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甘肃省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甘政发[1988]57号
甘肃省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甘肃省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88年4月21日甘政发〔1988〕57号)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地名管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具体指:(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泉、峡、沟、滩、草原、戈壁、沙漠及地形区等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包括省、地、市、州、县(市辖区、地辖市)、乡镇及县辖区、街道办事处等名称。
(三)居民地名称:包括自然村、自然镇、片村、临时居民点(牧点)和城镇内的街、路、巷、居民区、片区等名称。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所等名称;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水利、电力设施、企事业单位、名胜古迹、纪念地、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等名称。
第三条全省地名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地(市、州)、县(市、区)地名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管理本辖区内地名工作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
(二)制定工作计划,承办上级业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任务,以及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
(三)检查、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四)组织、检查地名标志的设置和更新。
(五)管理地名档案,定期更新地名资料,开展地名咨询。
(六)编篡出版地名书刊,组织地名学研究。
(七)逐级报告地名工作。
第四条地名管理应从我省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
地名的命名、更名必须严格遵循《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
第五条《条例》第六条第七款所称其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一)省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地、市、州以上的山、河、湖(包括戈壁、沙漠、草原、滩)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所涉及的地区行政公署、市州人民政府联合或分别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02•【字号】甘卫食品发〔2020〕36号•【施行日期】2020.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省疾控中心,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等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3月2日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修订、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开展地方标准宣传、跟踪评价、清理、解释和咨询等。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为宗旨,以风险评估结果为科学依据,对地方标准的安全性、科学性、实用性负责。
第三条地方标准涵盖范围:地方特色食品,指在部分地域有30年以上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包括地方特有的食品原料和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涉及的食品安全指标或要求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能覆盖的食品。
第四条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食品安全要求、与地方特色食品的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与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等。
甘肃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甘肃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甘肃省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与贸易有关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及其强制性标准的范围,依照《甘肃省标准化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应当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地方标准的制定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第五条地方标准制定程序为: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印刷、实施、复审和废止阶段。
第六条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地方标准工作,负责组织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并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省各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开展标准化研究,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起草地方标准的任务,负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地方标准,依法在本部门、本行业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省级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的起草,在地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九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标准化组织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第二章立项第十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立项.各部门、企业、社会团体、科研院所或公民等均可以向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的建议,并提交立项申请材料。
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直接向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立项建议。
分技术委员会向其上级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由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规定程序上报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第十一条立项申请材料包括《甘肃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汇总表》(见附件1)、《甘肃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见附件2)及其标准草案。
甘肃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
甘肃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综述:甘肃省作为中国西北地区面积最大、历史文化悠久的省份之一,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区位优势。
为了进一步推动甘肃省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保障民生福祉和生产生活环境的安全可靠,需要积极开展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
一、问题分析1、当前甘肃省地方标准体系建设尚不完善当前,甘肃省地方标准的质量和数量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难以衔接,一些不适应于本省实际情况的地方标准还需要优化和完善。
建立多层次、多领域、多形式的地方标准体系非常必要。
2、甘肃省特殊的自然环境需要制定相应标准甘肃省自然环境复杂多变,地形特殊,气候干旱,防沙防风、水土保持等方面存在很大的问题,需要有相应的地方标准进行规范和监管,从而有助于提高当地的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3、甘肃省传统文化需要得到更好的体现和保护甘肃省拥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底蕴,但目前仍有很多重要的文化传统未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传承。
加强相关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能够更好地体现当地的传统文化特色,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二、建议及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地方政府主导的标准制定委员会,制定完善的地方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机制。
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全方位工作合力。
同时,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广大民众积极参与,提高标准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2、加强标准制定研究针对甘肃省的自然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开展专项调查和研究,确定本省应有的地方标准。
要注重借鉴其他省份的先进经验,同时也要充分考虑甘肃省的特殊情况,确立具有甘肃特色的地方标准体系。
3、推行在地标准制定要积极推行“在地标准”制定模式,充分发挥地方特色和民间智慧,从基层实践和实际需要出发,形成更具实际意义、更紧贴民生需求的地方标准。
同时,要建立健全标准评审和修订制度,确保标准的实施效果和长期有效性。
4、推进标准与科技创新并举要将标准制定与科技创新紧密结合起来,推进标准与科技创新“并举”,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产业升级。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17•【字号】甘政办发〔2016〕89号•【施行日期】2016.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8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6年5月27日省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17日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国办发〔2016〕3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入推进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清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强制性标准制定原则和范围,对现行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及制修订计划开展清理评估。
2016年底前,完成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及制修订计划的整合精简工作。
二、工作范围现行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以及已经立项、正在制定过程中的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三、工作原则(一)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在省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按照统一的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时间进度,组织开展强制性标准的清理整合工作。
省直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分工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整合精简工作。
充分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和技术专家的作用。
积极做好跨部门、跨领域标准的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二)平稳推进,兼顾应用。
全面掌握强制性标准的应用实施情况,不断强化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监管制度的衔接,有力保障相关标准、法规、政策、制度间的协同配套。
甘肃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甘肃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04.08•【字号】甘建标[2004]118号•【施行日期】2004.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甘肃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甘建标[2004]118号2004年4月8日)为了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将建设部建标〔2004〕20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标准化法»、«建筑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建设事业发展的规划和计划。
第四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经费,可以从财政补贴、科研经费、上级拨款、企业资助、标准培训收入等渠道筹措解决。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办法;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三、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等任务;四、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五、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和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
甘肃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
甘肃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一、项目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甘肃省各行各业的标准不断推陈出新,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和行业发展的要求。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标准已经过时或不再符合当前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因此,我们提出甘肃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旨在提高甘肃省地方标准的适用性和实用性,推动甘肃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项目目标1. 评估现有标准的适用性:对甘肃省已有的地方标准进行全面评估,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2. 修订现行标准:在评估的基础上,对现有的地方标准进行修订,以提高其科学性、准确性和适用性。
3. 制定新的地方标准:对于没有相应标准的领域,我们将着手制定新的地方标准,填补相关领域的标准空白。
4. 加强标准的推广和应用:通过积极推广和培训,提高甘肃省地方标准的应用率,并促进标准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三、项目内容1. 评估分析:对现有地方标准进行详尽的评估和分析,针对制定标准的技术要求、测试方法、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研究。
2. 修订标准:在评估的基础上,对现有标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修订,并对新修订的标准进行验证和测试。
3. 新标准制定:针对甘肃省尚未涉及的领域,制定新的地方标准,填补相关领域标准的空缺。
4. 推广和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推介会等形式,积极推广和宣传甘肃省地方标准,提高标准的应用率和社会认可度。
四、项目预算1. 人力资源:项目需要组建专业的研发团队进行评估、修订和制定标准,预计人力资源费用为XXX万元。
2. 实验设备和测试费用:项目需要购买或租赁相关的实验设备,并进行测试和验证,预计费用为XXX万元。
3. 培训和推广费用:项目需要举办培训班、推介会等活动,预计费用为XXX万元。
4. 其他费用:包括项目管理费、材料费等,预计费用为XXX万元。
五、项目实施计划1. 项目立项:2022年X月2. 评估和分析:2022年X月至X月3. 修订标准:2022年X月至X月4. 新标准制定:2022年X月至X月5. 推广和培训:2022年X月至X月6. 项目总结和报告:2022年X月六、项目效益1. 提高标准适用性:通过修订和制定新的标准,使甘肃省地方标准更贴近实际需求,提高相关行业的标准适用性。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六条 药品、兽药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发布,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食品卫生和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制定、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发布。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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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九条 地方标准的编写、出版,参照国家标准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地方标准的代号、编号:
(一)地方标准的代号
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组成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再加"T",组成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见附表。
安徽省 340000 青海省 630000
福建省 350000 宁夏回族 640000
江西省 360000 自治区
山东省 370000 新疆维吾 650000
河南省 410000 尔自治区
湖北省 420000 台湾省 7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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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规定非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甘肃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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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制定本规程的主要目的是使甘肃省建筑边坡工程技术标 准化, 地域性要求符合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 安全适用、 确保质量、 保护环境的要求, 以保障建筑边坡工程建设健康发展。 1.0.2 本规程适用于甘肃省境内土质边坡高度为 15m 以下 (含 15m) 的建筑边坡工程。包括黄土边坡 (黄土塬边坡、 黄土梁边坡、 黄土峁边坡、 阶地边坡) 、 盐渍土边坡以及冻土边坡。超过限定高 度的土质边坡工程或地质复杂的土质边坡工程可参考本规程的原 则作特殊设计并进行专门论证。 1.0.3 甘肃省建筑边坡工程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甘 肃 省 地 方 标 准
DB
DB62/T25-3104-2015 备 案 号: J13294- 2015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building slope engineering
2015-12-17 发布
2016-05-01 实施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合发布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6.7 边坡排水工程设计 ………………………………………… 7 安全监测设计 ………………………………………………… 本规程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附: 条文说明 ………………………………………………………
54 55 58 59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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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边坡工程设计时所需要的资料: 1 工程用地红线图、 建筑平面布置总图以及相邻建筑物的 平、 立、 剖面和基础图等; 2 场地和边坡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其具体内容包括地形地 貌特征、 地层结构特征、 地质构造、 地下水、 地震、 边坡岩土体的物 理力学参数、 边坡的稳定性现状及边坡邻近的建筑物情况; 3 水文地质勘察资料; 4 边坡环境资料; 5 施工条件和当地施工技术、 设备性能、 施工经验等资料; 6 条件相似边坡工程的经验; 7 对于特殊土除了需提供土体一般物理参数外, 还需提供特 殊土的土性性质参数。 3.1.1 黄土边坡的破坏类型分为黄土剥落、 黄土洞穴、 坡面冲刷、 坡面湿陷、 黄土冲沟、 黄土坍塌、 黄土崩塌和黄土滑坡, 具体见表 4.1.3 所示。 3.1.2 盐渍土边坡的病害类型分为边坡松胀、 边坡溶蚀、 边坡侵 蚀, 具体见表 4.1.4。 3.1.3 冻土边坡的类型分为季节性冻土边坡和多年冻土边坡, 其 中甘肃省以季节性冻土边坡为主, 季节性冻土边坡的破坏形式分 为冻胀和融沉, 进而引起边坡稳定性破坏; 多年冻土边坡变形破坏 的主要形式分为坍塌、 滑坍和泥流。 5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3年度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3年度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3.14•【字号】•【施行日期】2023.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3年度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2023年度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突出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科学性、规范性、先进性和时效性,发挥标准化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基础性、战略性和引领性作用,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现向全社会征集2023年度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原则(一)立足需求,服务发展。
深入实施《甘肃省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聚焦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省委省政府以及社会发展的重点工作,坚持需求导向,积极开展省级地方标准研制,全面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二)依法依规,协调一致。
严格限定省级地方标准制修定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突出我省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
注重与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协调配套,加大省级地方标准整合修订力度,不断优化完善省级地方标准体系。
(三)科学论证,突出重点。
加快省级地方标准由追求数量规模向注重质量效益转变,进一步强化省级地方标准申报项目的前期预研,加强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技术研究、试验验证和效益评估等工作,不断提高省级地方标准申报项目的质量水平和成熟度。
(四)开放透明,注重实效。
省级地方标准的申报应坚持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二、申报重点(一)以深化“放管服”改革,倾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为重点,突出政务服务、数字政府、行政许可、电子政务、公共资源交易、贸易服务、融资服务、招商引资、投资审批、招投标、品牌培育、信用监管、信息共享、市场监管等领域的标准项目。
甘肃省地方标准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实施日期备注DBJT25-3038-2006 住宅建筑分户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18.00元)2007-9-1DBJT25-3037-2006 兰州市区建筑抗震设计规程(36.00元)2007-4-1DBJT25-3036-2006 采暖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检验评估标准2006-10-1DBJT25-3035-2006 建筑节能外墙保温施工技术规程(20.00元)2006-10-1DB62/T25-3034-2005 甘肃省村镇规划标准(试行)2006-7-1 DB62/T25-3033-2005 采暖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06-2-1 DB62/T25-3032-2005 电梯工程施工工艺规程2006-2-1 DB62/T25-3031-2005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工艺规程2006-2-1 DB62/T25-3030-200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工艺规程2006-2-1DB62/T25-3029-2005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工艺规程2006-2-1DB62/T25-3028-2005 屋面防水工程施工工艺规程2006-2-1 DB62/T25-3027-2005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工艺规程2006-2-1 DB62/T25-3026-2005 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工艺规程2006-2-1 DB62/T25-3025-2005 钢结构工程施工工艺规程2006-2-1 DB62/T25-3024-2005 砌体工程施工工艺规程2006-2-1 DB62/T25-3023-2005 混凝土工程施工工艺规程2006-2-1 DB62/T25-3022-2005 钢筋工程施工工艺规程2006-2-1 DB62/T25-3021-2005 模板工程施工工艺规程2006-2-1 DB62/T25-3020-2005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工艺规程2006-2-1 DB62/T25-3019-2005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工艺规程2006-2-1DBJT25-3018-2005 中高层砖墙与混凝土剪力墙组合砌体结构技术规程2005-10-1DBJT25-3017-2005 现浇混凝土空心板楼盖结构技术规程2005-9-1DB62/25-3016-2005 甘肃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2005-8-1DB62/25-3015-2004 住宅供水计量出户设计和安装技术规程2004-11-1DB62/25-3014-2003 金属波纹拱形屋盖结构体系技术规程(试行)2004-3-1DB62/25-3013-2003 混凝土结构化学植筋技术规程2004-3-1 DB62/25-3012-2003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10-1DB62/25-3011-2002 住宅设计标准2004年局部修订条文2004-9-1DB62/25-3011-2002 住宅设计标准2003-4-1 DB62/25-3010-2002 低温地板辐射采暖应用技术规程2003-4-1DB62/25-3009-2002 甘肃省村镇居住建筑抗震技术措施2002-8-1DB62/25-3008-2001 建筑拒水粉屋面防水工程技术规程2001-12-20DB62/25-3007-2001 建筑给水交联聚乙烯管道(PEX)工程技术规程2001-12-20DB62/25-3006-2001 建筑给水铝塑复合管道(PAP)工程技术规程2001-12-20DB62/25-3005-2001 建筑给水聚丙烯管道(PP-R)工程技术规程2001-12-20DB62/25-3004-2001 防止和减轻建筑结构裂缝技术规程(试行)2001-12-1DB62/25-3003-2001 甘肃省城市园林地养护管理标准2001-11-1DB62/25-3002-2001 新建集中采暖住宅分户热计量设计技术规程2001-10-1DB62/25-3001-2000 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2000-12-26 DBJ25-90-2001 甘肃省智能建筑设计标准(试行)2001-10-12DBJ25-83-2000 岩棉板外保温墙体设计与施工规程(试行)2000-8-11DBJ25-82-2000 聚苯板外保温墙体设计与施工规程(试行)2000-8-11DBJ25-79-99 甘肃黄土窑洞设计与施工规程(试行)1999-12-1DBJ25-72-98 大型塑料螺旋管道工程技术规程(试行)1998-5-18DBJ25-66-96 甘肃省热水热网直埋敷设技术规1996-9-2程(试行)DBJ25-35-93 粉煤灰在建筑工程中应用技术规程1993-9-7DBJ25-20-97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节能部分)甘肃省细则2000-1-1甘肃省DBJ25-20-90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甘肃省实施细则(试行)DBJ25-35-93 粉煤灰在建筑工程中应用技术规程DBJ25-38-93 岩棉保温屋面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DBJ25-39-93 内墙瓷砖用有机粘结剂镶贴施工工艺操作规程(试行)DBJ25-40-93 内墙瓷砖用有机粘结剂镶贴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行)DBJ25-41-93 外墙面砖用有机粘结剂镶贴施工工艺操作规程(试行)DBJ25-42-93 外墙面砖用有机粘结剂镶贴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行)DBJ25-51-95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甘肃省实施细则(DBJ25-20-90试行)补充条文DBJ25-52-95 高聚物改性沥青玻璃布建筑防水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DBJ25-53-95 高聚物改性沥青涂料建筑防水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DBJ25-54-95 兰州市区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定(试行)DBJ25-55-95 甘肃省冷轧扭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试行)DBJ25-56-95 中高层砖墙与混凝剪力墙组合砌体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试行)DBJ25-66-96 甘肃省热水热网直埋敷设技术规程(试行)DBJ25-20-97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甘肃省实施细则DBJ25-68-97 甘肃省城镇住宅建设标准DBJ25-71-98 双灰粉砂浆设计与施工规程DBJ25-72-98 大型塑料螺旋管道工程技术规程(试行)DBJ25-73-98 中高层约束砌体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DBJ25-78-99 设半地下室多层砖结构住宅抗震设计规程(试行)DBJ25-59-95 混凝土工程施工工艺操作规程DBJ25-60-95 模板工程施工工艺操作规程DBJ25-61-95 钢筋工程施工工艺操作规程DBJ25-62-95 砌筑工程施工工艺操作规程DBJ25-63-95 架子工程施工工艺操作规程DBJ25-64-95 桩基工程施工工艺操作规程DBJ25-79-99 甘肃黄土窑洞设计与施工规程(试行)DBJ25-80-98 河西地区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试行)。
甘肃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标准格式
甘肃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标准格式一、引言甘肃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是为了满足甘肃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的需要,确保标准的科学性、权威性和适用性,提高标准的质量和可行性。
本标准格式旨在规范甘肃省地方标准的修订项目建议书的撰写,便于统一标准的格式和内容。
本标准格式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制定的原则,经过实践总结和专家讨论形成。
二、项目背景这一部分主要介绍甘肃省地方标准修订项目的背景信息,包括修订标准的目的和必要性、与现行标准的关系等。
三、修订依据这一部分列明甘肃省地方标准修订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相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等。
四、修订内容这一部分详细介绍甘肃省地方标准修订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需要明确标准的名称、编号、发布单位、修订的范围、主要修改的内容等。
五、修订原则这一部分阐述甘肃省地方标准修订的原则,包括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统一性、权威性和适用性等。
六、修订程序这一部分描述甘肃省地方标准修订的具体流程和步骤,包括组织调研、起草修订方案、征求意见、修订方案审核等。
七、修订流程管理这一部分介绍甘肃省地方标准修订过程中的流程管理措施,包括制定修订进度计划、分工合作、定期汇报和评审等。
八、参考文献这一部分罗列甘肃省地方标准修订项目中参考的相关文献,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研究报告等。
九、附录这一部分是甘肃省地方标准修订项目中的附加信息,包括参与修订的专家名单、有关的调研材料、征求意见反馈表等。
以上为甘肃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标准格式的主要内容。
在实际撰写过程中,还应根据具体项目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和补充。
通过按照本标准格式撰写甘肃省地方标准修订项目建议书,将提高标准的规范性和一致性,推动标准的科学制定和修订工作的顺利进行。
甘肃地方标准
甘
肃
省
地
方
标
准
低丘缓坡未利用地开发技术规程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DB62/T25-3108-2016
主编单位:兰州理工大学 批准部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质量 技 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 2016 年 6 月 1 日
2016 兰 州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甘建标 〔2016〕 16 号
李 锋 朱胜祥 主要审查人:莫 庸 张恩祥
魏斌义 王永胜 赵天时 吴意谦 师占宾 滕文川 李海军 杜 翔 李德荣 何永强
6
目 次
1 2 3 4
5
6
7
8
总则 …………………………………………………………… 1 术语 …………………………………………………………… 2 基本规定 ……………………………………………………… 7 工程地质勘察………………………………………………… 11 4.1 勘察报告内容 ……………………………………………… 11 4.2 勘察依据 …………………………………………………… 11 4.3 工程地质勘察 ……………………………………………… 12 水文调查评价………………………………………………… 16 5.1 一般规定 …………………………………………………… 16 5.2 水文评价依据 ……………………………………………… 16 5.3 水文分析计算 ……………………………………………… 16 5.4 水文地质勘察 ……………………………………………… 17 治理工程设计………………………………………………… 20 6.1 项目背景分析 ……………………………………………… 20 6.2 区域地质环境特征 ………………………………………… 20 6.3 风险分析与管理 …………………………………………… 20 6.4 治理工程设计 ……………………………………………… 21 6.5 土石方工程设计 …………………………………………… 21 原场地地基处理……………………………………………… 23 7.1 一般规定 …………………………………………………… 23 7.2 环境防护 …………………………………………………… 23 7.3 原场地地基处理 …………………………………………… 24 挖方施工……………………………………………………… 28 7
甘肃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
甘肃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摘要:本文提出了关于甘肃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
通过对甘肃省地方标准制的分析和评估,针对现有标准的不足之处,提出了修订的必要性,并进一步阐述了修订的目标和原则。
本文还详细描述了修订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工作计划以及预期的效益,并提供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和预算。
1. 引言地方标准是指由地方区域范围内的政府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技术规范。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旧有的地方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需求。
因此,甘肃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2. 修订的必要性2.1 标准更新换代的需要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原有标准所规范的技术和方法已经无法满足新的要求。
修订地方标准有助于对旧有标准进行优化和更新,提高标准的适用性和科学性。
2.2 反映地方实际需求的需要甘肃省地方标准的修订应当紧密结合地方的实际需求,通过与相关部门和企业的有效沟通,了解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修订后的标准更加符合地方特色和需求。
3. 修订的目标和原则3.1 修订目标(1)提高地方标准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2)完善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3)进一步推动地方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
3.2 修订原则(1)科学性原则:依据科学研究和实际需求,确保修订后的标准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2)公正性原则: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修订过程中各方利益的平衡;(3)可行性原则:充分考虑修订的可行性和实施的可操作性,确保修订后的标准能够得到有效应用。
4. 修订项目的可行性分析4.1 技术可行性通过对甘肃省地方标准现有技术的评估,确保修订项目在技术上可行,并能够提供更好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4.2 经济可行性综合考虑修订项目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投入,分析修订项目的经济效益,确保修订项目的经济可行性。
4.3 社会可行性修订项目应与社会各界需求相结合,广泛征求相关领域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修订后的标准符合社会公众的期望和需求。
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与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与管理办法(试行)(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加强和规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含修订)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境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及管理。
第三条甘肃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全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
第四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五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符合与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应当与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衔接。
第六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行业组织积极承担或者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第七条制定地方标准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列支。
第八条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一、标准的立项第九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立项。
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可以向甘肃省卫生厅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
公民或组织可以向甘肃省卫生厅提交制定地方标准项目的书面建议。
申请立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项目任务书;(三)项目草案。
根据需要,甘肃省卫生厅可以直接立项并向社会招标。
第十条甘肃省卫生厅收到材料后,对申报的标准项目组织审查,对立项申请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并提出书面论证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甘肃省卫生厅根据立项审查意见,确定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编制甘肃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
甘肃省地方标准制定流程和所需时间
甘肃省地方标准制定流程和所需时间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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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标准化条例(2021年)
甘肃省标准化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9号)《甘肃省标准化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标准化条例》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6日甘肃省标准化条例(2021年1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三章标准的实施第四章监督和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管理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地方标准包括省地方标准和市(州)地方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对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甘肃省地方标准
甘肃省地方标准
甘肃省地方标准是指在甘肃省境内适用的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是指由省级以上
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工程、设计、施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标准。
地方标准是地方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需要,为了保护环境、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制定的强制性标准。
甘肃省地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推动产业升级,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甘肃省地方标准的制定过程严格遵循标准化工作的程序,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广泛征求意见,科学制定标准内容,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甘肃省地方标准涉及的领域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农业、工业、建筑、交通、医
疗卫生、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方面。
这些标准的制定,将有力地推动相关行业的发展,提高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甘肃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甘肃省地方标准的实施,需要各级政府部门的积极配合和监督检查。
只有严格
执行地方标准,才能保证标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社会公众对地方标准的认识和遵守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遵守地方标准的良好氛围。
总之,甘肃省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甘肃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希望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都能充分重视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共同努力,为甘肃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甘肃省标准化条例-
甘肃省标准化条例正文:---------------------------------------------------------------------------------------------------------------------------------------------------- 甘肃省标准化条例(2000年7月2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标准、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
有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下列产品和服务应当制定地方标准:(一)工业产品及其产品维修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安全、卫生要求;(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安装、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三)信息、能源资源、效能运输的安全、卫生要求;(四)环境保护的质量要求和污染物排放要求;(五)工程建设和维修的质量、安全要求;(六)防伪技术规范及防伪产品的质量要求;(七)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检验、包装、储运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要求;(八)水土保持、生态环境治理的技术、质量要求;(九)服务业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十)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产品的技术、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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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甘肃省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与贸易有关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及其强制性标准的范围,依照《甘肃省标准化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应当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地方标准的制定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五条地方标准制定程序为: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印刷、实施、复审和废止阶段。
第六条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地方标准工作,负责组织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并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省各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开展标准化研究,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起草地方标准的任务,负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地方标准,依法在本部门、本行业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省级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的起草,在地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九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标准化组织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第二章立项第十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立项。
各部门、企业、社会团体、科研院所或公民等均可以向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的建议,并提交立项申请材料。
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直接向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立项建议。
分技术委员会向其上级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由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规定程序上报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一条立项申请材料包括《甘肃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汇总表》(见附件1)、《甘肃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见附件2)及其标准草案。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提交的项目提案组织立项审查后确定项目,下达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对我省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和涉及重大安全急需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经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可即时立项。
第十三条列入计划的项目,必要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变更或终止。
如需调整、变更或终止,地方标准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
第三章起草第十四条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收到“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后,应当成立由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标准化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的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组,按项目计划要求完成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起草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综合分析,试验验证;(二)充分协调标准各相关方,实现各方共同利益的一致,不得强调部门或者行业利益;(三)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四)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五)符合WTO/TBT相关原则要求;(六)标准编写应当符合GB/T 1和相关标准编写的要求;(七)充分考虑标准的实施。
(八)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起草要求。
第十六条承担地方标准起草或单位应当对起草工作组提交的地方标准草稿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试验验证,确定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写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人(一般不超过7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二)标准所涉及的产品、适用范围等的基本情况;(三)编制的原则和主要内容的依据。
修订的,应当说明主要修订的内容;(四)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时,应写明采标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等的说明;(五)与现行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标准和产业政策等一致情况的说明;(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和依据;(七)作为强制性地方标准或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建议,拟作为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应当说明设置强制性条款的理由;(八)贯彻地方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九)废止现行有关地方标准的建议;(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四章征求意见第十七条承担地方标准起草的单位应当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广泛征求社会相关方面意见,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也可以根据需要直接组织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时间周期应为30天。
拟制定为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应当在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承担地方标准起草的单位应当对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采纳合理的意见,对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3)。
第十九条承担地方标准起草的单位将地方标准送审稿报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
报送地方标准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申请审查的公文;(二)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意见;(三)标准送审稿及其电子文本;(四)标准编制说明及其电子文本;(五)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电子文本;(六)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七)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标准原文及译文各一份;(八)主要的试验、验证报告一份;(九)主要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及参考文献的文本。
第五章审查第二十条地方标准送审稿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专家组进行会议审查,或委托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进行会议审查。
第二十一条审查专家组由管理、科研、检验、教学、生产、使用、经销等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应当不少于7人。
地方标准起草人员不得参加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将会议通知、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提前15天提交审查专家组。
第二十三条审查会议应听取起草工作组介绍标准起草过程、标准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并对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准确性,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协调一致性,强制性条款设定的合理性以及文本编写的规范性等内容进行审查。
审查结论应协商一致。
如需表决时,必须以不少于出席会议的四分之三以上专家同意为通过。
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如实记录会议审查情况、审查结论意见以及对地方标准送审稿的主要修改意见,并附专家签名(见附件4)。
第二十四条地方标准送审稿经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由秘书处组织提交全体委员审查,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为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
秘书处应当至少在审查前15天,将地方标准送审稿送达全体委员。
会议审查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者条款,秘书处应当完整保存不同意见的材料。
秘书处应当将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和不同意见的材料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五条各分技术委员会审查程序按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程序执行。
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应报其上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由上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按规定的报批程序办理。
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地方标准起草的部门、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地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报批稿。
地方标准审查会议审查意见为不通过的,承担地方标准起草的单位根据会议审查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后按要求重新审查。
第六章批准第二十七条地方标准报批稿由承担地方标准起草的单位或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报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
第二十八条报批材料包括:(一)报批甘肃省地方标准的公文(见附件5);(二)地方标准报批稿(一式三份),及其电子文本;(三)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一式三份),及其电子文本;(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审查会议纪要和专家签名;(五)如系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地方标准,应当有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制件)和译文;(六)拟发布为强制性地方标准的,还应当有公开征集意见及相应处理情况说明材料。
与贸易有关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应按照有关强制性标准通报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七)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地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10日内做出批准发布、延缓发布或者不予批准发布的决定。
第三十条地方标准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号、发布。
地方标准的代号、编号执行以下规定:(一)地方标准的代号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甘肃省行政区域代码前两位数加斜线,组成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
加“T”则组成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
示例: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DB62/甘肃省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DB62/T(二)地方标准的编号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地方标准顺序号和年份号三部分组成。
示例1:DB62/ ××××—××××年份号标准顺序号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示例2:DB62/T ××××—××××年份号标准顺序号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第三十一条地方标准发布后,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在30日内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印刷归档第三十二条地方标准取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编号后,方可印制正式文本。
地方标准印刷后,发现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必须作少量修改或补充时,由负责起草单位向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地方标准修改建议,报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第五章及第六章的规定审查发布,并印发地方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件6)。
第三十三条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地方标准目录,其中强制性地方标准应当全文公布。
第三十四条地方标准的档案管理参照国家《标准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以下材料应当归档:(一)甘肃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汇总表;(二)甘肃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三)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四)标准报批稿;(五)标准编制说明及其附件;(六)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七)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八)标准报批公文;(十)标准正式出版本;(十一)地方标准发布公告;(十二)地方标准备案公告;(十三)地方标准复审建议、报告及结果公告;(十四)地方标准废止公告;(十五)标准修改通知单及其附件。
第八章实施第三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地方标准发布后,做好实施工作。
定期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效果评估,并向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反馈标准实施中的情况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