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定稿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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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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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局)、房改办公室、廊坊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廊政[2001]65号)文件精神,现将《(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廊坊市房地产管理局

廊坊市房改办公室

2001年7月30日

《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廊政[2001]6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廊坊市区党政机关、群众团体、院校、企事业单位及中省直驻廊单位职工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的交易管理。安次区、广阳区和部队、铁路、管道局等系统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要把购房人的个人住房档案报送给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审查存档后,方可按照《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入市进行交易。

第三条《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按照廊坊市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以成本价、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按政府规定的价格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为职工建立起规范的个人住房档案,住房档案的内容要包括职工住房情况、房改情况等。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要严格纳入建档的范围。

第五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出售后,夫妻双方均不得再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不得参与集资建房,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

第六条《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六种情形房屋不能上市之外,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也作出不得上市的补充规定:

1、原房屋产权单位出售公房未给购房职工建立起个人住房档案的;

2、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3、违反房改政策,一户购买两套以上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或既购买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又租住公房的;

4、上市交易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户的;

5、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6、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权的;

第七条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应先按有关房改政策规范全部产权,待取得房屋的全部产权证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八条出租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依照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须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申请登记并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未经登记办证而出租房屋的,一经发现将按建设部1995年第42号令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进入市场交易前,按照《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向市房改办报送后,经市房改办审核,发放《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申请审批表》内容包括:申请人情况、上市交易住房情况、上市交易原因和形式、原产权单位意见及市房改办审批意见。

第十条自申请人将有关材料及填好的表格递交到市房改办之日起,市房改办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审批的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卖方当事人凭房改办审批的《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按照《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职工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进行上市交易,应按规定向财政缴纳所得净收益。公有住房售后首次交易有关净收益的计算公式为:

全部净收益=成交价或评估价-职工家庭职务较高一方住房面积标准×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有关税费

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现住房面积-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每平方米成交价格或评估价格-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及相应税费

住房面积标准内的净收益=全部的净收益-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

廊坊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为1180元/m2;

测算每平方米净收益时,要剔除个人装修房屋及个人添置器具的价款。

住房面积标准内的净收益控制额度和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额度,将视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的幅度,分阶段相应进行上调并予以公布,以维护上市人的利益。

第十三条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须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现场勘查,确定市场价格。我市委托廊坊同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市区住房二级市场入市评估机构。

第十四条廊坊同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要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进行价格评估,不得任意抬高或压低房屋价格。评估后向当事人出具《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和《收益分配明细表》。市房地产管理局作为评估机构的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性。

第十五条买卖双方持房产评估报告、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净收益发票、买卖协议和原房屋所有权证,到房产转移登记窗口办理房屋交易确权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市土地局申请土地使用变更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六条廊坊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廊坊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依照《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收取房产交易服务费和产权登记费、契税。各种手续办结后,向买方出具《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向卖方出具出售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在此后一年内如该户以市场价购买住房,其交易行为视同房屋产权交换,凭以上证明,免征各项税费。

第十七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其房屋视作普通住宅,再交易时不再享受《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须按正常交易标准计算税费。

第十八条所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后搬入补偿房屋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以上市交易。

第十九条《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已交易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必须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交易手续。逾期不办的,依照国家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3000 -30000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本《细则》请各县(市)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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