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条例及配套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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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条例(二)

农业保险条例(二)

农业保险条例(二)作者:来源:《农业知识·致富与农资》2016年第10期第三章经营规则第十七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二)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三)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四)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五)偿付能力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保险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第十八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

第十九条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合理地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

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法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准备金评估和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农业保险业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需要采取特殊原则和方法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一条保险机构可以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保险机构应当与被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并对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存农业保险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伪造、隐匿或者违反规定销毁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

第二十三条保险费补贴的取得和使用,应当遵守依照本条例第七条制定的具体办法的规定。

禁止以下列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方式骗取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二)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17•【文号】银保监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4号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为强化农业保险业务监管,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行为,切实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制定了《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2月17日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保险监管,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加快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和森林保险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符合银保监会关于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规定的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协办机构,是指受保险机构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财政、农业农村、林草、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基层机构。

第四条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服务时,应当尊重农业生产规律,遵循依法合规、诚实信用、优质高效、创新发展原则,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承保管理第五条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第六条保险机构在承保前应当以现场、线上等形式宣讲相关惠农政策、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等内容。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可以组织投保人、被保险人召开宣传说明会,现场发放投保险种保险条款,重点讲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款处理等内容。

第七条保险机构应当严格履行说明义务,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保人重点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特别约定、理赔标准和方式等条款内容。

农业保险服务通则

农业保险服务通则

农业保险服务通则农业保险是一种为农民和农业生产者提供保障的保险形式,其目的在于降低农业生产风险,保障农民和农业生产者的利益。

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服务,促进农业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农业保险服务通则》。

本通则适用于国内从事农业保险服务的各类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

一、农业保险产品1.农业保险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农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保障农民和农业生产者的利益。

2.农业保险产品应当具有风险合理、保障充分、责任明确、保费适当等特点。

3.农业保险产品应当以农作物、农产品、畜禽、渔业等农业生产为对象,覆盖全国主要农业区域。

二、农业保险服务1.农业保险服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便捷高效、服务周到的原则。

2.农业保险服务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者提供全面、专业、及时的保险咨询、理赔等服务。

3.农业保险服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包括线上、线下等,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

三、农业保险监管1.农业保险行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自律和诚信建设。

2.农业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业保险市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3.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农业保险监管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经济赔偿。

四、农业保险宣传1.农业保险宣传应当以科学、客观、真实的方式进行,不得夸大事实或者误导客户。

2.农业保险宣传应当注重教育、普及知识,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者对农业保险的认识和理解。

3.农业保险宣传应当加强与政府、行业协会、媒体等的合作,共同推进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

五、附则1.本通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对农业保险服务有关事项有其他规定的,依照其他规定执行。

2.本通则解释权归保险监管机构所有。

农业保险条例

农业保险条例

《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三条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第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浅谈《农业保险条例》的颁布施行

浅谈《农业保险条例》的颁布施行

个特点 , 从 根本 上决定了 目前 农业保险 只能 是政策性保险
而不能是商业性保 险。

根据《 条例 》 , 农业保 险是指保 险机 构根据农业保险合
同, 对 被保 险人 在种植业 、 林业 、 畜牧业 和渔业生产 中因保 险标 的遭受约定 的 自然灾 害 、 意外事故 、 疫病 、 疾病等保 险 事故 所造成 的财 产损失 ,承担赔偿 保 险金 责任 的保险活 动 。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 的农业保险 , 健全政策性农业 保 险制度 。
吃 了一 颗 “ 定心丸” 。

的支农 惠农和 富农政策 。“ 农业竞争力始终是一个 比较 , 不
是我们国家农业发展的资源绝对量 的问题 , 农民愿不愿意 种, 才是最关键 的。而农 业保 险制度大 大降低了农民因天
灾带来的风险, 提高了农 民的意愿 。”
二、 “ 政 策 性” 定 位 明 确
立法诱 因” 。参与修订评 审《 农业保险条 例( 征求 意见稿 ) 》 的专家组 成员黄英君表示 , “ 充分发挥保 险机制 的作 用 , 分 散 和转 移农业风险 , 提 高农 业抗风险能力 ” , 保 监会负责人 明确 了《 条例》 对 于农业生产和农 民利益的重 要意义 。
“ 农业保险是我 国农村 改革 发展政策体 系的一个重要 组成部分 。 2 0 1 0年 的一号文件决定扩大农业保 险保费补贴 的品种 和区域覆盖范 围 , 加大 中央财政对 中西部地 区保费 补 贴力 度。此后连续几个一 号文件都关注农业 保险 , 强调 逐 步 建立 中央 财 政支 持 下 的农 业 大 灾风 险 转 移分 散 机
【 中图分类号 】
F 8 4 0 . 2
【 文献标识码 】

农业保险条例(2016年修订版)

农业保险条例(2016年修订版)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第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农业保险。

第八条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第九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支持保险机构建立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需要的基层服务体系。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第二章农业保险合同第十条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

浙江省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331号

浙江省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331号

浙江省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办法正文:----------------------------------------------------------------------------------------------------------------------------------------------------浙江省政府令第331号《浙江省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5年1月15日浙江省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和依法设立的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以下统称农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涉农保险,是指除农业保险以外,保险公司和依法设立的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在农业生产经营和生活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包括农房、农机具、渔船、农产品运输等财产保险,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涉农贷款信用保证保险,以及涉及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业人员的生命、身体等方面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工作。

财政给予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的保险费补贴资金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依据《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引导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等方式开展农业保险或者涉农保险业务。

共保体按照共同约定的章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解读农业保险条例

解读农业保险条例

解读农业保险条例2012年06月18日16:03 来源:《保险中介》《保险中介》杂志专访《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修订评审专家黄英君《保险中介》杂志记者 | 赵亚男2012年05月0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求对保监会上报的《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的意见,这意味着外界期盼已久的农业保险立法终于有了眉目。

《意见稿》不乏亮点与特点,但也还存有令人疑惑和有待完善的地方。

对此,《保险中介》杂志对修订评审《意见稿》的专家组成员黄英君教授进行了专访。

“定位于‘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保险中介》杂志:《意见稿》中所规定的“农业保险”与之前的概念相比,有什么区别?因为农业保险的特殊性,《意见稿》是如何与《保险法》做好衔接的?黄英君:《意见稿》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或者疾病等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

”显然,其中所规定的“农业保险”与之前的概念有一定的区别。

一般而言,农业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农业保险,是指涵盖农村、农民和农业的“三农”保险。

狭义的农业保险,则是指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即种养两业保险。

《意见稿》的界定是在狭义农业保险的基础上进行的界定,相对而言更具体。

当然,这自然就会使其经营范围缩小。

过去保险学界和业界一直呼吁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现在《意见稿》也将农业保险定位于“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

这也是《意见稿》中所规定的“农业保险”与之前的概念的本质区别。

农业保险自身的特殊性更多是由于农业风险本身的特殊性所致。

农业风险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农业风险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农业风险的系统性使其具有广泛的伴生性、农业风险的区域性和季节性明显等,这些特殊性导致了农业风险的弱可保性。

这就必然导致,农业保险必然与一般意义上的财产保险具有很大的差异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全文附表及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全文附表及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助力乡村振兴,服务广西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保险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等制度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各级财政对各级政府引导相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以下简称农业生产主体)提供补贴。

本细则所称承保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三条农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财政支持、分级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户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统一开展的中央财政补贴险种、自治区险种及市县险种。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农业农村、林业、糖业等行业主管部门,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发展改革(物价管理)部门,气象部门,承保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相关工作。

(一)财政部门。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执行情况动态监测机制;负责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考核等相关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制定和实施辖区农业保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负责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审核、拨付、决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做好农业保险与相关财政补贴政策的统筹衔接。

(二)保险监管部门。

广西银保监局负责牵头研究制定行业保险承保、理赔服务工作标准,指导承保机构完善保险条款,共建基层服务体系;负责组建行业保险专家库,指导、协调承保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3]25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3]25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3〕25号)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财产保险公司:为加强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促进农业保险业务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和《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制订的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在经营使用后十个工作日内由总公司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和费率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保险公司制订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应按照“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

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依法合规、公平合理,不侵害农户合法权益;(二)要素完备、文字准确、语句通俗、表述严谨;(三)费率合理、保费充足率适当,不得损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三、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当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

四、保险公司应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逐一报备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

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报备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除应提交《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保监会批准在相应区域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文件复印件;(二)可行性报告;(三)开发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还应提供可真实反映地方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意见的相关材料,以及反映参保农户代表意见和当地保监局意见的书面材料;(四)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农业保险条例

农业保险条例
禁 止 任何 单 位 和个 人涂 改 、 伪造 、 隐 匿 或者 违 的, 参照适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保 险法》 中保 险合 反规定销毁查勘定损 的原始资料。 同 的有 关 规定 。 第二十三条 保险费补贴的取得和使用 , 应 当遵 守依照本条例第 七条制定 的具体 办法 的规
第十六条
( 四) 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 险安排以
件。
/览 / 种 / 业 尽/ 在 / 大/ 观
( 未 完待 续 ) 【 = 】
2 0 1 3年 第 5期 一2 7—

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 ,保险机构应当将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 险业务 , 实 查 勘定 损 结果 予 以公示 。 行 自主 经 营 、 自负盈 亏 。
保 险机构 按 照农 业 保 险 合 同约 定 ,可 以采取 保 险机 构经 营 农 业保 险 业务 ,应 当与 其他 保 抽 样 方 式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核 定 保 险 标 的 的 损 失 程 险业 务分 开管 理 , 单 独核 算 损益 。 度。 采用抽样方式核定损失程度的 , 应当符合有关 第 十 九条 保 险 机构 应 当公 平 、合 理 地 拟订 部 门规定 的抽 样 技 术规 范 。 农 业 保 险条 款 和保 险 费率 。属于 财 政 给予 保 险 费 第 十三 条 法 律 、行 政法 规 对 受 损 的农 业保 补贴 的险种 的保 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保 险机构应 险标 的 的处 理有 规 定 的 ,理赔 时 应 当 取得 受 损保 当在充分 听取省 、 自治 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 、 险标 的 已依 法处 理 的证 据 或者 证 明材 料 。 农业 、 林业 部 门和农 民代 表 意见 的基础 上拟 订 。 保 险机构不得主张对受损 的保险标 的残余价 农业 保 险条 款 和保 险费 率应 当依法 报 保 险监

河南农业保险政策

河南农业保险政策

河南农业保险政策近年来,河南省一直致力于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抗风险能力。

为保障广大农民的利益和农业发展的可持续性,河南省制定了一系列农业保险政策。

本文将以合同的格式来介绍河南农业保险政策。

合同编号: HNABP/2021/001甲方:河南省农业保险局乙方:河南省农民一、背景和目的1.1 背景为适应农业发展的需要,保障农民权益,提高农业抗灾和风险管理能力,甲方根据国家政策,制定了本保险政策。

1.2 目的本保险政策的目的是为乙方提供农业生产保险服务,减轻乙方因自然灾害、疫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二、保险内容2.1 保险对象本保险政策适用于河南省内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包括种植户、养殖户等。

2.2 保险范围本保险政策覆盖以下主要农业保险项目:- 农作物保险:包括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主要农作物。

- 养殖保险:包括猪、牛、羊、禽等养殖业。

- 农业设施保险:包括农业生产设施、温室、大棚、日光温室等。

- 农业机械保险:包括农业机械设备、农用车辆等。

2.3 保险责任本保险政策对乙方所投保的农业生产项目,在遭受自然灾害、疫病等非人为原因导致的损失时,提供相应赔偿。

三、政府支持3.1 保费补贴为鼓励乙方参与农业保险,甲方将提供保费补贴政策,在乙方交纳保费时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3.2 培训和指导甲方将组织相关培训和指导活动,提高乙方对农业保险的认知和理解,帮助乙方正确选择适合自己农业生产的保险项目。

四、保险费用和赔偿4.1 保险费用乙方参与农业保险需按照所投保的项目和面积、数量等指标交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4.2 赔偿标准乙方遭受自然灾害或疫病影响导致的损失,经甲方确认后,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5、终止和解约5.1 终止保险合同一般在保险期满后终止。

在保险期间,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合同立即终止:- 乙方涉嫌提供虚假材料;- 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 乙方不再符合本保险政策规定的保险对象条件。

2004-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农业保险的政策意见

2004-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农业保险的政策意见
2013年《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 活力的若干意见》
2014年《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 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 的若干意见》
2015年《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 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 的若干意见》
2016年《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 实现全 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
2017年《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 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 2018年《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
2008年《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基础建设 进一步促进农业 发展 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
2009年《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 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 意见》
2010年《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 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
2011年《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2012年《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 持续增强农产品 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
2019年《关于坚持农业农村有限发展 做好“三农”工 作的若干意见》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整理
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农业保险的政策意见
关于农业保险的政策意见 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 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 一定的报废补贴 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和创新。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的试点范围,鼓励商业 险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各级财政要加快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可通过 龙头企业资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稳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加快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 建立农业风险防范机制。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 、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建立完善农业保险体系。扩大农业政策 性保险试点范围,各级财政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保费补贴,完善 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 险体系。鼓励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帮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 巩固、完善、强化强农惠农政策、认真总结各地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 点的经验和做法,稳步扩大试点范围,科学确定补贴品种 高度重视发展粮食生产。支持发展主要粮食作物的政策性保险 一切抓好“菜篮子”产品生产。建立健全生猪、奶牛等政策性保险制度 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积极推进林木采伐管理、公益林补偿、林 权抵押、政策性森林保险等配套改革 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 式。建立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逐步形成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 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试点范围、增 加险种,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加快建立农业再保 险体系和财政支持的巨灾分散机制,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和商业保 险业务。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 加强农产品进出口调控。扩大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范围,探索出口 信用保险与农业保险、出口信贷相结合的风险防范机制 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大财政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支持力 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积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和区 域覆盖范围,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鼓励各地对特 色农业、农房等保险进行保费补贴。发展农村小额保险。健全农业再保 险体系,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积极推进林业改革。逐步扩大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范围提高农业对外开 放水平。推动农产品出口信贷创新,探索建立出口信用保险与农业保险 加强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鼓励和支持发展洪水保险 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扩大农业保险险种和覆盖面,开展设施农业保 费补贴试点,扩大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范围,扶持发展渔业互助保 险,鼓励地方开展优势农产品生产保险。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逐步建 立中央财政支持下的农业大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 着力抓好种业科技创新。对符合条件的种子生产开展保险试点,加大种 加强涉农信贷与保险协作配合,创新符合农村特点的抵(质)押担保方 式和融资工具,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农业信用担保体系。扩大林权抵 押贷款规模,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生产大 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力度,适当提高部分险种的保费补贴比例。开展农 作物制种、渔业、农机、农房保险和重点国有林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 点。推进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政策性农业保险规章制度

政策性农业保险规章制度

政策性农业保险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保险制度建设,保障广大农民的生产生活,促进农业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农业保险是指农业经营者或者农村居民购买的用于覆盖因自然灾害、疾病等引起的农作物、林木、牲畜等损失的保险。

农业保险具有弥补农业生产风险,保护农民权益,稳定农产品市场价格等作用。

第三条国家制定和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帮助农业生产者应对自然灾害等风险,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第四条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政府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特定政策支持和保障的农业保险制度,其特点包括政府参与、政策支持、风险分担等。

第五条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本原则是风险共担、公平公正、保障农户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农业保险市场,提高农业生产者的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农业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政策性农业保险适用范围包括农业生产者、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政府部门、保险机构等相关单位。

第八条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分类管理,包括农作物保险、养殖业保险、林业保险等。

第九条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金来源包括政府拨款、农业生产者缴纳的保费、保险机构的风险准备金等。

第十条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风险评估和定价应当科学合理,确保风险和成本的统一。

第二章农作物保险第十一条农作物保险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农业生产者种植的各类农作物。

第十二条农作物保险的内容包括农作物种植期间的自然灾害、病虫害、旱涝等风险。

第十三条农作物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应当明确,有效保障农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政府应当通过购买保险、减免保费等方式,鼓励农业生产者购买农作物保险。

第十五条农作物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保险人、被保险对象、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用等。

第十六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作物保险的风险评估和监管机制,确保农业生产者的利益不受损失。

第十七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作物保险的理赔机制,确保被保险人在遭受损失时及时获得赔偿。

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情况及相关政策解读

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情况及相关政策解读
三是农业保险覆盖范围逐步扩大。试点地区扩大到全省所有的市、县 (区);试点品种增加到水稻、小麦、油菜、棉花、玉米、大豆、森林和能 繁母猪、生猪、奶牛等10个险种。各地还自主开展了蔬菜、草莓、林木、水 产养殖等特色农业保险。 四是农业保险作用日益凸现。目前,全省累计承保农作物4.8亿亩、牲畜 898万头,为9512万次农户提供1500亿元的风险保障;累计赔付34.7亿元 3312万次农户受益。 五是农民群众保险意识增强。农业保险赢得广大农民认同和拥护,特别是 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保险意识明显增强,农业投入、承 接土地流转的积极性提高,加速了农业生产规模化、产业化和现代化进程。



• 五、政策性农业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 • 2011年9月,安徽省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进行调整。调整方案明确 对种植业保险适当提高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并实行保费全省统筹、 风险全省管控。养殖业方面适当下调奶牛保险费率,并调整养殖业保 费补贴政策。新的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种植业保险方面,维持大豆保险费率不变,油菜保险费率提高2%, 小麦保险费率提高0.5%,其他种植业保险费率各提高1%。调整后的 各险种费率分别为:水稻6%、玉米6%、棉花6%、大豆6%、小麦 4.5%、油菜6%。适当提高保险金额。玉米、大豆、小麦、油菜每亩 保险金额各提高10元,水稻、棉花每亩保险金额分别提高30元、40 元。调整后的各险种保险金额分别为:水稻330元/亩、玉米250元/亩、 棉花340元/亩、大豆170元/亩、小麦270元/亩、油菜270元/亩。调整 后将实行保费全省统筹、风险全省管控。此外,调整方案还明确将种 植业保险的绝对免赔率由15%下调到10%,并调整种植业保费补贴政 策,种植业保险保费,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补贴40%、25%、 15%;对皖北三市七县种植业保险保费,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补 贴40%、30%、10%。 • 养殖业保险方面,适当下调奶牛保险费率。将奶牛保险费率由8%下 调到6%。调整养殖业保费补贴政策。将奶牛保险地方财政保费补贴 比例由30%提高到40%,统一市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能繁母 猪保险保费,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补贴50%、25%、5%;奶牛 保险保费,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补贴30%、25%、15%。

农业供给侧改革的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供给侧改革的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供给侧改革的农业保险制度近年来,我国农业供给侧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农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保障。

农业保险制度是农业供给侧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保护农民利益、提高农业生产力、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展开,探讨农业保险制度在农业供给侧改革中的作用和价值。

1. 农业保险制度的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农业供给侧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民的投入和收益面临着诸多风险和不确定性。

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规避农业经营风险,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2. 农业保险的类型和保障范围农业保险主要包括农作物保险、农产品产地质量安全保险、农村综合保险等多种类型。

这些保险形式可以覆盖农业生产全过程的风险,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3. 农业保险制度的运行方式农业保险制度涉及到农民、保险公司、政府等多方利益主体的合作。

政府在制定政策和标准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保险公司提供专业的保险服务,农民进行保险购买和理赔等操作。

4. 农业保险制度的风险评估和定价农业保险制度的风险评估和定价是确保农业保险能够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

政府和保险公司需要对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并合理制定保险费率。

5. 农业保险制度的利益分配在农业保险制度中,农民、保险公司和政府各自承担不同的利益和责任。

政府要加大对农民的补贴力度,保险公司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农民则享受保险所带来的经济收益。

6. 农业保险制度的问题与挑战尽管农业保险制度在农业供给侧改革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仍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比如保费的高昂、保险赔付的复杂、保险服务的滞后等。

7. 农业保险制度的改进方向为了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制度的作用,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改进。

比如加强政府支持力度、提高保险公司专业化水平、强化农民保险意识等。

8. 农业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农业保险制度相比,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在一些方面还有待加强。

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

附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国家支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业保险制度.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更好服务“三农”,根据《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是指财政部对省级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本办法所称经办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第三条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一)政府引导。

财政部门通过保险费补贴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市场化发展,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二)市场运作。

财政投入要与农业保险发展的市场规律相适应,以经办机构的商业化经营为依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

(三)自主自愿。

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经办机构、地方财政部门等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申请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四)协同推进.保险费补贴政策要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财政、农业、林业、保险监管等有关单位积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第二章补贴政策第四条财政部提供保险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以下简称补贴险种)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以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农产品.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对符合农业产业政策、适应当地“三农”发展需求的农业保险给予一定的保险费补贴等政策支持.第五条中央财政补贴险种标的主要包括:(一)种植业。

国务院发布《农业保险条例》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发布《农业保险条例》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 昊宇金 邦科贸公司研制 出新产 品

新型甜菜联合 收获机 问世
种 以蔬 菜为主 的 火腿肠 及其 生产 日前 ,农业部 南京 农业机械 化研究 配套设 备 由北京 昊宇金 邦科 贸公 司开发 成功 。随 着人 们 的饮 食调 整 ,越 来越 多 所 农副 产品加 工工程 技术 中心成功研 制 的人偏 重原 生 态、用蔬 菜为主 的火腿 肠 出新型 甜菜联合 收获机 。该 收获机 的 问 世 ,不仅 为改变 我国甜 菜 收获 高成本 、 将 顺应 时代 ,迎合 了消 费。为寻 求项 目 的创 业者 带来 了好 消息。更 为农产 品加 提高 机具经 济性和 适应性 奠定 基础 ,也 工走 进城 市 ,增加 附加值 ,创 造农 产品 为推 进我 国北 方主 产区甜 菜生产 机械化 更 大利润 开辟 了一条新路 。
百 通 之 音大 寒 节 气 农 事 大 寒 春 分 不 暖 。
提供了支撑。
国务院发 布 《 农业保险条例 》2 0 1院 日前 公布 了 《 农 业保 险条例 》 ,将对符合 规定的农业保 险给 予保 险费补贴 ,对 农业保 险经 营依法给予税收优 惠, 鼓 励金融机 构加 大对投保农业保 险 的农 民和农业 生产经营组织 的信 贷支持力度 。该条例将 自2 0 1 3 年3 月1 日起 施行。 条例 总 结 农业 保 险发 展 的实 践 经验 ,侧 重 于保 护投保农户 的利益,针对农业保 险业务 的特 点 ,对 农业保 险合 同和 农业保 险业 务经营规则作 了如下规 定:一是为保持农业 保险合 同的稳定 性,规定农业保 险合 同当事人在合 同 有效期 内,不得 因保险标 的危 险程度发生变化而增加 保险费或者解 除保 险合 同。二 是为保障受灾农户及 时足额得 到保 险赔偿 ,规定保 险机构接到发生保 险事 故的通 知 后 ,应 当及时进行现场 查勘 ,会 同被 保险人核定保 险标 的受损情况 ,并在与被保 险 人达成 赔偿协议后 1 0 日内,将应赔偿 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 险人 ,而且保 险机构应 当 按照合 同约定 ,根据保 险标的损失程度足额 支付应赔偿 的保 险金 。农业保 险合 同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5.29•【文号】保监发[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3〕45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农业保险实现了快速健康发展。

国家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和渗透度大幅提升,服务“三农”的功能作用较好发挥。

伴随着城镇化的深入推进,我国农业农村发展正在进入新的阶段,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任务更加艰巨。

农业保险必须顺应阶段变化,遵循发展规律,提升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巩固和发展大好形势,落实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2013年3月1日,《农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农业保险事业进入了新的阶段。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农业保险发展责任感和使命感2013年是《条例》实施的第一年。

贯彻落实好《条例》、做好农业保险工作,事关国家政策,事关农民利益,事关行业形象,意义非常重大。

各保监局、各公司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充分认识《条例》对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条例》确定了农业保险发展目标,确立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明确了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强化了农业保险顶层设计,将对促进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

(二)充分认识《条例》对促进农业保险规范经营的重要意义。

《条例》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农业保险试点的成功经验,建立了农业保险经营的基本规范,确立了经营主体基本行为准则,明确了相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职责,对规范农业保险活动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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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农业保条例的出台背景 2 农业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及重要特征 3 农业保险条例配套文件解读
农业保险工作展望
1
《条例》的出台背景
启动 → 停滞 → 复苏 → 快速发展
上世纪80 年代初至 90年代中

各地积极试点推 动。
上世纪90 年代中后 期至本世
纪初
农业保险赔付高、 评估难、理赔难, 保险公司和农户的 积极性下降,农业 保险投保面积减少 ,规模逐步萎缩。 到本世纪初,全国 大多数地区的农业 保险已处于停办状 态。
22
➢ 其他。
条例配套文件解读
1-(6)合规要求
➢ 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
➢ 虚假理赔;
➢ 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 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
➢ 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农业保险保险条款、保险费 率,或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农业保 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 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
2004年 至2007

以地方政府为主,以 政府补贴保费为主要 形式的保险工作在一 些省市展开,农业保 险逐步复苏。
2007 年以 来
党中央、国务院对农 业保险的高度重视, 各地政府相关扶持政 策不断出台,各部委 协同推进力度不断加 大。农业保险得以快 速发展,2008年起, 保费规模列亚洲第一 、世界第二。
2
《条例》的出台背景
3
《条例》的出台背景
1 农业发展保障的需要 2 WTO框架下的绿箱政策
国家法律要求
3
4
4
《条例》的出台背景
5
2、农业发《展条保例障的》需的要出台背景
6
《条例》的出台背景
7
《条例》的出台背景
8
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工作介绍
条 例 起 草 工 作 进 程
9
《条例》的主要内容
10
《条例》的主要内容
11
《条例》的主要内容
12
《条例》的主要内容
13
《条例》的主要内容
14
《条例》的主要内容
15
《条例》的主要内容
(四)农险推动过程中政府的重要作用
16
《条例》的主要内容
17
《条例》的主要内容
18
条例配套文件解读
19
条例配套文件解读
20
条例配套文件解读
Hale Waihona Puke 1、《农险经营资格管理通知》要点
➢ 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违反的法律后果
23
条例配套文件解读
2、《农险条款和费率管理的通知》要点
依据:《条例》、《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 险费率管理办法》
程序:使用后10日内向保监会备案,总公司负责 ,分省报备(1、4),提交材料(5)
制订原则:“公开、公平、合理”。(2)
24
条例配套文件解读
2、《农险条款和费率管理的通知》要点 产品制订管理要求: 产品要求(6)、注意事项(禁止性,7)、 鼓励创新(8)、加强管理(10) 财政补贴产品制订要求:广泛听取意见。(3) 法律后果:(11) 其他:参照适用(13)、另行规定(14、15)、
清理,期限。(9)
25
条例配套文件解读
3、《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 >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3]45号)
(1)资格:经批准经营
(2)程序:总公司提出,分省
(3)申请资格应符合的条件
(4)提交的材料
(5)重要环节—征求相关保监局意见
(6)合规要求
(7)联办、代办备案
(8)期限
(9)其他保险组织经营资格事宜另行规定
21
条例配套文件解读
1-(3)申请资格应符合的条件 ➢ 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含农业保险业务; ➢ 偿付能力充足; ➢ 农业保险发展规划; ➢ 相对完善的基层农业保险服务网络。 ➢ 专门的农业保险部门及相应的专业人员; ➢ 内控制度以及统计信息系统; ➢ 分开管理,单独核算农业保险业务损益; ➢ 再保险、大灾风险安排及风险应对预案; ➢ 上年度农险业务未受过监管机关行政处罚;
咨询电话:020-. 值班手机:. 网站网址:
在线文档:
v提高认识,担责任 v领会精神,抓落实 v努力扩面,促发展 v开拓创新,优服务 v防范风险,强理赔 v大力监管,维权益
26
谢谢!!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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