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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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的规定,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统一监检内容和要求,保证监检质量,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条例》规定安全监察范围: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

第三条接受监检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必须是经省级以上(包括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资格许可的企业。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交付使用。

第四条监检工作必须由省级以上(包括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授权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单位)承担。

第五条监检工作应在现场进行。受检单位应对产品或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设备的安全质量负责,监检是在受检单位质量自检(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监督验证。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监检单位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第六条在监检过程中,受检单位与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应提请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处理,必要时可报请上级特种设备安全检查部门仲裁。

第七条监检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现行的有关技术法规、标准和专业标准。

第二章监检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监检的内容包括技术资料的审查,原材料、制造安装过程的重要环节及产成品检查检验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三个方面。

第九条监检的具体内容按附件一~附件五。

根据不同的产品制造或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需要增加监检项目时,由监检人员提出,以书面形式报监检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监检方法分为三类:

A类:监检人员必须及时到现场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相应工作见证上签字;未经监检人员确认不得进行下道工序工作。

B类:监检人员一般应到现场监检。对确认的项目,在相应的工作见证上签字,如监检人员未到场,则应对受检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进行审查确认后,予以签字。

C类:监检人员到现场抽查或对受检单位的工作见证等进行审查,必要时并签字确认。

第三章监检单位、监检人员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监检单位应根据受检单位生产的具体情况,配置相应的监检人员。

第十二条监检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包括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监检人员从事监检工作必须认真负责,秉公办事,对检验的数据和结果负责。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四条监检单位应将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产品安全质量情况等每半年填写《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检查记录表》(附件六),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报告;对特种设备安装的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等每年填写《特种设备安装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检查记录表》(附件七),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监检人员发现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和产品或安装质量违反有关规定:对一般问题时,监检人员应向受检单位发出《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附件八,以下简称《联络单》);发现严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向受检单位签发《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附件九,以下简称《意见书》)。《意见书》作为监督检验案例,应同时填写《检验案例》,并报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

第十六条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监检单位应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材料,按台出具《特种设备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附件十),并在产品铭牌上打监检单位的监检钢印。

安装的特种设备经监督检验合格,监检单位应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材料,逐台出具《特种设备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附件十一)。

第十七条监检人员应根据附件一~五进行检验,并认真填写相关原始记录(由监检单位制订并发布),由监检单位统一存档。

第十八条监检单位应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第四章受检单位

第十九条为便于开展监检工作,受检单位应提供:质量管理体系,合格焊工的名册、合格项目及钢印代号,无损检测人员的名册和持证类别,产品图纸、工艺文件,生产计划,监检单位在受检单位内所需的办公场所等。

对于安装监检工作,受检单位应提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核准的安装告知书、质量管理体系、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产品的有关技术文件和施工方案。

第二十条受检单位应严格执行《条例》、《省条例》和有关标准,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转,加强产品或安装质量的检验,确认符合安全质量要求。

第二十一条受检单位收到监检单位的《联络单》、《意见书》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回复。

第二十二条受检单位发现监检人员在监检过程中不认真执行此规则,有失职行为时,有权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反映。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地市级或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对监检单位和受检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抽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监检人员有下列问题之一的为监检失职,应予以批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监检资格:

1、受检单位质量体系运转存在严重的问题,在监检过程中未发现,或发现后未提出

意见的;

2、受检单位超出许可的范围工作时,在监检过程中未发现,或发现后未提出意见;

3、经监检认定合格的特种设备,安全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4、未经本规则规定进行监检而签字确认或签发《特种设备产品(安装)安全质量监

督检验证书》、打监检钢印;

5、既无正当理由又未通知受检单位,因监检原因影响受检单位生产或耽误产品出厂

或使用。

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含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对监检单位出现下列问题时,应令其限期整顿、暂停部分监检工作,或撤消其监督检验资格:

1、经常发生监检失职,不及时进行处理,不采取切实措施纠正失职行为;

2、监检力量不足,长期得不到应有的充实,难以按本规则规定执行监检;

3、监检工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4、向未取得资格许可的单位,或向超出资格许可范围非法制造或安装的特种设备提

供监检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受检单位出现下列问题时,应予以批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暂停或取消其许可资格:

1、不执行本规则第四章的规定;

2、向监检人员提供不真实的情况和资料;

3、设置障碍阻挠监检工作;

4、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监检人员出具伪证;

5、对多次提出的监检意见改进不力或拒不改进。

第二十七条监检单位、监检人员和受检单位违反《条例》、《省条例》有关规定时,按《条例》、《省条例》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根据《条例》、《省条例》规定,监检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验费用,不得重复收费,对同一特种设备不得重复检验。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本规则自二O O三年六月十五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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