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价格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第二十五章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制度一、国有资产监管法概述1.国有资产监管的含义国有资产监管,是指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从监督的角度,对国有资产的经营、占用主体及其投资、运营、使用、处分国有资产等行为所进行的管理。
2.国有资产监管法的概念国有资产监管法是调整国家及其政府在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有资产监管关系的主要内容有:(1)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关系;(2)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关系;(3)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关系。
3.国有资产监管法的体系(1)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组织法(2)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法(3)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法(4)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法4.国有资产监管法的原则(1)国有资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2)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相对分离原则(3)国家统一所有与分级行使所有权和监管相结合原则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法律制度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是国有资产法的核心制度,作为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础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法律制度在整个国有资产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1.国有资产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法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国家对属于国有资产的投资、运营、收益、处分等行为所进行的监控。
目前我国对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管理方式。
国有资产管理法是指调整国有资产产权关系及国家管理国有资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对象为国有资产产权关系及国家管理国有资产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2.清产核资的法律规定(1)清产核资的概念清产核资,是指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清理、估价、核实、登记等以明确产权。
清产核资的内容,包括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土地清查估价以及资金核实等工作。
(2)清产核资范围的法律规定清产核资的范围是指清产核资的对象,包括占有国有资产的一切单位,其重点和主要对象是国有企业,其具体范围是:①各地区、各部门所属的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国有企业、单位,以国有资产为主体投资举办并掌握实际控制权的各类国有控股企业。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国外经济法的立法实践)【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第八章国外经济法的立法实践一、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一般规律1.经济法产生的起点与质疑(1)经济法产生起点的诸观点①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级以后才产生的。
a.虽然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背景,是战争和革命这一特殊社会现象,但它并不存在于经济发展过程的突变现象之中,而一般是以资本主义高度发展现象(战争也是其表现之一)为基础的。
b.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是在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向垄断的时代,到20世纪初,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才形成的。
c.垄断恶化竞争环境并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靠市场的力量无法纠正,又为在社会范围内协调生产流通,资本主义国家逐步改为采用“国家干预”、“宏观调控”、“混合经济”和“管理贸易”等新的做法和理念,以“有形之手”直接、具体地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是为“经济法”。
d.经济集中和垄断是经济法产生的内在原因,战争需要是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动因之一。
②近代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但并不否认“市民革命以前经济法”的存在。
③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经济法就产生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经济法形成为一个新的法的部门。
(2)对经济法产生起点的质疑①关于经济法产生的含义a.关于“经济法产生”的三种理解。
第一,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
第二,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的制定。
第三,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律部门的形成。
b.上述三种不同观点,说明了一个共同的事实,即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经济法律的制定和经济法律部门的形成具有一定的联系。
c.经济法的产生应理解为经济法形成一个法的部门,并获得独立部门法地位才是较为正确的。
之所以会对“经济法产生”内涵有如此之大的差异,在于对经济法的概念的理解存在诸多不同的角度、立场以及利益导向。
②关于经济法产生的时间a.经济法产生的时间是在奴隶制社会。
第一,此观点源于“经济法起源论”观念。
第二,在奴隶制条件下,绝大多数的商品交换关系服从于身份关系,等级特权高于一切,经济关系并未形成独立的领域。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保险监管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第三十六章保险监管法律制度一、保险监管与保险法1.保险的概念和种类(1)保险的概念①保险通常是指建立专门的后备基金,用以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时弥补经济损失、保证社会安定和发展的一种保障制度。
②保险监管法律制度下的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保险的特征①保险是对危险实施的保障。
②保险是分散危险。
保险是通过分摊损失来实现其保障职能的,由多数人参加保险,交纳保险费,组成保险基金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
③保险必须有明确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a.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b.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3)保险的分类①依保险标的划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a.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包括财产损失保险(含火灾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工程保险、农业保险等)、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
b.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保险标的,包括人寿保险、疾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②依保险实施的形式划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a.强制保险是保险双方依国家规定缔结保险的法定保险;b.自愿保险是保险双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缔结的保险。
③依危险转移的形式划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a.原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保险,是第一次保险;b.再保险是保险人将其所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投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是原保险的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保险。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第二十九章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一、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概述1.对外贸易(1)对外贸易的概念①对外贸易是指一个国家(地区)与另一个国家(地区)之间的商品货物、技术和服务的交换。
这种交换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
②对接受商品货物、技术和服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进口;对输出商品货物、技术和服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出口。
(2)对外贸易的地位①是一国国内贸易的延伸,是再生产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②关系到一国外汇收支平衡,关系到国内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3)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①制定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对外贸易促进机制。
②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为对外贸易服务的金融机构,设立对外贸易发展基金、风险基金。
③通过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及其他促进对外贸易的方式,发展对外贸易。
④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⑤采取措施鼓励对外贸易经营者开拓国际市场,采取对外投资、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多种形式,发展对外贸易。
⑥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有关协会、商会。
(4)对外贸易的分类①根据贸易对象的不同性质,可以分为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②根据贸易对象的流转方向,可以分为进口贸易、出口贸易和过境贸易;③根据清偿手段的不同,可以分为自由结汇贸易和易货贸易。
2.对外贸易法的概念(1)对外贸易法,是指在调整对外贸易活动中形成的对外贸易管理关系和对外贸易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对外贸易法的意义①为了推行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以及维护对外贸易经济秩序,各国无不以法律手段对对外贸易进行法律调整,加强管理。
②各国国际贸易在全球化的推动下,经济相互联系更加紧密,谋求全球合作和共同发展,要求各国服从国际性的法律调整,通过国内的对外贸易立法,践行承诺和履行国际义务。
(3)对外贸易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①狭义上的对外贸易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是我国对外贸易的基本法律。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第五章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一、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1.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历史形成(1)从新中国成立到1950年中国共产党七届三中全会召开,是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雏形构建阶段。
(2)从1950年6月党的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争取国家财政状况基本好转的中心任务至1952年,我国不仅设立了比较系统的计划机构,而且确定了条块结合的经济管理形式,同时制定了一系列与此相适应的准制度性规范,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初步形成。
(3)从1953年初党和政府开始把注意力转移到有计划的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上来至1954年《宪法》对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确认,集中统一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与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在中国完全建立。
(4)在随后的长达二十多年的时期内,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基本上就是在这一经济体制的规范下进行运作的,计划经济构成中国这一历史时期经济生活的根本内容。
2.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1)从所有制角度看,我国长期存在着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格局。
(2)从计划制度的特点看,我国长期实行的是直接计划与间接计划相结合的计划制度。
1953年8月,中共中央明确指出:“对于不同的经济成分应有不同的计划。
国营经济实行直接计划,其他经济成分,实行间接计划。
”(3)从经济管理体系看,我国主要按照部门垂直管理为主,地方分块管理为辅的管理体制。
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从其建立到形成阶段,表现出大统一小自由、大集中小分散的特征。
3.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根源及其经济学分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根源①中国小农经济基础和传统对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新中国是在小农经济的土壤上建立起来的,其分散、封闭的特点需要并方便了行政权力对经济生活的直接干预。
②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经济管理经验对我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革命根据地与解放区时期,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行政命令和党的政策代替法律管理经济以及供给制传统等做法,都不同程度地延续到新中国建立以后的经济工作中。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市场监管法的一般原理)【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第三十二章市场监管法的一般原理一、市场监管的理论1.市场监管的概念与特征(1)监管,通常含有监督和管理的内容,但并不是监督与管理二词内涵的简单叠加,监管有其特定涵义。
①国外表述:“监管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经济个体自由决策所实施的强制性限制”。
②国内表述:“监管就是由监管者为实现监管目标而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对被监管者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的和主动的干预和控制活动”。
(2)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管理存在着宏观调控、微观规制和市场监管等多个方面。
(3)市场监管是指市场监管主体对市场活动主体及其行为进行限制、约束等直接干预活动的总和。
(4)市场监管的特征①市场监管的主体是有权实施监管的机关、机构、团体,其中以政府机关为主a.行使市场监管的有关政府机关,是一国政府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综合性监管机关(如审计机关)和各具体市场的专门监管机关(如金融监管机关),其监管权由国家立法直接授予。
b.政府机关附属的一些机构(事业单位性质),也因政府机关依法授权而有权监管市场(如中国证监会)。
c.非官方的社会团体(多为同业公会)和民间机构(如交易所),也承担着辅助政府对市场监管的职责,并且是一线监管。
②市场监管的对象是市场活动的参与者及其市场行为a.市场参与者主要分为三类:第一,提供交易产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农户等);第二,产品或服务的接受者(购买人、存款人、担保人等);第三,各类市场的投资人(包括机构与个人)。
b.市场监管主要针对经营者与投资人。
③市场监管的目标是控制市场风险、保障市场安全④市场监管的方法是对市场运行全过程的制约,包括市场行为发生前的事先制约(如入市资格)、市场行为发生时的同步制约(如实时监控、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市场行为发生后的事后制约(如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经营财务资料的分析、违法行为的处罚等)(5)市场监管不同于宏观调控宏观经济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经济法主体及其行为)【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第三章经济法主体及其行为一、国家经济管理法律关系概述1.国家经济管理法律关系的概念(1)经济法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形成国家经济管理法律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须满足的条件:①经济法律关系须由经济法确认,这是法律关系与普通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所在;②经济法律关系最终表现为权利义务关系,但就国家这一方主体来讲往往表现为权力或权限;③经济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恒定为国家。
(3)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及其政府在管理经济过程中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符合经济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简称为国家管理经济法律关系。
2.国家管理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①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又称为经济法的主体,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经济法律关系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②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中的能动性要素,是最活跃的要素。
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存在与消灭的全过程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是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中“人”的能动作用在经济法命题中的反映。
③任何具备独立或准独立法律人格的市场主体都有可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④经济法主体中作为主权代表的国家及其政府,具有恒定性,另一方却庞杂多样,为市场主体。
⑤根据在国家管理经济过程中所处的不同地位和不同的权利义务,将市场主体区分为两大类:a.一般市场被管理主体,即狭义上的市场主体,主要包括企业等经济组织;b.中介组织,即上述主体之外的广义上的市场主体,主要包括行业自律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等。
从其经济性质上看,可以视为广义上的管理者;但从法律性质上看,还是被管理者,是国家管理经济的中介体。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①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参加该法律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②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
a.国家及其政府享有的经济权利体现为一种经济权力,即经济管理权。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第四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作用与标准1.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经济法立法、执法、司法始终的根本准则,是对作为经济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国家履行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在经济领域所施行政策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2.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作用(1)促进经济法体系的完善以及制度规范的协调一致。
①只有明确具体阐释宗旨内涵的经济法基本原则,经济法规范、制度的制定才有依据。
②经济法基本原则是制定次级经济法律、法规时的立法准则,次级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与经济法基本法的基本原则或受基本原则制约的局部性原则保持一致,以确保各项制度、规范内在的协调一致。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作为经济法主体(包括市场主体和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行为准则和司法机关的审判依据。
①经济活动中,既要限制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越权行为,又要鼓励经济法主体应自觉以经济法法律规范的本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②法律无明文规定时,经济法基本原则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依据,以克服经济法律规范的滞后性、模糊性和矛盾性。
3.确定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1)确定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要求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法的范畴的基本原则,而不是其他领域的原则。
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经济法特有的原则,而不是其他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
③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经济法调整的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普遍适用的原则,而不是某一领域的局部性原则。
④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而不是经济法基础理论领域内的其他问题。
(2)经济法的四项基本原则:①经济民主原则;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③可持续发展原则;④经济公正原则。
这四项基本原则不仅有各自特定内涵,而且相互之间存在内在逻辑联系。
二、经济民主原则1.经济民主的含义(1)民主的概述。
①“民主”一词起源于政治领域,其产生之初意味着“最高权力应该掌握在人民的多数或多数人民手中”。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对外经济管制法律制度概述)【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第二十七章对外经济管制法律制度概述一、对外经济管制的概念与作用1.对外经济管制的概念(1)政府管制①政府管制行为按其管理的目标可分为经济性管制和社会性控制。
②政府管制(government regulation),或称公共管制(public regulation),在美国是指政府在微观层次上对经济的干预。
③管制的分类a.从性质看,管制可分为经济的(如反托拉斯法、对某些部门的价格管制)和社会的(如环境保护);b.从手段看,有些是确定标准(如排污标准),有些是运用经济刺激手段(如直接或间接的补贴)。
(2)管制(regulation)由政府发布的用以控制价格、销售或厂商生产决定和法律组成。
①经济管制(economic regulation)对价格、产品标准、进入和退出的条件、特殊行业服务标准的控制,着重处理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纯粹的经济关系。
②社会管制用来处理企业的经济行为可能给劳动者、消费者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健康和安全的问题,由目的在于修正外部经济效果、特别是有损健康、安全的外部经济效果的规定组成。
③管制不单是一系列规则体系。
(3)对外经济管制①概述a.一国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对涉外经济进行的监督、管理和规制的行为。
b.国家对于整个国民经济进行干预和调整的延伸。
c.应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
d.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种表现形式,可以是经济的干预,也可以是非经济的干预。
e.为实现社会调节的要求,在作为经济法组成部分的涉外经济法里,主要是经济的干预。
②我国对外经济管制的手段:目前仍然保持了相对的独立性。
③对外经济管制的对象:部分涉外经济关系。
a.涉外经济关系,是一个国家对外国的经济关系,具体为一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跨越本国范围与一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
b.许多情况下,对外经济管制主要针对宏观上的涉外经济管理关系,但微观经济关系也纳入了涉外经济管制的范围内,成为我国外商投资法调整范围的一个组成部分。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国外经济法的概念变迁)【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第七章国外经济法的概念变迁一、经济法概念的早期使用1.西方“经济法”的语源(1)“经济法”的最初提出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自然法典》中首先使用“经济法”概念。
但此“经济法”不是以现实生活为基础的科学概念,而是一种以唯理论为基础的自然法构想。
(2)“经济法”的语词继受①1771年,继摩莱里之后,法国重农学派尼古拉·博多在其《经济哲学初步入门,或文明状态分析》中,使用类似“经济法”的词语(直译为“经济法规”)。
该阶段的“经济法”认为任何经济活动都受“经济宪法”制约。
②1843年,法国的著名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在《公有法典》中就“分配法和经济法”作专章论述。
“经济法”含义与摩莱里的大致相同,但内容较之丰富,涉及各种经济法律制度。
对摩莱里、德萨米空想社会主义理论的追溯,其考察意义不仅在于对经济法词义的考证,更重要的是他们建立公有制所有权制度和实行国家对社会经济统一管理的经济法律思想。
(3)“经济法”的概念雏形①1865年,法国小资产阶级激进派皮埃尔·约瑟夫·蒲鲁东在《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使用“经济法”概念,认为社会组织将建立在经济法基础上,经济法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正义。
1869年,蒲鲁东在《战争与和平》中提出“经济法权观念”,但其目的不在于阐述经济法问题,而是为了发挥他的“永恒公平”原则。
②蒲鲁东对经济法的理解,已接近现代经济法的主张,触及到经济法的一些本质属性。
蒲鲁东对经济法概念的贡献在于其观点预示着“协商经济”(现代经济法特征之一)。
2.西方“经济法"的歧义(1)诸多教科书中将莱特最初使用的“Wirtschaftrecht”直接译为“经济法”是不严谨的。
将莱特使用“Wirtschaftrecht”推定为首次现代意义上的使用,值得商榷。
(2)对德国法学家是经济法先驱的看法应该有所保留。
在德国和意大利,普遍接受的是“经济的法”,而不是“经济法”。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第一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1.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1)任何概念都是一个意群,都由不同内在要素构成,称为概念(构成)要素。
因此与其说以概念作为研究的起点还不如说以概念的构成要素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更为准确。
(2)研究一个部门法的概念,首先必须研究构成该概念的必要概念要素。
(3)在研究经济法的概念之前应首先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4)部门法的必要概念要素是该部门法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调整对象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意义(1)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该部门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只有准确界定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才能准确定义该部门法的概念,并同时勾勒出该部门法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基本框架,从而奠定本部门法研究的理论基石。
(2)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问题是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的必然延伸。
如果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则经济法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地位问题迎刃而解;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问题,实质上也就是经济法的构成体系问题。
二、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问题——兼论经济法的地位1.关于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的两种不同观点(1)否定说:否认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
①综合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②学科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③经济行政法论,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此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
(2)肯定说:承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
①第一个时期:20世纪80年代a.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b.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第三十四章银行监管法律制度一、商业银行监管的法律规定1.概述(1)商业银行的概念商业银行是依照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2)我国商业银行的范围①国有控股商业银行;②股份制商业银行;③城市与农村的合作银行;④外商投资的商业银行。
(3)我国对商业银行监管的基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一系列配套法规、规章,是我国对商业银行监管的基本依据。
2.商业银行的准人与退出规则(1)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①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②有符合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③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④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⑤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2)设立商业银行的审核①设立商业银行,应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②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营业许可证,并凭该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①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我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在境内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资金调度、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②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3.商业银行经营业务的监管(1)存款业务的监管①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商业银行办理单位存款业务,应当保障存款单位的自主支配权。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第六章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一、经济法的制定1.经济法制定的概念与意义(1)经济法制定的概念经济法的制定(又称经济法的立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职权制定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立法机关,是指广义上的立法机关,包括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的政府。
制定,是指广义上的制定,包括修改和废止。
(2)经济法制定的意义①经济法的制定是国家经济生活有法可依的基本条件;②制定完善的经济法是以制度促经济,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成果必不可少的条件。
2.经济法制定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是指在经济立法过程中应当普遍遵守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思想和操作规则。
包括:(1)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原则制定经济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大原则。
这包含:①经济法的目标价值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②经济立法应主要以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为依据。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制定经济法最大的社会现实,经济法制度应与之相适应。
(2)法制统一原则法制统一的基本要求包括:①统一立法权力。
在我国,经济法立法权的统一应以宪法、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②统一立法效力。
要做到统一立法效力需要在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做好法典编纂和法规汇编工作,并制定科学的立法规划。
(3)科学民主原则①科学性,是指在制定经济法时,注意研究和遵循客观经济规律。
②民主原则的要求包括:a.经济法应从实体内容上反映和记载人民的利益,规定人民参与管理和监督国民经济运行的权利,并提供各种程序上的保障;b.立法程序必须实现民主化,遵循严格的法定立法程序,同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最大限度地整合各方利益。
(4)学习外国经验与适应本国国情相结合原则①“重礼轻法”的本土文化难以孕育出现代法律元素,我国经济立法需要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②强大的旧经济势力和体制惯性要求解决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问题。
现阶段较快以建立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为目标,学习外国经验占据首要地位。
3.经济法制定的现状(1)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我国制定的经济法律法规是为集中计划经济服务的,严格说来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产业政策法)【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第十六章产业政策法一、产业政策法概述1.产业政策的概念(1)产业政策的概念是指一国为实现其经济发展目标,促进与限制某项产业,规范产业组织,优化产业布局,推进产业结构合理化与现代化而制定的一套政策体系。
(2)产业政策的构成①产业结构政策,是指以产业间资源配置为对象从而影响产业结构变化的政策。
②产业组织政策,是指以产业内部资源最优配置为目标的政策。
③产业技术政策,是指着重引导、影响产业技术发展与技术进步的政策。
④产业布局政策,是指产业的区域的分布和地区间资源配置的政策。
2.产业政策法的概念(1)产业政策法的概念指调整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①产业结构法;②产业组织法;③产业技术法;④产业布局法。
(2)产业结构法的内容包括下述几项基本制度:①产业结构规划制度;②促进基础产业制度;③保护、扶植主导产业制度;④促进产业合理化制度,是指促进产业资金、技术、能源、区域合理配置的措施。
二、经济法视野下的产业结构调整在此,借用金泽良雄先生在《经济法概论》一文中对产业结构调整的观点——将其分为权力性干预与非权力性干预,对我国产业结构调整进行分析。
1.权力性干预与产业结构调整(1)权力性干预的特点:①是否采取某一种措施以是否符合国民经济持续发展为衡量标准;②行为主体可以是国家和政府,也可以是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某些社团。
(2)权力性干预的方式①共同行为与规制令共同行为,是指企业为某种目的所采取的共同的做法。
权力性干预的共同行为分为两种:a.由政府允许进行的共同行为;b.行业协会(事业团体)作出的共同的限制。
②促进(鼓励、支持)类鼓励类产业主要是有利于技术创新、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发展前景广阔、利于发挥地区优势、有利于扩大就业等的产业。
③限制类限制产业主要是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对产业结构没有改善、不利于安全生产、不利于资源和能源节约、不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的恢复、生产能力明显过剩等的产业。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笔记(对外经济管制法律制度的一般原理)【圣才出品】
第二十七章 对外经济管制法律制度的一般原理【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对外经济管制的含义与作用1.对外经济管制的含义(1)经济管制的含义经济管制属于政府管制的范畴,是指行政机构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价格、产品标准、进入和退出的条件、特殊行业服务标准的控制。
经济管制着重处理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纯粹的经济关系。
(2)对外经济管制的含义对外经济管制是一国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对涉外经济进行的监督、管理和规制对外经济管制的含义 对外经济管制的含义与作用 对外经济管制的作用涉外经济管制的基本原则 涉外经济政策和法律的关系 涉外经济法律的体系化 涉外经济政策、法律与经济管制 涉外经济管制的稳定性和变动性 涉外经济立法整体规划和适度超前 涉外经济管制的价值取向 全球化的内涵 经济全球化与我国涉外经济管制 全球化对涉外经济管制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与我国涉外经济管制法律对外经济管制法律制度的一般原理的行为。
(3)对外经济管制的特点①对外经济管制的对象是一部分涉外经济关系,主要针对宏观上的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如工商、税务、金融、海关等。
②对外经济管制以经济政策和专门的涉外经济法作为管制的依据,这些规范依据通常具有强制性。
2.对外经济管制的作用(1)贯彻国家对外经济政策。
(2)维护涉外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3)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3.涉外经济管制的基本原则(1)依法管制原则依法管制是从法治的根本原则衍生出来的,要求监管机关在实施管制活动时,必须依照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国家经济安全原则应该建立和完善与国家经济安全相适应的法和政策体系,并从组织上加以保障,在涉外经济管制中贯彻国家经济安全原则。
(3)适当管制原则适当管制强调涉外经济管制机关的管制行为必须以尊重和利用市场规律为前提,目的是促进公平的竞争秩序,保护涉外经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激励当事人在价值规律支配下进行交易。
(4)协调管制原则涉外经济关系复杂多样,在维护经济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利益平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涉外经济管制具有涉外性,应考虑借鉴国际惯例,协调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笔记(计划调控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 计划调控法律制度【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计划调控法概述1.计划的一般原理(1)国民经济计划是指为经济的未来发展制定一个总体目标,并且预定一系列实现这一总体目标的手段这样一种对经济进行整体控制的活动。
改计划为规划的重要意义在于,主观上期盼并且希望在实践中能够同计划经济彻底划清界限,并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等衔接、融合起来。
(2)不同体制下计划的差异①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经济计划是建立在生产力高度社会化基础上,由社会集中控制整个生产、交换和消费过程的手段,是完全排斥市场机制的。
计划调控法的一般原理 计划调控法概述 我国计划法概述 计划调控体制 计划调控法的实体规范 宏观调控主要目标 宏观调控政策导向 我国计划调控法律制度评析 计划调控法的现状及完善 法国计划调控法律制度考察 法国计划法制对我国的借鉴计划调控法律制度②凯恩斯主义的经济理论认为,在计划经济的各种形式中,只有一种形式即指令性计划被认为是天生与市场不相容,其他形式的计划与市场是相互补充的。
③东西方理论对市场经济的缺陷和经济计划的意义达成了某种共识:“纯粹的”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是根本不存在的。
(3)市场经济下计划的职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计划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预测功能,即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趋势所作的一种判断。
②引导功能,即通过计划所确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以及由此所确定的宏观调控目标和政策以实现对市场的引导。
③协调功能,即通过计划的实施,实现社会经济总量的平衡、产业结构的平衡、区域发展的平衡和经济、社会、文化、民主政治的协调发展。
2.我国计划法概述(1)计划法的含义①计划法是调整在制定和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计划法分为计划实体法和计划程序法。
a.计划实体法主要表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国家发展战略和远景规划法等。
b.计划程序法则是规定计划编制、审批、执行与监督程序性规范的法律。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期货监管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第三十七章期货监管法律制度一、期货市场监管与期货法1.期货市场与期货监管法的概念(1)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按标准期货合约条款,通过竞价方式买卖期货或期货选择权的活动的总称。
(2)期货法,是指关于期货交易以及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期货市场监管,是指期货法中最为重要的内容。
2.期货监管的原则期货监管的原则,是指期货法规定的,要求期货交易者和管理监督者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
(1)期货市场统一监管原则在我国,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管。
(2)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①公开原则,是指期货交易必须在公开的场合中进行,包括交易行为公开和信息公开;②公平原则,是指期货交易的机会公平和期货交易的前提公平;③公正原则,是指法律为期货交易提供公正的交易环境,包括交易过程的公正和处理争议的公正。
(3)期货交易必须在场内进行的原则我国法规要求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禁止不通过期货交易所的场外期货交易。
二、期货监管体制1.期货市场监管的模式(1)美国为代表的是集中统一监管型。
集中统一监管,是指由政府设置专门的机构(在美国为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履行监督管理期货市场的职能。
(2)日本为代表的是分散监管型。
分散监管,是指政府不专门设置监督管理期货市场的行政机构,而由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根据法律,分别履行监督管理期货市场的职能。
(3)英国为代表的是自律主导型。
自律主导,就是由期货业自律组织(在英国为证券投资委员会)自我管理为主,政府只起指导作用。
(4)我国采取的是集中统一监管型,并将期货与证券监管合为一个机构。
2.期货监管机构及其职权(1)期货监管机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期货市场中享有监督管理权的国家机关。
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期货市场的监管机构。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拥有审批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批准交易品种及期货合约的上市、检查以及处罚违法行为等职权。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第三十五章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一、证券市场监管与证券法1.证券的概念和种类(1)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①证券的概念证券是指长期资金的需求者公开发行的、由投资者购买且对一定收入享有请求权的投资凭证。
②证券的法律特征a.证券是一种投资权利证书。
b.证券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证书。
c.证券是一种面值均等的权利证书。
证券在其票面上一般均标明特定的金额,同一种证券的各个等份所标明的金额都是相等的。
d.证券是一种具有风险性的权利证书。
证券投资是一种具有市场风险的行为。
(2)证券的种类①根据证券上是否记载面值,证券可分为有面值证券和无面值证券。
②根据持券人的姓名是否记载在证券上,证券可分为记名证券和不记名证券。
③根据发行人发行证券时是否向证券投资者提供担保,证券可以分为担保证券和无担保证券。
④根据持券人享有权利的法律性质不同,可将证券分为股票、债券、投资基金凭证等等。
2.证券市场及其监管(1)证券市场是证券供求关系和交易网络的总称,狭义的证券市场就是证券发行和买卖的场所。
证券市场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并促进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
(2)我国2004年制定并于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对于规范证券市场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证券监管的基本原则证券监管的基本原则是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是证券市场参与者和监督管理者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证券监管法的精神所在。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①公开原则公开原则,亦称信息公开制度。
它是指证券发行者在证券发行前和发行后依法向证券发行对象和证券监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②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市场上,证券交易活动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无论经济实力的大小,个人或机构投资者之间的交易活动,必须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
③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人员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制止和查处,以确保投资者得到公正的对待。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第二十三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一、产品质量法概述1.产品与产品质量(1)产品①产品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a.广义的“产品”指一切经过工业处理过的东西,不论是可以移动的,还是不可移动的,工业的还是农业的产品,经过加工的还是非经过加工的,任何可销售或可使用的制成品,只要由于使用它或通过它引起了伤害,都可视为具有产品质量责任的“产品”。
b.狭义的“产品”仅指可移动的工业制成品。
②200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3条规定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产品和军工产品,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可以属于产品的范围。
(2)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性能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能够满足合理使用用途要求所必须具备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的界定是通过符合三项要求进行的:①产品的安全性②产品的适用性这是指产品必须具备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③担保性产品应当符合生产者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产品质量法(1)产品质量法的含义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包括产品监督管理制度和产品责任制度。
(2)产品质量法的发展产品质量法是随着现代工业生产的发展和广泛、复杂的社会分工而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是最迅速、最完备、最有代表性的,特别是严格责任原则的应用,对各主要工业发达国家开展产品责任的立法及对国际产品责任立法都有较大影响。
(3)我国产品质量立法①建国以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
②1993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该法的颁布实施使中国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2000年7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又对该法作了较大的修订,成为我国产品质量法制建设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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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
第十七章价格法律制度
一、价格法概述
1.价格的一般经济学原理
价格的功能有:
(1)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
(2)市场机制通过价格发挥刺激与引导作用;
(3)市场机制通过价格起着核算作用。
2.价格法的一般经济学原理
(1)价格法,是指调整涉及价格的制定、执行、监督等有关的各种经济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从经济学原理来说,学者们对价格问题大致有如下三种观点:
①“自由主义价格观”
价格反映供需关系,市场会自动实现均衡,不需要外在的市场机制的力量;
②“非均衡观”
市场机制主要依靠市场价格信号实行资源的优化配置,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价格信号会失灵,需要价格法律矫正或补救;
③认为价格信号仅在某些情况下起作用
主要依靠国家对价格管制,需要建立国家管制价格模式的法律。
(3)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第二种观点比较可取。
理由如下:
①由于信息偏差的情况存在,市场会“失灵”。
②价格在反映价值时,必然受到供求关系的深刻影响。
而市场经常处在“非均衡”状态,因此需要国家对价格实施宏观调控,使市场恢复均衡状态,法律可以确保这种调控的及时性与准确性。
二、价格的管理体制及基本制度
1.我国的价格法发展与价格管理体制的确立
(1)我国价格管理体制与价格法的发展经历了下述三个阶段:
①以“调”为主,有限度地放开小商品的价格(1979—1984年);
②以“放”为主,实行价格双轨制(1985--1991年);
③加快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改革与法制化进程(1992年至今)。
(2)经历三个阶段的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的价格管理体制基本确立:多数商品的价格放开,由经营者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自主制定,并对其价格行为通过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对极少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用政府的《定价目录》制定其范围,由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管理。
2.经营者的定价行为
(1)经营者在价格行为中的权利:
①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②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自主定价;
③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④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2)经营者在价格方面的义务:
①经营者应力求为消费者提供合格的商品及服务,以合法手段赚取利润;
②经营者负有使其核定的生产经营成本的记录真实准确的义务;
③经营者应立即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④经营者应遵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商品和服务价码和其他标示的规定;
⑤经营者不得收取任何标价之外的费用。
(3)禁止的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
①相互串通,操纵市场及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②除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和积压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的行为;
③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行为;
④利用虚假或诱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之交易的行为;
⑤提供相同商品与服务方面采取价格歧视的行为;
⑥变相提价或压价以牟利的行为;
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
3.政府的定价行为
政府的定价行为,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政府定价与指导价的活动。
(1)政府定价的范围
政府定价范围,是指那些不适用市场机制或市场调节无法起作用的商品与服务领域的价格。
政府定价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类:
①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
②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
③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
④重要的公用事业与重要的公益性服务。
(2)政府定价目录
政府定价目录,包括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
其中地方定价目录只有省级政府才有权制定。
(3)政府定价的权限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4)政府定价的依据
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现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5)价格听证会制度
按《价格法》的规定,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的政府定价与指导价的制定,应建立听证会制度。
但是,具体程序法律尚未进一步明确规定。
4.价格监督检查
价格监督,包含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1)政府价格检查机构及职权
国家发展与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监管部门的价格检查单位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违反价格法规的职权。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①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②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③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务,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④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2)国家价格监督检查
(3)社会价格监督
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新闻单位等组织以及消费者均有权对价格进行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5.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①经营者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
②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
(2)民事责任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价格宏观调控立法
1.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与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重要商品储备制度,通过重要商品短缺时国家向市场投放储备商品、商品供给充分时国家以保护性价格收购商品的方式进行。
价格调节基金,通过对商品经营者或对消费者的经济补偿来进行。
2.价格干预制度
价格干预制度,是通过对经营者定价的限制使政府体现社会公益的意志。
3.紧急干预制度
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或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