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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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
1.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明确企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责任,确保每个人都知晓自己在火灾事故发生时应该采取的应急措施。
2.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火灾预防、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护保养、消防演练等内容。
3.组织建立灭火救援队伍:组织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建立一支灭火救援队伍,提高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和效率。
4.保持消防通道畅通:确保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无阻,不得随意堆放杂物或封堵。
5.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或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6.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检测、维护和修缮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其正常运行。
7.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8.加强宣传教育: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于火灾事故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9.加强合作与交流:与相关消防管理部门、其他单位和社会组织加强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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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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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每位公安人员都必须熟记于心的关键知识,那么你对它又了解多少呢,下面就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公安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公安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文物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文物建筑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二、建立完善专门机构和专兼职消防队伍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确定)内设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结合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防火灭火训练。
三、严格消防设施管理对文物建筑应根据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配置必要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确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
用于参观、游览和经营场所的文物建筑,要切实采取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
文物建筑毗邻区域和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
对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要加强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检测,确保使用功能。
四、严格用火管理文物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
用于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民居建筑等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由专人看管,必须做到人离火灭。
五、严格用电管理文物建筑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电器选型、安装等应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并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
文物建筑内宜使用低压弱电供电和冷光源照明,一般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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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消防安全责任制(一)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各级负责人和责任人,形成齐抓共管的消防安全管理模式,动态评估、监控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各级负责人应当履行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体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检查,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科学规范实施。
(三)各级责任人应当制定明确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总体方案,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提升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此外,各级责任人要加强对范围内重点部位、场所进行巡查,做好消防防护措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及时消除各种消防安全隐患。
三、消防安全设施(一)在建筑物内设置消防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设置消防水源和消防器材,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高度、使用和防火等级设置自动火警报警和自动灭火设备。
(二)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经专门机构审核、验收、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不得损坏、遮挡、私拉乱接、挪用、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三)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摆放位置应当合理,落实使用责任人和保养维修人员,确保消防设施的及时维护和保养,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测试。
发现设施损坏、过期、失效等问题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或者更新,使其保持有效。
四、火灾隐患管理(一)加强火灾危险源的防范管控,对易燃易爆危险品、违建、乱堆物、乱倒垃圾等隐患进行整治,加强食堂、厨房等险情高发场所的消防防护设施。
(二)对消防安全隐患排查要全面、细致、深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定期组织专业的消防检查和试验,确保消防系统的完好有效,并持续运行。
同时,要加强对日常巡查和检查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跟踪督促整改。
(三)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和自主消防防控能力的提高,促进广大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认识、提高预防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减少火灾发生。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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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施工驻地、施工现场等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安全标识和消防安全器材,并经常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2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临时消防车通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40m;当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
3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储等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4施工单位驻地及施工场站、临时柴油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消防水源和消防用砂,随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做到标志明显,取用方便,任何人不得埋压、圈占或挪作他用。
5固定动火作业场布置在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宜布置在临时办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库房、在建工程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6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
7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下。
8宿舍内严禁烧火做饭,违章搭建电源,现场严禁焚烧垃圾。
9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
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临时设施办公和生活区等区域灭火器数量每100m2应不少于2具,步距10米范围内至少配备一具灭火器;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和使用区域灭火器每75m2应不少于2具;动火作业区域、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和使用场所等重点防火部位的灭火器数量每50m2应不少于3具;动火作业区、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和使用场所、施工场站等重点防火部位须设置1个消防沙池,储备消防用沙不应少于3m3,如图1和图2所示。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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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指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并实施的管理规定。
下面是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内容:一、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维护1. 对于公共场所、建筑物、工厂企业等,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规模,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包括防火墙、灭火器、疏散通道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 针对住宅小区和居民楼,要求设置消防通道,确保消防车能够通行,并保持通道畅通。
二、消防器材的使用和保养1. 灭火器应在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地点和易发生火灾的场所交叉布置,并保持灭火器使用期限内。
2. 灭火器材的保养和维修应定期进行,确保其有效性。
三、防火安全培训和演练1. 对参与消防工作的人员开展防火安全培训,提高其防火意识和应对火灾的能力。
2. 定期组织火灾逃生演练,让员工和居民熟悉火灾逃生路线和方法。
四、火灾隐患的整改和消除1. 定期对建筑物、工厂企业等进行火灾隐患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2. 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惩处,确保消防安全。
五、火灾报警和应急处置1. 建立健全火灾报警系统,保障及时、准确地发出火警信号。
2. 在火灾发生后,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人员安全疏散和火势扑灭。
六、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1. 火灾发生后,要及时成立调查组,进行火灾事故的调查,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对火灾中的伤亡人员及时处理,并做好善后工作。
七、宣传和教育1. 加强防火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防火意识和科学防火常识。
2. 制作消防宣传教育资料,并通过各种媒体渠道进行宣传。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对于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加强火灾事故的预防和管理,才能确保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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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本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保障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员工、访客及相关人员,在本企业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必需遵守本规定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的目的是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防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企业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负责订立、实施与监督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企业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对消防设施及安全隐患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章消防设施第八条企业应依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设置消防器材和设施,并保持其完好有效。
消防器材应依照相关标准进行采购、安装和维护。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确保火灾能够及时报警,实现快速响应。
第十条企业应配备充分数量和规格的灭火器,并定期检查灭火器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消防疏散通道,保证人员疏散的通畅和安全。
第十二条企业应建立消防水源,确保消防用水的充分和供应可靠。
第四章火灾防控第十三条企业应订立火灾防控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对火灾的防控和应急处理本领。
第十四条企业应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防止电气火灾的发生。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电气设备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十五条企业应对易燃易爆物品、不安全化学品等进行分类、储存和管理,确保其安全使用。
企业应建立健全消防操场制度,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灭火技能培训,提高员工对火灾的应急处理本领。
第十七条企业应建立火灾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生产经营场合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除去隐患。
第五章事故应急处理第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应急职责和措施。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https://img.taocdn.com/s3/m/526166617fd5360cba1adbd4.png)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024年消防安全日常管理规定
![2024年消防安全日常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cb973cbd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10a5304.png)
2024年消防安全日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商场、酒店、医院、公共场所、居民楼等。
第三条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的原则,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火灾处置能力,强化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
第四条火灾事故责任追究机制应当健全,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消防安全日常管理机制第五条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管理责任和工作职责。
各单位应当组织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技术能力。
第六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火灾隐患进行排查,监督消防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
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日常管理,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培训,提高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档案,定期检查和更新,做到真实、完整和可靠。
第九条定期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消防设备应当放置在明显位置,标识清晰,方便使用。
第十条重大活动、大型聚集场所应当提前向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申请审批,并按照审批要求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第十一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应当以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为目标,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各级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并配备专门的宣传工具和设备。
第十三条学校、企事业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日常教育和培训计划,加强对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社会组织、媒体、社区应当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相应的宣传教育,加强其消防安全意识。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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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危害,保护公司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承包商。
第三条各单位应根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有关消防责任条款。
第四条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消防器材在本规定中专指各类灭火器。
占道作业指在公司厂区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应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管作业管安全”的原则,层层分解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公司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报告火警、扑救初期火灾和有组织的参加灭火等义务。
第七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消防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其职责如下:(一)贯彻落实国家、地方以及上级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文件的要求。
(二)负责制定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组织落实和监督实施。
(三)负责制定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参加建设项目消防工程“三同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办理建设项目消防工程“三同时”政府行政审批手续。
(五)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户籍化”管理工作。
(七)负责协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八)负责对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采购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测、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
(九)负责公司火灾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开展消防新技术、新装备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
第八条消防支队职责:(一)负责公司火灾扑救工作。
(二)保证消防车辆装备随时处于完好状态,并负责职责范围内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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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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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物、场所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建筑、工厂、学校、娱乐场所等。
第三条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消防设备的有效使用。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大消防安全设施与设备的投入力度。
第五条消防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维护、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建筑消防安全规定第六条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规定按照以下要求执行:(一)建筑设计阶段,必须制定消防设计方案和安全应急预案。
建筑物应当符合消防设计方案和安全应急预案的要求。
(二)建筑物必须配备相应数量和种类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建筑内部的消防设施应当标识清晰,操作简便,易于使用。
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护和保养必须按照规定操作,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建筑物内消防安全标志应当醒目表明,应当与建筑物的消防设施配套。
(四)高层建筑中,必须设有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
建筑物内的楼梯、通道和电器线路等容易成为火灾隐患部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安全。
(五)建筑物的燃料储存、使用和处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建筑物的安全。
第七条建筑物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必须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在使用之前必须经过检测和调试。
建筑物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必须与消防系统及建筑物的疏散系统配套。
第八条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必须配备人员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正常运行。
第九条建筑物内应当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依据其工作属性和人员数量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和职责。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建筑物的使用单位及使用人员配合检查和处理存在的消防隐患。
第十条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使用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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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包括火灾风险评估、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等方面工作。
第四条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五条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单位应当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
第八条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完整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单位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并及时报警和扑灭火源,防止火势蔓延。
第十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了解和学习最新的消防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自身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火灾风险评估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火灾风险评估,确定可能存在的火灾隐患和风险源。
第十二条火灾风险评估应当包括对建筑物结构、消防设施设备和物品存放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按照火灾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或减小火灾隐患和风险。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及时记录火灾风险评估的结果和整改措施,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第十五条单位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包括消防器材的检查与维修、消防水源的保持与巡查、火灾报警系统的定期检测等。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及时对消防器材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保持消防水源的畅通和可用性,定期巡查并清理水池、水泵等设施。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定期对火灾报警系统进行测试和维护,确保其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制定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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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园区、住宅小区等。
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确保消防安全工作顺利落实。
第四条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档案,包括消防设备设施档案、职工消防安全培训档案、消防设施检测记录等。
第五条单位应当每年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自查,并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二章消防设备设施管理第六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适当数量和类型的消防设备设施。
第七条单位应当定期对消防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单位应当设置消防设备设施的警示标志,并保持清晰可见。
第九条单位应当制定消防设备设施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权限,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
第三章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第十条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并对员工进行消防应急演练。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火灾隐患整改第十三条单位应当配备消防隐患整改人员,及时处理和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整改。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加强对消防隐患整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第五章应急处理和事故调查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处理机制,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并确保救援力量和消防设备设施的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单位存在火灾事故,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单位故意拖延整改火灾隐患或者瞒报火灾事故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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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条文说明(2002.5.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1年11月14日由公安部令第61号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在总结近年来消防安全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有关规定,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进行了细化。
做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对进一步推动单位落实自身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法制化、社会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说明】本条是关于本规章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其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作用是政府和监督部门无法替代的。
只有社会各个单位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才能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虽然《消防法》第十四、十六条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和有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了规定,但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许多单位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难以全面贯彻落实。
尤其是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经济转轨、企业改制、结构调整过程中,经济成份、经营方式趋于多元化,各类企业大量涌现,由于一些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十分薄弱,导致诱发火灾的因素相应增多,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
因此,进一步明确、细化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对于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说明】本条是关于本规章适用范围的规定。
该规定中“单位”的表述,沿用《消防法》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称谓。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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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公安部令第61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校园内各单位(包括各部门、各科室和驻校内其他单位等)及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学院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实行三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院长依法领导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
学院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院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保卫处,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明确逐级消防安全职责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均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的义务。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院长是学院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是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领导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院消防安全工作会议;(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五)依法建立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六)与学院各部门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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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为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集团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强化企业消防管理,消除火灾事故隐患,有效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某某公司和下属各单位。
3、定义3.1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人员安全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3.2业内防火安全事故分级3.2.1火灾事故经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认定直接经济损失大于5000元的火灾事故3.2.2火警事故经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认定直接经济损失小于5000元的火灾事故3.2.3火险事件经企业初期灭火处理顺利扑灭火势,未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火险意外事件。
3.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指当地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4、责任4.1某某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督促下属企业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监督企业有效开展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4.2下属企业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5、规定5.1防火安全责任制5.1.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企业负责人的七条消防安全职责。
保证必要的消防安全投入,每年至少组织召开2次防火安全会议(可纳入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一并召开)。
5.1.2各单位必须完善企业防火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工作网络,切实落实各部门和各级人员防火安全责任,按照区域责任制的要求,各级领导对管辖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5.1.3各单位必须完善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将消防工作列为各级管理人员年度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
5.2防火安全组织保障5.2.1各单位要设置配备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消防管理机构和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企业,要设置消防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企业,宜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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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背景火灾是一种严重的安全事件,为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各个单位均需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企业及其他场所进行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法规,能够有效地减少火灾发生的风险,保障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各类企业、商场、学校、医院、公共场所等,以及其它需要进行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
三、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
消防工作必须坚持以人的安全为中心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预防为主。
防火安全制度必须以预防为主,预防火灾发生,同时应及时发现和处理火灾隐患。
3.综合治理。
防火安全制度必须对生产、工程、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治理,保证消防安全。
4.职责明确。
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必须落实到人、到位,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
四、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1.消防设备的安装和维护。
安装消防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消防设施采取有效的定期检测和维护措施,保持消防设备的完好和有效性。
2.火灾隐患治理。
严格执行消防隐患治理制度,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地方要及时整改。
3.消防演练。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防范意识和灭火救援能力。
4.防火宣传教育。
组织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客户、家属的消防安全意识。
5.灭火救援预案的制定与实施。
全面深入开展灭火救援工作,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并在实际应急情况下得到有效实施。
五、消防安全管理的查处与处理1.对严重消防违法行为,应进行查处和处理,并向组织、社会公布。
2.结合消防安全事件的情况和相关法律,制定解决措施,规范消防安全管理行为。
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保障企业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各单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确定具体的实施措施,根据实际情况以定期检查、持续改进的方式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提高防火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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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度摘要】业务类别安全生产适用范围内蒙古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废止说明《内蒙风电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内蒙风电安…2012‟67号)内容概要《内蒙古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消防管理规定》是依据大唐国际、内蒙古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的一部适用于消防安全工作管理的规定。
《规定》共分七章四十九条,主要明确了内蒙古新能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机构及职责,对消防安全设施、消防日常工作及工作现场防火要求进行了规定。
公司此办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公司消防工作的开展,提高消防安全工作的可行性、规范性、可操作性,为强化公司系统执行力、提高防汛工作效率发挥保障作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做好新能源公司消防工作,有效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大唐国际《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新能源公司消防安全工作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三级管理责任制,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为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逐级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新能源公司及各风电场、光伏场要逐级建立“专业管理、岗位负责、全员参与、统一监督”的消防安全管理模式,即以专业技术管理为基础,生产、管理岗位全面负责,全体员工人人有责,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新能源公司消防工作实行系统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具有行业特色的消防管理工作,接受上级机关和属地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新能源公司。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新能源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刘玉发副组长:江志文成员:王德存范振国韩国强徐春米晖王建国王志强冀志军王志彪徐昉王欣然韩剑飞滕云鹤徐凌霄刘尚伟刘海东梁有栋孙启龙刘昌华第八条消防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江志文副主任:王志强王志彪成员:徐佳宇乔永忠阿其图付跃申姜志军张宏博张科苗川马威杨瑞奇王强卢权邬朝荷第九条卓资一号站消防安全工作组队长:刘昌华成员:苗川马威张国亚王海青第十条卓资二号站消防安全工作组队长:梁有栋成员:姜志军齐城龙张宏博高永君第十一条红牧站消防安全工作组队长:孙启龙成员:张科李鹏赵敏杰第十二条检修部消防安全工作组队长:刘海东成员:乔永忠杨瑞奇孙正彦闫飞第十三条新能源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成立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根据公安消防机关及上级防火委员会的要求,制定并落实公司防火安全制度的措施;(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考核公司及各风电场的落实情况;(三)负责新能源公司及各风电场消防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组织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四)接受上级领导消防管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指令,汇报公司消防工作情况;(五)组织制定新能源公司消防安全目标并组织落实,监督新能源公司各部门及各风电场分解目标并组织实施;(六)负责组织公司的消防工作,参与火灾事故的处理,组织事故后的生产、生活恢复工作;(七)部署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定期深入生产现场,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对于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对公司存在的重大或共性问题进行分析,组织攻关,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八)对公司消防工作进行总结、交流、检查和考核。
第十四条消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一)在新能源公司和当地人民政府防火指挥机构领导下,做好防火组织工作,掌握新能源公司的消防安全情况;(二)组织制定、完善消防工作管理制度,并对新能源公司的消防工作进行检查;(三)负责对新能源公司管理的办公设备、电力设备、设施重大缺陷和异常情况组织检查、鉴定,落实处理措施,按要求及时向公司防火委员会报告情况;(四)按照公司的总体部署,将消防安全工作同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组织对本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落实火灾隐患整改;(五)及时汇报火灾发生后的抢险救灾工作和损失情况,组织对所管理风电场、光伏场的火灾抢险工作和事故后的生产恢复工作;(六)组织制定新能源公司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七)制定新能源公司消防安全目标并组织落实,监督新能源公司各部门及各风电场分解目标并组织实施;(八)组织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定期深入生产现场,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对于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对公司存在的重大或共性问题进行分析,组织攻关,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九)对新能源公司的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工作组职责(一)在新能源公司和当地人民政府防火指挥机构领导下,做好防火组织工作,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组织制定、完善消防工作管理制度,并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检查;(三)负责对所管理的办公设备、电力设备、设施重大缺陷和异常情况组织检查、鉴定,落实处理措施,按要求及时向公司防火委员会报告情况;(四)按照公司的总体部署,将消防安全工作同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组织对本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落实火灾隐患整改;(五)及时汇报火灾发生后的抢险救灾工作和损失情况,组织对所管理风电场、光伏场的火灾抢险工作和事故后的生产恢复工作;(六)组织制定本风电场、光伏场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七)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十六条各风电场、光伏场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制定相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各部门应设义务消防员,制定相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新能源公司按照火灾应急救援管理机制,编制火灾应急预案。
各风电场、光伏场对火灾类应急预案每年应至少演练2次。
第十九条新能源公司应经常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开展防火安全知识的培训、防火重要性的宣传,提高全员防火安全意识和灭火技能。
第二十条风电场、光伏场基建期在林地、草原现场搭设的办公和生活临建设施,必须符合防火管理有关规定,设置有效的防火隔离措施。
施工和临建区域周围应设置隔离带,挖出防火沟等。
第二十一条进入林区、草原内作业,作业单位必须到当地森林或草原防火部门办理入场手续,并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二条由外委队伍承担风电场有关森林、草原野外施工作业时,新能源公司应与外委队伍签定防火协议书,明确防火职责、防火要求和重点注意事项,并双方签字。
新能源公司应与外委队伍签订防火责任状。
第二十三条新能源公司、风电场防火责任人要经常对现场安全防火情况进行检查,尤其加强对主变等重点防火部位的检查,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现场是否有野外吸烟和擅自动火现象;灭火器材配备是否齐全、足够、完好,无超期现象;电气设备及电源线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隐患问题是否纠正和处理,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二十四条进入风电场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设备调试、检修维护、运行巡检、参观检查等人员都要积极参与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遵守森林、草原防火有关规定,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草原火灾,立即拨打火警电话,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灭火。
第二十五条新能源公司各单位接到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扑火命令,必须组织人员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第二十六条风电场、光伏场必须设有防火负责人,负责宿舍的防火安全和防火检查。
第二十七条风电场、光伏场所有员工离开宿舍时,应切断室内用电设备的电源,防止宿舍内无人看管,发生火灾。
第二十八条风电场、光伏场存有汽油、柴油、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必须保存在室内专门的仓库里,专人负责,库房应阴凉干燥、通风良好,库门上锁。
煤气罐等生活设施必须与灶房火源隔离放置,经常检查,防止漏气。
第二十九条风电场、光伏场区域内施工临时用电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布置,符合“一闸一保”管理规定,严禁私拉乱接。
第三十条风电场、光伏场区域内所使用的一切电气设施及电源线禁止有损坏、老化、裸漏及使用不当现象,临时电源线布置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尽量采用地埋敷设,避免采用架空线,特别是春秋防火期内,严禁将电线架在树干上或从树木林中穿过。
第三十一条风电场、光伏场应在进入山林或草原的路口和施工作业地点醒目处设置防火宣传牌和警告标志,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或撤除。
第三十二条草原、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草原的机动车辆,必须配备灭火器和防火罩,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和机动闸瓦脱落引起火灾。
第三十三条严禁在林区路段清理油渣。
在草原、森林行使的各类车辆,司机和乘务人员应当对随乘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乘员随意丢弃火种、烟头等引起火灾。
第四章设备设施管理第三十四条风电场、光伏场必须配备足够的干粉灭火器和灭火工具,电缆沟道及电缆夹层中必须敷设感温电缆,值班室、设备间、休息室、厨房、库房应设感温感烟报警装置。
第三十五条风电场、光伏场应按照《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变电站部分)》(GB 50229--2006)的要求,建设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池,无其它水源的风电场,应打自备水井,并保证供水充足。
第三十六条风电场、光伏场投产后,消防设施应同步配齐并投入使用。
消防设施需经过当地政府消防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风电场、光伏场配置的消防设施,如消防水龙头、水管等,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要保证合格有效,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移作他用。
第三十八条风电场、光伏场内消防水系统以及消防器材、火灾报警系统应定期检查试验,确保良好,发现问题及时修理完善,一切用电设备要经常检查,防止过热和使用不当引起火灾。
第五章现场作业防火第三十九条风电场、光伏场区域动火作业必须经风电场负责人审核后方可按照动火程序进行作业;防火期内动火必须到当地森林或草原防火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条风电场、光伏场区域严禁游动吸烟,有施工单位承担作业项目的,应在现场设立吸烟室,室内设有灭火器和水桶,专人负责管理。
吸烟人员应统一到吸烟室内吸烟,吸剩的烟头掐灭后扔到装有水的桶内,严禁随地乱扔。
第四十一条遇有五级以上大风天气,严禁明火作业。
第四十二条在山林、草原等环境中施工时,每个施工作业点至少配备两个以上的干粉灭火器。
第四十三条风电场、光伏场区域内必须动用明火或进行焊接时,必须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
动火前,应开动火工作票,划定工作范围,清除工作范围内的易燃物品,设置防火隔离带。
动火过程中,必须设专人监护,并在动火现场周围配置足量的灭火器,有关单位的安监人员要全过程监督。
动火结束后,彻底熄灭余火,待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第四十四条在消防安全管理和火灾抢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森林、草原防火条例造成后果的,按照事故性质大小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