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借款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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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关于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法律风险及税务处理

财税实务关于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法律风险及税务处理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关于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法律风险及
税务处理
一、企业间借贷及企业向个人借贷的法律效力问题
1、关于借款合同效力。

近年来,各地法院对民间借贷的问题反映比较突出。

但严格说,民间借贷并不是法律概念。

对“民间借贷”这一概念的范围,司法部门与行政监管部门的理解并不一致。

按照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此类案件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

而金融监管部门所掌握的标准是,凡商业银行金融借贷以外的借款合同纠纷均属于民间借贷。

其中,既包括自然人之间的生活消费性借贷,也包括企业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

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

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在无效后果的处理上,因借贷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借款人不应当据此获得额外收益。

根据公平原则,借款人在返还借款本金的同时,应当参照当地的同期同类贷款平均利率的标准,同时返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

企业将资金借给个人的行为性质及效力认定问题

企业将资金借给个人的行为性质及效力认定问题

企业将资金借给个人的行为性质及效力认定问题,商事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处理方式亦不统一。

我庭经研究,作如下解答:一、企业作为出借方与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属于民间借贷?企业作为出借方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

企业向公民出借款项,是其行使财产权的表现。

根据最高法院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和第六条,以及法释[1993]3号《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民间借贷包括公司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因此,企业与个人之间借贷行为的性质应认定为民间借贷。

二、企业作为出借方与个人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由于企业作为出借方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根据最高法院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只要借贷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该借贷行为一般应认定为有效,但是,经审理查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企业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出借款项的行为,因其违反《商业银行法》关于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属于金融业务的法律规定,故该出借行为属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应认定无效;(二)企业向名为个人实为企业的借款人出借款项的行为,违反有关金融法规以及最高法院法复[1996]15号《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属企业间非法借贷行为,应认定无效;(三)公司违反《公司法》第116条的规定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的行为,应认定无效。

审理中应注意审查公司以支付报酬等形式向上述主体提供资金的行为是否属《公司法》第116条所禁止的借款行为。

(四)其他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二00八年四月十日。

公司可以借款给个人吗

公司可以借款给个人吗

公司可以借款给个人吗一、公司借款给个人合法吗一、公司借款给个人合法吗公司借款给个人在一定条件下是合法的。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2.如果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同意,公司可以将资金借贷给个人。

3.《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条明确民间借贷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进一步确认了公司向个人借款的合法性。

二、合同规定与风险防范在个人向公司借款时,双方应订立借款合同,并关注合同中的条款设定以避免风险。

1.合同中应明确写明利率标准,且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将不予保护。

2.利息不能并入本金计算复利,也不能在借款时预先将利息在本金中扣除。

3.合同还应明确款项交付的方式,建议采用银行支付形式以保留支付的凭据。

4.还款期限也是合同中应明确的重要内容,对于未写明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偿还,但应在发出要求偿还的通知之后两年内提起诉讼或再次发函催告,以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5.在担保方面,出借人应尽量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确保在借款人无法偿还时能够直接要求保证人偿还。

三、诉讼时效与担保要求 1.关于诉讼时效,对于写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款,如果到期不能收回,应在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或发函催告,否则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将不再保护。

2.对于未写明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偿还,但在发出要求偿还的通知之后到期不能收回的,也应在两年之间提起诉讼或再次发函催告。

3.在担保方面,除了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外,还应特别注意担保的有效性。

(1)对于房产、股权等担保物,需要办理登记担保才能生效;(2)对于动产担保物,出借人需要实际占有才能起到担保作用。

4.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抵押物归出借人所有的条款是无效的,因为这与设立抵押的目的相悖,且可能导致价值转移失衡损害借款人的利益。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合法性及税务处理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合法性及税务处理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合法性及税务处理因国家近来银根紧缩,公司流动资金比较紧张,银行不给贷款,只能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因此民间借贷大量出现,很多人非常关心民间借贷的效力问题,是否受法律保护呢?本文就是详细的解释了这一问题。

一、公司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合同效力问题1、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的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因此,企业之间的借贷显属违法,其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借贷合同无效。

2、关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因此,此类联营合同名为联营,但实际为借款,依法应当认定无效.3、关于对企业间横向借贷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解答》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企业之间直接的相互借贷及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企业联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1)确认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借款合同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联营合同无效。

(2)判令借款方返还出资方本金。

(3)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应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

民间借贷利息支出可否凭借款合同入账

民间借贷利息支出可否凭借款合同入账

民间借贷利息支出可否凭借款合同入账
(一)民间借款合法的利息支出可税前扣除
咨询:“我公司近期因生产资金周转困难,向社会个人借
了一笔款,并约定按期支付利息。

请问,这笔借款的利息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
号)规定,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
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因此,该公司在支付民间借款的利息支出时,只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税关系】并非所有的企业向个人支付的借款利息都可以税前扣除,除了需要满足 77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要件以外,还必
须遵守财税〔2008〕121 号文件反资本弱化的规定、遵守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限制。

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向获取利息的个人所要发票(营业税利息发票)。

收取利息的个人可能需要配合企业到
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承担相应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性税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如果企业替个人“扛税”即代为承担这些税款一般也很难被税务机关同意税前扣除。

账务处理办法:开票金额/(实际利息+税负)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银行存款
应缴税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性税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借款费用的相关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企业借款费用的相关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企业之间的拆借活动涉及一些纳税问题,这个必须正确处理,以防范 税收风险。
1)关联企业借款费用的扣除处理 对于关联企业借款费用的扣除问题,税收政策是比较明确的。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 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 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准予扣除。 举例说明:假如 A 企业实际税负高于 B 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的规定,A 企业已经将全部利息收入按照高税负交纳了企业所得 税,本着公平税负的原则,对 B 企业支付给 A 企业的利息支出可以全部 扣除。如果 A 企业实际税负低于 B 企业,则利息支出不可以当年扣除, 也不可以转到以后年度。 2)扣除依据的获得问题 借款费用扣除的主要凭据是对方提供的利息收入发票,没有这张发 票,就不能扣除。所以,收取利息一方在收取利息后,应给利息支付方 开具营业税发票并交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 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明确:非金融机构将资 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 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 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 等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发票管理办法》也明确:交易必须取得对方开具发票,否则,不得

个人借款合同与企业借款合同的区别与联系

个人借款合同与企业借款合同的区别与联系

个人借款合同与企业借款合同的区别与联系在日常生活或商务活动中,借贷是常见的资金往来方式之一。

个人和企业在进行借贷时,通常会签订借款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借款合同和企业借款合同在一些方面存在差异,同时也有一些联系。

本文将探讨个人借款合同与企业借款合同的区别与联系。

一、区别:1. 合同主体:个人借款合同的主体是个人,即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借贷关系。

而企业借款合同的主体是企业,涉及的是企业主体之间的借贷活动。

2. 合同目的:个人借款合同通常用于个人消费或个人投资。

而企业借款合同则用于企业运营、扩大规模、项目投资等资金需求。

3. 合同金额:个人借款合同一般金额较小,主要满足个人生活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金需求。

而企业借款合同涉及的金额较大,通常用于企业经营发展、项目建设等方面。

4. 法律风险承担:个人借款合同在法律上相对简单,签订双方各自承担一定的责任和风险。

而企业借款合同涉及的法律风险更多,需要更多的法律和商业咨询。

二、联系:1. 同为借贷关系:个人借款合同和企业借款合同都是一种借贷关系的体现,都体现了借款人的借款需求以及出借人提供资金的意愿。

2. 合同要素相似:无论是个人借款合同还是企业借款合同,都包括相似的合同要素,如贷款金额、还款方式、利率、借款期限等。

3. 法律保护:个人借款合同和企业借款合同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借款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4. 信用评估:个人借款合同和企业借款合同都可能受到信用评估的影响。

借款人的个人信用记录以及企业的信用状况都可能影响借款申请的批准和贷款利率等条件。

综上所述,个人借款合同与企业借款合同在主体、目的、金额和法律风险承担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

然而,它们也有相似之处,如都是借贷关系的体现,包含类似的合同要素,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无论是个人借款合同还是企业借款合同,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详细阐明权利义务,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公司能否借款给个人

公司能否借款给个人

公司能否借款给个人有些公司可能周转资金比较多,就想着可以拿这笔资金外借给他人或者员工,来赚取一定的利息。

那么公司能否借款给个人?这里我要告诉大家公司是可以借款给个人的,算是民间借贷。

下面我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公司能否借款给个人公司可以借款给个人。

企业作为出借方,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

企业向公民出借款项,是其行使财产权的表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包括公司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因此,企业与个人之间借贷行为性质,也属于民间借贷。

公司可以将资金出借给个人。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所以对于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同意,可以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对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进行了定义,明确民间借贷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

二、向公司借款事由有哪些1、个人向企业借款事由有:为单位购置零星办公用品(购置大额大宗办公用品要转账)、出差备用金、预支工资(生活费不够)等等,个人向企业借款需要通过严格的审批手续。

2、职工个人向公司贷款需带以下资料: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书;单位对个人的证明;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借款人户口复印件(原件);购买100%的产权,需带“优惠售房审批表”复印件,同时填写“乌鲁木齐市职工个人住房贷款产权权益抵押证明书”;购买33%的产权,需带“全产权补差计算表”复印件,同时附借款人67%的私房产权证复印件;购安居房(经济适用房),需带安居工程住宅(经济适用书)预销售合同复印件及原件。

借款人已交购房款30%以上的收款收据复印件;单位应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汇交、支取、贷款情况以及售房款帐户帐号写一总证明。

三、个人向公司借款合同怎么写甲方: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你的基本信息)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无息借款购买汽车事宜达成协议如下:1、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

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1、《商业银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4、《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5、《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6、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个问题第2条规定:“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

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7、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规定:“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8、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企业能否借钱给个人并收取利息

企业能否借钱给个人并收取利息

企业能否借钱给个人并收取利息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孙潭律师目录一、编例:编的例子,不是举例 (1)二、企业借款给个人行为的法律性质 (1)三、企业借款给个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2)四、一些反对的声音和笔者补充的观点 (2)五、本文相关的不完全法律规定和几个判决书 (3)六、声明和友情提示 (3)关键词:企业借钱给个人;公司借钱给个人;借贷是否合法;能否收取利息。

注:未经特别说明,本文中所指“企业”专指“非金融企业”。

为便于论述,本文中“非金融企业”的定义为: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没有“发放贷款”项目、没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

读者请不要把公司法禁止的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的情形作为特例进行阅读,也不要自觉不自觉的把各地金融办审批的小额贷款公司纳入思考范围,要不然你会非常累。

正文:日常生活中,不乏非金融企业之间融资拆借以及企业与个人之间借贷放款的现象,法学界及法律实务中鲜见对上述现象探究到底的论述,似乎他们吝啬牛刀杀鸡的力气。

对照一句被多人多次刻意误读的名言“存在即合理”,非金融企业借款放款的现象在没有统计数据前虽不便被论断为普遍存在,确是个不能忽视的小众。

其存在有着深层次的原因——源于一个矛盾:中小企业内源融资不足、外源融资受困与其强烈的融资需求之间存在的冲突矛盾。

“存在有原因”不意味“存在合法正当”,也不代表“存在非法”。

鉴于非金融企业拆借的法律适用问题已有不多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答复,以及大部分从事法律实务工作者形成的所谓共识,在此不论。

笔者在本文中只试图从个人对法律的理解角度来解读“非金融企业能否借款给个人”及“该借贷能否计算利息”的问题。

一、编例:编的例子,不是举例重庆X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经营范围:其他软件服务。

经过多年经营,该公司2012年净资本为30万元,当年盈利100万元。

公司股东会开会时考虑,如果分配当年税后利润,需要提取10%作为法定公积金,各股东表示不分配利润。

公司借款给个人合法吗及公司借钱给个人

公司借款给个人合法吗及公司借钱给个人

公司借款给个人合法吗及公司借钱给个人有缘千里来相见,希望公司借款给个人合法吗公司借钱给个人能很好的解决你要查找的问题!和你一起进步共同成长!✅以公司名义借款给个人要不要缴税有以下情况:1、无息借款给非股东的个人,包括员工或其他人,一般是涉及缴税的;2、有息借款给非股东的个人,包括员工或其他人,需要按照利息缴纳增值税、附加税;3、无息借款给股东,一般是不交税的,但是如果一个自然年没有归还,需要缴纳股东分红的个人所得税的;4、有息借款给股东,一个是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公司向个人借款合法吗?是合法的,相关法律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拓展资料借贷,在法律意义上,是指由贷方与借方成立一项“借贷契约”,贷方将金钱所有权移转给借方,到期时由借方返还同额的钱。

由于民间的金钱借贷关系日形普遍,其因金钱借贷所发生的纷争也格外频繁,有关借贷的法律常识也成了人们消费生活中的必备工具。

资金的供需是工商社会的重要课题,借钱遇转,在日常生活中极为常见。

法律分析:公司可以将资金出借给个人。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公司向个人借款合法吗,如何借款

公司向个人借款合法吗,如何借款

公司向个人借款合法吗,如何借款当个人或公司发生经济运转困难的时候,可能想要通过借款解决一时的周转问题。

个人向个人借款,个人向公司借款的情况比较多。

但无论是在哪种情况下,双方最好都打一个借条,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彼此的利益。

那么,公司向个人借款合法吗,如何借款呢?我整理了相关知识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公司向个人借款合法吗合法的;1、企业可以向特定个人借款。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公民与企业间相互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为法律所允许,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为有效。

2、向不特定人借款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可被处行政、刑事责任。

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都是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法律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如果企业想向社会公众筹集经营资金,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否则,即为非法,行为人甚至可能受到刑法的制裁。

3、企业与企业之间贷款,当前被贷款通则所禁止,且有明确的行政处罚,虽然该规定仅是行政规章、且不合理,但仍有法律效力。

二、公司像个人借款应如何借款借款协议贷款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借款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借款用途1、乙方向甲方所借款项专用于乙方与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的购销____________合同货款的支付(见附件--购销合同),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进行违法活动,更不能随意侵占甲方的所贷款项;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有权检查借款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查验所购货物等),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相关的资料和情况说明;如发现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还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法律风险及税务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关于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法律风险及税务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关于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法律风险及税务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一、企业间借贷及企业向个人借贷的法律效力问题1、关于借款合同效力。

近年来,各地法院对民间借贷的问题反映比较突出。

但严格说,民间借贷并不是法律概念。

对“民间借贷”这一概念的范围,司法部门与行政监管部门的理解并不一致。

按照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此类案件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

而金融监管部门所掌握的标准是,凡商业银行金融借贷以外的借款合同纠纷均属于民间借贷。

其中,既包括自然人之间的生活消费性借贷,也包括企业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

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

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在无效后果的处理上,因借贷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借款人不应当据此获得额外收益。

根据公平原则,借款人在返还借款本金的同时,应当参照当地的同期同类贷款平均利率的标准,同时返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2、关于利息保护的标准及偿还顺序。

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的约定不明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或者当地同期民间借贷的平均利率水平确定。

股东向公司借款相关法律问题

股东向公司借款相关法律问题

股东向公司借款相关法律问题股东向公司借款相关法律问题近期遇到⼀个案⼦,其中涉及到了股东借款问题,对于是否合法,是否需要股东会决议,是否涉及到抽逃出资问题等等,⼏经研讨。

对此问题的认识整理如下。

⼀、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合法关于公司股东向其所在公司借贷⾏为的效⼒,存在两种观点,⼀种观点认为该⾏为⽆效,理由是公司以其资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公司⼀旦设⽴,公司及公司的股东即应遵守公司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原则,⾮因法定的理由和程序,不得减少公司资本。

如果承认公司向股东提供贷款的⾏为合法有效,可能导致股东变相抽逃出资,造成公司资本减少,降低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能⼒,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公司债权⼈利益。

另⼀种观点认为股东向公司借款虽然直接导致企业资产的“减少”,但并不改变企业对该借款享有的债权,不会根本上使企业资产减少,该⾏为合法有效。

笔者认为,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的⾏为是否合法有效,根据股东的不同类型,分为两种情况:(⼀)公司的股东为法⼈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其向公司借贷的⾏为⽆效。

因为在股东为法⼈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情形,其向公司借贷即是企业之间的借贷。

虽然企业之间直接借贷可以将企业的闲置资⾦有效地利⽤起来,但是⾦融是国家的经济命脉,其稳定关系到⼀国经济的长期稳定,企业之间直接借贷,国家不易监管,不利于国家经济的稳定和顺利运⾏。

同时,在企业之间借贷的实践中,往往存在企业将其资⾦借贷给他⼈以牟取⾼额利息的情形,也会影响⾦融秩序的稳定。

因此最⾼⼈民法院在《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以及《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因违反有关⾦融法规,属⽆效合同,对双⽅借款合同的处理的原则是借款⽅应当归还贷款⽅本⾦,但对贷款⽅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借款⽅则处以相当于银⾏利息的罚款。

(⼆)股东为⾃然⼈的,其向公司借贷的⾏为应为有效。

理由是:1、因公司股东仅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公司法才对公司的资本增减、对外投资等作了若⼲限制。

公司法人个人名义借款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人个人名义借款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人个人名义借款的规定是什么?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并未禁止公司法人以个人名义向公司借款,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是持肯定态度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公司法人向公司借款的行为应当是合法有效的。

财务管理作为公司运营的核心所在,每一笔款项的具体使用状况都必须是清清楚楚的才可以,尤其是公司很多特殊职位的人员的个人借款跟公司对外产生的债务一定要严格的区分清楚。

股东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的情况下是不能够让公司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的,其实相关人员还是有必要了解一下公司法人个人名义借款的规定是什么?一、公司法人个人名义借款的规定是什么?公司股东可以用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

公司股东用个人的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属于公司借款,可以作为公司借款入账。

依《公司法》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股东: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公司法人个人借款不还以什么标的起诉?如果法定代表人借款是用于个人支出,之内起诉法定代表人个人;如果法定代表人借款是用于法人经营,可以将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一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有限责任公司向个人借款合法吗

有限责任公司向个人借款合法吗

Don't rely too much on friends, human nature basically has a bad side.(页眉可删)有限责任公司向个人借款合法吗导读: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向个人借款的行为是合法的,不过,如果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或者向社会非法集资,诸如此类的情形,借贷行为不受保护,因为非法集资是犯罪行为。

在我国法律制度中,也没有规定企业不能向自然人借款。

一、有限责任公司向个人借款合法吗?有限责任公司向个人借款的行为是合法的,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公司向个人借款满足哪些条件借款合同才生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有出借行为。

三、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1、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借款中的借款用途与用款范围

借款中的借款用途与用款范围

借款中的借款用途与用款范围借款是一种常见的经济活动,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在某些情况下都需要借款来满足资金需求。

在进行借款时,借款用途与用款范围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在本文中,将探讨借款中的借款用途与用款范围的相关问题。

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说明所借款项的具体用途。

借款用途的特定规定有助于确保借款人的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并使资金更有针对性和可管理性。

根据借款人的不同需求和借款机构的要求,借款用途可以有各种不同的形式。

首先,个人借款用途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个人借款用于购买房屋、置办车辆、支持教育或培训、支付医疗费用、创业或经营资金、个人消费等。

在这些情况下,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需要明确说明借款用途,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以支持其申请。

这样做有助于借款人和借款机构保持透明和信任,并保证借款资金的合理使用。

其次,企业借款用途也有其独特性。

企业借款一般用于扩大生产规模、采购设备、补充流动资金、开展市场推广、进行企业并购等。

与个人借款相比,企业借款通常需要提供更多的资料和证明,如企业的财务报表、商业计划书、经营状况说明等。

这是因为企业借款涉及的金额较大,影响范围较广,借款机构需要更加谨慎地评估风险和回报。

借款用途的明确规定不仅有助于借款人和借款机构之间的协商和约束,还能为借款人提供一种保护机制。

例如,在房地产开发中,开发商通常会向银行贷款用于项目建设。

借款合同会明确规定贷款只能用于特定的项目开发,防止资金被滥用,同时也保护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与借款用途相对应的是用款范围,它是指借款机构对借款人所获得资金使用的限制范围。

一般来说,借款机构在借款合同中会规定资金使用的具体范围,以确保资金的合理流转和风险的控制。

用款范围的限制可以是总体性的,比如规定借款资金只能用于借款用途所列明的具体项目,不能挪作他用。

同时,用款范围也可以是细化和具体化的,比如在企业借款中,借款机构可能规定资金只能用于采购指定的设备或支付特定的费用,并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购买合同或发票作为使用资金的证明。

规制“户贷企用”法律分析

规制“户贷企用”法律分析

规制“户贷企用”法律分析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民间贷款市场不断壮大,涌现出了各种各样的贷款产品。

“户贷企用”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所谓“户贷企用”,即个人借贷资金以个人名义,但实际用于企业经营或投资。

这种行为一方面有助于满足企业融资需求,但另一方面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监管漏洞。

本文将对“户贷企用”进行法律分析,探讨其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应采取的规制措施。

一、法律界定关于“户贷企用”的法律界定,目前我国法律没有专门的规定。

一般来说,个人向他人借款,用于企业经营或投资属于“户贷企用”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中的规定,个人以个人名义借款,但实际用于购置房地产、投资企业或者其他经营用途的,应当属于商业借贷,适用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

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也可以通过签订借款协议等文书来规定借款用途和偿还方式,从而明确“户贷企用”行为的法律性质。

二、法律问题1. 合同效力问题当个人用于企业经营或投资的借款行为涉及合其合同效力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

但对于“户贷企用”行为来说,由于主张借款用途为企业经营或投资的个人并非企业法人,借款合同是否具有合同效力存在争议。

一些法学界认为,属于商业借贷的“户贷企用”行为应当适用公司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即使借款人并非企业法人,合同仍有效力。

也有法学界和法律实践中认为,由于实际借款用途与合同约定用途不符,可能对借款合同效力产生影响。

2. 法律责任问题在“户贷企用”行为中,如果因企业经营或投资出现亏损,导致借款无法按时偿还,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

借款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出借人是否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等问题。

如果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可能导致出借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对借款人进行强制执行等问题,也涉及到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处理。

3. 监管漏洞问题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主要职责是对金融机构开展监管,尚未对“户贷企用”等民间借贷活动进行明确规范。

公司向法人股东借款合法吗

公司向法人股东借款合法吗

公司向法⼈股东借款合法吗公司发展遇到问题问题,资⾦周转不过来,这时公司⽼板就会要求股东慷慨解囊,遭到了股东的拒绝。

于是就会退居⼆线,要求向股东进⾏借款,为⾃⼰争取更多帮助。

那么,公司向法⼈股东借款合法吗?针对相关问题奉贤律师做了详细介绍。

公司向法⼈股东借款合法吗可以向法⼈或股东借款,收据可以作为原始凭证作帐,分录为:借:现⾦,贷:其他应付款(或长期应付款)不能作为长期借款,长期借款是⾯对银⾏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才会受到法律保护。

“合法”是指借款程序、借款内容、借款⽤途、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等等。

例如,股东借款在不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应当经过全体股东同意,并履⾏法定程序;股东借款应当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并依法履⾏借款⼈的权利、义务,按期还本付息;股东借款额不应超过其股份数额;借款时间不应超过⼀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投资者个⼈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未⽤于企业⽣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计征个⼈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加强个⼈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年⼜未⽤于企业⽣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对于借款进⾏了必要的财务帐务处理;股东的借款不应当出现有损于其他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债权⼈利益的⾏为。

如果股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融管理、财务制度、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应该受到惩处。

所以,股东在公司成⽴后,如果违反法律规定,采⽤借款的⽅式被认定为抽逃出资,股东就要因为该⾏为不合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政责任,甚⾄是刑事责任。

公司向法⼈股东借款时候有店铺律师帮助,可以让协议更规范避免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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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借款的合法性当前,我国的金融法规禁止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

中国人民银行颁行的行
政规章——《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显然,我国以强制性规定的形式禁止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即使变相借贷融资也是被禁止的。

除上述法律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颁行的司法解释也否定了公司/企业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效力。

最高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为公司借贷行为答辩的一方往往会以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关于“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的相关规定作为否定《贷款通则》(此法律文件乃行政规章)禁止性规定的理由,但从各地法院的审判实例来看,基于保护金融秩序的考虑,法院通常不予支持此类理由,依然会确认企业借贷合同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在商务实践中,会出现一种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情况,即公司/企业作为联营一方,向与其他公司/企业共同建立的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

这种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方式,因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效力已被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否定,相关的联营合同也因此无效。

需要提示的是,虽然我国法律规范禁止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但允许公民与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

依据最高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只有以下四种情况才归于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至于公民与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利率,只要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依据最高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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