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与秘鲁沙丁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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箭鱼案

箭鱼案

箭鱼案一、争端事由:箭鱼捕捞引发贸易与环境之争箭鱼,又称青箭鱼,是一种价值较高的经济性鱼类。

因其上颌向前延伸呈剑状而得名,属鱼纲、鲈形目、箭鱼科的一种飞鱼。

其产地分布于印度洋、大西洋和太平洋。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一将箭鱼列为高度回游鱼类。

箭鱼争端追溯至1991年。

智利政府出于保护太平洋西南海域由于捕捞过度而日渐枯竭的箭鱼资源,颁布法令对本国船只捕捞箭鱼的数量加以限制。

这一数量限制同样适用于在与智利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毗邻的公海海域所从事的箭鱼捕捞。

几乎同一时期,大西洋岸的箭鱼产量也正日趋萎缩,1989年大西洋金枪鱼保护国际委员会为此制定了该海域箭鱼捕捞量限制,使得长期在此海域从事箭鱼捕捞的西班牙船只效益锐减。

然而,国际市场对箭鱼的需求量则依然如故,在贸易需求的驱动之下,一些西班牙船只借着欧共体委员会的补贴支持,逐渐把捕捞区域转至太平洋西南海域。

1990年,即在实施捕捞数量限制的第二年,有4艘船只在该海域捕捞箭鱼,1992年达到11艘之多,之后几年始终保持在47艘的水平上。

可以想象,正致力于保护大西洋箭鱼资源的智利政府对于西班牙船只转移捕捞海域的做法甚为不满。

然而碍于海洋法的有关规定,智利无法禁止外国船只在公海海域从事的捕捞行为。

但是,智利政府显然不可能对西班牙船只的做法听之任之,不闻不问。

智利的做法很巧妙,它依据智利渔业法第165条,禁止一切捕捞行为不符合智利法律的船只在智利港口转运或停泊,矛头直指在公海捕捞箭鱼的西班牙船只。

一石激起千层浪。

西班牙船只无法在最为便利的智利港口停靠以补充燃料与供给,成本大增,损失不菲,因而怨声不绝。

据欧共体单方统计的数字,欧共体船只为此每年损失高达700万欧元(合606万美元)。

欧共体声称,智利这一“保障措施”不仅使得欧共体国家无法出口箭鱼到智利,还使其无法转运出口到美国。

而在另一方面,智利则坚称第165条是既必要且公平的环境措施,且完全是出于保护太平洋东南海域的箭鱼资源以及海洋渔业生态环境的唯一目的。

金枪鱼案

金枪鱼案

对两起金枪鱼案的简要评介
第一起金枪鱼案最为典型地体现了GATT体制对环境保 护所持的保守立场。从法律角度看该案涉及到了 GATT/WTO体制下贸易与环境问题的两个重要问题: 一是如何对待涉及生产工艺或生产方法的环境措施; 二是总协定第20条b款和g款是否应受到适用范围的限 制,即单边性质的国内措施是否具有域外效力。 1、第一起金枪鱼案专家组认定第20条b款和g款的适用 范围应当限制在国家的管辖范围以内,这一做法遭到了 环境保护主义者的广泛批评。 2、第二起金枪鱼案中,专家组对第20条b款和g款的适 用范围的解释有了较大松动,不再将贸易自由完全置于 环境保护之上,意识到了环境保护的全球性,所以不排 除将国内法律适用于域外的可能。
第二起金枪鱼案
1994【欧盟】【荷兰】提出控诉 申诉美国根据其《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在针 对其他国家禁运金枪鱼的做法不符合GATT的 第3条,违背第11条第1款,也不符合第20条 的例外原则。 美国同样认为,其行为符合GATT相关条款。 专家组认为,根据第20条g款和b款,美国进 口限制是不正当的,因为措施的本身不是以资 源、生命或安全保护为目的。只有使用致命的 捕获方法的出口国家改变了国内政策时,目标 才可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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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be continued
申诉方墨西哥的请求
1991 【墨西哥】 GATT 墨西哥的诉请 ①美国限制渔产品进口的措施与GATT第11条数量限制的 规定相悖,并且美国的做法也不在第11条第2款的例外情 况之列; ②美国的做法也与GATT第13条相悖,美国对地理区域的 指定(太平洋东部热带海域)属于歧视性限制; ③美国的做法违背渔业常识,因为海豚等海洋哺乳动物的 平均捕获率只有在捕鱼季节过后才可知道,在此之前,墨 西哥不可能知道能否向美国出口金枪鱼; ④美国以其国内法来对其他国家的资源进行保护,带有明 显的治外法权性质,违反了基本国际法原则。

沙丁鱼效应的由来及启示

沙丁鱼效应的由来及启示

沙丁鱼效应的由来及启示沙丁鱼效应是一个形象生动的概念,它来源于20世纪70年代研究鲍曼捕鱼船渔获的一个发现。

在北太平洋的温哥华附近海域,鲍曼捕鱼船使用的拖网捕获了数百万条沙丁鱼,这些沙丁鱼经过分类和缩小规格后被运送到加工厂鱼粉加工。

然而,在运跨沙丁鱼的过程中,有时候渔船会将一些较小的沙丁鱼从捕获的鱼中分类出来,放回到海里,以避免捕获非目标物种。

不过,这些较小的沙丁鱼往往在途中死亡或淘汰,但是渔民总是感觉这样做没有问题。

当研究人员进行对比实验时,他们意外发现:在那些捕获过沙丁鱼并将较小鱼从其中剔除,并将其放回海里的地区,计算机模拟显示,鲍曼捕鱼船捕获的鱼数量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持续减少。

从这里开始,人们开始思考这种现象背后的危机、影响和教训。

首先,这一效应的背后揭示了人类与环境的博弈。

我们采取了一些比较“理性”的决策,为了避免捕获到大小不一的沙丁鱼,我们浪费了那些较小的独立生存的鱼。

虽然这些行为看起来聪明,但是它实际上造成了意想不到的后果。

其次,沙丁鱼效应的启示之一是:我们需要保持对环境变化的警觉性,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需要调整和重新评估我们的集体目标、集体利益和策略,以及我们与生态系统之间的关系。

事实上,我们应该不断地调整和改进我们的目标,以与环境变化保持同步调整。

最后,人类需要开展环境保护教育、环境宣传和环境法律的职能,以确保我们对生态系统的理解能够尽可能地符合真实情况,仅此我们才能真正意义上做好环境保护、生态保护工作。

总之,沙丁鱼效应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现象,它使得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我们对环境的影响、我们需要保持警惕性以及我们需要加强与生态系统之间的联系。

在未来,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将成为我们人类共同的责任。

WTO争端解决美国虾及虾制品案

WTO争端解决美国虾及虾制品案
第20条导言对实施方式规定了三个条件: 1、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歧视; 2、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不合理歧视 3、不得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
GATT第20条(g)项
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 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 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 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行如下 以下措施:
……
(g)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 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
……
这构成了GATT环保例外条款,成员方可以在此 前提下背离WTO的最惠国待遇、关税减让、国民 待遇等基本规则。
“域外”的可用尽的自然资源
美国和墨西哥金枪鱼案(1)中,专家组认 为任何进口方不得为保护域外的可用尽资 源采取措施;
美国海龟案背景材料
鉴于在美国海域内出没的海龟最远栖息地 不超过大加勒比及西大西洋地区,国务院 1991年实施细则将609条款适用于大加勒 比及西大西洋地区14个虾及虾制品出口国 并授予3年过渡期。
1996年新版实施细则将609条款适用于所 有国家。
美国海龟案缘起
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针对 1996年新实施细则提起争端解决。
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 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 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
a.为保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 b.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c. 与黄金、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 d. 为保证与本协定规定不相抵触的法律或法规得到遵守所必需的措施,包括
与海关执法、根据第2条第4款和第17条实行有关垄断、保护专利权、商标和 版权以及防止欺诈行为有关的措施;

1974渔业管辖权案

1974渔业管辖权案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英国考虑到两国同为北大西洋公约成 员国 如果战事升级必然引起美国等其 他北约国家的干涉,因而也不敢对冰 岛大动干戈 结果就是英国渔船在冰岛人的干扰下 几乎捕捞不到鳕鱼,不得不进行谈判。
冰岛通过与德国英国互换换文,达 成了两个协议
《1961年3月11日的冰岛---联合 王国协定》 《1961年7月9日的冰岛——德国 协定》
• (2)联合王国和冰岛共和国各自 应当确保不采取可能损害另一方在 执行法院可能对实质问题做出的任 何裁决方面的权利的行动。
• (3)冰岛共和国应当避免针对在 联合王国注册并在冰岛周围12海里 捕鱼区以外水域从事捕鱼活动的船 舶采取任何强制执行1972年7月14 日条例的措施。
• (4)冰岛共和国应当避免针对在 联合王国注册的船舶、其船员或其 他有关人员因其在冰岛周围12海里 捕鱼区以外的水域从事捕鱼活动而 对其实施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
• 4.冰岛海岸巡逻艇对在联邦共和国 等级的渔船的干涉行为是违反国际 法的,冰岛有义务为此对联邦共和 国做出赔偿。
三、冰岛致函国际法院
• 1. 认为1961年换文已经终止。
• 2.依照《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 并无行使管辖权的根据
• 3.该案涉及冰岛重大利益,冰岛不 愿就涉及其渔业范围的任何案件赋 予国际法院管辖权
二.鉴于冰岛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坚持否定态度,国际法院认为首先解决 这个问题是恰当的。 口头程序在1973年1月5日(联合王国诉冰岛)和1月8日(德意志联邦 共和国诉冰岛)进行。 国际法院于1973年2月2日,以14:1票判定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反对意见:法官帕迪利亚· 纳沃
三.确定管辖权的依据 1.1961年的换文
为了保护自己的渔船,英国皇家海军 派遣了37艘舰艇、约7000名士兵为渔 船护航 虽然冰岛武器装备、战斗素质、国力 等各方面都远逊于英国,但是冰岛果断 地开炮驱逐来犯的英国渔船以捍卫自己 的国家利益。 历史上颇为有名的鳕鱼战争就此爆发。

《沙丁鱼》阅读答案

《沙丁鱼》阅读答案

《沙丁鱼》阅读答案《沙丁鱼》阅读原文(1)在多迭一个世纪的时间里,纳米比亚大西洋沿岸四周海疆经常会消失大批鱼类和海洋甲壳类生物的死亡。

经过科学家们讨论发觉,造成这种现象的“罪魁祸首”是海里的浮游植物腐烂而释放出来的有毒二氧化硫气体。

(2)但有一个惊奇的现象,就是这种有毒二氧化硫气体的散发,在一段时间会消失明显的停顿。

直至两年前,芙国讨论人员巴库和南非讨论人员维克斯发觉:有毒气体的散发停顿期,正是当地沙丁鱼的繁殖期。

意外收获让科学家加紧了讨论步骤,通过反复计算,最终推想出原来是数百万的沙丁鱼吃掉了将要飘向海岸线的浮游植物,因此削减了气体散发。

(3)沙丁鱼是鲜鱼家族的一更,栖于海水表层,体上部浅绿蓝色,腹面银白色,体长述40厘米。

一般100克以上的沙丁鱼养分价值最高,含油量在15%至20%之间。

它繁殖力量极强,全年产卵。

假如没有意外干扰,它可存活13年之久,可谓鱼类中的寿星。

沙丁鱼贵源非常丰富,在丰年产量可超过400万吨。

(4)美国是捕捞沙丁鱼的主要国家,有着浩大的沙丁鱼捕捞船队,他们常常利用夜间在大西洋沿岸四周海疆进行捕捞工作。

此时在渔船上很简单看到成片的银色鱼群,犹如巨大的飘带在海面浮泛。

当船长20到30米的围网船队来到离岸6公里的水域时,大片的鱼群就会乖乖地游入围网。

渔民们将捕捞品保存于冷冻海水箱内。

这些冷冻沙丁鱼主要销往日本,在那里被加工成很多不同的产品。

据专家估量,沙丁鱼年捕捞量维持在20万吨左右。

但目前沙丁鱼捕捞量不受指标限制,而主要由市场需求确定。

始终以来,沙丁鱼由于丰富的养分价值,深受人们的宠爱。

同时它还作为鱼饵或养殖鱼用饮料来销售,商业前景特别看好。

(5)沙丁鱼成了人们的“香饽饽”,引发人类的极大爱好,导致过度捕捞。

直到这次科学家们的偶然发观——沙丁鱼可以吃掉海里有害的浮游植物,才使沙丁鱼的地位与价值发生了巨大的转变,继而科学家发出了“不要过度捕捞”的呼吁。

(6)巴库说道:“你可以想像一下,假如无法让沙丁鱼发挥功能,会有越来越多的浮游植物繁衍开来,这些海疆将成为将来海洋生物的死亡地带。

WTO争端解决欧共体荷尔蒙案解析

WTO争端解决欧共体荷尔蒙案解析

1997年9月24日,欧共体向DSB提出上诉,10月6日,欧共体提交了上诉方材 料。欧共体要求上诉庭确认专家组: (1)认定举证责任有误; (2)对SPS协议适用了错误的审查标准; (3)错误地确认SPS协议能适用于WTO协议生效之前制定的措施; (4)对事实的判断不符合DSU第11条的客观原则; (5)自己选择技术专家、给予美国和加拿大额外权利、依据当事方之外的论点作 出结论构成了越权; (6)对SPS协议第3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解释不正确; (7)错误地根据协议第5条第1款确认,欧共体的措施没有以风险评估为依据; (8)对协议第5条第5款的解释不正确;
案情分析 • 国内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标准 • SPS协议第3条第1款和第2款都谈到国际标准与国内措施的 关系。第1款规定,一成员方采取的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 应以国际标准为依据,除非协议另有规定;第2款认为符 合国际标准的措施即符合GATT。 • 专家组决定,先确定是否存在使用添加剂生产牛肉的“国 际标准” • 如果存在“国际标准”,再审查欧共体的措施是否以国际 标准为依据,如果对这一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专家组还 需要审查欧共体的措施是否符合协议第3条第3款的规定, 因为第3条第1款明确提到了第3条第3款作为例外。 • 如果不存在国际标准,专家组则需要分析欧共体的措施是 否符合SPS协议第2条和第5条。 • 专家组认为,SPS协议附录A第3条(A)提及的CODEX标准可 以成为欧共体采取的措施中5种荷尔蒙的国际标准,但另 外1种荷尔蒙(MGA)没有国际标准。
欧共体关于肉类及肉类制品的措施案
DS26/48
BUSINESS
目录
案情介绍
案情分析
案件结论
案情介绍
一、案情介绍
荷尔蒙是一种激素,用含有荷尔蒙的饲料喂养动 物,可以促使其快速生长,但这类肉食对人体健 康有副作用,可能会引发某些疾病。

3.3竞争与合作

3.3竞争与合作

竞争可能遭受失败,使 人自卑而一蹶不振,怨天 尤人,嫉妒成功者,心理 失衡。
如何正确面对竞争的压力?
情景1:刘翔在29届奥运会110米跨栏比赛中因伤退赛,但
他用坚定的语气回答记者问:“我不会轻易放弃我的运动 生涯,我会回来的!” 情景2:课堂不敢回答问题或与老师对视,怕被老师提问。
情景3:我自己不成功,也不想别人比自己好。
感觉计算机系天才太多压力过大
北大研究生自缢身亡
本报讯: 2005年,自湖北荆州的两位老人在中关村76号楼305室 数次哭晕过去。10月30日晚,他们的儿子成俊将自己吊死在这间屋 子里。自杀前,身为北大信息科技学院研究生的成俊曾打电话给家 人,说自己感觉学业的压力特别大。 成俊的哥哥成钢哽咽着说,弟弟今年才23岁,读研一,曾在1999 年以全市第二的高分考入北大计算机系,一直是父母的骄傲。得知 儿子的噩耗后,成俊的父母几乎崩溃。 成钢说,进入大学后,弟弟曾和家人说计算机系天才太多,他感 觉压力大。出事的前几天,成俊还分别致电母亲和哥哥,说导师告 诉他们只要成绩不好就得回家。自己的压力越来越大。 同学也告诉成俊的家人,他们近来感觉陈俊情绪低落,由于自身 课业也非常繁重,没有机会与他好好交流。 ——《生活报22版》
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需要理解沟通与宽容



相如曰:“......顾吾念之,强秦 之所以不敢加兵于赵者,徒以 吾两人在也。今两虎共斗,其 势不俱生。吾所以为此者,以 先国家之急而后私仇也。” 廉颇闻之,肉袒负荆,因宾客 至蔺相如门谢罪,曰:“鄙贱 之人,不知将军宽之至此也!” 蔺相如很快接受了廉颇的负荆 请罪,体现了他什么精神?
他们是怎么熬过这69天的 ?

这种情况下,日子过得有条理十分重要,他 们把33人分成11组,3人一组,小组成员之间要 相互照顾,不独自行动。 每隔一天分给每人两小勺金枪鱼罐头和半 块饼干,外加少量牛奶,坚决不能多拿,并 且适当多一点分配给身体虚弱者。

秘鲁诉欧共体沙丁鱼案分析

秘鲁诉欧共体沙丁鱼案分析

秘鲁诉欧共体沙丁鱼案分析【申诉方】秘鲁【被诉方】欧共体【第三方】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委内瑞拉、美国【申诉时间】2001年6月7日【案件号】DS231一、秘鲁诉欧共体沙丁鱼案简介1、案情概述欧共体委员会(the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1989年6月21日通过并于1990年1月1日开始实施《欧共体1989年6月21日第2136/89号关于罐装沙丁鱼在一般销售标准的条例》(简称《欧共体条例》“EC Regulation”)该条例第2条规定了以罐装沙丁鱼在市场上销售一定要满足的条件。

2001年3月20日秘鲁针对该条例要求与欧共体进行磋商但未能取得令双方满意的结果。

2001年6月7日秘鲁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DSB)提出申诉,称《欧共体条例》禁止“沙丁鱼”这一名称与生产国国名、捕获区域名称、沙丁鱼种类或销售国的产品惯用名称一起使用,该条例违反了《TBT协议》第2.4条、第2.2条和第2.1条,GA TT1994第III:4的规定,为国际贸易设置了不必要的障碍。

2002年5月29日,DSB散发专家小组(Panel)发布的报告,专家小组裁定欧共体有关沙丁鱼描述的欧共体法规违反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建议DSB要求欧共体修改《欧共体条例》使之与《TBT协议》协议项下的义务一致。

2002年6月25日欧共体向DSB发出上诉通知,于6月28日撤回并在当天重新提起上诉。

2002年9月26日,WTO上诉机构(Appellate Body简称AB)发布公告(WT/DS231/AB/R 26 September 2002),除举证责任外,基本维持专家小组的判决,裁定欧共体有关沙丁鱼分类的《欧共体条例》违反《TBT协议》,并建议DSB要求欧共体改正相关措施以履行《TBT协定》下的义务。

2、争端涉及的产品本案是秘鲁与欧共体之间关于沙丁鱼类产品描述、命名的争端。

沙丁鱼有很多种类,本案中涉及的是同属同科的两种沙丁鱼:"Sardina pilchardus Walbaum"(以下称SP沙丁鱼)和“Sardinops sagax sagax”(以下称SS沙丁鱼),其中SP沙丁鱼主要生活在北大西洋东部,西欧沿海和地中海、黑海地区;SS沙丁鱼主要生活在太平洋东部,秘鲁和智利沿海地区。

海龟 海虾案

海龟 海虾案

海龟、海虾案1996年10月8日,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泰国共同向争端解决机构(DSB)提出要与美国进行磋商以解决美国禁止进口这些国家捕捞的海虾的问题。

1996年11月19日,各方进行了磋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1997年1月9日,马来西亚和泰国请求成立专家组。

1月30日,巴基斯坦请求成立专家组。

申诉方指出,美国的措施对申诉方的贸易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构成了实质性的危害。

4月10日,DSB决定成立专家组,专家组的职权范围是:“根据马来西亚和泰国在编号为WT/DS58/6的文件,巴基斯坦在编号为WT/DS58/7的文件以及印度在编号为WT/DS58/8的文件中涉及的协议的有关规定,审查由马来西亚、泰国、巴基斯坦和印度在各文件向DSB提出的事项,并作出决定以协助DSB提出建议或作出这些协议规定的裁决”。

1997年4月15日由Michael Cartland(任组长)、Carols Cozedey 和Kilian Delbark三个人组成的专家组正式成立。

澳大利亚、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厄瓜多尔、萨尔瓦多、欧共体、危地马拉、香港、日本、墨西哥、尼日利亚、菲律宾、塞内加尔、新加坡、斯里兰卡和委内瑞拉保留作为第三方介入本案的权力。

专家组从1997年6月开始了本案的调查。

1997年9月专家组通知DSB其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本案的调查工作。

1998年4月6日,专家组正式提交了报告并向WTO各成员纷发。

1998年7月13日,美国向DSB表示要进行上诉。

7月23日,美国提交了上诉方材料。

8月7日,印度、巴基斯坦单独提交了被上诉方材料。

与此同时,马来西亚单独提交了被上诉方材料。

同日,澳大利亚、厄瓜多尔、欧共体、香港和尼日利亚提交了第三方当事材料。

上诉庭由Feliciano(主诉上诉庭的委员)、Bacchus和Lacarte Mure组成。

1998年10月12日,上诉委员会提交了报告。

1998年11月6日,DSB通过了上诉委员会报告和修改后的专家组报告。

秘鲁农业

秘鲁农业

玉米
• 玉米是秘鲁粮食作物中种植面积最大的作物, 其中黄玉米种植面积最广,但单产不高,仅为 世界平均水平的60%(2010年),不能自给。 秘鲁玉米收获面积自1990年起逐渐增加,2000 年达到历史最高水平51.45万公顷后有所下降, 2007年开始恢复,2009年为51.49万公顷,基本 恢复至2000年的水平,但2010年玉米收获面积 减少至49.72万公顷;产量154.12万t,比2000年 增长了24.2%。
水稻
• 水稻是秘鲁第二大粮食作物,集中在西 部沿海地区北部的拉利伯塔和兰巴耶 克 西省,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秘鲁的大 米生产一直处于稳步发展的态势,2010 年大米产量为283.14万t,比2000年增加 了49.6%。
马铃薯
• 秘鲁各地均种植马铃薯,品种较多,其 中以胡宁省和普诺省产量最高。全国马 铃薯种植面积仅次于玉米和水稻,居第 三位,2010年产量是381.44万t,较2000 年增加了16.5%。
秘鲁主要牲畜存栏数对比
单位:万头
• 总体来说,秘鲁粮食不能自给,需要进 口。秘鲁政府鼓励农产品出口,出口主 要农产品包括咖啡、芦笋等。近年来, 随着国际市场对初级产品需求不断增长 和价格持续高涨,刺激了秘鲁经济持续 增长。2010年,秘鲁GDP达到了1579.6亿 美元,比上年增长8.9%。农产品出口额 为31.6亿美元,比09年同比上升了28.4% 。
受地区性经济发展不均衡的影响秘鲁西部沿海地区农业机械化程度相对较高而在中部山区和东部林区大多数农业生产仍保留原始的耕种方式主要依靠人工作业或部分畜力牵引的半机械化机具作业劳动生产率较低出于发展现代化农业的需要秘鲁政府宣布从今年1月1日起将拖拉机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进口关税从4降为零关税我农机进出口企业应抓住这一机遇为秘鲁市场引进各式高效实用的农业机械在扩大销售的同时努力建立销售维护修理一条龙服务体系最大程度地满足当地农户的需要打响知名度巩固和扩大市场分另一方面秘鲁水资源分布极不平衡虽然西部沿海地区为该国最重要的农业生产区但由于干燥少雨主要靠源自中部安第斯山脉的河水灌溉部分地区缺水情况严重

金枪鱼案和海龟案

金枪鱼案和海龟案

金枪鱼案1947年拟定关贸总协定(GATT)的时候,环境问题尚未引起世界的警觉,因此并没有专设条款,仅在"一般例外"的第20条(a)至(j)十项例外中的(a)(b)(g)项有所涉及。

因为下面我们还要专门讨论,现先列明这个条款如下:"第20条一般例外凡下列措施在条件相同的各国间不会构成任意的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者不致形成伪装的对国际贸易的限制,则不得将本协定说成是妨碍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行下列措施:(a)为维护公共道路所必需者;(b)为维护人类及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者;……(g)关系到养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措施,凡此措施同限制国内生产与消费一道实施者;……"随着时代演变,从1960年起,各国为对付环境污染或破坏的挑战,纷纷出台一系列环保法令,进而签订了一批国际协议或条约。

在此基础上,1992年联合国在巴西召开了"环境与发展"大会,发布了著名的《里约宣言》。

然而,这些国际条约规定的实体法义务,缺乏相应的强制执行的程序保证措施。

例如,有些虽规定可采取贸易措施来对付违犯者,但怎么采取限制?不甚了了。

其情况和知识产权条约在乌拉圭回合列进WTO体制以前,颇为相似。

那时虽设有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但WIPO本身的保证遵守程序很弱,故而才有并入WTO之举。

一、金枪鱼案起风波正是在这样背景下,1991和1994年发生了两起金枪鱼(Juna-dolphin)案。

第一起,墨西哥诉美国,起因于用现代化拖网捕鱼技术在海洋捕捞金枪鱼时,把喜欢与金枪鱼群结伴而行的海豚,也给成批地捕杀了。

1991年美国法院依其《保护海生哺乳动物法》,下令禁止墨西哥的金枪鱼及其制品进口。

墨西哥不服,告到GATT,指控美国违反了GATT第11条禁止数量限制的规定;美国则援引上述第20条(b)项和(g)项赋予的权利作辩护理由。

这是一起在保护生态环境措施与多边贸易体制之间发生的冲突的典型案件。

秘鲁诉欧共体沙丁鱼案分析

秘鲁诉欧共体沙丁鱼案分析

秘鲁诉欧共体沙丁鱼案分析【申诉方】秘鲁【被诉方】欧共体【第三方】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委内瑞拉、美国【申诉时间】2001年6月7日【案件号】DS231一、秘鲁诉欧共体沙丁鱼案简介1、案情概述欧共体委员会(the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1989年6月21日通过并于1990年1月1日开始实施《欧共体1989年6月21日第2136/89号关于罐装沙丁鱼在一般销售标准的条例》(简称《欧共体条例》“EC Regulation”)该条例第2条规定了以罐装沙丁鱼在市场上销售一定要满足的条件。

2001年3月20日秘鲁针对该条例要求与欧共体进行磋商但未能取得令双方满意的结果。

2001年6月7日秘鲁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DSB)提出申诉,称《欧共体条例》禁止“沙丁鱼”这一名称与生产国国名、捕获区域名称、沙丁鱼种类或销售国的产品惯用名称一起使用,该条例违反了《TBT协议》第2.4条、第2.2条和第2.1条,GA TT1994第III:4的规定,为国际贸易设置了不必要的障碍。

2002年5月29日,DSB散发专家小组(Panel)发布的报告,专家小组裁定欧共体有关沙丁鱼描述的欧共体法规违反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建议DSB要求欧共体修改《欧共体条例》使之与《TBT协议》协议项下的义务一致。

2002年6月25日欧共体向DSB发出上诉通知,于6月28日撤回并在当天重新提起上诉。

2002年9月26日,WTO上诉机构(Appellate Body简称AB)发布公告(WT/DS231/AB/R 26 September 2002),除举证责任外,基本维持专家小组的判决,裁定欧共体有关沙丁鱼分类的《欧共体条例》违反《TBT协议》,并建议DSB要求欧共体改正相关措施以履行《TBT协定》下的义务。

2、争端涉及的产品本案是秘鲁与欧共体之间关于沙丁鱼类产品描述、命名的争端。

沙丁鱼有很多种类,本案中涉及的是同属同科的两种沙丁鱼:"Sardina pilchardus Walbaum"(以下称SP沙丁鱼)和“Sardinops sagax sagax”(以下称SS沙丁鱼),其中SP沙丁鱼主要生活在北大西洋东部,西欧沿海和地中海、黑海地区;SS沙丁鱼主要生活在太平洋东部,秘鲁和智利沿海地区。

国际商法:1998年海龟案

国际商法:1998年海龟案

1992年欧共体与荷兰(代表荷属西印度洋安特里斯群岛)提出同样内容的诉讼, 专家组于1994年对第二个金枪鱼案作出裁决报告。 在此诉讼中,美国提出了新的论点:它保护其领土管辖之外的,东太平洋热带区 海豚的政策,是基于对人和船只的对人管辖权,所以属于第20条(g)项允许的范 围。 对此,专家组裁决说,“美国实行的对原产国与中介国的金枪鱼及其制品的禁令, 是强迫这些国家改变属它们管辖的人和事的政策,因为为了使之具有养护海豚效 力,禁令才要求这种改变。”(第5.26段)“既然采取的措施是为了迫使其他国 家改变政策,只有发生了这种改变该措施才能发挥效力,所以这种措施的主要目 的并不是第20条(g)项意义上的养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第5.26-5.27) 最 后,专家组指出:“本案所涉及的问题,不是美国保护与养护海豚的环境目标的 合法性问题。问题是:在追求它的环境目标时,美国能否采取禁止进口的贸易措 施,使得其他缔约方在其管辖区内改变所实行的政策。” 可想而知,第二个金枪鱼案的专家组报告也未在GATT理事会上获得通过。
2.美国没有域外管辖权 美国还引用GATT第20条“一般例外”中的(b)(g)项,认为禁止墨西哥金枪鱼进口是有法律根据的,即 按(b)项“为了保护海豚生命”;按(g)项“养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 对第20条(b)项,“专家组注意到,这里提出来的基本问题是,第20条(b)项是否包括有保护那些在采取 措施缔约方管辖之外的‘人类、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对此,该项条文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要从立法历史上作出分析。在回顾了从哈瓦那宪章到起草GATT的记录后,专家组强调指出:“该记录表明, 第20条(b)项起草者们所关切的,集中在进口国管辖内的、用检疫措施来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 上。”(报告第5.26段) “专家组认为,即使把第20条(b)项解释作允许对生命与健康作域外管辖(extrajurisdiction)保护,美国 措施也不符合该项表述的‘所必需者’的要求”。(第5.28段) 关于第20条(g)项,专家组特别注意到该项规定中“关系到可用竭的天然资源,凡这类措施同限制国内生 产与消费一道实施者”,并解释说:“只有该生产与消费在一国管辖之内时,该国才能有效地控制一项可用 竭天然资源的生产与消费。这表明,第20条(g)旨在允许缔约方采取的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在其管辖范 围之内采取的……”(第5.31段) “专家组认为,对第20条(g)项作出有域外管辖的解释,若被美国接受,那么各个缔约方都可单方面地决 定养护政策,对此,其他缔约方若不牺牲他们的GATT权利,便无法遵守。基于这种考虑,导致专家组反对第 20条(b)项作域外管辖的论点,同样适用于第20条(g)项。”(第5.32段) 这个全面判定美国败诉的“专家组报告”,不仅在1991年9月GATT理事会讨论时,未予通过,而且在全世界 引起了激烈争论。

墨诉美金枪鱼案

墨诉美金枪鱼案

墨诉美金枪鱼—海豚案摘要:美国金枪鱼—海豚案在国际上引发了一场激烈的争论和风波。

一些贸易人士指责美国打着环境保护的旗号实行保护主义,称之为“绿色保护主义”,实则为“绿色帝国主义”。

而另一些环境保护主义则指责专家组将危害人类生存的环境问题于不顾。

虽然争论不断,但该案件最终以美国败诉顺利结案,也表明WTO在解决国际贸易争端中所表现出来的有效性和约束性。

另外,作为WTO 成员国的中国,也应从该案件中总结经验教训,铭记WTO有关规则关于发展中国家成员特殊和差别待遇的规定,用以维护自身的发展权和环境权益。

关键词:海豚案;保护主义;经验教训;差别待遇1 金枪鱼案情简介海豚是一种珍贵的海洋生物,在东热带太平洋地区,海豚和金枪鱼存在一种奇妙的共生现象,而墨西哥渔民普遍使用一种“袋状围网”。

这种网在捕获金枪鱼时,导致许多海豚丧命。

于是在1991年10月,美国根据自己的国内法《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令》,发布禁令,禁止从墨西哥进口金枪鱼,包括鲜鱼和金枪鱼制成品,并且拒绝接受墨西哥的申辩,坚持实施禁令。

于是第二年2月6日,墨西哥向关贸总协定申诉,要求解决美国禁止其金枪鱼进口的问题。

同年3月,成立了专家组处理此事,专家组在广泛收集材料,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认为GATT仅规定了可对产品引起的污染用贸易手段进行限制,但却未对因产品的制造方式引起的污染作任何规定。

况且,《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令》仅是美国的一项国内法,不能用来约束美国境外的生产过程。

最后,专家组认为美国对墨西哥采取的措施违反了GATT的关于取消数量限制规定,并且又不属于GATT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和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规定的环境例外情况之列,裁决美国败诉。

2两大争议焦点作为原告的墨西哥认为:美国海豚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金枪鱼和金枪鱼加工产品的进口禁令,违反了GATT关于取消进口数量限制的规定;该禁令为特定的地理区域设置了特定的歧视性条件,违反了GATT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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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欧共体与秘鲁沙丁鱼案
2002年5月29日,WTO争端解决机构发布专家组报告,裁定欧共体有关沙丁鱼描述的欧共体法规违反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争端涉及的事项
本案涉及的产品是沙丁鱼。

其实质是关于沙丁鱼类产品描述、命名的争端。

沙丁鱼有很多种类,其中一类主要生活在北大西洋东部(西欧沿海和地中海地区),一类主要生活在太平洋东部(秘鲁和智利沿海)。

但欧共体有关罐装沙丁鱼销售的法规,只允许用北大西洋东部的沙丁鱼制作的罐装沙丁鱼以“沙丁鱼”的名称销售。

本案申诉方秘鲁向欧共体出口在秘鲁沿海捕获的沙丁鱼制作的罐装沙丁鱼,名叫东太平洋或秘鲁沙丁鱼。

据欧共体法规,这样命名的秘鲁沙丁鱼被禁止在欧共体内销售。

针对上述措施,秘鲁向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起申诉,认为欧共体的这一法规禁止“沙丁鱼”这一名称与生产国国名、捕获区域名称、沙丁鱼种类或销售国的产品惯常名称一起使用,违反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第2条第4款。

秘鲁主张欧共体的这一法规没有按照该款的要求,以与沙丁鱼产品命名相关的国际标准为依据。

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食品规则委员会于1978年制定了有关罐装沙丁鱼和沙丁鱼类产品的标准,1995年进行了修订(与本案直接相关的是1995年的修订,以下简称联合国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沙丁鱼产品的名称,相关产品可以用两种方式命名:“沙丁鱼”这一名称专用于北大西洋东部的沙丁鱼,“X X沙丁鱼”表示某国沙丁鱼、某一地理区域沙丁鱼、某一种类沙丁鱼或符合销售国法律和习惯的产品惯常名称沙丁鱼。

依据联合国标准,秘鲁出口的沙丁鱼可以称为东太平洋或秘鲁沙丁鱼。

争议问题及其解决
1.争议措施是否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意义上的技术法规
欧共体原则上不否认欧共体法规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意义上的技术法规,但不接受秘鲁指控的争议措施(命名要求)是技术法规,因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意义上的技术法规涉及标签而不是命名要求。

专家组认为,欧共体提出的命名要求和标签要求的区别,没有意义。

技术法规可以界定产品的某一特征或某些特征。

而欧共体法规规定了罐装沙丁鱼必须具备由北大西洋沙丁鱼制作的产品特征,从而符合技术法规的定义。

标签和名称的通常含义可以互换,都是识别产品的方法。

欧共体提出其法规没有对除北大西洋沙丁鱼外的产品规定强制性标签要求。

专家组认为,一项法规可以通过正面(肯定)要求或反面(否定)要求来界定产品的特征。

欧共体的法规正面要求在欧共体销售的沙丁鱼产品必须是用北大西洋沙丁鱼制作的罐装沙丁鱼,以“沙丁鱼”的专有名称销售,其反面含义是允许销售的罐装沙丁鱼不能是用北大西洋沙丁鱼之外的沙丁鱼制作。

含有东太平洋沙丁鱼或其他种类沙丁鱼的罐装沙丁鱼,都不能在欧共体销售。

实质上,欧共体法规是通过否定形式规定了产品特征,从允许销售的罐装沙丁鱼中排除了东太平洋沙丁鱼。

专家组得出结论,本案的争议措施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意义上的技术法规。

2.争议措施是否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第2条第4款的要求相符这是本案的核心问题。

本案首先由作为申诉方的秘鲁初步证明欧共体法规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意义上的技术法规,存在与该法规相关的国际标准,而欧共体法规没有以该国际标准作为依据。

由作为被诉方的欧共体进行反驳,证明该国际标准对欧共体法规追求的合法目标无效或不适当。

欧共体提出了一系列的、渐进式的反驳意见。

首先,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第2条第4款对本案争议措施不适用,因为该争议措施是1995年1月1日(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生效日)之前通过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对其生效之前的措施不能追溯适用。

其次,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要求作为依据的国际标准不适用于已经存在的措施;联合国标准也不是相关国际标准,因为当欧共体法规通过时,联合国标准既没有存在也没有即将拟定。

再次,欧共体不能使用联合国标准,因为欧共体成员国法律另有规定。

最后,联合国标准对欧共体法规追求的合法目标无效或不适当。

针对欧共体的上述意见,专家组一一进行了分析、审查,并认定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适用于该协议生效日已经采取且在该日之后没有停止适用的措施。

该协议第2条第4款规定的以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依据的要求,适用于已经存在的技术法规。

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食品规则委员会,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意义上的国际机构,其通过的与沙丁鱼相关的国际标准,是与本争端相关的国际标准。

第2条第4款对成员所设定的义务,是一项持续性义务,不仅适用于该协议生效后制定的技术法规,也适用于该协议生效前制定但仍适用的技术法规。

WTO成员有义务根据WTO的义务,审查、修订在此之前制定的法规。

如果该义务不适用于在该协议生效前制定并在该协议生效后仍然适用的技术法规,则WTO成员就可能以与WTO 要求不一致的国内法律为借口,不履行WTO的义务。

欧共体技术法规制定时现行联合国标准不存在这一事实,不影响欧共体根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第2条第4款的持续性义务,以现行联合国标准作为技术法规的依据。

联合国标准没有以全体一致的方式通过,不影响其作为国际标准的法律地位。

对于联合国标准,欧共体将其理解为“根据产品销售国的法律和习惯,在X X沙丁鱼(生产国、地理区域和种类)和惯常名称沙丁鱼之间进行选择”。

专家组认为,联合国标准允许以四种方式对北大西洋沙丁鱼之外的沙丁鱼命名,即以生产国、地理区域名称、沙丁鱼种类和据销售国法律和习惯的惯常名称与“沙丁鱼”结合在一起命名。

欧共体的理解,无论从英语语法上,还是结合法语和西班牙文本来理解,都是不正确的。

秘鲁对欧共体出口的沙丁鱼以“秘鲁沙丁鱼”或“东太平洋沙丁鱼”命名,符合联合国标准。

专家组通过对欧共体成员国对沙丁鱼产品命名的考察,发现欧共体成员国内存在以生产国、地理区域或种类与沙丁鱼结合一起命名的情况。

这一情况并没有引起欧共体所声称的导致消费者误解、造成不正当竞争。

因而,适用联合国标准,不影响欧共体法规所追求的合法目标:消费者保护、透明度和公平竞争。

专家组最后得出结论,秘鲁提供了足够的证据和法律主张,证明联合国标准对实现欧共体法规所追求的合法目标并非无效或不适当,从而裁定欧共体法规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第2条第4款不符。

几点启示
各国产品的标准不一致,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统一产品的国际标准,成为促进世界贸易发展的必然。

在产品国际标准的制定中,发达国家发挥着主要作用。

同时,发达国家还单方面制定技术法规,利用技术性贸易壁垒来保护自己的市场。

相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技术性贸易壁垒越来越成为发达国家保护国内市场的一种手段。

本案及欧共体针对中国产品制定的打火机法规,就是这样的例子。

本案明确,WTO成员的义务是持续性义务,有义务时根据该义务及相关的国际标准,审查、修订自己采取的措施。

WTO成员对相关义务的履行,不是一次性的、一劳永逸的,而是处于持续性状态。

这点,无论是对于我国履行相关义务,还是我国对其他成员的措施提出申诉,都有重大意义。

欧共体的抗辩具有典型性,表现出步步为营的特点。

首先,主张欧共体法规(争议措施)不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意义上的技术法规;其次,主张该协议第2条第4款对本争端不适用;再次,主张该协议第2条第4款要求的国际标准对本争端不适用;最后,主张相关国际标准对欧共体法规追求的目标无效或不适当。

这种抗辩方式,相当于对申诉方的诉求设置了重重障碍,值得我们学习和应用。

补记:2002年6月27日,欧共体就本案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上诉,认为专家组在法律解释和适用上存在错误,目前上诉机构没有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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