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2019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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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署办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署办规〔202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中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2022年5月27日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冰雪经济发展规划(2022—2030年)》《大兴安岭地区促进冰雪经济发展实施方案》,推动我区冰雪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兴安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构筑新优势、培育新动能,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及《黑龙江省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适用范围在大兴安岭地区依法注册登记,财务制度健全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的从事冰雪经济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相关机构。

二、支持内容(一)支持市场主体壮大1.支持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旅游集团20强”企业以及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上市企业来我区投资发展冰雪产业,对在我区新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向省申请营业收入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5000万元的,由行业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的,由注册地政府给予不超过营业收入1%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地区文旅局,各县(市、区)政府〕2.新设立的开发冰雪文化、冰雪体育、冰雪旅游、冰雪度假、冰雪装备等冰雪产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向省申请年营业收入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12•【字号】署办规〔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署办规〔2022〕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相关单位:现将《大兴安岭地区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2022年10月12日大兴安岭地区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统筹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和高考综合改革,全面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0〕33号),结合我区普通高中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深化育人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改革,坚决扭转片面应试教育倾向,切实提高育人水平,为学生适应社会生活、接受高等教育和未来职业发展打好基础,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工作目标全区普通高中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全面培养体系进一步完善,立德树人落实机制进一步健全。

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全面实施,选课走班教学管理机制基本完善,教育教学改革深入推进,科学的教育评价和考试招生制度基本建立,师资和办学条件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的格局逐步形成。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署办规〔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署办规〔202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中省直有关单位:《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2022年5月27日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黑龙江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黑龙江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规划(2022-2030年)》及《黑龙江省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聚集全区创意设计产业资源,培育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适用范围本措施适用于在大兴安岭地区注册登记、财务制度健全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并且符合国家、省和我区相关规定的创意设计企业。

企业要充分挖掘我区黑龙江源头文化、鲜卑文化、冰雪文化、红色文化、最北文化等区域特色文化,并结合高寒禁区、绿色食品、低碳环保、寒地测试、蓝莓及北药的独特资源优势,推进我区特色文化与现代文化有机融合,形成具有大兴安岭人文品格的工业设计、时尚设计、平面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广告设计及建筑设计等创意设计。

二、主要内容(一)壮大市场主体1.支持青年创意设计人才创新创业。

支持区内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完善仪器设备设施使用和共享机制,面向区内青年创意设计人才免费开放资源。

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创意设计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向金融机构申请固定资产贷款100万元以上的,可按照贷款利息实际发生额,申请省专项给予的不超过100万元的全额贴息,固定资产贷款低于100万元的,按照贷款利息实际发生额,向企业注册地政府申请全额贴息。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10•【字号】署办规〔2022〕16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署办规〔2022〕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大兴安岭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已经2022年行署第1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2022年10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障范围第三章门诊共济保障第四章个人账户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大兴安岭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1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44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

第三条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实行统筹共济;坚持平稳过渡,保持政策连续性;坚持协同联动,门诊保障机制与改进个人账户同步推进。

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卫计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卫计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卫计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情况说明第一部分:部门概况一、部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章。

负责协调推进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 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综合防控与干预,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医疗应急处置,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企业标准跟踪评价,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交流工作。

(四)负责组织拟定并实施全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五)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

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30•【字号】黑政办发[2003]22号•【施行日期】2003.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3]22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人事厅制定的《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省人事厅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为加快我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分配制度,逐步建立重实绩、重贡献、自主、灵活、激励的分配机制,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办发[2001]19号)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分配自主权,积极鼓励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逐步建立有利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和人尽其才的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事业单位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

二、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一)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

允许和鼓励职工以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收益分配。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收入分配要重实绩、重贡献,员工的收入与本人的岗位、业绩和实际效益挂钩,要合理拉开差距,对关键岗位和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倾斜。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大兴安岭地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大兴安岭地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大兴安岭地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17•【字号】•【施行日期】2018.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大兴安岭地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地林直、中省直各单位:根据相关单位人员变动实际和工作需要,按照省政务公开办要求,需对大兴安岭地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大兴安岭地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曹宪双行署常务副专员副组长:张柏林行署秘书长徐淬行署副秘书长、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主任成员:赵清行署林管局党组成员、行署公安局局长广远地委副秘书长、地直机关工委常务副书记周方中地委副秘书长、地区信访局局长王文玄地区税务局局长王闯行署文体广新局局长王洪丰行署水务局局长王树兴行署科技局局长申立山地区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付学军行署人社局局长边爱萍行署审计局局长吕久利行署物价局局长孙喜国行署发改委主任李中民行署商务局局长李丽荣地区编办主任李国兴行署工信委主任李毅行署统计局局长陈铁行署民政局局长杨卫东地委保密办主任张述志行署工商局局长张学禹行署司法局局长周勇行署旅游委主任郑学慧行署环保局局长姜兴林行署财政局局长姚波行署交通运输局局长段惠杰行署住建局局长高岭行署法制办主任崔玉兰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商兆海行署农业委员会主任矫吉峰行署国土资源局局长梁凤英行署卫计委主任董义行署安监局局长黄桂林行署教育局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由行署副秘书长、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主任徐淬(兼)任。

以上成员同时为省级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领导小组成员。

主要任务是:协调解决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信息公开和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部署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研究审议重大政策建议,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0.04.10•【字号】大署[2010]36号•【施行日期】2010.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大署〔2010〕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地林直、中省直各单位:现将《大兴安岭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和《大兴安岭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四月十日大兴安岭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招商引资是我区经济工作的第一要务,是举全区之力不断加强的长期性工作。

各县、区政府招商局(与商务局合署办公)负责组织、管理和推进本区域内的招商引资工作。

第二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区投资环境,加强为招商引资企业服务力度,调动国内外客商来我区投资办企业的积极性,在积极保护我区生态的前提下,引进更多战略投资者在我区建设大项目,带动我区六大特色产业的跨越式发展,提升我区经济发展水平,特制定本政策。

第三条凡在我区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或150万美元)以上的林产工业(指利用我区人造板资源进行木制品加工的项目)、绿色食品、兴安北药、特色养殖、生态旅游、矿产开发等我区六大特色产业建设项目,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国有、民营企业改造项目,新能源、新材料、绿色环保产业项目,与我区各级政府或企业签订15年以上合作期合同,并在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区缴纳各种税金的外来投资企业均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四条招商引资项目分为大、中、小三个类型。

大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0000万元及以上,或年产值5000万元及以上,或年缴税金1000万元及以上;中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5000万元及以上,或年产值3000万元及以上,或年缴税金500万元及以上;小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000万元及以上,年产值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缴税金200万元及以上。

2019年整理--黑龙江美丽富饶的大兴安岭

2019年整理--黑龙江美丽富饶的大兴安岭

黑龙江美丽富饶的大兴安岭朋友们:欢迎你们到大兴安岭地区游览观光。

10′,北纬50°10′~53°33′,南北长365公里,东西宽355公里,总面积8.46万平方公里。

大兴安岭可谓是天人的野生动植物园,森林中繁衍生息着黑熊、驼鹿等兽类50余种,榛鸡(飞龙)、野鸡等20余种,以及大马哈鱼等珍贵鱼类20多种,水獭、紫貂等毛皮珍贵的野生动物10语种。

有兴安杜鹃、野玫瑰、山芍药、黄芪、五味子等野生植物和中草药材400多种,构成了一个色彩斑斓的天然百草园。

大兴安岭地区是政企合一地区,目前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合署办公、现辖三县四区、十个林业局。

行政公署和林业集团公司所在地加格达奇是大兴安岭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和重要的交通枢纽,是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开放城市,素有“绿海明珠”、“林海码头”和“北国林都”之美誉。

全地区共有汉、满、回、朝鲜、鄂伦春、鄂温克、达斡尔等22个民族,54万人口。

大兴安岭以其独特的地缘优势,源远流长的历史文化,遍地宝藏的资源为历代旅行家和探险者所青睐,在大力发展社会注意商品经济,推进林区旅游业快速发展的今天,全区54万人民热情地欢迎您来大兴安岭旅游、观光、投资、考察。

祝您在大兴安岭旅行愉快。

目前,我们看到的修复后的教堂与当年教堂风格保持了一致,这矩形的洋葱头式典型的俄罗斯建筑的屋面形式,索菲亚教堂的蓬顶以主穹顶为轴心,分布与主穹顶的前后左右四个帐篷大小不一,装饰十分精美与主穹顶形成了主从结构,东正教同基督教的十字架相比,东正教十字架上方有一处平行略短的横杆,下方有一处倾斜的横杆。

在文化大革命年代,这座教堂曾经洗礼虔诚的教徒,这座曾经满载历时见证的文化遗产,竟然遭到了无情的洗劫,是教堂主体伤痕累累,七座乐钟全部遗失,六处十字架全部被拉倒,教堂面目全非,人去楼空。

后来教堂周围又建起乐商用住宅大楼,将教堂包围在里面。

$哈尔滨极地馆导游词·牡丹江雪堡导游词·大兴安岭导游词·漠河导游词$今天的哈尔滨建筑艺术馆里面市空的,已经没有牧师,也不再座礼拜,它作为独特的建筑来展示哈尔滨的风景,大家可以感觉到在阳光的辉映下,它将以独特的魅力和丰富的内涵迎接每一位来访游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绥化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行政复议管辖权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绥化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行政复议管辖权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绥化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行政复议管辖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1.21•【字号】黑政发〔1998〕7号•【施行日期】1998.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绥化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行政复议管辖权的通知(黑政发〔1998〕7号1998年1月21日)各行政公署,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绥化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行署)行政复议管辖权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署所辖县(市、区)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县(市、区)政府的上级行署受理。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署所属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该行署或省政府主管部门受理。

但是,法律、法规规定由本级政府受理的,由该行署受理;法律、法规规定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受理的,由省政府工作部门受理。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署所辖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县(市、区)政府或者上级行署的工作部门受理。

但是,法律、法规规定由本级政府受理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受理的,由该行署工作部门受理。

四、绥化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所属县(市、区)政府和行署工作部门在行政复议管辖方面发生争议的,由他们共同的上级行署或省政府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指定受理。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大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大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
【发文字号】大署办[2010]104号
【发布部门】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发布日期】2010.12.17
【实施日期】2011.0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随军家
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署办〔2010〕104号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驻军各部队,地林直、中省直各单位:
经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同意,现将《大兴安岭地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七日大兴安岭地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做好驻我区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对于进一步稳定部队干部队伍,促进军队和国防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我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非经济组织等,均应遵照有关法律、政策和本办法,积极接收妥善安置随军家属。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符合总政治部规定的随军条件,。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22.08.20•【字号】大署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大署规〔202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中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大兴安岭地区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2022年8月20日大兴安岭地区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推动外资企业落地,依据《黑龙江省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黑政规〔2021〕12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在大兴安岭地区内完成企业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奖励标准(一)资金到位奖励对在大兴安岭地区设立的当年有实际到位外资金额并且落地建设或经营的项目(含以前年度设立,本年有实际到位外资的以及增资项目;不含住宅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进行奖励。

对当年有实际到位外资且已经落地建设的项目,额度在1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折合人民币后)的2%予以奖励。

同一投资主体在我区投资多个项目,单个项目达不到奖励标准的,可将多个项目视为一个项目,其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由该投资主体不同项目当年实际利用外资加和计算,并由该投资主体选择其中一家在我区注册投资企业作为奖励申报企业。

单个项目达到奖励标准的,由投资方自主选择分开式或加总式奖励,不重复奖励。

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二)高能级项目奖励1.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我区新设立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类金融业项目)且当年有到位外资金额的项目;对跨国公司在我区新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经审核认定并当年有到位外资金额的项目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奖励。

大兴安岭地区

大兴安岭地区

大兴安岭地区野生动物系属古北界、东北亚界、大兴安岭亚区。全区已普查出鸟类16目,40科,250种,其 中雀形目119种,占47.6%,非雀形目131种,占52.4%;夏候鸟有赤麻鸭、绿头鸭、极北柳莺等148种;冬候鸟有 朱顶雀、灰喜鹤等11种;留鸟有黑嘴松鸡、花尾榛鸡、乌林鸮等46种;旅鸟有大天鹅、花脸鸭等45种。全区普查 出兽类6目,16科,56种,主要有紫貂、貂熊、棕熊、猞猁、原麝、马鹿、驼鹿、狍、野猪、狼、狐、貉、雪兔、 黄鼬、水獭、松鼠、飞鼠、花鼠等。其中国家一类保护动物有紫貂、貂熊、原麝等,二类保护动物有棕熊、猞猁、 马鹿、驼鹿、雪兔等。全区普查出鱼类17科,43种,主要有大马哈鱼、细鳞鱼、哲罗鱼、鳇鱼、鲟鱼、乌苏里白 鲑、黑龙江茴鱼、狗鱼、青鱼、雅罗鱼、草鱼、赤眼鳟、鲶鱼、凌源犸、江鳕、青纩、泥鳅、鳜鱼、黑龙江巽鱼、 鳙鱼、黑龙江鲤、鲢鱼、银鲫、棒花鱼、华雩、湖瘛、银固、长春鳊、蒙古红珐、彩石鲋等。全区普查出两栖动 物有中华蟾蜍、无斑雨蛙、黑龙江林蛙等2目4科7种;有龙江草晰、丽斑麻晰、白条锦蛇、红点锦蛇和蝮蛇等2目 3科7种。
2021年,大兴安岭地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农户)比上年增长7.3%。第一产业投资增长32.1%;第二产业投 资增长2.1%;第三产业投资增长6.7%。从经济类型看:国有投资下降7.6%,民间投资增长106.3%。全年施工项目 个数下降6.9%,新开工项目个数下降26.0%。
财政收支。全年实现全口径财政收入万元,同比增长3.1%。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万元,同比下降2.5%。 在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各项主体税种中,国内增值税完成万元,同比增长2.5%。企业所得税完成5607万元,同比 下降36.4%。个人所得税完成1714万元,同比下降12.6%。公共财政预算支出万元,同比增长1.9%。其中:社会 保障和就业支出增长11.2%;医疗卫生支出增长40.1%;城乡社区事务支出增长94.7%;农林水事务支出下降4.8%; 公共安全支出下降7.1%;教育支出下降2.9%。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地级统筹及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地级统筹及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地级统筹及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2•【字号】•【施行日期】2015.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大兴安岭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地级统筹及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全区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提升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69号)和黑龙江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55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快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基本原则,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现行政策框架的基础上,建立起全地区范围内的统筹管理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能力和待遇水平。

二、目标任务和实施范围(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1. 目标任务:从2015年12月31日起实行医疗保险地级统筹,实现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基金分级管理地级调剂总控的“四统一分一调控”的管理办法,2017年全区实行基金统收统支统一管理。

2. 实施范围:大兴安岭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

3. 主要内容:(1)统一筹资标准。

从实施地级统筹之日起,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等统一按地区制定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县(区)、林业局是医疗保险费征缴的责任部门,应依据社会保险法将医疗保险费足额征缴到位。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1.09.02•【字号】大署办[2011]71号•【施行日期】2011.10.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大署办〔2011〕71号)地直各单位:《大兴安岭地区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大兴安岭地区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和《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由各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公布日期】2010.11.30•【字号】大署[2010]13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大署〔2010〕1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地林直、中省直有关单位:《大兴安岭地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9日行署、林管局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十一月三十日大兴安岭地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抑价格的调控机制,保障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安定困难群众生活,避免因价格异常波动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精神,依法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增强价格调控监管能力。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28号)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价格调节基金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主要经济手段,是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境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大兴安岭地区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由主管物价工作的行署、林管局领导任组长,物价、财政、审计、地税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各县、区也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

第五条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重大事项由地、县(区)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决策,地、县(区)组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中心(设在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调中心),具体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日常业务工作。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2.06•【字号】署办规〔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大兴安岭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2022年12月6日大兴安岭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适用范围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行署指挥部组成2.1.1行署指挥部职责2.1.2成员单位职责2.2行署指挥部办公室2.3现场指挥部2.4专家组组成及职责2.5应急联动机制3预防和预警信息4事故分级4.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4.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4.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5应急响应5.1分级响应机制5.2事故报告5.3指挥与协调5.4信息发布6后期处置7医疗卫生保障8宣传教育9责任追究10预案管理10.1培训演练10.2预案施行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规范大兴安岭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高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组织、指挥、协调、处置的能力,建立高效、严谨、规范的应急处置机制。

1.2适用范围(1)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高等级公路及国、省主干道路中断交通造成严重后果的。

(2)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3)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发生泄漏、爆炸、燃烧的道路交通事故或公路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4)发生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行署指挥部组成行署成立由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副专员任指挥长,行署分管副秘书长、地区公安局分管领导和事故发生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地委宣传部、地委网信办、军分区战备建设局、地区教育局、地区公安局、地区民政局、地区财政局、地区生态环境局、地区交通运输局、地区农业农村局、地区卫健委、地区应急管理局、行署外事办、大兴安岭银保监分局和事故发生县(市、区)政府分管安全、应急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的行署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指挥部(以下简称行署指挥部)。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正文:----------------------------------------------------------------------------------------------------------------------------------------------------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为贯彻落实2019年8月26日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要求,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黑政函〔2020〕71号),现将调整后的大兴安岭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自2020年10月1日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本通告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二、2020年9月30日以前(含2020年9月30日),已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征收土地补偿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落实。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补偿,70%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补助,30%用于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等。

四、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

过渡期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征收土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切实做好调整完善前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衔接工作,确保平稳有序过渡。

五、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发布的《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实施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署办函〔2016〕5号)自 2020 年 9月 30 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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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2019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情况说明目录第一部分:部门概况一、部门职责二、机构设置三、人员构成第二部分:部门决算情况说明一、部门决算与预算数对比增减变化说明二、部门决算与上年决算数收支增减变化说明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四、三公经费支出及变化情况说明五、政府采购情况说明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第三部分:预算绩效情况说明第四部分:名词解释第一部分:部门概况一、部门职责(一)研究提出全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承担粮食安全专员责任制考核工作组日常工作。

(二)负责全区粮食流通宏观调控工作。

组织指导全区粮食购销,落实国家政策性粮食购销政策。

负责粮食市场、粮食质量安全、原粮卫生的监测预警和信息工作。

提出全区粮食储备计划,管理地方粮食储备,负责地级储备粮行政管理。

(三)协调推进粮食产业经济发展。

负责制定粮食加工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指导全区粮食产品市场营销、品牌建设。

开展粮食对外合作与交流。

(四)拟订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管理粮食流通设施国家和省投资项目,统一负责地级粮食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五)组织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

组织实施全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六)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

组织实施国家粮食流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粮食质量标准。

拟订粮食有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

负责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七)负责驻我区部队用粮、救灾粮等政策性用粮的供应管理。

(八)完成地委、地区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

1、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2、加强市场分析预测和监测预警,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强化动态监控,提高粮食储备防风险能力,增强粮食储备在稳定社会预期、引导市场方面的作用。

(十)有关职责分工。

与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职责分工。

地区发改委与地区粮食局会同地区财政局研究拟订地级储备粮总体方案,由地区粮食局负责组织实施。

(单位详细填入,注意格式排版。

全文3号字,第一行标题宋体,第二行标题楷体,正文仿宋,下同)二、机构设置本局系行政机关大下设2个事业单位:大兴安岭地区粮油检验监测站、大兴安岭地区盐务管理局,财务核算均在行署粮食局。

三、人员构成行署粮食局2019年末实有在职人数18人,离休2人,退休65人。

本年人员变动情况,1人由在职转入退休,退休人员病逝5人。

第二部分:部门决算情况说明一、部门决算与预算数对比增减变化说明2019年度部门决算总收入956.5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39.57万元,其他收入117,03万元。

2019年年初预算数为998,35万元,减少41,76万元;减幅4.18%,主要原因是人员的减少。

2019年度部门决算支出合计915.4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82.32万元,项目支出333.08万元。

2019年年初预算数为998.35万元,减少82,95万元;减幅8.3%,主要原因是项目支出45%。

二、部门决算与上年决算数收支增减变化说明(一)收入情况2019年度决算收入总额956.59万元,2018年度决算总收入763.85万元,同比增192.74万元,增幅25,23%;主要原因是有项目收入。

其中: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入839.57万元,同比增加24,31%。

(二)支出情况2019年度决算支出总额915.40万元,2018年度决算总支出692.70万元,比上年部门决算增减222.7万元,增幅32.15%。

基本支出582。

32万元,比上年减少8.06%;(1)人员经费支出540.89万元,比上年减少9.38%,原因是退休人员减少(2)日常公用经费支出41.42万元,比上年增幅13.48%,原因是办公用房取暖的增加。

项目支出333.08万元,比上年增加461.4%,原因是支付省拨专项设备购置款形成。

按支出功能分: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粮油物资储备支出699.5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84.92万元;医疗保障支出11.7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9.18万元。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2019年度部门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安排41.42万元。

2019年度部门决算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1.42万元,其中:办公费1.24万元、印刷费0万元、咨询费0万元,手续费0万元、水电费0万元、邮电费2.38元、差旅费8.98万元、培训费0.13万元、会议费0.55万元、福利费4.21万元、工会经费2.92万元、维修(护)费0.72万元、租赁费0.07万元、劳务费0.05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0.77万元、专用材料费0万元、专用燃料费0万元、取暖费3.61万元、物业管理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16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4.64万元、办公设备购置费0万元等。

2019年度决算数与2019年度预算数相比较增加85.33万元,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丧葬费的影响。

2019年度部门决算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1.42万元,2019年度决算与2018年度决算相比增加4.72万元,主要原因是新增办公用取暖费。

四、三公经费支出及变化情况说明2019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合计1.16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团组数为0个,人数为0人,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数0台,公务用车保有量1台;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为1.1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16万元。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0次,人数为0人,公务接待费支出0万元。

(四)“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2019年度三公经费1.16万元,与2018年度决算数相比较,增减0万元,主要原因持平。

五、政府采购情况说明2019年度政府采购计划金额是0万元,实际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比采购计划增减0万元,增减幅0%。

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2019年国有资产年初总额507,97万元。

其中:房屋107万元、车辆25万元,其他固定资产375,97万元;无形资产0万元。

2019年国有资产年末总额645.95万元,其中:房屋107万元、车辆25万元,其他固定资产513.95万元;无形资产0万元。

本年增加国有资产137.98万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部门(单位)共有车辆1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其他用车主要是……;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第三部分:预算绩效情况说明(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我部门组织对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评价,其中,一级项目0个,二级项目0个,共涉及资金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0%。

组织对2019年度0个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评价,共涉及资金0万元,占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0%。

我单位本年度内无预算绩效评价项目。

(二)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绩效自评得分为0分。

全年预算数为0万元,执行数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

我单位本年度内无预算绩效评价项目。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定额公用支出。

一是人员经费,具体包括工资、津贴及奖金、医疗费等基本支出;二是定额公用经费,具体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日常维修费、交通费、福利费、定额接待费等。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项目支出。

包括出国费、会议费、办公用房维修租赁、购置费(包括设备、计算机、车辆等)、干部培训费、执法部门办案费、信息网络运行维护费等项目支出。

三、机关运行经费: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四、“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

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以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等支出。

五、财政拨款收入(补助)、财政专户资金、政府性基金收入:财政拨款收入(补助)反映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包括经费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非税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财政专户资金指指事业单位按照省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收取的缴入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入指纳入基金管理或参照基金管理,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六、上年结转和结转下年: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一般公共服务: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九、住房公积金: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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