设施工的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建设工地的监管,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工地内部建筑渣土堆放、清运等涉及市容环境卫生的相关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9月11日市政府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应勇2017年9月18日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含义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循环利用,收集、运输、中转、分拣、消纳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

建设工程垃圾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等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装修垃圾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处理原则建筑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处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中的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发展改革、交通、公安、规划国土、经济信息化、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上海市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

上海市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

上海市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 398—201X代替 DB31/T 398-2007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Requirements forConstruction garbage truck technology and transportationmanagement(送审稿)2015——发布 2015——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术语和定义......................................................................................................................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整车技术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上海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文(4篇)

上海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文(4篇)

上海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建筑垃圾分类管理要求:根据上海市的规定,建筑垃圾需要分为可回收物、有害物、普通垃圾和大件垃圾等四类进行分类管理。

2. 建筑垃圾处理方式:建筑垃圾应按照分类要求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理。

可回收物和大件垃圾应进行回收利用,有害物应特别处理,普通垃圾应进行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处理。

3.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责任:建筑垃圾的产生单位应承担垃圾的分类和安全处置的责任,确保建筑垃圾的正确处理和合法转运。

4. 建筑垃圾转运要求:建筑垃圾应由专门的运输车辆进行转运,并按照要求配备密闭运输设备,确保垃圾转运过程不造成二次污染。

5.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要求:上海市要求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并配备专业的人员进行管理和运营,确保建筑垃圾得到有效处理。

总之,上海的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对建筑垃圾的分类、处理和转运,有效减少环境污染,并促进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上海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文(2)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推动可持续发展,保护城市环境和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要求一、建筑垃圾分类管理(一)建筑垃圾应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管理。

(二)建筑施工单位应设置合理的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点,并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和存放。

(三)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点应设有明显的标识,并定期进行清洁和维护。

(四)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点应配备相应的容器和设备,确保分类垃圾的存放和转运过程中不发生污染和交叉感染。

二、建筑垃圾收集和运输管理(一)建筑垃圾收集应由专业收集单位或委托的收集单位进行。

(二)建筑施工单位应根据建筑垃圾产生的情况,合理安排建筑垃圾的收集频次和运输车辆数量,保持建筑垃圾收集过程的及时性和规范性。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具备相应的运输设备,确保建筑垃圾在运输过程中不洒漏、不扬尘,不造成环境污染和交通安全隐患。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按照相关标准办理运输证件,确保合法经营。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2017年发布)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2017年发布)

【法规标题】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2017年发布)【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适用区域】上海市【发布时间】2017-09-18【生效时间】2018-01-01【关键词】环境,废弃物管理,建筑垃圾【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2010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9月11日市政府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应勇2017年9月18日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2017年9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含义)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循环利用,收集、运输、中转、分拣、消纳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

建设工程垃圾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等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装修垃圾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处理原则)建筑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处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中的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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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398—201X代替DB31/T398-2007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RequirementsforConstructiongarbagetrucktechnologyandtransportationmanagement(送审稿)2015——发布2015——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本标准按照GB/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替代DB31/T398—2007《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

与DB31/T398—2007《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见第1章);——增加了术语定义和建筑垃圾车分类(见第3章);——增加了底盘附件最小离地间隙应不小于450mm的要求(见条);——增加了侧防护装置的要求(见条);——增加了车载监控系统的要求(见条);——修改了车厢和车厢密闭装置的要求(见条);——增加了车辆标识的要求(见条;条);——增加了新车启用检验的要求(见条);——增加了车载监控系统检验的要求(附录);——增加了车厢底部密封性试验方法(见条);——删除了车辆专用装置要求及作业噪声试验。

本标准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标准化汽车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信息中心、上海成生科技有限公司、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三河市新宏昌专用车有限公司、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芜湖中集瑞江汽车有限公司、河南骏通车辆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专用车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青岛重工有限公司、包头德翼车辆有限公司、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渣土管理专业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迎春、赵胜贤刘绍海、刘静水、王峰、王殿辉、张艳权、陈晓俊、邢昌年、曹磊、崔瑞进、程晓东DB31/T398—201X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31/T398—2007。

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垃圾车的术语和定义、整车技术要求、在用车辆技术要求、装卸运输管理、检验检测、检验方法及试验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GB/T15089-2001中的N类车辆,用于建筑垃圾的收集及运输。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T19056—2012汽车行驶记录仪BB/T0037—2012双面涂覆聚氯乙烯阻燃防水布和篷布JT/T808—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集数据格式QC/T825自卸汽车液压系统技术条件QC/T29015自卸汽车栏板锁紧装置技术条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建筑垃圾constructionanddemolitionwaste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在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建筑垃圾车constructiongarbagetruck用于专门收集和运输建筑垃圾的车厢密闭式自卸汽车。

建筑垃圾车分为装修垃圾车和工程渣土车两类。

北斗兼容车载终端BDcompatiblevehicleterminal由卫星定位、无线通信传输和车辆状态信息采集等模块组成,可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实时位置和状态等信息的装置。

监控中心monitoringcentre对车辆道路运输进行监控的平台。

4整车技术要求建筑垃圾车应按车辆的出厂日期,满足国家和上海市对安全、排放、噪声、油耗的相关法规及标准要求,应是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产品。

底盘附件最小离地间隙应应不小于450mm。

侧防护装置的下缘离地高度应不大于400mm,如采用栏杆式侧防护装置,横杆应不少于3根,横杆间距应不大于100mm,其前端的垂直构件与前轮挡泥板间距应不大于100mm,其后缘与挡泥板或轮胎垂直切面间距应不大于100mm,其它方面应符合的要求。

车辆应在开机启动时对车载监控系统的各装置是否正常进行检查。

车载监控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车辆装置的北斗兼容车载终端应是列入交通部公布的《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的车载终端的公告》中的产品,满足下列要求:a)实时采集车辆的开关量、脉冲量、仪表和CAN总线数据等信息,包括:车辆开机自检信息、车厢举升和回位、车厢密闭、车速、车辆里程、制动、倒车、左右转向、发动机转速、燃油消耗率等信息,并实时上传至监控中心;b)实时向监控中心上报车辆当前位置信息;c)北斗兼容车载终端与监控中心间传输数据格式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车辆限速车辆最高车速为60km/h。

当出现以下状况时,车辆应在起步时限制最高车速为20km/h:a)车厢厢盖密闭传感器失效或其线束断开;b)车厢举升传感器失效或其线束断开;c)北斗兼容车载终端被拆除或损坏;d)车厢厢盖密闭不到位。

车辆报警当出现密闭和举升传感器失效或线束断开的故障时,应将故障信息发送至监控中心,同时车辆进行重复的语音提示,提示语音为:“外部设备异常,请注意”。

当厢盖密闭不到位且车辆行驶时,应将厢盖密闭不到位信息发送至监控中心,同时车辆进行重复的语音提示,提示语音为:“厢盖未关闭,请注意”。

当车厢举升时,应信息发送至监控中心,同时进行重复的语音提示,提示语音为:“车厢在升降,请注意”。

车辆右侧防护装置区域内应装有2个黄色转弯信号灯,信号灯在距地面900mm~1100mm范围内,与右转向灯联动,同时进行的语音提示,提示语音为:“车辆右转弯,请注意”,语音提示夜间可关闭。

当车辆倒车时,应进行重复的语音提示,提示语音为“车辆倒车,请注意”。

视频监控车辆应在右侧和前部配置摄像头,支持车辆后部、车厢顶部、驾驶室内摄像头的安装需求,摄像头应满足下列要求:a)右侧摄像头应安装在右后视镜支架上,监控车辆右侧前轮至后轮之间,车体外不小于3m的区域,并存储视频图像;b)前部摄像头应安装在车辆的前部,监控车辆前方的状况,并存储前方视频;c)摄像头应具有红外夜视及防水功能,像素不低于500(H)×582(V),防水级别不低于IP67。

驾驶室内车载监控系统显示屏应嵌入式安装于仪表台,应有昼夜2种显示模式,屏幕尺寸不小于6英寸。

当车辆右转弯时,显示屏应自动显示车辆右侧视频图像。

指令接收与执行车载监控系统应具有接收和执行监控中心发出的车辆不能再次启动的指令和限速指令功能、支持远程控制截屏功能、接受数字签名的SMS短信。

数据存储与读取车载监控系统应存储)、中的数据,数据的存储与读取应符合GB/T19056-2012规定,存储数据量应在48小时以上。

车厢车厢结构采用U型或矩形,外表面平顺光滑,不能残留建筑垃圾;车厢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无影响货物装卸的构件,并保证装运作业时不发生永久性变形。

轴车辆的车厢长度应不大于5600mm;4轴车辆的车厢长度应不大于6500mm。

车厢内板材料应采用高强度钢板,抗拉强度不低于700MPa。

车厢后厢板锁紧装置应符合QC/T29015的规定,锁紧可靠,动作灵活,工作时无干涉、卡滞现象。

液压系统应符合QC/T825的要求,液压件各结合面无明显渗漏。

建筑垃圾车应安装车厢顶部密闭装置,并满足下列要求:a)密闭装置应安装可靠,密封良好,当车辆前行、转弯、紧急制动或行经颠簸路面时,不应遗撒建筑垃圾;b)密闭装置的开启和关闭应自动控制,运行平稳,无冲击、卡滞现象。

在环境温度-10℃~50℃、相对湿度不大于95%(25℃时)条件下,正常工作;c)应安装不少于2个密闭装置传感器,检测密闭状况;d)工程渣土车采用纵向闭合的篷布覆盖密闭型式,其装在两侧车厢上的导轨上缘距车厢底板的尺寸应不大于1400mm;篷布物理性能应符合BB/T0037-2012表2、表3中F类要求;篷布完全闭合时,篷布与后厢板间隙应不大于30mm;篷布完全开启后,应退至前厢板以外的指定位置。

工程渣土车后厢板与厢体间应有密封措施,密封可靠,采用清水试验时,漏水量应不大于min;后厢板两侧下部应有螺纹紧固装置,螺纹规格不低于M22,并防松脱。

装修垃圾车车厢各部位结合处缝隙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车厢各部位结合处缝隙技术要求5标识及颜色驾驶室顶部应安装标志顶灯,满足下列要求:a)顶灯灯箱应采用工程塑料注塑成形,白色,表面光滑,无破损及其它质量缺陷;b)顶灯灯箱正面印制运输公司简称,字体为黑体,字体颜色为大红色,字高应不小于150mm;c)灯箱内采用白色LED光源,与行驶示廓灯同时点亮。

驾驶室两侧应喷涂运输公司名称,字体为黑体,字体高度应不小于80mm。

工程渣土车颜色为柠檬绿。

6在用车辆技术要求车况车容车辆应容貌整洁、外观完整、标识齐全。

车辆车窗、挡风玻璃、反光镜、车灯应明亮,无浮尘、无污迹。

车辆车牌号及标识应清晰、无明显污渍,距车辆15m处应能清晰分辨车牌上的字迹。

驾驶室外部应无明显锈蚀或油漆剥落现象,车厢外部锈蚀或油漆剥落单块面积应不大于㎡、总面积应不大于㎡。

车厢厢体外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明显的凹陷和变形,车厢顶部密闭装置破损面积应不大于㎡。

车辆底盘无大块泥沙等附着物,敲打时,无块状泥沙脱落。

车厢密封性装修垃圾车的车厢车厢各部位结合缝隙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车厢各部位结合处缝隙技术要求车辆维护应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保证车况完好。

7装卸运输管理装载后的车辆总质量应不超过该车核定的最大总质量。

车辆装载完毕,车厢顶部密闭装置应关闭到位,并检查车厢锁紧装置,保证锁紧有效、可靠。

车辆驶出装载现场前及卸载后,应对车辆进行清洗保洁,车况车容符合的规定。

车辆应按核准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并到核准的处置地点倾倒建筑垃圾。

车辆在装卸和行驶过程中,车载监控系统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8检验规则和检验方法建筑垃圾车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型式检验、新车启用检验、在用车常规检验、在用车运输过程中检验。

出厂检验、型式检验由制造商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进行。

新车启用检验由管理部门按附录B的表和表要求检验。

在用车常规检验由上海市各机动车检验机构结合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新车上牌检验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验中相关检验项目进行;工程渣土车的在用车常规检验每半年一次,装修垃圾车的在用车常规检验每年一次;车辆检验后,检验机构将结果记入附录C的表中。

在用车运输过程中检验,由运输、施工、建设单位和管理、执法部门在日常管理、执法中按、、、的相关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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