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管字〔201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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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全市建筑工程计价行为专项检查的通报-青建管标字[2011]3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全市建筑工程计价行为专项检查的通报-青建管标字[2011]3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全市建筑工程计价行为专项检查的通报正文:----------------------------------------------------------------------------------------------------------------------------------------------------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全市建筑工程计价行为专项检查的通报(青建管标字〔2011〕3号)各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07号部令)、《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考核的通知》(青建管字[2011]5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合同计价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08]48号),扎实做好建筑市场计价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我局组织开展了2011年全市建筑工程计价行为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的基本情况2011年4月至7月,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按照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工作部署和要求,对我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的计价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本次检查市内四区抽取项目29个,共50个标段。

其中住宅项目22个;公用建筑项目7个,国有投资项目12个。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建设过程中施工图预算、期中结算、价款调整等计价活动中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的执行情况;计价成果文件执业人员及单位签字与盖章情况;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咨询合同与咨询业务是否相符;施工合同中计价相关内容履行情况;建筑安装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拨付及使用情况等。

各区市同时自行组织了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随着工程造价计价改革的不断深入,各项计价依据、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不断完善。

我市相继实施了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备案、施工合同标识登记等一系列管理措施,市、区(市)两级管理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培训,我市工程造价计价行为进一步规范。

2013版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2013版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评标定标办法青建管字…201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招标评标、定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前所使用的,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材料、设备)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凡采用本办法评标、定标的材料、设备招标项目,均实行招标公告、中标公示公开发布制度。

公告、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投诉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

期间若接到异议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作出相应处理。

异议或投诉处理期间,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以及相关事项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第五条同种类材料、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须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工程采用施工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达到招标规定标准的应由建设工程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达到招标规定标准的应当由建设工程招标人和总承包中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第六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一般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无符合条件人选的,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所需评标专家,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当天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项目总监兼任其他项目总监备案表

项目总监兼任其他项目总监备案表

项目总监兼任其他项目总监备案表
附填写说明。

填写说明
1、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工字〔2012〕31号)、《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青建管字[2013]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表格。

2、项目总监已有在监项目,拟参加新项目投标并担任总监的,须如实填写该表,并经同期服务的所有建设单位盖章同意后,报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批准,否则不得参与投标。

其中,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上述步骤最迟应在投标报名前完成;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最迟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

3、项目总监同时在监项目最多不得超过3项。

4、本表格自青岛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之日起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青政办发[2013]9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2.26【实施日期】2013.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26日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整合优化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流程,全面提升各职能部门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经建设单位自愿申请,将各相关部门独立实施的专项验收转变为统一受理、统一现场验收、统一送达验收文件的竣工验收方式。

第三条联合验收遵循建设单位自愿申请、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并联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负责联合验收的组织工作,根据建设单位申请,会同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确定联合验收部门并告知建设单位。

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承担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负责联合验收全过程的管理、协调、督办、考核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监察局、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依法确定实行联合验收的审批监督事项及。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青建管字〔2008〕15号]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青建管字〔2008〕15号]

青建管字〔2008〕15号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现将《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便于社会各界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凡采用本办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公示制度。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

期间若接到举报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条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以及相关事项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五条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必须进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工程的发包采用施工总承包招标制度,即除500万元及以上的幕墙、2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化系统、200万元及以上的消防系统、100万元及以上通风空调、电梯和单独出图的分部分项可由建设单位单独招标发包外,其它部分均应整体招标发包。

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或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过程中未确定或暂定价的专业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时必须进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下半年全市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的通知【模板】

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下半年全市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的通知【模板】

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青建管字〔2013〕52号─────────────────────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下半年全市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深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扎实做好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维护全市建筑市场秩序,确保我市建筑业的科学、健康发展,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决定组织开展2013年下半年全市建筑市场执法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市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价200万以上的在建建筑工程及相关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各区市(不含市内三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二、检查内容(一)法定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手续、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程序的履行情况,严厉查处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无手续或手续不全提前开工行为;重点检查消防、外墙保温等专业承包项目进行肢解发包、规避招标、转包、违法分包及监理单位违规监理等情况,严厉查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及违规出借资质行为。

(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相关责任主体在建筑工程质量、建筑施工安全方面执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情况,履行监督程序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三)建设主管部门履职情况。

重点检查建设主管部门下半年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做法、取得的主要成效及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行政执法案件网上运行及自由裁量权的执行情况;建设行政处罚案件依法办理及归档管理情况;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建筑市场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等情况。

三、组织领导为保证全市建筑市场执法检查活动的有效开展,将检查工作落到实处,成立全市建筑市场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孙宗贤XX市城乡建设委副主任、建管局局长副组长:胡香廷XX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党委委员成员:于军XX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执法处处长于周军XX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工程处处长王青炜XX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建管处处长刘昕光XX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杜润峰XX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副站长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督促此次执法检查工作。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527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检测单位,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4〕8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确保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施工质量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一)建设单位是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外墙外保温工程应包含在施工总承包范围内,建设单位不得将外墙外保温工程单独发包,不得变相指定建筑外墙外保温施工队伍,不得随意改变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设计图纸内容。

(二)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进行建筑外墙外保温设计并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准,设计单位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对外保温重点部位、节点细部应明确具体做法和相关技术措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外墙外保温施工质量负总责。

有专业分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监督专业承包单位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外墙外保温工程开工前,总承包单位应对专业承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外地入青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安全生产许可证、保温材料合格证、保温系统的型式检验报告、外墙外保温工程全部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信息(含身份信息、社保证明、上岗证书等)进行核查,符合要求后与专业承包单位签订正式的专业分包合同。

总承包单位应对专业承包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审批合格后方可开始施工。

总承包单位应对专业承包单位的施工样板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监理验收。

(四)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单位是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人,承担保修期内对应的法律责任。

1.企业管理:企业要确保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到位履责。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字[2015]25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字[2015]25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字[2015]25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秩序,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承发包工程,强化工程分包管理(一)建设单位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2.建设单位不得违背总承包合同约定,强行指定分包单位、分包内容等。

3.建设单位须将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款拨付给总承包单位,不得直接拨付给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拨付负总责,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总承包单位拨付工程款,并监督施工企业将工资发放到每个工人手中。

(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1.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项目;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同时,施工总承包企业要负责制作工程项目分包公示牌,放置于施工现场用于记录工程分包情况。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
围和规模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6.08
•【字号】青建管字[2012]19号
•【施行日期】2012.06.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
模标准的通知
(青建管字〔2012〕19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效能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快工程项目建设步伐,为我市经济社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青岛市建设工程项目所涉及的施工、建设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青岛市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监理及工程建设过程中确需单独采购且未包括在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重要设备、材料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统一调整为执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二、招标人在进行招标时,对同一立项或规划许可文件内的工程内容原则上
需整体招标,严禁肢解工程、规避招标。

三、本通知只对青岛市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投标管理中所涉及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调整,招投标管理的其他要求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12.10•【字号】青建管字[2019]55号•【施行日期】201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管理,优化监督工作流程,实现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流程的重要意义建筑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是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是提高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责任意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有效提升的重要手段。

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进行优化,是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住质量和安全底线的重要举措。

同时,也更有利于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开、规范高效的工程质量监督监管体系;更有利于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服务环境;更有利于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整体水平和群众满意度;更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打造在全省立标杆、在全国有影响的“青岛建造”品牌。

二、质量监督范围、工作方式(一)监督工作范围监督工作的范围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或监督人员履行监督职责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跨度。

监督工作的空间范围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质监机构受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的时间跨度:自工程获得施工许可证开始,至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结束。

2013清单及新费用组成(44号文)考核题目(答案)

2013清单及新费用组成(44号文)考核题目(答案)

本次测试依据的文件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规定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满分80分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15题)1、原材料费中的检验试验费属于以下哪类费用A材料费B企业管理费C规费D试验费(B)2、高温(寒)作业临时津贴、高空津贴属于以下哪类费用A人工费B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C企业管理费D差旅费(A)3、劳动保护费属于以下哪类费用A人工费B企业管理费C规费D安全保护费(B)4、2013工程量清单中其它项目费包括暂列金额、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和(D)A材料暂估价B特殊项目暂估价C暂估费D暂估价5、招标人应根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程,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C),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A10%B15%C20%D25%6、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D A直接费B间接费C税金D一定的风险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和(B)A项目描述B项目特征C特征描述D工作概况8、施工单位投标报价不得低于(C)A招标控制价B标底价C工程成本D工程量清单9、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应在出现合同价款调整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B)内提交相关报告及资料。

A7天B14天C28天D30天10、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规定或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B)时,其综合单价可进行调整。

A10%B15%C20%D25%11、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B),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A40%B60%C80%D100%12、针对上述11题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规定,青岛地区要求发包人应在施工许可证办理前支付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比例为( D A40%B60%C80%D100%13、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C)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

青建管字

青建管字

青建管字…2011‟4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造价风险控制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造价咨询、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公平合理地分担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造价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鲁建标字[2008]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造价风险控制有关事宜的通知如下:一、工程建设的周期较长,发、承包双方应切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切实弄清引起价格变化的风险,共同分担和合理分摊工程造价风险,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建设工程造价风险通常包括政策性调整风险、材料价格风险和承包方自主控制的风险。

政策性调整风险,是指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的价格风险。

政策发生变化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具体是指由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含措施费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和规费中的安全施工费)、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等政策性调整。

材料价格风险,是指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以下简称“可调价材料”)在施工期间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

承包方自主控制的风险,是指承包方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等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管理费、利润等。

三、政策性调整风险分担。

承包人不承担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第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第28天为基准日,至工程竣工前期间的政策性调整风险。

政策发生变化时,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四、材料价格风险分担。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

(一)风险范围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拟建工程可调价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等。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发布建筑垃圾运输成本指导价格的通知(青建办字【2013】20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发布建筑垃圾运输成本指导价格的通知(青建办字【2013】20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发布建筑垃
圾运输成本指导价格的通知
青建办字〔2013〕20号
各区建设、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各建设、施工、运输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秩序,遏制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存在的恶意竞争、相互压价等现象,维护各方利益,现将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2012年12月测定的建筑垃圾运输费用发布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建筑垃圾运输成本价格仅为建筑垃圾出了施工现场后的运输成本,不包含建筑垃圾处置费等其他费用,运输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运距在10公里以内的,运输成本价格为23.03元/立方米;运距超过10公里的,每增加1公里,运输成本价格增加0.95元/立方米。

二、任何建设、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低于运输成本价格发包,运输单位不得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低于运输成本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违者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严厉惩处。

三、各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专项整治办公室要按照要求,加大对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的管理力度,确保运输成本价格有效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市政公用局
2013年2月26日。

青建管质字〔2011〕68号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延期复审的通知

青建管质字〔2011〕68号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延期复审的通知

青建管质字〔2011〕68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延期复审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全面提高建筑业特种作业人员素质,根据省建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建管发〔2008〕12号)有关要求,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决定对我市《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以下简称"操作证书")进行延期复审。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延期复审范围本次延期复审包括建筑电工、电焊工、架子工、塔吊司机、信号工、机械操作工(含高空作业吊篮)、起重工的"操作证书"。

(一)2007年、2008年、2009年由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颁发的"操作证书"。

(二)2007年以前由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颁发的"操作证书",并参加了2008年组织的年度延期复审合格人员。

二、延期复审内容(一)延期复审的基本内容1、从业人员身体状况;2、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3、责任事故和违法违章情况等。

4、根据《山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①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②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③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④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⑤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⑥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延期复审换证根据《山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重新划分,原持有信号工、起重工、机械操作工、机械操作工(高空作业吊篮)"操作证书"的人员,本次复审合格后需统一换发合格证书,具体事宜如下:1、原"信号工"、"起重工"证书,复审合格后需参加"起重司索信号工"的实作考试,合格后"操作证书"将更换为"起重司索信号工"证书;2、原"机械操作工"证书,复审合格后需参加"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或"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的实作考试,合格后"操作证书"将更换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或"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3、原"机械操作工(高空作业吊篮)"证书,复审合格后需参加"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的实作考试,合格后"操作证书"将更换为:"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4、原"起重工"、"信号工"、"机械操作工"等特殊工种证书,经过本次复审换证后,将不再使用。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全封闭和使用外挑式安全网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建管质字[2011]93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9.19
【实施日期】2011.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全封闭和使用外挑
式安全网管理的通知
(青建管质字〔2011〕93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近期,全国部分省市陆续发生了多起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其中高处坠落和坠物打击事故发生率较高。

为有效遏制高处坠落、坠物打击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安全生产,现就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全封闭和使用外挑式安全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全封闭管理
(一)在建建筑工程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进行全封闭围挡(使用智能折叠式整体升降脚手架的建筑工程除外),密目式安全立网应固定搭设在脚手架外立杆的内侧,与
架体绑扎牢固,要始终保持高出施工作业面不少于1.5m。

(二)脚手架架体内3.2m处必须搭设首层安全平网,施工层以下每间隔不大于10m应用安。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及中标公示发布办法 青建管字〔2013〕10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及中标公示发布办法 青建管字〔2013〕10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及中标公示发布办法青建管字〔2013〕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以下统称公告)及中标公示(以下简称公示)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投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和按规定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的公告及公示的发布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景观亮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材料、设备,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范围内公告及公示发布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并对其他区市的公告及公示发布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其他区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公告及公示发布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公告发布第四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邀请招标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邀请招标公示期满,且未出现异议或投诉的,准予办理邀请招标手续。

第五条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依法和按规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发布。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第六条公告发布应经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原则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进行工程代建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或项目建议书批准;(二)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三)进行施工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四)进行监理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五)进行设备、材料招标,设备、材料的使用与技术要求已确定, 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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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青岛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关于调整青岛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青建管字〔2013〕19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客观反映建设市场人工价格水平,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市场各方权益,贯彻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各市综合工日市场指导单价及最低单价的通知》(鲁建标字〔201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调整我市建筑、装饰、安装、市政、轨道交通、园林绿化、房屋修缮、仿古建筑等工程人工综合工日单价。

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调整
1.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由原来的53元/工日,调整为66元/工日,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该单价为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工日单价的平均水平,是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程序中企业管理费、利润等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适用于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仿古建筑、轨道交通等各专业工程计价依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2.调整后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各专业定额价目表,发布在“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上。

3.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调整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原合同约定可调整但未对调整方法作出明确规定的工程,自2013年4月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调整
1.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指导价:建筑和安装(含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工程为70元/工日,装饰工程(含房屋修缮)为80元/工日,市政、轨道交通工程为66元/工日,园林绿化工程为60元/工日。

青岛市建设工程各专业定额价目表中的人工单价按此价格取定。

2.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调整后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执行。

3.该指导价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

为保障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企业投标报价不应低于指导价的95%。

4.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原合同约定可调整但未对调整方法作出明确规定的工程,自2013年4月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工程价款调整按青岛市有关规定执行。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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