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法务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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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法务绩效考核

法务管理的发展需要相应的环境。市场经济讲究合规合法,竞争充分的市场经济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沃土,也是企业法务管理学的核心推动力。经济和企业的发展是法务管理学发展的原动力。

《法人》特约撰稿陶光辉

对法务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并促进提升,正成为法务总监甚至是公司高层的关注重点。如何设计出一套独特且实用的法务人员考绩效核机制,如何设置目标设定、指标体系、具体方式和结果运用将成为一件新鲜又复杂的事情。

法务工作本身的效率正随着法务在企业中地位的提高,而逐渐成为一个公司高层关注的话题。

法务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产出,用一个专业名词来表述,即是法务绩效,它可以是法务人员审核合同的质量和数量、提供法律咨询的质量和数量、进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作为或不作为程度等。对法务绩效进行考核并促进提升,既是法务总监的首要责任,又是企业HR部门和高层应关注的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对法务绩效的考核,既不同于对营销、投资、品牌等前台部门的考核,也不同于对财务、行政、后勤等后台部门的考核,更完全不同于对职业律师的考核。如何设计一套独特且实用的法务人员考绩效核机制,而不再像以前一样仅仅简单地进行主观评价,将是一件很新且很难的事。

目标设定

从本质上看,绩效考核是一种管理行为,而其目的是帮助组织取得成效。在论及法务绩效考核的目标之时,必须回答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法务人员应取得哪些成效?这是法务绩效考核目标建立的基础。成效可围绕法务部门的工作清单予以考虑,但须注意的是,法务人员是智力工作者,对其成效的度量,既要有定量统计,也要有定性总结;既要有现时的评价,也要有对未来的规划。

其次,应建立怎样的法务人员绩效指标体系?这种指标体系应区别于其他人员的指标体系,但似乎也无法完全脱离企业的整体绩效考核体系。这取决于法务总监将法务人员的考核作为一项特殊工作予以对待,还是随波逐流地认为法务人员绩效考核毫无特别之处。

再次,考核法务人员绩效的方式有哪些?流行的绩效考核方法,如关键指标评价法(KPI)、360度考核法等,是否可用到对法务人员的绩效考核中,这需要认真评估法务人员的工作特点及法务人员的工作方式,才能予以确认。

最后,要实现法务绩效考核的目标,必须恰当地运用绩效考核的评价结果。对结果的运用,是绩效考核发生预期作用的最后一个环节,如仅仅做出评价,而不用、误用或乱用评价结果,那么肯定无法产生绩效考核的效果,也就无法达到管理的目标。

指标体系

法务部作为企业的一个职能部门,其绩效一方面取决于公司对

法务部的预期,取决于公司对法务部安排的任务;另一方面则取决于法务人员全体自身的努力。前者可归为战略因素(目标与任务),后者可归为组织因素(机制与文化)。而法务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可围绕前述因素进行合理设置。

第一,为实现法务部对公司法律需求的专业支持目标,可将对法律需求的反馈时间、提供内部法律服务的质量等作为考核标准。

其中,对法律需求的反馈时间指标包括合同审核及起草期限、法律咨询反馈期限、法律意见书出具期限、尽职调查报告完成期限等。一般来说,很多企业的合同审核完成时间一般限定在1~3个工作日内。特别重大或复杂的合同,审核期限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法律咨询的答复期限,一般为当场答复,复杂的或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延长1~2个工作日。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期限,一般性合同审核的期限,即1~3个工作日,复杂的延长到5个工作日。尽职调查报告的完成期限,一般要求尽职调查完成后一周内,复杂的可适当延长。

而对于内部法律服务的质量考核指标,则更为综合。具体包括合同审核质量、法律意见书的质量、尽职调查报告质量、与个人工作实践有关的法律研究质量、业务部门对法务工作的满意程度等。这一考核,更多是借助于定性描述及法务总监的主观评价,很少能定量考评。

第二,为实现法务部对公司的风险控制目标,法务人员的绩效考核指标可包括定期的风险识别工作、规范的风险评估工作、有效

的风险应对工作等方面。

具体来看,风险识别工作的考核指标有风险事件库的建立及完善程度,主动发现或识别风险的次数等。风险评估工作的考核指标有风险评估的主动发起、有效性、投入时间等。风险应对工作的考核指标有提出风险报告的次数及报告质量,采取措施的有效性等。

第三,为实现法务部对公司诉讼或仲裁的满意处理目标,法务人员的绩效考核指标可包括有效的应诉操作、标准的维权流程等。

应诉操作有效性的考核指标有应诉案件标准流程制定、处理报告、处理结果等。其中,应诉案件处理结果,可进行量化考核。如计算法务人员参与案件应诉后所避免遭受的公司经济损失。维权方面的考核指标有主动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次数、诉讼时间把握,维权过程处理报告,维权案件结果处理等。其中,维权案件处理结果,可参考应诉案件处理结果,进行量化考核。

具体方式

绩效考核的方法有多种,常见的有七种。它们分别是书面描述法、关键事件法、评分表法、行为定位评分法、多人比较法、目标管理法、360度评估法等。每种绩效考核评估方法各有优缺点,在不同场合可分别适用。

根据法务绩效考核的目标,在对考核方式进行选择的过程中,首先应排除那些“纯定量”的评估方式,其原因在于法务工作无法提供足够的定量数据。即使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设置上,会出现一些定量的完成时限要求,但这些时限实质上对评估法务人员的工

作绩效并无太大影响。这样,首先排除评分表法、行为定位评分法,因为,这两种方法都要求有大量的定量数据作为基础。这一点与律师事务所对授薪律师的绩效考核截然不同。对律师的考核有具体的工作时间、收费金额为依据,其核心绩效一目了然;对法务人员的考核,则不存在明确的工作时间统计问题或涉及金额计算问题。

其次,应排除未考虑法务工作事先难于安排的特点而采用的评估方法,如目标管理法。法务大多数工作,如合同审核、项目法律尽职调查、诉讼处理等工作,均来自业务部门的需求,法务部一般不主动发起。所以,目标管理法也不适用于对法务人员的绩效评估。

最后,可排除采用对每位员工进行统一比较的方法,如多人比较法。对于法务人员的工作任务,几乎每人都不一样,即使同样是合同审核工作,每天审核的合同都存在很大区别。因为合同事项可能是完全不一样的,对于合同审核的能力要求也就完全不一样。因此,多人比较法,也缺乏运用的基础。

经过排除分析,适合法务绩效考核的方法大概有书面描述法、关键事件法、360度评估法。以下分别介绍。

书面描述法,是考评者以书面形式来描述员工的优缺点、工作业绩以及潜力,并提供改进建议。其优点是简单易行,缺点是对考评者的写作能力要求较高。对于法务人员的工作成效,例如,对于经法务起草的合同执行的效果,企业短时间内是无法观察得到的,只有通过上级管理者对合同履行中发生的各种问题进行总结之后,才能有所体会。因此,对法务人员的绩效考核,首先可采用书面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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