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归纳(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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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总论就像是经济法这个大王国的地图册,带我们先整体看看这个奇妙的世界。

首先,法律行为那可是这个世界里的魔法咒语。

有效、无效、可撤销就像是魔法的不同效果。

有效法律行为就像魔法成功施展,一切按计划进行,大家都得乖乖听话。

无效法律行为呢,就像是念错了咒语,完全没有效果,就像你对着石头喊芝麻开门,它可不会理你。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就像是魔法有点小瑕疵,被人发现了就可以撤销,就像你搭了个歪歪扭扭的积木塔,别人觉得不行就可以推倒重来。

代理就像是请了个小助手帮忙办事。

这个小助手要是好好干活,那就是正常代理,就像哆啦A梦帮大雄解决各种问题。

但要是小助手乱搞,超越代理权或者没有代理权还瞎搞,那就像是捣蛋鬼在捣乱,这时候被代理人可以决定要不要认账,就像主人要不要原谅调皮的小宠物。

诉讼时效更有趣啦。

它就像是一个倒计时的闹钟。

时间一到,你的某些权利就可能打折扣啦。

要是你一直睡大觉,不管这个闹钟,那过了时间,就像你错过了末班车,有些事可能就没那么容易办了。

而且诉讼时效的中止就像闹钟突然卡了一下,是因为一些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就像外星人入侵地球把闹钟弄坏了一会儿。

诉讼时效的中断呢,就像是有人把闹钟重新设置了,可能是你去讨债了或者对方承认债务了,这闹钟就得重新计时。

经济法律关系就是这个世界里的各种关系网。

主体就像网上的节点,可能是企业这个大怪兽,也可能是个人这个小蚂蚁。

客体呢,就像是网上的丝线连接的东西,可能是物、行为或者智力成果。

就像企业这个大怪兽和个人这个小蚂蚁通过物或者行为的丝线连接起来。

经济法的渊源就像是这个世界里的法律魔法书的来源。

宪法是最厉害的魔法宝典,是老大。

法律就像魔法师们根据老大写的一些具体的魔法书。

行政法规像是魔法大臣写的补充规定。

地方性法规就像地方小魔法师们搞出来的特色魔法。

在这个总论的世界里,还有很多有趣的小角落。

比如法律责任,就像犯错后的惩罚小怪兽。

民事责任就像小怪兽轻轻地拍你一下,让你赔偿或者道歉。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汇总(1-8章全)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汇总(1-8章全)

第一章总论第一章总论【考点一】经济法的渊源宪法、法律(人大常委会、XX法)、行政法规(国务院、XX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XX办法)、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考点二】经济法主体1.经济法主体: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

【注意1】以上主体都可以做经济实施主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做经济管理主体。

【注意2】内部组织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分类: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市场规制主体。

(1)相互间的地位是非平等的,但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2)政府的职能部门不都是调控或规制主体,调控或规制主体不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

3.调制权: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4.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1)横向对策行为: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对策,如竞争权、知情权、选择权。

(2)纵向对策行为: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非强制调制行为的对策。

【考点三】法律行为1.★要式法律行为: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生效要件:相应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3.行为能力:(1)自然人行为能力:完全、限制(大于等于10的未成年、不能完全)、无(小于10,完全不能)(2)法人组织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统一,始于成立(签发营业执照),终于终止(注销登记)。

【注意】营业执照签发日为企业成立的日期。

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条件VS期限: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条件不一定到来。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签订合同时成立,条件成就时生效。

(3)有心栽花花不开。

5.★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在撤销前已经生效;(2)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3)知道起1年内行使;(4)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2020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

2020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

第一章总论第一单元经济法基础【考点 1】经济法的渊源(★)( P12)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2.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3. 法规( 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2)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4. 规章( 1)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 2)地方政府规章: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6. 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7. 国际条约、协定【解释】(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考点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P13)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 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自然人是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2) 16周岁以上(≥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 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3)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单元民事法律行为【考点3】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P15)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常见的事实行为有拾得遗失物、建造房屋、侵权行为、创作行为等。

2020年会计职称考试考点:中级经济法(一)

2020年会计职称考试考点:中级经济法(一)

2020年会计职称考试考点:中级经济法(一)第一章总论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经济法的概念及体系【考情分析】考频:☆【高频考点】:经济法的概念及体系(―)经济法概念“经济法”这个概念起源于法国。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颁布了《煤炭经济法》和《钾盐经济法》。

之后,德国出版了很多以经济法为题的学术著作和教科书。

经济法概念有了较为完整的含义。

从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背景考察,西方国家的经济法,是在从自由资本主义经济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经济过程中,国家为应对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市场失灵和经济危机等问题,而越来越普遍采取干预措施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在我国,经济法是在改革开放和增强经济法制的背景下逐步兴起的,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步伐的推动而持续丰富和完善。

当前,经济法的概念、范畴等在学术界尚存有分歧。

本教材不对学术性分歧作探讨和研究。

经济法现象已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它实际是社会经济集中和垄断的产物,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具体表现。

东奥“娜写年华”发布。

在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说明中,就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的关系作了如下解释:“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

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等纵向经济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由相关经济法、行政法调整……”据此,能够说,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体系如同经济法的概念一样,对经济法的系问题,学术界也存有不同理解。

本教材按照经济关系以及经济法所调整的基未内容,将经济法体系作如下划分:1.经济组织法,指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企业法律制度。

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2.经济管理法,指国家在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制度。

主要是计划和产业政策、财税法、金融法、外汇、价格、市场和特定行业管理法等。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大总结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大总结

第五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同样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并非都是合法行为。

(P10)
第六点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

(P12)
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这些行为如果是公平竞争行为和正当竞争行为,则经济法同样予以保护;如果这些行为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则在经济法上将得到否定的评价,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既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遵从、合作行为(如依法纳税),也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规避、不合作行为(如逃税、避税)。

前者一般会得到经济法上的肯定评价,而后者则可能会受到经济法的制裁。

第七点调制行为:(P12~13)
(1)调制行为是国家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在形式上与接收调控和规制的经济法主体达成合意。

从市场主体的角度来看,市场主体的横向对策行为发生于多个市场主体之间因而当然可以是非单方的行为;
(2)调制行为往往被看做是抽象行为;而对策行为则一般属于具体行为,市场主体的对策往往是针对特定对象分别作出的;
(3)调制行为也是要式行为;而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则主要关系到自身的利益,因而传统的法律往往并不作特别的形式要求,但在经济法上,则可能会涉及一些特别的形式上的要求。

第八点法律评价的重心,是对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

无论是调制行为还是对策行为,都牵涉到合法性的问题,这既涉及形式上的合法性,也涉及实质上的合法性。

(P16)。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归纳第一章总论1.宪法具有最高得法律效力;法律得效力要高于行政法规得效力,而行政法规得效力则要高于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得效力、2.法律行为就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得,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得合法行为、3.单方法律行为就是指依一方当事人得意思表示而成立得法律行为,例如债务得免除、委托代理得撤销、无权代理得追认等、4.多方法律行为就是指依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得法律行为,例如合同行为等、5。

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指法律确认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能够通过自己得行为实现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得资格、6.无行为能力人就是指不满10周岁得未成年人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得精神病人,其进行得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7。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是指10周岁以上得未成年人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得精神病人,她们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得民事活动,其她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8.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是指18周岁以上得成年人与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得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得公民,她们可以独立地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9.民事法律行为得实质有效要件包括:①行为人具有相应得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共利益、10。

无效民事行为得种类包括:①无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得;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得;③一方以欺诈、胁迫得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得情况下所为得;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得;⑤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得;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得得、11。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得种类包括:①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得;②显失公平得;③乘人之危得、12.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与终止权利义务得法律行为、13.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得限制,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得行为,则不能代理,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应由本人实施却未亲自实施得,应当认定行为无效、14.表见代理在实际应用中得表现包括:①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她人,而实际并未授权;②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得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得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她人,她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③代理授权不明;④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得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⑤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得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15。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篇一:哎呀,我的天呐!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的总论,这可真是个超级重要的部分呢!先来说说法律体系吧!就好像我们的生活是一个大花园,法律体系就是那一道道围栏,把不同的区域划分得清清楚楚。

咱们国家的法律体系,那可是丰富多样,有宪法,这可是老大,就像花园里最高大的那棵树,谁都得尊敬它。

还有民法,它就像是照顾着我们生活中各种小事的贴心管家,管着我们的财产、合同啥的。

商法呢,就像是那些精明的商人,让商业活动有规有矩。

再讲讲法律渊源。

这就好比是不同的水源,汇聚成了法律的大河。

宪法是源头,那是最根本的。

法律就像大河的主流,行政法规像是支流,还有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它们就像是小河沟,一起让法律的水流得更丰富。

然后是法律关系。

这就像我们和小伙伴之间的关系一样,有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就是参与的人或者组织,客体是那些对象,比如物、行为、智力成果。

内容呢,就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这不就跟咱俩一起玩,你有你的任务,我有我的责任一样嘛!还有法律事实,这可神奇啦!就像是魔法棒,能让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事件就像是老天爷安排的,比如自然灾害,谁也挡不住。

行为呢,是人自己主动做的,就像你决定送我一个礼物,咱们的关系就变得更亲密啦。

哎呀,说了这么多,你是不是觉得有点晕乎啦?其实总结一下,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的总论就是给咱们搭了一个法律的大框架,让我们知道在这个法律的世界里,啥是啥,该咋整。

我觉得呀,搞清楚这些重点知识,就像有了一张地图,以后在法律的迷宫里就不容易迷路啦!篇二:哎呀,我的天呐!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的总论,那可真是让人又爱又恨!咱们先来说说法律体系吧,你能想象法律就像一个大大的拼图吗?不同的法律板块就是拼图的小块,拼在一起就构成了我们整个社会的规则大版图。

比如说,民法就像是家里的温暖港湾,处理着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琐事和纠纷;商法呢,就像商场里的繁忙交易,规范着商业活动的种种规则。

【2020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_总论(1)

【2020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_总论(1)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的渊源。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我 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因此答案是选项B。选项A是部门规章 ;选项C是法律;选项D是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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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精讲
【考点】经济法主体—范围
中级《经济法》精讲
【考点】经济法主体—分类
依据
分类
根据调整 对象不同
宏观调控法 调控主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
9 7 11 8 ★★
12 12 12 15 ★★★
19 17 18 17 ★★★
16 14 20 14 ★★★
14 16 11 14 ★★★
7869 ★
复习难度
★ ★★☆
★ ★★★ ★★ ★★ ★★

中级《经济法》精讲
第一章 总论
中级《经济法》精讲
2020年新教材变化
1、删除:指定代理的内容。
2020
全国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考试
经济法精讲班
Where there is a will ,there is a way.
主讲:冯老师
专注会计培训15年
多年以后的你,一定会感谢现在那么努力的自己!
中级《经济法》精讲
中级《经济法》精讲
初级经济法学习
关于考试
教材框架
学习建议 各章精讲
3
中级《经济法》精讲
中级《经济法》精讲
•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 )。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矿产资源法》 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

2020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精讲讲义第一章 总 论

2020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精讲讲义第一章 总 论

考情分析本章考试分值占比较低,大约在8分左右。

知识点均为基础性知识,一般以客观题形式考核。

2020年本章变动较小,主要是新增仲裁裁决的法定撤销情形。

本章结构第一节经济法概述【考点】经济法的概念含义特征狭义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非平等主体间、纵向经济关系广义教材内容不完全局限于法学中的经济法范围,同时也涉及传统民商法的相关内容平等主体间、横向经济关系【考点】经济法的渊源渊源名称制定主体宪法宪法《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基本法律《XX法》如《公司法》全国人大一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规行政法规《XX条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规章部门规章《XX办法》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国务院部委(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等)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民族自治地方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司法解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国际条约或协定由中国作为国际法主体缔结或参加【考点】经济法主体-范围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考点】经济法主体-分类分类主体举例根据调整领域不同分类宏观调控法主体(间接引导)调控主体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税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受控主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社会团体等市场规制法主体(直接规制)受制主体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提示】主体地位不是平等的,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是主导者。

但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第二节法律行为与代理【考点】法律行为-概念和特征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两个特征解释1.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无论行为的法律效果是否有效、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均可以称为法律行为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是区分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重要标志。

中级经济法 第一章 总论

中级经济法 第一章 总论
公平合理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它不隶属于任何国家机关。仲裁组织仅对法律负责,依法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仲裁进行必要的监督。
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协议
形式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以及在纠纷发生前后以其他书面方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效力
(1)仲裁协议设定的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
(2)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1)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2)仲裁事项必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且当事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权益纠纷。
(3)由于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同于一般的经济纠纷,《仲裁法》不适用于解决这两类纠纷。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法律行为的分类
行为成立需几方意思表示
单方行为
债务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要求意思表示全部一致
取得利益
有无对价
有偿行为
买卖、租赁、承揽
无偿行为
赠与、无偿委托、借用
是否具备特定的形式
要式行为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的知识点主要包括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以及经济法的渊源等。

具体来说,经济法的概念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的重要内容,主要介绍了经济法的定义、特征和功能。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经济法的重要概念,介绍了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间的关系。

此外,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和经济法律事实。

其中,经济法律规范是法律依据,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而经济法律事实则是直接原因。

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国际条约等。

这些渊源的效力等级不同,其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建议查阅中级会计经济法教材或咨询专业人士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知识点汇总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总论本章章节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知识点一、经济法的概念与体系(一)经济法概念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体系:1.经济组织法2.经济管理法3.经济活动法知识点二、经济法的渊源(一)宪法根本大法,人大制定,最高效力。

(二)法律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三)法规(1)行政法规:国务院(2)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省会城市,较大市,经济特区市)(四)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司法解释(七)国际条约、协定第二节经济法的主体知识点一:经济法主体的资格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两种方式取得方式:(1)法定取得,即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

具体方式包括:因符合法定条件而自然取得,以及在法定条件下经登记、批准、审批、许可、备案等法定程序而取得。

(2)授权取得,即依据有授权资格的机关的授权,从而取得可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某种干预的资格。

知识点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一)根据主体形态,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1、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

2、企业:企业是重要的经济法主体。

企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一般作为实施主体出现,但个别依法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也是经济管理主体(国有资产经营公司)3、事业单位4、社会团体5、个体户及农村承包经营户6、公民。

(二).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

(1)宏观调控主体可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调控主体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规制主体包括: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

2020年中级经济法必背考点(考点背诵版本)

2020年中级经济法必背考点(考点背诵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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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记要约邀请VS要约VS承诺【客观题且频率较高1分】 . (3)第2记代位权VS撤销权【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3分】 (5)第3记保证【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4分】 (8)第4记抵押VS质押【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6分】 (10)第5记留置权【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2分】 (13)第6记定金【客观题、主观题1分】 (14)第7记担保并存的处理【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2分】 (16)第8记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VS债务转让【客观题1分】 (17)第9记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客观题、主观题且低频考点2分】 (18)第10记租赁合同【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3分】 (19)第11记融资租赁合同【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3分】 (22)第12记借款利息的约定【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3分】 (23)第13记仲裁制度【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2分】 (25)第14记公司设立【客观题且高频考点2分】 (27)第15记公司出资【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5分】 (29)第16记公司机构设置与职权【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3分】 (33)第17记公司机构会议与决议【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3分】 (36)第18记董监高任职资格和义务【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2分】 (39)第19记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2分】 (41)第20记股权代持【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2分】 (42)第21记公司争议【客观题、主观题2分】 (44)第22记公司法、合伙企业中的强制性规定【客观题、主观题2分】 (46)第23记股票锁定“限售”【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3分】 (47)第24记证券违法行为【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2分】 (49)第25记增值税的税率(分档+组合拳)【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5分】 (51)第26记视同销售和不征税情形【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3分】 (52)第27记销售额的界定【客观题、主观题且高频考点4分】 (53)第28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客观题频率较高1分】 (55)第29记进项税额的抵扣与转出【客观题、主观题频率较高3分】 (56)第30记进口增值税【客观题、主观题频率较高3分】 (58)第31记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客观题、频率较高2分】 (59)第32记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客观题、频率较高2分】 (60)第33记企业所得税不征税和免税收入【客观题、主观题频率较高4分】 (62)第34记企业所得税扣除【客观题、主观题频率较高4分】 (63)第35记企业资产税务处理【客观题、主观题频率较高2分】 (65)第1记要约邀请VS要约VS承诺【客观题且频率较高1分】一、要约邀请VS要约思路一:列举法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

2020初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考点

2020初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考点

第一章总论(一)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物、人身、人格(人的部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成为“物”、人的整体不是法律关系的客体)、非物质财富、行为。

法律事实:1.法律事实的概念: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

2.事件与行为:(1)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主管意志为转移,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2)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生老病死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3)社会现象(相对事件):革命、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虽属人的行为引起,但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注意:法律行为: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法律行为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法的形式和效力:发的形式的判断:(1)宪法:宪法的制定机关为全国人大,(提示: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法律:法律的制定机关为全国人大—基本法律、及其常委会——非基本法律,(提示: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被称为XX法。

(3)法规:①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为国务院,被称为XX条例。

②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机关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提示:省、设区的市、自治州)被称为XX地方XX条例。

(4)①部门规章:制定机关为国务院各部委(提示: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被称为XX办法、XX条例实施细则。

②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机关为地方人民政府(提示: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被称为XX地方XX办法。

(5)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前两单元知识点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前两单元知识点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前两单元知识点一、知识概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前两单元知识点》①基本定义:因为不知道具体内容,我大概说说这类知识点的情况。

就像建房子的基石,第一章的知识点往往是整个中级经济法的基础概念或者框架之类的东西。

比如可能是关于经济法的一些基本概念、原则之类的,类似于告诉我们这个游戏大致的规则是怎么玩的。

②重要程度:那可是相当重要哇!这就好比一个国家的宪法,你要是不了解这些最开始的东西,后面学习具体法律法规的时候就像在迷宫里乱转找不到方向。

它为后面各章的学习定下了基调呢。

③前置知识:我觉得你至少要有基本的法律常识,知道法律大概是用来做什么的,对社会秩序、公民权益等方面的基本概念有一些认识。

比如你知道合同是一种约定这种简单的事情就好。

④应用价值:在实际生活中,如果你想开公司、进行经济活动交易,了解这些知识点就可以让你知道自己处在一个怎样的法律框架下,哪些事情可做哪些不可做。

比如说你想开个小网店,就会涉及到很多经济法规则。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这第一章的前两单元就是中级经济法大树的树根,扎根在整个学科体系里。

所有后续的理论、案例等都会和这个根系连接起来,什么详细的商法公司法之类的内容都是从这里的基础概念延伸出去的枝干树叶。

②关联知识:它和中级经济法后面的章节关联可紧密啦。

比如说后面要讲的企业法,你要是前面这个基础没打好,就搞不懂企业在整个经济法框架下的地位等相关事项。

而且和民法之类相关法律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为很多经济活动最终还是基于民事基本权益上进行的经济往来。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说实话可能有点让人头疼。

一方面概念比较抽象,像一些法律原则不是那么容易一下子理解到位。

另一方面,正因为是基础内容,信息量又比较大,就像你刚到一个新城市手里拿了一张巨大的地图,你得一点点弄清楚各个角落代表啥。

- 关键点:我认为关键就是要条理清晰地去理解每个知识点的内涵,还要清楚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中的重要性:很重要呢。

【2020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_总论(1)

【2020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_总论(1)

中级《经济法》精讲
章节 第一章 总论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六章 增值税法律制度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分值分布
2019年 2018年 卷2 卷1 卷2 卷1
重要性
8965 ★
15 17 16 18 ★★★
果为目的
销或效力待定,均可以称为法律行为
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是区分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重要 标志。如拾得遗失物、建造房屋、发明、创 造、侵权等是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中级《经济法》精讲
• 【例题·单选题】(2019)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 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
• A.刘某食用新鲜草莓 • B.王某与机器人对弈
2020
全国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考试
经济法精讲班
Where there is a will ,there is a way.
主讲:冯老师
专注会计培训15年
多年以后的你,一定会感谢现在那么努力的自己!
中级《经济法》精讲
中级《经济法》精讲
初级经济法学习
关于考试
教材框架
学习建议 各章精讲
3
中级《经济法》精讲
中级《经济法》精讲
•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 )。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矿产资源法》 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
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中级《经济法》精讲
• 【例题·多选题】(2019)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 下列人员中,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有( )。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总结归纳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总结归纳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总结归纳中级经济法第一章,那可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开篇呢!先来说说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就像是一位公正的裁判,在市场经济这个大舞台上,确保各方遵守规则,公平竞争。

它可不是随便来凑数的,而是有着实实在在的作用,维护着经济秩序的稳定。

你想想,如果没有经济法,那市场不就乱套啦,像没头的苍蝇到处乱撞!再讲讲经济法的渊源。

这就好比是一棵大树的根系,深深扎在土里,为大树提供着养分。

宪法是根本大法,那就是大树的主根,最粗壮最有力。

法律呢,像是粗壮的侧根,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行政法规就像那些细细的须根,虽然细小但也不可或缺。

还有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等,它们共同构成了经济法的渊源体系,为经济法的茁壮成长提供着支持。

然后是经济法的主体。

这主体就如同舞台上的演员,各自有着不同的角色和任务。

有国家机关,它们就像是舞台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把控着大方向。

企业呢,那可是活跃的主角,在市场中尽情展现自己的风采。

还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等,他们也都在这个舞台上发挥着自己独特的作用。

说到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这可有意思啦!权利就像一把宝剑,让主体有了保护自己的武器;义务呢,则像是一副重担,需要主体稳稳地扛在肩上。

比如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他们有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职责。

而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依法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

在这一章里,还有很多重要的知识点,比如经济法责任的分类和承担方式。

经济法责任可不像普通的责任那么简单,它有着自己独特的特点和分类。

承担方式也是多种多样,就像做菜的调料一样,各有各的味道。

总之,中级经济法的第一章就像是一座宝藏,里面藏着无数的宝贝,需要我们仔细去挖掘、去琢磨。

只有把这些知识点都掌握好了,我们才能在经济法的学习道路上越走越稳,越走越远。

难道你不想在经济法的世界里畅游一番,收获满满的知识吗?。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点精讲--第一章 总论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点精讲--第一章  总论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点精讲第一章总论本章考情分析在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8分,2019年卷一分值为9分,卷二分值为10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预计2020年的考试中,本章分值估计在8-9分左右,题型维持客观题不变。

本章内容涉及民法、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相关知识,记忆量较大,是理解经济法原理的基础章节,尽量从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

一、经济法概述【知识点1】经济法的渊源★【理解】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B.国务院制定的《总会计师条例》C.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D.财政部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选项A是法律,选项B是行政法规,选项C是地方性法规,选项D是部门规章。

以上四项,法律的效力最高。

【例题·单选题】下列法律形式效力最高的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B.国务院制定的《总会计师条例》C.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D.财政部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选项A是法律,选项B是行政法规,选项C是地方性法规,选项D是部门规章。

以上四项,法律的效力最高。

【知识点2】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经济法主体的有()。

A.某市场监督管理局B.某个体工商户C.某公民甲D.某股份公司的分公司『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第一章( 总论)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第一章( 总论)

第一章 总论【章节解读】本章属于经济法中性价比较高的章节,特别是第三节经济仲裁与诉讼中很多高频考点侧重记忆型的考核,历年真题复现率较高,请考生结合历年真题对高频考点进行重点学习和掌握。

【高频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2.仲裁协议3.仲裁程序4.诉讼管辖5.审判程序6.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概述知识点1:经济法的渊源(最近5年未考核) 经济法的渊源制定机关 效力层级 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仅次于宪法 法规 行政法规国务院 次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法规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组部委行署及直属机构 地方规章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司法解释两高一共国际条约、协定第二节法律行为与代理一、民事法律行为知识点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定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18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18+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知识点2: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分类(2017单,2013多)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2017单,小案例)成立需要几方单方法律行为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意思表示多方法律行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多方法律行为中决议行为成立,仅需依照规定的程序或方式作出,并不要求各方意思表示全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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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章节考点归纳(第一章)[考试大纲要求]
(一)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和渊源
(二)掌握经济法主体资格
(三)掌握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
(四)掌握经济仲裁与诉讼制度及诉讼时效
(五)熟悉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六)熟悉经济法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及权利和义务
(七)了解经济法的体系
(八)了解法律行为特征、分类
[考点内容]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一)宪法
(二)法律
(三)法规
(四)规章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司法解释
(七)国际条约、协定
第二节经济法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即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一)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
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二)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宏观调控法主体又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三、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1.宏观调控权
2.市场规制权
3.调制权的分配
(二)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1.贯彻法定原则
2.依法调控和规制
3.不得弃权
(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
2.依法竞争的义务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特征
1.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2.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五)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六)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二、代理
(一)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三)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四)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五)无权代理
(六)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四节经济仲裁与诉讼
一、仲裁
(一)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三)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效力:(1)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2)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3)对于仲裁组织来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4)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

(四)仲裁程序
1.仲裁申请和受理
2.仲裁庭的组成
3.仲裁裁决
4.仲裁效力
二、诉讼
(一)诉讼管辖
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有许多种类,其中最重要的是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1.地域管辖
2.级别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
(二)诉讼参加人
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
2.诉讼代理人
(三)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

1.第一审程序,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经济案件适用的程序,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2.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对原案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特别程序,又称再审程序。

(四)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程序。

三、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特征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3.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当事人均应普遍适用,不得作任何变更。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即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1.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般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

包括:(1)短期诉讼时效。

(2)长期诉讼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1.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时间及效力。

2.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及效力。

3.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

特殊情况是指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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