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
5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新)(1)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然出产工作规定〔2021版〕一、填空:1、制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然出产工作规定是为贯彻“安然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电力出产中的人身安然。
包管安然可靠发电,维护电网不变。
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然出产工作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然出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的办理体制制定。
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然出产工作规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然出产工作的底子要求和办理关系。
4、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出产必需管安然〞的原那么,做到方案、安插、查抄、总结、查核出产工作的同时,方案、安插、查抄、总结、查核安然工作。
5、发电企业实行安然出产目标四级控制:企业控制重伤和变乱,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和电网变乱;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人身重伤和变乱;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个人控制掉误和过掉,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
6、集团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其办理范围的安然第一责任人,对其办理范围的安然出产工作和安然出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7、集团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其办理范围的安然第一责任人,对其办理范围的安然出产工作和安然出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8、各企业行政副职是分督工作范围内的安然第一责任人,对分督工作范围内的安然出产工作负带领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9、总工程师对本企业出产、底子建设、多种财产与多种经营等领域的安然技术办理工作负带领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10、集团公司系统成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然出产包管体系和安然出产监督体系,保障安然出产目标的实现。
11、集团公司系统各单元应依据国家、相关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尺度、规定,制定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实施安然质量尺度化,鞭策安然出产工作制度化、尺度化、尺度化。
12、集团公司系统成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然出产包管体系和安然出产监督体系,保障安然出产目标的实现。
13、集团公司系统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摆设,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然出产工作。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版)上课讲义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2015 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原则、关系、组织机构及职责和制度要求。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三)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四)指导与服务、管理与协调、监督与考核、教育与奖惩相结合。
第二章监督管理关系第五条集团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密切配合,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安全监督工作实行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分级监督管理,即: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所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企业应定期向其报告安全生产和事故情况,并通过董事会明确各项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八条对委托代管的企业或单位,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第九条相关方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系统内企业作为业主方时,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对承包方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系统内企业作为承包方时,除执行集团公司规定做好内部监督外,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同时接受业主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三)特许经营项目所在企业对特许经营项目运营企业,以资产归属划定安全管理界面,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督管理;(四)系统内企业到系统外经营特许经营项目时,除按集团公司规定做好内部监督管理外,同时接受项目所在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15版)》(征求意见稿)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15年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保障生产经营建设,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和各基层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管理体制制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目标、基本要求、管理原则和管理关系。
第四条以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目标,贯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基本要求,坚持安全生产工作的分级管理原则。
第五条建立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党政工团各司其职、以责论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体系;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围绕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部署,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各级责任主体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行业及集团公司的标准、规定及规章,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划及规章制度。
以安全生产“制度落实,责任落实”(以下简称“两落实”)为重心,开展“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培育和建立具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特色的安全文化体系,通过“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流程化、信息化进程,降低安全风险,努力建设本质安全型企业。
第七条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依法依规地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管)职责。
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地对所属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第八条应突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保证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各级责任主体都应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2015 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原则、关系、组织机构及职责和制度要求。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三)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四)指导与服务、管理与协调、监督与考核、教育与奖惩相结合。
第二章监督管理关系第五条集团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密切配合,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安全监督工作实行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分级监督管理,即: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所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企业应定期向其报告安全生产和事故情况,并通过董事会明确各项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八条对委托代管的企业或单位,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第九条相关方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系统内企业作为业主方时,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对承包方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系统内企业作为承包方时,除执行集团公司规定做好内部监督外,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同时接受业主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三)特许经营项目所在企业对特许经营项目运营企业,以资产归属划定安全管理界面,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督管理;(四)系统内企业到系统外经营特许经营项目时,除按集团公司规定做好内部监督管理外,同时接受项目所在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08版)一、填空:1、制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是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电力生产中的人身安全。
保证安全可靠发电,维护电网稳定。
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的管理体制制定。
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4、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5、发电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和电网事故;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人身重伤和事故;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个人控制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
6、集团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7、集团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8、各企业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9、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生产、基本建设、多种产业与多种经营等领域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10、集团公司系统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11、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12、集团公司系统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13、集团公司系统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大唐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大唐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一、总则为切实加强大唐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二、安全管理机构公司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和监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隐患,加强安全培训,及时发布安全警示并制定应急预案。
三、安全生产责任1. 公司领导层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得到足够的资源和支持。
2. 各部门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将安全生产纳入日常工作之中,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 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公司的安全操作规程,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并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培训。
四、安全生产措施1. 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档案,包括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排查报告等。
2.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
3. 配备专门的安全设施,如灭火器、应急疏散通道、安全护栏等,并定期维护和更新。
五、安全生产培训1. 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规范、应急处理流程、事故案例分析等。
2. 新员工入职时应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3. 针对特种作业人员,应当进行专项培训,并颁发相应的操作证书。
六、安全生产监督1. 公司领导层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对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听取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的改进建议。
2.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七、安全事故处理1.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和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 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司应当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详细调查事故原因,制定预防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八、附则1. 本《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大唐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
绝大多数临时工文化水平较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而且在施工过程中,普遍存在重生产、 轻安全,重劳力、百轻技术的思想。这就需要各个用工单位把临时工的安全思想教育、技术 培训等置于度应有的高度,为他们及时补充"养料",以满足我们的工作需要。 【博安网-安全生产云培训】提醒你:特别是对生产一线的临时工,更需加强应有的培训, 以尽快提高其素质,促使他们与固定工队伍步调一专致。例如,可让临时工走进我们的" 家门",参加车间、班组属安全日活动、班前会、技术讲座等,也可运用以往临时工所 发生的不安全现象摆事实讲道理,分析危害,使其警省。
通过信息化把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固化,其实就是安全管理方法的固化,管理的固化好处有 两点,一是避免员工的思想不同,造成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理解的产生偏差,从而避免人为隐 患的产生;二是避免因岗位的变动或人员的流动造成管理水平的波动。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标准化评定方法为采取“三点一线”即以现场查证;文本资料核对和实物评 价考评方法;基础管理抽查考核人数不少于现场(或在册)人员的 10%;机电设备设施根据 拥有量按比例抽样。
2、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最早是何时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百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于 2002 年 6 月 29 日通过公布,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在 2003 年 11 月 1 日出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家安全生产法》,理顺网厂分开后国家电网 公度司系统的安全管理关系,国家电网公司在原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基础 上,制订了《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专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 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2014 年属 8 月 31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5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新1
5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1)新(作规定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08 一、填空:是为贯彻“安全第一、1、制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电力生产中的人身安全。
保证安全可靠发电,维护电网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依据、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的管理体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生产法》制制定。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3 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4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发电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5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和电网事故;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个人身重伤和事故;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人控制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
、集团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6 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集团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7 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各企业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8 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生产、基本建设、多种产业与多种经营等领域9 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集团公司系统建立有系统、10、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11、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12、集团公司系统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
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1、《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对于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如何进行制定?怎么规定,你就怎么制定。
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第35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电力施工企业应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项目安全施工措施。
第36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安监或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第37条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38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39条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40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
电力施工企业及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安全措施计划所需费用。
第41条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42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主管领导和车间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措计划的落实。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2021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2021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2021版)【制度摘要】业务类别安全管理类适用范围公司全系统废止说明《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大唐国际制?2021?138号)内容概要《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实际制定的一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
《监督工作规定》共分八章四十六条,主要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原则、关系、组织机构、职责、重点工作和制度要求。
此次修订内容,进一步明确各级安全监督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置要求,新增加安全风险提示与排序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监督体系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国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国际本部,各专业公司、区域公司,各直属直管基层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用于规定大唐国际系统安全生产监督1工作的原则、关系、组织机构、职责、重点工作和制度要求。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属地管理,接受地方安监机构的监管。
(三)属权管理,接受上级公司的监管。
(四)“谁监督,谁负责”。
(五)“四个凡事”,即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
(六)指导与服务、管理与协调、监督与考核、教育与奖惩相结合。
第二章安全监督管理关系第五条大唐国际建立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通过对生产过程中安全工作的有效监督,促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更好的发挥作用,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的成员单位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的成员单位有很多,例如:1、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大唐国际(香港)有限公司)2、内蒙古大唐燃料有限公司3、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4、潮州大唐燃料有限公司5、大唐同舟科技有限公司6、北京同舟高电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7、北京同舟鑫源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8、天津大唐同舟同信科技有限公司9、福建大唐同舟益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版权10、宁波大唐同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1、唐山海港大唐同舟建材有限公司12、江苏大唐同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4、大唐同舟科技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15、大唐同舟科技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16、大唐同舟科技有限公司饶平潮电分公司17、大唐同舟科技有限公司青铜峡大坝分公司18、大唐同舟科技有限公司托克托分公司19、大唐同舟科技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20、大唐同舟科技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的荣誉奖励2007年一、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授予单位: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二、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授予单位: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本部)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单位:全国总工会)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设备部点检室、株洲华银火力发电有限公司、大唐桂冠合山发电有限公司四、“全国爱国拥军”模范单位(授予单位:全国双拥办)大唐耒阳发电厂五、省级“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广西桂冠大化水力发电总厂、大唐洛阳首阳山发电厂、大唐三门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大唐国际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发电部、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陡河发电厂运行丁值三单元、大唐三门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大唐连城发电厂热控班六、省级文明单位(授予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文明办)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陡河发电厂株洲华银火力发电有限公司淮南田家庵发电厂大唐洛阳首阳山发电厂大唐南京下关发电厂大唐碧口水力发电厂中国水利电力物资西安公司七、全国青年文明号(授予单位:团中央、国资委)株洲华银火力发电有限公司消防队淮南田家庵发电厂仪控分场继保班大唐洛阳热电厂电力医院八、“全国‘安康杯’竞赛优胜企业”(授予单位:全国总工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株洲华银火力发电有限公司湖南湘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大唐桂冠合山发电有限公司大唐淮南洛河发电厂大唐淮北发电厂大唐陈村水力发电厂大唐信阳华豫发电有限公司发电部运行五值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大唐珲春发电厂热工二班九、全国学习型先进班组(授予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株洲华银火力发电有限公司焊工班湖南湘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控制中心控制三班大唐长春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热工分场大唐珲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汽机主机班2008年一、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山东黄岛发电厂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发电部运行一值二、省级“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天津大唐国际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燃料管理部重庆大唐国际彭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大唐国际云冈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大唐国际潮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大唐桂冠合山发电有限公司大唐信阳华豫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大唐碧口水力发电厂三、首都文明单位(授予单位: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本部)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四、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授予单位: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本部)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五、省级文明单位(授予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文明办)安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淮南田家庵发电厂大唐淮南洛河发电厂大唐信阳华豫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大唐灞桥热电厂大唐户县热电厂大唐碧口水力发电厂六、中央企业先进基层党组织(授予单位:国资委党委)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七、省级先进基层党组织(授予单位:省委)大唐国际潮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八、中华慈善奖(授予单位:民政部)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九、首都平安示范单位(授予单位:首都综合治理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资委)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本部)十、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志愿者工作优秀组织单位(授予单位: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北京奥运会志愿者工作协调小组)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十一、全国电力行业优秀企业(授予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天津大唐国际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2009年一、全国文明单位(授予单位: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二、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三、省级“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四、首都文明单位(授予单位: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五、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授予单位: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六、全国“安康杯”竞赛优胜企业(授予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七、省级文明单位(授予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八、中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授予单位: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九、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授予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十、中央企业先进集体(授予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十一、全国电力行业优秀企业(授予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十二、全国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授予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团中央)十三、全国工人先锋号(授予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十四、全国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先进单位(授予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十五、全国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岗(授予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十六、全国巾帼文明岗(授予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十七、全国模范职工之家(授予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十八、抗震救灾先进基层工会(授予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十九、全国青年文明号(授予单位:国资委、共青团中央)二十、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授予单位:共青团中央)二十一、中央企业青年文明号(授予单位:中央企业团工委)二十二、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委(授予单位:中央企业团工委)二十三、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支部(授予单位:中央企业团工委)二十四、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授予单位:中央企业团工委)2010年一、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二、省级“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三、首都文明单位(授予单位: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四、全国“安康杯”竞赛优胜企业(授予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五、省级文明单位标兵(授予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六、省级文明单位(授予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七、省级模范单位(授予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八、中央企业先进基层党组织(授予单位: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九、全国电力行业优秀企业(授予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十、新中国60年企业精神60佳(授予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十一、全国模范职工之家(授予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十二、全国厂务公开先进单位(授予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十三、全国质量信得过班组(授予单位:中国质协、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十四、全国五四红旗团委(授予单位:共青团中央)十五、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授予单位:共青团中央)十六、中央企业红旗班组(授予单位:国资委)十七、世博保电先进单位(授予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十八、2009-2010年度全国“讲理想、比贡献”先进集体(授予单位:全国科协、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国资委)十九、中央企业青年文明号(授予单位:中央企业团工委)二十、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委(授予单位:中央企业团工委)二十一、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支部(授予单位:中央企业团工委)二十二、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授予单位:中央企业团工委)二十三、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奖(授予单位:中央企业团工委、中央企业青联、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中国企业联合会)二十四、全国能源化学系统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岗(授予单位:中国能源化学工会全国委员会)2011年一、中国十佳绿色责任企业(授予单位: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指导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二、节能中国十大贡献单位(授予单位:中国节能协会)三、节能减排优秀企业(授予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五、全国工人先锋号(授予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六、省级“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七、全国“安康杯”竞赛优胜企业(授予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八、全国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授予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总、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九、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授予单位:中共中央组织部)十、中央企业先进基层党组织(授予单位: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十一、全国电力行业优秀企业(授予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十二、全国模范职工之家(授予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十三、全国五一巾帼标兵岗(授予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十四、全国大型水电厂(站)劳动竞赛先进单位(授予单位:中国能源化学工会全国委员会)十五、全国内部审计先进集体(授予单位:国家审计署)十六、全国电力行业管理创新成果一等奖(授予单位:中国电力行业联合会)十七、省级文明单位(授予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十八、省级工人先锋号(授予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十九、省级“安康杯”竞赛优胜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十、全国电力系统最具社会责任感企业(授予单位:中央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二十一、全国电力系统企业文化建设标杆企业(授予单位:中央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二十二、全国电力系统企业文化建设先进单位(授予单位:中央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二十三、中央企业红旗班组(授予单位:国资委)二十四、大运会保电先进单位(授予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二十五、亚运会保电先进单位(授予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二十六、中央企业青年文明号(授予单位:中央企业团工委)二十七、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委(授予单位:中央企业团工委)二十八、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授予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2010年,大唐集团成功挤身世界500强。
大唐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大唐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大唐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唐集团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遵循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公司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唐集团所有相关成员(包括高层管理人员、各级管理人员、员工及合作伙伴等)都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并提出意见改进。
第三条大唐集团将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全力打造安全、稳定、可持续的企业。
第四条大唐集团将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和责任,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大唐集团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管和考核,建立迅速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和紧急情况。
第二章安全生产各方面的规定第六条大唐集团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领导负责制、责任落实制、事故责任追究制、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大唐集团要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熟知操作规程和技能,掌握紧急情况应急措施,并持续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和复习。
第八条大唐集团要建立完善的安全设备和环境保护制度,保证员工在安全、卫生和舒适的工作环境中工作。
第九条大唐集团要制定各项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对生产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事故场景进行预防和控制,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十条大唐集团要建立健全的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所有安全事故进行认真调查和分析,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第十一条大唐集团要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督促相关员工改正错误,确保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和执行。
第十二条大唐集团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素质,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场所文化。
第三章安全事件的报告与处理第十三条大唐集团要建立健全的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理制度,要求所有员工对发生的安全事件进行立即上报,并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大唐集团要确定事故调查和处理责任人,对重大事故进行专门调查,形成详细报告,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和改善措施。
大唐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大唐XXX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电力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保证设备安全可靠发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用于规定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全公司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各部门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应依据国家、相关行业、集团公司及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本部门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六条各部门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要积极推动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工作,改善劳动环境,夯实企业安全基础,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八条遵循《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遵守调度纪律,加强与电网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的交流,共同做好电网安全工作。
第九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和多经产业。
第二章目标第十条公司安全生产目标:(一)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二)不发生全厂停电和影响电网稳定的事故;(三)不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四)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五)不发生灰库溃坝及水淹厂房事故;(六)不发生同责及以上重大交通事故;(七)不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八)不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九)控制非计划停运;(十)实现全年无事故记录。
第十一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一)公司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和电网事故;(二)部门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人身重伤和事故;(三)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四)班员控制差错,避免未遂和异常。
2、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发挥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安全监督体系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能源公司建立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通过对生产过程中工作环节的有效监督,促进保证体系更好地发挥作用,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主要是对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人身与设备安全的监督。
监督的重点是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新能源公司本部各部门,各发电公司、检修公司、进入生产准备筹建处(以下简称“分子公司”)。
第二章安全监督体系第五条新能源公司对分子公司直接实施安全生产监督,行使全部的安全生产监督职能。
第六条新能源公司系统对有限股份公司通过董事会明确各项安全监督职能。
第七条对委托代管的企业和单位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
代管协议中未明确的部分,应按基层分子公司同等对待。
第八条系统各企业对长期在生产现场从事运行、维护工作的外委队伍(以下简称“长期外委队伍”)及其它发包工程队伍按照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第九条新能源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是本公司安全监督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
第十条安全监督机构设置原则要求:各分子公司装机容量在200MW及以上必须设独立安全监督机构(装机容量在200MW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3人),装机容量在200MW以下必须配专职的安全监督人员;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是指该机构直接隶属所在公司。
第十一条新能源公司系统各分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专职安全员必须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工作直接对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证国家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的实施,依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集团公司自上而下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包括对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设备安全的监督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和各发电企业、多种产业企业以及从事电力生产工作的多种经营企业第二章体系第五条集团公司系统母公司对分公司、上级单位对直属单位直接实施安全生产监督,行使全部的安全生产监督职能第六条母公司通过董事会明确各项安全监督职能,对所管理的子公司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第七条对委托代管的企业和单位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代管协议中未明确的部分,应按分公司和直属单位同等对待- 1 -第八条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有关企业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第九条系统各企业对长期在生产现场从事运行、维护工作的外委队伍及其他发包工程队伍按照双方签定的安全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第三章机构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是本企业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代表母公司和上级单位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第十一条集团公司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必须设立安全监督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监督人员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如果有煤化工、煤矿等高危多种产业企业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各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多种经营企业和专业公司,由其母公司或上级单位决定是否应设立安全监督机构;不设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二级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是指该机构直接隶属公司和企业,不隶属于任何其他部门和机构第十二条各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必须由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工作直接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第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业务上接受母公司和上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领导第十四条各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从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应按本企业职工人数- 2 -的千分之三到五配置,但不少于三人;煤化工、井工矿等高危多种产业企业不得少于五人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并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具备完成安全生产监督任务、满足事故调查工作所需要的录音、照相、摄像、通讯、交通工具等装备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在集团公司系统内实施;监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办法,确定分、子公司及直属发电企业的安全考核指标,并提出考核意见;监督分、子公司及各发电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及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督“两票三制”等现场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部署集团公司系统的季节性及其他专项的各类安全大检查工作,组织进行抽查在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组织对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组织对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及直属发电企业的领导班子的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参加和协助集团公司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 3 -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评、处罚的建议或意见;组织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作,如安全分析会、安全生产月活动等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等工作,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提高安全工作的预见性;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典型应急预案,监督各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监督集团公司系统重大危险源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职责:贯彻落实国家、行业以及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公司本身的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制定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办法,确定安全考核指标,并提出考核意见;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及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督“两票三制”等现场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部署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的春季和秋季及其他专项的安全大检查工作,组织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 4 -组织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的领导班子的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参加和协助公司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对公司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评、处罚的建议或意见;组织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作,如安全分析会、安全生产月活动等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等工作,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提高安全工作的预见性;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典型应急预案,监督各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监督本系统重大危险源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第十七条各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职责:监督企业各部门对各级*、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完成上级单位下达的各项任务;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涉及防火、交通的安全管理状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企业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 5 -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监督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掌握使用本企业专项安全奖励基金,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评、处罚的建议或意见;组织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作,如安全分析会、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等协助企业领导组织安全检查,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的落实;积极推进“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等方法的应用,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提高安全工作的预见性;积极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协助生产领导定期组织对企业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评估;严格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加强对外来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各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的主要生产车间,包括长期外委队伍,必须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必须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 6 -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第十九条长期外委队伍必须派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到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共同行使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外委队伍人数人以上的派2名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人以下的派1名专职安全监督人员第二十条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和各发电企业、多种产业企业以及从事电力生产工作的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监督人员的变更,必须征得母公司或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机构的书面认可发电企业的车间安全员的变更必须征得本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的书面认可;班组车间安全员的变更必须征得上级车间安全员的认可第二十一条各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各车间的专职安全员的业务管理及考核及由各企业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车间兼职安全员的安全监督方面的工作考核意见由各企业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班组兼职安全员的安全监督方面的工作考核意见由车间安全员负责第四章人员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熟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程、制度和企业的运行、检修规程等;具有必要的电力生产专业知识,熟悉本企业的生产过程和主要设备状况,具备事故分析能力和综合表达能力新聘任的人员必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强度;- 7 -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岗位资任职资格第二十三条安全监督人员具有以下权力: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和了解安全情况;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越级反映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以下义务:在生产区域检查工作时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义务;在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时有解释制止理由的义务;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对于群众反映的本职工作以内的有关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作出结论并对反映人或有关部门说明的义务第二十五条安全监督人员的工资奖金待遇应与同级设备、运行生产管理职能部门相同,车间专职安全员的工资奖金待遇应与该车间专业技术人员相同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要求各级安全监督人员积极参加国家注册安- 8 -全工程师考试,系统各企业要积极为安全监督人员创造条件,获取注册安全工程师称号第二十七条长期外委队伍派到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行使与企业安全监督人员同样的职权其个人防护用品、办公用品、办公场所由企业负责,日常工作由安全监督机构统一分配第五章制度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行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集团公司应及时下达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分、子公司和直属企业在接到通知书后,应按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书面给予答复第二十九条工作标准化制度各发电企业要把本企业安全监督机构、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的工作标准化、表格化,规范各项日常管理工作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持证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证书使用范围内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安全生产监督证书分一类和二类安全生产监督证书两类,证书由集团公司统一印制一类安全生产监督证书在集团公司系统内有效,二类安全生产监督证书在本企业内有效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考核取证工作由集团公司组织进行第六章附则。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和员工生命安全,促进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制度,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目标、基本原则、管理规范和管理要求。
第四条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围绕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部署,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以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目标,贯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基本要求,实行安全生产工作分级管理原则。
第六条各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划及规章制度,保证“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以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为重点,以“制度落实,责任落实”为手段,通过“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流程化和信息化,培育和建立具有大唐特色的安全生产体系。
第七条各企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应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第八条各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
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
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共同做好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各级领导、各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等及职能部门,在管理和作业过程中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对各岗位履职尽责要求与考核的集成。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的原则、基本要求、责任界面划分、编制程序与内容、责任落实与追究。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分级管理、责任到人、职责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各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
第七条“党政同责”指企业各级党、政组织共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行政正职外出离开本地期间,企业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责任的第一委托人,行使行政正职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一岗双责”指企业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职务对应的岗位,既要履行业务工作的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各级行政副职(安全总监)履行分管(协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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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2015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原则、关系、组织机构及职责和制度要求。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三)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四)指导与服务、管理与协调、监督与考核、教育与奖惩相结合。
第二章监督管理关系第五条集团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密切配合,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安全监督工作实行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分级监督管理,即: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所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企业应定期向其报告安全生产和事故情况,并通过董事会明确各项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八条对委托代管的企业或单位,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第九条相关方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系统内企业作为业主方时,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对承包方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系统内企业作为承包方时,除执行集团公司规定做好内部监督外,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同时接受业主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三)特许经营项目所在企业对特许经营项目运营企业,以资产归属划定安全管理界面,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督管理;(四)系统内企业到系统外经营特许经营项目时,除按集团公司规定做好内部监督管理外,同时接受项目所在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条基层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部门(车间、区队)安全监察工程师、班组安全员组成企业三级安全监督网。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是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各级安监机构是本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本企业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企业,以及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各企业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三十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集团公司总部设安全总监。
集团公司系统主业从事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基层企业设安全总监。
第十三条有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企业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内设的安全监督机构的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不得少于3人,其中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余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监督机构,配备的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不得少于2人。
第十四条基层企业的安监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数量应按本企业从业人员(包括长期外委)千分之五配置,但不少于5人,其中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二)安全监察工程师应按照人身监察、运行监察、设备监察、职业健康监察、综合管理等岗位设置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分工明确,涵盖各主要专业,并有明确的岗位职责;(三)具备完成安全生产监督任务、满足事故调查工作所需要的录音、照相、摄像、监管记录仪、通讯、交通工具等装备;(四)专职或兼职安全监察工程师(安全员)应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
第十五条企业主要生产部门(车间、区队、长期外委项目部),应设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
第十六条班组应设安全员。
人员在三十人以上的班组,应配备专职安全员。
第十七条长期外委项目部和特许经营项目部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应设置安监机构、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三十人以下,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监察工程师。
所有安全监督人员在业主单位统一领导下,对生产现场实施一体化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各企业的安全监督机构必须由本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
第十九条各级安监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业务上接受上级安监机构的领导。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包括对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的监督管理、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和作业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安监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考核执行和落实情况;(二)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监督集团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确定分子公司、直属企业的安全考核指标,并提出考核意见;(三)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监督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分解目标和组织实施;(四)监督分子公司、直属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五)监督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及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项目计划的落实情况,监督“两票三制”等现场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六)监督分子公司、直属企业隐患排查工作的组织和开展,监督分子公司、直属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对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或《安全生产限期整改通知书》;(七)组织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法规考试;组织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监察工程师的培训、考核工作;监督集团公司系统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先培训后上岗;监督集团公司系统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落实情况;(八)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召开系统内安全监督专业例会;监督集团公司系统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作,如春、秋检及安全生产月活动等;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九)监督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安全风险提示”、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工作落实情况;(十)监督集团公司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消防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三同时”备案工作;(十一)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预案和应急预案范本,监督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及演练情况;(十二)组织由集团公司负责的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十三)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提出给予表扬、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提出批评、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第二十二条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监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定,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参与制定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办法,确定安全考核指标,并提出考核意见;(三)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目标的分解和实施;(四)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五)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系统有效运转,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六)组织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组织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安全监察工程师的培训、考核、取证工作;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先培训后上岗;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及计划落实;(七)部署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的春、秋季等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组织进行抽查与核查。
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或《安全生产限期整改通知书》;(八)督促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将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危险源管理等存在问题和风险项目纳入年度“两措计划”,并监督落实;(九)负责本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召开公司安全监督专业例会;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作,如春、秋检及安全生产月活动等;编发《安全简报》,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十)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及时进行“安全风险提示”,降低安全风险;(十一)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消防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三同时”落实工作;(十二)参与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预案,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十三)组织由本公司负责的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落实执行;完成事故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十四)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提出给予表扬、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提出批评、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第二十三条基层企业安监机构的主要职责:(一)监督本企业各部门(车间、区队)对上级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二)组织或参与本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并监督落实,充分发挥三级安全监督网络的作用,监督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三)参与制定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监督各部门目标分解和保证目标措施的制定,监督安全生产四级控制目标完成情况;(四)监督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五)监督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系统有效运转,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六)组织或参与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监督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开展安全培训与考试;(七)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监督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及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八)积极推进“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和“三讲一落实”等制度办法的应用,每年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估工作,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评估,提高安全工作的预见性;(九)监督本企业定期组织开展危险源的评估管理;监督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大坝注册等管理工作;(十)监督外包工程人员的资质审查、准入、现场监督管理责任的落实;(十一)监督管理本企业反违章工作,组织开展“违章模拟事故分析”活动;(十二)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涉及防火、交通的安全管理状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或《安全生产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向本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汇报;(十三)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召开安全监督网例会;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作,如春、秋检及安全生产月活动等;编发《安全简报》;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十四)参与本企业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项目招标、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的组织落实;(十五)组织或参与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监督预案的编制、修订、评审、备案、发布、培训、演练等工作;(十六)组织或参加本企业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落实执行;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十七)掌握使用企业专项安全奖励基金,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提出给予表扬、奖励的建议意见;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提出批评、处罚的建议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