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仲裁中的证据制度
仲裁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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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基本制度仲裁基本制度是指在民事、商事等纠纷中,当事人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调解、裁决的一种制度。
它是一种非诉讼的解决纠纷方式,具有快速、简便、经济、保密等优点,被广泛应用于国内外各种领域。
一、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仲裁活动的机构。
我国的仲裁机构主要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仲裁院、各省市仲裁委员会等。
这些机构都是由政府或者行业协会等组织设立的,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仲裁协议的签订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或者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协议,约定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解决。
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且具有法律效力。
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当事人应当明确仲裁机构的名称、仲裁程序、仲裁庭的组成等内容。
三、仲裁程序的开展仲裁程序是指仲裁机构在接受仲裁申请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解、裁决的过程。
仲裁程序一般包括仲裁申请、仲裁受理、仲裁庭组成、听证、裁决等环节。
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提交证据等。
四、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是指仲裁机构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的解决纠纷的决定。
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同等的效力,可以强制执行。
当事人应当在仲裁裁决作出后的15日内履行裁决,否则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仲裁制度的优势相比于诉讼制度,仲裁制度具有以下优势:1.快速:仲裁程序一般比诉讼程序更加简便,可以更快地解决纠纷。
2.经济:仲裁费用相对较低,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成本。
3.保密:仲裁程序和裁决都是保密的,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机密等敏感信息。
4.灵活:仲裁程序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进行调整,更加灵活。
六、仲裁制度的适用范围仲裁制度适用于民事、商事等各种纠纷,包括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等。
在国际贸易中,仲裁制度也被广泛应用,因为它可以避免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冲突。
七、仲裁制度的发展趋势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仲裁制度的应用范围和重要性也越来越大。
未来,仲裁制度将更加注重专业化、国际化和数字化,以更好地服务于当事人的需求。
关于仲裁证据认证的方式
![关于仲裁证据认证的方式](https://img.taocdn.com/s3/m/7e89893e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20.png)
关于仲裁证据认证的方式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那么你对仲裁证据认证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仲裁证据认证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仲裁证据认证的方式由于仲裁中的证据认证活动的特殊性,仲裁员对证据的审查认证广泛采用仲裁推定、仲裁认可以及运用经验规则等方式。
1、仲裁推定规则仲裁推定与诉讼中的推定有一定的相似性,都要求案件的裁判者根据当事人已经提供或拒绝提供的证据,推定某项事实的存在并依此作为判断案件的证据。
但与诉讼不同,推定规则在仲裁中的运用有其必然性与可行性,该规则不仅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也有利于仲裁效率的提高。
推定的运用最能彰显仲裁员的智慧,它要求仲裁员在认为恰当时毫不犹豫地运用它;在他认为不恰当的时候拒绝适用。
虽然仲裁法中没有关于推定规则的特别规定,但却要求仲裁员基于自己的判断来决定推定是否可被当作证据加以运用。
例如,在英国1922年的Ritchv.Jack一案中,仲裁庭指出:“如果当事人有排除证据法规则适用的协议或可推定的意图,那么严格的民事证据法规则就不适用于仲裁程序。
本案中的当事人约定以书面方式进行仲裁,仲裁庭便据此推定当事人已放弃一部分或全部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的证据法规则。
”《国际律师协会有关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第9条第4款也指出:“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未能出示被请求出示的文件资料,且对于出示请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不能出示任何仲裁庭要求出示的文件资料,仲裁庭可以推断此文件资料与该方当事人利益相悖。
”在一起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一位仲裁员就其作出的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推定做出如下解释:本案被申请人认识到应向仲裁庭提交董事会会议记录,但却不向仲裁庭提交构成董事会会议记录组成部分的董事会报告。
据此,仲裁庭被迫推定,该报告一经提出,即产生对被申请人不利的证据效果。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调查取证与证据保全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调查取证与证据保全](https://img.taocdn.com/s3/m/a2d531a0b9f67c1cfad6195f312b3169a451ead7.png)
证据保全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
证据保全必须依法进行,遵守法定程序和 规定,确保保全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证据保全应当及时采取,避免证据的灭失 或损坏,确保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能够充 分利用证据。
保密性原则
费用合理原则
在证据保全过程中,应当严格保密,确保 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被泄露。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当支付合理的费用 ,仲裁机构或法院在裁定费用时应当考虑 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保全措施的必要性。
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证据
仲裁庭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案件相关的所有文件和证据,包括书面 文件、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
仲裁庭有权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仲裁庭有权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包括查看现场、询问相关人员、检 查物品等。
仲裁庭有职责确保调查取证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调查取证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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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原则
调查取证必须依法进行,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侵犯 他人合法权益。
客观性原则
调查取证应当客观、全面 ,不得片面或主观臆断。
保密性原则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 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 密和个人隐私,避免泄露 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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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调查取证
仲裁庭的权力与职责
对未来国际商事仲裁中调查取证与证据保全的展望
进一步完善国际商事仲裁 规则和程序
随着国际商事交往的不断深入 ,未来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和程 序将不断完善,为调查取证和 证据保全提供更加明确和具体 的指导。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各国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合 作与交流将进一步加强,共同 推动调查取证和证据保全制度 的完善与发展。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433599ad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13.png)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民事权益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法调查、审理、执结的法律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证据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诉讼双方来说,有关证据的规定和运用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负。
一、证据的定义和分类证据是指为了证明案件事实真伪而提供的各种材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根据性质和形式的不同,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证明主张的事实本身的证据,如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双方当事人的书面协议等。
而间接证据则是通过推理、归纳或其他方式间接证明主张事实的证据,如证人的口述证词、鉴定人的鉴定意见等。
二、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诉讼参与人有义务收集、提供证据,法院也有权利依法调取证据。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各方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证据保存的方式包括书面、电子和物证保存等。
其中书面证据的保存主要通过提交书证和律师代理的形式进行,电子证据则可通过存储设备或网络传输途径保存。
在诉讼过程中,各方还可以申请证据保全措施,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保存完整。
三、证据的要件和推定证据的要件是指证据的基本条件,包括合法性、充分性和重要性。
证据合法性要求证据的来源合法、收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充分性要求证据的内容充分、能够证明争议事实的真实性;证据重要性要求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密切关联,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力。
在民事诉讼中,还存在证据的推定规则。
证据的推定是指通过已经证明的事实,推定还未证明的其他事实的规则。
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一些具体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人们的正常推理,推定某个事实的存在。
四、证据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各方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提供与自己主张相一致的证据,以便法院审理、认定事实真伪。
原告在起诉时需要提供其主张的证据,被告可以进行辩解,并提供反驳证据。
同样,被告也可提出反诉并提供与反诉相关的证据。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收集与鉴定原则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收集与鉴定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fb88dca7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32.png)
。
技术鉴定法
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证据进行检 验、分析和判断,提供科学、准
确的鉴定意见。
证据鉴定的注意事项
保持独立性
鉴定人员必须保持独立地位,不受任何一方的控 制和影响,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遵守程序规定
在证据鉴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程序规定 ,确保鉴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证据的收集应客观、公正,避免主观 偏见和倾向性,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 可信度。
全面性原则
证据的收集应尽可能全面,涵盖与案 件相关的各个方面,以便仲裁庭能够 全面了解案件事实。
证据收集的方法与技巧
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通过询问当事人和证人,了解案 件事实和争议焦点,获取口头证 据。
现场勘验
对于涉及物证或现场情况的案件 ,可以进行现场勘验,记录现场 情况并提取相关证据。
充分披露信息
鉴定人员应充分披露可能影响鉴定结果的相关信 息,以便当事人全面了解鉴定过程和结果。
04
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收集与鉴 定的挑战与对策
Chapter
跨国文化差异对证据收集与鉴定的影响
证据认知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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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国家文化背景导致对证据的认知和重视程度不同,可能影
响证据的收集与鉴定。
语言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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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仲裁涉及多种语言,语言理解和翻译问题可能影响证据的
合理、公正的证据收集与 鉴定原则有助于保障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公正性体现
证据收集与鉴定的公正性 直接影响仲裁结果的公正 性,是仲裁制度公正性的 重要体现。
02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收集
Chapter
证据收集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
一般来说证据规则包括哪些
![一般来说证据规则包括哪些](https://img.taocdn.com/s3/m/35a1a0ee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171b055.png)
一般来说证据规则包括哪些证据规则是法律领域中的基本法则,用于确定何种证据可以被法庭接受,并决定其在案件中的重要性和信用度。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证据规则:1. 见证规则(Rule of Witness):根据这一规则,只有在庭审上出庭作证的证人所提供的证据才能被接受。
证人必须在法庭上将自己所见、所闻和所知提供给法庭。
2. 公证规则(Rule of Authentication):根据这一规则,证据必须经过公证或其他合法的认证程序,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例如,文件证据可能需要由公证人签署或在公证人的见证下签署。
3. 法定规则(Rule of Statute):法律规定了一些特殊类型的证据,例如书面文件、合同、登记文件等。
根据这些法定规则,这些特定类型的证据可以在法庭上直接接受,并被认为是可靠和可信的。
4. 口证规则(Rule of Oral Evidence):根据这一规则,除非法律特别规定,否则只有口头证据才能被接受。
口证据是指由证人在法庭上根据记忆、经验或个人知识提供的证据。
5. 同等规则(Rule of Parity):根据这一规则,法庭必须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
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其中一种证据,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应该有同等的权利提供类似的证据。
6. 足迹规则(Rule of Best Evidence):根据这一规则,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法庭通常会要求提供最可靠的证据。
例如,在证明一些文本内容时,法庭通常会要求提供原始文件,而不是复印件或口头描述。
7. 不当证据规则(Rule of Inadmissible Evidence):根据这一规则,一些类型的证据在法庭上是不允许被接受的。
这些类型的证据可能因为其不可靠性、不道德性或法律禁止而被排除在外。
8. 相关性规则(Rule of Relevance):根据这一规则,法庭只允许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被接受。
如果一些证据对于案件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法庭可能会排除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cc3285c3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67.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2.25•【文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据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一、当事人举证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四、质证五、证据的审核认定六、其他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仲裁制度
![仲裁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6eac2c88a58da0116c1749d0.png)
仲裁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
仲裁的三项基本制度
协议仲裁制度: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仲裁自愿的体现,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委员 会受理仲裁、仲裁庭对仲裁案件的审理和解决,都必须以当事人依法订立的仲裁 协议为前提。
或裁或审制度:仲裁和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只能选用其中一 种。
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 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要求采取财产保全及/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转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及/或证据所 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出保全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 保全
和裁决案件的依据。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以
及合同成立后未生效、被撤销等,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
前提出。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一方请求仲
审查与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 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为保证仲裁程序顺利进行、仲裁案件公证审理以及仲裁裁决有效执行,当事人有 权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当事人提起财产保全及/或证据保全的申请,可以在仲裁程序开始前,也可以在 仲裁程序进行中
东盟国家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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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 负有举 证 的义务 , 新加 坡 、 文莱、 马 来 西亚 、 印尼 、 越南、 柬 埔寨 、 老挝 等 国的仲 裁 法规 定仲 裁 庭在 必要 时 可以 自行 调 查取证 , 新 加坡 、 文 莱、 菲律 宾 、 马来 西 亚 、 泰 国、 越 南和 柬 埔 寨 等 国的 仲 裁 法还规 定 当事人 或仲 裁庭 还 可 以请 求 法院协 助取 证 。 关键 词 : 东盟 国家 ; 国际商事 仲裁 ; 证据 制度 中 图分类 号 : D 9 1 5 . 7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7— 7 1 1 1 ( 2 0 1 3 ) 0 4— 0 0 4 2— 0 6
。
本文拟对东盟各国国际商事仲裁 中的证
据 制度 进行 归纳 和 比较分 析 。
基金项 目: 云南省 2 0 1 2年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 目“ 东盟 国家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 比较研 究” ( Y B 2 0 1 2 0 4 6 ) 。 作者简 介 : 石现明 ( 1 9 6 8 一) , 男, 法学博 士 , 副教授 , 研 究方 向: 国际法学 和法学 方法论。
o r r e q ue s t c o u r t s t o a s s i s t i n c o l l e c t i n g e v i d e nc e i f n e c e s s a r y . Ke y wo r ds:AS EAN c o u n t ie r s ;i n t e na r t i o na l c o mme r c i a l a r b i t r a t i o n;e v i de n c e r u l e s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6e7d555f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06.png)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规定民事诉讼中,证据质证是诉讼过程中非常关键的环节。
通过证据的质证,可以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公正性,为法官作出正确的判决提供依据。
在我国,证据质证的规定既涉及到对证据的获取和保存,又涉及到对证据的出示和质证程序。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规定进行探讨。
一、证据的获取和保存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通过各种方式获取证据。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的获取包括以下几种途径:1. 书面证据:书面证据是指以书面形式记录并能够证明案件中某个事实的证据,包括合同、协议、信函、会议记录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备案、保管、邮寄等方式获取书面证据,并要在合适的时机将其出示给法庭。
2. 物证:物证是指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具体物品,如衣物、物品、照片、录音等。
当事人应当保存好物证,确保其完整和真实性,并在需要时出示给法庭进行质证。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第三人通过口头陈述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
当事人可以通过询问证人、录音、录像等方式获取证人证言,并在庭审过程中对证人进行质询和质证。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由具有专门知识和技术的鉴定人对案件事实作出的结论。
当事人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出示给法庭。
二、证据的出示和质证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对证据进行出示和质证。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的出示和质证程序如下:1. 出示证据:当事人应当在程序规定的期限内将自己掌握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法庭,同时需保留一份副本给对方当事人。
对于难以提供书面形式证据的,可以向法庭申请出示原件。
法庭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要求当事人提供特定的证据材料。
2. 证据质证: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对已经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质证的形式可以是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鉴定等。
对于书面证据,可以通过宣读、出示原件或者证人证言等形式进行质证。
质证时,当事人可以对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等方面进行质询。
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取证规则
![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取证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9d47c841be1e650e52ea9942.png)
译文仅供参考。
如有不一致,应以本规则英文本为准。
国际律师协会国际商事仲裁取证规则(1999年6月1日正式通过)前言1.《国际律师协会国际商事仲裁取证规则》(“IBA证据规则”)旨在高效经济地规范国际商事仲裁(特别是涉及不同法律传统下的当事人的国际商事仲裁)的取证问题。
本规则拟对当事人进行仲裁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机构或临时仲裁的仲裁规则进行补充。
2.当事人和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中全部或部分采用IBA证据规则,也可以酌情修改规则或以规则为指导安排程序。
本规则无意限制国际仲裁的灵活性优势,当事人和仲裁庭可以根据每件仲裁案件的特定情况自行对本规则进行修改。
3.本规则鼓励仲裁庭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向当事人指出其认为对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关联性和重要性的问题,包括需要作出初步决定的问题。
4.取证应当遵循的原则是,每一方当事人在任何证据听证会前的合理时间内都有权获知其他当事人所依赖的证据。
第1条定义在IBA证据规则中:“仲裁庭”指一名独任仲裁员,或是由多名仲裁员组成的,采取多数决定制或其他方式作出有效决定的小组;“申请人”指启动仲裁程序的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以及通过合并审理或其他方式成为仲裁提起人的共同当事人的任何当事人;“文件材料”指以纸面、电子、音频或视频方式,或以任何其他贮存或记录信息的机械或电子方式记录的书面材料;“证据听证会”指仲裁庭听取口头证据的听证会,不论是否在连续的时间里举行;“专家报告”指仲裁庭或当事人指定的专家依据IBA证据规则作出并提交的书面报告;“一般规则”指当事人进行仲裁所依据的机构仲裁或临时仲裁的规则;“当事人”指仲裁案件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当事人指定专家”指由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专家证人;“出示请求”指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仲裁庭指令另一方当事人出示文件资料的请求;“被申请人”指申请人权利主张所针对的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以及通过合并审理或其他方式成为该等主张所针对对象的共同当事人的任何当事人,包括提出了反请求的被申请人;“仲裁庭指定的专家”指仲裁庭指定的、就仲裁庭提出的特定问题向仲裁庭汇报的个人或组织。
民诉法关于证据的规定
![民诉法关于证据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2fe2612f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705de67.png)
民诉法关于证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方面的基本法律。
该法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合法、公正、公平的审判。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证据是指当事人或其他人用以证实其提出的事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等能够作为判断事实真伪的材料。
证据的目的在于确立将要判断的事实,因此,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民诉法》明确要求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的证据类型。
法定的证据类型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按照法定的证据类型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其次,《民诉法》规定证据的提供必须具备真实性。
有关证据必须能够真实反映事实,并且其内容完整、准确、可信。
对于书证、物证等物质证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保管,保持原样,不得破坏或更改。
对于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口头证据,法院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和质证。
此外,《民诉法》还规定了证据的提交、质证和认定程序。
当事人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交证据,并对对方的证据提出质疑。
法院会根据法定的质证程序,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核和质证,同时可以依法采集调取相关的证据。
对于证据的认定,法院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合理分析和判断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量。
最后,《民诉法》还规定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证据不得采纳的原则。
即证据必须合法获取,不能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同时,证据还需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密原则,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是为了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这些规定的实施可有效保障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顺利进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民事证据规则
![民事证据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df7a212c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50eccc2.png)
民事证据规则民事诉讼案件解决中,证据是重中之重。
判断认定一方事实的关键,就在于足够的、有力的证据的支持。
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民事诉讼中,无证据,不予信;有证据,未尽用,不予调查。
”各种民事行为的发生,均需要足够的证据来支持,以保证民事关系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因此,民事证据规则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就以民事证据规则为核心,对民事证据制度进行详细说明。
一、民事证据规则的概述民事证据规则,主要是指民事诉讼中证据合法性、有效性、可靠性依据什么样被接受,什么样不被接受,以及如何运用证据,其中证据的分类、证据的准许性、证据的评价、证据的排序、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据的有效性,以及无法出具的证据的处理过程的法律规则统称。
二、民事证据规则的内容(一)证据的分类民事证据,一般包括书证、人证和物证三类。
书证一般有来往信函、收据、合同书等;人证一般有证人证言、被诉方证明书等;物证包括文书证件、物品等等,这些都是民事证据的基本内容。
(二)证据的准许性证据准许性,指的是证据有没有被法律认可,且能否被法院接受,以及作为证据的事实有没有被法律认可作为有效证据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准许性的规定。
它规定:民事证据以事实为根据,以证明有关事实的物证、书证和人证,均被法律认可为有效的证据,提供给法院以便判决。
(三)证据的评价证据的评价,是指证据的有效性,其主要是指证据的权威性、关联性、特征性以及可靠性等主要特征。
(四)证据的排序证据的排序,一般按照证据的有效性大小来进行排序。
从有效性角度看,书证、人证和物证三类证据是彼此间有本质区别的。
书证有其本身的客观性和可靠性,但书证本身不能独立立足,必须结合人证证明以及配合物证。
(五)证据的可靠性证据的可靠性,即它的可信度。
一般而言,可靠的证据包括:证据的有效性和可信度,以及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证据的客观性和清楚性,及证据的客观实力和相关性,及证据的证明价值等。
(六)证据的有效性证据的有效性,即它能够反映事实的真实性,承担起责任证明的能力,其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证据的准许性,二是证据的有效性,三是证据的有效性。
仲裁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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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仲裁制度概述一、仲裁和商事仲裁1、仲裁(居中公断):发生争议的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适用于多个领域,民商事仲裁较为普遍。
劳动争议则先仲裁,才能诉讼。
2、商事仲裁:对商事争议进行的仲裁。
二、仲裁制度的特点和优点1、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共性与区别:(1)共性:①立法上,同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②仲裁裁决与民事诉讼的终审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③仲裁与民事诉讼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民事诉讼对仲裁起着协助保障的作用,仲裁过程中离不开法院的协助、支持,eg:证据、强制力;仲裁对诉讼起补充作用。
(2)区别:①两者性质不同。
仲裁机构是民间机构,其裁决不是国家意志的体现;②两者对案件管辖权取得的依据不同;③适用的程序规则不同;④实行的具体制度存在差异。
仲裁以公平为基本规则,除非当事人同意;⑤两者的审级不同:仲裁是一裁终局。
2、仲裁与调解的共性与区别:(1)共性:①非官方性质的机构解决纠纷;②程序灵活、简便、省时、快捷。
(2)区别:①调解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仲裁要严格遵守规则进行;②调解协议是双方的合意体现,仲裁裁决不一定是双方合意的体现;③调解协议与仲裁裁决的效力不同。
3、商事仲裁与行政仲裁的区别:(1)性质上;(2)效力上;(3)行政仲裁作出后还可以复议。
4、仲裁的特点与优点:(1)仲裁具有当事人自愿、自主的特征;(2)仲裁具有民间性、独立性;(3)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性;(4)专门仲裁,更为客观公正;(5)程序简便、方式灵活、温和、?;(6)仲裁具有保密性。
三、仲裁的类型:1、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以是否存在常设的仲裁机构来划分;2、友好仲裁和依法仲裁:以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实体规范不同来划分;3、国内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以争议的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来划分;4、民间仲裁与行政仲裁:以仲裁机构的性质来划分。
四、仲裁的性质:1、关于仲裁制度性质的争议与分析(1)契约说: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2)司法权说:国家审判权的一部分;(3)混合说:仲裁来源于当事人的契约,但是不能超出法律的体系;(4)自治说:仲裁是商业社会自发形成的规则,是商人实践中摸索的结果;(5)准司法权说:仲裁权来源于国家法律的确认和当事人的授权,当事人授权要符合国家法律范围。
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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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ersity is an inevitable process of growth. People who can accept adversity bravely will grow stronger day byda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是怎样的1、仲裁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仲裁活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对仲裁庭查明案件事实,2、整个仲裁活动包括两种判断:其一是事实判断,其二是法律判断。
事实判断的手段是证据,法律判断则以事实判断为前提。
3、证据制度是仲裁活动的核心和基础。
我国民商事仲裁证据制度主要体现在仲裁法和有关仲裁规则中。
法律在现在社会中无处不在。
不光个人,国际上的矛盾冲突也有它特定的解决程序。
国际上的矛盾,分歧如何解决的呢?国际商事仲裁的评剧规则又包括哪些呢?下面在下文中为你解答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1、文件证据向仲裁庭提交证据的第一种方法是文件证据。
根据《国际律师协会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取证规则》(以下简称《IBA证据规则》)。
这里所涉及的“文件”指的是各类书面材料,无论是记录于纸张、电子方式、录音或录像,或任何其他机械电子方式储存或记录的资料。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有关任何事实问题所能提交的最好的证据,几乎总是包含在产生争议的事件当时存在的文件之中。
国际仲裁庭倾向于依赖证明文件的理由并不难理解。
因为证明文件的提交更加容易,且费时更少。
.当交叉询问不被认为是一种可靠的检验证人证据的方法时,同期证明文件的证据分量,明显较因对方律师缺少专家意见或仲裁庭审过程中的时间不足而不能得到有效的抗辩予以检验口头证据的分量要更具有实质性。
但是,国际仲裁庭主要依据同期证明文件中所包含证据的这种做法的主要理由,是因为所谓“最佳证据规则”主要适用于证据的分量,而非可采纳性,而同期证明文件的证据总是被认为具有主要的分量。
当然,文件的真实性应当在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时可以得到证明,但是,除非有特殊的理由要求出示原件;否则,通常不必出示原始文件或经证明的副本。
律师代理民商事仲裁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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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民商事仲裁业务指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商事纠纷的数量也日益增多。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提高司法效率,我国引入了仲裁制度。
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应用。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承担着代理当事人参与仲裁的重要角色。
本文将就律师代理民商事仲裁业务进行一些指引。
首先,律师在代理民商事仲裁业务中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仲裁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律师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深入的了解。
律师应熟悉仲裁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掌握仲裁程序和仲裁规则。
此外,律师还应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仲裁案件的审理流程和常见的纠纷类型,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点,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其次,律师在代理民商事仲裁业务中应注重调解和化解纠纷。
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相比于诉讼程序,仲裁更加灵活高效。
律师在代理仲裁案件时,应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律师可以通过分析案件的法律风险和利益分配,帮助当事人找到解决纠纷的最佳方案。
在仲裁过程中,律师还应注重与对方当事人和仲裁庭的沟通,协商解决争议,避免纠纷进一步升级。
再次,律师在代理民商事仲裁业务中应注重证据的收集和运用。
证据是仲裁案件的关键,律师应帮助当事人收集、整理和保存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律师还应熟悉仲裁规则对证据的要求和运用方式,能够合理运用证据,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在仲裁庭审中,律师应善于提问、辩论和驳斥,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为当事人争取胜诉的机会。
最后,律师在代理民商事仲裁业务中应注重法律道德和职业操守。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律师应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为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或进行不正当的行为。
律师还应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性。
总之,律师代理民商事仲裁业务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服务工作。
律师在代理仲裁案件时,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注重调解和化解纠纷,注重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同时遵守法律道德和职业操守。
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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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
法定证据制度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证据的采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一种制度。
它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确保司法公正、权威和稳定的作用。
在此制度下,证据的采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证据的种类限制。
法定证据制度规定了哪些证据是被法律承认的,哪些证据是不被承认的。
比如,民事诉讼中规定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而口头协议、私人信函等则不属于被法律承认的证据。
二、证据的采信原则。
法定证据制度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采信某种证据,以及何种证据的效力更大。
比如,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陈述虽然属于证人证言,但其效力比起其他证人证言更大。
三、证据的举证责任。
法定证据制度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需要举证,以及证明的责任在何方。
比如,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其主张,而被告需要举证证明其抗辩。
四、证据的排除规则。
法定证据制度规定了哪些证据在一定情况下应
当排除,以保证司法公正。
比如,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获得的证据应当被排除。
综上所述,法定证据制度是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规范了证据的采信、排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保证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国际律师协会关于国际商事仲裁证据采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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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律师协会关于国际商事仲裁证据采用规则引言国际商事仲裁证据采用规则是国际律师协会制定的一套规范,旨在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收集和采用提供统一的指导和标准。
本文将对国际律师协会关于国际商事仲裁证据采用规则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析。
一、背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国际商事纠纷日益增多,国际商事仲裁逐渐成为解决跨国商事争议的主要方式。
然而,证据的收集和采用一直是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为了确保仲裁裁决的公正和可靠,国际律师协会制定了国际商事仲裁证据采用规则。
二、规则主要内容2.1证据的定义根据规则,证据是指能够推动仲裁庭认识事实并作出裁决的一切材料,包括书面文件、电子数据、口供、鉴定意见等。
2.2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规则规定,在仲裁程序中,各方有义务及时、充分地收集证据,并采取合理措施保存证据,以免证据灭失或丧失可信度。
2.3证据的提交和质证根据规则,各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将证据提交仲裁庭,并在仲裁过程中对证据进行质证。
仲裁庭对证据的采纳与否应当公正、权威。
2.4专家意见的采纳规则规定,在处理特定领域的纠纷时,仲裁庭可酌情采纳专家意见,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指定专家进行鉴定。
2.5证据保密和公开规则明确了证据保密的原则,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的证据应予以保密。
同时,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证据,仲裁庭应保证其公开性。
三、规则的适用范围3.1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律师协会关于国际商事仲裁证据采用规则适用于跨国商事仲裁,包括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等机构下的仲裁程序。
3.2适用于各类证据该规则适用于各类证据的收集、采用和提交,包括书面证据、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3.3适用于仲裁庭和各方当事人该规则适用于仲裁庭和各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应当按照其规定行事,并共同遵守证据采用的相关要求。
四、规则的意义和影响国际律师协会关于国际商事仲裁证据采用规则的制定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公正和有效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的证据规则
![民法的证据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41926d7c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3942370.png)
民法的证据规则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它对于判决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民法的证据规则为判断和接受证据提供了指导,确保了诉讼的公正性和权益的保护。
本文将介绍民法中的一些关键证据规则。
1. 证据的定义民法中对证据的定义是指能够确凿地证明民事事实真实性的材料或信息。
证据可以被用来支持或反驳当事人的主张,并由法庭判断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2. 证据的分类根据民法的规定,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2.1 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相关事实真实性的证据。
例如,目击证人的证言或视频录像等可以被视为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在判断案件真实性时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2.2 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无法直接证明相关事实真实性,但可以通过推理和合理的推断得出相应结论的证据。
例如,间接证据可能包括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
虽然间接证据不如直接证据具有直接可信度,但它们在缺乏直接证据时起着重要的作用。
3. 证据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都有举证责任。
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事实的真实性,而被告则可以提供相应证据进行辩解或反驳。
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庭的要求提供适当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4.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责任收集和保全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手段获取证据,例如证人的传唤、鉴定人的指定、物证的保全等。
这些措施有助于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5. 证据的审查和采信根据民法,法庭应当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采信。
法庭会综合考虑证据的来源、真实性、可信度等因素来评估证据的价值。
无效或证据不足的证据可能被法庭排除,而直接证据和可靠的间接证据会得到更多关注。
6. 证据的价值和证明力在做出判决时,法庭会考虑所有的证据,并根据其价值和证明力来作出决策。
根据证据的权重和相互之间的关联性,法庭会综合评估并形成最终的判决。
结论民法的证据规则是确保案件公正性和权益保护的重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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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证据制度是仲裁活动的核心和基础,本文在分析仲裁证据制度与诉讼证据制度差异性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仲裁证据的种类、仲裁举证程序、质证程序及认证程序规则,并对我国现行的仲裁证据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仲裁中的证据是指在仲裁程序中依据法律认定案件事实的一切客观材料。
[1]仲裁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仲裁活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对仲裁庭查明案件事实,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正如边沁所说:“证据为正义之基础”。
[2]事实上,整个仲裁活动无非包括两种判断:其一是事实判断,其二是法律判断。
事实判断的手段是证据,法律判断则以事实判断为前提。
[3]因此,证据制度是仲裁活动的核心和基础。
我国民商事仲裁证据制度主要体现在仲裁法和有关仲裁规则中。
我国《仲裁法》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第46条分别对仲裁证据的举证、鉴定、质证和保全作出了规定,对仲裁证据的未尽事宜,《仲裁法》同时在第15条第3 款规定:“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第75条规定:“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前,仲裁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制定仲裁暂行规则。
”实践中,我国各仲裁机构也都参照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规定,在各自的仲裁规则中对证据相关问题作了规定。
仲裁中的证据制度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有许多共通之处,例如同样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同样适用优势证明标准等,可以借鉴使用,但由于仲裁和诉讼又存在着诸多不同,“法院在公共领域执法,而仲裁员在私营工业领域执法”,[4]这就决定了仲裁证据制度又必然有许多源于自身的独特之处,需要引起特别的关注。
本文将在认识仲裁证据制度与诉讼证据制度差异性的基础上,对仲裁证据制度做系统阐述,并将结合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提出完善我国仲裁证据制度的建议。
一、仲裁证据制度与诉讼证据制度的差异性
1.仲裁证据制度具有明显的灵活性。
为了防止司法权的滥用,各国相关法律通常都对诉讼证据制度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显现出严格的法定性,留给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受到严格的限制。
反观仲裁领域,立法鲜少对仲裁庭的审查和采证做出硬性规定,其中,尤以国际商事仲裁为典型,国际商事仲裁一向缺乏成形的或可界定的证据规则,证据的提交和评估大都取决于仲裁员的“证据理念”,并依此判断当事各方提出的证据是否“合理”、“可信”。
作为一般原则, 仲裁机构, 特别是国际仲裁机构,对证据的接受和认可比法院在此方面的做法大为灵活、自由。
事实上,仲裁机构几乎接受当事人提出的任何证据并对证据的相关性、可信性和实质性进行评估。
只要当事人没有相反的意思表示,仲裁员可以根据案情自由决定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
例如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在1987年条例中赋予仲裁员有权去“接受或者采纳证人证言以及书面证据是否与案件相关,而不管这些证据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容许性。
”因此,仲裁证据制度具有明显的灵活性,而不象诉讼证据制度那样具有严格的法定性。
2.仲裁证据制度呈现出意思自治性。
仲裁权与司法权的来源不同。
仲裁权来源于双方当事人和法律的共同授权,仲裁权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而司法权来源于宪法的规定。
由于仲裁权基于当事人的授权而产生,必然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绝对前提,因此,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比较自由地处理案件,仲裁员也不受法定证据规则的严格约束。
例如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34条就规定,“在不违背当事人有权商定任何事项的前提下,仲裁庭得决定所有程序及证据事项”,证据事项包括“当事人就事实或意见的任何事项所提交的材料(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的可采性、相关性或重要性是否适用严格证据规则(或其他规则),此类材料相互交换和出示的时间、方式和形式”。
因此,与法官必须遵守法定证据规则的约束不同,仲裁员对于证据事项的处理要依据当事人的授权,并在当事人未明确反对的情况下,依自己对公正价值的理解作出适当处理。
3.仲裁对效率的追求决定了其证据制度体现出开放性和快捷性。
公正是仲裁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也是仲裁作为一种民间性质的法律冲突救济机制得以存在的基础和生命力所在。
[5]但是效率对于仲裁而言,具有比公正更为迫切的意义。
仲裁制度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
仲裁所解决的是源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争议,这种争议解决方式必须符合市场经济高效快捷的特点,必须充分体现效益意识,追求效率的提升,才能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生存和发展。
从这个意义上讲,仲裁因其追求效益而区别于和优于诉讼,从而在社会冲突救治体系中谋得一席之地。
[6]与之相比,诉讼则更偏重于对公正的追求,不仅寻求最大程度的实体公正,还要保障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在此基础上才能谈及效率的实现。
仲裁制度对效率的迫切需求应当充分体现在证据制度的设计上,基于此,绝大多数国家的仲裁法都没有直接赋予仲裁庭收集证据的权利,而仅是赋予其要求法院协助收集证据的权利,例如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27条就规定了获取证据“法院协助”条款,“仲裁庭或当事一方在仲裁庭同意之下,可以请求本国之管辖法院协助获取证据。
法院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并按照其获取证据的规则执行上述请求。
”德国《1998年民事诉讼法典》第1050条规定“仲裁庭或经仲裁庭准许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协助进行仲裁庭无权进行的取证或其他司法行为”。
[7]因此,仲裁对效率的偏重决定了其证据制度具有开放性、非法定性和快捷性,这与诉讼证据制度的严格性、法定性和程序性存在本质的区别。
二、仲裁证据的种类
我国仲裁法并没有对证据的种类作出规定,但我国《仲裁法》规定了对于仲裁法未作出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因此,笔者将以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第63 条对证据的种类划分,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民诉证据规定》) 来论述仲裁证据的种类。
1.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或图案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书证的特点有两个:(1)书证是用其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2)书证的思想内容是用文字、符号或图案等表达的。
在仲裁实践中,最常见的书证是各种各样的公私文书,如房产证、合同书、来往信函及各种票据等。
其次是用文字、符号或图案等表达一定思想内容的其他物品,如商标、图纸等。
《民诉证据规定》对外文书证的提交作出了规定,要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的应当附中文译本,这是司法主权理念的体现,但并不完全适合仲裁理念。
仲裁中,当事人对仲裁程规则的适用具有选择权,而随着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部分仲裁机构已具备办理涉外案件的能力,这些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并没有对当事人提交外文书证同时提交中文译本作出强制性规定,而是把是否提交的选择权赋予仲裁庭,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另一方面也考虑了仲裁庭实际办案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