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保险法概述[1]
保险法资料
新修<保险法>主要变化*1995年制定/2002年修改/2009年2月28日经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同年10月1日起实施.*形式:八章187条,新增49条,删除19条,修改126条;章节顺序调整.*内容:1 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2 扩大保险人的经营范围3 监管制度的完善、手段与措施的强化4 明确法律责任,打击保险违法行为保险法*目录:*第一章保险和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三章财产保险合同法律制度*第四章人身保险合同法律制度*第五章保险业监管法第一章保险和保险法概述第一节保险概述一保险的概念法律上和经济学上的保险,指一种通过商业行为建立起来的风险分散制度。
*保险的产生:A保险的雏形人类从诞生之日起就面临着种种危险,如何避免危险、消除危险并且在危险发生后消解、分散危险所造成的后果,成为人类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活动。
保险的萌芽逐渐生于这些活动中。
公元前2500年,巴比伦国王颁发命令,建立火灾损失的后备基金。
此为火灾保险的雏形。
公元前2000年前后,地中海一带的海运商人建立了一种制度,用以弥补遭遇海难而弃货的商人的损失。
此与后来的海上保险非常相似,有认为由此奠定了¡°共同海损原则¡±的基础。
公元前1792年,巴比伦第六位国王汉谟拉比规定了商队马匹死亡的保障,这无疑是现代货物运输保险的。
古埃及石匠互助会组织的丧葬费制;古罗马的士兵组织的抚恤费制。
这些组织和制度,与现代人身保险十分接近。
我国始于周朝(公元前11世纪)的后备仓储制度,用于防止自然灾害造成的饥谨,这也类似现代的农业保险。
小结:保险萌芽到形成源远流长历4000多年,并且具备现代保险的最基本特点:合力济寡。
B保险业的产生海上保险业的产生1310年,佛兰得尔商人成立了世界上最早得保险商会,制定出海上货物运输的保险费率。
1347年10月23日,热亚那商人乔治 勒克维伦开立了世界上第一张保险单。
保险法全文
保险法全文保险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市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专业化、市场化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安全所承担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条本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经营保险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法所称被保险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合同当事人。
第五条本法所称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财产或者人身安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合同。
第六条国家鼓励发展保险业,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机结合。
第七条保监会是国务院负责保险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八条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保险业务,不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强制购买等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活动。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十条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保险标的、保险费、保险责任、保险期间等要素,并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商定。
第十二条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的风险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代价,保险费的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第十五条保险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六条保险合同效力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保险合同解除、解除权的行使、撤销和修改等事项应当按照本法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的解除应当根据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的事由。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向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解除后十五日内支付保险金。
第二十条保险合同有效期满后,被保险人可以继续投保。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保护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安全。
第三章保险公司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整套课件教程保险法第四版
第二节保险的本质
一、保险是危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
• 保险人根据对危险的科学计算,设计和经 营相应的保险险种,以收取的保险费建立 起集中的保险基金(储备基金),用于补 偿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经 济补偿制度。
二、保险是具有双重属性的社会关系
•1 保险是一种商品经济关系
•2 从法律角度分析,保险又是一种法律关
二、保险法律关系的特性
• (一)保险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 (二)保险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
的社会关系 • (三)保险法律关系并存着多重主体身份,而
且,至少有一方是保险人 • (四) 保险法律关系是以保险权利和保险义
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第二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法律关系与人身保险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是指: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 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 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 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 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 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 保险的法律特征: • (一)保险是以约定的危险作为对象的 • (二)保险是以危险的集中和危险的转移作为
立,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 (二)其与投保人所订立的保险合同的内容属于
该保险人依法批准的保险经营业务范围之内
二、投保人
•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建立保险法律 关系,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 务的人。在实践中,投保人可以是公民个人、法 人组织或者其他组织。
• 投保人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 • 1 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2 投保人应当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保险利益
《密码学》教学大纲
《密码学》教学大纲一、课程概述《密码学》是计算机科学、信息安全、数学等领域的一门综合性学科,涵盖了密码编码学、密码分析学、密钥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本课程旨在让学生全面了解密码学的基本原理、方法和技术,掌握密码学在信息安全中的应用,并提高学生的密码学实践能力和创新思维。
二、课程目标1、理解密码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数学基础知识,掌握密码编码学和密码分析学的基本方法。
2、掌握对称密码、非对称密码、哈希函数等常见密码体制的特点和实现原理,了解数字签名、消息认证码等应用密码学技术。
3、熟悉密码学在网络安全、数据保护等领域的应用,了解密码学的发展趋势和前沿技术。
4、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让学生能够根据实际需求设计和实现简单的密码学方案。
三、课程内容第一章密码学概述1、密码学的定义和历史发展2、密码学的应用领域和重要性3、密码学的分类和基本概念第二章密码编码学基础1、对称密码体制和非对称密码体制的特点和原理2、哈希函数和数字签名的概念和应用3、加密算法的设计原则和评估指标第三章对称密码体制1、数据加密标准(DES)的原理和应用2、国际数据加密算法(IDEA)的原理和应用3、分组密码和流密码的特点和实现方法第四章非对称密码体制1、RSA算法的原理和应用2、ElGamal算法和Diffie-Hellman密钥交换的原理和应用3、椭圆曲线密码学的原理和应用第五章哈希函数和数字签名1、SHA-1、SHA-256等常见哈希函数的原理和应用2、RSA数字签名算法的原理和应用3、其他数字签名方案的原理和应用,如DSA、ECDSA等第六章应用密码学技术1、数字证书和PKI系统的原理和应用2、消息认证码(MACs)和完整性校验算法的原理和应用3、零知识证明和身份基加密方案的概念和应用第七章密码分析学基础1、密码分析学的定义和重要性2、密码分析的基本方法和技巧,如统计分析、频率分析、差分分析等3、对称密码分析和非对称密码分析的特点和难点第八章密码管理基础1、密钥管理的概念和原则,如密钥生成、分发、存储、使用和销毁等2、密钥管理技术在企业和个人中的应用,如公钥基础设施(PKI)、加密磁盘等3、密码政策和安全意识教育的重要性。
保险法教案
第一编 保险法绪论
第一章 保险之范畴
保险的缘起
一、危险
危险是指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致损失发生的未来不确定的客观状态。其特征如下:
1.客观性。
2.不确定性。
3.可测定性。
4.损失性。
二、危险的处理
保险合同是强制性的有偿合同。给付保险费是投保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在保险合同中,无给付保险费的约定或约定免除投保人给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同无效。
(四)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合同以当事人的给付义务的内容(应为给付或给付范围)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可分为确定合同和射幸合同。
保险法课程
第一章保险法与保险【本章导学】保险制度是人类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项具有风险防范功能的经济制度,是市场经济繁荣和人民生活安定的保障机制。
本章主要就保险的概念、保险制度的涵义、保险的种类和保险制度的作用等问题进行系统的说明,作为学习保险制度的入门。
第一节保险法概述一、保险法的概念(一)保险法的定义所谓保险法,是指规范保险合同关系和对保险机构、保险业务进行监管的商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保险法有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管理法两个组成部分,一是以规范保险合同关系为核心内容的保险合同法。
保险合同法是规范保险合同关系的特别法,具有私法的属性;二是以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和保险业监督管理为内容的保险业法。
保险业法是国家监管保险事业的行政法,具有公法的属性。
保险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上的保险法又称为商业保险法,是指调整商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保险法不仅包括商业保险法,而且包括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内容的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现行保险法采狭义保险法的立场,以商业保险制度为其基本内容。
基于现行立法上的原因,我国的社会保险是由国家以另行立法方式加以规定,因此社会保险不属于本书的研究范围。
(二)我国现行保险法的立法模式我国保险法的立法模式,采用了保险法典与配套法律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其具体表现为:1.保险法典。
我国保险法采用法典式立法形式制定的保险法典。
在我国的保险法典中,采用了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管理法合并立法的方式。
这一立法方式不同于西方各国常用的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分别立法的惯例。
2.海商法对海上保险进行特别规定。
关于海上保险,应当首先适用海商法的规定;如海商法未作规定的,则适用保险法典的有关规定。
3.保险法规和规章。
它是指法规和规章对保险合同及保险业所做出的特别规定。
为了全面实施保险法,我国政府和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制订了许多关于保险的法规和行政规章,是我国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
如国务院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再如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对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对农业保险作出的特别规定。
保险法法条全部释义
保险法法条全部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市场的运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经济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活动。
第三条保险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保持市场竞争的公正性。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保险业,保险公司是保险活动的主体。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五条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合同。
第六条保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第七条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的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免赔额、赔偿限额、保险金的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保险合同应当根据投保人的申请和保险公司的核保决定来订立。
第九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交付保险单。
第十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保险费。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有权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提出异议,并要求保险公司作出解释。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率等内容。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的价值变动或者保险风险的增加,有权要求重新核保、调整保险费率或者解除合同。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调查核实,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不得以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保险金。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保险费第二十一条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保险费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
第二十三条保险费的确定应当合理、公正,并与保险责任相对应。
第二十四条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交清、分期交纳或者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8.31•【文号】主席令第14号•【施行日期】2014.08.3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保 险 法
经济法
1. 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基于一 定的法律事实而改变合同内容的法律行为。 变更具有如下特点: (1)必须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而定; (2)变更表现为修改合同的条款; (3)变更结果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2.保险合同的无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当事人所缔结的保险合同 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无效分为部分无效与全部无效两种情形。
三、保险公司
(一)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1.股份有限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
(二)保险公司的设立
1.设立的批准 2.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注册资 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 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四、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一)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 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 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三)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 动中应当禁止的行为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4.调整业务范围; 5.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6.修改公司章程; 7.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 股东; 8.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五)保险公司的终止及清算
《保险法》第一章 保险法概述课后练习
《保险法》第一章保险法概述课后练习一、单项选择题共7 题1、保险“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特性体现了保险的()。
A . 经济性B . 商品性C . 互助性D . 法律性参考答案:C2、依业务承保方式分类,保险的形态不包括()。
A . 原保险B . 再保险C . 社会保险D . 共同保险参考答案:C3、下列关于保险的判断中,正确的是()。
A . 保险是事物存在及其运行的安全系数。
B . 保险即保你不发生危险。
C . 保险即保你发生危险。
D . 保险是分散危险的一种经济制度。
参考答案:D4、保险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定义这一保险概念的角度是()。
A . 经济角度B . 社会角度C . 风险角度D . 法律角度参考答案:D5、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保险是()。
A . 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
B . 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
C . 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生产与社会生活的精巧的稳定器。
D . 一种风险管理的方法,可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参考答案:A6、保险与储蓄的区别表现在()。
A . 保险是处理经济不稳定的善后措施之一,而储蓄则不是。
B . 保险必须依靠多数人的互助共济才能实现,储蓄可以单独地、个别地进行。
C . 保险在给付和交给付之间,以成立个别均等关系为必要条件,而储蓄在给付和交给付之间,不必建立个别的均等关系。
D . 在应付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方面,储蓄优于保险。
参考答案:B7、下列对于保险的认识正确的是()。
A . 《保险法》中所说的保险仅仅是指商业保险。
B . 《保险法》中所说的保险既包括商业保险也包括社会保险。
C . 保险合同实质上就是一种买卖合同,都需要订立合同才能成立。
D . 商业保险往往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福利性。
参考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共9 题1、保险法予以调整的保险关系包括()。
A . 保险合同关系B . 保险中介关系C . 保险监督关系D . 保险消费者保护关系参考答案:ABC2、保险法的组成包括()。
保险基础知识和保险法讲义课件
保险基础知识和保险法讲义
保险基础知识和保险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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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
59条 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 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 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 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 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 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保险基础知识和保险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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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
49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50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 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 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 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
67条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 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 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 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68条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 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 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 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18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 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 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法第一章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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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的种类
(一)保险依其标的不同,分为财产保险与 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物质财产 或财产性利益为保险标的, 以实物的毁损和利益的灭失 为保险事故的各种保险。包 括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 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责任 保险、信用保险和海上保险 等。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 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以 人的生理意外事故作为保 险事故的保险。人身保险 又可分为人身意外伤害保 险、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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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保险人的人数划分,保险可分 为单保险和复保险。
单保险
是指投保人对于同一 保险标的,就同一保险 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 一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 同的保险。
复保险
或称重复保险,是 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 标的、同一保险利益、 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 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 立保险合、保险以危险的集中和危险的转移作为运行机制
它对于保险人来讲,是将社会中大量存在的、分散 的,由每个社会单位(法人、其他组织、家庭、个 人)所承担的危险集中保险人这里;而对于投保人 (被保险人)来讲,则是将本应由其独立承受的危 险转移给保险人,并通过保险人的经营行为,转移 给全体投保人(被保险人),由大家分担危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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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1)如实告知义务的含义。
如实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
同过程中,对保险人的询问所作陈述应当 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者故意不 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来欺骗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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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 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 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 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 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2、4、5款
保险法全文内容
保险法全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保险法所称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收取保险费为对价,承担保险责任,当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者发生意外事件造成财产损失时,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社会经济行为。
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进行的有关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活动。
第三条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的,约定保险责任、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间等事项的合同。
第四条保险公司是依法设立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营业为目的,接受保险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风险特点和自身实际,制定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业务运行机制。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向社会公布有关保险业务的信息。
第八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登记,并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保守商业秘密,依法接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国保险公司和其他外国保险机构(以下统称外国保险机构),适用本法。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自合同订立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合同的生效,以投保人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保险费为标志。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款:(一)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二)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和终止时间;(三)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四)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情形;(五)保险事故的通知和理赔的期限和方式;(六)解决保险纠纷的方式和途径。
对于保险公司制定的保险条款,应当公示,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充分说明。
保险法教案
五、风险管理
是经济单位透过对风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 寻求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 实际上就是人们主动去认识、控制、处理风险 等的行为。 风险管理目标由两个部分组成:损失发生前的 风险管理目标和损失发生后的风险管理目标, 前者的目标是避免或减少风险事故形成的机会, 包括节约经营成本、减少忧虑心理;后者的目 标是努力使损失的标的恢复到损失前的状态, 包括维持企业的继续生存、生产服务的持续、 稳定的收入、生产的持续增长、社会责任。二 者有效结合,构成完整而系统的风险管理目标。
(五)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 政治风险
这是按损失发生的原因进行的分类。 自然风险是指由于自然现象或物理现象所 导致的风险。 社会风险是指由于个人行为的反常或不可 预料的团体行为所致损失的风险。 经济风险是指在产销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 变动或估计的错误,导致产量减少或价格涨跌 所致损失的风险。 政治风险是由于种族宗教的冲突、叛乱、 战争所引起的风险。 社会风险与政治风险很难严格区分,如一 项社会问题本为社会风险,但很可能因累积过 久而导致成为政治问题,从而引起政治风险。
社会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一种形式是19世 纪80年代在德国首先产生并形成的,它 是一项社会政策,是强制性保险的一种 形式。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第二节
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的原则
第一节保险法的概念
一、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和。保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 保险法仅仅指以保险法命名的法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广义的保 险法,除了狭义的保险法之外,还包括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保险的规定。
《保险法》讲义
《保险法》讲义第一章保险的基本观念重点提示:了解保险的涵义,掌握保险与危险的关系,把握可保危险的特征及类型,识别保险与赌博、保证及储蓄等范畴的区别,熟悉保险学说的历史及发展概况。
难点:保险的定义;可保危险的条件;保险学说的流派。
第一节保险的定义一、保险的词源保险法上的“保险”一词,是一个科学的专门术语。
保险作为一个专门的术语,最初是在14世纪意大利作为商业用语,后传到英国,经由英国传到其他国家并随之发展。
又经由日本传入我国。
在中文中,“保险”一词之基本涵义与西方之专指“保险商行为”的“保险”术语,相去甚远。
之所以出现保险一词西方和中文之差异,是Insurance在中文中很难找到一个意义完全一致的对应词。
二、保险定义的金融分析从金融角度来考察,保险是对不可预计损失重新分配的融资活动。
保险涉及的是将潜在的损失转移到一个保险基金中。
该基金集中了所有的潜在损失,然后将预计损失的成本转移给所有参与者。
因此,保险是将损失风险转移给一个风险共担团体,然后在团体成员中重新分摊损失的经济活动。
(一)保险是一种社会化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下,个人或法人通过用相对较少的保险费换取经济生活安排,免遭潜在的巨大损失,以保护自己;(二)保险必须集合面临相似风险的一大组个人或法人,结成危险共同体;(三)允许成为被保险人的每一个人或法人将风险转移给整个危险共同体;(四)通过损失统计预测和保费的计算,系统性地积聚资金;(五)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来补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定义的法学分析保险法所称之保险是一种进行经济补偿的商行为。
这种商行为与其他商行为的区别在于:(一)共同团体任何一种保险均以一共同团体之存在为先决条件,此团体由各个因某种危险事故发生而将遭受损失之人所组成。
保险的第一特征即需要有共同团体来承担及分散危险,此为保险的目的。
(二)危险在保险法上,危险是指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此危险之发生须为可能且未发生,且危险之发生须属不确定性,也指其危险之发生虽具有必然性,但何时发生与否在投保之际无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重要内容(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重要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重要内容1. 保险法的背景和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中国保险业的法律基础和主要规范文件。
•保险法的宗旨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2. 保险合同的基本规定•保险合同的成立需要符合自愿、平等和合法的原则。
•保险合同应明确约定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费用等要素。
3. 保险责任的确定•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不得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4. 保险索赔的程序•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约定的程序进行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并支付保险金。
5. 保险费的支付和退还•被保险人应按时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应提供相应的支付方式。
•如果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保险费应根据约定进行退还。
6. 保险监督和管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
•保险公司和从业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接受监督和管理。
7. 保险纠纷的解决•保险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
•如果没有相关约定,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8. 其他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加强信息管理和安全保护,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
•保险公司应开展保险知识宣传,提高公众对保险的认识和理解。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一些重要内容。
保险法的实施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保险市场的各方应严格遵守保险法的规定,提高服务质量,提供更好的保险保障。
《保险法》课程笔记
《保险法》课程笔记第一章:保险法概述1.1 保险法的定义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组织法、保险监管法等。
保险法旨在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1.2 保险法的组成保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保险法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狭义的保险法则指保险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专门的保险立法,通常包括保险企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等内容。
1.3 保险法的分类保险法的分类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等。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自愿保险是指根据保险合同自由原则,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自愿签订的保险;强制保险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强制实施的保险;原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直接责任的保险;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
1.4 保险法的渊源保险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4世纪的意大利沿海城市,当时为了减少海上贸易中的损失,商人们创立了互保会、互保基金等合作性组织,逐渐发展成专门的保险组织。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法应运而生,成为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
1.5 保险法的立法体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首次颁布,此后经过多次修订,目前包括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章节。
这些章节详细规定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险合同的订立和效力、保险公司的运营和监管等内容。
1.6 保险法的适用范围保险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活动。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保险法的规定。
1.7 保险法的沿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首次颁布,此后经过多次修订,不断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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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了“互济性”,危险越分散,保险基金越 稳定,被保险人的损害补偿就越有保障。 n 3、补偿——保险的目的 n 保险的机能在于进行损失补偿,补偿主要是通 过支付货币的形式支付。 n 财产保险的损失可以通过估价等办法确定损失。 在人身保险中,补偿性是否有第体一章现保险法?概述[1]
次会议修订,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
保险法进一步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
保护。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1]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1]来自n 两者的区别 n (1)经营目的不同 n (2)经营主体不同(政府委托社保机构) n (3)保险基金组成不同(政府,单位,
个人三部分组成) n (4)实行方法不同(强制与自愿原则)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1]
n (二)实施方式——强制保险、自愿保险 n 1、强制保险,是指国家颁布法律强制施行的
2002年10月28日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保险法》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修 改后的《保险法》在指导思想上贯穿了履行我国 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 护、强化保险监管、支持保险业的改革和发展、 促进保险业同国际接轨的精神。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1]
n 我国《保险法》第2条规定: n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
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 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 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 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 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1]
n (四)保险标的——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n 财产保险是以物质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为保险标
的,以实物的毁损和利益的灭失为保险事故的 各种保险。包括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海上保 险等。 n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以 人的生理意外事故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 n 人身保险又可分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 险和人寿保险等。
险的兴起与发展 n (3)社会保险的兴起等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1]
n 16世纪末,欧洲已有短期人寿保险。1693年,
英国著名天文学家爱德华·哈雷以德国布勒斯
市居民的死亡统计资料为依据,编制了世界
上第一张死亡表,该表以科学的方法,精确
地计算出各年龄段人口的死亡率。从而为现
代人寿保险制度的形成奠定了科学基础。以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1]
n 再保险的主体:原保险人称“再保险分出 人”、再保险人称“再保险接受人’
n 再保险的性质:责任保险 n 原保险与再保险的关系 n (1)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前提和基础 n (2)再保险与原保险具有独立性,在法律结
果上,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于再 保险人无独立的赔偿请求权;再保险人不得 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请求支付保险费;再保险 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 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迟延履行。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1]
第二节保险法概述
n 保险法的概念 n 保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n 广义:以保险为规范对象的一切法规的
总称,包括保险公法与保险私法。 n 狭义:仅指保险私法。-保险合同法。 n 保险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 n 形式意义:以保险法命名的专门性规范
文件。——1995年出台的《保险法》
后对死亡率研究的人日益增多,尤其应当提
及的是英国的辛普森和多德森,辛普森根据
哈雷的死亡表作成了依据死亡率变化而变化
的保险费率表,多德森又根据年龄的差异制
定了更为精确的保险费率表;此二人于1762
年创建了世界上第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伦敦
公平保险公司。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1]
n (三)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n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阶段: n 1、起步阶段(1949-1958年) n 1949年10月20日,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至1952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1]
(二)保险的要素(保险的构 成条件)
n 法谚:无危险即无保险(No risks, No insurance)
n 1、危险,人类无法把握的,不能确定的事故 给人类带来的损失的不确定性,即(保险事故)
n 保险的可保风险必须具备: n (1)危险的发生是可能的 n (2)危险的发生是不确定的(发生与否不确
10座房共20万元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1]
n 投保人以少额的保费支出获得了,一年的一旦 遭受损失,可以获得全额的赔偿。保险公司是 处理风险的中介。集中风险再转移风险。
n 保费净均衡原则
n 保险人收取的净保费应该恰好等于未来支出的 保险赔付金,即保费收入的期望现值正好
n 等于将来的保险赔付金的期望现值。它的实质 是在统计意义下的收支平衡,是在大数场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1]
n 实质意义:法律体系中有关保险法律规范的总 和。
n 我们所指的保险法,是指广义、形式意义上的 保险法,即调整商业保险法律法规的总和。
n 其组成
n 1、保险合同法 n 1995年6月30日颁布、同年10月10日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2009年10月28 日修改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1]
n 相似:合同行为;处理经济不稳定的善后 措施。
n 不同:(1)构成方法不同
n
(2)目的不同
n (3)在给付与反给付的关系上,其 前提不同。(对价不相等,小额的保费 可能获得较多的赔偿)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1]
n 3、保险与赌博 n 相同: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两者都具
有射幸性。但两者本质不同:(在英国 有过将保险当成赌博) n (1)功能或目的不同 n (2)性质不同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
2020/11/27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1]
第一节 保险
n 引子:危险与面对危险的方法和保险的关系 n 人类面临危险时,采取的方法: n (1)避免危险 n (2)预防危险 n (3)转移危险 n 保险时人类在长期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建立的
一种能够非常有效的分散危险和补偿意外经济 损失的制度。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1]
n 二、保险的分类 n (一)保险政策——社会保险与营业保险 n 1、社会保险,是政府为施行社会政策而设立
的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我国社 会保险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n 2、营业保险,即商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经 营的、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而经营的保险, 也称普通保险,是种赢利性保险。
n 2、保险业法 n (1)《保险法》 n (2)2000年3月1日施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n (3)2002年2月1日施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
条例》 n (4)2002年1月1日施行的《保险代理机构管
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保 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1]
n 3、保险特别法 n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法》第十二章 n (二)保险法的特征 n 1、社会性 n 2、技术性 n 3、强制性 n 4、国际性
n (三)保险与类似制度的比较
n 1、保险与救济
n 相同:保险与救济都是对受灾等经济生活不安 定进行的补救,是危险的善后措施。
n 不同: (1)受填补者与填补者的地位
n
(2)保障或救济的对象的不同
n (3)基金及筹资
n (4)行为的性质(保险是双方,救济是单方 的)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1]
n 2、保险与储蓄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1]
一、保险的概念
n (一)保险的概念 n 1、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现代保险建立在
“大数法则”原理上,用大数法则计算出补偿 危险的费用,并有面临相同危险的单位出资, 并将其汇集起来建立保险基金。当保险事故发 生后,对发生事故的个别单位提供必要的保险 金或实物作为经济损失的补偿。充分体现了保 险的“我为人人,人人为我”。
n 1、原保险,第一次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 因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直接承担原始的赔偿责 任的保险
n 2、再保险,又称第二次保险,分保。是指保 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 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第二次保险。再保险的根 本目的是避免危险过于集中,对保险业务的发 展起积极稳定的作用。
n 再保险的法律后果
年分支机构达1300个。 n 2、徘徊停办阶段(1958——1978) n 受左倾思想的影响,除上海等保留海上保险业务外,
国内停办保险业务。 n 3、恢复与发展阶段(1978—1992年) n (1)1986年新疆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成立 n (2)1988年第一家股份制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在
深圳成立 n (3)1991年,太平洋保险公司成立。 n (4)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在上海设立分
定,发生的时间不确定,危险造成的损失不确 定) n (3)危险的发生必须因故意而偶然发生。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1]
n 危险的种类(1)人身危险(生老病死)(2) 财产危险(3)法律责任危险
n 危险与道德危险:保险法要消除的危险,为可 保危险;而保险所引起的危险,则为道德危险。
n 道德风险,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 诈取保险金而故意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或 扩大的损失。(保险诈骗案例)保险诈骗罪
公司。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1]
n 4、全面发展和竞争时期(1993年—— n 1995年6月30日,保险法颁布。 n 1995年,中国人保公司——中国人民保险(集
团)公司下设:中保财产、人寿和再保险有限 责任公司。 n 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监 督管理中国保险业。 n 2001年,加入WTO外资保险公司涌入。 n (保险的增加)
熟,1667年被誉为“现代保险之父“的尼古拉斯.巴蓬 在伦敦成立了第一家专门承保火灾保险营业所。(20 万人无家可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