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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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一)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七)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所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在本准则中统称机构。

本准则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员的任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五条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六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第七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

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是强制性的道德规范,旨在规范和调整证券从
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时应该遵守的道德准则,促进公正、公平、合法的
市场运行,为实现公平、公正、有效的资本市场提供依据和保障。

证券从
业人员行为准则要求从业人员:
1、平等、公正地待客户,不得因任何原因歧视客户;
2、严格守信,严守承诺,公正履行义务,尊重客户的合法权益;
3、恪守经济道德,公正客观地履行各项职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4、遵守有关市场竞争法规,拒绝任何形式的市场操纵行为;
5、用人原则上要客观公正,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或取巧之道谋取
利润;
6、客服职责要尽职负责,真诚善待客户,公平诚信地开展经济活动;
7、坚持职业道德,尊重客户的合法权益,严格实施信息保密制度,
勿以商业利益为目的私自泄露客户信息。

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一、诚实守信、尽职尽责1、证券业务人员必须坚持诚实守信的执业原则,严格遵守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职责,尽心尽责,以求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公平和秩序,确保证券交易的稳定发展。

2、证券业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等业务活动有关的秘密,不得知晓或泄露客户秘密,不得利用自身地位或信息优势损害客户利益,不得利用业务关系进行金钱多少无形财产利益行为或行为违法行为。

二、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1、证券业务人员应该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客户投资者保护的相关规定,不得滥用影响客户理性投资决策的手段,不得利用特殊关系,不得以虚假说明、故意遗漏、含糊其词等手段利用客户,净化金融市场环境。

2、证券业务人员在处理客户资金时,必须严格执行客户中付款、申付款及账户资金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

三、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1、证券业务人员应当坚持促进经济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格依照立法规定及证监会有关资讯披露、代理交易、资金管理、业务宣传等的要求进行市场做单操作,并对其错误、失误、失当行为承担责任。

2、证券业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以执行证券账户管理、行情调研分析、投资分析分析、投资咨询及代理金融协议作为基本原则,具体行为不得有损市场价值公平性、不得诱导、采取任何不公平竞争行为,不得对股票交易市场进行无谓的干扰和损害之行为。

四、爱护社会财产1、证券业务人员应当牢记社会财产的尊严、重要性,以保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必须廉洁从事证券交易,严格控制违规活动;不得收取、提供或者参与任何形式的贿赂以及贩贩卖,不得参与任何应该由至少两方参与的交易行为,以及不应该出现在交易市场中的行为;有必要的话,应当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查明真实情况,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的公正公平及秩序。

2、证券业务人员义务遵守“保护少儿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收受、贩卖或直接变卖少儿投资者拥有的证券及其它资产、在市场中自行交易;不得以资本利益受损及少儿权力滥用等“保护少儿权益”的任何理由,做出任何会造成损害少儿权益、不利于市场秩序维持的行为。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他们应当秉承诚信守法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有欺诈、虚假陈述等行为。

还应当坚守职业操守,遵循行业规范,不将个人利益置于客户利益之上。

二、维护客户权益
三、保持良好的交易纪律
四、保守客户信息
五、加强自身职业素养和能力提升
证券从业人员应当不断提升自身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保持与证券市场发展同步。

他们应当积极学习国内外证券市场的相关知识,不断提高对金融市场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还应当参与行业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六、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证券从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他们应当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确保从业人员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同时,还应当加强内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

以上是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主要内容,它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证券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这些
准则,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水平,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推动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八要)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八要)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八要)证券从业人员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他们的行为对于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规范证券从业人员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制定了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也称为“八要”。

一、诚实守信要求诚实守信是证券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也是证券市场的基石。

证券从业人员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客户提供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不得编造虚假信息误导客户。

同时,证券从业人员还应该遵守约定,履行承诺,不得违背诺言或违法行为。

二、专业素养要求证券从业人员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他们应该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素质,了解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金融产品和市场风险,能够科学分析和判断市场走势,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投资建议。

三、保护客户利益要求证券从业人员的首要任务是保护客户的利益。

他们应该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和投资期限,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投资服务。

同时,他们还应该积极引导客户正确理解和应对投资风险,避免盲目跟风或冲动交易。

四、诚信交易要求证券从业人员应遵守市场规则,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交易。

他们应该遵守交易纪律,不得进行操纵市场或散布虚假信息。

同时,他们还应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干扰或破坏市场的正常运行。

五、合规管理要求证券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管规定,不得违反公司或监管部门的规定。

他们应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报告,并配合公司和监管部门的工作。

六、保守行为要求证券从业人员应该以稳健的态度和行为进行投资和交易,不得冒险或追求过高的收益。

他们应该做到审慎研究、谨慎决策,避免盲目跟风或过度交易。

同时,他们还应该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策略,避免过度集中投资风险。

七、保密要求证券从业人员应严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数据,不得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用于其他目的。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学习资料解析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学习资料解析

报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履行向公司更高一级的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的义务。《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
规定》要求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地向合规总监 报告”,以此督促各证券公司做到主动防止违规、及时发现违规、迅速纠正违规,从而及时、有效地控 制或减少机构的违规风险,将可能的违规概率或损害降至最低。
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可疑资产。
公司员工有义务留意洗黑钱的行为,有权对提供虚假资料的客户、或无理拒绝提供按照 规定要求的资料的客户采取怀疑态度,并向合规部门汇报。
二、基本准则 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为有效保护公司知 识产权和防止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应特别注意: 1.对公司自有知识产权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2.在法律允许或权利人同意的范围内使用他人知识产权;
2.禁止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赠送、销售公司资产。
3.不得将公司的任何资源用于个人利益。
二、基本准则
员工外部活动约束 1.公司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 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当员工加入公司成为从业人员时,原持有 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2.不得擅自代表公司对外发表有关言论、接受采访,或以个人身份发表 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外部言论,如果需要,必须经过事前的授权或批准。 3.未经许可,员工不得从事影响工作时间、效率和业绩的外部活动。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学习资料
平安证券 合规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


一、前言 二、基本准则
三、禁止行为
四、监督及惩戒 五、员工合规履职
一、前言
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2009年01月19日,中

第二章第二节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解读

第二章第二节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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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
“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
本条规定了《准则》的适用对象。
第三条【执业行为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 行为进行自律管理。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从业人员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 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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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十条【报告违法违规行为】
“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 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应及时 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协会 对从业人员的报告行为保密。机构或机构相关人员不得对从业人员的上述报 告行为打击报复。”
本条明确了协会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自律管理职 能,以及中国证监会对协会自律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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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从业人员】
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 1. 证券公司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
; 2.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3. (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
第八条【利益冲突】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 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 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以证券公司为例,证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 ,可以同时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 销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等。证券公司经营上述业务 ,其利益归属于自己或者不同的客户,由于利益主体不 同,有时会发生利益冲突。为了避免此类情况发生,《 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 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 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 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 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 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 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 培训。
第八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 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 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 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 平的对待。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处分,或者因 违法违规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机 构应在作出处分决定、知悉该从业人员违 法违规被查处事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 协会报告。协会将有关信息记入从业人员 诚信信息系统。
课间测试
请完成以下测试
下面哪种行为不属于证券从业人员的一般性禁止行为:
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在经济业务中不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 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 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 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 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六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 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 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第七条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的从业人员 定禁止行为: (一)违反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私自泄漏基金的证 券买卖信息; (二)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它受托资产之间进 行利益输送; (三)利用基金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利; (四)挪用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金和基金份额; (五)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误导客户; (六)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八要十不准)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八要十不准)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八要十不准)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八要十不准)
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八要十不准),供大家阅读参考。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八要十不准)
八要:
1、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证券市场有关规章制度;
2、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3、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准确执行客户有效指令,保守客户秘密;
5、要热情诚恳,文明礼貌,树立“客户至上”的职业道德风尚;
6、要服从管理,规范服务,忠于职守,维持证券交易中的正常秩序;
7、要团结同事,协调合作,妥善处理业务活动中出现的各种矛盾;
8、要珍惜证券业职业荣誉,自觉维护本行业及本单位的声誉。

十不准:
1、不准向客户提供虚假及不负责任的信息,以诱导客户买卖证券;
2、不准与客户、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约定获取不正当利益;
3、不准为自己或亲属买卖股票;
4、不准对客户的交易记录擅作更改;
5、不准挪用客户的证券或资金、利用客户的名义或帐户买卖证券;
6、不准向他人泄露客户的`委托事项及有关交易情况;
7、不准接受客户的买卖证券的全权委托;
8、不准为客户透支;
9、不准因本人或本单位的利益而影响或试图影响客衣的交易行为;
10、不准有任何操纵市场行为。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9.02•【文号】中证协发〔2024〕192号•【施行日期】2024.09.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及相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192号各相关会员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要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引导行业机构和证券从业人员积极践行“五要五不”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强化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加强投资者保护,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发布《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以下简称《准则》)。

《准则》已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准确把握“五要五不”的深刻内涵,积极履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引导从业人员树立崇高精神境界和道德修养,守住合规底线,筑牢廉洁自律意识,督促从业人员规范言行,珍惜行业声誉、公司声誉和个人声誉,坚决抵制与社会公德、中华传统美德、职业道德相背离的不良行为。

二、各单位应加强人员管理制度建设,对照《准则》要求于2025年3月31日前更新完善相关制度文件,并至少组织1次面向全员的职业道德宣导活动。

相关制度中应建立形成道德模范、先进典型的正向激励机制,明确违反《准则》行为的警示、惩戒措施。

三、各单位应加强选人用人管理,把好人员“入口关、晋升关、出口关”,强化对人员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廉洁从业情况的考察。

对存在负面声誉信息的人员,公司应当审慎聘用、任用。

对存在违法违规、失德失范行为的人员坚决予以出清,不断净化从业人员队伍。

2020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2020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2020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重点: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1.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场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2.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4.从业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维持专业胜任能力。

5.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6.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7.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

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

8.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不得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9.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1)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

(2)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

(3)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证券市场。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5)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6)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八要)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八要)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八要)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八要)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我们要时刻遵守行业的行为准则,以确保我们的行为合法、合规,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以下是证券从业人员应遵守的“八要”。

一、诚实守信诚实守信是证券从业人员的基本准则。

我们应该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不得散布虚假信息,不得隐瞒重要信息,不得误导客户和投资者。

同时,我们要恪守承诺,履行合同,维护市场秩序。

二、勤勉尽责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我们要勤勉尽责,尽职尽责,为客户和投资者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我们要不断学习、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能够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为客户创造最大的利益。

三、客观公正我们要客观公正地对待不同的证券产品和公司,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

我们要根据客观的事实和数据进行分析和判断,不受个人情感和利益的影响。

同时,我们要主动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情。

四、保密义务我们要严守保密义务,保护客户和投资者的隐私和权益。

我们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不得利用这些信息谋取私利。

我们要妥善保管客户和公司的机密资料,确保信息安全。

五、合规经营我们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合法、合规的经营活动。

我们要了解并遵守证券市场的各项规则,不得从事擅自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擅自设立证券交易账户等违法行为。

同时,我们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监管的监督。

六、防范风险我们要时刻关注市场风险,及时发现和应对各种风险。

我们要对客户进行风险揭示和风险评估,并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提供合适的投资建议和产品。

同时,我们要加强自身风险管理,避免出现违规操作和风险事件。

七、维护公平我们要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我们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不得阻碍监管部门的正常运作。

同时,我们要自觉遵守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共同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

八、诚信宣示我们要诚信宣示,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信息。

证监会: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监会: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09年1月19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会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一)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七)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所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在本准则中统称机构。

本准则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员的职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五条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执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六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职,维护行业声誉。

第七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

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执业培训。

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首先,证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市场秩序。

他们应当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

在证券交易过程中,从业人员要遵守交易规则,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操纵市场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

其次,证券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护客户利益。

他们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坚守诚信原则,树立正确的职业操守。

在服务客户过程中,从业人员要做到专业、客观、公正,不得刻意隐瞒重要信息,不得误导客户,不得违反客户利益进行交易。

再次,证券从业人员应当保持独立的客观判断能力,做到诚信自律。

他们应当独立思考,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客户提供全面准确的投资建议,不能受到他人的非理性影响,不得为了追逐个人利益而瞒报真实情况。

此外,证券从业人员应当保护客户的隐私,确保信息的安全。

他们应当妥善保管客户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不得泄露给他人,不得将客户信息用于个人谋利。

同时,从业人员要定期更新和提升自己的知识和技能,确保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可靠的服务。

最后,证券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注市场稳定和发展。

他们应当积极参与市场监管,配合各级政府部门的工作,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同时,从业人员要关注社会公众对证券行业的期望,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为整个行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综上所述,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是对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

准则的出台旨在提高从业人员的道德素养和职业操守,完善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和市场稳定发展。

每个从业人员都应当认真遵守这些准则,将其贯彻于日常的工作实践中,努力实现从业人员自律和行业繁荣共赢的目标。

2020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知识点: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2020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知识点: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2020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知识点: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1.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场所相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2.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理应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3.从业人员应依照相对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了解客户需求、财务状况及风险承受水平,为客户推荐合适的产品或服务,充分揭示其推荐产品或服务涉及的责任、义务及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

4.从业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对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维持专业胜任水平。

5.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6.从业人员理应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即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7.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应即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

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即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

8.从业人员理应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不得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9.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1)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

(2)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

(3)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证券市场。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1.【效力期限3 or 5】《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和判决承担较大侵权、违约民事赔偿责任的信息,其效力期限为5年。

2.【效力期限3 or 5】《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规定,基本信息长期有效。

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信息,效力期限为5年。

3.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变更、不再从事、离职:10个工作日)(1)证券投资顾问变更岗位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或者证券分析师变更岗位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所在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申请注销有关人员的原注册登记,并为该人员办理新的注册登记。

(2)证券投资顾问或者证券分析师变更岗位,不再从事证券投资顾问或者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办理申请注销有关人员的证券投资顾问或者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

(3)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离职,其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提交离职备案。

4.保荐代表人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应当:①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②最近3年内在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③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注意】保荐机构应当指定2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1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专项授权书,并确保保荐机构有关部门和人员有效分工协作。

保荐机构可以指定1名项目协办人。

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通知发行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解读2015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解读2015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解读合规管理部2014.12.21一、前言二、基本准则三、禁止行为一、前言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4年12月17日发布的新版《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在2009年旧版准则的基础上进行了“大瘦身”,不再定义证券从业人员范围,精简了大量篇幅的“禁止行为”,并全文删除“监督及惩戒”,最终从旧版的五章二十二条概括成新版的十项条款。

二、基本准则一、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场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二、基本准则二、基本准则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国务院、证监会、银监会……中证协、中基协、证券交易所公司EBOSS、公司邮箱二、基本准则二、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二、基本准则1、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最终的客户应该是市场上的投资者。

2、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3、勤勉尽责的核心就是对受托尽责,当委托代理管理建立以后,作为受托人,就要以最大的善意、最有效的办法、最严格地按照当事人的意志来完成委托人所托付的义务。

4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行业声誉”。

二、基本准则三、从业人员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了解客户需求、财务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推荐合适的产品或服务,充分揭示其推荐产品或服务涉及的责任、义务及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

二、基本准则四、从业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维持专业胜任能力。

二、基本准则五、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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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人员所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在本 准则中统称机构。
本准则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 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员的任职另有规定的, 适用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 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 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 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 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证券法》、《基金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制定
学习内容
总则 基本准则 禁止行为 监督及惩戒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 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三章 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 (一)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等非法活动; (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五)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八)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九)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十)泄露客户资料; (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承销
证券; (二)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 (三)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围; (四)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五)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推荐
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 (六)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 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承担证券投 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益; (三)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 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 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 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 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 平的对待。
第九条
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 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 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下 列情况除外: (一)国家司法机关和政府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 进行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 从业人员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 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第四章 监督及惩戒
第十五条
机构应根据本准则制定相应的人员管 理、培训和执业监督制度,管理本机构从 业人员,督促从业人员依法合规执业。
第十六条
协会对机构执行本准则的情况进行定期 或者不定期检查。从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 应配合协会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协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按照有关 规定对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纪律惩戒。机 构和从业人员对纪律惩戒不服的,可向协 会申请复议。
第二条
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 律管理。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 (一)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 的证券经纪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 业务人员; (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 人员; (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 人员; (七)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 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 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第七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 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 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 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 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 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 培训。
第十条
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 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 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应及 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协会对从业人员的报告行 为保密。机构或机构相关人员不得对从业人员的 上述报告行为打击报复。
课间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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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 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 责,维护行业声誉。
正确 错误
判断题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 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 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可以以适当 的方式向客户隐瞒投资风险。
正确 错误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的从业人员 定禁止行为: (一)违反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私自泄漏基金的证 券买卖信息; (二)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它受托资产之间进 行利益输送; (三)利用基金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利; (四)挪用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金和基金份额; (五)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误导客户; (六)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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